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防治瓦斯超限暂行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管理人员入井走动式管理的有关规定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管理人员入井走动式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发现现场问题,消除现场隐患,强化现场管理,促进各级管理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现场、深入群众、转变作风,加强现场走动式管理,制定管理人员入井“五带、九定、十二查”具体规定。
一、“五带”管理人员每次到现场必须带记录本、笔、检查人员意见书(或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分表)、“十二查”检查表及专用工具。
二、“九定”1、定责任。
按照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2、定入井次数。
公司总经理,不少于4次/月,其中必须有中晚班。
副总经理,生产安全机电技术口不少于6个。
其中必须有中晚班;其它不兼职公司班子成员不少于4个,必须包括中晚班。
公司副总师级,生产安全机电技术口不少于8个,其中必须包括中晚班。
其它口不少于4个,必须包括中晚班。
公司生产、安全、机电、技术、职防的职能部室人员不少于10次/月,其中必须包括中晚班。
矿长、书记(兼职的公司副职级、副总师级),不少于10个,中晚班不少于各2个。
3、定线路。
每次下井前,都要规划好走动线路。
例行组织的安全检查和点检,按指定的地点、线路进行检查;主管业务范围的检查,由分管部门负责人组织进行。
各单位、机关部室负责人需每月提前制定走动管理计划,做到检查全覆盖、无遗漏。
4、定区域。
走动人员要走一路,查一路,实现对沿路的全面检查。
5、定重点。
预定本次检查的关键节点、部位、环节、专业,突出检查重点。
6、定时段。
预定检查的班次,对早、中、晚班全面检查。
7、定程序。
走动人员将在现场发现的隐患填写在检查人员意见书,交被检单位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安排落实,隐患整改后由主管部门复查,并将整改情况向检查人汇报,做销号处理,实现隐患闭合管理。
被检单位对整改、复查、汇报的结果负责,检查人(或安排他人)对汇报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或抽查核实。
8、定考核通报讲评。
对各级管理人员的下井数量和质量、所查问题及整改情况在公司安全办公会、每周一早调度会进行通报讲评,并报企管部作为对部室或个人考核的依据。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红线规定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红线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推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一、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在防突措施不达标仍存在突出危险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二、所有矿井严禁在瓦斯超限情况下强行生产,必须做到“瓦斯不超限,超限即停产”,对每一次瓦斯超限事故必须分析原因,强化措施,追究责任。
对由于存在隐患造成的瓦斯超限超过1次/月或2次/年的矿井要停产整顿。
三、所有矿井在排放瓦斯期间严禁有关领导不到现场指挥、出现“一风吹”或在回风区域不执行断电撤人。
四、所有矿井严禁在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做到“有掘必探,不探不掘,不治理不开采,不评价不开采”。
五、所有开采下组煤或水文条件极复杂的矿井严禁在未安设水害报警系统和未构筑预隔离设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六、所有矿井采掘活动中突然发现出水、透水征兆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七、所有矿井主提升系统严禁超负荷运行,必须做到“减速降载,以勾定产”。
八、所有矿井机电设备严禁出现失爆现象,必须做到零失爆,保证管理实现“90·5·1”。
九、所有矿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严禁甩掉机电设备保护和带电作业。
十、所有矿井严禁“扒、蹬、跳”运行中的车辆、皮带和刮板输送机,运输斜巷必须做到“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运输不超载、安全设施灵敏可靠。
十一、所有矿井的掘进工作面未使用前探梁、炮掘工作面架棚支护未采取防倒措施、锚网支护工作面锚索未跟头、巷道维修未事先加固的严禁施工。
十二、所有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必须动态达标,“两确认三汇报”符合要求,否则严禁生产。
十三、所有单位隐患排查必须做到班组1次/班、区队(车间)1次/天、矿井(厂)1次/月、公司1次/季,严禁在未排查隐患、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进行生产。
瓦斯超限预警管理和瓦斯超限调度分析处理制度
瓦斯超限预警管理和瓦斯超限调度分析处理制度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瓦斯超限事故,从严控制和查处瓦斯超限,消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瓦斯超限预警机制,是通过对井下作业环境中瓦斯浓度达到超限临界值之前进行超前报警,现场及时处置,达到防止瓦斯超限的目的,减少超限次数。
第三条:所有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机电硐室和其它用风地点实行瓦斯超限预警。
实施预警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规定的预警值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瓦斯超限。
第四条: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照瓦斯检查制度规定检查瓦斯,当检查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预警值时,立即按规定进行处置。
瓦斯检查员未按照瓦斯检查制度规定检查瓦斯的罚款100元/次;检查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预警值时,瓦斯检查员未按规定进行处置,罚款100元/次。
