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噪声污染
4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噪声污染与防治
声压级:能量与声压的平方成正比。总声压的平方等于各声压排放之和。
假设有n个噪声源同时存在,声压与声压级分别为p1、 p2、… pn和L1、 L2、… Ln。则:
Lp1=20lg p1/p0, Lp2=20lg p2/p0, … ,Lpn=20lg pn/p0 。
(p1/p0)2=10 0.1Lp1, (p1/p0)2 =10 0.1Lp2, … , (p1/p0)2=10 0.1Lpn 。
两噪声级合成的附加值
L1-L2(dB)
△L=10lg [1+ 10 —0.1(L1-L2 )](dB)
0
3
1
2.5
2
2.1
3
1.8
4
1.5
5
1.2
6
1.0
7
0.8
8
0.6
9
0.5
10
0.4
计算例题
(三)噪声级的合成
6、计算例题 例1 强度为80dB的噪声,其相应的声压为多少? 解:Lp=20lg(p/p0),则,p=p010 Lp/20 所以,p=2×10-5×10 80/20=0.2Pa 例2 声强为10-6 W/m2时的声强级是多少? 解:L=10lg(I/I0)=10lg( 10-6 /10-12 ) 所以,L=60dB
(一)声压、声能量、声强和声功率
声功率就是指声源在单位时间内辐射出来的总声能量。单位:W。
01
对于自由空间的点声源:W球=4πr2p2/ρc
02
对于放在具有反射的地面上的点声源:W半球=2πr2p2/ρc
03
声功率W
(一)声压、声能量、声强和声功率
1个量的级是这个量与同类基准值之比的对数,用L表示。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环境噪声污染状况,加强环境噪声污染的监测与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章工业噪声防治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周围环境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第十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夜间施工。
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防治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根据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禁止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各类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污染。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防治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音响器材、扬声器等设备时,应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五条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进行处罚。
第六章 物理性污染及%8
• 当结构或物体的震动最强烈、振幅和振 动速率达到最大时,也即声波和它们发 生共振时,声能量的损耗最多。
(二) 消声 • 消声器是一种既能允许气流顺利通过,又能 有效地阻止或减弱声能向外传播的装置。 • 1、阻性消声器 • 阻性消声器是利用吸声材料消声的。把吸声 材料固定在气流流动的管道内壁,或者把它 按一定方式在管道内排列组合,就构成阻性 消声器。
• 对睡眠的干扰 40dB的连续噪声可使10%的人睡眠受到影响; 40dB的连续噪声可使10%的人睡眠受到影响; 70dB的连续噪声可使50%的人睡眠受到影响; 70dB的连续噪声可使50%的人睡眠受到影响;
40dB的突发性噪声可使10%的人惊醒,到60dB时, 40dB的突发性噪声可使10%的人惊醒,到60dB时, 可使70%的人惊醒。 可使70%的人惊醒。
第六章 物理性污染及控制
第一节 噪声污染与防治 第二节 电磁辐射污染及控制 第三节 光污染及控制 第四节 热污染及控制
第一节 噪声污染与防治
一、噪声及噪声污染的特点 • 噪声:凡是干扰人们的休息、学习和工作,即 不需要的声音为噪声。 • 噪声污染:当噪声超过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活动 所能容许的程度,就形成了噪声污染。 • 特点:感觉公害;局限性和分散性;即时性没 有后效等。
(三) 隔声 • 声波在空气中传播时,使声能在传播途径中 受到阻挡而不能直接通过的措施,称为隔声。 典型的隔声措施有隔声罩、隔声间、隔声屏 等。
• 隔声罩是噪声控制设计中常被应用的设备, 例如空压机、水泵、鼓风机等高噪声源, 如果其体积小,形状比较规则或者虽然体 积较大,但空间及工作条件允许,可以用 隔声罩将声源封闭在罩内,以减少向周围 的声辐射。 • 隔声罩由隔声材料、阻尼涂料和吸声层组 成。隔声材料用1 3mm的钢板,可以用较硬 成。隔声材料用1-3mm的钢板,可以用较硬 的木板。钢板上要涂一定厚度的阻尼层, 防治钢板产生共振。吸声层可用玻璃或泡 沫塑料。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环境,维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安宁,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包括噪声源的发展和利用、噪声防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噪声监测和治理、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相关行政执法等。
第二章噪声源的发展和利用管理第三条各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噪声源开发利用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条噪声源的开发和利用项目应当具备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营。
