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日新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3月) 201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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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日新能: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2010-04-22

拓日新能: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2010-04-22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全文§1 重要提示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陈五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红英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芳梅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单位:元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增减变动(%)总资产(元)977,883,476.96901,812,361.81 8.4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719,100,324.38704,566,498.67 2.06%股本(股)288,000,000.00288,000,000.00 0.0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2.50 2.45 2.04%本报告期上年同期增减变动(%)营业总收入(元)78,018,192.9652,180,095.09 49.5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14,533,825.7110,652,723.97 36.4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26,927,648.0112,863,544.89 109.33%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0.093500.04466 109.36%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504660.03699 36.43%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504660.03699 36.43%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04% 1.55% 0.4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1.94% 1.44% 0.50%率(%)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684,203.57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367,624.22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13,719.65所得税影响额-313,011.91合计752,535.53对重要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说明无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37,263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种类中国建设银行-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750,289人民币普通股数基金邢雅江500,000人民币普通股中国工商银行-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303,821人民币普通股金(LOF)何怀斌294,604人民币普通股杜伟292,285人民币普通股薛刚287,951人民币普通股翁按春257,327人民币普通股邢远216,392人民币普通股中国建设银行-诺德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200,000人民币普通股资基金海鳌(厦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85,129人民币普通股§3 重要事项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不适用1、营业总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49.52%,主要是新产品拓展、销售规模扩大,市场行情回暖。

大富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XXXX年10月

大富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XXXX年10月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二零一零年十月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3)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4)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7)第五章附则 (8)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2、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以下简称“《第15 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3、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九洲电气: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6月) 2010-07-01

九洲电气: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6月) 2010-07-01

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报使用人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年报的其它内容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准油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8月) 2010-08-18

准油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8月) 2010-08-18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的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财务部负责人以及公司内部负责年报数据提供的部门负责人及直接经办人、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第二条所列人员在公司年报披露工作过程中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或未勤勉尽责,导致报出的年报信息中出现重大差错,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及公司其它管理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是指报出的年报信息中有瞒报、错报、漏报的情况,使用这些信息将导致或已经导致公司年报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的。

第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避免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第五条公司各单位在为编制年报提供材料时,均由各单位负责人、责任人签字后提供,以便于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公司及时进行追究与处理。

第六条公司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2、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3、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4、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因下列行为造成报出的年报信息中出现重大差错,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2、违反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新疆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4、其他未勤勉尽责行为。

奇正藏药: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7月) 2010-07-09

奇正藏药: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7月) 2010-07-09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 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按规 定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重大 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提出相 关处理方案,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述,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尤夫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10月) 2010-10-29

尤夫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10月) 2010-10-29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由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二)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三)年报信息披露发生业绩预告修正;(四)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等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其他差错;(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3、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1. 背景为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公众的利益,上市公司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场准则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信息,特别是对于重大差错应该采取追究责任的措施,从而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因此,本文将探讨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制度。

2. 定义所谓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的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偏差、不真实或者遗漏重要信息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涉及业务重大事项的披露不当;•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和不当处理的情形;•存在违规行为和违规操作的行为。

3. 需求对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需求,主要有以下方面:3.1 维护市场秩序和诚信上市公司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投资者的决策和市场的稳定至关重要。

因此,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诚信。

3.2 加强公司治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可以使上市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制度执行,约束公司管理层和相关人士诚信履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3.3 保护投资者利益通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其因为信息披露不当而导致的投资风险和损失,从而增强其信心和信任度。

4. 意义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有着深远的意义。

首先,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提高信息披露含金量,规范其日常运作,防范诈骗和欺诈行为,增强其自身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性。

其次,对于投资者而言,可以增强其保护和维权的意识,避免盲目跟风和盲目跨界投资,增强其投资决策的理性和科学性。

最后,对于整个市场而言,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降低投资风险,增强市场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5. 制度设计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关键要素:5.1 定义和界定制度应该明确界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和标准,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范围和标准,包括公司高管、内部部门负责人、信息披露专员等。

思源电气: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6月) 2010-06-24

思源电气: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6月) 2010-06-24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下属公司(包括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下同)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中介机构。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差错追究制度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差错追究制度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经2011年3月22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水平,落实年报信息披露责任,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监局的其他有关规定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遵循的原则: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2、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3、追究责任与教育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内容第三条年报信息披露涵盖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年报财务报告及附注;2、年报中除财务报告及附注以外部分、年报摘要、《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系列议案、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内控报告评价核实意见》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说明》、公司独立董事提出的相关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与会计师就年报审计的相关沟通文件、保荐代表人出具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3、业绩预告;4、业绩快报;5、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文件。

第四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年报(含年报摘要)正文及其他年报配套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上交所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通知、备忘录等,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2、财务报告的内容或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3、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真实理解;4、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5、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6、证券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7、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的事项;8、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1)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① 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② 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③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④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拓日新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理制度(2011年4月) 2011-04-22

拓日新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理制度(2011年4月)
 2011-04-22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效益的持续增长,根据《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下列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规模和绩效为基础,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目标进行综合考评确定。