第五条:瓦斯超限预警浓度规定:(一)采掘工作面风流、回风流及回采面上隅角瓦斯预警浓度设0.8%;(二)采区回风巷瓦斯预警浓度设0.8%;(三)矿井总回风巷及一翼回风巷瓦斯预警浓度设0.6%;第六条:瓦斯检查员发现检查地点的瓦斯达到预警值时,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就近通知通风调度、矿调度室和预警区域内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通风区人员接到瓦斯超限预警信号或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赶到预警工作面,查找原因,进行处置,控制瓦斯浓度继续上升,保证瓦斯不超限。
未采取措施控制瓦斯超限预警,造成瓦斯超限的,罚100元/人次。
第八条:回采工作面瓦斯达到预警值时,工作面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降低瓦斯涌出量。
待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并有效后,方可恢复作业。
回采工作面瓦斯达到预警值时,工作面未停止作业而造成瓦斯超限的,罚施工队500元/次。
第九条:掘进工作面瓦斯达到预警值时,通风队必须立即对工作面采取增风措施,降低瓦斯浓度;若属出煤等施工作业增加了瓦斯涌出量,则首先停止作业或控制施工作业强度,再采取增风措施,将瓦斯浓度控制在预警值以下。
公司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公司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提高公司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到瓦斯作业的生产单位,包括煤矿、煤化工企业等。
三、责任部门1. 公司安全生产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解释和管理。
2. 各生产单位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并对瓦斯超限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瓦斯超限预防措施1. 严格执行瓦斯监测规程,定期对作业区域进行瓦斯浓度监测,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2. 对作业人员进行瓦斯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其防范瓦斯超限事故的能力。
3. 加强对作业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减少瓦斯超限的可能性。
4. 制定瓦斯超限应急预案,对瓦斯超限事故进行预案演练,提高处置能力。
五、瓦斯超限的处理1. 一旦监测到瓦斯超限,立即停止作业,撤离工作人员,并报告负责人。
2. 迅速开展应急处理,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稳定事态。
3. 对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调查并制定事故报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4. 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保证瓦斯超限事故不重复发生。
六、制度监督与评估1. 公司安全部门定期对各生产单位的瓦斯超限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对情况进行记录。
2. 每季度进行瓦斯超限工作总结,制定改进措施,并进行落实。
3. 对瓦斯超限工作进行考核,对责任人员进行奖惩和评定,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发生瓦斯超限事故或相关问题,按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及各生产单位负责对本制度进行宣传,确保全员知晓并严格执行。
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及各生产单位负责定期对本制度进行更新和完善,保证制度的实效性和适用性。
以上为公司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希望广大职工遵守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共同维护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引言矿井是重要的资源开发平台,其中煤矿使用的工作面开采一般都存在瓦斯爆炸的潜在风险。
随着矿井的发展和规模的扩大,瓦斯超限现象越来越普遍,它不仅严重威胁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且对设备、环境等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因此,针对瓦斯超限问题,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制定和实施瓦斯超限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瓦斯浓度超限,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上保障了矿井工作面生产的安全和正常进行。
同时,对于维护矿井作业面生产秩序、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改善劳动环境、提高劳动保障水平等方面也具有深远意义。
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下面,将从管理范围、管理目标、管理方案等方面,阐述瓦斯超限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管理范围该制度适用于工作面瓦斯浓度监测及超限管理方面。
监督检查部门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的规定。
管理目标制定本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明确瓦斯超限管理职责,并规范瓦斯监测、报警、管理程序。
此外,本管理制度的目标还包括:1.规范矿井工作面瓦斯浓度的管理,降低安全风险,提高安全性;2.制订和实施科学的瓦斯监测策略,防止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3.建立和完善瓦斯安全预警机制,提高安全预警能力和效率。
管理方案1.瓦斯超限监测煤矿工作面必须安装瓦斯浓度监测设备,并按国家标准进行校准,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监测设备必须保持完好,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针对瓦斯超限问题,必须实行24小时连续监测,并能自动报警。
一旦发现瓦斯浓度异常,必须立即通知安全技术人员或生产人员进行处理。
2. 瓦斯超限处理一旦监测到瓦斯浓度超限,必须立即对相关工作进行停止处理,并通知负责人进行反应处理。
此外,针对瓦斯爆炸事件进行应急演练和预案制定,确保做到严密防范,适时应对。
3. 瓦斯超限整改发生瓦斯浓度超限事件后,必须对其原因进行彻底分析和排查,进行必要的整改工作。
针对超限事件,必须制定整改方案,由负责人、技术人员、工会代表等相关人员参与确定。
