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夏俊峰案合议庭法官约见辩护律师
最高法详解夏俊峰故意杀人案: 他持刀捅刺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正打算取钱给员工发工资,卡里的20多万元莫名其妙就不见了”———宝鸡一商人打手机突然掉线,4分钟后账户26.8万被转走。
“你们快来看,这两口子姓名相同,快来看啊”———重庆夫妻同名同姓同班恩爱21年,结婚、住店、聚餐都会被围观。
“我们悬挂的不是日本军旗,只是和它很像的一块布”———网曝河南一酒店悬挂日本军旗,该酒店负责人回应称为辟邪挂的布。
“我欲与女儿发生性关系,只是想确定她是不是处女”———怀疑19岁女儿不是处女,福建一父亲欲对其施暴验身。
“没喝,我一生气身上就有酒味”———哈尔滨一货车失控侧翻,满身酒气的受伤司机否认酒驾。
据信息时报蒙山大佛披上800斤巨型僧袍10月1日,山西太原蒙山大佛被披上了一件重约800斤的僧袍,颇为壮观。
(如图)蒙山大佛始建于北齐天保二年(公元551年),像高约66米,是中国年代最久的摩崖石刻大佛,目前为山西为数不多的免费景区之一。
(中新)男子专“娶”孕妇借腹生财以“结婚”为名,先后“娶”回多名孕妇,待孕妇生产后,将新生儿卖掉赚钱……在广西贵港市,一起“借腹生财”案近日浮出水面,目前犯罪嫌疑人杨某已被警方抓获。
9月7日,贵港市公安局石卡派出所接到妇女吴某报警,称其与“老公”杨某发生争吵。
参与办案的石卡派出所副所长黄敬伟告诉记者,吴某是一名孕妇,5岁时与姐姐来到贵港市,之后一直在贵港市工作、生活。
其间,吴某谈了一个男友,没想到怀孕后被男友抛弃了。
今年8月30日,贵港市石卡镇大庆村鳏夫杨某给了介绍人8000元后,把吴某带回家,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当时吴某已有7个月身孕,正想找个依靠,便答应跟杨某一起过日子。
9月7日上午,杨某要求吴某把小孩生下来后就卖掉,吴某不同意,双方为此争吵起来。
“一开始杨某拒绝承认贩卖儿童,只承认前后收养过三个孕妇。
”黄敬伟说。
为了打破僵局,警方加大走访力度,发现了一条重要线索:今年5月,杨某曾通过中间人黄某,将一名婴儿以6.9万元的价格卖给一名买主。
夏俊峰案暴露死刑复核程序痼疾
京衡律师集团夏俊峰案暴露死刑复核程序痼疾陈光武沈阳小贩刺死城管案进入死刑复核阶段,由著名律师陈有西担纲辩护。
因为陈有西律师的坚韧和执着,给最高法院出了一道道难题。
由于法律上在死刑复核程序的几乎空白,呈现出最高法院无所适从的尴尬。
陈有西律师近日接受某媒体采访时说:“应当感谢社会的进步,最高法院及时收回了死刑复核权。
否则,夏俊峰现在早已变成骨灰了”。
这句话对我感触很大,不知司法机关的高层领导听后有何感想。
我是做刑辩的。
83年严打以来,我的几百位死刑案当事人,就是在最高法院下放死刑复核权时期,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后就化为骨灰的。
其中不排除有个别冤魂。
人命关天岂能儿戏,可是我们竟然儿戏了近三十年。
2007年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无疑是法制的一大进步。
但收回后又怎么样?由于我国的死刑复核,实质上并非诉讼程序,至少不具有完整的诉讼形态。
而只不过是法院内部的行政报批程序,只是换了一拨人再看看卷、提提审。
由于没有辩护人、公诉人的参与,案件基础事实和证据上存在的问题,难以被发现。
因为在发现事实真相的能力上,与一、二审程序相比,死刑复核程序处于明显劣势。
我们知道,公开的法庭对抗是发现事实真相的最好办法。
而死刑复核程序不开庭不听证甚至不质证,办案人员往往只是沿着一二审法官的书面思路顺流而下,从总体上衡量一下可杀不可杀,该杀不该杀而已。
很难彻底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长期以来一直是死刑复核的痼疾。
夏俊峰一案的死刑复核,使我国的死刑复核痼疾更加暴漏无余,真的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夏俊峰一案,一二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受到举国上下的普遍质疑。
一个为摆摊谋生而被查扣、被处罚的街头小贩,在没有受到暴力侵害的情况下,怎么会持刀连杀两人,这几乎没有人会相信。
陈有西律师介入该案死刑复核程序后,向最高法院递交了阅卷、开庭或听证、以及调取十份证据的申请。
到目前为止,连一项也没有兑现。
会见问题,只是得力于全国少有的沈阳看守所,严格执行有悖于刑事诉讼法的新的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才得以实现。
夏俊峰之死的三个悲剧
夏俊峰之死的三个悲剧2013-10-11 10:55:07 来源: 南都周刊(广州)2012年8月18日,北京,沈阳小贩夏俊峰的妻子张晶再度来到首都,以求丈夫不死。
夏俊峰下葬后,坚持了4年的张晶崩溃了。
记者_郭丽萍沈阳报道10月1日,夏俊峰的骨灰盒刚放入墓穴,天便下起雨来。
腰间扎着白布带的妻子张晶对着墓碑哭着喊:“老公,一路走好,咱谁也不恨,谁也不怨!”2009年5月16日,冲突之中,小贩夏俊峰杀死了城管申凯和张旭东,并在4年后的2013年9月25日,因故意杀人罪被执行死刑。
对于夏俊峰的死,被刺死城管申凯的父亲申向党依然是那句话,“法律是无情的、公正的”。
