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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研究论文

中国司法制度研究论文

中国司法制度研究论文当代中国司法制度传承和发展了我国优秀的思想政治文化传统。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中国司法制度研究论文,供大家参考。

中国司法制度研究论文范文一:浅析中国司法制度改革摘要: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是为了适应社会的要求,司法制度改革主要是对司法组织的人事制度和民事审判制度进行,司法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观念滞后、改革缺少统一的规划以及改革未完全依法进行。

司法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是:司法独立进一步加强,法官资格更为严格、法官素质进一步提高,司法制度改革朝全面性展开,与司法制度改革相关的一些制度会伴随着司法制度改革而进行相应的变革和发展。

关键词:司法制度;审判制度;改革一、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历史背景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有利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

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使得社会各种关系发生着变化,这就要求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要适应社会的这种变化和发展而发生相应的变化。

在各种法律制度的变革中,与社会实践和百姓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司法制度的改革,自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具体启动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的社会背景,大致可以归结为:中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向司法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国原有的司法制度已经不能适应这种要求:原有的审判制度已无法适用于新类型的诉讼案件;面对迅猛增长的诉讼案件,效率不高的审判制度无法迅速、有效的解决,素质有待提高的司法人员也显得不堪重负,社会秩序也因此受到影响。

在这样的一种社会背景之下,如果中国的司法制度不进行改革,社会的经济发展将受到极大的阻碍。

二、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一)法院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1、改革法官来源渠道:从高素质的人才中选任法官1995年颁布的《法官法》中对法官任职资格的规定,可以看着是对法官任职制度改革的初步成果。

该法第12条规定,"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能动司法的基本概念

能动司法的基本概念

能动司法的基本概念
能动司法是一种积极应对社会变化,满足人民需求的司法模式。

它强调在保障法律实施的同时,追求对社会公正、公平和效率的积极影响。

以下是关于能动司法基本概念的详细解释。

1. 探索适应时代发展的司法模式
能动司法首先强调对时代发展需求的积极响应。

在保障法律实施的过程中,注重研究和适应社会变化,将法律原则与实际社会情况相结合,寻求最能满足社会公正、公平和效率需求的司法模式。

2. 推行普法教育
能动司法强调通过普法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这不仅有助于增强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尊重,也有助于预防和减少法律纠纷,增强社会的法制观念。

3. 强化审判责任制
能动司法强调审判责任制的强化,明确法官在审判中的责任和角色。

通过建立和完善法官考核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等,保证法官在审
判中的公正、公平和效率。

4.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能动司法强调法官应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非法的外部干扰。

这是保障法律公正实施的关键,也是能动司法的核心原则。

5.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能动司法强调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在处理案件时,不仅关注法律事实和规定,也注重对当事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同时,能动司法也关注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努力实现社会公正和平等。

总结:能动司法是一种积极的、适应时代发展的司法模式。

它以普法教育为基础,强化审判责任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以满足社会对公正、公平和效率的需求。

司法能动主义视野下的我国司法建议研究

司法能动主义视野下的我国司法建议研究

司法能动主义视野下的我国司法建议研究摘要:司法建议是起源于我国的一种崭新的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是我国人民司法与能动司法结合的优异体现,为我国司法建议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注入全新理念。

本文主要以司法能动为视角,结合司法建议的概念和我国司法建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论述,并对司法建议制度的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司法能动;司法建议;实施现状;完善路径引言司法建议是在我国形成的,其实施及其推广可以说是我国司法实践领域的伟大创新与尝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它作为一项新型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司法举措,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全面平衡、修复和保护,符合和谐社会理念的内在要求和以人为本、和谐有序的司法理念及现实需要,更有利于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顺应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潮流。

构建司法建议制度在我国具有理论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但由于立法的不完善等原因,我国的司法建议制度还未形成完善的系统。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并借鉴相关经验,应以“司法能动”为研究视角去探索我国司法建议制度问题。

一、司法建议和司法能动的概念(一)司法建议司法建议通常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以预防纠纷和犯罪的发生为目的,针对案件中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在制度上、工作上所存在的问题,主动地建议他们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进行科学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管理工作的建议。

广义的司法建议包括法院的司法建议和检察院的检查建议。

但现在所说的“司法建议”,多数指的是前者。

(二)司法能动能动司法是我国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介入社会生活管理的重要理念。

司法权虽然是被动的,但是这并不限制司法去能动地为社会服务。

司法具有独立性、中立性,但不要求与外界隔绝;法院的审判工作虽是不告不理,但未要求对于发现的问题必须保持沉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去面对与解决。

司法能动扩宽了司法服务社会的新手段,司法能动理念使得司法建议制度建设的理论依据得到落实,因为司法能动就是让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服务社会民主,服务政治、经济大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能动司法,以更积极主动的姿态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推动社会发展与前进。

坚持能动司法,力行执法为民

坚持能动司法,力行执法为民

坚持能动司法,力行执法为民作者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联系电话 :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载体,是党通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力量,更是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基地。

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要以人民的利益作为出发点。

作为与人民群众关系最密切的基层人民法院,尤其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创新,切实增强坚持群众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在应对新情况上提出新思路,在解决新问题上提出新举措,在攻克难点、热点问题上实现新突破,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我们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困难。

