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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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深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深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深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二二号)(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八条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二)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深圳市最新交通法规(完整版)

深圳市最新交通法规(完整版)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八条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二)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三)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第九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两百元罚款:(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的;(二)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三)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四)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五)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动力装置。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订条款系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订条款系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订条款系列解读(五)员工骑电单车违法,企业信息将被通报--关于非动车违法通报涉事企业信息制度解读一、背景日常生活中,我们有时会发现一些身穿送餐、快递企业工作服的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违规占用机动车道、逆行等违法行为,其中不乏一些知名企业的员工。

他们的违法行为起到很坏的示范效应。

上述人员从事的是职务行为,所属企业负有对员工的安全教育、监督的义务。

为落实企业责任,建议在对非机动车违法行为人处罚的同时,对所属企业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以此督促员工加强安全守法教育。

二、条文解读《条例》第九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三)驾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四)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动力装置。

送餐、快递等企业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有上述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企业一个月累计达三人次以上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该企业相关信息,并责令其加强对员工的交通安全守法教育”。

(一)企业员工违法时必须是履行职务。

不是任何人、任何时候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都需要通报企业信息,只有企业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驾驶非机动车实施的违法行为。

(二)驾驶非机动车违法的种类有限制,具体为:1、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2、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3、驾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4、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三)违法次数有要求。

必须是送餐、快递等企业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有上述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企业一个月累计达三人次以上的。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交警部门将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向全社会公布涉事企业的相关信息。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新增条款系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新增条款系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新增条款系列解读(六)拉链式并道,你我的需要——关于违反“交替通行”规定处罚的解读一、背景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即俗称的“拉链式”通行,对局部交通节点减少事故、消除隐患、提高通行效率等具有良好的效果,也有助于提升城市交通文明水平。

日常生活中,违反交替通行规定的现象还比较常见,需要通过加大违法成本,加强执法,引导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

为此,本次修订条例对违反交替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提高到三百元。

二、机动车交替通行规则示意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1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如下图,车辆通行次序分别为:T0、T1、T2、T3、T4、T5……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交替通行规则同上。

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交替通行规则限制,其他机动车应当按规定避让。

三、机动车违反交替通行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机动车违反交替通行违法行为。

1.按照每车道1辆依次交替驶入的规则,如果所在车道1次驶入2辆,则驶入的第2辆车违反交替通行规则(下图为T4车辆交通违法);T2T1T4 T0T3T52.如果同时驶入3辆,则驶入的后2辆车违反交替通行规则(下图为T4、T6车辆交通违法),以此类推。

(二)对机动车违反交替通行违法行为的处罚各单位在视频抓拍过程中,应当统一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查处,支队将按照该条违法项目编号进行相关统计通报:1.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违反交替通行的,按照“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处罚。

T4 T3 T8 T2 T5 T7 T1 T62.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违反交替通行的,按照“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处罚。

深圳道路处罚条例全文解读

深圳道路处罚条例全文解读

深圳道路处罚条例全⽂解读据店铺⼩编了解,深圳做为我国的⼀线城市,在城市道路发展规划上⼀直⾛在全国前列,为其他城市的发展的提供了不少发展借鉴模式。

尤其是在交通道路管理⽅式⽅法上提供了很多可参考借鉴的管理模式。

最近,深圳市出台了深圳道路处罚条例,对于保证城市的道路畅通,杜绝道路违章的现象发挥重要作⽤。

深圳道路处罚条例全⽂在道路管理中如何实施?有哪些解读?深圳道路处罚条例全⽂解读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启⽤,**交警将根据新《条例》内容展开全⾯整治⾏动。

早前,新《条例》发布时,就引发市民热议。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1、完善了对重点违法⾏为加强管理的条款;2、完善了有关优化执法措施、简化执法程序的条款;3、增设了创新制度,落实先试先⾏;4、强调了对责任主体的进⾏管理的条款。

