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专项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10.08•【文号】建城[2008]183号•【施行日期】2008.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城[2008]183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落实《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要求,指导供热计量工作,我部编制了《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现印发给你们(可在http://下载)。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总结经验,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城市建设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十月八日供热计量技术导则(2008年10月)目录1 总则2 集中供热系统热计量2.1 一般规定2.2 热源、热力站节能与热计量改造2.3 室外管网节能改造3 新建建筑热计量设计3.1 一般规定3.2 建筑物热计量设计3.3 户内热计量设计4 既有建筑热计量改造设计4.1 一般规定4.2 户内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设计5 计量与节能调控装置安装5.1 热量表5.2 热分配计5.3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5.4 水力平衡阀5.5 气候补偿器6 供热计量系统调试附图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推动北方采暖地区城镇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指导集中供热系统的热计量工作,降低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制定本技术导则。
1.0.2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集中供热系统中热源和热力站、新建居住建筑采暖系统、既有居住建筑采暖系统、公共建筑采暖系统的热计量设计和改造。
1.0.3 本技术导则中的供热计量是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等集中供热热源、热力站的热水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用户用热量的计量。
2022版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5篇
2022版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5篇篇12022版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供热公司):____________ 乙方(居民):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供热采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服务内容1.1 甲方应按照市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向乙方提供供热服务,确保居民在冬季有温暖的居住环境。
1.2 供热范围:乙方所在的居民区域。
1.3 供热时间:供热季自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1.4 供热温度:供热温度不低于20℃。
二、费用结算2.1 供热费用:供热费用按照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标准计算,由乙方按月结算。
2.2 结算方式:乙方应每月按时足额交纳供热费用,逾期支付的,每日按欠费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滞纳金。
2.3 费用调整:如政府相关政策发生变化,供热费用可能会做相应调整,双方应积极配合。
三、水暖设施3.1 乙方负责自行维护水暖设施的清洁和安全,确保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
3.2 如乙方发现供暖设施存在问题,应及时联系甲方进行维修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四、安全责任4.1 甲方负责供热设备和管道的安全运行,确保供热服务的正常供应。
4.2 乙方应遵守供热公司的相关规定,正确使用供暖设施,确保供热系统的安全使用。
五、违约责任5.1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未按约定履行或违反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5.2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按时提供供热服务,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商解决办法。
六、争议解决6.1 甲乙双方如对本合同的履行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6.2 如果甲乙双方协商或调解仍无法解决,可以向有关司法机构提起诉讼解决。
七、其他事项7.1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即时生效,至供热季结束后自动终止。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居民供暖合同范本
北京居民供暖合同范本甲方(供暖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用热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一、供暖期限供暖期限自每年[具体开始日期]起至每年[具体结束日期]止。
二、供暖地点及面积1. 供暖地点:乙方位于[详细地址]的房屋。
2. 供暖面积:建筑面积为[具体面积]平方米。
三、供暖温度及质量标准1. 甲方应保证乙方所居住房屋的室内温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即冬季采暖室内温度不低于[具体温度]℃。
2. 甲方应确保供暖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稳定、安全、符合质量要求的供暖服务。
四、供暖费用及支付方式1. 供暖费用标准: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及甲方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乙方应按时缴纳供暖费用。
2. 供暖费用支付方式:乙方应在每年[具体缴费日期]前一次性支付本年度的供暖费用。
如乙方逾期未支付,甲方有权按照约定收取滞纳金。
五、双方权利义务甲方权利义务:1.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温度标准向乙方提供供暖服务。
2. 定期对供暖系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供暖系统的正常运行。
3. 对供暖设施的安全负责,如因供暖设施故障导致乙方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权利义务:1. 按时缴纳供暖费用。
2. 不得擅自改变供暖设施的位置和用途,不得损坏供暖设施。
3. 配合甲方进行供暖系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
六、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温度标准提供供暖服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未按时缴纳供暖费用的,应按照约定支付滞纳金。
3. 双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范本(按面积收费版)
用热人(甲方):供热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供热采暖地点、采暖收费面积1.供热设施地点:。
采暖地点:。
住宅建筑节能状况:□符合现行国家建筑设计规范的节能建筑;□经过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
2.采暖收费面积为:平方米,其中:(1)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无房产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计平方米,甲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2)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3)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房屋测绘部门的测绘数据为准。
第二条采暖期时间采暖期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起至次年3月15日止。
如遇采暖期时间调整的,按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供热室内温度标准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室外平均气温在-7℃以下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
乙方应当加强运行工况调节,保持采暖期内甲方室内温度持续达标。
甲方对采暖期时间、室内温度有特殊要求,且甲方居住区具备实施条件的,甲乙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就实际供热温度存在争议的,均有权按照《办法》的规定,委托具备检测项目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
检测温度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甲方负担;检测温度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采暖费缴费标准、期限及方式1.缴费标准采暖费以建筑面积为计费依据,标准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部分,采暖费标准为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
2023年度: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供热单位):_____________乙方(供热用户):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具有供应热力的条件和能力,并愿意将热力供应给乙方。
现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确认,达成以下协议:第一章合同目的及范围1.1 本合同是为了规定供热单位向供热用户供应热力的相关事项,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内容。
1.2 本合同适用于以下供热范围:_____________(填写范围,如小区、学校等)。