为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大功夫:一、牢固树立亲民意识,培养群众感情,改进司法作风(一)畅通民意沟通机制,听取群众意见建立畅通的民意沟通机制,及时了解社情民意。

围绕加强审判执行工作,促进民生改善,深入基层调研。

进一步找准改进工作的努力方向。

积极拓宽民意审判工作的认识和了解。

民意的通畅表达,是改进法院工作、提升群众满意度的源头活水。

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感受最深,了解最多,因而也最有发言权。

法院也只有广泛倾听民意,才能真正了解老百姓所思所想所急所盼,才能集思广益,做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大文章。

法院做好民意沟通工作,就是一切为了人民,理解人民群众的感受和要求,着重强化对群众意见的吸收反馈工作。

倾听人民群众呼声,了解人民群众愿望,把握人民群众需求,是人民法院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途径,良好的回应机制是法院获取人民信任支持的法宝。

要把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作为人民法院制定政策、指导工作的重要依据,认真梳理研究,切实加以吸收,及时给予反馈,,切实做到善察民情、善应民心、善导民意,努力实现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愿望。

保证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始终用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树立亲民意识,培养群众感情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曾语重心长地说:“如果你们的家人在诉讼过程中愁苦不堪,你是什么样的心情?如果你的家里的一个案件长期解决不了,你的心情又会怎样呢?”---他教育我们,一定要学会换位思考,像对待亲人一样感受体察人民群众的疾苦。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
在 西方法学 中 , 司法 能 动 又 称 司法 积 极 主 义 ,

个 程 度不 ~ 而 非性 质 不 同的 问题 。”5 ’ []
二、 当代 中 国语境 下能 动 司 法的 要 义
是 法 院 ( 官 ) 待 其 权 力 的一 种 态 度 。此 种 理 论 法 对
为了应对 日趋复杂的社会情势, 世界上多数国
[ 收稿 日期 ]2 1- 5 0 00 0- 5
[ 基金项 目] 江苏省 哲学社会科 学规划项 目 构建和谐社会过 程 中利益反哺 的法律机制研 究”0F C 1)江苏省 高校哲 “ (7 X 02 , 学社会科学基金项 目“ 司法制度 的政治功能”osB 2o5 , (9J80O )负责人李炳烁。 [ 作者简介] 李炳烁(90 )男, 18一 , 河北邢 台 , 苏大学法学院讲师 、 人 江 法学博士 , 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 学、 治社会学。 政
司法理念反 晚出在我 国政 治制度 中司法功能 的社会担 当。能动 司法在 当代 中国的 实践路径 包括 : 以
司法解释 的方式 回应社会 需求 , 以司法建议 的形 式协 助参 与社 会管理 , 改革诉讼机 制特别是 加 大调
解 力度等 。 [ 关键词 ] 能动 司法, 司法克制 , 调解 , 诉讼 机制
法 治建 设
《 理论探 索)00 21 年第 4 ( 期 总第 14 ) 8期
当代 中 国语境 下 的能动 司法
李炳烁
( 苏大学 ,江苏 江 镇江 22 1 ) 103
[ 摘要 ] 现代社会 的能动 司法强调 法官具有创 制规则的权 力 , 以及 司法机 关形 塑公共政策和参 与政 治治理 的主动性 。 当代 中国, 在 社会发展 的转型特征 和创 新特征决定 了司法的能动性 , 能动 司法 强调 改变法院被动 审判 的 固有模 式, 围绕 经济发展 、 社会稳 定 , 综合考量 、 益衡平 、 利 柔性 司法 , 这种

中国能动司法的现实必要性及重要意义——暨司法的功能分析

中国能动司法的现实必要性及重要意义——暨司法的功能分析

Legal Sys t em A nd S0c i嘶■■圆圈盈匿;.竺型望里f叁箜尘圭塾垒中国能动司法的现实必要,I生及重要意义——暨司法的功能分析郑玉龙摘要司法不仅有规范功能,还有社会功能。

避免法律滞后性带来的不良后果,灵活处理不断变化的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则需要充分重视司法的社会功能,把司法的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结合起来,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关键词社会矛盾能动司法社会功能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l009-0592(2叭O)l l-292一ol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矛盾也不断增多。

矛盾来自于人民内部,是“鸡毛蒜皮的小事”,是自下而上的因法律意识提高而产生的诉求。

鉴于此,司法界提出“和谐司法”、“能动司法”等新的司法理念,“陈燕萍工作法”,即: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更是中国能动司法的典型代表。

一、司法的界定和功能分析司法一词,西方国家多解释为,“以事件及争讼为要素,包含民事、刑事及行政事件的裁判”。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在几千年传统司法制度演绎积累乃至清末法律移植以及民国司法制度变迁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有着久远的中华法系渊源与深厚的传统法律文化根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司法的含义多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不论是“裁判”,还是“运用法律处理案件”,这些都是传统意义上对司法的界定。

传统司法强调其规范功能,即严格恪守和遵行法律,通过对法律条文的严格适用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

事实上,司法的另外一个重要功能,即司法的社会功能往往容易被人忽视。

司法的社会功能,“要结合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效益来考虑,在现实和法律之间寻找一个切入点,找到合法、合情、合理、公平的解决方案”,以达到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于我国实现能动司法的可行性研究

关于我国实现能动司法的可行性研究

我国实现能动司法的可行性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人对于实现能动司法的可能性产生了关注。

