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累积投票制
论美国公司法上的累积投票制
论美国公司法上的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Cumulative voting)是指一个股东在选举公司董事时可以投的总票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数。
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投给少于待选董事总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他认为适当的董事候选人,由所得选票多者当选为董事。
累积投票制度最早出现于美国伊利诺斯州(Illinois)于1870年所制定的《宪法》,其直接目的在于防止控股股东完全操纵董事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权制度存在的弊端。
累积投票制度适用的结果是少数派股东可能将代表其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选进董事会,在董事会内部形成必要的监督,平衡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
在累积投票制度的发展史上及现存立法中,有关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出现了两种制度、三种模式,即强制性累积投票制(mandatory cumulative voting)和许可性累积投票制(permissive cumulative voting)两种制度,强制式、选出式(opt-out election)、选入式(opt-in election)三种模式。
但累积投票的公司法律规范,自其产生至今,处于从强行性规范到任意性规范的发展过程中。
这一点可以从美国的《模范商事公司法》对该制度的态度的演变得到印证。
当然,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对累积投票机制的选择,是根据公司与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权衡利弊之结果。
但这种立法态度的变化对美国各州的现代公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以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为代表,累积投票制度在美国公司立法史上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到完善的过程。
累积投票制不但在美国许多州的公司法中被广泛采用,而且它还以对中小股东保护的理念而被其他国家公司法所接受。
这说明累积投票制存在的重要作用及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其主要作用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累积投票制度是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有效补充。
由于资本多数决原则形成的利益调整机能和理念是由多数派决定的事情一般能最佳地适合公司的利益,所以,该原则一直是公司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论股东累积投票权2
反对论虽貌似有理, 但其论据经不起认真推敲。就第一条论据而言, 无论是小股东选出的董事, 还 是大股东选出的董事, 在就董事会的某项决议进行表决时, 都有可能反映其所代表的股东集团的利益和 意志, 否则就难保自己在下届选举中连任。而且, 代表小股东的董事在体现此种利益和意志时, 必须接 受法律的制约, 必须向公司履行诚信义务和勤勉义务, 否则即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代表大股东的 董事认为少数派董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公司章程, 自然可对其提起诉讼, 实无必要斩断所有小股东在 董事会中寻求代言人的法律途径。至于认为少数派董事不能代表所有股东集团的利益, 似乎多数派董 事就能代表所有股东集团的利益, 也不合逻辑。既然多数派董事把自己代表的大股东利益与少数派董 事代表的小股东利益划地为牢, 容不下来自小股东的不同观点, 说明其自身就不可能代表公司各集团的 利益。而且公司利益并不等于股东利益, 股东利益、 债权人利益与职工利益等都是公司利益大系统之下 的子系统。退一步说, 即使多数派董事能够代表全体股东( 包括大股东和小股东) 的利益, 仍然不能说此 种董事就能够而且必然代表公司整体利益。 就第二个论据而言, 董事会固然是经营结构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但小股东选出的董事并不会必然破 坏这一有机组成部分, 而大股东选出的董事未必就一定不会破坏这一有机组成部分。就第三个论据而 言, 现代企业高层经营决策贵在兼听则明, 偏听则暗。董事会的决策过程应当是一个允许各种不同观点 互相碰撞、 互相融合、 互相借鉴的过程, 无原则的一团和气和一边倒, 非但对公司不利, 反而对公司有害。 从这个意义上说, 允许小股东选出其中意的董事, 对于提高公司的决策质量, 控制公司的决策风险颇有 助益。至于担心公司经理因对不友好的批评比较敏感而裹足不前, 也是不必要的。经理开展经营活动 的依据是法律、 章程、 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而不是个别董事的闲言碎语。如果个别董事的意见没 有被董事会采纳, 公司经理根本就没有义务对其言听计从。 就第四个论据而言, 保守公司秘密应当是每个董事向公司所负诚信义务的题中应有之一。倘若某 董事违反了此项义务, 应向公司承担责任, 而不问其是由大股东选出来的, 还是小股东选出来的; 而且, 董事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将公司的有关经营信息披露给选举自己的股东, 也不构成泄密行为。 就第五个论据而言, 累积投票权如同其他权利一样都有被滥用的可能。