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专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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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供热计量改革与实践

北京市供热计量改革与实践
作, 期间经历 了 3个 阶段 : 一是 供热计 量

市供热计量改革与实践工作介绍如下 :
价格见表 1 和表 2 。
进 北 京 市供 热 计 量收 费 改 革 工 作 , 2 0 - 0 4采暖季开始 ,北京市充分发挥 0320 首都人力资源优势 , 委托中国建筑 科学研 究院等科研院所 , 围绕居民住宅热计量进 行了为期 2个采暖季的试 点实验 研究 , 试 点实验涉及 l 8个住宅小区 、建筑面 积约
l 8
量收费实施 中的主体责任 , 做好节能 专项
验收工作 , 市住建委专门印发了文件 。 型 公建 , 开展 了热计量收 费试 点 , 试点涉 共 建筑约 48 万 m ,居 住建 筑为 16 10 2 40 制定了财政补助政 策 , 全面 启动 节能 及热力站 4 个 , 8 试点面积 3 6万 m2以后 万 m2此外还有 7 0 6 , , 7 0万 m2 住宅采用壁挂 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 。 市市政市容 逐年扩大热计量收费面积 ,08 1 月 , 炉 等清洁能源 自采暖方式 , 20 年 2 实现 了用 热按 委 、 市财政局制定了既有节能居住 建筑供 北京市 正式 出台了非 居民热 计量收 费价 计量收费。 格[ 市发 展改革 委《 关于调整 本市 非居民 供 热 价 格 的 通 知 》( 发 改 [0 818 京 2 018 6 号 ), 20 , ]到 0 9年 北京市 公共建筑热计量 热计量改造财政补助政 策 , 今年全市计 划

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

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

供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的重点条文
7.1.6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的选用和设置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选用的产品应符合《散热器恒温控制阀》GB/T 29414的相关规定。 2 当室内供暖系统为垂直或水平双管系统时,应选 用高阻力恒温控制阀并应在每组散热器的供水支 管上安装。 3 当室内供暖系统为垂直或水平单管跨越式系统时, 应选用低阻力两通恒温控制阀安装在每组散热器 的供水支路上,或选用三通恒温控制阀。
供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的章节简介
2. 术语
共18条术语,将供热计量经常用到得一些名
词和概念进行了介绍和解释。如热量结算点、热
分摊等。
热量计量装置
热量测量装置
供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的章节简介
3. 基本规定 共4条,主要是供热计量的总体原则,其中
3.0.1为强条,其余三条为基本规定。
4.供暖负荷计算
共6个条款,其中4.0.1为强条,4.0.3~4.0.6均
为住宅采用热计量后负荷计算的特殊要求。
供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的章节简介
5
热源和热力站设计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共6个条款,其中5.0.2为强条,
5.0.1~5.0.6均为热源和热力站的节能措施
6
室外供热系统设计
共5个条款,其中6.0.1为强条,其余均为 室外管网水力平衡方面的相关要求。

【精品】北京市供暖协议书

【精品】北京市供暖协议书

【关键字】精品

北京市供暖协议书

篇一:供暖协议书

供暖协议书

供热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热用户:(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15号令《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京价[商]字[XX]第372号《关于调整北京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及京政管字[XX]433号《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小区供暖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双方特制定并同意遵守本协议。

一、供暖面积及供暖费标准

乙方居住在小区楼单元室,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甲方向乙方收取供暖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元,即乙方每供暖季应交供暖费为元。以上收费标准将随着国家规定标准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乙方所属小区的供暖工作。

2、甲方在国家规定的供暖期内保证供暖时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和达到国家规定的供暖温度(18±2℃),并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提前或者延长供暖。

3、甲方在每次对供热系统进行试水前以张贴通知形式告知乙方。乙方有义务保证留给甲方的联系方式畅通,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因乙方拒绝提供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变更未告知甲方的,甲方在小区公告栏的公示即视为告知。

4、甲方入户测温时间:在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之间进行,乙方应给予配合。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为了保证甲方的供暖服务工作正常运营,乙方应于当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一次性向甲方缴纳本年度供暖费。超过以上期限不交者,按日累计加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导则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导则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导则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前言