能动司法,是指司法机关在核心案件中发挥积极作用,主动履行法律责任,积极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模式。

本文将从三个案例出发,探讨我国实现能动司法的可行性。

首先,我国成功推出了“预审查制度”。

该制度要求诉前审查范围扩大,使得重大诉讼案件能够在案件审查和庭审之前被审查,从而避免了庭审中出现的各种不利因素。

通过严格的审查标准,不仅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量,而且有助于保证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

近年来,一些城市的法院开始使用该制度,为将来推广应该积累了经验。

其次,我国采用了“一审终审制度”。

这个制度要求在一审时达成最终裁定,司法机构不能搁置案件,直接上诉等情况,以保证司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该制度解决了前一诉讼阶段错误决定同后一审的决定不同,如此种类错误,以及漫长的诉讼时间等一系列问题。

该制度在我国广泛实施,受到较好的呼应和反应。

最后,我国成功推出了“网络司法”。

网络司法是指利用新技术在网络上实现司法行为。

在网络司法系统中,法官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审判和识别,而无需实际出席庭审。

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现实中的诉讼成本,使司法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优化配置。

此外,网络审判也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利益,为司法体系的构建提供有力支持。

综上所述,我国实现能动司法是完全可行的。

不论是预审查制度、一审终审制度,还是网络司法,这些措施都表明我国司法体系已经开始向更加高效、公正和便捷的方向转变。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司法机构还需进一步探索新的司法模式和工作方式,以便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

除此之外,我国在实现能动司法的道路上还有很多需要突破的问题。

例如,司法机关还需加强对于判决执行的监督能力,对于拒不履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严格制裁。

此外,司法机关还需不断提高对于行政权力的管制和平衡能力,以确保司法权力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试论我国能动司法的正当性

试论我国能动司法的正当性

2010年第6期(总第81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awN o.62010(s m N o.811试论我国能动司法的正当性雷晶(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0)摘要:能动司法包括审判上的能动司法和审判外的能动司法,具有情法兼容、调判结合等特点。

在中国完全遵守西方传统的司法克制的运作方式,效果不尽如人意,从法的运作和权利意识的关系来看,能动司法在遵守了西方基本法治理论的基础上,与中国的传统法文化相适应,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公民权利意识.是一个良性循环的法律运作方式,可以为西方法律制度在中国运作提供一个正当性基础。

关键词:能动司法;正当性;权利意识;法的运作中图分类号:D F D l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i o)06一0009—04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我国也受到了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

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响应中央提出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方针,从2008年底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的指导意见。

2009年8月27日至3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专程到江苏的南京、无锡等地调研时强调,“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

“能动司法”的理念由此明确提出。

关于“能动司法”的研究数量很多,大多集中在“能动司法”的具体实践、与美国司法能动主义的对比以及能动司法的限度等方面,但是很少从理论上研究“能动司法”的正当性基础。

本文中笔者尝试从法的运作和权利意识之间的关系的角度论证“能动司法”理念的正当性基础。

在论证之前首先必须对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的内涵作一个简单的界定。

能动司法的背后——浅谈中国司法改革的新趋势

能动司法的背后——浅谈中国司法改革的新趋势


美国学者克里斯托弗 ・ 沃尔夫认为 , 关于司法能动主义较 出符合我国一贯坚持的人民司法理念。 为普遍的观点就是 ,法官应该审判案件, “ 而不是回避案件, 并 同时, 经济 的相对落后影响了文化的发展, 减缓 了民众接
且 要广 泛 地利 用 他 们 的权 力 , 其是 通 过 扩大 平 等和 个 人 自由 尤 的 手 段去 促进 公 平— — 即保 护 人 的尊严 。[ 3 “ ” 而 由于 法 律工 2 P 具 论和 传 统法 律 文化 的过 分 影 响 , 国历来 提 倡 法律 机 构 的活 我 动直 接 地 为 社 会 的 中心 任 务 服 务 ” [P 4 将 司 法 能动 主 义 的 。3 1 7
社会和谐重要力量的要求, 还原了人 民法 院中“ 服务人 民” 的最 断完善, 法官职业水平 的不断提高, 使司法重新焕发生机。这 初 涵 义 , 今 后 一段 时期 内司 法 活 动 的政 策 指 导 。 是 些都体现 了我国司法更强调其政治性和工具性的统一, 更贴近 民众的朴素情感 。 在社会矛盾复杂的今天 , 能动司法理念的提 能动司法的内涵及外延
最高人 民法院院长王胜 俊在最高人 民法院工作报 告中曾 提到: 针对 国际 国内经济形势 的发展变化和企业的生产经营 “ 状 况 , 高 人 民法 院 加 强调 查 研 究 , 出能 动 司法 的要 求 , 时 最 提 适 调整 司法 政策 。【能 动 司法 的 提 出, 足 了 司法 系 统 作为 促 进 ' , 满
湖北函授 大学学报 ( 00) 2 2 1 第 3卷第 5期
能动司法 的背 后 浅谈 中国司法改革 的新趋势
张 晓艳
( 西安政治学院, 陕西西安 70 6 ) 10 8
l 要l能动 司法的提 出, 中国司法体 系服 务职 能的具体表现 , 摘 是 是社会主义中国传统 司法的回归。能动司 法试 图在法律允许 的范围内运用法理加情理的方式恢复原有制度的生命 力, 不失为我 国司法改革 的突破 文献标 识码J A 【 文章编号】17 -9 82 1)50 8・2 6 15 1(0 00 ・0 60

司法能动主义与能动司法.