问题在于有必要、 也有可能 采取有效措施把滥用累积投票权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限度, 而不应因噎废食。 就第六个论据而言, 每个董事都应向公司履行诚信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倘若怠忽职守, 热衷于争 权夺势, 给公司造成损失, 则应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至于在不违反法律、 公司章程和董事所负义务的 前提下, 董事之间就公司经营的方针、 政策和重大决策展开辩论或争论并无不妥。 总之, 累积投票权有利于提高公司治理机构的运作效率, 也合于股东平等和股东民主的精神, 合于 法律保护社会弱者的基本理念, 因而应当允许其存在。鉴于我国不少股份有限公司中“ 一股独大” 、 内部 人控制的现象比较严重, 基于保护小股东免受大股东侵害的理念, 借鉴其他有益的立法例, 我国应对股 东在选举董事和监事时的累积投票权作出法律规定。 问题在于, 我国对累积投票制应当采取强制主义, 还是采取许可主义?鉴于美国一些州的公司法至 今仍然对此采取强制主义态度, 鉴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开始运作的时间不长, 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十 分脆弱, 笔者认为, 我国应对累积投票制采取强制主义态度。如果允许公司从章程中排斥累积投票制之 适用, 而公司章程之内容又由多数发起人或控制股东决定, 则无异于把小股东累积投票权的命运双手拱
股东大会中累积投票制是什么?它和直接投票制有什么区别?
股东大会中累积投票制是什么?它和直接投票制有什么区别?什么是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
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
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
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
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
根据累积投票制的原理,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可以看出,采取累积投票制度确实可以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股东大会可用计算公式可得席位数Y=股份比例a*总股份数S*(席位数N+1)/(总股份数S+1/席位数N+1),即 Y=aS(N+1)/(S+1/N+1),依前例,可得席位数 Y=0.49*1000(5+1)/(1000+1/5+1)=2.936 。
论累积投票制度范文
论累积投票制度范文摘要:累积投票制度的产生和开展经历了一个多世纪,历史证明,累积投票制度符合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理念,且这一制度已经在我国得到了法律确实认。
但是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在我国这样的特殊环境下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除了开展累积投票制度以外,也同样需要其他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关键词:累积投票制度;中小股东利益;新公司法?1 累积投票制度的概述?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其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数量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全部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决定中选董事或监事。
?这一制度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来起源于英国,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起源于美国,并在上个世纪中后期的美国得到了重大开展。
19世纪60年代,美国伊利诺伊州报界披露了本州某些铁路经营者欺诈小股东的行为,该州遂于1870年在州宪法第3章第11条规定,任何股东在法人公司选举董事或经理人的任何场合,均得亲自或通过代理人行使累积投票权,而且此类董事或经理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选举。
随后,该州公司法第28条也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
之后,美国各州纷纷步其后尘,或在宪法中,或在公司法中,或兼在宪法和公司法中规定股东累积投票制度。
但在立法态度和立法技术上.各州做法有所差异:以加利福尼亚和伊利诺伊州为代表的立法例推行强制型累积投票制,而其他一些州推行许可型累积投票制。
后来随着现代公司的蓬勃开展,特拉华州为了吸引大公司来该州设立以获取税收和促进本州经济开展,便废除原有立法,取消累积投票制,其他各州也纷纷效仿特拉华州,取消了该制度。
?日本于1950年修改其《商法典》时,仿照美国立法例,通过第167号法追加了第256条之三,规定了股东的累积投票权。
根据该条,即使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选举不采用累积投票制,但假设持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 /4以上的股东提出请求,公司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
关于累积投票制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作用
【论文重点词】小股东表决权积累投票制【论文纲要】积累投票制的建立,能够经过增添中小股东参加企业决议的时机,填补直接投票制的不足,实现股东地位的本质同等.防备大股东利用其持股优势控制董事会、伤害企业及中小股东利益。