冀中能源集团关于进一步防范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实施意见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冀中能源安字…2014‟17号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防范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管理,杜绝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和机电运输等重大事故发生,提升矿井防灾、抗灾能力,针对当前实际情况,经集团公司研究,特制定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通三防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无突出危险区和突出危险区都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严禁无安全防护措施作业。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必须执行反向风门、远距离放炮、压风自救和定期预测的安全防护措施。
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独立通风,严禁回风共用段,严禁专用回风巷施工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严禁回风侧构筑通风设施。
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安全可靠,严禁出现通风巷道风速超限、风阻超标、巷道严重失修等现象。
4、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
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严格的瓦斯抽采考核奖罚机制,做到应抽尽抽,效果达标,“抽采、开拓、准备、回采”四个煤量符合规定。
6、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认真执行好“先抽后采”方针,风速不超限,回采工作面回风瓦斯浓度达到0.4%以上,掘进工作面达到0.5%以上,要停止采掘作业进行治理,严禁边抽边掘、边抽边采。
7、矿井必须制定明确规范的瓦斯治理技术路线和措施,严禁计划不周、程序颠倒、违规作业。
8、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保证运行正常,出现故障及超限或预警后,必须及时分析原因,完善制度,强化措施,追究责任。
每月故障超过3次,每年瓦斯超限超过2次,要追究矿井安全第一责任者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9、矿井凡是出现瓦斯涌出异常、夹钻、顶钻、喷孔、响煤炮等现象,必须停止工作,按照规定进行防突预测预报,经矿总工程师和有关人员分析后,确认无突出危险方可施工。
煤矿企业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督促煤矿企业建立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制度,提升瓦斯超限应急防范能力,促进煤矿实现瓦斯“零超限”目标,有效预防和防范煤矿瓦斯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煤矿及其上级公司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建立防止瓦斯超限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所有煤矿及其上级公司要成立瓦斯超限分析追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分析、追查、处理瓦斯超限事故。
第四条煤矿要建立防止瓦斯超限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通风管理制度》、《通风系统调整制度》、《通风系统审查分析制度》、《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排放瓦斯管理制度》、《月度防突预测图制度》、《瓦斯抽采管理制度》、《钻孔施工管理制度》、《瓦斯防治审查管控制度》、《瓦斯异常预警管理制度》、《瓦斯超限报警处置管理制度》、《瓦斯超限应急处置管理制度》、《瓦斯防治关键环节管控制度》、《瓦斯检查制度》、《安全供电保障制度》、《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瓦斯超限撤人停产停电制度》、《瓦斯超限停产整改制度》、《瓦斯超限整改复产复工制度》、《瓦斯超限处置汇报制度》、《瓦斯超限分析追查制度》等。
第五条严格通风管理。
煤矿要建立确保通风系统合理可靠、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管理制度。
杜绝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严禁违规串联通风和循环风。
第六条严格通风系统调整。
煤矿要建立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巷道贯通、工作面回采结束封闭等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严格通风系统审查分析。
煤矿要建立通风系统审查分析制度,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每季度要对所属煤矿通风系统分析1次,煤矿技术负责人每月要对矿井通风系统分析1次,定期排查通风系统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措施进行整改。
第八条严格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
煤矿要建立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
重点分析通风系统是否独立、稳定、可靠;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不合理的通风方式;采掘工作面等用风地点风量、风速、风向是否稳定,是否符合规定;巷道贯通是否按措施执行、贯通后通风系统是否及时调整;通风设施是否完好,是否有损坏通风设施情况;重点失修巷道维修进度等。
峰峰集团关于防止突出管理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元月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条突出矿井必须成立防突专门机构,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有关防突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各部门及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防突专题研究要有专门会议记录,对形成的决议要有跟踪反馈。