通过详细的深圳道路处罚条例全⽂解读,交通管理部门在治理交通违法⾏为时,就能做到有法可依,执法有度。

相关法律规定《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罚条例》第⼗五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为之⼀的,处五百元罚款:(⼀)⾏经⽆交通信号灯控制的⼈⾏横道,未减速⾏驶或者遇⾏⼈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跨越、骑轧道路中⼼黄⾊实线⾏驶的;(三)在⾼速公路、城市快速⼲道⾏驶,机动车驾驶⼈和乘车⼈未按规定使⽤安全带的;(四)在禁⽌鸣喇叭区域、路段鸣喇叭的。

第⼗⼀条有下列⾏为之⼀的,处三百元罚款:(⼀)转弯车不让直⾏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的;(⼆)进⼊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向⾏驶的;(三)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驶时强⾏超车或者占⽤对向车道的;(四)遇有前⽅交叉路⼝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以外等候,强⾏进⼊的。

⼀年内有前款⾏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五百元罚款。

以上就是店铺⼩编整理的关于深圳道路处罚条例全⽂解读相关问题的解答。

上⽂因限于篇幅的限制没有进⾏详细的阐述,但是也就⼤体新增的内容的来看,对于⽇产交通违法⾏为做了清晰的定义,和相应的处罚标准,这样让交通警察在管理交通秩序时,更具有灵活性,对于交通参与者的⾮法⾏为有清楚的说明。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修改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规范交通安全管理处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本条例列举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列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通行,适用本条例,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下称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罚款处罚实行票款分离制度。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路面巡查,及时疏导交通、纠正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执勤的交通警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文明执勤,着装整齐,举止端庄。

第六条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执法权益保护机构,查处阻挠、抗拒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和侵害交通警察执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市、区政府应建立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协商办事机构,统筹研究城市道路交通的建设、发展.相关部门规划、设计城市道路交通方案时,应事先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门设置、调整公共交通线路、站点时,应当事先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八条市政府应制定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

区政府应当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建立协管员聘用、考核、奖惩、薪酬和经费保障制度,组织交通协管员协助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交通协管员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后,可以维持交通秩序,并在交通警察带领下协助执法。

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单位对于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应当主动做好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修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修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一、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共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根据行为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电动平衡车、旱冰鞋等工具或者设备的。

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处二百元罚款。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三)驾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四)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改装、加装的装置。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标识规定通行或者逆行的处三百元罚款。

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将第九条第三款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送餐、快递及其他运输物流服务企业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第九条、第十条受到行政处罚,企业一个月累计达三人次以上的,或者企业六个月有两人次以上致人伤亡交通事故且企业员工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该企业员工受到行政处罚和交通事故负责任的信息,并责令其加强对员工的交通安全守法教育。

”六、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并删除第二款。

七、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一)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照规定方向行驶的;(二)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三)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四)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未按照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2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2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2修正)(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二二号)《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5日第二次修正,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3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0月31日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区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以及其他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特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和管理相协调。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严格监管、单位主动负责、公众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是全社会的责任。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乘车人、行人以及其他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鼓励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设备;鼓励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交通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第七条市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综合交通布局规划、交通专项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实现城市规划建设与城市交通协调发展。

第八条综合交通布局规划、交通专项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原则,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各种出行方式合理使用道路交通资源,建立以轨道交通为骨架、常规公交为网络、出租车为补充、慢行交通为延伸的一体化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科学合理规划设计,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通行安全。

建立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与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道路交通规划设计存在明显缺陷,影响交通安全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正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规范交通管理处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本条例列举的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列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他特种车辆的驾驶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深圳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是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实施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罚款处罚实行票款分离制度。

第五条执勤的交通警察必须严格执法,文明执勤,着装整齐,举止端庄。

第六条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七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处罚种类与运用第八条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罚款:二十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合并执行不得超过五千元;(三)吊扣驾驶证:十五日以上、三个月以下,合并执行不得超过六个月;(四)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五)没收:车辆、有关装置。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02•【字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一二号)•【施行日期】2020.09.02•【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一二号)《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2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等两项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开设临时路口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由两部门并行办理,统一出证。