本导则是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吸收了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成果和经验,以北京市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地区)》(DBJ 01-621-2005)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地区)》(DBJ 11-602-2006)等相关标准为依据,结合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工作的现状和特点,通过反复讨论、修改,最终定稿。

本导则对申报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的评估做了基本规定。主要内容: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 评估的必要条件;5.评估程序;6. 评估标准;7.评估方法;8.评估报告;9.附录。

本导则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北京市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主要编制单位:北京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郑学忠、罗淑湘、高岩、王庆生、李德英、冯蕾、

谢琳娜、李俊领、许威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一般规定 (4)

4 评估的必要条件 (6)

5 评估程序 (8)

6 评估标准 (8)

7 评估方法 (9)

8 评估报告 (10)

9 附录 (12)

附录1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评估报告 (12)

附录2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评估报告 (16)

附录3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指标 (20)

附录4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指标 (25)

附录5 关于项目可否免于评估的基本规定 (3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

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8.06.10

•【文号】建城[2008]106号

•【施行日期】2008.06.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的通知

(建城[2008]106号)

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我部制定了《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附件:

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供热能源消耗,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户用热量的计量。

第三条从事民用建筑的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供热单位、热用户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居住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市政市容委研究制定。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纳入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及资金筹措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在新建居住建筑规划设计阶段或者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制定阶段,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应当与在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备案的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并在合同中按照《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确定供热计量方式,明确以下内容:

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通知京政容发〔〕98号

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通知京政容发〔〕98号

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通知京政容发〔〕98号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容发〔〕98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财政局、质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现将《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居住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

民用建筑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程

民用建筑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程

民用建筑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程

“民用建筑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程”是我国为保障民用建筑供热和采暖设备安全、有效、经济运行而制定的标准文件,其实施范围涵盖国内各种类型的民用建筑物,规定了民用建筑热力计量、采暖设备的选型、安装、调试、运行、维护以及报废处理等各方面的要求。下面我们就来分步骤阐述“民用建筑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程”。

第一步,对于民用建筑的热力计量规定。该规程明确要求,在供暖系统中要装设热量表,对于公建民用建筑的热量计量,应当由专业机构和设备进行计量和管理。此外,还规定了低温供热和地源热泵供暖中的蓄能设备的设计选型,以及在运行过程中的监测和维护工作。

第二步,对于采暖设备的选型、安装和调试要求。规程规定室内采暖设备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装调试,操作完善。同时,根据建筑所处地理位置和环境特点,制定出适合的制热或制冷计算方法,确保设备能够在各种复杂环境下稳定工作。

第三步,对于民用建筑供热采暖的运行和维护管理。规程一方面要求供暖系统的运行应根据季节环境和居民需求进行合理的调节和管理,确保供暖和采暖效果稳定和可靠。另一方面,规定了专业技术人员对民用建设内采暖设备的安全检测、故障修理和性能维护等工作要求,以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

第四步,对于热源的特别要求。规程中特别强调了燃气热源、热泵、太阳能等供热设备的要求,以确保它们的使用安全,减轻环境负荷,同时兼顾保障供暖效果和经济运行。

综上所述,“民用建筑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程”作为民用建筑供热采暖设备和安全经济运行的标准文件,对于保障民众的舒适生活、环境保护和安全稳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各地建筑部门和供热采暖企业要严格加强规程执行,进一步提高民用建筑的采暖供热水平。

2023-2024年度北京供暖费收费标准

2023-2024年度北京供暖费收费标准

2023-2024年度北京供暖费收费标准2023-2024年度北京供暖费收费标准

北京热力执行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居民用户按面积收费的采暖价格依据为《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2001]372号),收费标准如下:大网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24元。

独网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燃油、燃气或电锅炉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30元。

居民用户按热计量收费的采暖价格依据为《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容发[20XX]98号),收费标准如下:

(1)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价格为两部制,即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

(2)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大网供应的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12元;独网供应的燃气、燃油或电锅炉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18元。

