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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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城市管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保证资金所支持的各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根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专项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行业主管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应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客观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形成相应的评价结果。

第四条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审核省级有关部门通过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报送的绩效目标,并予以确定和下达;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所支持各项工作分别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附后)。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并适时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专项资金所支持各项工作具体情况操作。

第七条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是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等。

第八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是绩效目标,相关规划、政策、制度,预算管理等财政制度,相关行业标准及规范等。

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汇总绩效评价报告并提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后报财政部。

第十条绩效评价结果应量化为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分级。

综合评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75(含)-90分的为“较好”,60(含)-75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结果是专项资金奖罚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按照绩效评价结果,通过调整专项资金拨付进度和额度等方式,督促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和相关工作加快实施。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印发给 你 们 ,请 结合 本地 区 、本 部 门实 际 ,认真
贯 彻执 行 。

危 机 意 识和 责任 意 识 ,树 立绿 色 、低 碳 发展 理
念 ,进 一 步把 节 能 减 排 作 为落 实科 学 发 展观 、 加 快转 变经 济 发 展 方 式 的 重要 抓 手 ,作 为检 验
经 济 是 否 实现 又好 又 快 发展 的重 要 标 准 ,下 更
大 决心 ,用 更 大 气 力 ,采取 更 加 有 力 的政 策 措 施 ,大 力推 进 节 能 减 排 ,加 快 形 成 资源 节 约 、 环 境 友 好 的生 产 方 式 和 消 费模 式 ,增 强可 持 续
发展 能力 。 三 、严 格 落 实 节 能 减 排 目标 责 任 , 进 一
步 增 强 全 体 公 民 的 资源 节 约和 环 境 保 护 意 识 ,
落 实 小到 位 、推进 难 度增 大 、激 励 约束 机制 不健 全 、基础 工 作薄 弱 、能 力建 设滞 后 、监 管不 力 等
问题 。这 种 状 况如 不 及 时改 变 ,不但 二五 十 节
深 入 推 进 节 能减 排 全 民行 动 , 形成 全 社 会 共 同
“ 二五 ”节 能 减排 约 束性 目标 ,加快 建 设 资源 节 十
约 型 、环境 友好 犁社会 。
绩管 理 ,实 行 问责制 和 “ 票 否决 ”制 ,并对 成绩 一
突 出的地 区 、单 位和 个人 给予表 彰 奖励 。
三 、调整优 化产 业结构
( )抑制 高 耗 能、 高排 放行 业过 快增 长 。严 六 格控 制 高耗 能 、高 排放 和产 能 过剩 行业 新 上项 目, 进 一 步 提 高 行 业 准 入 门槛 , 强 化 节 能 、环 保 、 十 地 、安 全等 指标 约 束 ,依法 严 格节 能评 估 审查 、环 境影 响 评价 、建 设 用地 审查 ,严格贷 款 审批 。建 立

“十二五”时期浙江省城镇污水管网建设规划研究要点

“十二五”时期浙江省城镇污水管网建设规划研究要点
浙江建 筑 , 2 第 7卷 , 7期 ,0 0年 7月 第 21
Z ein o s u t n,Vo. 7,No 7,J 12 1 h j g C n t ci a r o 12 . u.0 0
“ J一 一 I