可是,因为积累投票制存在的缺点,应当扩大其合用范围。
进一步完美其合用过程中的详细的程序性规定,增强可操作性,以保障的确可行。
同时。
积累投票制度应谨慎合用,并着重发挥其余配套制度的共同作用。
才能更好地实现其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立法本愿。
最新订正并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的《企业法》,创建了很多新的法律制度。
此中,积累投票制度以其初次创建性和新奇性,颇受世人关注。
未改正的企业法.在资本多半决原则支配下,股东依照其投资额对企业事务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对企业的控制程度取决于拥有股份的大小,但在本质运作中.中小股东因为其股权分别,表决权少.再加上我国企业特别是上市企业中“一股独大”现象严重.大股东利厢持股众多优势,滥用资本多半决原则,伤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层出不穷。
如何更好的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向来是我国企业法理论界及实务界关注、探究的焦点。
积累投票制的出现.无疑为我们完美企业治理构造供给了新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体制。
可是.积累投票真能有效地解决企业治理中资本多半决原则被滥用、中小股东利益广泛遭到伤害的现状吗 ?积累投票制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能够起到如何的作用.哪些地方需要完美.笔者联合审讯实务试做剖析。
一、积累投票制概括积累投票制发源于英国.但在美国获得了重要发展 1870 年美国依利诺斯州宪法初次给予小股东积累投票权随后.陔州企业法中也规定了积累投票制度至1955 年.美国有 20 个州在其宪法或拟订法中规定了积累投票制度到现在.大陆法系国家也许多的在本国企业法中引入该制度。
( 一) 积累投票制的观点积累投票制.是指股东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许监事时.其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或许监事数目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能够把所有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别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决定入选董事或监事。
解读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制的目的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
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
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起源与发展累积投票制模型“累积投票制起源于英国” ,但在美国得到了重大发展。
19世纪60年代,美国依利诺斯州报界披露了本州某些铁路经营者欺诈小股东的行为,该州遂于1870年宪法赋予小股东累积投票权。
依利诺斯州《宪法》第3章节第11条规定,任何股东在法人公司选举董事或经理人的任何场合,均得亲自或通过代理人行使累积投票权,而且此类董事或经理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选举。
随后,该州《公司法》第28条也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
至1955年,美国有20个州在其宪法或制定法中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
美国各州关于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例有所差异。
一种为强制性累积投票(mandatory cumulative voting)制度,如阿肯瑟、加利福尼亚、夏威的意见。
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
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这是在我国法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累积投票制的要求。
从《治理准则》对该制度的表述来看,该准则总体上采取的是许可主义的思路,只是对部分控股股东持股超过30%的上市公司采取了强制主义的硬性规定。
累积投票制实施制度
累积投票制实施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制度是一种选举制度,适用于一些具有多个选举职位的选举,如议会选举、学生会选举、社团干部选举等。
在这种制度下,选民可以给多个候选人投票,而不仅仅限于给一个人投票,最后被选中的候选人是得票数最多的几个候选人。
在一些情况下,累积投票制的实施可以增加选举的公平性和代表性。
首先,累积投票制可以使选民有更大的选择权。
在传统的单一投票制中,选民只能选择一个候选人,这可能导致有些选民无法完全表达自己的意愿。
而在累积投票制下,选民可以给多个候选人投票,使得更多的意见和利益能够得到体现。
其次,累积投票制可以增加选举的多样性和代表性。
在传统的单一投票制下,只有得票数最高的候选人可以当选,这可能导致一些少数群体的意愿无法得到体现。
而在累积投票制下,多个候选人可以当选,这样可以增加各种不同党派、派别和利益集团的代表性。
同时,累积投票制还可以增加女性、少数民族和少数派的机会,使得选举更加多元化和平等。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也有一些潜在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累积投票制可能导致选民的选举意愿不够明确或发生混淆。
