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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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加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更好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满足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中长期资金管理需要,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及所代表的机构或个人。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邮编: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10日。

附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12月10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行为,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构定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通过接受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合格投资者委托、发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以实现资产长期保值增值为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经营原则)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稳健审慎开展业务经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服务业中的主要撑柱,已经成为一家相当重要的企业,并且具备着重要的政治与经济作用。

在服务国家重要的金融政策的同时,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也受到很多的关注与监督,这就是为什么保险公司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约束董监高任职资格的原因。

为了实现保险公司的有序管理,确保保险服务水平,我国已经制订出相应的董监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此来充分把握对保险服务质量的保障。

二、主要内容(1)任职资格核准保险公司由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构成,根据《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公司证券发行及交易管理条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获得相关机构的批准,以便正式任职。

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的核准采取的是审查审批的形式: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任职信息需要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后,方可正式任职。

(2)任职条件及资格要求(a)董事会成员1.有保险学、经济学、金融学、法律、会计学等相关专业的高等学历;2.保险行业有超过10年的从业经历或在政府机构、企业有着超过5年的管理经验;3.导诚信、秉持公平公正的精神,负有爱国、尊重他人的责任感;(b)监事会成员1.有保险学、经济学、金融学、法律、会计学等相关专业的高等学历;2.保险行业有丰富的知识,有超过5年的保险行业从业经历;3.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全面把握保险公司的运作情况;(c)高管层成员1.有保险学、经济学、金融学、法律、会计学等相关专业的高等学历;2.保险行业有良好的了解,有超过3年以上的保险行业从业经历;3.够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情况,制定相关的管理政策与规则,使发展更加合理有序。

三、总结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旨在保障保险服务质量,确保保险公司的管理合理有序,这就需要认真审查任职的资格要求,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任职信息。

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可以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作用,为保障保险服务水平做出贡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0-01-26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一月八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保险公司新设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职位申请表(标准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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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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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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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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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证书
其他说明:
电脑
水平
□差 □一般 □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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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软件:
持有证书
其他说明:
培训
经历
年 月至 年 月
培训内容
所获证书
当地联系人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或手机 (本条资料作为公司员工紧急情况时使用,请员工务必认真填写;如通讯地址有变更,须第一时间通知公司行政办公室)。
姓名:通讯地址:电话:
本人保证上述资料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本人愿接受公司无偿之解聘。
本人签名:填表日期:
以下由公司填写
试用部门: 职务:
工资定级: 社保:
部门领导意见:
签名:
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
行政部意见:
签名:
副总经理意见:
签名:
总经理意见:
签名:
正式报到日期:年月日

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条件

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条件

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条件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通常由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来确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条件的一些基本要求:
1. 年龄限制:通常,董监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但也可能存在其他年龄限制。

2. 学历背景:大部分情况下,董监高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如本科及以上学位。

具体要求可能因国家、地区以及不同职位而有所不同。

3. 从业经验:董监高通常需要具备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特别是与保险行业相关的经验。

这些经验可能包括在保险公司或金融领域从业的经验,或者在相关行业担任高级管理职位的经验。

4. 职业素质和道德标准:董监高需要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标准,包括诚实守信、责任心、专业能力等。

5. 无犯罪记录:通常要求董监高没有严重违法犯罪记
录。

6. 健康状况:董监高需要符合身体健康的要求,以确保能够履行职责。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条件的基本要求。

具体要求可能因国家、地区和不同的公司而有所不同。

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参考当地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或咨询专业人士。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21•【分类】问答正文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答记者问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保险高管规定》)。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发布《保险高管规定》的背景是什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司运营、业务开展、风险管理等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为规范保险业高管人员管理,调整优化审批范围和任职条件,引导保险公司完善用人标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时适应监管形势需求,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提高监管质效,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高管规定》。

二、《保险高管规定》对任职资格审批范围作出了哪些主要修改?首先,《保险高管规定》将部分职位由任职资格审批改为报告管理。

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不再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批。

其次,已取得任职资格核准的高管人员,在任职中断时间未满1年的情况下,如果拟兼任、转任、调任职务对经济及金融从业年限的要求、对任职经历的要求以及对专业资格的要求均不高于原职务,可在全国范围内同类保险公司担任同级或下级机构职务,不再需要重新核准,只需按规定报告。

例如,经任职资格审批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调任同一保险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调任、兼任同一保险公司副总经理或转任同类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均不再需要重新核准。