五" 时期浙江 省城镇 污水 管 网建 设规划研 究要点
K y P it ft e Pln ig o o wa e Pie Ne wo k Co sr ci n e o ns o h a nn fT wn Se g p t r n t t u o
目前 , 江省 一 些 城镇 污 水 管 网建设 缺 乏 可 操 浙
作性 强 的污水 专项 规 划 指 导 , 使 敷 设 的 污 水 管 网 致
不成 系统 。常 出现 城 镇 污 水 管 网大 管接 小 管 , 以及 区与 区之 间 , 下游 之 间污水 管标 高 不衔 接等 现象 。 上 很 多地 方城 镇污 水 管 网工 程设 计存 在 设计 质量 较差 的主要 原 因是地 质 初 勘 资料 、 量 资 料 等 工程 设 计 测
6 9
表 2 全 省 污 水 处 理 厂 现 状 负荷 率情 况 汇 总
( ) 高 污水 收集 率 为 目标 的城 镇 污水 管 网建 1提 设 。“ 十二 五 ” 间 浙 江 省 设 区城 镇 污 水 处 理 率 达 期 到 8 % 以上 , ( ) 5 县 市 污水 处 理 率达 到 7 % 以上 , 5 建 制 镇 污水 处理率 达 到 6 % 以上 ; 5
2 2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污 水 管 网 规 划 设 计 系 统 性 不 强 .
() 2 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负荷 率为 目标 的城 镇污 水配套 管 网建设 。为 了满 足 污水 处 理率 要求 , 十 二 “ 五” 浙江省城镇 污水平均 收集率 目标确定为 7 %以上 。 5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xls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xls

(150mg/L)或城镇污水处理厂年均进水COD浓度同比增长4%得
1分;
4.城镇污水处理厂年均进水COD浓度小于250mg/L(150mg/L)
或城镇污水处理厂年均进水COD浓度同比增长幅度小于4%得0分
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1.上一年污水处理率超过85%、或污水处理能力增幅超过全国平 均增幅5个百分点的,得4分; 2.上一年污水处理率超过75%、或污水处理能力污水处理率增幅 4.0 不低于全国平均增幅,但超过全国平均增幅不超过5个百分点 的,得2分; 3.上一年污水处理率超过65%、或污水处理能力低于全国平均增 幅、但增幅大于0的,得1分; 4.上一年污水处理率低于65%,但处理能力不增加的,得0分。
4.0
1.地方资金足额配套(2分) 2.地方配套资金及时到位(2分)
6.0
1.建立资金使用专户;专款专用; 2.建立了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每项3分)
全市(县)范围评 价
全市(县)范围评 价
全市(县)范围评 价
资金使用 规范性
9 (9分) 资金使用范围
3.0
严格按照《“十二五”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 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使用

(0分)
1.0
项目前期资料及其批复、项目建设日志等、竣工材料等齐备有 效;设施建成后移交的具有相关手续。
21
资金管理 (10分)
工程款支付及时性
1.项目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无拖欠。(满足得4分, 4.0 未按合同规定的程序、额度、时间等支付工程款,出现一次扣1
分,扣完4分为止)
单个项目评价的算 术平均分
55%、建成投运3年内,负荷率不低于70% 得2分; (2)满足重点镇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1年内,负荷率不低于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陕政办发[2012]110号•【施行日期】201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1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21日陕西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为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结合我省《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及我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现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重新编制了《陕西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提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能力和水平为总体目标,明确了“十二五”期间的建设目标和任务。

规划范围为陕西省行政区内设市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县城、重点流域范围内的建制镇、常住人口在3万以上的建制镇,包括省级重点示范镇31个。

规划现状年为2010年,规划期为2011-2015年。

一、现状及问题(一)水污染治理取得的成效。

“十一五”以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紧紧围绕建设西部强省的奋斗目标,高度重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将其作为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大环保民生工程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工作任务,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污染减排工作成效显著。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2•【字号】青政[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青政〔2011〕40号)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促进全省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确保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努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污染减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实施污染物减排,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大举措。

“十一五”期间,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污染减排工作的重大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认真履行职责,各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环境保护成效不断显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全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重点区域和流域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有效地促进了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但全省环境形势总体依然严峻,部分区域和流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污染减排工作仍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

从经济发展形势看,青海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资源、能源消耗将会持续增长,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将处于长期的过程,污染物排放仍会持续增高,尤其工业集聚度较高的重点区域和流域污染物削减难度非常大,将给减排工作带来持续的压力。

从减排任务看,减排指标增加,空间却在缩小,任务仍很繁重。

到2015年,我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在2010年的基础上国家虽然给予了一定增幅比例,但由于我省污染物排放基数低、增长的绝对量十分有限,按照“十二五”期间全省GDP以12%的增长速度测算,四项主要污染物每年需完成的削减任务分别约为0.4万吨、86吨、1.4万吨和0.85万吨,如若GDP 增长速度超过12%,全省的污染减排任务将更加艰巨,减排形势不容乐观。