1.3 本合同不包括以下范围:_____________(填写范围,如个人住宅、商业办公楼等)。
第二章热力供应标准2.1 供热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本地区供热标准。
2.2 供热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2.2.1 室内温度标准(1)供暖期室内温度不得低于____℃;(2)供暖季室内温度平均值不得低于____℃。
2.2.2 供热期间供热时间供暖期间每日供热时间为____个小时。
2.3 如乙方需调节室内温度,应提前告知甲方,并经双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三章热量计量与计费3.1 供热单位应当安装热量表,用于计量供应给乙方的热力。
3.2 热量表应当在每个供热季开始前检测、维修并标定。
3.3 热量计费方式:(1)基础收费按照乙方供热季所在建筑面积的____元/平方米计算,计费时间为本合同规定的供热季节。
(2)热量计费按照供热季内乙方使用的热量计算,计费时间为本合同规定的供热季节。
费率为____元/千瓦时。
3.4 计费周期为____个月/次。
3.5 计费方式为____(填写预付、后付等)。
第四章热力设备维护4.1 供热单位应当负责热力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安全。
4.2 乙方需要对供热单位的设备进行检修、维修或更换时,应提前告知甲方,并经双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五章合同期限及解除5.1 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024年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北京市版)
第一篇范文:合同编号:_______ 2024年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北京市版)甲方(供热方):乙方(用热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供热采暖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供热采暖服务内容1.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2024年供暖季的供热采暖服务。
1.2甲方应按照北京市供热采暖政策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供热采暖服务。
第二条供热采暖期限2.1本合同供暖季的供热采暖期限为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3月15日。
2.2特殊情况导致供暖期限调整的,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
第三条供热采暖费用及支付方式3.1乙方应按照北京市供热采暖政策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供热采暖费用。
3.2本合同供热采暖费用计算方式:(1)按热计量计费的,乙方应按照实际用热量支付供热采暖费用。
(2)具体费用标准及计算方法,按照北京市供热采暖政策执行。
3.3乙方支付供热采暖费用的期限为本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
3.4乙方支付供热采暖费用的方式如下:(1)银行转账;(2)、支付;(3)其他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
第四条供热采暖质量及维修责任4.1甲方应保证供热采暖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乙方室内温度达到北京市供热采暖标准规定的温度。
4.2甲方应在供暖期间,对供热采暖系统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供热采暖设备的正常运行。
4.3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的,甲方应按照北京市供热采暖政策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4.4乙方应合理使用供热采暖设备,不得擅自改动、损坏供热采暖设备。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5.1甲乙双方同意,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书面签署,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5.2在供暖季节内,甲乙双方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如确有特殊情况,应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并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本市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居住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市政市容委研究制定。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纳入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及资金筹措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在新建居住建筑规划设计阶段或者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制定阶段,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应当与在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备案的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并在合同中按照《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确定供热计量方式,明确以下内容:(一)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及质量标准;(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的建筑节能质量责任;(三)供热单位采购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责任、费用、管理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管理,保证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与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国家机关和部队产权外的所有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订全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标准和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给各区县及有关系统;负责审核申请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及各系统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制订全市供热计量改造和全市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标准,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订全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标准和计划,并将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计划分解下达给各区县和有关系统。
负责审核、汇总申请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项目;对各区县和有关系统的热源、管网热平衡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中央财政与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审核与资金拨付,监督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任务列入市政府对各区县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降耗考核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对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指导与监督.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规划方面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任务列为本系统企事业单位和负责人业绩考核重要指标,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通知京政容发〔〕98号
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通知京政容发〔〕98号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容发〔〕98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财政局、质监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现将《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附件: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本市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居住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第四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市政市容委研究制定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纳入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及资金筹措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有关文件执行第六条在新建居住建筑规划设计阶段或者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制定阶段,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应当与在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备案的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并在合同中按照《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确定供热计量方式,明确以下内容: (一)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及质量标准;(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的建筑节能质量责任; (三)供热单位采购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责任、费用、管理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将确定的供热计量方式及相关事项分别列入房屋销售合同和供热用热合同《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由市市政市容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共同制定发布;《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发布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造成不能实现供热计量和影响供热系统正常运行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责任单位承担责任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第九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居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包含供热计量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居住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供热单位采购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和建筑节能改造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供热单位采购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等产品设备,并对供热单位采购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热量表安装前应依法送法定检定机构进行首次检定供热单位应当与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期限、运行期间的产品故障处置,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应提供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产品保修期内由生产销售单位免费维修、更换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后续检定由供热单位负责,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供热计量装置重新检定的费用由生产销售单位承担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产品安装样本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热计量材料、配件和设备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图纸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限期未改正的,不得予以通过竣工验收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供热计量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及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当责令改正第十五条新建居住建筑开发建设单位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参加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没有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及双方合同约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建筑工程不得通过验收第十六条热量结算点设置在居住建筑楼栋热力入口的热量表,并由分户热计量装置对楼栋热量表计量的热量值进行分摊,计算出楼栋内各用户的用热量楼栋热量表和分户热计量装置的选用、安装等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的规定第十七条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试行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燃煤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7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市热力集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燃气、燃油、电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标准为元/千瓦时(元/吉焦)用户热费具体计算公式为:用户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建筑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遇有价格政策调整时,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在本办法试行期间,供热单位对居住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先按现行供热按照住宅面积收费的方式一次性收取采暖期结束后进行清算,当供热计量的热费低于按照住宅面积收费时,按照供热计量的热费收取,用户多交的热费由供热单位返还给用户或者在收取下一个采暖期热费时予以抵扣;当供热计量的热费高于按照住宅面积收费时,按照住宅面积计算的热费收取第十九条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主体,应当与居民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合同中明确供热计量方式、供热面积、热费缴纳方式、结算方式及时间等内容;《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热计量收费版)》示范文本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供热单位应当积极开展人员培训、用户服务、政策宣传等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热用户灵活、个性化的服务需求第二十条供热单位应当承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加强巡检,提高节能运行水平,开展能耗统计工作,按照相关标准做好供热系统的水质管理及防腐保养第二十一条因供热计量装置故障导致无法进行热量结算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对热计量装置进行维修、更换维修期内用户计量热费按照房屋面积结算,每天的计量热费计算公式为:用户计量热费(元/建筑平方米·天)=〔相同供热方式按面积收费价格(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采暖季天数(天) 第二十二条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居住建筑,热用户应当根据天气情况和自身需求在一定温度范围内对室内温度进行自主调节,响应国家节能减排号召,节约用热第二十三条居民用户和居住建筑的建设单位、权属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供热单位或者项目改造单位,开展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改造、供热运行调节和供热计量收费等工作第二十四条本市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按照任务分工积极开展工作,密切配合,广泛宣传,共同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并对在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热计量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加强节能降耗监管,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督促供热单位实行热计量收费,加强供热行业计量与节能的宣传培训,做好供热运行保障与服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将供热计量纳入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设计单位切实执行供热计量与节能标准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推进供热计量改造财政资金补助与奖励政策,完善供热财政补贴机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做好供热计量器具制造、修理、销售、使用等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热量表检定能力,为供热计量装置的规范使用创造有利条件第二十五条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建设、节能改造、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供热单位和热用户不执行本办法规定,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节能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节能管理规定予以查处第二十六条供用热双方不按照本办法结算热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二十七条对于损坏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损坏热计量仪表等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予以查处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一)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户用热量的计量(二)供热计量收费是指供用热双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价格进行热费结算(三)供热按照住宅面积收费是指按照现行《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号)中规定的居民供暖价格(四)新建居住建筑是指自XX年x月x日起通过竣工验收的集中供热居住建筑(五)既有居住建筑是指在XX年x月x日前通过竣工验收的集中供热居住建筑(六)既有二步节能居住建筑是指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北京地区实施细则》(XX年7月发布)建造的居住建筑 (七)既有三步节能居住建筑是指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XX年6月发布、XX年11月修编)建造的居住建筑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实施。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