矿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分管副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范围内的防突措施。
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矿井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2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必须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3条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 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4条突出矿井必须制定符合本矿井实际状况和条件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防突机构、生产、技术、通风、瓦斯抽采、安监等部门审查后,报集团公司通防管理部备案,并至少每年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修订一次。
综合防治突出措施的内容包括区域预测的结果、开采保护层的保护范围、区域预抽措施有关参数、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方法、指标及临界值、区域验证、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敏感指标及临界值、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及其效果检验方法、敏感指标及临界值、安全防护措施、瓦斯地质管理等。
预防瓦斯超限及瓦斯超限追查制度
预防瓦斯超限及瓦斯超限追查制度为预防瓦斯超限,认真吸取瓦斯超限事故教训,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预防瓦斯超限及瓦斯超限追查制度如下:一、瓦斯涌出造成瓦斯超限1、对瓦斯重点地区制定相应的瓦斯治理措施,瓦斯治理措施必须及时到位,并严格落实;因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超限,罚责任单位1000元、行政井(区)长500元、安全井(区)长500元;2、瓦斯重点面必须及时施工钻场(本煤层、仰角钻场),钻场施工完后抽放科及时进行瓦斯抽放;钻场未及时施工罚责任采区1000元、行政井(区)长500元,未及时进行瓦斯抽放罚抽放科1000元、行政科长500元;3、及时调整通风体系统,保证掘进重点面出口风量、采煤重点面风量充足;因系统调整不及时造成超限,罚通风区1000元、行政区长500元。
二、因监测探头、监测线路故障造成误报1、监测科按规定每7天对探头进行调校,每半月对井下探头更换一次,每10天检查一次探头易损部件,发现损坏及时更换,保证探头显示数据真实、有效、可靠,防止探头误报;因未按规定进行调校、更换造成探头误报,罚监测科1000元、行政科长500元;2、监测科加强监测线路巡查工作,保证线路完好,发现线路破损、线路落地及时处理,防止线路故障引超的探头误报;因线路故障造成误报,罚监测科1000元、行政科长500元。
三、因管理不到位造成探头误报1、采区冲尘时,做好探头保护工作,防止探头进水引起误报;因冲尘使探头进水,造成误报,罚冲尘单位500元、安全井(区)长200元、冲尘人员100元;2、通风区各工作面瓦检员做好探头掩护工作,防止探头因放炮震坏、顶板淋水引起的探头误报;因放炮未掩护探头或因淋水未掩护造成探头误报,罚通风区500元、当班瓦检员100元;3、因片邦、冒落砸坏探头、砸断监测线造成探头误报,罚责任井(采)区1000元、罚责任行政井(区)长500元。
四、瓦斯超限追查1、成立瓦斯超限追查领导小组:组长:李井生、田春雨成员:史东广、李玉国、王来军2、接到瓦斯超限通知后,相关矿通风领导、井(采)区、通风区、监测科、安监处相关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内到达超限现场,调查超限原因;3、由安监部门牵头对超限事故进行追查,划清事故责任、对责任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在第二天矿早调度会上通报;4、针对超限原因,由相关领导制定相对的防范措施,下发至相关单位严格落实执行,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5、一年内同一责任单位同相原因发生两起瓦斯超限事故,罚款加倍、安全井(区)长免职;发生三起,行政井(区)长免职;6、安监处认真做好瓦斯超限报告,并记录在案。
公司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预防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指导思想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指导,建立健全瓦斯防治管理体系,强化瓦斯防治措施,实现瓦斯零超限,确保公司安全生产。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公司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2. 瓦斯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瓦斯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 通风科:负责公司通风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检修,确保通风系统安全可靠。
4. 技术科:负责公司瓦斯防治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5. 生产科:负责公司生产过程中的瓦斯防治工作,确保生产安全。
6. 工程科:负责公司瓦斯防治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7. 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的瓦斯防治工作。
四、瓦斯防治措施1. 通风系统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2. 抽采达标:按照规定进行瓦斯抽采,确保抽采达标,消除突出危险。
3. 监测监控: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实时监测、预警和处置。
4. 人员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瓦斯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 现场管理: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瓦斯防治措施,杜绝违章作业。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善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五、瓦斯超限处理1. 瓦斯超限预警:当瓦斯浓度达到预警值时,立即启动预警机制,采取措施降低瓦斯浓度。
