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工作规范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制,建立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每五年编制一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交通安全职责,公正执法,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并按照隶属关系指导和督促本系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统一规定
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01.06)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旳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旳路政管理。
第三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委托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旳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管养公路旳路政管理工作。
依法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旳公路旳路政管理职责,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旳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四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她建设工程,必须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或者使公路改线旳,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其中占用、挖掘国道、省道旳,应当报经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旳,还须征得公安机关旳批准。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或者使公路改线旳,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旳工程技术原则及时修复、改建并应缴纳有关费用。
第六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旳,以及在公路用地范畴内架设管线、电(光)缆等设施旳,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跨越、穿越国道、省道旳,应当报经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旳,还须征得公安机关旳批准。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旳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原则旳规定并应缴纳有关费
新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新版多篇)
新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新版多篇)章总则篇一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章管辖篇二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处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工作,规范民警执勤执法行为,保证公平公正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工作是指现场和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录入至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后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交通违法处理窗口。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工作规范,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违法处理窗口设置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违法处理窗口硬件建设,接待大厅面积、处理窗口数量等能够满足办事群众的需要。处理窗口要设立双屏显示器、复印机;大厅内要配备供办事群众等待休息的椅子、饮水机、书写笔,市、县城区还应设置排队叫号机以及触摸屏或其他自助式查询、缴款终端等便民服务设施。
第六条交通违法处理大厅应当建立值日警官或专人值守制度,负
责接待群众咨询、投诉,解决疑难问题,维护办公秩序。对无正当理由出入办公场所或多次、长时间占用交通违法自助处理设备的人员进行盘问调查,对重点可疑人员进行登记取证。
第七条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应当安装音视频监控设备,对违法处理过程全程进行录音录像,定期分析监控记录,排查违法嫌疑人,抽查民警处理情况;应当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处罚标准和依据,以及相关工作制度、流程、代收款机构地理分布图及行车路线等张贴上墙,方便群众学习了解法律法规,办理违法处理业务;应当设置意见箱、留言簿,公开举报电话,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
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塑造良好的河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热爱交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风纪严整、接受监督。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不准越权行政、以权谋私,严禁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必须具备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或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
(一)在开始执法时:要表明身份,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清楚地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
你好!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配合我们的检查(调查),这是我们的证件。
(二)如在执法过程遇到抵触: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提供证据)的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对我们的处理决定不服,您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
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
(三)行政执法检查等完毕时,应向对方的配合表示感谢。例如:谢谢!
谢谢你的配合,再见!
耽误你的时间了,请走好!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做到仪表整洁、风纪严整、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一)仪容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
男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约束,提升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特制定本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
第二条资质要求: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执法人员证书方可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行为准则:
(一)服务宗旨: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以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为宗旨,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和服务意识。
(二)公正执法: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秉
公执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徇私情、不徇私利,确保执法过程公正、
公平、公开。
(三)文明执法: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文明执法,言行举止得体,不侮辱、不歧视当事人,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保密工作: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竭泄重要工作信息,严守职业操守。
第四条违规行为及处理:
(一)违反服务宗旨、工作作风不良的,将依照行政纪律和相关规定
进行纪律处分;
(二)违反公正执法原则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改正、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工资、调离岗位等纪律处分,并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文明执法规定的,将进行组织批评教育、责令道歉、赔偿损失、降低考评分数、降低工资等纪律处分;
(四)泄露工作秘密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行政降级、开除等纪律处分,并根据涉及的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违规处理程序:
(一)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赵书亚·法律草案系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强化和落实交通运输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我省交通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在河南省交通系统内,各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交通运输安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监督管理职权中履行的行政管理活动,以及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内设的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安监处(所)。
负有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公路、运政、港政、海事、航道(含船闸)、质监、交通公安、综合执法机构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级交通运输安管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级交通运输安管部门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学习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能,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引言
道路交通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因为交通安
全违法行为的发生,不仅会产生直接的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还会影
响整个社会的安定和发展。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交通安全法规
和措施,通过加强工作力度和完善处理程序,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
监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定义
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如果行人、车辆或者其他交通参与者通过违
反交通安全法规,包括道路交通信号设施信号的,妨碍交通安全或者
扰乱公共秩序、制造交通事故、行为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财产安
全等行为即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
针对不同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理程序方面也有不同的规定。此处以驾驶员超速行驶为例进行说明:
立案查处
当交通警察发现一名驾驶员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时,需要立即立案
进行查处。在立案的过程中,需要记录下时间、地点、车辆的种类以
及车辆号码等重要信息,作为后续处理的参考依据。
责令改正
在立案之后,交通警察会对超速行驶的驾驶员进行口头警告或书
面警告,并要求其当场改正错误行为。如果驾驶员能够及时予以纠正,就可以避免后续的处罚。
处罚决定
如果驾驶员无法在口头或书面警告后予以纠正,交通警察将根据
法规规定,以行政处罚形式进行严肃处理。具体的处罚形式包括但不
限于罚款、记分、吊销驾驶证等。
申诉和复议
在处理程序的最后一步,被处罚的驾驶员可以通过申诉和复议程
序进行维权,防止其受到不合理的处罚。驾驶员可以向上级交通部门
或其他有关机构申请申诉和复议,就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
(交通运输)河南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精编
(交通运输)河南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范