张旭东的妻子纪晶对媒体说,“证明邪恶终究是邪恶,正义终究能得到伸张,两个死亡城管的家庭终于获得公道。
”三个本无交集的家庭,因为一次冲突,被拉入同一个纠结的悲剧当中。
生死一瞬间夏俊峰去世后,张晶将他的遗像和儿子强强的画放在一起。
摄影_陈宏涛夏俊峰下葬后,坚持了4年的张晶崩溃了。
第三天,夏父夏母按当地的风俗去给儿子圆坟。
张晶披着外套,背靠着墙壁坐在床边上,连说话都虚弱无力:“以前觉得特别有劲儿,现在一下子空了,特别空。
”张晶还很难从现实的残酷中走出来——前一天早上还能看见丈夫、还能摸到他,两个小时后就通知完事,第二天只剩一盒骨灰——闭眼都是这件事,“生死就在一瞬间,太可怕了。
”9月24日晚上,微博上传出夏俊峰将在次日被执行死刑的消息。
9月25日早上5点多,经过忐忑的一夜之后,法院的人还是带来了夏家人最不愿接受的结果。
家里去了6个人,最后一面的时间就30分钟,你说两句我说两句话别。
单薄的张晶将手伸过隔离网的小窗去抚摸丈夫的脸,4年来,这是她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近距离与他接触。
为了让丈夫安心走好,张晶发誓再也不哭了。
当天上午10点多,沈阳中院用一条简短的微博结束了这个受持续关注的要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夏俊峰今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尽管事发后儿子强强一直没见过爸爸,尽管这可能是父子俩最后一面,但张晶还是没让儿子去,只带了几张儿子的照片。
细数当今中国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刑辩律师
细数当今中国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刑辩律师无论在哪个国家,刑辩律师始终是法治的基石,是推动国家法治发展的中坚力量,是对公民利益最坚定的维护者。
他们为自由辩护,为生命辩护。
“刑辩律师”本身就是他们至高荣誉。
在当下中国,刑事辩护律师对法治进程的影响无疑是一股强大的推动力。
他们在刑事辩护舞台上演绎着精彩和传奇。
数律界风云人物,还看今朝!张思之——“律师界的良心”“如果你能从我败诉案子的辩护词里讲出一件事、一句话是我讲错了,我都认输。
”——张思之张思之,一个几乎没有打赢过一场官司的律师,却在法律界被尊称为“中国最伟大的律师”。
年已83岁的张思之谈到案件时精神矍烁,张思之曾为“四人帮”集团做辩护律师张思之,1927年生于郑州。
1956年受命组建北京市第三法律顾问处,一年后被划为右派,劳改15年。
1972年入北京市垂杨柳二中教书。
改革开放后,重返律师界。
长期以来,担任很多重大案件的辩护律师,如1988年大兴安岭大火庄学义“玩忽职守”案;1994年高瑜“泄露国家机密”案;2003年郑恩宠律师“泄密”案。
从潘家园移居崇文新世界,83岁的张思之独来独往已两年有余。
赋闲之余,张思之偶尔地接见些朋友,多数时间看看书写写文章。
如果说中国律师界还有一位元老级人物的话,那么说是张思之应该无人有疑问了。
张思之最令人瞩目的辩护经历大概要算1980年11月12日,他被指定为江青反革命集团特别审判案件中的辩护律师。
但江青对张的态度和能力颇有微词,而且拒不接受“叶、邓派来的律师”。
因此,张思之转而出任林彪反革命集团案李作鹏的辩护人。
张思之由此名声大噪,而他为异端辩护的职业律师生涯也就此拉开了序幕。
面对多位被告人的诚挚委托,他从未表示过拒绝,一度被称作此类案件“专业户”。
尽管张思之在律师界很有声望,但他办理的案件没有一件胜诉,唯一一件一审胜诉后还被检察院抗诉,最终依然难逃失败的命运,以致“屡战屡败”成了张思之律师执业生涯的一道标签,贯穿他律师生涯的主线。
谢通祥律师:行政化困扰死刑复核
《行政化困扰死刑复核》2013年10月14日09:48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谢通祥律师简介:谢通祥,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首席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刑事案件辩护、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
其办理的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案二审改判为死缓;李辉杀人抢劫案最高院不予核准死刑,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温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改判死缓;杨方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改判死缓;吴玉民涉嫌合同诈骗无罪释放;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明坤涉嫌合同诈骗案无罪释放;刘清春滥伐林木无罪释放。
针对“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第一案”(杨方振案)成功改判,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访谈目前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延续传统的“承办法官阅卷→合议庭合议→审(庭)委会决定”的办案模式。