“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58 l
到2 1年 ,全 国所有设 市城市和县城具有污水 05
集 中处理 能力 。
— —
再生水规模 ( 万立方米/ 日)
注:I3 个重点城市指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 和省会城市 。 6
1 1 2O
3 8 85
பைடு நூலகம்
2 7 65
到2 1年 , 05 污水处理率进 一步提 高, 城市 污水处
“ 二 五 ” 时期 城镇 污水 处理 及 再 生利 用 主 要 指 标 十
指标 设 市城 市 2 1 拄 00 7. 75 2 1 年 05 8 5 新 增 75 .
模 、内容和布局 。
突出重点 ,科学引导 。重 点建设 和完善污水配套管
其中:
污 水
3 个重点城市 6
P l isR g lto sa dR ls oi e ,e ua in n u e c
l ,
双 I l l 乘 试 枧
I V a
统筹规划 ,合 理布局 。污水处理要 与经济社 会发展
水平相协调 ,与城镇 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 ,与环 境改善 要 求相适应 ,与环保 产业 发展相促进 ,合理确定建设规
工艺 。
污泥无害化
处 置率 ( ) %
设市城市
<2 5
7 0
其 中:3 个 重点城市 6
县 城
8 0
3 0
加强监管 ,促进 运行 。建立健全有效 的监管 和绩 效 考核制度 ,强化对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和运 营全过程 的监 督管理 ,促进设施正 常运行 。
( )主 要 目标 。 三
雨 污分 流 。对 已建 的合 流制排水 系统 ,要 结合 当地 条 件 ,加快实施雨 污分流改造 。难 以实施 分流制改造的 , 要采取截流 、调 蓄和处理 措施 。在有条 件的地区 ,逐 步 推进初期雨水 收集 与处理 。分流制雨水管道泵站或出 口

“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字体:大中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为加快建设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改善水环境质量,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编制了《“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提升我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能力和水平为总体目标,明确了“十二五”期间的建设任务,提出了保障《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是指导各地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

《规划》范围包括全国所有地区的设市城市、县城及建制镇(港澳台地区除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将其作为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大环保民生工程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工作任务。

“十一五”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积极落实国家部署,不断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

截至2010年底,我国城镇生活污水设施处理能力已达到1.25亿立方米/日,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已达77.5%,设施建设超额完成“十一五”专项规划的要求,化学需氧量(COD)污染减排贡献率占“十一五”期间全国COD新增削减总量的70%以上。

与此同时,我国仍存在污水配套管网建设相对滞后、设施建设不平衡、部分处理设施不能完全满足环保新要求、多数污泥尚未得到无害化处理处置、污水再生利用程度低、设施建设和运营资金不足、运营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简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镇污水的处理和再利用已经成为全国范围内重要的环保问题,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和规划,以期能够有效改善城镇污水治理水平,达到治污减排、再利用的目标。

本文主要介绍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以及建设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规划目标《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目标为,到2015年底,全国所有的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达标排放率达到99%以上,提高污水处理水平和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建设城市水环境治理体系。

规划实施方案充分考虑不同城市之间的差异和地方特点,城市污水处理应在土地利用规划、环保规划、城市规划等方面进行统筹规划,适应城市建设规模和发展趋势,采取灵活多样的处理技术和水源利用方式。

具体实施方案包括:1.科学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能力,建设适用于本地区特点的中小型、集约化污水处理设施,重点加强城市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城市污水管网建设。

2.加强污水处理技术研究和工艺创新,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处理技术和设备,提高污水处理水平和水资源利用效率。

3.加强重点中小市镇以及人口较少区域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善和提高农村污水处理水平,促进农村污水资源化、资源回收和土地利用效益。

4.推进水环境治理,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控制,加强水环境保护与水资源管理,实现城市发展与水资源利用协调发展。