(交通运输)河南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范
河南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严格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范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等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包括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监督、市场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执法监督。
第三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指行使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监督、市场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执法监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之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二章道路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第壹节执法队伍建设基本规范
第四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且加强壹下几项建设:
(壹)按照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主管责任、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执法人员负直接责任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建设;
(二)按照“政治坚定、素质优良、纪律严明、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要求,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三)按照“执法场所外观、执法车辆外观、执法人员服装式样、执法证件、执法文书和程序”统壹的目标,加强执法队伍形象建设;
(四)按照省、市、县执法机构名称统壹的要求,加强执法体系建设;
(五)按照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立案调查处理)和执法监督(法制)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监督,密切配合的要求,加强执法工作运转机制建设。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执法机构承担的执法工作任务,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程序规定
【赵书亚·建议稿】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行为,建立完善安全监管责任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执法,是指本省交通运输系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交通运输安管部门,下同)及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履行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监督检查管理职权中,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交通运输安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将执法的依据、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向当事人公开,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条交通运输安管部门应当公正行使安全生产执法职权。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合法、必要、适当;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实现执法目的的,应当选择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和手段。
第五条交通运输安管部门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执法业务知识,并按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条交通运输安管部门及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河南省交通处罚条例】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
【河南省交通处罚条例】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
交通违法的处理:(被交警抓到)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从2012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
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元。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
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
1、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
3、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4、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5、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
6、不按规定超车和让行、逆行。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1分:
1、行经交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2、遇前车停车排队或缓行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
交通违章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凡是车辆、行人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和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随意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以及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均属交通违章。
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办法
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办法
河南省马路路政管理规定【1】
第一条为加强马路路政管理,庇护马路路产,保障马路完好、畅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马路法》和有关法律、规矩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第三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马路路政管理工作,托付省马路管理机构详细负责全省马路路政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马路管理机构详细负责所管养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依法受让马路收费权或者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四条马路受国家庇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马路、马路用地及马路附属设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马路。
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举行其他建设工程,必需占用、挖掘马路、马路用地、马路附属设施或者使马路改线的,应该报经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其中占用、挖掘国道、省道的,应该报经市地以上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平安的,还须征得公安机
关的同意。占用、挖掘马路、马路用地、马路附属设施或者使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该根据不低于该段马路原有的工程技术标准准时修复、改建并应缴纳有关费用。
第六条跨越、穿越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管线、电(光)缆等设施的,应该报经马路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跨越、穿越国道、省道的,应该报经市地以上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平安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正确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依照国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大恶性交通事故,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抢救及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或者执勤交通警察、城市巡警、公路沿线公安派出所报案,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他人员,为抢救交通事故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交通事故现场的,应当设立标记,标明交通事故伤者、车辆和财产的位置。
第六条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城市巡警、公路沿线公安派出所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财产。
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在现场勘查时,可视情况设置警戒线或者封闭事故现场。现场勘查结束后即恢复交通。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处理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并应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密切配合,保证高速公路畅通。
第七条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应当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委托他人代为清理的,清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系统不规范行政执法和公路“三乱”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系统不规范行政执法和公路“三乱”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
•【公布日期】2014.04.08
•【字号】豫交文〔2014〕214号
•【施行日期】2014.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系统不规范行政执法和公路“三乱”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豫交文〔2014〕21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河南省交通运输系统不规范行政执法和公路“三乱”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8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章公路“三乱”行为
第四章责任追究
河南省交通运输系统不规范行政执法和
公路“三乱”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公路“三乱”行为的治理力度,确保依法、文明行政,根据国务院、省政府、交通运输部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和监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对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在执法过程中,不按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规定使用规范用语的;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豫交文[2013]4号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若干