司法能动主义与能动司法.

对能动司法的不同解读——法院系统
•从前述的表达可以看出,其实能动司法对于法 院来说,更像是一种针对当前难题所提出的司 法政策。它要改变的是一直以来都存在、在司 法独立改革屮又进一步凸显的注重法律效果、 忽视社会效果的倾向。这是一种与司法独立改 革方向相背的一种司法改革方向。
•当代屮国能动司法的B的,主要是体现和落实 党 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公丕祥)
•对于法院系统而言,更关注的是彻底解决具体 案件的纠纷,争取做到案结事了,减少涉诉上 访,维持社会稳定。本着此种实用的目的,能 动司法就成为了一个可理解的选项。
•而学界更关注的则首先是对规则的尊重,对权 力范围的限制。在规则尚未得到认真对待的时 候,就谈论如何突破规则的限制以提高效率, 甚至达到实质正义,无异于构建空屮楼阁。
对能动司法的不同解读——学界
但是西方历史中两种主义的交替并不是一种政策性的 转变,而是在种种条件的促进之下发生的: •法官独立,使得法官造法成为英美法系固有传统,同
时也在长期的$践屮形成了一种司法理性,为法官公 平合理的裁判麗供保证。
ga g •黯分 鼸翻法权向徹权和立法权
•西方长久的法 实践使他们能够自觉地坚持严格法治 主义的合理内te,不会将能动作为摒弃法治的理山。 •司 法精英以及其数代的智识积累,为司法能动提供了 必须 的人牙储备。
•与此相对,学术界对能动司法则保持了沉默, 即使有所回应,也多是批评之声。
问题原因
•法院系统和学界对能动司法的解读不同
•学界对法院系统未经学术论证突然提出能动司 法普遍感到错愕和不满,在此过程中,学界的 意见被忽视和边缘化。
对能动司法的不同解读——法院系统
•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 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王胜俊)

论我国社会转型期的能动司法

论我国社会转型期的能动司法

2012年第9期山东社会科学No.9总第205期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205·法学研究·论我国社会转型期的能动司法王德玲(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摘要]转型社会的司法需求、机械司法的现实局限、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使得能动司法在我国成为必然与必要。

然而,如何实现能动与克制的均衡、法治与民意的统一、程序与实体的兼顾是能动司法必须面对的理论困境与现实难题。

我国司法权威缺失、审判管理制度不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尚未建立、法官素质不尽理想等制约因素使得上述问题更加突出。

建立健全柔性裁判机制、诉讼内调解机制、司法文书制度、案例指导制度是解决该问题的实践进路。

[关键词]能动司法;转型社会;实践进路;制度设置[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12]09-0099-05一、我国社会转型期能动司法的内涵我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不同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社会的能动司法,具有独特且丰富的内涵。

①目前,法学界基本形成了初步共识,即我国的能动司法至少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法官审判内的能动司法,主要指一种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其核心在于可以突破成文法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与裁判,这一点类似于西方社会的司法能动主义,是能动司法的传统内涵,与“司法克制”基本上是同一位阶的概念;二是法院审判外的能动司法,主要是指法院承担“社会工程师”角色,通过积极的司法调研、社会治理等审判外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和延伸司法功能,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这是我国司法界所提倡的能动司法的主要内涵,是一种审判外的能动。

简言之,我国司法界扩展了传统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将具体案件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司法能动性扩展延伸到了司法审判以外。

能动司法的上述两方面内涵既有显著差异,又有密切联系。

为论述方便,本文以第一方面即审判内的能动司法为主要考察对象。

关于能动司法 朱苏力

关于能动司法 朱苏力

Post By:2009-12-19 13:01:00关于能动司法朱苏力(苏力*)在一篇论文中,我曾经对“能动司法”的提法表示某种程度的保留,但未能展开。

[1]在这里我想继续展开一些有关能动司法的思考。

一.为什么能动司法?自1990年代以来,由于引进了抗辩制,中国司法制度运行通过“放权”,即把之前完全由法院和检察院掌握的调查权完全或部分放给了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变化。

这一改革本来是出于国家财政的考量,但带来司法风格的重大变化。

当法官不再独立搜集证据之际,抗辩制必然导致法官在司法中更多聆听,自然行为上显得消极,并且在听取证据时力求首先保持中立,而律师在司法过程中扮演了比之前更积极也更重要的角色,律师与法官互动导致了司法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更强调程序正义,而不是实体正义。

这一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就,基于利益驱动激发和促进了出庭律师的从业能力;而由于律师的能力提高,也大大推动了检察官和法官的职业能力和水平的提高;由于分工,也提高了司法解决纠纷的能力,主要是法官处理案件的数量,回应了社会对司法日益增长的需求;以及使法律规则问题和程序问题成为司法中的核心关注。

但由于中国社会的现状,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特别是由于不可避免的城乡差别,也给司法留下了一些不能不面对的问题。

要理解这些问题,首先要看看抗辩制司法模式的前提假定:双方当事人在能力大致相当的律师的代理下通过法庭审理获得有关争议的基本真相,并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