第五条噪声源的开发和利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噪声源进行巡查和维护,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噪声源开发和利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噪声源的运行数据和治理情况报告。
第三章噪声防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七条噪声防治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建设和维护,并经过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噪声防治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噪声源采取自行维护或委托专业维修单位进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噪声防治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设施的有效运行。
第四章噪声监测和治理第十条噪声监测应当由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检测设备的机构进行,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噪声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噪声监测结果达到或超过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噪声污染治理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确保噪声污染达标。
第五章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十三条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第十四条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理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进行,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整改。
第六章相关行政执法第十五条对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相关行政执法,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
2021版本-噪声防治法
2021版本噪声污染防治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第三章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法。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适用劳动保护等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
国家实行噪声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推进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推行清洁生产,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机动船舶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由海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分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交通干线走向和各类功能区域。
第八条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防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合理地划分功能区和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活环境的安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八条国家鼓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鼓励。
第二章环境噪声标准和环境噪声监测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定本行政区域中的各类生活环境区域。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需要,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因特殊需要,又具有经济、技术条件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正)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推行清洁生产,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机动船舶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由海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分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交通干线走向和各类功能区域。
第八条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实施日期】2018.12.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hj第六章
二、光污染 近年来,环境污染日益加剧。 近年来,环境污染日益加剧。人们关注 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 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并采取 措施大力整治,但对噪光污染却重视不够。 措施大力整治,但对噪光污染却重视不够。 其后果就是各种眼疾, 其后果就是各种眼疾,特别是近视比率迅 速攀升。据统计,我国高中生近视率达60 速攀升。据统计,我国高中生近视率达 以上,居世界第二位。 %以上,居世界第二位。 我国每年都要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用于 对付近视,见效却不大, 对付近视,见效却不大,原因就是没有从 改善视觉环境这个根本入手。 改善视觉环境这个根本入手。有关卫生专 家认为,视觉环境是形成近视的主要原因, 家认为,视觉环境是形成近视的主要原因, 而不是用眼习惯。 而不是用眼习惯。
第六章 其 他 污 染 与 防 治
一、噪声污染 二、光污染 三、电磁污染 四、固体废弃物污染
一、 噪声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把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把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 他人正常生活、 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称为环境噪 声污染。 声污染。 凡是使人烦躁的,讨厌的, 凡是使人烦躁的,讨厌的,不需要的声音 都叫噪声。音乐、歌声,本来是美妙之音, 都叫噪声。音乐、歌声,本来是美妙之音,但 对于正在睡眠的人来说,是吵闹的、 对于正在睡眠的人来说,是吵闹的、不需要的 声音,所以也是噪声。 声音,所以也是噪声。 空气污染、水污染、 空气污染、水污染、垃圾污染和噪声污染并 列为四大环境污染。 列为四大环境污染。
室内环境中的噪声标准:国家《 室内环境中的噪声标准:国家《城市区 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中第5条 款规定 款规定, 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中第 条4款规定, 在室内进行噪声测量时, 在室内进行噪声测量时,室内噪声限值低 于所在区域标准值10dB。 于所在区域标准值 。 我国噪声污染严重, 我国噪声污染严重,近2/3的城市超标 的城市超标 噪声污染投诉占环境污染投诉的40%。 。噪声污染投诉占环境污染投诉的 。 北京各类环境污染投诉中, 北京各类环境污染投诉中,噪声污染投诉 率在很长一段时间都位居第一位。 率在很长一段时间都位居第一位。
第六章噪声及其他物理性污染
加速时噪声 匀速时噪声 级(dB) 级(dB) 89-93 85-91 82-90 84-89 79-84 76-84
2、工业噪声
各种机械所发生的噪声, 例如 : 鼓风 各种机械所发生的噪声 , 例如: 空气锤, 冲床, 机 , 空气锤 , 冲床 , 球磨机都会有很强的 噪声。 噪声。
3、施工噪声
试验表明:当噪声强度达到90分贝时,人的视觉 细胞敏感性下降,识别弱光反应时间延长;噪声达到 95分贝时,有40%的人瞳孔放大,视模糊;而噪声达 到115分贝时,多数人的眼球对光亮度的适应都有不 同程度的减弱。所以长时间处于噪声环境中的人很容 易发生眼疲劳、眼痛、眼花和视物流泪等眼损伤现象。
对胎儿的影响, 5)对胎儿的影响,日本闹市区出生的婴儿体 重很轻, 在对1000名婴儿统计中, 1000名婴儿统计中 重很轻 , 在对 1000 名婴儿统计中 , 体重不足的占 45. 45.6%。甚至造成胎儿畸形。 甚至造成胎儿畸形。 不论是体内的胎儿还是刚出世的孩子, 不论是体内的胎儿还是刚出世的孩子 , 噪声 均可损伤听觉器官,使听力减退或丧失。据统计, 均可损伤听觉器官 , 使听力减退或丧失 。 据统计 , 当今世界上有7000多万耳聋者 当今世界上有 7000多万耳聋者, 其中相当部分是 7000 多万耳聋者, 由噪声所致。 由噪声所致。
(二)噪声污染的主要特征
1、主观性
噪声是一种感觉公害, 噪声是一种感觉公害,很大程度上取决 于受者生理上和心理上的因素。所以任何声 于受者生理上和心理上的因素。 音都可能成为噪声。 音都可能成为噪声。而噪声的标准也要根据 不同时间,地点和人的行为状态来划分。 不同时间,地点和人的行为状态来划分。
2、局部性
我国首例飞机噪声侵权案
田海军环境学概论第六章噪声污染与防治
由于声扰动,声波在媒质中传播,产生动 能和形变的势能。动能和势能之和即为声 能量。单位:J
声场:空间中存在声波的区域。
声能密度D:声场中单位体积媒质所含有 的声能量,单田位海军环:境学J概/论m第六章3噪。声污染
与防治
3、声强I
单位时间内,通过和声波射线垂直的单 位面积内的声能量称为声强,即在传播 方向上通过单位面积上的声功率。单位: W/m2。
4、噪声的传播途径
(1)声波的反射; (2)声波的折射 ——服从Snell定律; (3)声波的干涉 ——相干波发生叠加的现象; (4)声波的衍射 ——声波遇到障碍物或空洞时(波长远大
于障碍物和空洞)发生绕流的现象,也 称为“漏声”现象。
田海军环境学概论第六章噪声污染 与防治
二、噪声的危害和标准
Harm of noise and the standard
噪声的危害 噪声标准
田海军环境学概论第六章噪声污染 与防治
(一)噪声的危害
1、噪声对听力损伤 长期在强噪声环境下工作,会使内耳听觉组织受到损伤,造 成耳聋;——慢性的噪声性耳聋 听力损失用500Hz、1000Hz和2000Hz三个频率上听力损失 的平均值来表示。 听力正常(听力损失在15dB以内);接近正常(听力损失 15~25dB);轻度耳聋(听力损失25~40dB);中度耳聋 (听力损失40~65dB);重度耳聋(听力损失65dB以上)。 噪声级在80dB以内,才能保证人们长期工作不发生耳聋。在 90dB以下,只能保证80%的人工作40年后不会耳聋;85dB 仍会有10%的人产生噪声性耳聋。 强噪声性耳聋,或爆震性耳聋。