建设过程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案城镇污水处理及再利用设施建设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其中,技术和资金方面的问题最为突出。

技术问题在很多中小城市中,由于历史原因和地理环境限制等原因,总体污水流量比较小,建设规模较小的污水处理设施显得缺乏经济优势。

因此,在这些城市中,需要提出更为适合的处理技术和设备,以期降低建设成本,提高处理效率。

解决方案包括:1.采用新型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包括地生植物系统(Wetland)、人造湿地、微生物气味控制系统等。

财建[2015]201号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5]201号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01号消息来源:中税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城市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部署,推进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海绵城市和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构建城市生态空间,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我们制定了《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6月1日附件: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支持城市管网建设、城市地下空间集约利用、城市排水防涝及水生态修复等城市生态空间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事项:(一)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及污水泵站建设;(二)海绵城市建设试点;(三)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四)城市生态空间建设其它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六条专项资金根据不同的支持事项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分配。

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及污水泵站建设事项的,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等对相关地区进行奖励。

用于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试点示范类事项的,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支持范围,在支持期内安排奖补资金。

第七条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年度支持重点领域,组织地方申报,并评审各地申报方案。

第八条地方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落实地方扶持政策措施及应承担的资金;(二)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申报,核实并提供相关材料;(三)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中央拨付的专项资金,组织实施相关工作,落实工作任务。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情况调查及核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情况调查及核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情况调查及核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6.17•【字号】鄂建办[2011]123号•【施行日期】2011.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情况调查及核定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1]12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武汉市水务局:根据财政部、住建部《“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266号),“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对国家重点流域县(市)及重点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项目予以“集中支持”,对其他地区予以“整体推进”,实行“以奖代补”。

为配合做好相关资金的核拨工作,并为后期绩效考核提供依据,现就开展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情况调查及核定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一)全省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包括已建、在建、拟建,下同)。

(二)全省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

二、调查内容(一)2010年底前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见附件一)。

(二)“十二五”期间计划建设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见附件二)。

三、报送程序(一)由各市、州、县、林区、建制镇对本地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情况认真组织调查摸底、核实论证,并按要求填报相关附表,提供有关批复文件或说明材料(装订成册),上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武汉市上报市水务局)。

(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武汉水务局)汇总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建制镇调查表(县市以上、建制镇分开汇总),形成汇总表(附电子版),连同相关批复文件及说明材料于6月27日前上报省厅。

其中,县市以上上报省污水处理专班,建制镇上报省厅村镇建设处。

2023年区县城镇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汇编2份)

2023年区县城镇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汇编2份)

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按照《XX省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XX发(20XX)XX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XX办发(20XX)XX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全市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共投资26. 76亿元。

各分项目标任务如下:(一)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全市投资XX万元,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13万吨/日,建设改造污水处理配套管网474. 3公里,新建污泥处理处置规模30吨(干泥)/日。

其中,市本级新增污水处理能力5万吨/日、配套管网建设长度106. 06公里,区县(市)及所属建制镇、重点镇新增污水处理能力合计8万吨/日、配套管网建设长度368. 24公里。

到2015年,全市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50%o(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全市投资74865万元,续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综合处理厂项目共计5个,处理能力1118吨/日,续建投资额18870万元。

新建垃圾处理项目1个,即市本级焚烧综合处理厂,处理能力700吨/日以上,计划投资额35000万元。

收转运设施项目共计6个,包括市本级1个及区县(市)5个,其中市本级项目转运能力570吨/日,运输能力720吨/日,投资额4050万元;区县(市)5个项目转运能力达602吨/日,运输能力1020吨/日,投资额4830 万元。

餐厨垃圾项目1个,即市本级餐厨垃圾示范项目,设计能力200吨/日,投资额4800万元。

分类收集示范项目1个,即市本级垃圾分类收集示范项目,设计能力IOoO吨/日,投资额7315万元。

到2015年,建制镇以上城镇生活垃圾基本达到“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要求,建立垃圾清运处置城乡统筹系统,垃圾综合处理能力显著提升,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进一步增强,市本级垃圾收运比例达到95%以上,全市城镇已收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8•【字号】苏政办发[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3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18日江苏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为加快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提高基本环境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4号)和《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现状(一)取得的成绩。

