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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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0国际贸易实务重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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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五、FOB/CFR/CIF换算四、出口盈亏率=出口盈亏额/出口总成本二、出口换汇成本=出口商品总成本(人民币)/FOB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FOB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CFR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CIF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一 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换算:1. FOB价换算为其他价CFR价= FOB价+国外运费CIF价=( FOB价+国外运费)/ (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2. CFR价换算为其他价FOB价=CFR价- 国外运费CIF价= CFR价 / (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3. CIF价换算为其他价FOB价=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国外运费CFR价= 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FOB价=CFR价-运费=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运费CIF=(成本+运费)/[1-保险费率*(1+10%)]10%叫做投保加成率 你不管投什么险种只要知道保险费率就可一算出CIF价格了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金额=CIF货价×(1+保险加成率)CIF报价=实际成本+国内费用+海运费+保险费+银行手续费+利润进口商一般要求按成交价格的110%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一般是0.3%-0.5%一、出口总成本 = 商品本身的成本 + 国内总费用 - 出口退税收入商品本身的成本:货物本身的成本包括生产成本、加工成本和采购成本三种类型。

国内总费用 :货物出口时所发生的除货物购进价(或生产成本)和国外费用(国际货物运费及其保险费等)之外的所有费用。

出口退税收入 = [ 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 /(1 + 增值税率)] * 退税率三、出口盈亏额=(FOB出口外汇净收入×银行外汇买入价)-出口商品总成本(退税后)。

国际贸易实务重点复习

国际贸易实务重点复习

国际贸易实务重点复习专题1 国际贸易背景知识第一章国际贸易导论一、具体分为9类统计时一般把0—4类商品称为初级产品,5—8类称为工业制成品。

初级产品指那些为经过机器加工或只经过简单机器加工的农林牧渔产品二、对外贸易货物结构——指一国各类进口货物的构成状况它反映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国际分工的深化,工业制成品所占的比重逐渐上升,初级产品的比重日趋减少三、地理分布——它表明该国同世界各国和地区经济贸易联系的程度四、服务贸易界定为4类:1、跨境提供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第二章二战以前的国际贸易一、早在公元前2000多年,地中海沿岸的各奴隶制国家就开展了彼此间的对外贸易。

我国在夏商时代已进入奴隶社会,贸易集中在黄河流域。

国际贸易规模有限,主要局限与邻近国家之间。

商品主要有两类:一是奴隶,二是奢侈品,如宝石、装饰品、各种织物、香料二、公元前2世纪的西汉就开辟了从新疆经中亚同望中东和欧洲的陆路——丝绸之路。

中国的丝绸、茶叶开始输往欧洲欧洲的宝石、珊瑚和玻璃制品输往中国三、地理大发现的直接结果是扩大了欧洲国家对外贸易的地理范围地理大发现引起了西欧商业性的革命,进入世界贸易的商品种类和商品总量急剧增加。

(货物结构)第三章二战以后的国际贸易一、发达国家服务占其国生产总值比重达2/3,其中美国已达3/4,发展中国家服务业所占比重也达1/2二、发达国家在工业制成品的贸易方面,出口大于进口,是工业制成品的净出口国。

发展中国家在初级产品的贸易方面,出口大于进口,是初级产品的净出口国出口国:美、德、日、中四国最大三、工业化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占有绝对优势第四章中国对外贸易一、中国进口商品通常以工业制成品为主,主要集中在进口技术含量高的机电产品,如汽车、飞机等,急电产品占进口商品总额的一半二、在中国服务贸易中,最主要的项目是旅游专题2 国际贸易基础理论与环境一、绝对优势——亚当。

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

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

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国际贸易是指各个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的商品、服务和资本等的跨境交流和交易活动。

了解国际贸易的基本知识点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士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几个国际贸易实务的重要知识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知识。

一、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1. 最惠国待遇原则: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各成员国应向其他成员国提供对等的待遇,即对所有成员国享有最优惠的关税和贸易条件。

2. 国民待遇原则:各成员国应对国内和外国商品一视同仁,不能对进口商品设置歧视性的贸易壁垒或限制。

3. 优惠关税制度:国际贸易中,各个国家可以根据协议或单方面决定,对某些特定的商品给予进口关税优惠。

二、国际贸易的贸易方式1. 进口贸易:指本国购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商品和服务。