人们在生活中听到的声音是不同频率、强度的纯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1月30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制定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按照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噪声的监督治理第三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爱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证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进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范畴内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市、区、县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本市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治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港航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治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环境噪声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群众投诉。
第二章环境噪声的监督治理第五条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都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本市都市总体规划,结合都市建设进展情形,及时划定、调整本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六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本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对建设项目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爱护治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阻碍报告书(表)或者登记表,制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报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颁布施行。
本条例,即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是中国防治噪声污染的主要法规。
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
宗旨是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
《条例》规定: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目录.1提要.2总则.3污染防治.4噪声监测.5各类噪声.▪施工噪声.▪交通噪声.▪生活噪声.6法律责任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国务院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四十号发布,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要求,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必要的对策和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合理地划分功能区和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噪声污染,保障生活环境的安静。
《条例》还具体规定了环境噪声标准和环境噪声监测、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以及法律责任。
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
第六章 噪声规划
噪声现状调查与评价调查内容:1、收集资料2、调查环境噪声背景值及主要噪声源3、调查规划区内存在的声环境污染问题4、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5、调查噪声敏感点6、调查受噪声影响人口分布噪声现状测量监测布点原则:1. 现状测点布置要覆盖整个评价范围,重点要布置在现有噪声源对敏感区有影响的那些点上2. 对于包含多个呈现点声源性质的情况3.呈现线状声源性质的情况测量要求: 测量仪器要求、测量量、测量时段、采样或读数方式、记录内容噪声现状评价评价内容:现有噪声敏感区、保护目标的分布情况、现有噪声源种类、数量及相应的噪声级、主要噪声源分析、受噪声影响的人口分布等噪声污染原因分析交通噪声污染原因分析:机动车方面、道路方面环境噪声污染原因分析:绿地面积、流动商贩、小区规划交通噪声预测交通噪声首先要预测交通流量、公路噪声预测、铁路噪声预测、航空噪声预测噪声污染控制规划目标根据噪声污染的预测和各噪声污染控制功能区的要求,确定规划期间噪声削减控制目标交通噪声:对干线在规划水平年达标率要求环境噪声:对各功能区环境噪声在规划水平年达标率要求环境噪声现状评价评价量:稳态噪声:A声级非稳态噪声:等效A声级机场飞机噪声: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声环境现状测量布点原则(1)声环境现状测量点布置一般要覆盖整个评价范围,但重点要布置在现有噪声源对敏感区有影响的那些点上。
(2)声环境现状测量点布置要考虑建设项目声源性质:对于点声源性质建设项目靠近声源处测量点密度应高于距声源较远处的测点密度;(3)对于线声源性质建设项目,可根据噪声敏感区域分布状况和工程特点,确定若干有代表性的典型噪声测量断面,在各断面上距声源不同距离处布置一组测量点;(4)对于新建工程,当评价范围内没有明显的噪声源且声级较低时,现状测量点可以大幅度减少或不设测量点。
1、交通噪声污染控制方案声源控制、配套设施改造、具体对策措施2、工矿企业噪声污染控制方案技术措施:从声源上降低噪声、在噪声传播途径上降低噪声管理措施3、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方案选择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对施工设备进行降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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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声音的传播