规定》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豫交文〔2013〕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和治理纠正生产经营单位违章违规行为,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转发你们,并就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如何贯彻落实《规定》要求,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增强“打非治违”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非法违规行为一直是造成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由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脆弱,各种非法违规行为仍在滋生繁衍,一些企业和个人不惜为追求利润,非法违规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给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带来隐患,长途客运、货运、农村渡运、危险桥梁等领域的安全隐患治理任务还比较繁重,一线员工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参差不齐,违章违规操作屡有发生。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一定要提高“打非治违”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打非治违”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发动群众,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开展检举揭发,增强人民群众举报非法违规行为的积极性,严厉打击各种交通运输非法违规行为,使非法违规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和治理。
河南省路政管理规定办法
河南省路政管理规定办法
河南省路政管理规定【1】
第一条为加强马路路政管理,庇护马路路产,保障马路完好、畅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马路法》和有关法律、规矩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第三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马路路政管理工作,托付省马路管理机构详细负责全省马路路政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马路管理机构详细负责所管养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依法受让马路收费权或者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四条
马路受国家庇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马路、马路用地及马路附属设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马路。
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举行其他建
设工程,必需占用、挖掘马路、马路用地、马路附属设施或者使马路改线的,应该报经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其中占用、挖掘国道、省道的,应该报经市地以上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平安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马路、马路用地、马路附属设施或者使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该根据不低于该段马路原有的工程技术标准准时修复、改建并应缴纳有关费用。
第六条
跨越、穿越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管线、电(光)缆等设施的,应该报经马路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跨越、穿越国道、省道的,应该报经市地以上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平安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该符合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应缴纳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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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工作规范
中国交通咨询网[] (2007-7-20 22:18:0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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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工作规范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三章违法信息采集和录入
第四章 道路监控设施
第五章违法行为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章救 济
第八章执法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程序,提高执法质量,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道路安全、有序、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安部《关于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是指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现(采集)、录入、处理、执行、救济到归档等整个处理过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分级负责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工作,实行定岗定责。路面执勤、违法信息采集录入、违法行为处理、执法监督等有关人员,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第五条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由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地或者其他有条件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六条为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工作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设立
违法信息录入岗位、违法行为处理岗位和执法监督岗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录入、处理、法律审核和救济工作。
第七条省辖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制机构,法制机构的人数不得少于四名。
第八条县(市)级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制机构。
不具备条件的县(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应当选拔法律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作为专职(兼职)法制员。其中,县(市)交警大队法制员不得少于3名,省辖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法制员不得少于2名。
第九条法制员队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选任、更换法制员应当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法制员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未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十条 省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制机构职责:
(一)对以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义办理的案件进行法律审核;
(二)对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文进行法律审核;
(三)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的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撤消机动车登记或驾驶许可的案件进行法律审核;
(四)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对本级及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实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并处理执法过错及不当执法行为;
(六)制定法律培训计划,组织法律培训;
(七)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职能;
(八)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制员进行管理;
(九)指导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案卷归档,建立并完善执法档案;
(十)履行上级机关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县(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法制员)职责:
(一)对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法律审核;
(二)对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的扣留车辆、证件等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法律审核;
(三)对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文进行法律审核;
(四)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组织民警进行法律法规学习培训;
(六)保管、发放法律文书;
(七)收集、汇总执法信息;
(八)履行上级机关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对本级和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制员进行考核。对工作负责,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胜任、不适宜工作的,应要求其所属单位调整工作岗位。
第三章违法信息采集和录入
第十三条执勤民警发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在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提出警告并纠正其违法行为后放行。
(二)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制作《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依照法定程序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兼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违法行为人。
执勤民警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处理违法的时限、方式、地点、程序以及所需携带的相关证明材料。
执勤民警在作出上述处理决定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存档联交所在单位违法信息录入岗位工作人员。
在使用“警务通”系统的市(县),可以由执勤民警在24小时内直接将违法信息录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交通事故处理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事故当事人具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当日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事后作出处罚决定的,则一律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违法信息录入人员在收到民警上交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存档联后,应当在48小时内将违法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处理系统”。
第十六条违法信息录入人员在录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时,应当严格按照《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存档联的内容进行录入,不得擅自增删项目或者变更内容。
第十七条违法信息录入完毕后,违法信息录入人员应当将有关资料转至违法行为处理人员统一保管、归档。
第四章道路监控设施
第十八条道路监控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科学合理、有利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原则。
第十九条用于测量各类数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必须依法、定期经质量检验机构检测,出具检测鉴定书,方可用于收集交通违法行为证据。
第二十条 固定监控设施的设立,在设立前必须由县级或相当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设置意见,填写《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监控设施设置审批表》,详细阐明设立监控设施的地点、限速标准、设置理由和依据,经省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方可设置。
第二十一条流动监控地点的选择,必须符合安全、畅通的原则,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第二十二条道路监控设施设立单位,应当定期提取监控信息资料,并明确专人进行汇总。
对监控设施记录内容不清晰、不完整、拍摄画面内同时有两辆以上机动车以及超速在10%以下(高速公路除外)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不得进行采用。
对内容清晰、记录完整并应当予以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监控设施单位应当登记造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