进口贸易可以帮助本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丰富国内的产品种类。

但是,进口贸易也可能导致国内产业的竞争压力增加。

2. 出口贸易:指本国向其他国家或地区销售商品和服务。

出口贸易可以为本国带来外汇收入,促进本国经济发展。

但是,出口贸易也面临着国际市场需求不确定、贸易壁垒等问题。

三、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1. 电汇支付:双方通过银行进行资金的转移和结算。

电汇支付安全便捷,是国际贸易中最常使用的支付方式之一。

2. 托收支付:出口商将出口商品的货权委托给银行,并由银行通知进口商支付货款。

托收支付可以降低风险,但手续相对繁琐。

3. 信用证支付:进口商通过银行开立信用证,出口商凭借信用证向银行索取款项。

信用证支付可以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国际贸易的贸易方式1. 直接贸易:买卖双方通过自己的渠道和资源直接进行商品交换,适用于双方信任度高、交易规模小的情况。

2. 间接贸易:买卖双方通过中间商或经纪人等第三方进行商品交换,适用于交易规模大、涉及跨国物流等复杂情况。

五、国际贸易的贸易壁垒1. 关税壁垒:国家对进口商品征收的税费,是一种常见的贸易壁垒。

关税壁垒可以保护本国产业,但也增加了进口商品的成本。

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总结

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总结

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总结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一.填空1凭样品成交中,样品可分为下列几种:(卖方样品、买方样品、对等样品)。

2(良好平均品质):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中等货而言。

3净重:凡商品本身重量,即除去其包装物后的实际重量称为净重,这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记重方法。

4包装分为运输包装(外包装)和销售包装(内包装) .5运输包装的标志:(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6过期提单是指错过规定的交单日期或者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日期的提单。

7海上损失(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各类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或灭失。

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凡与海陆连接的陆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或灭失,也属海损范围。

就货物损失的程度而言,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2.全部损失(指运输途中的货物全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1)实际全损(2)推定全损. 3.部分损失(1)单独海损(2)共同海损 8. 海运货物的保险险别包括:基本险、附加险和其他专门险基本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9. 一般附加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短量险、钩损险、混杂沾污险、碰损破碎险、生锈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和包装破裂险,以上11种附加险均包括在一切险中。

10. 协会货物条款包括:协会货物A条款----ICC(A)、协会货物B条款----ICC(B)、协会战争险条款、协会罢工险条款、恶意损害险条款和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

11.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金融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以使用汇票为主。

目前,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12. 票据行为是指以票据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确立的法律行为。

根据票据法的一般规则,每个票据行为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不合法而受到影响。

票据行为可分为主要票据行为和从票据行为。

《国际贸易实务》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国际贸易实务》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国际贸易实务》期末考试重点总结1. 国际贸易基础知识-国际贸易概念:指跨越国界进行的商品、服务、资本和劳务的交换活动。

-国际贸易特点:包括全球性、互补性、竞争性、多样性等。

-国际贸易的作用和意义:推动全球经济发展、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等。

2. 国际贸易政策与法规-贸易政策:包括关税政策、非关税壁垒政策、汇率政策等。

-国际贸易法规:例如WTO的相关规定、各国的关税法、出口管制法等。

3. 贸易方式与业务流程-贸易方式:进出口贸易、再加工贸易、中转贸易等。

-贸易业务流程:询盘、报价、洽谈、签约、结算、运输、清关等。

4. 国际贸易文书与单证-常见贸易文书:合同、发票、提单、保险单、装箱单等。

-单证作用:证明货物的收发、商品的所有权、运输和保险等。

5. 贸易支付与结算方式-常见支付方式:信用证、跟单汇票、托收、电汇等。

-结算方式:即期付款、远期付款、托收结算、信用证结算等。

6. 国际贸易风险管理-风险类型:信用风险、货物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

-风险管理工具:信用证、保险、担保、期货等。

7. 国际贸易促进与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参加展览会、举办洽谈会、招商引资等。

-贸易服务:报关、货运、保险、仓储、检验检疫等。

8. 跨境电商与国际贸易发展趋势-跨境电商特点与作用:提升贸易效率、降低贸易成本、拓展市场空间等。

-国际贸易发展趋势: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个性化等。

9. 案例分析与实践操作-国际贸易案例:实际案例分析,了解各种贸易活动中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解决方案。

-实践操作:模拟贸易业务操作,包括询盘报价、合同谈判、货物运输等。

10. 国际贸易伦理与社会责任-伦理道德:诚信守约、公平竞争、尊重文化差异等。

-社会责任:环境保护、劳工权益、公益慈善等。

国际贸易实务重点

国际贸易实务重点

FOB含义: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并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卖方义务:①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日期或期间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通知买方;②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③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许可证,支付出口关税和费用;④负责提供商业发票、清洁已装船单据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单据。