物体的振动使周围空气产生局部的密度 变化,即周围空气产生局部的压强变 化,媒质的弹性和惯性会把这个压强变 化向更远的部分传递出去,这样就造成 了声音的传播。
29
一、基本物理量
声压——在声音传播过程中,空气压强 相对于大气压强的变化(P,Pa) 声频——媒介质点每秒钟振动的次数 (F,Hz) 波长——指一个振动周期内声波传播的 距离(λ,m)
39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LAeq/dB) (GB-12523-1990)
40
41
42
第四节 噪声控制技术
噪声源控制 传播途径控制 接受点控制(个人防护)
43
一、噪声源控制
机械噪声控制 气流噪声控制 电磁噪声控制
44
机械噪声控制
避免运动部件的冲击和碰撞 降低撞击部件之间的撞击力和速度 提高旋转运动部件的平衡精度 提高运动部件的加工精度和光洁度 增加弹性材料,较少固体传声 改变振动部件的质量和刚度,防止共振
7
喷气式飞机达到音速时会发生强烈的音爆
8
各式水陆武器射击 时的噪声都很大
9
变压器
有源音箱
10
根据噪声来源分为:
工业生产噪声 交通运输噪声 建筑施工噪声 社会生活噪声
11
雷鸣般的织布车间
12
交 通 噪 声
13
14
夜间建筑施工
15
天大夜间施工车辆噪声扰民
(2005年11月11日摄于西区公寓)
噪声污染
1
噪声问题的重要性
四大环境公害之一 往往得不到政府的重视 多年来投诉案件数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最多
2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噪声与噪声源 噪声的度量 噪声的控制标准 噪声控制技术 城市噪声综合防治
3
第一节 噪声与噪声源
噪声的定义 噪声的分类 噪声污染的特点 噪声的危害
4
一、噪声的定义
32
三、声的度量
声压级 计权声级 等效连续声级
33
声压级
人耳对声音的接收近似正比于其强度的对数值
Pe L p = 20 lg P0
Lp——声压级,dB Pe——声压的有效值,Pa P0——参考声压,即正常人耳对1000Hz声音刚
刚能够察觉到的最低声压值, 2×10-5Pa
34
计权声级
为了能用仪器直接反映人的主观感觉, 在噪声测量仪器中设计了一种对频率计 权的特殊滤波器,叫作计权网络。 通过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称为“计权声 压级” 分为A、B、C、D四个声级,表示为LpA、 LpB 、 LpC 、 LpD,单位dB(A)、dB(B)、 dB(C)、dB(D)
16
生 活 噪 声
17
18
19
20
21
三、噪声污染的特点
属于感觉性公害,与主观意愿有关 是能量流污染,其影响范围有限 噪声源广泛而分散,难以集中处理 一旦停止即会消失,但危害未必消除
22
超女的演唱对于不少人可能是噪声
23
噪声的即时性案例——二手房买卖中的陷阱
24
一条未画出 的铁路线
乐声——节奏有调、听起来和谐的声音 噪声——杂乱无章、听起来不和谐的声音 凡是人们不需要的、使人厌烦的、干扰人 们正常休息、学习和工作、对人类生活和 生产有妨害的声音统称为噪声(noise)。
5
二、噪声的分类
根据产生机理分为:
机械性噪声 空气动力噪声 电磁噪声
6
冲压机床车间 产生震耳欲聋 的的机械噪声
45
气流噪声控制
选择合适的设计参数,减少气流脉动 降低气流速度,减少压力突变 降低高压气体排放压力和速度 安装合适的消声器
消声器
46
电磁噪声控制
在转子沟槽中填充环氧树脂材料,降低 振动 增加定子的刚性 提高电源稳定度 提高制造和装配精度
47
二、传播途径控制
吸声降噪 消声器 隔声技术
48
吸声降噪
西宁 上海
北京
天津
重庆
37
第三节 噪声的控制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工业企业噪声标准 其他限值标准
38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LAeq/dB) (GB3096-93)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30
二、人耳的听觉特性
既和声频有关,又和声压有关 人耳听声频率在20~20 000Hz范围内 20Hz以下为“次声”,20 000Hz以上为“超 声”,人耳不能听到 1 000~4 000Hz是人耳最敏感的频率 人耳听阈2×10-5Pa,痛阈20Pa
31
犬笛
狗的耳朵可以接收每秒120千赫的声波。而人顶多可 以听到20千赫。利用狗的这项特长制造的犬笛,可以把追 赶猎物跑远了的狗轻而易举地唤回来。
35
等效连续(A)声级
对于起伏或不连续噪声,人们提出用噪 声量按时间平均的方法来评价对人的影 响,即等效连续声级
⎛1 n Li / 10 ⎞ Leq = 10lg⎜ ∑10 ⎟ ⎝ n i =1 ⎠
Li——间隔时间t读取的噪声级 n——读得噪声级Li的总个数
36
2002年度环保重点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等效声级比较
吸声材料
表面具有丰富的细孔,其内部松软多孔,孔和孔之 间互相连通,并深入到材料的内层。 常用的吸声材料有纤维型、泡沫型和颗粒型。
吸声结构
共振吸声器 穿孔板 微穿孔板 薄板吸声结构 空间吸声体
49
50
消声器
阻性消声 抗性消声 损耗型消声 扩散消声 复合消声
51
隔声技术
隔声墙 隔声间 隔声罩 隔声门窗 隔声屏障
25
四、噪声的危害
损害听力 对人体生理的影响 对妇女、孕妇、胎儿、儿童的影响 对动物的影响 对建筑物的损害
26
工作40年后噪声性耳聋发病率(%)
噪声级(分贝) 80 85 90 95 100 国际统计 0 10 21 29 41 美国统计 0 8 18 28 40
27
第二节 噪声的度量
基本物理量 人耳的听觉特性 声的度量
62
63
鼓励使用低噪音 交通工具
64
环保执法人员夜间突击检查建筑工地噪声
65
如何维护我 们的权益?
66
我们能够做些什么—— 请把手机调成振动
67
68
52
道 路 隔 声 墙
53
东京城区高架公路 上的隔声墙
54
隔声毡
55
机房安装隔音设施
56
三、接受点控制
耳塞 耳罩 头盔
57
日本清本铁工车间门口的警示牌
58
各式耳塞
59
南京某高校旁边建筑施工扰民 严重,学生争相购买耳塞
60
各种类型的耳罩
61
第五节 城市噪声综合防治
制定合理的区域环境规划 调整、搬迁扰民严重的企业 推行现场实时监测 鼓励低噪音设备的使用 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