(3)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为每千瓦时0.16元(折合每吉焦44.45元)。

对于执行面积收费的用户,按照《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1545号),供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不含4米)的供热面积,供热价格按实际超过的高度,每米加收12.5%,加价最高不超过1倍。对执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不实行超高加价。

面积依据

建筑面积的依据主要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带有测绘法律依据印章的实测报告)或其他在法律上对于建筑物面积认可的文件。

对于提供不出以上材料的建筑物或房间可以暂时依照建筑物的预测报告、竣工图纸、施工图纸或进行实地丈量和上下套裁等来计算供暖面积,待取得法律认可的依据后进行调整变更。

供热采暖管理办法释义

供热采暖管理办法释义
京政容发(2010)61号、京政办发(2010)23号(★对该文件
有关排外规定的理解)。
第十二条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 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 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 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 (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 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 的除外。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在既有建筑中,有一些住宅 因当时的设计原因或因建设年代久远、建筑围护结 构保温效果差、供热设施老化等原因,不能达到现 行的国家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中的温度要求(如:卧室、起居室不低于18℃等), 对这样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 统改造,通过实施改造能够达到节能要求和现行的 国家住宅设计规范中的温度要求。《民用建筑节能 条例》规定,改造费用所需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 权人共同负担。
本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 采暖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市市政市容委“三定”方 案(京政办发【2009】57号),市市政市容委在供热采暖管 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有七项:负责本市供热行业管理和改革组 织工作;拟订供热发展规划及供热能源的生产、采购、调配 和供需年度平衡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供热行业的技 术、运营、服务、供应等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参 与重要供热项目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监督检查供热行业 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供热燃煤储备并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和管理供热节能工作。

【管理-制度】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参考

【管理-制度】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参考

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本市供热计量改革,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热耗,促进供热节能减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热量的计量。

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收费是指供用热双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价格进行热费结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公共建筑是指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通过竣工验收的公共建筑。

第四条本市新建公共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既有公共建筑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既有公共建筑应当通过改造实行热计量收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应当率先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积极开展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建筑开发、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公共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的条件。相应装置设备的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公共建筑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第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供热计量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正文: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56号)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

2014年6月24日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条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社会受益。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合统筹、监督、协调工作,具体

负责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统计、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在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背景下,全国的建筑节能工作由北向南相继推进开展。我国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较晚,适应该地区的建筑节能技术相对滞后,仍需要在探索中总结经验。下文是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条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社会受益。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合统筹、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统计、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56号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56号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56号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

2014年6月24日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条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社会受益。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合统筹、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统计、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热计量收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热计量收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热计量收费专项

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1.10.31

•【文号】建办城函[2011]614号

•【施行日期】2011.10.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热计量收费专项监督检

查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11]614号)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市容委,天津市建设交通委,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按照2011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的要求,我部决定开展供热计量收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精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以及2011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要求的进展情况。

1.新建居住建筑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情况。

2.既有居住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情况。

3.获得中国人居环境奖、国家园林城市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的城市(以下简称“获奖城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工作情况。

(二)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供热计量技术规程》中有关供热计量强制性条款情况。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0.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的要求,我委对以我委和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我委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59件,废止24件。现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并在我委网站上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13年10月31日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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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BF----2010----xxxx

合同编号:

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

专项合同

(征求意见稿)

开发建设单位(甲方):

供热单位(乙方):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民用建筑的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对供热计量装置的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2.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在新建建筑项目的规划阶段签订本合同。

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均应当向对方出示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

4.本合同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不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5.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6.本合同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1)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户用热量的计量。

(2)供热计量装置是指热量表以及对热量表的计量值进行热分摊的、用以计量用户消费热量的仪表。

(3)热量结算点是指供热方和用热方之间通过热量表计量的热量值,直接进行贸易结算的位置。

7.合同双方应当妥善保存本合同,以备有关部门查验。

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专项合同开发建设单位(甲方):

供热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公共建筑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筑供热计量装置的规划设计、选用、购置、安装和运行维护等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用热地点、用热面积、供热方式等