买方义务:①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和装运时间通知卖方;②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③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收取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据;④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以及必要时经另一国的过境海关手续,并支付上述有关费用。

变形:①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买方②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买方③FOB Stowed (FOB理舱费在内)卖方④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卖方⑤FOB Stowed and Trimmed(FOBST ) 卖方注:FOB的上述变形,只为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CIF含义:卖方在船上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

卖方还应签订合同,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和运费,以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还应为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办理海上保险。

卖方义务:①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支付出口税;②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输费用;③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④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按港口习惯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装到船上,并给买方充分的通知;⑤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⑥负责提供合同规定的商业发票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以及合同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买方义务:①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②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③接受卖方提供的各种约定单证,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变形:①CIF 班轮条件,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卖方)负担。

国际贸易实务期末重点复习资料

国际贸易实务期末重点复习资料

国际贸易实务期末重点复习资料一、国际贸易基本概念国际贸易是指各个国家之间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流和交易活动。

它是国家之间经济联系的重要形式,也是国际经济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贸易活动的特点包括货物流动性、国际支付、国际贸易政策和国际贸易竞争等。

二、国际贸易主体国际贸易主体包括进口商、出口商和中间商。

进口商是指从其他国家购买产品的企业或个人,出口商是指销售给其他国家的产品的企业或个人,中间商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充当中介的企业或个人。

三、国际贸易方式国际贸易方式包括直接贸易和间接贸易。

直接贸易是指买卖双方直接进行产品交换,没有中间商参与;间接贸易是指通过中间商进行买卖双方之间的产品交换。

四、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信用支付和电子支付。

现金支付是指买方在收到货物后直接支付货款;信用支付是指买方和卖方之间通过信用证等付款方式进行支付;电子支付是指通过在线支付平台进行支付。

五、国际贸易制度国际贸易制度包括世贸组织(WTO)和自由贸易区等。

世贸组织是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重要组织,通过制定贸易规则和解决贸易争端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六、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是指国家采取各种手段限制进口,保护本国产业的行为。

常见的贸易保护措施包括关税、配额和非关税壁垒等。

七、国际贸易政策工具国际贸易政策工具包括关税、进口配额、反倾销措施和贸易救济等。

关税是国家向进口商品征收的税款,进口配额是指限制特定商品进口数量,反倾销措施是指对倾销产品进行制裁,贸易救济是指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保护本国产业。

八、国际贸易条款国际贸易条款是买卖双方在国际贸易合同中约定的关于交货方式、付款方式、质量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常见的国际贸易条款有FOB、CIF 和EXW等。

九、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和双边谈判等。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通过争端解决机构对贸易争端进行调查和裁决,实现对争端的解决。

国际贸易实务复习重点

国际贸易实务复习重点

国际贸易实务复习重点第⼀章⼀、商品品质的概念亦称商品的质量,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是商品适合⼀定⽤途、满⾜⼀定客户需要的各种特性。

是指商品适合⼀定的⽤途,满⾜⽤户需要的各种特性,是商品内在本质特征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反映。

内在本质:指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物特性等⾃然性。

(⽓味、滋味、成分、性能、组织结构等)外观形态:指商品的外型。

(颜⾊、光泽、透明度、款⾊、花⾊、造型等)。

国际贸易商品的品质应该还包括商品的包装和售后服务等。

⼆、商品品质的重要性品质关系到商品的使⽤效能,影响着商品售价的⾼低、销售数量和市场份额的增减,买卖双⽅经济利益的实现程度,⽽且还关系到商品信誉、企业信誉、国家形象和消费者的利益。

有如下表⽰品质的⽅法:1.⽤实物表⽰:看货买卖:根据现有商品的实质品质进⾏交易。

(珠宝、⾸饰、字画等),可⽤于拍卖、寄售、展卖等⾏业。

凭样品买卖:样品是⽤以反映和代表整批货物质量的少量实物。

⼀般有两种形式,⼀个是参考样品,仅供对⽅参考;⼀种是标准样品,卖⽅要保证其所交的货物和样品完全⼀致。

若没有标明样品的的类别,⼀般以标准样品看待。

凭卖⽅样品买卖要样品要有⾜够的代表性,并妥善保管;要留有复样,编号,⽇期,作为将来组织⽣产、交货或处理品质纠纷时⽤;在订⽴合同时,为了留有余地,可在合同中规定“卖⽅交货与所提供样品的品质⼤致相同,或基本相同”以防买⽅因卖⽅所交货物与样品有微⼩差异⽽拒收或索赔;严格区分参考样品和标准样品。