2. 瓦斯超限报警: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时,立即启动报警机制,通知相关人员采取紧急措施。
3. 瓦斯超限处理: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关闭风门,撤离人员,隔离事故区域,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瓦斯浓度。
4. 调查处理:对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提出防范措施。
六、监督检查1. 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对公司瓦斯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瓦斯管理是煤矿的重要工作之一,要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有利于责任的落实和提升防范事故能力。
井下作业场所一旦发现瓦斯超限,现场任何人必须做到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而后汇报矿调度室。
为落实瓦斯管理责任,制定如下规定。
一、采掘工作面及井下其它地点出现瓦斯超限或局部瓦斯积聚时,瓦斯检查员应及时汇报矿调度值班员。
二、监测调度值班员发现瓦斯超限情况应立即汇报矿调度值班员。
三、矿调度室值班员接到汇报后,立即启动停产撤人程序,并汇报调度值班领导。
四、通风科值班领导、矿调度值班领导根据瓦斯超限情况组织处理,并分别汇报矿总工程师、矿长。
五、汇报、记录内容规定
1、接受汇报和向上汇报瓦斯超限,必须填写瓦斯超限记录,并保存备查。
2、瓦斯检查员汇报内容包括:瓦斯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汇报人姓名等。
3、矿调度室值班员接受瓦斯检查员、监测值班员汇报记录:瓦斯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汇报人姓名;向上汇报及领导安排记录:汇报时间、接受汇报人、瓦斯超限情况、瓦斯治理措施、谁制定的措施、谁下达措施执行命令、
谁在现场指挥、瓦斯治理结果、谁下达恢复供电和复产命令等。
4、监测值班员记录包括:超限传感器编号、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断电时间、复电时间、超限时长等。
六、瓦斯超限逐级汇报程序:
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或专职爆破工)电话汇报矿调度室,矿调度值班员应汇报矿调度值班领导。
公司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公司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做好公司瓦斯超限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保护公司财产,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特制定此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可能存在瓦斯超限风险的生产场所和设备。
第二章责任部门三、公司瓦斯超限管理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协助完成。
四、环保部门负责制定公司瓦斯超限管理工作方案,并落实到各个生产场所。
五、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协助环保部门,对瓦斯超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公司瓦斯超限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瓦斯监测六、公司成立瓦斯监测小组,由环保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联合组成,负责对公司内可能产生瓦斯超限的场所进行监测。
七、瓦斯监测小组应定期对生产场所进行瓦斯监测,记录监测结果,并进行分析。
八、瓦斯监测小组应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监测结果,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
第四章风险评估九、瓦斯监测小组应根据监测结果,对出现瓦斯超限的生产场所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瓦斯超限的可能危害和对策措施。
十、风险评估应包括瓦斯超限的原因、可能引发的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并提出解决建议。
十一、瓦斯超限的风险评估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五章控制措施十二、瓦斯超限的生产场所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瓦斯浓度不超限。
十三、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增加通风设备、加强设备维护、加强员工培训等措施。
十四、控制措施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预算和资金支持,相关部门应协助完成资金的筹措和使用。
第六章应急处理十五、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瓦斯超限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处理程序,确保在发生瓦斯超限事故时,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
十六、瓦斯超限应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紧急疏散、通风排瓦斯、封闭事故现场等措施。
十七、公司应定期开展瓦斯超限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救能力。
第七章管理考核十八、公司应建立瓦斯超限管理考核制度,对各个生产场所进行定期考核,对监测结果、风险评估、控制措施和应急处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1.引言瓦斯是企业生产过程中常见的有害气体之一,其浓度超限可能引发严重的安全事故。
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保持生产环境的良好状态,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瓦斯超限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的管理和考核体系,确保企业生产过程中瓦斯浓度始终处于安全范围内。
2.管理标准2.1 瓦斯浓度监测1.全部生产车间必需安装瓦斯浓度监测设备,并应保持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