尽管由原来书面审发展为书面审结合调查审,但这种审、辩、判分离的审理模式,本质上仍然是行政化的内部评判机制,很难为死刑复核裁决赢得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
死刑复核程序的一次“破例”,或许会带来这一程序的重大突破,也或许会成为真正的破例,不再出现。
到底是什么原因掣肘着死刑复核程序的改变?作为“破例”的死刑复核案的辩护律师,谢通祥有着深入的思考。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以下简称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相比普通刑事案件程序,有何特别之处?谢通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相比于普通刑事案件有巨大差别。
从某种意义上讲,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是一种特殊程序。
一审、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而死刑复核程序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当事人提起自诉或者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一审后在法定期限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的判决书,人民法院就应当无条件自动将案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进入死刑复核。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几处变动:最高法院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案件,可发回重审或者提审改判;死刑复核程序增加讯问被告人和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加强检察监督,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死刑复核案件的具体意见。
夏俊峰死刑复核审程序京衡律师事务所辩护词
京衡律师集团关于要求对辽宁夏俊峰被控故意杀人案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的律师意见书(死刑复核审辩护词)(全文23000字)京衡律师集团夏俊峰死刑复核审辩护组陈有西钟国林周葵李道演(2011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夏俊峰死刑复核案合议庭: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夏俊峰的委托,指派陈有西、钟国林、周葵、李道演四位律师担任其被控故意杀人案死刑复核审的律师。
此前我们已经向贵院提出约见申请、阅卷申请和调取证据申请,并提交了我们调查获取的五份新证据。
现经过我们四位律师向原一审、二审律师调阅案卷和庭审笔录,会见被告夏俊峰、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了解了本案的基本事实。
我们认为:一、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不清,正当防卫的基本事实不能排除,定性杀人的重大疑点不能排除;原审法院有罪推定办案倾向明显,采信证据不够客观公允,明显偏颇。
二、认定夏俊峰故意杀人证据严重不足,定性故意杀人的基本证据不具备,定案证据发现严重伪证,虚假伪证得以采纳。
现有证据无法得出夏俊峰故意杀人的结论。
三、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应当出庭的客观证人被限制出庭;旁听席上的证人被违法作证并判决采信,已直接影响公正审判和审判质量。
四、夏俊峰故意杀人罪名定性错误,不能成立。
夏俊峰为制止不法侵害、逃离现场中的拔刀捅刺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基本要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防卫行为的实施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根据疑证利益应当归属被告、疑罪从无的原则,夏俊峰对该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
夏俊峰在为逃离现场冲出门时捅刺张伟致其受伤的行为,现有判决对该情节事实没有查清,系为逃离现场的持续防卫行为,顶多只能按假想防卫过失犯罪定性。
五、本案城管执法及被害人对案件发生,负有重大过错责任,可相应减轻夏俊峰责任。
原审没有考虑明显不当。
六、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夏俊峰预谋或报复实施犯罪,不属于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处死刑的犯罪。