凭买⽅样品买卖:卖⽅应注意对⽅的来样是否是反动的、黄⾊的、丑陋的式样和图案;需注意原材料供应、加⼯⽣产技术和⽣产安排的可能性;防⽌侵犯第三者的⼯业产权。

凭对等样品买卖:指卖⽅根据买⽅提供的样品,加⼯复制出⼀个类似的样品提供买⽅确认,经确认后的样品,就是对等样品。

“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或“确认样品”(Confirming Sample)或“回样”(Return Sample )《公约》第42条规定:若卖⽅按照买⽅的提供的技术图纸、规格等进⾏⽣产和交货,⽽第三⽅根据⼯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要求任何权利或其他要求时,卖⽅可不负责任。

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

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

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1.国际贸易政策:了解各国的贸易政策、贸易壁垒和关税制度对于开展国际贸易至关重要。

例如,掌握各国的进出口政策、关税税则以及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可以帮助企业预测市场变化、选择合适的贸易方式。

2.国际贸易凭证:国际贸易凭证是开展跨境贸易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了解各类贸易凭证的要求和使用方法,如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信用证等,能够帮助企业顺利完成国际贸易操作,减少因凭证问题导致的纠纷和风险。

3.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贸易合同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合同条款的合理与否关系到双方的权益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了解国际贸易合同的基本要素和常用条款,如价格、交货方式、付款期限、保险责任等,可以帮助企业制定合理的合同,减少合同纠纷的风险。

4.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支付方式对于国际贸易的资金流动至关重要。

了解国际贸易的常用支付方式,如信用证、托收、电汇等,以及各种支付方式的特点、操作流程和风险,可以帮助企业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确保交易资金的安全流转。

5.国际贸易风险管理:国际贸易涉及到各种风险,如信用风险、汇率风险、贸易融资风险等。

了解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如信用保险、外汇套期保值、贸易融资工具等,可以帮助企业降低风险、提升国际贸易的安全性和效益。

6.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贸易争端。

了解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机制和程序,如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帮助企业有效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或解决贸易纠纷。

7.国际贸易业务流程: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和操作步骤,如市场开拓、订单处理、物流安排、贸易结算等,可以帮助企业高效运作国际贸易业务,降低成本和风险。

8.国际贸易法律法规:了解国际贸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规则、国际商法的适用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法律依据,可以帮助企业合法合规地开展国际贸易活动。

总之,了解国际贸易实务的知识点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和人员来说非常重要。

只有熟悉并掌握这些知识,企业才能在国际贸易中运作灵活、高效、安全地实现业务目标。

国际贸易实务重点考点复习资料

国际贸易实务重点考点复习资料

国际贸易实务重点考点复习资料1.什么是贸易术语?为什么在国际贸易中要采用贸易术语?贸易术语就是用一个英文短语或缩写来说明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

贸易术语简化了交易磋商的内容,缩短了成交过程,节省了业务费用。

贸易术语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表示价格构成;另一方面表示交易条件。

2.什么是国际惯例?主要的国际惯例有哪些?国际贸易惯例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自发形成的,某一地区、某一行业中普遍接受和经常遵守的任意性行为规范。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3)《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4)《国际保付代理惯例规则》(1994 年)(国际保理商联合会颁布)(5)《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1992年)。

3.何谓信用证?试简述其一般的收付程序。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 L/C)又称信用状,是出证人以自身名义开立的一种信用文件,就广义而言,它是指由银行或其他人应客户请求作出的一项书面保证(written engagement),按此保证,出证人(the issuer)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兑换汇票或偿付其他付款要求(other demands for payment)。

信用证的收付程序随信用证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是基本流程而言,大体要经过申请,开证,通知,议付,索偿,偿付,赎单等环节。

4.试简述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方式的主要特点。

1)、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支付方式是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保证,所以,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开证行对之负首要的即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信用证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承诺,属于银行信用。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立,它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约定。

信用证的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以信用证中所列条款为依据,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出口人提交的单据即使符合买卖合同要求,但若与信用证条款不一致,仍会遭银行拒付。

国际贸易实务重点梳理

国际贸易实务重点梳理

第二部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与合同成立构成实盘的条件1、发盘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发盘中必须明确表示发盘人受其约束。

3、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一项有效的发盘在内容上必须同时具备完整、明确、终局性的特点。