“十一五”以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省节能减排的总体部署,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累计投入580多亿元,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日趋完善,污水处理能力年均增长超过100万立方米/日、达1330万立方米/日,实现了城市、县城和太湖流域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

城镇污水处理质量不断提高,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在全国率先全面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太湖流域全面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任务。

探索构建城乡统筹污水处理机制,在太湖流域部分地区建立“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监管”的工作模式。

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其中,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改造技术攻关成果引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建设。

污水处理及管网建设项目管理及实施计划

污水处理及管网建设项目管理及实施计划

污水处理及管网建设项目管理及实施计划1.1 实施原则及步骤⑴ 本项目的实施应符合国内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和审批程序。

⑵ 建立专门的机构作为项目的执行单位(项目筹建处),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⑶ 由项目筹建处委派或指定专人担任项目实施的负责人,作为项目法人及用户代表。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决策、指挥、执行、招投标以及谈判与联络等均由项目实施负责人全权负责。

⑷ 工程的设计、设备采购、安装、土建施工、监理等均采用委托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确定的各履行单位应与项目的执行单位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违约责任应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⑸ 项目的执行单位应与项目的履行单位协商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于履行前提前通知有关各方。

⑹ 项目执行单位应为履行单位开展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项目履行单位也应服从项目执行单位的指挥和调度。

1.2 项目建设的管理机构为保证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应抽派各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组建项目的执行单位——项目筹建处,下设5 个职能部门:⑴ 行政管理:负责日常行政工作以及与项目履行单位的接待、联络等工作。

⑵ 计划财务:负责项目的财务计划和实施计划安排,与项目履行单位办理合同协议与手续,以及资金使用安排及收支手续。

⑶ 施工管理:协助项目的监理单位,进行项目的土建施工安装等的协调、施工进度与计划安排,施工安装质量的监察、监督、检查以及工程的验收工作。

⑷ 设备材料管理:与项目的监理单位一起,负责项目设备材料的订货、采购、保管、调拨、验收等工作。

⑸ 技术管理:负责项目的技术文件、技术档案的管理及组织入厂职工专业技术培训、技术考核等工作。

协助项目的监理单位进行设计图纸会审,处理有关技术问题。

1.3 项目的实施计划1 县城关镇城西污水处理厂工程实施进度初步安排如下:2016.10 完成项目的前期工作;2016.11 完成施工图设计和招标工作;2016.12 底动工兴建;2017.08 工程竣工验收。

1.4 运行管理及人员编制1.4.1 污水处理厂组织机构污水处理厂的组织机构如下:污污中水动维厂人劳行生档门车水泥心质力修长事资政产案卫处处控化工工办保财后技资绿理理制验段段公卫务勤术料化队生产工段管理机构辅助工段1.4.2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为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和效益目标的实现,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建议在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操作和维护管理方面采取以下措施:⑴ 配备专业齐全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包括给排水、生物、化学、电气、仪表、机械及自动化等专业) ,明确职责,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正常安全运行。

xx镇“十二五”污水管网建设规划情况汇报1

xx镇“十二五”污水管网建设规划情况汇报1

河西堡镇“十二五”污水管网建设规划情况汇报1河西堡镇“十二五”污水管网建设规划情况汇报各位领导、专家:按照省财政厅、住房和建设厅关于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专项资金平谷核查的通知要求,现将河西堡镇污水管网“十二五”规划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河西堡镇污水管网建设的现状河西堡镇处于金昌市委、市政府“一线三点”战略中心位置,是金昌市的计划单列镇,是国家建设部、发改委等六部委确定的全国1887个重点镇之一,是甘肃省发展改革试点镇,是全省第一工业大镇。