七、夏俊峰有明显自首情节,到案后即承认基本行为事实没有隐瞒,并完全配合侦查,如实讲清事实真相,认罪悔罪。
论死刑复核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义务问题
论死刑复核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义务问题作者:郭雅琼来源:《科教创新》2014年第04期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4)04-0044-01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经过修订,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内容进行了较大力度的整合,尤其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所应履行的义务问题,该问题被抽象出来之后,可以窥见其在整个死刑复核程序中的重要意义。
主要包括听取律师辩护意见、讯问被告人和审查并及时反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三项义务。
这三项义务贯穿整个死刑复核程序,对其完善关乎死刑复核程序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死刑复核律师辩护讯问审查一、听取律师辩护意见的义务(一)立法概述刑事诉讼法新增第二百四十条,要求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同时在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将该条义务更为明确化,“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同时,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纳入了“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范畴。
这项义务的增加,无疑是我国完善死刑制度的巨大进步。
死刑案件被告人的法律素质普遍偏低,死刑复核程序以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为基本出发点,其根本目的就在于对死刑刑罚的适用进行制约和过滤,保证死刑适用真正合理。
辩护权的许可和复核法院辩护义务的落实,正是实践死刑复核根本目的的基本要求。
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阶段,死刑复核当然也不能例外。
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一条:“一切个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
”“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为保存生命而辩护,无疑有利于法院在核准死刑上从严掌握,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从而使我国的死刑适用与世界性的庆刑罚化潮流大体相符。
谁是坏律师
谁是坏律师?叶竹盛@南风窗原题为《律师治理的逻辑》,文章内容以刊出为准近日多省律协接到上级通知,认为当前律师队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极个别律师串联、抱团、死磕、恶意炒作、触碰政治法律底线……等行为”,要求各地进行调研,分析这些问题的危害性,以及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
通知还要求各地律协形成书面材料,对这些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尤其是对“个别问题严重的律师”如何加强“有针对性的措施”。
某省律协一位要求匿名的领导向《南风窗》证实了这份文件的上述内容,并据称这份文件在他所在律协引起了强烈关注,而一些已经获悉情况的律师则感到“山雨欲来风满楼”,许多人认为这意味着律师队伍将面临整顿。
近年来,“死磕派律师”兴起,律师经常超越案件本身,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
最近的两起案件更是将律师推到了舆论漩涡的中心,一起是“李某某强奸案”,一起是“夏俊峰案”。
前者更被称作刑辩律师的“滑铁卢”,藉此,一些律师的公众形象从“李庄案”时期的“崛起的法治力量”,迅速坠落成了名利场上的跳梁小丑。
律师职业面临的大气候和小气候前所未有地进入了同步状态。
好律师,坏律师?在进入自媒体时代之前,律师群体的形象,从未在中国公众面前有过如此清晰而复杂的展现。
当律师通过微博、博客等渠道,将案件暴露在公众面前,诉诸公议之时,自身的种种表现也成为舆论检视的对象。
如果说“李庄律师团”时代的律师尚能获得一致的好评,到了“死磕派”群体涌现,针对律师形象的评价开始出现分化,而“李某某强奸案”中一些律师的表现,按北京律师刘洋的说法,则是“让全国律师丢够了脸”。