2.瓦斯浓度监测设备应每天定时校准,确保准确可靠。
3.瓦斯浓度监测设备应能够及时报警并记录超限情况。
2.2 瓦斯超限处理1.一旦瓦斯浓度超出安全范围(依据国家标准规定),立刻执行瓦斯超限处理流程。
2.瓦斯超限处理流程包含:停止相关设备运行及时排出瓦斯泄漏点、开启通风设备等。
3.瓦斯超限处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应急处理演练。
2.3 瓦斯超限记录和报告1.每次瓦斯超限事件发生后,应立刻填写瓦斯超限记录表,并由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确认。
2.瓦斯超限记录表必需认真记录超限事件的时间、地方、原因、处理措施和结果等信息。
3.每月,应将瓦斯超限记录整理为报告,并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
3.考核标准3.1 瓦斯浓度监测考核1.每周,随机抽取不少于20%的生产车间进行瓦斯浓度监测设备使用情况的检查。
2.检查内容包含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时校准和记录,以及报警功能是否正常等。
3.对于监测设备存在问题的车间,应进行整改,并记录问题整改情况。
3.2 瓦斯超限处理考核1.每季度,对全部发生瓦斯超限事件的车间进行超限处理工作的评估。
2.评估内容包含超限处理流程的执行情况、处理措施的正确性和及时性等。
3.对于评估结果不合格的车间,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约谈,并提出整改要求。
3.3 瓦斯超限记录和报告考核1.每月,抽查不少于10%的瓦斯超限记录表和报告,检查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2.检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责任人员,并对问题进行整改。
3.对于因瓦斯超限记录和报告不规范导致的事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冀中能源办字…2012‟82号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防治瓦斯超限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集团公司矿井瓦斯防治能力,杜绝瓦斯超限事故,促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现将《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防治瓦斯超限暂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2月21日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防治瓦斯超限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国家瓦斯治理相关政策,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防止瓦斯超限,提升矿井安全保障能力,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一通三防”若干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瓦斯治理原则是: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可保必保,应抽尽抽;以风、以抽定产;区域防突治理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
第三条瓦斯超限的界定
矿井风流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各通风地点瓦斯报警浓度及以上时,属于瓦斯超限。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警浓度为1%的地点瓦斯浓度达到0.8%时,属于瓦斯预警。
第四条瓦斯超限事故的界定
除下列情况涉及范围内的瓦斯超限外,均属瓦斯超限事故:
(一)矿井反风演习、掘进工作面有计划的停电或停风、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瓦斯排放。
(二)采取水力掏槽、水力压裂、水力冲孔或深孔预裂爆破主
动卸压等防突技术措施的。
(三)采取抽采防突措施且评价达标,进行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时。
(四)按规定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调校时。
(五)因暴风雨或外界不可控因素造成停电、停风,因上级(本管辖系统外)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造成停电、停风,应急预案实施得当,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条开掘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的地点必须安装使用“双风机、双电源”,主、备通风机必须实现自动切换。
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或按突出煤层管理区域的局部通风主、备风机必须同时实现“三专供电”(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专用变压器)。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启动装置必须位于局部通风机上风侧;局部通风机安设地点到回风口之间巷道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并设置瓦斯检查点。
第六条高瓦斯、突出矿井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应采用2×30kW以上对旋轴流局部通风机供风,并安装风机变频装置, 风筒直径不得小于800mm。
第七条加强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和采掘工作面过钻场、老巷、老空和地质构造带的瓦斯管理。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和切顶线后方冒落不充分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禁止使用局部通风机处理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
第八条加强瓦斯地质预测预报工作。
矿井地质测量部门要根据实际揭露资料及时与通风部门、防突机构共同修改矿井瓦斯地质图。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距未保护区边缘、断层、地质构造破碎带和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产状异常区域50m以前,必须制定专门防突措施。
