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破产时应该如何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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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破产时应该如何进⾏清算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进⾏破产清算时,应参照适⽤《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九条规定的顺序进⾏清偿。

那么民办学校破产时应该如何进⾏清算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民办学校破产时应该如何进⾏清算
根据最⾼⼈民法院的指⽰,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批准设⽴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法继续办学被终⽌,当事⼈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第⼆款规定向⼈民法院申请清算的,⼈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参照适⽤《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百⼀⼗五条 管理⼈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案,提交债权⼈会议讨论。

第⼀百⼀⼗六条 破产财产分配⽅案经⼈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执⾏。

管理⼈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

管理⼈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百⼀⼗七条第⼆款规定的事项。

《中华⼈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条民办学校终⽌时,应当依法进⾏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要求终⽌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法继续办学⽽被终⽌的,由⼈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九条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 (⼆)应发教职⼯的⼯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偿还其他债务。

⾮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于其他⾮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破产的法定程序
1、申请。

破产申请,是指当事⼈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产的请⽰。

2、受理。

⼈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内通知债务⼈和已知的债权⼈,并发布公告。

债权⼈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应当⾃公告之⽇起3个⽉内向⼈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有⽆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明材料。

逾期申报债权的,视为⾃动放弃债权。

3、宣告。

法院对债权⼈或债务⼈提出的破产申请进⾏审理,确认其具备法定条件的即可宣告破产。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问题进⾏的解答。

根据最⾼⼈民法院的指⽰,民办学校破产时进⾏清算应参照《企业破产法》第⼀百⼀⼗五条、第⼀百⼀⼗六条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第五⼗九条的规定。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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