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十三条措施的通知(2019)
基层反映: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难点与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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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国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文件。
科技成果能否有效转化,取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相关政策文件能否有效地贯彻落实,而这又取决于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服务的能力强弱与水平高低。
一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主要难点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颁布施行以来,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体系已经形成,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缺失、体制机制障碍等问题基本得到解读。
然而,仍然有不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还没有实质性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仍在等待观望。
究其原因,实质上就是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普及与落实不到位,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点。
(一)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普及不到位从中央到地方,比较注重出台政策,但政策出台以后,如何普及政策还没有形成有效的机制,需要做的工作还没有做到位。
1 到底有多少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仍是未知数。
科技政策文件的发文部门多,在中央层面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均可以行文发布政策文件,中央部委所属的机构中有的也可以印发贯彻落实文件,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可以发布政策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可以发布相关文件。
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归口管理部门,要及时、完整地收集从中央到地方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文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例如,《审计署关于审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的意见》(审政研发〔2019〕61号)提出审计工作要着力推动科技创新相关政策落实、着力推动建立完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提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支持创新探索,宽容创新失误,保护创新成果,为科研机构、研究型大学、创新型企业和科技工作者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102号建议的答复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10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0•【字号】龙政办函〔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102号建议的答复龙政办函〔2021〕11号何发平代表:你提出的《关于发展现代种业,建设种业强市的建议》(第110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市政府高度重视建议办理工作,收到建议后,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市政府分管领导专门召开建议办理协调会,与代表面对面沟通,研究办理措施,部署推动建议办理工作。
市政府高度重视发展现代种业,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下决心把民族种业搞上去”的重要指示精神,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加大经费投入。
多渠道筹措资金,不断加大经费投入。
“十三五”期间,累计向上争取种质资源保护、品种研发、品种选育、品种改良、品种鉴定、繁育生产、示范推广、种子储备以及种业创新平台、品种实验站、种子质量检测室建设等方面的资金4492万元,其中用于品种研发约500万元;市本级安排支农资金140万元,用于市农科所开展品种研发、品种选育等公益性研究和种质资源保护、人才培养等基础性工作;种业企业投入基础研发及相关设施设备资金1183万元。
今年以来,已争取2021年省级种质资源保护与改良项目资金165万元和“十四五”种业创新与产业化项目资金900万元。
已启动实施龙岩山麻鸭、河田鸡、槐猪、官庄花猪、象洞鸡、福建白兔、连城白鸭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长汀茶树种质资源保护、龙岩市种子质量检测中心等项目。
二是加强人才建设。
实施新型职业农民(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每年吸纳制种农户、农民技术员等农民群体参加职业技能、学历提升培训,相关人员从业能力明显提升,全市种业生产企业、农场现有大专学历62人、本科39人、研究生以上4人,取得初级职称38人、中级21人、高级12人。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龙政综[2017]35号【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2.28【实施日期】2017.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7〕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岩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为促进全市工业经济稳定增长和创新转型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措施:一、鼓励企业发展壮大对年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200亿元,统计年报工业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2%以上,且实现税收总额增长4%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45万元、6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
所涉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50%,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经开区财政承担50%。
对统计快报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统计年报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属于市级固定收入的企业以及新罗区、永定区、经开区的企业,按上述相应标准的120%给予奖励。
二、扶持和鼓励企业上市继续落实《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15〕308号)(适用期2015-2017年),对后备企业从完成股改、工商变更、监管机构受理到成功上市(挂牌)等不同阶段,分别给予4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鼓励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增发新股或发行企业债券,并按所募集资金投资龙岩工业项目总额的5‰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项目所在地属新罗区、永定区、经开区的,所涉资金由市、区(经开区)财政各承担50%;属县(市)的,所涉资金由项目所在地财政承担。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0•【字号】龙政办〔2015〕144号•【施行日期】2015.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龙岩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5〕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龙岩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0日龙岩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以及全国、全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62号)要求,为推进我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大减权放权力度(一)坚持“六个一律”:即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企业投资项目,除特殊情况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省内其他市已取消的审批项目,我市也一律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除国务院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一律取消;已改为备案的事项,一律不得搞变相审批。
按照上述的原则,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范围,减少审查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
及时、认真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委托)、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承接落实工作。