BF——2022——0501合同编号: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示范文本)用热人:供热人: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使用说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居民用热人之间按面积计收采暖费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2.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复印件;供热单位应当出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3.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
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
□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5.有关名词、术语解释:(1)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2)供热人:经过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供热运行单位。
(3)正常天气:依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中附录A《室外空气计算参数》表A中“室外计算温、湿度”的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计算温度在-7.6℃。
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6℃以上。
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4)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有用户管道关断阀门且阀门位于室内的,指居民用户室内的阀门、阀门后的供热管道及附件、散热设备等设施。
有用户管道关断阀门且阀门位于室外管井的,指居民用户室内所有供热管道及附件、散热设备等设施。
无用户管道关断阀门的,指居民用户室内的支管(除顶盘管、底盘管)、散热设备。
(5)卧室: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6)起居室: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7)未供热天数:供热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的天数,以及采暖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
北京市采暖合同3篇
北京市采暖合同3篇篇1甲方(采暖用户):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供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本采暖季的供热采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采暖期间供热稳定、安全,保障甲方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第二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共计___个月。
本合同届满前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定续约事宜。
第三条采暖方式及质量标准乙方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标准,采用安全、环保的采暖方式,保证甲方的室内温度达到规定的标准。
如遇采暖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供热中断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条供热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规定向乙方支付供热费用,费用标准按照乙方的收费标准和计量方式进行计算。
具体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甲方应于每年采暖期开始前一个月向乙方缴纳本年度供热费用。
如有特殊情况,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进行缴费调整。
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 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供热服务;2. 按时足额缴纳供热费用;3. 遵守供热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动采暖设备;4. 如发现供热质量问题,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进行处理。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 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稳定的供热服务;2. 制定并公布收费标准及计量方式;3. 对甲方的采暖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4. 如发现甲方违反供热管理规定,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改正。
第六条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一、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供热费用的,乙方有权停止供热并要求甲方补缴费用及滞纳金。
滞纳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向乙方支付应交费用总额的百分之___计算。
2024版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5篇
2024版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5篇篇1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供热方):[供热方名称]乙方(采暖方):[采暖方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一、供热采暖地点及设施甲方为乙方位于北京市[具体地址]的住宅提供供热采暖服务。
采暖设施包括锅炉房、管道井、散热器等设施设备。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正确使用和维护采暖设施。
二、供热采暖期限及质量供热采暖期限为每年度的冬季供暖期,具体按照北京市政府规定的供暖期执行。
甲方应保证供热质量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标准,确保乙方室内温度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采暖费用及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向甲方支付采暖费用。
计费面积以房产证明或相关部门认定为准。
采暖费用标准按照北京市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执行。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采暖费用,逾期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供热服务保障甲方应确保供热设施的完好和安全运行,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保养,确保供暖质量稳定。
因故障导致的供暖中断,甲方应及时修复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甲方还应建立健全客户服务制度,及时响应乙方的投诉和报修,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五、违约责任及处理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乙方逾期支付采暖费用,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若逾期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暂停供热服务,直至乙方结清全部费用及违约金。
3. 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甲方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若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采暖设施损坏,乙方应承担修复费用。
4.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方案,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共同遵守。
合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北京市采暖合同5篇
北京市采暖合同5篇篇1甲方(采暖用户):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供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采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背景及目的鉴于甲方位于北京市的住宅需要采暖服务,乙方具备供热能力并且愿意为甲方提供优质的采暖服务,因此双方共同订立本合同,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合同内容一、采暖服务范围及内容乙方负责为甲方位于北京市____________(详细地址)的住宅提供采暖服务。
采暖方式为__________(如集中供暖、壁挂炉等)。
采暖时间为每年____________至次年____________。
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供暖设备的正常运行,保证室内温度达到北京市规定的标准等。
二、采暖费用及支付方式采暖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圆整)。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采暖费用。
支付方式为________(如现金、转账等)。
乙方在收到采暖费用后应向甲方提供正规发票。