1.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北京市。

2.供热建筑面积:平方米。

3.规划用途:□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其他:

4.热源建设型式:□外接热源□自建热源□其他:

5.热源种类:

□城市热力□燃气锅炉□燃煤锅炉□其他

6.建筑物遵守的节能设计标准、设计热负荷和耗热量指标:

7.室内供热系统型式:

□散热器□地板辐射采暖□空调□其他:

第二条供热计量方式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约定供热计量方式如下:

1.在建筑热力入口、相应热力站应当安装热量表和流量调控装置。

2.热量结算方式:

公共建筑:采取楼栋计量用热量的方式,以设置在(□热力站□建筑热力入口)的热量表作为用热量结算点。

居住建筑:采取楼栋计量、按户分摊用热量的方式,以设置在建筑热力入口的热量表作为用热量结算点,以单栋楼为整体进行热量结算,建筑物内采用分户热计量技术进行热量分摊。

3.楼栋热量表类型:

□超声波热量表□电磁式热量表

□其他类型:;

楼栋热量表安装在建筑热力入口专用表计小室中,专用表计小室设

置在:□建筑地下室□建筑楼梯间

□其他位置:。

4.居住建筑分户热计量技术为:

□通断时间面积法:

通断执行器类型:。

数据采集方式:□手抄表式□远传式

□其他类型:。

□散热器热分配计法:

热分配计类型:□蒸发式□电子式□电子远传式

□其他:。

□户用热量表法:

户用热量表类型:□超声波热量表□电磁式热量表

□其他类型:。

□流量温度法。

如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对供热计量方式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5.室温调控方式: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地板辐射采暖恒温控制阀

□空调室温自动控制系统

□其他: 。

第三条供热计量装置的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和安装

供热计量装置的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和安装,除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外,经双方协商,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乙方依据有关节能设计标准和产品标准,结合运行管理实际,根据计量精确、技术先进、方便使用和维护的原则,对供热计量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和施工安装等方面于年月日前向甲方出具书面技术要求,作为合同附件一。甲方应当在年月日前向乙方提供供热系统技术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完整、真实、准确。甲方应对乙方提出的技术要求进行复核,并经双方确认签字。甲方按照双方确认的技术要求委托设计,在工程开工前组织乙方和有关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2.乙方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采购及首次检定供热计量装置,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供热计量装置采购及首次检定的费用由甲方承

担,甲方应当在乙方签订进货采购合同之日起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货款。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规定,在进场安装时由乙方负责验证,并将进场验证情况书面告知甲方。乙方应当保证所采购的热计量装置质量合格,保证热计量装置按约定的时间到货。发生因进场验证不合格而退货所产生重新进货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负责向供货方追偿。

3.乙方应当与供热计量装置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签订书面进货采购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产品质量、保修内容、保修期限、售后服务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乙方损失的赔偿责任、各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等事项。

4.供热计量装置的安装单位由甲方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乙方负责指导。

5.甲方负责做好乙方与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项目验收和移交管理

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甲方应当提前日通知乙方参加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验收合格后乙方在《采暖节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附件二)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供热计量装置没有按照附件一《供热计量装置专项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安装的,甲乙双方不得通过验收。没有通过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的,甲方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自移交之日起,乙方负责供热计量装置的运行、检定、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

3.本合同约定的供热计量方式,由甲方写入房屋销售合同,由乙方写入供热采暖合同。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图纸、文件资料,造成建筑无法按时竣工验收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2.甲方未履行合同约定,造成项目无法实现供热计量收费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产生的各种费用,并负责对建筑和供热系统进行改造,使项目满足热计量的要求。

3.乙方采购的热计量装置不合格或未按约定时间安排热计量装置进场,造成建筑无法按时竣工验收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热计量装置货款‰的违约金。

4.乙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或者行使相关权利或由于乙方过失,造成建筑无法实现供热计量收费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5.甲方不得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应付款项每逾期支付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违约金。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组织)申请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按照第种方式解决: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其他约定

第八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本合同正文、表格、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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