其中对律师形象最具有杀伤力的,无疑是李在珂律师为了当上李某某的辩护人而发给李某某母亲梦鸽的几条“雷人”短信:“一直想找一个大的案子办成功扩大在全国的知名度,为将来当全国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加分”;“你可能失去了一个唯一有能力把这个案子翻过来的律师”;“我在外面名气不大,可我在公检法内部知名度是高得很,八十年代官至处长的律师恐怕在全国找不出几个”。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一批)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一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9•【分类】问答正文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一批)开栏的话: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四级法院干警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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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本报特开设“法答网精选答问”栏目,发布法答网精选咨询答疑。
敬请关注。
问题1:网络主播为公司带货,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答疑意见:该问题涉及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第十八条以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为“劳动管理”,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2〕36号)第七条也对依法合理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考量因素作了明确。
内幕交易的控与辩《刑事辩护实务》暨《北大刑辩讲堂》第三次课程综述
内幕交易的控与辩《刑事辩护实务》暨《北大刑辩讲堂》第三次课程综述内幕交易的控与辩|《刑事辩护实务》暨《北大刑辩讲堂》第三次课程综述课程:《北京大学刑辩讲堂》第三次课时间:2015年9月28日周一讨论案件:内幕交易罪案件授课律师:常俊峰授课老师:白建军综述人:陈尔彦2015年9月28日晚上六点半,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与北京市律师协会合作开设的《刑事辩护实务》暨北京市律师协会阳光小班《北京大学刑辩讲堂》第三次课,在北京大学二教319教室顺利开展。
本次课程讨论的是一个经济犯罪案例,涉及的罪名是内幕交易罪,授课律师为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俊峰律师,授课教师为北京大学法学院白建军教授。
本次课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由各组代表发言并进行法庭辩论;第二个阶段由授课律师结合办案经历讲授辩护经验;第三个阶段由北大教师进行分析总结。
在课程的第一个阶段,第三组同学作为公诉人、第一组和第五组同学作为李小华的辩护人、第二组和第四组同学作为冯小玉的辩护人,各自发表了其起诉书和辩护意见。
首先上台发言的是第三组的陶然同学和张璐同学,他们作为本次案件的公诉方,代表本组宣读了起诉书。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被告人李小华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被告人冯小玉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该二人无视国家法律,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交易相关股票,其交易额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内幕交易罪追究被告人李小华的刑事责任,以内幕交易罪追究被告人冯小玉的刑事责任。
李小华、冯小玉成立共同犯罪,且二人均为主犯。
随后上台发言的是第一组的刘鸣赫同学和王鹏飞律师,他们担任的是被告人李小华的辩护人。
该组认为,“灵山公司资产重组事项”不属于“内幕信息”,也不存在敏感期;《证监会认定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李小华买卖股票获利与其知悉所谓的“内幕信息”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李小华并不存在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控方认定李小华买卖股票获利金额不当。
塑造社会良心 维护法律尊严———夏俊峰案引发的媒体人格忧思
一
核书 而画上 句号 , 足可 接 受 历史 的重 新 检视 与 法 律
的反 复检验 。
曲终人 散 , 家 破人 亡 , 在 生 命 的两 个 阵 地 , 一 边
轰轰烈烈 、 沸沸扬扬, 一边鸦雀无声 、 万籁俱寂。在
死刑 复核 的“ 后执行 时代 ” , 我 们看 到 了大 众媒 体 的 苍凉 与凄怆 。