开设永久路口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将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开设临时路口,未经审批同意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开设永久路口,未经审批同意的,依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特点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特点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特点(总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特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特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特点突出对严重交通违法的严管重罚《条例》加大了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综合运用记分、安全教育、社会服务、罚款等措施,严格管理,严厉处罚,增强威慑力,强化源头治理,注重治本。

主要体现在:———大幅提高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

《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大幅提高了对飙车、改装车、肇事逃逸、无牌、遮牌、套牌、假牌等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例如,《条例》第30条规定,对套牌假牌车,依法扣留机动车的,处五万元罚款;第28条第1款规定,对于驾驶无牌证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又如,对交通肇事逃逸、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泥头车严重超载、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等严重违法行为,都规定了较重的罚则。

———新设了累进加罚制度。

《条例》在总结多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多次故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累进加罚制度,以起到真正的惩戒作用。

例如,《条例》对冲红灯的处罚采取了累进加罚的方法,起罚标准保持500元不变,一年内违反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1000元罚款;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这样的累进加罚,也体现在了对泥头车严重超载、遮挡污损号牌等行为的罚则方面,《条例》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严格落实交通违法记分制度。

以往被电子眼拍到交通违章,只要缴纳罚款就可以消除违章记录,但从《条例》实施起,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不仅要罚款,还要记分,一年累记12分就得参加学习考试。

为增加行为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成本,新《条例》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对驾驶员记分管理的作用,第3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分。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2015 年最新《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全文来源:深圳人大网?|?2014-12-26 10:28? 编辑:何欣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0 年 1 月19 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 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点击查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法律法规课件)深圳新交通法规

(法律法规课件)深圳新交通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八条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二)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三)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第九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两百元罚款:(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的;(二)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三)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四)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五)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动力装置。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2月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5号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八条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 (二)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 (三)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第九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两百元罚款: (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的; (二)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三)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四)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 (五)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深圳市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作为经济特区,交通发展迅速,但与此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的交通安全问题。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深圳市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本条例的实施旨在规范道路交通行为,促进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本条例对于违法停车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城市中,违法停车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和市民的出行。

根据条例规定,对于违法停车行为,将依法处以罚款并可能进行拖车处理,以此来规范市民的停车行为,减少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其次,本条例对于酒驾、毒驾等严重违法行为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酒驾、毒驾是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不仅威胁了驾驶者自身的生命安全,也给其他道路使用者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根据条例规定,对于酒驾、毒驾等行为,将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包括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等措施,以此来震慑违法行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此外,本条例还对于超速行驶、闯红灯、占用应急车道等违法行为做出了相应规定。

这些违法行为在道路交通中屡见不鲜,严重危害了交通安全和道路秩序。

根据条例规定,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罚款处罚,并可能扣留驾驶证,以此来规范道路交通行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

总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实施,将对于规范道路交通行为,提高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到积极的作用。

希望市民们能够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同时,也希望相关执法部门能够严格执行条例,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根本上净化道路交通环境,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让我们共同努力,让深圳成为一个安全、有序、文明的城市。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07•【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7号•【施行日期】2024.03.07•【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4年2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通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四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五章车辆管理第六章驾驶人和行人管理第七章交通事故和故障处理第八章道路交通拥堵的预防和处置第九章公众参与和公共服务第十章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保障和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022年最新深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全文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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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新深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罚条例全⽂有什么深圳是我国⾸个设⽴的经济特区,改⾰开放四⼗多年来,深圳的发展速度是⾮常惊⼈的,由⼀个落后的⼩渔村发展到现在的国际化⼤都市,那么2020年最新深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罚条例全⽂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2021年最新深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罚条例全⽂有什么2020年深圳对旧的深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罚条例进⾏了修改,修改后的条例对在深圳交通违法⾏为的查处⼒度更⼤,处罚也更为明确。

相关规定《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罚条例》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的⾏政处罚,适⽤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罚。

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所有⼈、驾驶⼈、⾏⼈、乘车⼈以及相关单位和个⼈,应当⾃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的违法⾏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头警告后放⾏。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为的,加重处罚。

