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瑞股份: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22
杰瑞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010-0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京天股字(2008)第 002-8 号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根据本所与发 行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下称“本次发 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的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王立华
经办律师(签字): 吴冠雄 律师
周世君 律师
贺秋平 律师 二零零九年 月 日
4
孙伟杰、王坤晓和刘贞峰均已出具承诺,承诺在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该等承诺有利于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
2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在最近三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发行人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始终为孙伟 杰,没有发生变化,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本所律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针对中国证 监会出具的证发反馈函[2009]184 号《关于发审委对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函》(下称“《发审委审核意见函》”)中要求本 所律师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福瑞股份: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3-20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福瑞中蒙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会字[2010]014号致:内蒙古福瑞中蒙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内蒙古福瑞中蒙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福瑞中蒙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于2010年3月19日召开的福瑞股份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晋西车轴本次会议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会议的召集1、2010年2月24日,公司董事会发出《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301室 邮编:1000042301 CITIC BUILDING,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BEIJING, 100004, PRC 电话/TEL:(8610)85262828 传真/FAX :(8610)85262826 网址/WEBSITE :公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公告。
根据上述通知,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拟定于2010年3月19日召开。
2、根据公司2010年3月9日发布的《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聘任高学敏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作为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议案进行审议。
中通客车: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11
山东经信纬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经信纬义律意见(2010)第005号 致: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受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山东经信纬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王波涛、郭永强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情况、表决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2010年4月16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5月10日上午在山东省聊城市建设东路10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595701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98%。
杰瑞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0-07-27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则及指南、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关于公司2010年上半年关联交易事项2010年上半年,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烟台德美动力实际发生关联采购571.75 万元,主要为采购油田专用设备制造所需的部分发动机及发动机配件。
上述关联交易已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4月27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我们认为:公司2010年上半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2010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经对公司2010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我们认为: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无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实施油气田井下作业服务项目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企业盈利能力,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28,207万元实施油气田井下作业服务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烟台杰瑞石油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将通过增资方式注入项目实施资金,增资计入资本公积,不增加实收资本,项目建设资金通过专户集中管理。
我们认为:实施油气田井下作业服务项目是公司延伸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板块产业链,实施国际化战略,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扩大企业和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品牌影响的重要举措,符合公司发展规划。
杰瑞股份: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2011-04-2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瑞股份”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对杰瑞股份以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事项进行了尽职核查,核查情况如下:一、杰瑞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杰瑞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72,55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69,246.70万元。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已对杰瑞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喜验字[2010]第01003号”《验资报告》。
根据《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杰瑞股份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为31,000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138,246.70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杰瑞股份以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根据杰瑞股份的发展规划以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经营业绩,经杰瑞股份董事会研究讨论,杰瑞股份拟使用10,000万元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1、前次以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情况2010年9月1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5,0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
见2010年9月17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根据上述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承诺,公司于2011年3月17日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15,000 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并及时通知了公司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保荐代表人。
杰瑞股份:关于获得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及获得专利授权的公告 2010-11-12
股票简称:杰瑞股份股票代码:002353 公告编号:2010-055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及获得专利授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2010年11月10日,山东省红盾信息网刊登了《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著名商标认定公告》,经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认定公司“Jereh及图”注册商标为山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具体如下:
2、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烟台杰瑞石油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3、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烟台杰瑞石油开发有限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实用新型名称:微米级岩屑回注研磨造浆配胶设备
专利号:ZL 2010 2 0140769.0
专利权人:烟台杰瑞石油开发有限公司
专利申请日:2010年03月25日
授权公告日:2010年11月03日
公司获得山东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及上述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所对应的产品已经商业化生产,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但有利于提高公司品牌知名度和市场认知度,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水平。
特此公告。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11日。
沧州明珠: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20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10]048号致: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3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网站()公开发布了《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于2010年4月19日上午9时在河北省沧州市迎宾大道颐和大酒店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孟庆升先生主持。
杰瑞股份: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8-13