起 简单 的刑事 案件 能够 引起社 会大众 如此 激
收稿 日期: 2 0 l 3 —O 8 一l 2 作者简介: 汪长明( 1 9 7 2 一) , 男, 汉族 , 安徽望 江人 , 上海交通大学钱学森图书馆馆员 , 时事评论员 , 硕士 。
汪长明 : 塑造社会 良心
维护法 律尊严—— 夏俊峰案引发的媒体人格忧思
浪 。各种是 是非非 、 恩 恩怨怨 , 随着 一纸结 论性 复
够“ 爷们 ”!想 当初 , 有 多少 媒 体在 没 有弄 清 却装 作 弄清 了 冲突来龙 去 脉 , 没有 掌 握 却 刻意 不 去 掌握 案 件关键 环节 的前 提 下 , 为他 的“ 壮举 ” 拍手称快 , 大 呼痛快 。这 种 酣 畅淋 漓 的 集 体 狂 欢 无 异 于 为 虎作 伥、 助纣 为虐 。
国式“ 城管一小贩二人转” 在社会的舞台上不 断上
演是 国家 发展需 要 面 对 的必 然 现 象 , 也 是 社 会 转 型 需 要承受 的必 然 代 价 。听任 这 种 现象 反 复 轮 回 , 任 由这 部剧 本不 断重演 下去 , 笔者认 为 , 另 一个 国际政 治 中某些 热点 地 区以暴易 暴 的本 土化 版本 就会在 我 们 身边真 实呈 现 。除 了喟叹 与 沉 思 , 我们 还 能 做 点 什 么? 还有多 少 良策 可 以 因应 ?在此 问题 上 , 我 们 在 欣欣 向荣 的繁华 景象背 后看 到 了国家脆 弱和贫 困
死刑复核程序检讨
关于进一 步严 格依法 财 新记者获悉 ,就上述沈 阳小贩夏 司法部联合下 发 《
杀人案 ,在刚刚结束 的二审 中,均 维持 俊峰杀城管 案 、西安大学生 药家鑫杀人 办案 确 保 办理 死 刑 案件 质 量 的 意见 》
一
审死 刑判决 ,现 已进入最高法 院死刑 案 ,最 高法 院已经分别组成 了两个案件 的合议庭 ,办案法官 已经 分别会见 了夏
( 称 《意见 》 )。其 第4 条 规定 : 下 O “ 死刑案件 复核期间 ,被告 人委托的辩
复核阶段 。 死刑复核有哪些程序 刑 的案件 ,必须 报请 对死刑有 核准权 的 法 院审查核准。
俊峰和药 家鑫 。两案 的代 理人 ,也在 马 护人提 出听取意见要求 的 ,应当听取辩 不 停蹄 地 为 挽救 自己当 事人 的性命 奔 护人 的意 见 ,并制作笔 录附卷。辩护人 提出书面意见 的 ,应 当附卷 。” 浙江京衡 律师集 团陈有 西律师 ,担 所谓 死刑复核 ,是指法 院对判处死 走 。
的 ,均依 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普遍 欢迎 。此举 被解 读为 ,中国将 以更 案后拍摄 的全部体 表检查伤痕照 片 ,以 1 1 63办公 区、案发 现场的所有监控 录像
此外 ,陈有西律 师还向最高法 院办
最高院是在 《 民法 院2 1年度 年 加 审 慎 的 态度 对 待死 刑 ,从 此进 入 少 及沈 阳市 滨河 区行政 执法局 2 0 年 5 人 00 0 9 月
年 ,为适应 “ 打” 的需要 ,当年修改 庭法官递 交了三份 申请 书 ,申请就夏 俊 严 《 规定 》称 ,法 院审理 案件过程中 ,律 的 《 民法 院组 织法 》规定 ,必要时可 峰 死刑 复 核 案进 行 阅卷 并 复 印相 关 材 师提 出会 见法官请求 的 ,合议庭根据案 人
[转载专区]辽宁高院正式回应夏俊峰案质疑(转载)
5月9日,沈阳小贩夏俊峰持刀杀死两名城管人员一案,在辽宁高院二审宣判。
二审维持了沈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的一审判决。
此裁定引起社会极大关注,许多网民对裁定提出质疑。
夏俊峰杀死城管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性质;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有6名证人证实夏俊峰在物品被扣押时被打,为什么未被获准出庭作证;被害人死亡,是不是因为抢救不及时……这些争议,在网上引发极大关注。
为何这起刑事案件,在社会引发质疑?仅是因为当事人和被害人特殊的社会身份吗?近日,记者走访了一些关注此案的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以及主审法官。
疑问一:为何没让6名证人出庭?辩护方没有证人出庭,成为网民质疑二审程序公正的一大问题。
夏俊峰被抓捕后,一审开庭前,妻子张晶给律师提供了6份证明“在风雨坛街路口,夏俊峰被打”的材料。
辩护律师说,在一审和二审,6名证人均没被获准出庭。
对此,辽宁省高院此案主审法官苗欣介绍,庭审中,这些材料均进行了宣读;但6名证人证言和当事人夏俊峰口供矛盾,所以未予采信。
疑问二:扣押煤气罐时,夏俊峰是否被打?庭审中,辩方提供了史春梅等7人书写的6份证明材料及遗留在现场的鞋底,证实执法人员在暂扣液化气罐的过程中,具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
控方提供的夏俊峰本人供述,却证实执法人员没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
二审法庭对此进行了庭审调查,控辩双方均详细地讯问了上诉人夏俊峰,夏俊峰始终供述行政执法人员对其并无殴打行为。
按照顺序,是辩方首先询问上诉人。
辩护律师询问:“在风雨坛路口,行政执法人员打你了没有?”夏俊峰回答:“没有,只是推了我一下。
”根据夏俊峰本人的供述,扣押煤气罐时,推搡是存在的,但没有殴打行为。