三、设备维护与修理乙方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供暖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如设备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进行修理,确保甲方的正常采暖。
四、违约责任和解决方式如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合同期限及终止方式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合同期满后,如甲乙双方继续合作,可续签合同。
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
如需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四条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实施过程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五条不可抗力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热计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热计量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09.10•【文号】建办城函[2012]526号•【施行日期】2012.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热计量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办城函[2012]526号)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市容委,天津市建设交通委,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2012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促进建筑节能,我部决定开展供热计量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供热计量工程“两个不得”落实执行情况1.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得出具竣工合格验收报告的落实执行情况;2.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得销售或使用的落实执行情况。
(二)供热计量收费机制的落实执行情况1.基本热价降至30%,取消“面积上限”的实施情况;2.供热计量热价和管理办法的完善情况;3.供热企业定期告知用户用热量和热费的落实执行情况。
二、检查时间及方式此次检查分两个阶段:(一)自查阶段。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组织所辖城市按上述检查内容开展自查,2012年10月15日前完成。
(二)抽查阶段。
2012年底前我部组织对各地供热计量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三、有关要求(一)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要切实组织好本地区城市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情况的汇总报告、填写好的附件1、2(直辖市填写附件3、4)以及本地区城市出台的供热计量热价和管理办法文件于2012年10月19日前报我部。
(二)地级及副省级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要按照检查内容认真组织填写附件3、4,并将自查报告按要求及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基础热费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基础热费(总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解读作者: 来源: 时间:2010-10-27北京市发布了《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使大家更加深入理解该《办法》,并更好地贯彻落实,本刊邀请了北京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同志对《办法》主要条款进行解读。
一、什么是供热计量收费,为什么要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答:供热计量收费是指供用热双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价格进行热费结算。
目前,北京市供热能耗占全市社会能耗总量的20%左右,占全市建筑能耗的50%左右,节能潜力大。
北京市将通过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的实施,促进开发建设单位建造保温更好、更节能的房子;促使供热单位加强运行调节,精心管理,提高供热效率;并增强市民节能意识,用户根据自身用热习惯在一定温度范围内自主调节室内温度,少用热少缴费。
以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
二、今冬哪些居民实行热计量收费?答:《办法》第三条规定:今年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新建居住建筑是指自2010年1月1日起通过竣工验收的集中供热居住建筑。
三、实行居民供热计量后如何收费?答:《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实行居民供热计量后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
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
其中:燃煤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7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市热力集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燃气、燃油、电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标准为0.16元/千瓦时(44.45 元/吉焦)。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4年6月24日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条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社会受益。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合统筹、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统计、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
现 场 检 测 内 容
可 再 生 能 源 利 用 两项 基金
□采暖
□制冷 应用建筑面积 应用建筑面积 ㎡ ㎡
㎡
辅助热源 供热量
kJ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编号
建设单位意见: 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 意见、签名、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意见: 施工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意见: 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 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 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 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 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应用建筑面 积 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致(要求打印) 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致(要求打印) 钢结构、框架、框剪、 剪力墙、砌体、其他 (要求打印) 实际开工时间(要求打印) (要求打印) 与建筑设计审查备案编号 一致(要求打印)
建设地址 层 数
使用性质 竣工时间 联系电话
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致(要求打印) 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致(要求打印) □居住建筑 □甲类公建 □乙类公建 实际竣工时间(要求打印) (要求打印)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 开工时间 联 系 人 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编号 墙体保温材料名称、厚 度、生产厂家、数量 屋面保温材料名称、厚 度、生产厂家、数量 型材品种、厚度 外 及生产厂家 窗 玻璃品种、生产 厂家、数量 热计量装置名称、规格 、生产厂家、数量 恒温装置名称、规格、 生产厂家、数量 外墙 节能 构造 外窗 气密 性 系统 节能 性能 检测结果 检测单位及 报告编号 检测结果 检测单位及 报告编号 检测结果 检测单位及 报告编号 □热水 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 集热器面积 太阳能光电利用系统 浅层地能利用系统 装机容量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编号 kw 装机容量 □土壤源热泵 ㎡ Wp □水源热泵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在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背景下,全国的建筑节能工作由北向南相继推进开展。
我国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较晚,适应该地区的建筑节能技术相对滞后,仍需要在探索中总结经验。