对于国务院、省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同时取消对应的初审、复审、审核、审批等。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重大产业项目前期评估制度的通知-龙政办〔2019〕5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重大产业项目前期评估制度的通知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重大产业项目前期评估制度的通知龙政办〔20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市本级重大产业项目前期评估制度》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11日市本级重大产业项目前期评估制度为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的市本级重大产业项目前期管理体制,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规范市本级重大产业项目引进、决策程序,经研究,决定建立市本级重大产业项目前期评估制度,对市本级拟实施的重大产业项目进行经济和社会效益综合评估,为市政府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现将评估制度具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范围本制度评估范围是指:1.市本级实施的投资额大于5亿元人民币、用地面积大、社会影响大的重大产业建设项目;2.政策优惠程度较大的产业协议项目;3.为之单独出台优惠政策的产业项目;4.市政府认为需要开展评估的特殊产业项目。
评估范围不包括以下项目:1.不涉及优惠政策的产业项目;2.已出台普遍共享优惠政策的产业项目;3.单纯举办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市民休闲及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项目;4.单纯建设道路交通、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旅游设施、生态建设、流域治理等基础设施的项目;5.常规的公开招投标的城建项目。
二、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机构总召集人: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召集人:各项目相关副市长成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市司法局局长项目所在地的行政主要领导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1.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十五条政策措施(修订)的通知-龙政综〔2019〕21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十五条政策措施(修订)的通知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十五条政策措施(修订)的通知龙政综〔2019〕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推动全市现代服务业提质增效和加快发展,提升壮大服务业综合实力,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培育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对新增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
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且当年增长达到20%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二、做大做强限额以上商贸龙头企业对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年销售额(营业额)首次达到2亿元、1亿、5000万元、2000万元且增长25%、15%、20%、15%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首次达到5亿元、3亿元、8000万元、3000万元且增长25%、15%、20%、15%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市外连锁经营企业在我市设立法人企业,并纳入限上统计且销售额(营业额)增长30%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本条款专项资金从市级流通业发展资金列支。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三、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做强运输企业。
对纳入规上服务业管理的运输企业,年营业额(在龙岩开票额)2000万元以上,营业额增长20%以上(当年新上企业不要求),纳税额占营业额比重达2%以上,按营业额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30万元。
该项年度资金安排封顶200万,若需求超过资金安排总量,则补偿标准按比例缩减。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军民融合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军民融合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25•【字号】龙政综〔2019〕47号•【施行日期】2019.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军民融合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加快推动龙岩军民融合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一、强化项目落地实施对上年度生产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军民融合新建工业项目,按上年度实际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叠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上年度生产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军民融合技改工业项目,按上年度实际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叠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纳入省重点技改项目库的军民融合项目,优先推荐安排技改专项补助或技改基金扶持。
对粤港澳大湾区、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等市外新搬迁转移至市内的军民融合工业项目按上年度实际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叠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培育重点示范企业建立军民融合企业授牌制度,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优先支持军民融合授牌企业,对首次认定为市级、省级军民融合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
实施军民融合重点企业培育计划,对纳入培育计划的军民融合新建或技改项目,按上年度实际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叠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加快产业园区发展实施军民融合产业帮扶共建行动,鼓励各地与部队、军工集团结对帮扶共建产业,对项目落地、技术合作、民品参军等取得实质性成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加快国家新型工业化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各地围绕“一基地多园区”打造军民融合特色产业园,对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申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相关奖励政策奖补资金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申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相关奖励政策奖补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6.17•【字号】•【施行日期】201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申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相关奖励政策奖补资金的通知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山西省转型综改示范区、长治高新区、盐湖高新区,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8号),促进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和壮大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科研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根据《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鼓励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等12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晋科发〔2018〕115号),现就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相关奖励政策通知如下:一、奖励通过“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完成的交易(一)支持对象和条件1.2018年度通过“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交易服务平台”)完成交易并备案的省内技术输出方和省内购买方,包括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
其中,技术输出方转让的技术成果须在省内转化;技术购买方购买的须是省外或国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省内转化;2.交易合同在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或在其他省、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部门登记;3.交易的科技成果在省内进行转化,经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已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4.申请补助单位须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技术交易买卖双方不得存在隶属或关联关系;5.科技成果权属明确、无争议。
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助。