4、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

实盘的有效期1、在发盘中明确规定有效期。

2、在发盘中对有效期不作明确规定。

即在合理时间内有效。

3、若以口头表达方式,则除非交易双方另有定,受盘人必须立即表示接受才有效。

♥发盘(实盘)都有一个有效期,只有在有效期内,受盘人对发盘的接受才有效,发盘人才承担按发盘条件与受盘人成交的责任。

发盘生效的时间1、以口头发盘:当受盘人了解发盘内容时生效;2、以书面发盘:(1)发信主义,即认为发盘人将发盘发出的同时,发盘就生效;(2)收信主义,即认为发盘必须到达受盘人时才生效。

● 我国采用的是收信主义。

实盘的撤回与撤销撤回(Withdrawal): 指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将其撤回,以阻止其生效。

撤销(Revocation):指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生效之后将发盘取消,使其失去效力。

♦一项发盘在送达受盘人时才生效。

在此之前它对发盘人没有约束力。

♦一项发盘在送达受盘人之前,收到撤回通知时,得以撤回。

♦一项发盘在受盘人表示接受之前先收到撤销通知,则该发盘得以撤销。

但有两种例外:1、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该发盘不可撤销。

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依赖行事,则该发盘不可撤销。

接受的概念指交易的一方完全同意对方实盘中的内容的肯定表示,从法律角度来解释:即实盘+接受=合同成立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1、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表示。

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3、接受必须在有效期内传达到发盘人。

除例外4、接受必须无条件地全部同意发盘的内容。

(有条件接受有两种情况)接受的撤回与撤销♥英美法主张发信主义,即不存在撤回。

♥大陆法、《公约》主张收信主义,即接受通知未送达发盘人之前先收到撤回通知,或发盘人同时收到两者,接受可以撤回。

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总结

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总结

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总结1. 国际贸易概述1.1 定义:国际贸易是指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的商品和服务交换。

1.2 目的:促进资源的最优配置,实现比较优势,提高生产效率。

1.3 类型: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等。

2. 国际贸易理论2.1 经典理论:亚当·斯密的《国富论》提出绝对优势理论,大卫·李嘉图的《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提出比较优势理论。

2.2 新贸易理论:强调规模经济、产品差异化和市场不完全竞争。

2.3 国际分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分工越来越细化。

3. 国际贸易政策3.1 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如配额、许可证制度)。

3.2 贸易协定:如世界贸易组织(WTO)、自由贸易协定(FTA)、经济合作协定(EPA)等。

3.3 出口鼓励政策:出口补贴、出口信贷、出口退税等。

4. 国际贸易操作流程4.1 市场调研:了解目标市场的需求、竞争状况、法律法规等。

4.2 交易磋商:询盘、报盘、还盘、接受等环节。

4.3 合同签订:明确货物描述、价格条款、交货条件、支付方式等。

4.4 履约操作:生产备货、装运、保险、支付等。

5. 国际贸易术语5.1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如FOB(船上交货)、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等。

5.2 风险与责任划分:根据Incoterms的规定,明确买卖双方的风险与责任转移点。

6. 国际支付方式6.1 汇付:电汇、信汇等。

6.2 托收: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等。

6.3 信用证(L/C):最为常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包括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等。

7. 国际货物运输7.1 运输方式:海运、空运、陆运、多式联运等。

7.2 运输单据:提单(Bill of Lading)、空运单(Air Waybill)等。

7.3 运输保险: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运输保险等。

8. 国际贸易风险管理8.1 信用风险:通过信用证等支付方式来降低。

国际贸易实务复习重点汇总

国际贸易实务复习重点汇总

1.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又称分期装运(shipment by installments):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装运.规定分批装运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只是原则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对分批的具体时间、批次和数量均不作规定;具体订明每批的装运时间、批次或数量。

2.转运:卖方必须分别装在不同航次的船舶或不同班次的其他运输工具上.3。

交货时间: 交货时间是指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期限,又称“交货期”(或“装运期”)。

4.目的港或目的地选择一般由买方提出,卖方同意后确定.目的港选择应注意事项:我国政策和安全问题;规定具体明确的港口,避免笼统规定方法,如E.M。

P。

(European Main Port);内陆国家采用CFR或CIF条件的出口交易;目的港重名问题“路货”交易和“选择港"问题5。

“选择港”(optional ports)问题接受外国客户选择港要求时,应注意:合同规定的“选择港"数目一般不超过三个;备选的港口必须在同一条班轮航线上,且为班轮停靠的港口应按备选港口中最高费率和附加费计算,并在合同中说明费用的负担方。