选民可以给多个候选人投票,如果选民没有清晰的判断和意愿,可能会出现随意投票或粉墨登场的情况,这可能对选举的结果产生不利的影响。
其次,累积投票制可能导致选举结果偏向多数派。
由于累积投票制可以让选民为多个候选人投票,大多数人往往会选择得票数最高的候选人,从而导致一些少数派的利益无法得到满足。
这可能会增加社会的分裂和不公平感。
此外,累积投票制的实施还需要考虑选民教育和投票机制的改进。
选民需要了解如何正确使用累积投票制,以避免滥用或误用。
同时,选择合适的投票机制也是至关重要的,以确保选民能够方便地进行投票,并确保选举的公正和透明。
总的来说,累积投票制是一种可以增加选举公平性和代表性的制度,但也需要在实施过程中注意解决潜在的问题和挑战。
通过适当的选民教育和投票机制改进,累积投票制可以更好地提高选举的质量和效果。
浅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完善
■吴
摘
瑶
武昌职业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要: 在 市场经济发展 的今 天, 大股 东损 害公 司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现象不断的加剧 , 这不仅影响我 国经济的发展 同时也会
引起一 些社会 问题的发生。累积投票制的 出现 , 把 这种理论的构建投 身到社会的 实践过程 中, 一定程度上缓解 了这种现 象的恶化。 但
二、 我国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现状
通过上面的论述 ,我们了解 累积投票制的存在有其重要的意
但 由于这种制度在我们国家才刚刚设立 , 固然会存在一些弊端。 法条的形式出现在《 公司法》 里面。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适用不仅是 义 , 制度的创新 , 最重要的是有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但由于累积投票 因此 , 我们在选择这种制度的同时也应该 认清它所存在的缺陷。
监事 小股东的监督 , 就会 自觉地收敛起来。同时, 大中小股东之间因为距 公司的利益。累积投票制给 中小股东—个有可能进入公司董、 最后 , 累积投票制扩大了公司自治的空间。公司 自治理论来源 事局可能会造成董事会的内部不协调。这些诚信度较低的股东会为 于传统的私法 自治原则。私法 自治是大陆法系国家规范私权关系的 基本原则 , 它体现 了经济 自由的理念 和 自由竞争 的要求, 被奉为市 只会阻碍公司的健康发展。新公司法设立累积投票制度 , 并且采用 的许可设立的模式。我 国在立法上对公司设立很多的强制性的规
制 在我 国的适 用时 间甚 短 , 不可避 免 的存在 一些 缺陷 。因此 , 对这一
其一 , 累积投票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威胁大股东的决定权。根
制度进行深入的探讨仍然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一
据资本多数决原则 , 股东具有的表决力与其 出资额或所持股份成正
累积投票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累积投票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摘要我国的公司制度随着时间的发展以及社会文明的进步,也越来越完善,由以前的股东掌权渐渐成为董事会掌权。
这也就说明了,只要抓住了董事会的行使权力,就相当于可以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行使决策权,使公司根据自己的意向来发展。
但是,长期以这样的股权结构发展下去的话,必定会引发公司的经营管理问题,还不利于中小股东的发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因此,曾经有一段时间董事会人员的选择被学者们所重点关注。
不久,累积投票制度诞生了。
累积投票制度的主要宗旨就是使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不被受到侵害,在行使决策权力的时候,中小股东也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并实施到公司的管理当中。
累积投票制度的另一个目的就是有效地遏制大股东在公司的管理中独断专权。
因此,它的诞生对于平衡股东之间的权利,以及规范公司的发展走向有很大的帮助。
关键词:累积投票制度;权益;公司治理Existing problems and improvement of the cumulative votingsystemAbstractOur company system along with the time development and the progress of social civilization, more and more perfect, the former shareholder power gradually become board power. This also explains, just grab the board to exercise the power, the equivalent of business process in the company can make decisions, the company according to their intention to develop. However, long-term in such ownership structure development to continue, it will lead to the management problems of the company,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development of small and medium shareholders, or even to a certain extent, is the damage to the interests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Therefore, once upon a time the board staff selection is