但这个前提假定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无法满足。

第一,在许多地方,特别是农村基层社会,缺乏律师;[2]其次,法律是一种实践理性,与实践者的天赋和经验有很大关系,而无论是法学院训练还是统一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均无法保证律师技能的统一和标准化;[3]以及第三,律师的不同能力有不同的市场价格,而不同当事人的支付律师服务的财政能力是不同的,更有理的一方当事人不会因自己有道理就能得到更好的、甚至同样能力的律师。

能动司法政策

能动司法政策

浅析能动司法政策摘要: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宁夏考察时首次提出了能动司法一词,自此,能动司法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重要话题。

我国目前正处社会转型时期,新型社会关系不断产生,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加剧,法律规范的僵硬难以适应日益变化的现实生活,这就给能动司法留下发展的土壤。

我国的能动司法不同于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它是回应我国政治国情的一种司法政策,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是它的特征。

坚持能动司法,是应付社会转型时期矛盾和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期待的必然选择。

但是,能动司法政策推行中存在一些隐忧。

缺乏规则意识可能扭曲能动司法应有的轨迹,司法权威不高使能动司法难以有大作为,司法的局限性也决定了能动司法困境。

因而坚持能动司法,不仅需要转变司法理念,还需要加强监督和制约,更需要通过立法授权上升为司法制度。

关键词:能动司法司法政策制度理性规则治理一、司法能动主义的理论渊源传统法治理论认为,司法是被动的。

法院根据当事人起诉受理案件,根据当事人举证辩论中立裁判得出判决结果。

但是司法实践并非如此简单,”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一个理想的法官可能根据习惯的做法以及有关的政策性规定或原则以及多年的司法经验作出实践理性的决断,补充那些空白;在法律不明确的地方,他会以实践的智慧加以补充,使之丰富和细致;在法律的语言具有弹性、涵盖性、意义增生性的情况下,追求一种更为合理的法律解释。

”(1)法律在适用的时候从来不是完全被动消极的,法官在获取、审查、认定证据和发现、解释、适用法律方面总带有能动性。

同时,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社会的分化与重组还未完成,法律与社会关系以及主体行为之间的对应关系还未建立完备,法律规范的僵硬和现实生活的快速变化严重脱节,本不完备的法律条文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司法实践,这就给能动司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司法能动主义的基本宗旨是:法官应该审判案件而不是回避案件,并且要广泛的运用他们的权力,尤其是通过扩大平等和个人自由的手段去促进公平--即保护人的尊严。

能动司法

能动司法

能动司法能动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是坚持司法为民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正确履行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的必然选择;能动司法是有效化解矛盾的内在要求,是对司法为民的积极回应,是对法官办案能力的基本要求。

强调司法能动性,不是对被动性的否定,更不是要以能动性取代被动性。

在司法运行过程中两者必须达到一种内在的平衡,实现内在的统一,任何一方的过度都会给司法公正造成直接的损害。

司法能动侧重法院对社会需求的主动回应和法官对案件裁量的积极作用,司法被动侧重于法院、法官对司法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和对诉讼双方中立、平等的主观状态,各有自己的适用范畴。

无论能动和被动,都应当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不能脱离中国的现行政治法律体制和现实国情。

2008年8月,“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的命题一经提出,关于司法能动性的讨论就开始升温。

随着讨论的深入,司法的本体过程是能动积极的抑或是谦抑消极的,成为理论与实践界争议的热点,各方论点都有独到辩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笔者很愿意参与其中,谈一点个人的想法和见解。

司法权是判断权,能动性和被动性都是司法功能的内在属性。

司法的功能在于明辨是非,理性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引导、规范社会秩序。

基于裁判纠纷的司法功能,司法必须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即司法权的行使和司法程序的启动都是被动的,法官在裁判纠纷的过程中是中立的、消极的,必须不偏不倚,平等公正地对待纠纷双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司法的被动性反映了司法的特质,具有普遍的规律性。

没有司法的被动和中立,司法公正将成为一句空话。

共识认为被动性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司法权区别于行政权的本质所在。

另一方面,司法具有规范引导保障的服务功能,司法机关在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下向社会提供特殊的服务,基于司法服务功能,司法必须满足社会和民众的司法需求,回应社会对司法的期待,在服务社会发展大局中司法必须是主动的、积极的,作为执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必须为民服务。

中国司法制度考试复习

中国司法制度考试复习

《司法制度》学习纲要【说明】1.本学习纲要中带有“★”的部分为必须掌握的重点内容;2.期末考试题型重要涉及:不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分析题.第一章中国司法制度概述一、司法★(一)司法的概念与特性*概念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合用法律解决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

*我国司法的特性1民主性(人民性)2终局性3公正性4效率性5独立性6权威性二、司法制度★*概念有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司法机构或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我国司法制度的功能1处罚功能2调整功能3保障功能4服务功能5教育功能★*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1充足保障人权原则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司法统一原则4接受监督原则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第二章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一、司法公正(一)司法公正的涵义公正,即公平和正义,涉及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是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和对实体法的对的合用。

程序公正,是司法程序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二)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1.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审判公开:阳光是最佳的防腐剂。

2.裁判人员的中立性人的利己本性与情感弱点仅靠自制无法克服3.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4.司法过程的参与性灯不挑不亮,理不辩不明。