CIF London , optional Hamburg / Rotterdam。

Optional additionals for buyer’s account.最终港口选择的期限和权利6. 班轮运输(regular shipping liner,简称liner)也叫定期船运输.具有以下主要特点:“四固定”:航线、停靠港口、船期、运费率;一般在货种货量上不作限制;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并负担装卸费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不计速遣费和滞期费;无须签定租船合同,承运人签发的班轮提单作为承托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的依据。

7. 班轮运费- 基本运费按货物的毛重计收:在运价表内用字母“W”表示。

按货物的体积(称为尺码吨)计收:在运价表内用字母“M" 表示。

国际贸易实务全部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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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国际贸易实务研究对象、范围和内容一研究对象:是国际性商品交换的具体运作过程,包括该过程经历的环节、操作方法和技能,应遵循的法律和惯例等行为规范。

国际性:判定标准(4点)▪买卖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藉▪订立合同的行为完成于不同的国家▪货物须由一国运往另一国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采取“营业地标准"二范围和内容1国际贸易法律规范(各国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2国际贸易条件(商品条件、价格条件、装运条件、货运保险条件、支付条件、争议和违约处理条件)3国际贸易程序(准备阶段、交易磋商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和违约处理.)4国际贸易方式(包销、代理、寄售)第二节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政府对国际贸易具有更多的管理措施▪国际贸易面临较大和较多的风险▪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比较广范▪业务操作上较复杂学习本课程的方法和注意事项▪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意业务与法律的联系▪要贯彻“洋为中用”的原则▪把“学”和“用”结合起来第二章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本章摘要:掌握买卖合同中订立品质条款的重要性和基本方法,掌握数量条款的订立方法,学习包装条款包含的基本内容,从总体上把握关于商品的一般描述。

第一节商品的品质一、商品品质(quality of commodity)的概念及作用(一)商品品质的概念一般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

(二)品质的作用1.合同的要件2.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二、表示品质的方法(一)用“文字说明买卖”的方法(sale by description)1.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1)凭规格买卖(Specification):反映商品质量的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长短和粗细等。

如:东北红小豆水分(max):14%含油量(min):18%杂质(max): 1%不完善率(max):7%(2)凭等级买卖(Grade)同一类商品因规格不同而形成的不同的级别。

2024年国际贸易实务全部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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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际贸易实务全部知识点合同目录第一章:合同概述1.1 合同定义1.2 合同类型1.3 合同法律效力第二章:合同主体2.1 合同当事人2.2 合同代理2.3 合同主体资格第三章:合同内容3.1 合同条款3.2 合同标的3.3 合同价格第四章:合同形式4.1 书面合同4.2 口头合同4.3 电子合同第五章:合同签订5.1 合同谈判5.2 合同起草5.3 合同签订程序第六章:合同履行6.1 合同履行原则6.2 合同履行方式6.3 合同履行障碍第七章:合同变更与转让7.1 合同变更7.2 合同转让7.3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第八章:合同违约8.1 违约责任8.2 违约赔偿8.3 违约预防与处理第九章:合同解除9.1 合同解除条件9.2 合同解除程序9.3 合同解除后果第十章:合同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仲裁与诉讼10.3 争议解决机构第十一章:国际贸易合同11.1 国际贸易合同概述11.2 国际贸易合同条款11.3 国际贸易合同履行第十二章:国际贸易支付与结算12.1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12.2 国际贸易结算程序12.3 国际贸易结算风险第十三章:国际贸易保险13.1 国际贸易保险概述13.2 国际贸易保险条款13.3 国际贸易保险操作第十四章:合同签订与备案14.1 合同签订方14.2 合同签订时间14.3 合同签订地点14.4 合同备案程序第一章:合同概述1.1 合同定义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就某一具体事项,基于共同意愿,依法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1.2 合同类型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合同可以分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技术合同等。

1.3 合同法律效力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合同主体2.1 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是指参与合同签订并承担相应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2 合同代理合同代理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代理人进行合同签订的行为。

国际贸易实务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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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部分1、什么叫做货物的品质?(品质= 品名+ 质量)货物品质,一般是指货物本质性的质量和外观形态。

货物本质性的质量表现为货物的化学成分的构成、物理和机械性能、生物特征等;货物的外观形态则表现为货物的形状、结构、色泽、味觉等。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