the focus of scholars.Soon, the cumulative voting system was born. The main purpose of the cumulative voting system is to make the medium and small shareholders are not violated, in the exercise of decision-making power, small and medium-sized shareholders also can express their views,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mpany management. Another objective of the cumulative voting system is to effectively curb the major shareholders in the company management and dictatorial. Therefore, it is born for balance between the shareholders rights, as well as the development of code of the company to have the very big help.Keywords: cumulative voting system; equity; corporate governance目录一、引言 (1)(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1)(二)研究方法与内容 (1)二、累积投票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2)(一)累积投票制度简介 (2)(二)累积投票制度在我国的应用 (3)三、累积投票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4)(一)累积投票制度存在的问题 (4)(二)原因分析 (6)四、完善累积投票制度的对策 (7)(一)加强股权多元化改革 (7)(二)董事、监事合并选举探讨 (7)(三)减少缓冲累积投票权的机制 (7)(四)分批改选董事会、分类表决 (8)五、结语 (8)参考文献 (9)一、引言(一)研究背景及意义以前的公司采用的管理方式大多是对某一事件直接进行投票选择,这样的选择方式所产生的结果基本上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就是每个股东都有一票的权利,股份的多少就决定了该股东的表决权利有多大,如果把所有的表决权全部都投给一个人的话,那么他所拥有的投票权总数就没有大过他实际所持有的股份的总数。
我国上市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研究
摘要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渐兴起,近年来许多上市公司得到快速的发展。
而快速发展壮大背后所带来的公司管理问题也频频显现,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也数次成为社会大众的关注焦点,由此证明我国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中存在着些许共同的不足之处。
尤其是对于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以及股东权益分配不均,导致公司内部管理发生混乱,甚至公司股票也受到震荡因此而停盘。
在大家争相围观大股东激烈争夺控制权的同时,又有谁会关注中小股东的利益呢?而累积投票制度的设计理念就是在中小股东与大股东的制衡中通过改进投票方式而加大中小股东的筹码,利于平衡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之间的权利悬殊,使中小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选出自己的候选人进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及重大决策上发出他们声音。
文章的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及研究意义,对主要内容和创新之处进行简要介绍。
第二部分是对累积投票制的理论分析,包括对概念的解释、具体应用方法展示和几种立法模式演变进行叙述。
与一股一权不同,累积投票制主要是在董事或监事的选举中,使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将其所拥有的表决权分散或集中进行使用。
对于累积投票制存在的劣争议也进行了对比分析,具体阐述了该制度的价值所在。
第三部分为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实证研究,首先介绍了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并对相关法条进行了解读,对于该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实施的并不理想的原因进行了探索和分析。
我国虽然在2005年公司法修改之时将累积投票制写入《公司法》,但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累积投票制的概念并允许该制度的适用,但对于该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前置程序和后续保障都没有提及,加上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均以及大环境等原因,这些都导致累积投票制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应用状况不容乐观。
本文的第四部分对美国、加拿大和日本中关于累积投票制的立法和实施中遇见的问题进行分析,再与我国的具体发展现状相结合,进行对比和借鉴。
最后一章,对累积投票制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更好应用与发展提出自己的建议。
累积投票制如何为我国公司法所用?