共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的,根据⾏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中所起的作⽤,分别处罚。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觉接受社会监督,建⽴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不得⾮法⼲涉。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订条款系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订条款系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订条款系列解读(八)骑轧、跨越道路中心黄实线,罚500!
--关于违法停车查处程序的解读
一、背景
禁止跨越道路中心黄色实线(也称为禁止跨越对向车道分界线),用于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并禁止双方向或同一方向车辆越线或压线行驶。

现实生活中,部分机动车驾驶人为了贪图一时方便,遇交通拥堵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时跨越对向车道行驶,或者越过中心双黄实线掉头、转弯。

这些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危害较大,为此本次修订条例时,新增了骑轧、跨越道路中心黄实线的法律责任。

二、道路中心黄色实线的类型
道路中心黄色实线,有双黄实线(图1)、单黄实线(图2)和黄色虚实线(图3)三种。

双黄实线和单黄实线作为禁止跨越对向车道分界线时,禁止车辆越线或压线行驶。

黄色虚实线作为禁止跨越对向车道分界线时,实线一侧禁止
车辆越线或压线行驶,虚线一侧准许车辆暂时越线或转弯,但越线行驶的车辆应当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

图1 图2 图3
三、相关法律责任
《处罚条例》第15条第(2)项规定:“驾驶机动车跨越、骑轧道路中心黄色实线行驶的罚款500元”。

执法实践中,下列行为可认定为驾驶机动车骑轧、压占道路中心黄色实线行驶:
1、跨越道路中心黄色实线掉头、转弯的;
2、驾驶机动车骑轧、压占道路中心黄色实线行驶的;
3、遇交通拥堵,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时跨越道路中心黄色实线的;
4、黄色虚实线情况下,车辆从实线一侧跨越、骑轧的。

注:如果因服从交通警察指挥,以及前方道路因障碍、事故等原因“借道通行”的,不予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三章安全教育、社会服务和征信第四章执法程序第五章执法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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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5年最新《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全文来源:深圳人大网| 2014-12-26 10:28 编辑:何欣有0人参与分享打印增大字体减小字体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点击查看: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八条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二)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第九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三)驾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四)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动力装置。

送餐、快递等企业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有上述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企业一个月累计达三人次以上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该企业相关信息,并责令其加强对员工的交通安全守法教育。

第十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实施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的路段违法停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罚款幅度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一)占用导流线行驶的;(二)违反规定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的;(三)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时占用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四)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五)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第十六条在道路上或者停车场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等候处理。

未按前款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七条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一千元罚款;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遇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路段,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一)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二)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或者隧道内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千元罚款:(一)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二)非紧急情况占用应急车道、路肩的。

一年内有前两款行为三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三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一)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二)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不按规定路线、时间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或者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

第二十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违反规定上下车的乘车人处一百元罚款。

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有乘客站立的城市公交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但进入设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高速公路行驶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因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管理责任,造成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下列车辆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两千元罚款:(一)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二)大、中型载客汽车;(三)校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

其他车辆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重、中型载货汽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二)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三)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两千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重、中型载货汽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处一千元罚款;(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处两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元罚款;(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一百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八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五千元罚款;(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五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一万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两万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按违法行为应当被处的罚款数额加倍处罚,并对车辆所属和使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七条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超过百分之一百的,处两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按前款规定加倍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八条驾驶改变、加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动力装置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责令消除违法状态,收缴违法装置,对车辆所有人处两千元罚款,对非法改装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元罚款。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二)造成人员受伤的,处两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终生禁驾人员名单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非汽车类机动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扣留机动车,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驾驶人不按照临时通行牌证注明的时间和路线移动车辆的,按照前两款规定予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监管的,扣留该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处六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已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在前、后挡风玻璃粘贴临时通行牌证,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行为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起每次处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三万元罚款;(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三)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罚款幅度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按其造成交通事故违法行为应处罚款数额的两倍处罚,并按规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尚未构成犯罪,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除罚款外,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两个月;负有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尚未构成犯罪,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除罚款外,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核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消除该违法记录:(一)交通信号灯因故障或者被障碍物遮挡影响驾驶人识别的;(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符合标准影响驾驶人识别的;(三)服从交通警察指挥被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有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在本市注册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可以申请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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