2、品质的表示方法或者货物买卖的方法:表示品质的方法:1)以实物表示——看货买卖:寄售、拍卖、展卖。

2)凭样品买卖:卖方样品、买方样品、对等样品(回样、确认样品)。

3)以说明表示——规格、等级、标准、说明和图样、商标和品牌、产地名称。

a.凭规格买卖:商品的规格:反映商品质量的若干主要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容量、性能、大小、长短、粗细等。

b.凭等级买卖:商品的等级: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质地的差异,或尺寸形状重量、成分、构造、效能等的不同,用文字、数字或符号所做的分类。

c.凭标准买卖:对商品规格的标准化3、“良好平均品质”:一般是指农副产品每个生产年度(季度)的中等货或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装运出口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

适用于品质变化大、难以按统一标准区别品质的农副产品。

在合同中除表明“F.A.Q”外,最好再订有具体规格。

“尚好可销品质”:一般是指卖方所交货物应为“品质尚好,合乎商销”。

适用于木材、冷冻鱼虾等产品。

4.溢短装条款:规定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可多于或少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的一定幅度的条款,也称增减条款。

5.数量货物的表示方法:1)溢短装部分计价方法(一般按合同价格计量)按国际市场市价计量:实际装货日价格\实际卸货日价格\双方规定某个日期价格超量计价利害关系分析超量交货市价上涨市价下跌按合同价计算不利卖方,利买方利卖方,不利买方按装运日价计算利卖方,不利买方不利卖方,利买方按到货日格计算利卖方,不利买方不利卖方,利买方计量方法和计量单位1、按重量计算:千克、公斤,克,公吨,盎司,磅,长吨,短吨,公担等。

国际贸易实务重点知识

国际贸易实务重点知识

1.汇票的填写2.信用证的基本内容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如信用证的类型、编号、开证银行、开证日期、到期日和到期地点等。

2.)对货物的要求。

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包装、金额、价格术语等,有时还包括合同号码,货物包装要求等。

3. )对运输的要求。

装运的最迟期限、启运地和目的地、运输方式,可否分批装运和可否中途转运等。

4.)对单据的要求。

单据主要可分为三类:1)货物单据(依发票为中心,包括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商检证明书等);2)运输单据(如提单,这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3)保险单据(保险单)。

除上述三类单据外,还有可能提出其他单证,如寄样证明、装船通知电报副本等。

5.)特殊要求。

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以做出不同规定。

6.)责任条款。

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3.信用证的修改程序及提示1.)申请修改受益人先向申请人提出异议,由L/C申请人向开证行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2.)履行修证开证行审核同意后,向信用证通知行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修改一经发出就不能撤销3.)通知修证通知行收到修改书后,验核修改书的表面真实性并将其转达给受益人。

4.)修证生效4.信用证的修改事项修改书的通知程序和信用证的通知程序大致相同。

受益人同意接受后,则信用证项下修改正式生效。

如受益人拒绝接受修改,将修改通知书退回通知行,并附表示拒绝接受修改的文件,则此项修改不能成立,视为无效。

受益人对修改拒绝或接受的表态,也可推迟至交单时。

(1)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及受益人同意,既不能修改有不能撤销(2)开证行提出修改信用证,自发出修改之日起,开证行即须受该修改内容的约束,而且对已发出的修改不得撤销。

直至受益人将接受修改的意见告知通知修改银行为止,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依然有效。

受益人对修改拒绝或接受的表态,也可推迟至交单时。

(3)对同一修改通知,要么全面接受,部分接受或拒绝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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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与法律地位国际贸易惯例是根据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采用,因此,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采用或排除某项国际贸易惯例,也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某项惯例进行修改,这是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不具有强制性,而是具有国际社会民间性质的行为规范,合同当事人是否采用某项国际贸易惯例,完全根据自愿的原则。

尽管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但通过政府立法和国际立法,可赋予国际贸易惯例法律效力。

有些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凡本国法律没有规定的,则适用国际贸易惯例。

此外,各国法院和仲裁机构处理涉外争议案时,也往往参照国际贸易惯例。

足见国际贸易惯例有重要的法律地位。

贸易术语的含义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用语。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种,即《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

这一规则对于CIF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2000通则》贸易术语的分类(翻译)E组(启运)EXW (Ex Work) 工厂交货F组FCA (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主要运费未付)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转运港船边交货FOB (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C组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主要运费已付)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D组(到达)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DEQ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和作用1.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2.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时,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

3.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既未排除,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

FCA术语的含义Free Carrier(d place),即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完成其交货义务。

FCA术语关于承运人和交货地点在FCA条件下,通常是由买方安排承运人,与其订立运输合同,并将承运人的情况通知卖方。

交货地点的选择直接影响到装卸货物的责任划分问题,如果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卖方负责把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如果交货地点是在其他地方,卖方只须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在自己所提供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义务,而无须负责卸货;如果在约定地点没有明确具体的交货点或者有几个交货点可供选择,卖方可以从中选择为完成交货义务最适宜的交货点。