累积投票制如何为我国公司法所用?摘要:对于我国是否需要累积投票制一直存在着肯定与否定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笔者通过分析这两种观点的理由及对于累积投票制的制度背景分析,认为我国需要引入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重大发展,其间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与渐弱的过程,即由强制性立法变为任意性规定甚至在有些州的公司立法里消失了。
20XX年我国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首次确认了累积投票制。
由于累积投票制有着自身的制度缺陷及失效之处,所以为了配合该制度使之充分发挥作用需要一系列配套的措施,同时对于累积投票制本身是采取强制主义立法或许可主义立法及董监是否可以采取累积投票制合并选举也殊值探讨。
关键字:累积投票制,立法提纲:一,我们是否需要累积投票制?二,累积投票制的渊源与立法例。
三,我们应当怎样确立这一制度?(一)累积投票制的缺陷(二)如何发挥累积投票制的作用(三)对我国规定累积投票制的立法设想一,我们是否需要累积投票制?董事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执行机关,在股份有限公司权力结构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其权力基本涵盖了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
从国际上的公司实践来看,同样经历了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 .从当前美国公司现状来看,“业务管理权已移交给董事会,或者可能是总经理。
而公司股东,虽然从经济意义上是一成员,但从法律上看并非如此,他只不过是一位希望获得回报而对筹资者没有任何有效控制权的资本借与者(lender of capital)” .因此,对于股东而言,能否将自己信任的人选入董事会,成为其经营方略能否实现、利益能否得到保障的重要前提条件。
现实中,由于“资本多数决原则”造成的大股东强大、中小股东虚弱,以及拥有多数权利意味着拥有了全部权利,拥有少数权利意味着没有权利的这样一种结果使得“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公平性只体现于表决的过程而不体现在结果,因而只是相对公平的选择,有着先天的缺陷和不足。
累积投票制度在我国公司中能否应用
累积投票制度在我国公司中能否应用提要本文通过对累计投票法的概念分析及应用优势的探讨,浅析了累积投票制度在我国公司中的应用可能性,并着重提议将累积投票制度应用于国有企业,由此能够给国有企业带来一定管理上的便利。
一、累积投票法无记名的投票方式包括相对多数法、绝对多数法、累积投票法、限制投票法、单记转让式比例代表法等等。
在我国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股东行使何种投票法,目前我国的大部分公司采用的仍然是直接投票制。
而在累积投票制度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公司广泛采用的投票制度的今天,我们是否也应该探讨一下累积投票制度能否在我国的公司中广泛采用。
累积投票制是与直接投票制相对应的股东投票制度。
直接投票制是指股份持有人所持每股对每一个候选人仅有一次投票权,股东可以对出席的全部候选人都投票。
举例说明,某公司有1000股发行在外的股份,其中A股东拥有600股,B股东拥有400股,现要选举出4名董事,如果按直接投票制度,那么A股东可以对每一名他所偏好的候选人都投出600票,而B股东对他所偏好的每一名候选者只能投出400票,而根据谁在选举中得到的票数多谁就能获胜,那么很显然,A股东所支持的4名候选人宣布获胜,而B股东所支持的候选人则以失败告终。
在这样的一种投票制度下,不能不说小股东的利益是无法得到保障的。
而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我们所采用的正是这种不利于小股东的投票方法。
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第106条明确指出:“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同样的公司条件下,如果采用累积投票制,B股东则至少可以有1名董事入选。
累积投票制是指在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和监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当选的董事和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可以自主选择将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和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的数目决定当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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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成功运营离不开管理者的领导,但公司越大职责越大,各部分需要作决策的步骤也需要实行投票制进行解决,为此公司法制定了相关的规定,防范公司中出现此类的纠纷,那么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的问题对策是怎样呢?下面通过小编收集的资料为您解答。
一、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的问题对策是怎样的1、问题2002 年初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首次在我国引入了董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但由于一直没有出台关于该制度的实施细则或者操作指引,上市公司对其含义理解各异,误解和曲解亦非鲜见,以至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少问题,甚至出现了股东在累积投票制下对董事候选人投反对票的笑话。
累积投票制的实际操作一般是将众多董(监)事候选人按照其得票的多少依次排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监)事人数决定有关候选人是否当选,而不计较其具体的得票数量。
极端情况下,仅得1票的候选人也可能当选。
因此,通常情况下,累积投票制只有在差额选举时才有实际意义,除非公司章程对最低当选票数有相应要求。
然而,我国上市公司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实行的往往是等额选举。
由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候选人人数相同,使累积投票制按照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而非具体得票数量来决定是否当选的设计失去了意义。
这也是当前实践中最突出、最普遍的一个问题。
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在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上探究其原因。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换届时,做法通常都是由主要股东根据董事会成员人数,参考各主要股东的持股情况,协商确定一个名单,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由于公司主要股东事前已经对此达成一致或者形成了默契,各候选人基本都能顺利当选。