5.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找准位,不越位,不错位。

6.案件解决的对的性二、司法效率★(一)司法效率的概念在一定司法资源条件下实现司法活动公正性的限度。

★(二)司法效率的构成要素1.司法机构的精简性2.司法人员的专业性3.司法权界定的科学性4.程序的简明性和终结性5.期间的适度性和严格性6.成本的合理性★(三)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1.相辅相成,互为手段与目的2.效率的绝对性与公正的相对性的矛盾3.司法现实的选择: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三、司法独立(一)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阅读教材P46—49★(二)我国司法独立的特点1.独立主体的二元性2.独立方式的集体性3.独立相对方的广泛性4.独立保障的地方性★(三)司法独立的国际标准1.司法独立的主体2.司法独立的含义3.司法独立的基础:对人综合素质规定高4.司法独立的保障5.司法独立的目的四、司法职业★(一)司法职业的含义(教材P53)以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精良的法律知识、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司法工作者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能动司法:型构“善政”政治图景的司法哲学——从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的民主与善政谈起

能动司法:型构“善政”政治图景的司法哲学——从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的民主与善政谈起
思, 并尝 试用 “ 民主” 和“ 善政” 来 证 成 一 种 较 为 温 和 题 ” , ¨ 该 定义 被 赞 பைடு நூலகம் 司法 能 动 主 义 的学 者 基 于 司
的司法 能动 主义 的存 在 意 义 。作 为一 种 法 律 应 对 社 法 现实 主义哲 学 所 接受 。 国内学 者 对 能 动 司法 或 者
第 3期 2 0 1 3年 6月
改 法 论
Z h e n g F a L u n C o n g
No. 3
J u n . 1 0, 2 0 1 3
【 文章编号】 l 0 0 2 _ _ 6 2 7 4 ( 2 0 1 3 ) 0 3 _ _ o 1 9 一 一 o 7
会 问题 的方 式 , “ 能 动 司法 ” 也进 入 了 我 国法 律 的 主 说 司法 能动 主义 的研究 , 基本 可 以类型化 为两 种主要 流话 语 领域 并成 为 学 术 界 及 实务 界 的热 门话题 。 中 观 点 : 一 类是 基 于体 制性 或者 司法 意识 形 态 的差 异 ,
“ 民主 与善政 ” 的角度 观之 , 中 国语境 中的 “ 司法 多 维 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 , 是积极、 主动、 自觉地“ 服务
视角” 应 当包 括 司法 在 型 构 现 代 理 性 政 治 生 活 , 即 大 局 ” 。 另一 类 是 基 于 实用 主义 哲 学 , 对 两 者 之 间
“ 善政 ” 政治 图景的司法 哲学 术 能动司法 : 型构
— —

从 沃 尔 夫《 司法能动主义》 的民主与善政谈起
周祖 成 祁 娜 娜
( 西南政 法大学, 重庆 4 0 1 1 2 0 )
【 内容摘要 】 理性 的司法制度应 当 排 除行 政及 权力的肆 意干预 , 但 不应拒绝 对 国家政 治生 活方式 的深 刻思考 。探 寻

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

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

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司法领域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

从新中国成立后的无法无天到现在的法治建设推进,中国的司法体系在逐步完善中,取得了可喜的进展。

在这一进程中,能动司法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部分,已经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一、能动司法与司法改革能动司法是指在保障程序公正和司法正义的前提下,法官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寻求案件真相和司法公正的一种司法模式。

它通过主动调查、主动应用证据、实行主动制裁等手段,在司法实践中积极破解案件难题,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近年来,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2018年起,全国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加强了对当事人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保障了诉讼公平和效率。

同时,司法机关也对审判流程进行了创新,推出了网上立案、庭审直播、智慧审判等新的审判方式,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然而,在执行上述改革进程中,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比如,一些法官审理案件时缺乏积极性,仅仅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材料作出判决,导致公民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此外,部分法官存在主观臆断和司法不公,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

因此,如何通过能动司法的手段,提高审判质量和司法公正,成为了中国司法改革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能动司法发展的必要性1. 提高审判质量能动司法作为一种审判方式,能够帮助法官更加深入的了解案件,掌握更多的事实依据和前因后果,避免决策的盲目性和主观性,保证判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同时,能动司法也能够提高法官审理案件的效率,避免没有足够证据或证据缺失而影响正常的行政法律职责。

2. 改善司法环境能动司法能够改变司法工作中的权力机制,尽量减少权力的滥用以及一切可能践踏相关方公平交易权益的行为。

通过加强司法透明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对司法的信任感,降低社会矛盾的产生,改善司法环境。

3. 推动司法改革通过能动司法的方式,提高法官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不仅能提高审判效率,更能够激发司法改革的动力,推动司法机关更好地适应法治发展的需要。