三、《保险高管规定》对由审批改为报告管理的职位作出了哪些管理要求?为配合《保险高管规定》实施,我会制定了配套规范性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负责人管理的通知》,对相关人员报告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条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守法,无犯罪记录;2.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相应职务;3.具有较好的团队合作意识和领导能力;4.未被相关监管部门列入失信名单或违规名单。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程序1. 提名程序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应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提名程序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并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批准。

2. 资格审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应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有关管理机构审议,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保证其资格合法有效。

3. 任职程序经资格审查合格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任职手续,签署书面聘任合同,并向公司监事会或相关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守则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以下守则:1.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和客户利益;2.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参与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交易;3.必须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他人;4.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侵犯客户权益。

五、违反规定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移送司法机关等。

六、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变更,须经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备相关监管部门。

以上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望相关人员遵守执行。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事项服务指南(1)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事项服务指南(1)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事项服务指南(1)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是保险行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审批事项,其涉及人员的任命和担任高级职务的能力和资格。

以下是关于该服务指南相关的内容。

一、服务对象该服务指南适用于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等职务。

二、审批机构对于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批,主要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进行审批。

三、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具有以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声誉和职业操守,无不良记录;2.具有清晰的思路和较强的组织能力;3.具有一定的领导和协调能力;4.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5.具有本人实际工作经验和业绩,符合本公司的要求;6.无患有影响担任职务的疾病或缺陷。

四、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1.保险公司的暂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表;2.个人简历及职业经历;3.个人信用报告;4.近期的一寸免冠彩色照片;5.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审批流程1.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给保监会;2.保监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3.若初审通过,保监会将申请材料转交给省级保险监管机构审批;4.省级保险监管机构进行复审,并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5.复审通过后,申请人须再次提交申请材料至保监会;6.保监会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列入保险公司任职人员资格数据库。

六、注意事项1.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为中国保监会的重要工作之一,申请人应注意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申请人应遵守保险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经常更新和学习新的保险知识;3.申请人应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不断创新和完善自身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够对保险行业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规范行业行为起到积极的作用。

董监高调查表模板(IPO)

董监高调查表模板(IPO)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事务所现对A股份有限公司(“A公司”)以及其关联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为全面和真实了解公司的情况,请您仔细阅读填表说明并真实、完整、准确地回答本调查表所列载的问题。

填表说明:1、本表所调查的内容,为截至本表签署日期间可能发生或存在的事项。

2、填写本表是填表人配合公司工作而须履行的职责。

填表人应当如实、全面填写相关内容,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此表由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填写。

4、单独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内容仅由高级管理人员填写,其他人无需填写。

(填表说明:请全部填写,没有的填“无”,不适用的斜划线“/”)填表人:【】职务:【】填表时间:【】年【】月【】日填表说明:下表中序号仅为示例,请填表人根据实际情况披露全部情况,若内容较多,可另附表格或文字说明,并在另附表格或文字说明文件上签署姓名及日期。

填表说明:下表中序号仅为示例,请填表人根据实际情况披露全部情况,若内容较多,可另附表格或文字说明,并在另附表格或文字说明文件上签署姓名及日期。

附表三:本人关联方的情况(一)请逐一填写下列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

(二)请逐一填写以下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情况填表说明:1、控制或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填表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A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中,“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下表中“控制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持股情况、任职情况等。

2、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填表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A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中,“施加重大影响”包括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保监发〔1999〕10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1.11【实施日期】1999.01.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10号)各保险公司:为加强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机构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委”)制定了《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现予发布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保监委反映。

特此通知附件: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一日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机构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包括中资、外资、中外合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

中资保险机构是指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资(含外资参股)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外资保险机构是指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其他中介性质的保险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对保险机构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支机构的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主任、副主任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其他主要负责人。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服务指南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服务指南

行政审批指南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45015。

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28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四、受理机构中国保监会办公厅五、决定机构中国保监会六、审批数量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一)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1.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2.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3.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具体条件如下:1.董事、监事。

申请人应具有以下经历条件:(1)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

(2)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2.董事会秘书。

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3.独立董事。

申请人除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备5年以上财务或者法律工作经验;(3)担任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较强的识人用人和薪酬管理能力,具备5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2.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年第1号,2014年1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六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七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管理规定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管理规定高管人员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管理普遍存在许多问题!所以,对于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的管理要做好哪些规定呢?下面就赶紧跟着店铺一起来了解下吧!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营业的各类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包括总公司营业部)、中心支公司(包括分公司营业部)和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保险公司任命总公司精算部门、财务会计部门、资金运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核准或备案。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管理。