下文是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条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社会受益。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合统筹、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统计、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按照规定承担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方面的建筑节能责任。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56号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4年6月24日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条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社会受益。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合统筹、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统计、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按照规定承担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方面的建筑节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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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BF----2010----xxxx
合同编号:
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
专项合同
(征求意见稿)
开发建设单位(甲方):
供热单位(乙方):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民用建筑的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对供热计量装置的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2.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在新建建筑项目的规划阶段签订本合同。
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均应当向对方出示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
4.本合同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约定具体内容。
对于未实际发生或不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
□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5.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6.本合同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1)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户用热量的计量。
(2)供热计量装置是指热量表以及对热量表的计量值进行热分摊的、用以计量用户消费热量的仪表。
(3)热量结算点是指供热方和用热方之间通过热量表计量的热量值,直接进行贸易结算的位置。
7.合同双方应当妥善保存本合同,以备有关部门查验。
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专项合同开发建设单位(甲方):
供热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公共建筑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筑供热计量装置的规划设计、选用、购置、安装和运行维护等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用热地点、用热面积、供热方式等
1.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北京市。
2.供热建筑面积:平方米。
3.规划用途:□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其他:
4.热源建设型式:□外接热源□自建热源□其他:
5.热源种类:
□城市热力□燃气锅炉□燃煤锅炉□其他
6.建筑物遵守的节能设计标准、设计热负荷和耗热量指标:。
7.室内供热系统型式:
□散热器□地板辐射采暖□空调□其他:
第二条供热计量方式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约定供热计量方式如下:
1.在建筑热力入口、相应热力站应当安装热量表和流量调控装置。
2.热量结算方式:
公共建筑:采取楼栋计量用热量的方式,以设置在(□热力站□建筑热力入口)的热量表作为用热量结算点。
居住建筑:采取楼栋计量、按户分摊用热量的方式,以设置在建筑热力入口的热量表作为用热量结算点,以单栋楼为整体进行热量结算,建筑物内采用分户热计量技术进行热量分摊。
3.楼栋热量表类型:
□超声波热量表□电磁式热量表
□其他类型:;
楼栋热量表安装在建筑热力入口专用表计小室中,专用表计小室设
置在:□建筑地下室□建筑楼梯间
□其他位置:。
4.居住建筑分户热计量技术为:
□通断时间面积法:
通断执行器类型:。
数据采集方式:□手抄表式□远传式
□其他类型:。
□散热器热分配计法:
热分配计类型:□蒸发式□电子式□电子远传式
□其他:。
□户用热量表法:
户用热量表类型:□超声波热量表□电磁式热量表
□其他类型:。
□流量温度法。
如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对供热计量方式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5.室温调控方式: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地板辐射采暖恒温控制阀
□空调室温自动控制系统
□其他: 。
第三条供热计量装置的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和安装
供热计量装置的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和安装,除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外,经双方协商,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乙方依据有关节能设计标准和产品标准,结合运行管理实际,根据计量精确、技术先进、方便使用和维护的原则,对供热计量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和施工安装等方面于年月日前向甲方出具书面技术要求,作为合同附件一。
甲方应当在年月日前向乙方提供供热系统技术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完整、真实、准确。
甲方应对乙方提出的技术要求进行复核,并经双方确认签字。
甲方按照双方确认的技术要求委托设计,在工程开工前组织乙方和有关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2.乙方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采购及首次检定供热计量装置,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供热计量装置采购及首次检定的费用由甲方承
担,甲方应当在乙方签订进货采购合同之日起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货款。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规定,在进场安装时由乙方负责验证,并将进场验证情况书面告知甲方。
乙方应当保证所采购的热计量装置质量合格,保证热计量装置按约定的时间到货。
发生因进场验证不合格而退货所产生重新进货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负责向供货方追偿。
3.乙方应当与供热计量装置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签订书面进货采购合同。
合同中应当约定产品质量、保修内容、保修期限、售后服务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乙方损失的赔偿责任、各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等事项。
4.供热计量装置的安装单位由甲方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乙方负责指导。
5.甲方负责做好乙方与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项目验收和移交管理
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甲方应当提前日通知乙方参加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验收合格后乙方在《采暖节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附件二)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供热计量装置没有按照附件一《供热计量装置专项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安装的,甲乙双方不得通过验收。
没有通过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的,甲方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自移交之日起,乙方负责供热计量装置的运行、检定、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
3.本合同约定的供热计量方式,由甲方写入房屋销售合同,由乙方写入供热采暖合同。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图纸、文件资料,造成建筑无法按时竣工验收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2.甲方未履行合同约定,造成项目无法实现供热计量收费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产生的各种费用,并负责对建筑和供热系统进行改造,使项目满足热计量的要求。
3.乙方采购的热计量装置不合格或未按约定时间安排热计量装置进场,造成建筑无法按时竣工验收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热计量装置货款‰的违约金。
4.乙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或者行使相关权利或由于乙方过失,造成建筑无法实现供热计量收费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5.甲方不得拖欠各种应付款项。
应付款项每逾期支付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违约金。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组织)申请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按照第种方式解决: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其他约定。
第八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本合同正文、表格、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本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件一:供热计量装置专项工程建设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