(二)支持标准1.技术输出方按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以技术交易合同、进账凭证和发票为依据),给予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100万元;2.技术购买方按技术合同成交实际支付额(以技术交易合同、付款凭证和发票为依据),给予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奖励100万元。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20•【字号】龙政综〔2017〕52号•【施行日期】2017.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7〕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经研究,现将《龙岩市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20日龙岩市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的要求,坚持“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知识产权工作方针,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提升工程、知识产权保护工程、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工程、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工程、知识产权发展环境建设工程“五个工程”,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知识产权事业与全市创新发展深度融合,努力创建知识产权强市,全力建设创新型工贸旅游强市,为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龙岩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龙岩市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体系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创业创新环境进一步优化。
到2020年末,实现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5件,商标有效注册量2.2万件,地理标志商标35件,地理标志产品4个,年专利权质押融资额1亿元以上。
培育一批知识产权强企、强县,形成一批具有国内领先和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产业,力争达到“四个一流”标准,即城市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城市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知识产权对城市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城市知识产权对外合作交流达到省内一流水平。
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9年修订)
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29•【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号)《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和政府的引导、支持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科技、教育、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科学技术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760号(科学技术156号)提案答复的函
科学技术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760号(科学技术156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9.07.29•【文号】国科提案资〔2019〕第23号•【施行日期】2019.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760号(科学技术156号)提案答复的函国科提案资〔2019〕第23号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机制的提案》收悉。
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改进经费预算,充分尊重智力成本贡献您的建议十分中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促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向纵深推进,切实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激发科研创新活力。
2018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以下简称国发25号文),提出了简化预算编制、合并财务与技术验收、开展“绿色通道”试点等一系列改革举措,科研资金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稳步推进。
这些改革举措已在2019年相关工作中启动实施。
一是进一步简化预算编制。
国发25号文提出开展简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试点,科技部、财政部于2019年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进一步简化预算测算说明和编报表格,明确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低于10%的,无需提供测算依据,超过10%的,按照类别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但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二是进一步扩大承担单位预算调剂权限。
45号文明确,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实施直接费用分类总额控制,采用两大类别的预算调剂和管理,将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四个科目归为一类管理,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四个科目归为一类管理。
同一类预算额度内,承担单位可酌情授权给课题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跨类别调剂应履行承担单位内部审批程序。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科学技术局,龙岩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0.07•【字号】•【施行日期】2023.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龙岩市科学技术局、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工信科技局、财政局,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科技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现将《龙岩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龙岩市财政局2023年10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经费列支范围第三章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与审批第四章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龙岩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30号),参照《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经费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是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产业技术升级,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引领社会创新创业、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关键、共性科技问题,引导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加大科技创新资金投入等科学技术活动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项目经费由龙岩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龙岩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科技项目经费的预(决)算编制、指南与申报受理、立项管理、实施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等。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对科技局提出的项目经费分配方案复核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监督检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14年度龙岩市科学技术奖的决定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14年度龙岩市科学技术奖的决定【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龙政综[2015]10号【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1.12【实施日期】2015.0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14年度龙岩市科学技术奖的决定(龙政综〔2015〕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属驻岩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为发挥科技创新在我市经济发展中的先锋作用,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我市科技进步,促进自主创新,调动和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龙岩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龙政综〔2005〕462号)的规定,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审,市政府决定授予“LSC烟气余热利用高效低低温电除尘器”等30项科技成果为2014年度龙岩市科学技术奖,其中一等奖3项,二等奖6项,三等奖21项,并对获奖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希望获奖人员再接再厉,为推进我市科技事业发展再创佳绩,再立新功。