镇域面积664平方公里,城区规划面积28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平方公里。

全镇辖12个村,6个社区居委会。

总人口59442人,其中非农业人口39736人,城镇化率达%。

中央、省、市、县驻地企事业单位84家,中小企业416家。

20XX年镇域生产总值达按亿元,上缴税收2亿元,镇级达到2268万元。

河西堡镇污水管网从上世纪年代开始逐步,但发展一直缓慢。

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污水管网建设逐步加速,先后实施了广河路、玉河路、河雅路、金昌路、车站路、银河路、金河路、鸳鸯路等污水主干管网工程,总长约14公里,镇区管网覆盖率达到70%。

目前,镇区排水系统采用分流制。

雨水经道路就近排入河流。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初步沉淀后排入城区污水管道,生产废水要求自行处理达到污水排放标准后排入城区污水管道。

于目前镇区未建成污水处理厂,污水经主干管收集后,直接排入金川河及城外农田。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镇区现有排水管网覆盖率仅70%,部分新开发建设区域尚未配套完善污水管网,已经影响到新开发建设建区域项目的建设。

二是部分管网属20XX 年前建成,管径不能满足符合要求,出现瓶径现象;同时管网存在老化和渗漏现象。

三是镇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初步沉淀,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直接排入金川河或灌溉农田,污染水体和环境。

四是河西堡镇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严重的现状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主要行业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2]8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主要行业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2]8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主要行业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主要行业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2〕8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重点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1〕93号)有关规定,确保完成自治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2012年确定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年,进一步加大主要行业污染减排工作力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强加快主要行业污染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我区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国家核查结果是:全区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23.37万吨,减少2.67%(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13.027万吨,削减2.08%);氮氧化物排放1.80万吨,削减1.14%(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1.5685万吨,削减1.72%);大气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41.0399万吨,增长7.18%;氮氧化物排放45.8067万吨,增长9.71%。

从核查结果看,我区二氧化硫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氮氧化物新增排放量过大,四项主要污染物工程减排支撑能力太弱。

特别是重点行业减排工程建设滞后,致使“十二五”目标控制难度加大,环境质量改善形势更加严峻。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重点企业要高度重视污染减排工作,切实把加快主要行业污染减排工作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作为确保完成“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加快主要行业污染减排工作取得实效,为全面完成“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奠定坚实的基础。

2022-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2-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2-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题库附答案(基础题)单选题(共20题)1、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不是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主要任务。

A.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B.清理整顿建成违规产能C.调整优化产业结构D.努力开拓国际市场需求【答案】 D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 )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A.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B.丧失原有利用价值C.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D.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答案】 A3、根据《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关于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放管理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油类B.禁止向海域排放含有重金属废水C.禁止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D.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有机物的废水【答案】 D4、2014-19.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的内容及格式要求,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环境影响报告表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填报B.环境影响报告表不需填报建设项目审批登记表C.环境影响报告表可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当地环境特征进行l—3 项专项评价D.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专项评价的,专项评价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的要求进行【答案】 D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综合性规划和指导性专项规划不进行公众参与调查B.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中,应当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的说明C.在报送审査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D.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其编制机关应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答案】 B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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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海南省水务厅,大连市城建局、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厦门市市政园林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深圳市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推动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

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
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管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
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及污水泵站(以下简称污水管网)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政府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安排和资金管理由省级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地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组织实施。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污水管网工程建设,财政部门负责下达、管理和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分配原则和标准
第五条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集中支持”和“整体推进”两种方式。

集中支持是指对重点流域县及重点镇污水管网建设集中支持,区域推进,干一个,完一个。

整体推进是指对集中支持以外的其他地区污水管网建设实行以奖代补。

本办法所称重点流域包括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等三河三湖以及南水北调、松花江、三峡库区、长江中下游、环渤海和黄河中上游等重点流域和重要水源地。

本办法所称县包括县级市、县城、成建制撤县改区的市辖区以及远郊区县。

第六条专项资金年度规模中,用于集中支持和整体推进的切块比例,根据年度建设任务由财政部商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