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京天股字(2010)第061号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8月12日在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7月26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0年7月27日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中国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电话: (8610) 8809-2188; 传真: (8610)8809-2150. 网址: 邮编:10003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T I A N Y U A N L A W F I R M网站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吉电股份: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29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电股份或公司)委托,指派王伟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吉电股份于2010年4月28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特别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法律、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关于召开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而出具,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发表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1.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2.本法律意见书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审查。
3.承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吉电股份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吉电股份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吉电股份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国统股份: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27
广州市德政北路538号达信大厦1209-1212室电话:8620-8327 6630 传真:8620-8327 6487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扬法股[2010]第031号致: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全奋律师、陈竞蓬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10年3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于2010年4月24日召开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决议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财务决算报告》、《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关于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2010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201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等八项议案及监事会审议通过的《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圣农发展: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17
关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25层邮政编码:350003电话:(0591)87813898 87855641 87855642传真:(0591)87855741电子邮箱:zlflssws@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闽理非诉字[2010]第26号致: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蔡钟山、蒋浩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杰瑞股份: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4-27
证券代码:002353 证券简称:杰瑞股份 公告编号:2010-019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0年4月25日,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会议通知已于2010年4月14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方式送达给监事,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
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映女士召集并主持,全体监事经过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一、审议并通过《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全文相关章节。
本议案需提请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内容请见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需提请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并通过《201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编制了《公司2010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合并财务预算指标具体内容如下:单位:万元项 目 2010年计划数2009年实际数据增减变动百分比一、营业收入 93,50068,048 37.4% 减:营业成本 59,59742,297 40.9% 营业税金及附加 935694 34.65% 销售费用 3,4812,366 47.15% 管理费用 2,4041,707 40.79% 财务费用 -2,500421 -694.35% 资产减值损失 190161 18.21% 加: 投资收益 150154 -2.43%二、营业利润 29,54320,556 43.72% 加:营业外收入 1,0001,039 -3.78% 减:营业外支出 130三、利润总额 30,54321,465 42.29% 减:所得税费用 4,4603,184 40.08%四、净利润 26,08318,281 42.6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5,81117,961 43.71%基本每股收益 2.30 2.090.21营业收入增长37.4%,主要为油田专用设备制造和油田工程技术服务业务板块收入持续高增长所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长43.71%,主要为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创造,其次是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利息收入贡献。
利尔化学: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3-2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1.公司章程;2.公司2009年10月27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2009年10月2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3.公司2010年2月25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2010年2月2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4.公司2010年2月25日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2010年2月2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5.公司2010年2月2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告》”);6.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7.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Z&T LAW FIRM 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司法部授权之证券及产权界定业务从业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Partners 合伙律师 21/F,Yuehai BuildingWang Yahe 王亚和 Tang Jianfeng 唐健锋 No.472 Huanshi Road EastZhang Xiaoping 张晓平 He Lixin 何力新 Guangzhou,PRC 510075Zhang Zhenya 章震亚 Michael X.Woo 吴 昕 中国广州市环市东路472号Kong Chao 孔 超 Deng Wenjian 邓文剑 粤海大厦21楼 邮编:510075Lv Hui 吕 晖 Liu Huai Yu 刘怀玉 Tel(电话)86-20-87302008(10 lines)Fax(传真)86-20-87306208(G3)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粤正律法字第201005023号致: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下列文件:1、《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2、公司2010年4月1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3、公司2010年4月2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4、2010年4月1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的《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5、2010年4月2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的《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提议增加2009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的公告》;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及7、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北京科锐: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13
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年4月12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33号上地假日快捷酒店一楼会议室召开。
凯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梁清华律师、张文武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材料,并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
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已于大会召开的二十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的议程及会议登记事项通知了各股东。
二、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72,10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8%。
三、除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就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及审议表决程序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如下议案:1、审议通过《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72,101,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72,101,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通过《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72,101,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嘉凯城: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3-1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上锦杭法律意见书第 czl100309 号