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要向获奖人员学习,发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精神,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建设创新龙岩,推进闽西老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龙岩而努力奋斗。
附件:龙岩市2014年度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名单龙岩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12日附件龙岩市2014年度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名单一等奖(3项)1. LSC烟气余热利用高效低低温电除尘器完成单位: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完成人:廖增安、罗如生、谢庆亮、黄举福、林翔、廖定荣、蒙骝2. 高铜难处理金精矿铜回收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完成单位:福建金山黄金冶炼有限公司,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理工大学主要完成人:简椿林、衷水平、王瑞祥、廖元杭、吴在玖、申开榜、陈期生3. 甘薯新品种龙薯13号选育完成单位:龙岩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主要完成人:杨立明、郭其茂、林子龙、何胜生、林金虎、吴文明、陈根辉二等奖(6项)4.6~8t小型吨位液压挖掘机关键液压元件及系统研发完成单位:龙工(上海)精工液压有限公司,龙工(福建)液压有限公司主要完成人:邱德波、陈超、卢宗平、杨勇。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安排及分级管理意见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安排及分级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01•【字号】龙政综〔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安排及分级管理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9〕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古田会议召开90周年和全军政治工作会议召开5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也是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的关键之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五届八次全会提出的“一城两区三组团”的城市发展格局和“五基地六产业七景区”的产业发展布局,进一步展示重点项目建设在“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年”活动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经研究决定,2019年全市安排重点项目300个,总投资3914亿元,年度计划投资784.1亿元,实现开工项目90个、建成投产项目82个以上。
其中:列入省重点项目181个(市管173个),总投资1873.4亿元(市管1504.6亿元),年度计划投资385亿元(市管336.3亿元)。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明确管理责任。
重点项目建设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市直部门所属及跨县(市、区)的项目,列为市级管理项目(以下简称市管项目),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跟踪推进;其余项目按属地原则,列为县级管理项目(以下简称县管项目),由县(市、区)政府负责跟踪推进(具体分级管理项目名单详见附件1)。
(一)分级管理单位职责。
各分级管理单位主要负责跟踪、检查、监督本辖区、本部门重点项目投资完成、质量安全、廉政建设等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认真落实项目建设标准化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同时,配合市发改委、重点办抓好项目的协调推进、督查等工作。
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IN FOCUS特别策划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文/中国科技评估与成果管理研究会 等询机构——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需要对拟转化科技成果的成熟度、研发投入和价值等进行咨询评议;内控机构由研究所纪委、工会和监审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定期听取成果转移转化处的科技成果转化流程管理工作专题汇报,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制度、流程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督查和监管,对各部门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异议事项进行核实调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4个机构的设立保障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有序开展。
案例:院校合作研发化学药品1类新药项目B。
项目B是由研究所与大学合作研发的一种抗血液肿瘤的化学药品1类新药,对目标激酶的选择性高,可避免因选择性不佳所致的不良反应,毒性小且治疗窗口宽,有望开发为抗急性白血病的个性化治疗药物。
2018年,该成果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转化,研究所与合作的大学在转化过程中考虑各自的转化制度规定,积极协商价值评估事宜,共同确定了符合双方要求的评估机构。
最终双方签订转化合同,总金额3000万元,另加2%的销售额提成。
研究所按照《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规定,在成果转化收益中,所级提取经费比例为10%—30%,其余的70%—90%留归团队支配,作为成果完成人的奖励和团队的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课题组发展需要确定具体分配比例。
清华大学:瞄准国家战略,推动高价值成果产业化清华大学瞄准市场需求,实行专利的精细化管理,着力培育高价值专利,对重点团队、重点领域进行专利布局与检索,为科技成果服务市场保驾护航。
2018年,清华大学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合同总项数为122项,同比增长48%,合同总金额达7亿元,同比增长52%;现金奖励科研人员1.3亿元,奖励人员达187人次,人均奖励金额达70.1万元。
“三步走”,实现专利和市场的精准对接。
学校自主研发专利管理系统,通过收集、挖掘、发布“三步走”,实现对专利工作的完善和精准市场对接。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科学技术局,龙岩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6.25•【字号】•【施行日期】202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龙岩市科学技术局、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工信科技局、财政局,龙岩高新区科技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实施高水平科创平台建设行动,培育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后备队伍,助推闽西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将《龙岩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龙岩市财政局2023年6月25日龙岩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号),加快实施高水平科创平台建设行动,加快实现闽西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培育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后备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岩市科学技术局负责龙岩市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管理与监督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与龙岩市新型研发机构相关的支持政策,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龙岩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奖励资金。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具体指导与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龙岩市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设在龙岩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且满足投资主体多元化要求。
主要包括以下形式:1.企业类。
主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并在工商注册的新型研发机构。
2.民办非企业类。
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
3.事业类。
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四条申报条件申报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其他研发服务等。
科技成果转化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科技成果转化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作者:黄旭东谈烟刘畅来源:《文学教育》 2019年第9期黄旭东谈烟刘畅内容摘要: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目前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我国在科技立项中应用研究项目还存在忽视市场导向的现象,与生产实际、企业和市场需求相脱节,导致应用技术成果供给与需求的结构性矛盾突出,而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是现如今我们面对的一个难题。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现存问题解决措施一.引言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我国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着问题,在如今科技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如何有效地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当今科技发展首先要解决的。