主审法官介绍,6份证言在一审、二审均宣读了,但由于和当事人夏俊峰口供这个最直接的证据不一致,所以未予采信。
法庭据此认为相关证人没有必要出庭。
有网友认为,夏俊峰的鞋掉了,也是一个打人证据。
在庭审中,辩护人询问夏俊峰:“鞋怎么掉了?”夏俊峰回答:“推我上车时,鞋不知被谁踩掉了。
刑辩三人谈:刑辩业务核心技能_笔记
《刑辩三人谈:刑辩业务核心技能》阅读笔记目录一、书籍概述 (2)1. 书籍背景及作者简介 (2)2. 书籍内容概览 (3)二、刑辩业务核心技能解析 (4)1. 案件分析与策略制定 (6)1.1 案件事实梳理 (7)1.2 证据收集与评估 (8)1.3 策略制定及应对方案 (10)2. 辩护技巧与口才表达 (12)2.1 辩护思路的清晰表达 (13)2.2 法律条文的精准引用 (15)2.3 庭审中的应变能力 (15)3. 客户关系建立与维护 (16)3.1 客户沟通与信任建立 (18)3.2 风险评估及告知义务 (18)3.3 客户关系维护与转介绍 (19)三、案例分析与实践应用 (21)1. 典型案例解析 (22)1.1 案例分析的目的和意义 (24)1.2 典型案例介绍及解析 (25)1.3 从案例中学习刑辩技能 (26)2. 实践应用指导 (27)2.1 庭审实战模拟 (29)2.2 辩护文书撰写 (31)2.3 经验总结和反思 (32)四、行业趋势与展望 (34)1. 刑事辩护行业的发展现状 (35)1.1 市场规模和增长趋势 (36)1.2 行业热点和难点问题 (37)1.3 发展趋势预测 (38)2. 刑辩律师的角色定位与能力提升 (39)一、书籍概述《刑辩三人谈:刑辩业务核心技能》是一本关于刑事辩护业务的专业书籍,旨在为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提供一套系统化、科学化的刑辩业务核心技能培训体系。
本书通过对刑事辩护业务的深入剖析,结合丰富的案例分析,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刑事辩护方法和技巧。
全书共分为六个章节,涵盖了刑事辩护的基本理论、证据收集与分析、案件调查与辩论、诉讼策略与技巧、法律适用与裁判文书撰写以及刑事辩护团队建设等方面。
通过阅读本书,读者可以全面掌握刑事辩护业务的核心技能,提高自己的辩护水平,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1. 书籍背景及作者简介《刑辩三人谈:刑辩业务核心技能》是一本关于刑事辩护业务的深度探讨与专业指导的著作。
夏俊峰一审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9]沈刑一初字第278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佩霞,女,汉族,1954年2月3日出生,住沈阳市东陵区长青路16-1号4-3-2室。
系被害人申凯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向党,男,汉族,1951年3月18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南顺城路30号1-5-1。
系被害人申凯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昕琪,女,汉族,2001年8月25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清真南路84号4-7-1室。
系被害人张旭东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法定代理人纪晶,女,汉族,1974年5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张旭东之妻。
被告人夏俊峰,男,汉族,1976年12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县,高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60-2号9-6-1。
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0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范玉龙,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字【2009】第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俊峰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杨卫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向党、纪晶,被告人夏俊峰及其辩护人范玉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夏俊峰因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违章设摊经营,而被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申凯(被害人,男,卒年33岁)、张旭东(被害人,男,卒年34岁)、张伟(被害人,男)等执法人员查处,后被告人夏俊峰随同执法人员到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接受处罚。