而众多流通股股东由于持股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和董事会在酝酿董事候选人时根本不会考虑其意志。
而股东若想撇开董事会自行向股东大会推荐董事候选人的话,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12条的规定,只有持股或者合并持股超过5%的股东才享有股东大会提案权。
论公司法上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适用-文档资料
论公司法上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适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商事行为制度研究”(10BFX086)的阶段性成果。
一、何谓累积投票制根据美国律师协会2006年版《美国标准公司法》第7.28节,累积投票制指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数量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全部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董事最终以得票较多者当选。
累积投票制的立法模式有两种:强制式,即由法律明确规定董事选举必须适用累积投票制;许可式,即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自行决定选举董事时是否适用累积投票制。
许可式下又有两种立法模式:选出式,即除非公司章程作出相反规定,就应实行累积投票制;选入式,即除非公司章程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否则不实行之。
我国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首次移植了该制度,在第106条中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一方面增加了少数股东的投票权,另一方面限制了大股东表决权的重复使用,其积极作用的发挥取决于两个要素。
其一是应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其二是少数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根据美国公司法学者威廉姆斯(C.Williams)和康贝尔(Campbell)20世纪50年代的研究,累积投票制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存在以下公式:D * TSS = ------------ +some fraction (or 1)TD + 1其中S指候选董事能够当选所需的最低股份数,D指想要当选的董事人数, TS指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TD指拟选举的董事总人数。
(D* TS)/ (TD + 1)代表了选举结果的临界点,股东要使某候选董事当选只需打破这个临界点即可。
通过公式可以清晰地看到,股东的持股比例过少,或应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过少(极端情况可能是1),即使实行累积投票制,也和不实行累积投票制没什么区别。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一种常见的民主决策机制,它允许选民在多个议题中进行多次投票,以表达他们对各个议题的偏好程度。
相比于其他投票方法,累积投票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更好地反映选民的偏好和意愿。
在本文中,我将对累积投票制的原理、优缺点以及应用领域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看累积投票制的基本原理。
在累积投票制中,每个选民可以将自己的投票权重分配给不同的候选人或不同的选项。
例如,如果一个选民有10票的投票权重,他可以将这10票分配给不同的候选人,每个候选人可以获得1-10票不等的得票数。
这种分配方式允许选民根据自己对候选人的喜爱程度进行灵活的表达,显著提高了选民的参与度和决策的准确性。
累积投票制的优点之一是它能够更好地反映选民的真实意愿。
相比于其他投票方法,累积投票制允许选民在不同候选人之间进行精细的权衡和选择,从而更准确地表达自己的偏好。
而其他投票方法往往只能要求选民在有限的选项中进行选择,无法满足选民的多样化需求。
累积投票制的这种特点使得选民能够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提高了决策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此外,累积投票制还可以提高选民的参与度。
在传统的投票方法中,选民只能在有限的选项中进行选择,这种限制可能会降低选民的兴趣和参与度。
而累积投票制允许选民在多个选项中进行多次投票,选民可以根据自己对不同候选人的了解和评估,有针对性地分配自己的投票权重。
这种参与度的提高不仅能够增加选民的满意度,也能够增加决策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然而,累积投票制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缺点。
首先,累积投票制可能导致少数选民的意愿主导决策结果。
因为每个选民都有多次的投票机会,一些个体的意愿可能会过于凸显,从而不够反映整体的意愿。
这可能导致决策结果并不完全代表多数选民的意见,存在一定的偏差。
其次,累积投票制的计算复杂度较高,特别是在选项众多、选民数量庞大的情况下,计算过程可能相对繁琐,增加了实施难度。
累积投票制在不同领域都有广泛应用。
在政治选举中,累积投票制可以更准确地反映选民对不同候选人的偏好,增加了选举的公正性。
《经济法》-论公司股东的累积投票权(2)
《经济法》-论公司股东的累积投票权(2)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2019年度春季学期期末(2020.2) 《经济法》主讲教师:李建人一、请同学们在下列(20)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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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文写作格式要求: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1.5倍行距;论文字数要控制在2000-2500字;论文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一)、1. 。
四、论文提交注意事项:1、论文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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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股东的累积投票权我国《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含义: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制度即为累积投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