二.国内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1.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体制障碍科技成果转化审批环节多,转化时效性得不到保证。
技术类无形资产实行与一般国有资产实行相同的管理模式,对外投资需完成投资行为、国有资产使用、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等审批程序,环节复杂,流程时间长。
国有资产管理形成了“三级”行政审批体制,即财政部门拥有国有资产管理的最终审批权,主管部门拥有监督管理权,事业单位具体管理国有资产,使得国有科研事业单位不具有完整的科技成果转化权利,如处置权、定价权、收益分配权等,这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进一步发展。
2.缺乏科学的科技评价机制经过多年的建设发展,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已经成为我国科技成果研发的主要力量,承担起了供给主体的责任。
但现行的对科研人员科技评价机制注重的是数量的指标,对成果质量缺乏有效评判,尤其是缺乏对成果转化的相应要求,导致科研活动游离于市场需求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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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十三条措施的通知(20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闽政〔2016〕33号)和市委《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龙岩建设的决定》(岩委〔2016〕7号),鼓励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落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
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备案。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通过合同方式授权科技成果研发团队或个人对该成果的处置权,并协商确定成果转让、许可、合作或作价投资的最低可成交价格及各方收益分配比例。
科技成果研发团队或个人可在最低可成交价格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化方式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投资价格。
2.遵从科技成果市场定价原则。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作和作价投资遵从市场定价,通过协议定价、第三方评估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
通过协议定价或第三方评估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3.提高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在制定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应当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1)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根据贡献程度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净收入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合同收入扣除维护该成果、达成该交易所产生的直接成本,包括知识产权申请费和维护费、交易谈判费用、税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不包括前期项目研发投入。
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根据贡献程度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本规定执行。
(5)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取得的科技成果一年以上未启动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成果所有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转化收益的70%~90%归其所有。
4.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权、出资比例分红或股权转让、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支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和技术转移转化机构
5.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自建或共建一批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平台、技术转移中心。
对新批准设立的省级以上(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按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转化中心予以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由受益财政承担)。
6.支持互联网技术交易平台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符合技术交易规律的科技成果交易网络平台,对其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应用转化和产业化的,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及应用审核后,每年按照其促成的技术交易额2%予以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每个平台运营单位每自然年度获得的此类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含),如平台运营单位为技术转移机构不重复奖励(由受益财政承担)。
7.扶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开展业务。
对经省、市科技部门授权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每年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达到3000万元,给予基础奖励5万元;超过部分按登记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由受益财政承担)。
四、扶持技术成果转移转化项目
8.支持开展技术成果转移转化。
从2020年开始,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科技成果经认定登记、成果在我市转化落地并在二年内累计实现销售收入15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审查核实后按技术交易额的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万元(由受益财政承担),已获得省、市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或关联交易的项目除外。
五、发展技术市场,促进技术成果对接转化
9.实施技术转移机构成效奖励政策。
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独立或联合在我市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经省科技厅评估命名后,对其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应用转
化或产业化的,经认定登记及应用审核后,按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含省经费补助,由受益财政承担)。
10.实施技术经纪机构(经纪人)、企业科技专员、高校科技专员奖励政策。
技术经纪机构(经纪人)、企业科技专员、高校科技专员挖掘企业技术需求信息,经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核实并发布后,供需双方完成签约(交易),按每条有效需求100元给予奖励。
对开展技术转移活动、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经纪机构(经纪人)、企业科技专员、高校科技专员,最高按合同中技术交易金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万元(含省经费补助,由受益财政承担)。
六、完善监督机制和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境
11.实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投资尽职免责。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经审计确认发生投资亏损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私利的,不纳入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12.实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定价尽职免责。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对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不予担责。
13.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
对新兴产业技术领域项目、重大技术研发与示范项目、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技术标准及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在龙岩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完成技术交易、项目招标,并在本地实施转化的项目、科技企业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或获得贷款的项目申报市科技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并在申报福建省中科院科技服务网络计划(STS)配套项目等省级科技项目时优先予以推荐。
七、附则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措施由龙岩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0日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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