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是以货交第一承运人为界。

FAS术语的含义Free Alongside Ship(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通常称作装运港船边交货。

货物的交付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所派船只的旁边,完成交货。

办理出口手续的问题按照《1990通则》的规定,在FAS条件下,卖方本身并无义务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和提供出口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

只有当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前提下,卖方才协助办理。

但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采用FAS术语成交时,办理货物出口报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改由卖方承担。

这是考虑到原先的规定,在实际操作时,给买方带来诸多的困难或不变。

FOB术语的含义Free on Board(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货物的交付卖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将合同规定的货物按装运港的习惯方式交到买方所派的船只的船上,完成交货。

风险的转移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

根据《通则》的解释,FOB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如果采用其他运输方式,或采用集装箱运输或滚装滚卸时,以船舷为界已无实际意义,则应采用FCA贸易术语为宜。

个别国家对FOB的不同解释F组特点:主运费未付,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装运合同,在出口国出口卖方负责,进口买方负责装船通知的重要作用按照CFR条件达成的交易,卖方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货物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

根据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以及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买方未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办理货物保险,那么,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被视为卖方负担。

这就是说,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通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就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

CIF术语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货物的交付卖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所派的船只的船上,完成交货。

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

保险险别问题从价格构成来讲,这是指货价中包括了保险费;从卖方的责任讲,他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

按CIF术语成交,一般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应明确规定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这样,卖方就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办理投保。

按照《通则》对CIF的解释,卖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险别,但在买方要求时,并由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可加保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

象征性交货问题从交货方式看,CIF术语下的交货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

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的。

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可见,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绝付款。

CPT与CFR的异同点CPT与CFR同属于C组术语,按这两种术语成交,卖方承担的风险都是在交货地点随着交货义务的完成而转移,卖方都要负责安排自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事项,并承担其费用。

另外,按这两种术语订立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只需保证按时交货。

CPT与CFR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界限也不相同。

CFR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在装运港,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CPT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因运输方式的不同由双方约定,风险划分以货交承运人为界。

除此之外,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以及需提交的单据等方面也有区别。

使用CIP术语时正确理解风险和保险问题按CIP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货物从交货地运往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所以,卖方的投保仍属于代办性质。

根据《通则》的解释,一般情况下,卖方要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险别投保,而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规定应投保的险别,则由卖方按惯例投保最低的险别,保险金额一般是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加成10%。

CIP与CIF的区别CIP与CIF有相似之处,它们的价格构成中都包括了通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而且,按这两种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

但CIP与CIF术语又有其明显的区别,这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方面都有表现。

产生这些差别的主要原因是,二者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CIF适用于水上运输,交货地点在装运港,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并且负责办理水上运输险,支付保险费。

而CIP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交货地点要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由双方约定,风险是在承运人控制货物时转移。

卖方要负责办理从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的全程运输,而不仅仅是水上运输。

卖方办理的保险也不仅仅是水上运输险,而包括各种运输险。

边境交货术语DAF,主要适用于出口国与进口国之间有共同边境,而且采用公路或铁路运输货物的交易中,也可以适用于其他任何运输方式。

DAF的全文是Delivered At Frontier(d place)即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采用DAF术语成交,双方要在两国边境确定一个交货地点。

DES术语的含义Delivered Ex Ship(d port of destination)即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通常称作目的港船上交货。

货物的交付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在目的港的船上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完成交货。

风险的转移卖方在目的港的船上完成交货时,风险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DES与CIF的区别有人误称CIF为“到岸价”,这是单纯从其主要价格构成来考虑的,因为按CIF条件成交,卖方要负责安排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和保险,承担相关的运费和保险费。

但由于CIF属装运港交货,风险已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并不保证把或送到目的口岸,因而称其为“到岸价”是不确切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若海轮能直接靠岸,DES则是名副其实的到岸价。

因为卖方要负责将货物安全运达目的港,在船上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才算是完成交货。

在DES条件下,卖方不仅要负责正常的运费、保险费,还要负责诸如转船、饶航等产生的额外费用。

由此可见,DES 与CIF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责任和费用的负担等问题都要区别。

此外,按照CIF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只保证按时装运,并不保证货物按时抵达目的港;而按DES成交,其合同则属于“到达合同”,卖方要承担义务,保证货物在规定的交货期内运达目的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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