(签字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为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出具之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署页。)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基 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如 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上锦杭法律意见书第 czl100309 号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已于 2010 年 2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上锦杭法律意见书第 czl100309 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关于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 21 号)(以下简称“《规则》”)、《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 律师出席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凯恩股份: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29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10]075号致: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2010年4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贵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海特高新:2009年度股东大会资料 2010-04-10
2010年4月10日目录1、会议议案(1)《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3)《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2)(4)《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6)(5)《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6)(6)《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的议案》 (27)(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0)(8)《关于聘任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32)(9)《关于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32)(10)《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议案》 (34)(11)《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的议案》 (39)2、独立董事2009年度述职报告(1)王存浩独立董事2009年度述职报告 (40)(2)刘亚芸独立董事2009年度述职报告 (42)(3)陈光礻禹独立董事2009年度述职报告 (44)(4)周德镇独立董事2009年度述职报告 (46)董事会工作报告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我现在代表公司董事会作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请审议。
一、公司经营情况(一)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回顾1、公司总体经营情况2009年上半年,全球经济增长明显放缓,美、日、欧三大经济体增长乏力,国际金融市场持续动荡,导致世界民航业发展停滞,国内航空维修企业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同时由于近年国内航空市场对国外OEM 厂家过度开放,OEM 厂家实施不公允的航材价格策略,对航材供应进行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航空维修企业的发展。
我国政府在应对金融危机中,英明地出台各项优惠刺激政策,提出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实行结构性的减税优惠政策,到2009年下半年,随着国内经济逐渐复苏,中国迅速走出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民航业也与中国经济一样,异军突起,恢复发展,逐步走向复苏。
面对这次国际性金融危机给航空业带来的冲击,公司未雨绸缪,在危机中找机会,在逆境中求发展,积极应对金融危机所带来的诸多不利影响;以多年来专注于航空维修、航空技术研发、航空工程的经验,以自身的技术、人才优势,充分发挥销售、技术人员的专长和智慧,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调整业务结构,加快航空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应用速度,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强力推进公司的“同心多元”发展战略,在航空材料、航空PMA 件制造、航空技术研究、航空培训上取得了较好成绩。
伊 立 浦: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07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2010]邦盛股字第012号中国·北京·海淀区彩和坊路11号首都科技中介大厦12楼 电话(Tel):(010)88891182(总机), 88892012, 88891923 传真(Fax):(010)88891131二○一○年五月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邦盛股字第012号 致: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特聘法律顾问。
本所指派姚以林律师、杨云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0年5月6日召开的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宜及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
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杰瑞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烟台杰瑞石油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 20100427
证券代码:002353 证券简称:杰瑞股份 公告编号:2010-023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烟台杰瑞石油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0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9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59.50元,募集资金总额172,55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3,591.37万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168,958.63万元。
募集资金已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公告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见2010年3月4日巨潮资讯网)烟台杰瑞石油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装备公司”)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三章募集资金运用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披露:压裂橇组压裂车组扩产项目、固井水泥车扩产项目和液氮泵车扩产项目中的橇装设备制造的实施主体为石油装备公司,相关的募集资金由公司通过向石油装备公司增资投入。
2010年3月2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公司使用相关募集资金合计12,000万元,以增资的方式向石油装备公司注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资金。
(该事项已经披露在2010年3月2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2010年4月2日,石油装备公司已收到增资款12,000万元并经山东永大会计师事务所以山永会验字【2010】8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2010年4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烟台杰瑞石油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上述12,000万元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石油装备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专项账号为416302208578095001,截至2010年04月06日,专户余额为1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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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10)第038号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5月21日在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0号华美达广场大酒店三楼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4月25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0年4月27日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主持人签名。
中国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电话: (8610) 8809-2188; 传真: (8610)8809-2150. 网址: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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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3,605,59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4.11%。
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审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1、《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73,605,5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73,605,5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73,605,5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201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73,605,5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票0股,弃权票0股。
5、《200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73,605,5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6、《关于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3,591,9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票13,6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票0股。
7、《关于续聘公司201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3,605,5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8、《关于2010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3,605,5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9、《关于2010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3,605,5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10、《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总经理王继丽和财务总监吕燕玲办理日常经营借款和日常经营贸易融资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3,605,5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11、《关于使用超募资金购买经营用地及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3,605,5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立华
经办律师:
周世君
贺秋平
201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