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m)时,必须先探后掘,确保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7m。
第九条加强矿井揭露煤层管理。
突出矿井非突出煤层、高瓦斯矿井各煤层的新水平开拓工程首次揭煤和突出煤层石门揭煤,要避免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应力集中带揭煤,避免小角度、长距离揭煤。
层位、构造探测不清不得揭煤,揭煤设计必须对整个揭煤施工流程做出时间安排。
石门远距离爆破揭煤期间,必须由主管技术或安全的矿级领导现场指挥作业。
第十条重点加强转型期矿井瓦斯管理。
经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采掘工程进入原鉴定报告圈定范围以外,或者矿井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采深增加超过50m,或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测定参数进行鉴定。
建立健全矿井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如煤层资料不清楚或指标超标的,一律按突出煤层进行管理。
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3 m3/ min或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5 m3/ min的,必须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矿井瓦斯防治专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第十一条各瓦斯抽采矿井必须提高瓦斯抽采装备水平,完善瓦斯抽采计量手段和考核机制,保证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与抽采达标煤量相平衡,计划开采煤量严禁超过抽采达标煤量。
第十二条采煤工作面判定抽采达标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超过0.8%或上隅角出现局部瓦斯积聚的,必须采取降产直至停产等措施。
第十三条采煤工作面采用高位瓦斯抽采钻孔治理瓦斯的,钻场间距不得大于70m;瓦斯涌出量超过20m3/min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实现高、低负压瓦斯分源抽采,抽采管路直径不得低于Φ300mm。
第十四条应抽采的采掘工作面投产前必须进行抽采评价,抽采不达标的工作面必须补打钻孔进行强化抽采,直至达标,否则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第十五条施工水力压裂钻孔、区域防突措施孔、石门揭煤穿层钻孔时必须安设防喷装置,将喷出的瓦斯引入专用回风巷或抽放系统中。
第十六条炮掘工作面回风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8%,否则必须停止生产,采取缩小循环进度、加大风量、预抽瓦斯等措施,瓦斯浓度降到规定范围内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七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24h连续运行,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安全监控各类传感器(包括高
浓度瓦斯传感器)设置和调校符合有关规定,按规定进行瓦斯超限断电闭锁和瓦斯风电闭锁功能测试;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值班人员必须向值班矿领导汇报,依据相应处置预案进行处理,汇报和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建立瓦斯浓度异常预警管理机制,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预警值,必须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设定瓦斯管理十条“红线”,凡触犯“红线”的责任人,给予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二)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三)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四)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
(五)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
(六)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超采超掘。
(七)虚报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
(八)故意破坏瓦斯抽采设施、通风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九)未执行有掘必探,石门误揭煤层。
(十)瓦斯检查假检。
第十九条矿井应制定瓦斯事故汇报和处理应急预案,明确值班矿领导、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瓦斯检查工、安全监测工、井下带班人员和作业人员等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的汇报和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必须从设计、生产安排、生产管理、瓦斯治理措施落实、现场瓦斯管理及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全面分析,查明瓦斯超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因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瓦斯超限或因人为原因引起误报警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安全监控系统引起的误报警,应对故障原因进行分析,制定专项预防措施。
第二十一条瓦斯超限事故执行分级追查处理制。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在 1.5%以下的,由当班矿值班领导组织处理;瓦斯浓度达到 1.5%~3.0%及采掘工作面长期处于临界状态的,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追查处理;瓦斯浓度达到 3.0%以上的,由子公司组织追查处理。
追查必须有记录、有处理结果、有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工作部 2012年1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