第四条对于公司引进高级管理人员或对公司有杰出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可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适当参考引进高级管理人员原有的薪酬水平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贡献情况另行拟订其薪酬激励方案。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确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和效益相适应的原则;(二)与绩效挂钩,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三)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的标准和构成第六条公司独立董事每年给予固定津贴人民币8万元(含税),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不享有董事津贴;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监事每年给予固定津贴人民币5万元(含税)。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按照其资历、所任岗位职责及公司对应该岗位的薪酬及绩效考核奖励标准执行;同时给予其所任董事、监事的固定津贴1.8万元。

上述人员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他职责或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其在公司担任的最高职务,按照职务与岗位责任等级、能力等级,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确定,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

按月发放,每年可调整一次,上述人员的年度工资范围在人民币10 - 50 万元之间。

绩效工资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每月根据职位设定的年度KPI指标完成率及岗位绩效评价结果计算发放。

绩效工资的计算方式如下:职位绩效工资占基本工资的比例效益工资计算公式总经理50% 0.5×p×a营销副总45% 0.45×p×a生产副总45% 0.45×p×a研发副总45% 0.45×p×a工程技术副总45% 0.45×p×a董事会秘书45% 0.45×p×a财务总监45% 0.45×p×a其中p 为员工年度职位每月的基本工资;a 为个人绩效成绩产生的基本工资系数,根据分管工作的KPI 指标考核结果计算。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相关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四)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六)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七)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模塑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8

模塑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8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0年4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40 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中国证监会公告[2009]3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公司财务、会计、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会同财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水晶光电: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 2010-04-15

水晶光电: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 2010-04-15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报使用人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年报的其它内容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第五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1)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2)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3)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4)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5)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7)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拓日新能: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0-23

拓日新能: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0-23

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10-054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已于2010年10月15日以电子邮件及送达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管发出,会议于2010年10月21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A栋803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及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

公司部分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五奎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1.审议通过了《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公告编号:2010-055)详见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入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在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全面深入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通知》(深证局发【2010】109号),公司组织开展了全公司范围内的自查自纠工作和整改提高,现已完成整改工作并形成《关于全面深入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3.审议通过了《关于防止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防止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0〕59号),公司对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的建立情况和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严格细致的自查,现已完成自查工作并形成《关于防止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背景在当前企业信息化程度高度发达的情况下,管理层需要在尽可能短时间内完成大量财务数据汇总与处理,以及信息披露工作。

这增大了财务人员与管理层在信息汇总和披露过程中出现重大差错的风险。

近年来,由于财务数据的重要性和公众对企业财务信息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差错信息披露案例频繁出现。

而针对重大的差错需要企业建立起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以保护公司的声誉和投资者的权益。

制度设计管理层责任公司管理层应对信息披露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信度承担相应责任,应未雨绸缪,建立和完善完善信息披露差错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上市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披露。

角色分工在责任追究制度中,应有明确的负责人,涉及到的责任追究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高管、财务人员、审计以及监管机构等。

责任追究人员要根据不同的角色、负责区域,制定出相应的责任追究方案。

差错情形判定对于信息披露中的重大差错情形,公司应该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差错责任人,实现差错责任的追究,要求建立明确、透明、规范的惩罚机制。

具体的责任追究方案应根据具体的财务数据,确定差错情况是否严重,是否对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再由责任追究人员根据情况确定责任追究对象。

差错责任追究一旦发现信息披露中出现了严重的差错情形,公司应当迅速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公司应当及时地向外界公布相应的差错情形和公司的处罚决定,增加信息透明度。

责任追究应以目的、程序、程序等原则出发,针对受到差错影响的人需在合法程序下追究法律责任。

控制措施为预防和识别重大差错风险、防范和减少差错风险,公司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例如设置相应的内部控制程序和审计流程、制定预算和预测等。

公司应当确保资金使用和财务数据的记录与汇总是真实和准确的。

后续改进随着市场环境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变化,公司也需要不断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和强化内部审计流程,在不断优化现有责任追究制度基础上建立风险监测与预警机制,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与水平。

海螺型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 2010-04-08

海螺型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 2010-04-08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相关单位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遗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遗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3、违反公司《章程》、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胜利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3月) 2010-03-26

胜利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3月) 2010-03-26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证券法》、《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1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制度,或违反国家财会部门相关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整体年报时间计划,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延误等影响的;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东方日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0年11月) 2010-11-09

东方日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0年11月) 2010-11-09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和监事会办公室;(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所属子公司的负责人;(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宗旨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宗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信息和重大事项,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发展动态,满足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行使股东权利的需要,并通过信息披露推动公司发展。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一)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

(三)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2、定期报告披露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实际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

4、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

5、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1、发现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后,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2、公司应当及时对重大差错进行更正和公告,并在公告中详细说明差错的性质、原因、影响以及更正后的财务数据等内容。

3、公司应当对重大差错的责任进行认定,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一)责任追究的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有责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3、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二)责任追究的形式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扣发薪酬。

3、降职、撤职。

4、解除劳动合同。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三)责任追究的对象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3、参与年报编制、审核、披露等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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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日新能”或“公司”)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注: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

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1)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2)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3)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4)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 万元;
(5)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7)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三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 3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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