中国保监会审核和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保监会派驻各地的办公室、办事处和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所在地派出机构)审核和管理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资格取消和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分为核准制和备案制。

保险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保险公司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前应取得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时应同时报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七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能胜任工作所必需的学历、专业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记录。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是()否()
(六)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是()否()
(七)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是()否()
(八)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是()否()
(九)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调查
是()否()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是()否()
(七)曾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是()否()
(八)申请时仍在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中工作或者持有股份
是()否()
(九)曾被金融监管机构不予许可、不予受理任职资格申请
是()否()
(十)还存在其他影响保险监管机构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应予申报的情形
是()否()
是()否(罚
是()否()
(二)曾接受过司法机关、纪检或监察部门的审查
是()否()
(三)曾受过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是()否()
(四)曾受过保险行业组织处分
是()否()
(五)曾有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的到期债务等不诚信行为
是()否()
(六)曾对重大工作失误或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不得担任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各种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是()否()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是()否()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法定代表人或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或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新规下月起施行

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新规下月起施行

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新规下月起施行银保监会网站6月21日消息,为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完善保险公司公司治理机制,促进公司稳健运营,提升监管质效,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保险高管规定》)。

《保险高管规定》共56条,主要对需经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范围、任职资格条件、核准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重点调整了任职条件和审批范围,以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引导公司建立专业管理队伍,稳健合规开展业务经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时加强任职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保险高管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发布实施《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业务活动做出了相关规定。

一是界定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概念范畴,《办法》明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包括面向投资者开展的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明确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二是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

《办法》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一类是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

《办法》现阶段允许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

三是提出从事销售业务活动应当持续具备的条件。

這三类银行保险机构要立“生前遗嘱”6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版“生前遗嘱”机制——《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这意味着,银行保险机构“生前遗嘱”自此正式制度化。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年第4号《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险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实现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以下简称财务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企业价值管理活动的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财务负责人职位。

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未经核准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第四条财务负责人应当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和职业准则。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财务负责人的任职和履职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管理第六条财务负责人应当具有诚信勤勉的品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具备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担任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二)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四)具有国内外会计、财务、投资或者精算等相关领域的合法专业资格,或者具有国内会计或者审计系列高级职称;(五)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会计、精算、投资或者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六)对保险业的经营规律有比较深入的认识,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七)能够熟练使用中文进行工作;(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06•【文号】保监发〔2016〕38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38号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的任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负责人。

合规负责人全面负责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是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公司应当在任命合规负责人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该拟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未经核准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二、合规负责人应当具备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担任合规负责人,除应当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二)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基本的民事法律,熟悉保险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范;(三)熟悉合规工作,具有一定年限的合规从业经历,从事5年以上法律、合规、稽核、财会或者审计等相关工作,或者在金融机构的业务部门、内控部门或者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工作5年以上;(四)具备一定的合规管理能力,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过2年以上管理职务;(五)具备在中国境内正常履行职务必需的时间;(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拟任合规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金融监管部门工作经历的,不受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限制。

三、存在《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规定的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得担任合规负责人。

四、保险公司任命合规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拟任合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三)拟任合规负责人已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的证明或者说明材料;(四)拟任合规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五)对拟任合规负责人品行、合规意识、法律专业知识、合规管理能力、合规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六)拟任合规负责人劳动合同签章页复印件;(七)拟任合规负责人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应当提交最近两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八)拟任合规负责人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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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申请表
拟任人姓名:
拟任职公司:
填报日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保险机构人事部门填制。

二、本表一式三份,并电子文档一同报送监管机关。

三、“学历”、“学位”、“毕业院校”、“毕业时间”按取得的最高学
历、学位填写。

四、“核准文号”指监管机关原核准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的文号。

五、“学习经历”自大学(专科或者本科)填起。

六、“培训经历”指三个月以上的境内、外培训。

七、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直系亲属长期居住境外
的,请将居住国别、起始时间等有关情况简要填写在“备注”
栏中。

八、“本人声明”由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手书以下
内容并签字:本表记载内容符合我本人的真实情况。

九、“保险机构声明”由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分支机构主要
负责人手书以下内容并签字:经我单位审查,本表记载内容真实。

十、填表应当准确、完整,无相关内容的应当在相应表格中填写
“否”或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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