第七条对集中支持地区县及重点镇污水管网建设,专项资金按“十二五”建设任务量和控制投资额予以补助,区分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补助控制投资额的40%、60%和80%。

控制投资额根据“十二五”建设任务量和核定的单位控制建设成本计算确定。

集中支持地区“十二五”建设任务量包括“十二五”期间新建和在建污水管
网项目。

污水管网建设成本主要包括污水管道、污水泵站等工程建设费用支出,不包括征地拆迁成本。

第八条中央财政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和轻重缓急原则,对集中支持地区滚动安排,逐批销号。

第九条对整体推进地区污水管网建设,专项资金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定的各省上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上年新增污水处理量、上年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新增COD(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实行以奖代补。

根据地方财力、集中支持地区分布和污水管网建设需求情况,区分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核定以奖代补资金。

整体推进专项资金计算公式:
某省整体推进专项资金=年度整体推进资金总规模×[20%×该省上年实际新增污水处理能力/∑各省上年实际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0%×该省上年实际新增污水处理量/∑各省上年实际新增污水处理量+50%×该省上年主要污染物实际削减量/∑各省上年主要污染物实际削减量]
第三章专项资金安排与使用
第十条中央财政按规定原则和标准将专项资金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于2个月内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将项目安排清单(含地方投入情况)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负责项目实施的地方政府应将项目预算及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由省级政府统筹安排,鼓励将专项资金集中安排使用。

对集中支持地区的县及重点镇污水管网建设,要确保干一个县(或镇),完一个县(或镇);对整体推进地区的污水管网建设,也要加大资金集中使用力度,干一个项目,完一个项目,避免出现“半拉子”工程。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其中:
集中支持的专项资金必须安排用于集中支持地区“十二五”建设任务内的污水管网项目建设;为鼓励地方早建设、早完成任务,对地方利用自筹资金建成的集中支持地区“十二五”建设任务内的污水管网项目,专项资金下达后可用于项目资金归垫;集中支持地区污水管网建设任务完成后,专项资金如有结余,由省里统筹纳入整体推进资金管理。

整体推进的专项资金可用于整体推进地区污水管网建设,也可调剂用于集中支持地区的污水管网建设;具体项目安排可用于新建和在建污水管网项目建设,也可用于2010年以来建成的污水管网项目资金归垫;污水管网项目建设完成后,专项资金如有结余,可用于污水管网养护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营。

第十三条地方政府要加大地方资金筹措力度,并加强专项资金与其他资金统筹使用。

对已使用中央财政其他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快专项资金预算执行。

在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年度内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对当年未安排到项目的专项资金,中央财政在下一年专项资金安排中予以扣减。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政府要将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各地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实行专账核算。

第四章前期工作和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政府要做好污水管网项目前期工作,保障前期工作投入,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保证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确保专项资金安排用于
具备开工条件的污水管网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集中支持地区的县及重点镇,各年度污水管网建设任务量要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相关水污染防治规划等规划要求。

第十九条污水管网建设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等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工程设计,并完善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污水管网工程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建设进度。

第二十一条污水管网项目建设完成后,要严格按照国家《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及时移交运营管理单位,落实各项管护措施,确保尽早发挥效益。

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验收结果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的相关文件、阶段性总结、资金审批文件、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资料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严格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依据。

其中:
对集中支持地区,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与省级政府签订责任协议,明确“十二五”建设任务及中央、地方责任。

中央先期安排应补助资金的比例不高于80%,剩余应补助资金依据责任协议完成情况进行清算,奖优罚劣。

对未完成责任协议确定的“十二五”建设任务的,按照实际完成任务量据实清算,对多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央财政将予以扣回。

对整体推进地区,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依据。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相关单位,通过不定期检查、重点督查、专项核查等多种方式,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绩效考评,并按月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对建设过程中出现影响项目实施及目标完成情况的问题,要及时汇总、上报有关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意见。

报送情况将作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六条对“报大建小”、虚列支出、进行虚假绩效评价等弄虚作假的地区,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后续资金安排直至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50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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