期间,被告人夏俊峰因故与被害人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猛刺被害人胸部、背部、张旭东胸部、腹部及张伟腹部等处数刀,致被害人申凯“因左胸、背部刺创,特别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张旭东“因全身多处刺创,特备是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和心脏二导致失血性休克二份死亡”,被害人张伟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夏俊峰逃离现场,于当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引起舆情的案件资料汇总
许霆案2006年4月,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霆取出17.5万元,郭安山取出1.8万元。
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
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社会影响:取款机故障到底谁之过,不能因为银行设备的故障而把责任完全怪在顾客身上。
如果取款机不出现故障,也不会给取款的人非法占有钱财的机会。
即使取款的人有责任,应该怎么罚,因为多取出几万被判罚几年甚至更长显然不合理。
这方面国外也有类似案例,取款机出现故障客户多取得的钱,银行查明原因后主动承担所有责任,而并不是像许霆案那样先被判无期,后改判5年。
邓玉娇案邓玉娇在野三关镇“雄风”宾馆做服务员时,于2009年5月10日晚基于自卫目的,刺死、刺伤镇政府人员引起全国轰动。
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对邓玉娇釆取强制措施。
央视消息: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省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
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
杨达才案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在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露“笑脸”。
(两车相碰,死36人,3人受伤)。
2012年9月,鉴于杨达才在“8.26”的不当行为和佩戴多块名表等问题,陕西省纪委高度关注,及时进行了认真调查。
杨达才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
体现了舆论监督的力量。
胡斌案富家子弟胡斌开车撞死人杭州交警依据肇事者及同伴说辞初步认定肇事车辆当时时速只有70公里并控制媒体报道成为了2009年的网络热点。
同时关于肇事者胡斌应该是以交通肇事罪起诉还是应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在民众和法律界也产生了争论。
央视主持人白岩松认为这已不是简单的交通事故,而是行为和法律的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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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与小贩;律师与法官的搏羿。
最高法院夏俊峰案合议庭法官约见辩护律师
2011-6-14 7:42:11
最高法院夏俊峰案合议庭全体法官
依规定约见辩护律师
[陈有西学术网北京讯]6月13日,经辩护律师要求,根据最高法院和司法部死刑复核阶段律师参与辩护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夏俊峰案死刑复核审合议庭法官,集体约见复核审辩护律师陈有西,合议庭三位法官全体参加,认真听取了律师的意见。
书记员作了认真记录。
合议庭法官告,已经收到京衡律师提交的公函、新证据和调证申请。
正在认真审核研究原案情。
会高度重视辩护律师的意见,时间不会很快。
合议庭要求在原公函指派的四位律师中,指定两位正式辩护人。
陈有西确定了由钟国林和陈有西担任。
陈有西向最高法院法官汇报了主要的辩护观点。
主要有原审事实不清问题、定罪证据不足问题、原审中伪证被釆信问题、原审程序违法问题、原审对被告到案投案经过没有查清问题、原审罪名定性错误问题、原审正当防卫没有认定问题,和原审量刑明显不当问题。
会见进行了一个小时。
律师将于6月14日向合议庭提交二万多字的《关于要求对辽宁夏俊峰被控故意杀人案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的律师意见书》。
原二审辩护律师助理马银铃陪同前往。
经合议庭要求,死刑复核程序是严肃认真的司法程序,有关意见和材料可以直接向法院合议庭提交,不宜直接上网。
因此,在核准审期间,《意见书》将暂时不上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