中国能动司法的内涵分析及制度构建

中国能动司法的内涵分析及制度构建

21 O O年 1 2月
中 国 能 动 司 法 的 内 涵 分 析 及 制 度 构 建
谭 英 冯杏 华
( 州 市 自云 区人 民检 察 院 , 东 广 州 5 00 ) 广 广 1 4 5
摘 要 : 动 司 法 和 司 法 能 动 在 理 论 界 及 实 务 界 均 有 混 淆 的 趋 势 , 是 通 过 能 动 司 法 提 出 的背 能 但
能 动 司 法 在 中 冈 的 勃 兴 , 当 今 中 国 社 会 转 型 是 时 期 调 整 社 会 关 系 的法 律 手 段 与 变 动 着 的 社 会 环 境
及维护 法律制 度 的一 致性 和连 贯性 。 L 根据《 2 布莱 克
法 律 词 典 》 界 定 ,司 法 能 动 即 司 法 能 动 主 义 , 司 的 “ 指
第 3 3卷
第 6期
长 江 大 学 学 报 (十 科 学 版 ) 丰会
J u n l fYa g z ie st ( o i l ce c s o r a o n t e Un v r iy S ca S in e )
Vo1 3 . 3 NO. 6
De . 2 0 c 01
的 司 法 遍 及 于 而
的 政 治 意 识 、 局 意 识 、 民 意 识 和 国 情 意 识 , 括 大 为 包
切实 整顿 和转变 司法 作风 , 点解 决脱离 实际 、 离 重 脱
群众 的 问题 , 包括 完善 多元 纠纷解 决机制 , 有效 化解
于泊来 品 , 实践最 早发 端于美 同 的司法 审查制度 , 其 关 注 的是法 官在行使 自由裁量权 的时候 享 有多大 自
系列 司法 活动 。在这 其 中政治需 求包 括增强 法官

完善能动司法机制 创新能动司法方式

完善能动司法机制 创新能动司法方式

完善能动司法机制创新能动司法方式——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司法改革专业委员会2011年年会暨能动司法方式专题研讨会综述吕娜马洪涛李晓民代秋影9月15日至16日,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司法改革专业委员会2011年年会暨能动司法方式专题研讨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召开。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司法改革专业委员会及部分知名高校的专家学者共70余人参加会议。

与会代表围绕能动司法方式进行了专题研讨。

现将会议研讨情况综述如下:一、能动司法方式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与会代表认为,人民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

群众工作应当成为人民法院的基础性、经常性和根本性工作。

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必须把党的群众路线全面贯彻到执法办案之中,始终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不断完善能动司法机制,不断创新能动司法方式,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关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认为,人民法院群众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群众工作,必须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功能、司法公正、司法效果、司法过程、司法公信的新需求,让司法更加主动地服务群众,更加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

人民法院要以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为统揽深入推进能动司法,准确把握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基本要求,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依靠人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努力弄清纠纷的事实真相,实现实质正义。

要遵循司法工作客观规律,大力加强能动司法服务群众的司法机制建设,健全完善涉诉民意沟通表达、诉讼利益协调平衡、调解工作机制、参与社会管理机制以及司法公开、司法民主、司法便民、司法监督等机制,以规范性、长效性的制度保障群众工作的深入开展。

南京大学吴英姿教授认为,群众路线司法方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健全涉诉民意沟通表达机制。

近年来,“被民意改变的司法”一再重演,影响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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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动司法研究_司法制度论文中国能动司法研究
一、能动司法提出的背景
中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封建时期,又受到了西方列强的迫害,中国的起步比西方国家晚了几百年,因此中国的法治发展进程也落后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马克思在其《资本论》中提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的建立,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国民生产总值的提高,中国的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伴随而来的便是政治上的革新、文化上的进步。

二十一世纪,中国的法治又有了新的革新,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

中国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她有自己的辉煌史和血泪史,中国的经济经历了一个别具特色的发展,中国的法治亦应别具特色。

顺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司法为民、司法大众化、司法理念转型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能动司法的提出便是一项重要举策,这就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要求我们在司法过程中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最大作用,积极司法,有效司法,充分合理的利用一切可利用的合法资源。

另外,我们应该意识到法律是被发现的,而不是被创造的,每当发生了一件
事或者一类事件,对应此类情况的法律便会被发现继而制定出来,可以说社会是法律的母体,但是社会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的,而法律为了能更好的引导公众合法行事必须以成文的形式确定下来,因此,已经制定的法律不能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保证法律对社会的统帅作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能动的运用成文法律,全面的看待问题,妥善的解决纠纷。

面对全球金融危机,国内民众对日益增长的诉讼需求,我们开始了探寻中国司法自主道路的步伐。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能动司法”,他强调:“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必然选择。

”这一讲话的提出,掀起了各级法院倡导能动司法、践行能动司法、坚持走能动司法道路的热潮。

学术界也对能动司法进行研究和界定,但却出现了背离中国语境这一前提与核心的问题,即混淆了能动司法和司法能动主义二者的概念。

司法能动主义发源于美国,与它相适应的是普通法,美国的政治体制与司法制度使得司法能动主义成为美国大环境下不可缺失的司法理念。

美国是最早提出三权分立的国家,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美国的州宪法和法律进行监督,如若其不符合联邦宪法即可宣告其违宪,这种体制决定了美国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无需致力于对立法者立法意图的吻合,他们可以广泛的运用他们的权力,甚至可以通过扩大平等和个人自由的手段促进公平。

谈到司法能动主义就必然会与美国的分权制度紧密相联,克里斯托弗指出,要想描绘司法能动主义,最重要的因素
可能就是法官对多数规则以及“政治部门”所持的基本态度;如果一个法官对多数规则以及政治部门的代表性持怀疑态度,那么就更可能采用司法能动主义,而能动的程度则可能取决于对司法能与不能问题的怀疑态度。

①而我国的能动司法是指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基于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发挥主观能动性,回应社会层出不穷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对司法过程中的疑难复杂案件。

这种能动司法不涉及各机关权力的位移,仅仅是在审判职能上发挥能动性。

我国的能动司法必须在“中国语境”和“实现法律效果”为前提开展,只有符合了中国的实际与国情,符合了中国的历史与文化,符合中国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才能够在中国取得进步,才能为中国公众所认可与接受,进而被遵守与执行。

二、能动司法在实践中的具体要求
能动司法的内容主要包括能动司法、积极司法、主动司法、有效司法几个方面。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起着主导作用,是司法的主体,因此法院亦应是发挥能动司法的主力。

首先,能动司法要求法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注重案件的特殊性,寻根究源,找到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并全面分析,做到举一反三。

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更好的解决问题,做到案结事了,另一方面,可以预防此类案件再次发生,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

中国的能动司法与美国的司法能动主义有着本质的区别,在中国,法
官无立法权,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才享有立法权,但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出台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在疑难复杂案件发生时,如果找不到相应的法律条文可以使用,便可以出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效力等同于立法机关的立法,法官在审判中可以直接予以适用。

其次,能动司法要求法官在工作中要主动司法。

传统司法理念中,法官作为裁判应当保持中立地位,这就使得裁判程序的启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而在我国立法中,司法审判的启动是被动的,即不告不理,只有当事人将案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决定后方可启动。

能动司法与被动司法是司法运行过程中必须注重的两个问题,两者并不矛盾,我国司法活动的现实规律即是司法被动性,强调司法审判过程中应保持中立、公正、公平、保证程序的合法性,从而最大限度的确保纠纷在真正意义上被解决;而能动司法强调的主动司法并不是说法官要主动介入纠纷,是从实体上来讲,法官不能成为适用法律的机器,不能因循守旧。

在当今司法理念转型的大背景下,应深刻领会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主动寻找消解纠纷的良策,主动发挥自身特长,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再次,能动司法要求法官要主动司法。

公正、高效已经成为当前司法工作普遍追求的目标,法官的职能不仅仅是司法,还要高效的司法。

众所周知,司法的启动程序是相当严密的,一方面是因为牵扯到法律权威性,即合法性;另一方面是由于司法程序一旦启动,紧随其后的一系审判程序是相当烦琐的,若不能严肃的对待,便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会给当事人的经济财产造成损失,这就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合理安排诉讼期限,不故意拖延,做到高效公正。

不仅如此,当前面对诸多复杂的社会纠纷,许多案件虽然已经审结完毕,但但实际上并没有结束,即“案结事未了”,这便是违背有效司法,与追求高效司法相背离的,因此,能动司法不仅要求主动司法、有效司法,更为核心的是将广大公民的利益放在前位,真正做到司法为民,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中国实行能动司法的可行性分析
中国是一个法治进程起步较晚的国家,法律的制定存在着其固有的缺陷与不足,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在这种和谐语境下,法律自身的缺陷与不足被一一放大,因此,需要实行能动司法。

能动司法在我国和谐语境下是能够实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相对于此,
法律的实际生命周期短,不能适应社会的迅速变化。

而且法律具有稳定性,不能说变就变,朝令夕改,因此,两者之间的矛盾便会骤然升级,如何使现有的成文法有效的运用于当前的社会实践,已成为一门技术,在使用能动司法时要适度把握这个“度”,积极引入能动司法,发挥主观能动性,适度把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积累、总结经验,形成典型案例,以致对此后的相类似案件发挥引导借鉴作用。

第二,能动司法的提出是对中国司法发展方向的调整。

几十年来,中国的法治进程都可以的仿效西方发达国家,教条的将西方国家的法律引入我国,但却忽略了我国的国情和实践,导致制定的法律不能解决中国实践中的矛盾,能动司法对这种借鉴进行了调整,使其本土化,将符合中国国情的部分继续留用,不符合中国实际的部分剔除。

司法的本土化要求法律从立法到执行的整个过程都要遵循本土的客观实际,因此能动司法的提出,调整了我国司法进程的发展方向,更符合中国的实践。

第三,能动司法的提出符合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2004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正式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资源之间,人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和谐,而能动司法的提出时促进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严格使用法律与法官适度自由裁量权,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和谐,顺应了历史的大背景。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党的领导,服务大局这些基本内
容都对能动司法在我国的法制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予以肯定,是我国在和谐语境的主流意识形态下填补法律的漏洞与空白,完善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决策。

当前,研究中国和谐语境下能动司法的可能性、必要性,是一个十分必要的课题,能动司法要求法官妥善处理司法过程中遇到的纠纷,既能保证法律在法治社会中的权威性和统率性,又能切实维护好公民的基本权利,找准个案之中的矛盾点,找出其特殊性,做到普遍正义与个案正义相结合,真正做到司法是为公众解决纠纷,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

中国拟立法规定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有效
期最短90天-
;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6日上午审议出入境管理法草案。

根据草案规定,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90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说,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有的外国人来华短期工作,期限经常在半年以下,对于这类来华短期工作的外国人,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可以签发有效期短于180天的居留证件,这种作法比较符合实际情况。

法律委员会经同外事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建议对工作类居留证件有效期的最短时限规定为90日,将这一款修改为:外国人
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180日,最长为5年,但是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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