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滨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多年来,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专项资金管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边界不清、结构固化、过多过散、交叉重叠、管理不严、效率不高等,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职能发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清理压减整合专项资金。
清理压减专项资金,是当前深化财政改革的重中之重。
各级要在“十三五”前大幅度压减或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其中对“小、散、乱”、效用不明显、用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要坚决取消;对政府有明确承诺或项目尚未建成、需继续投入的,要控制资金规模,设定过渡期限,到期全部取消。
今后凡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领域,一律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现有属于下级政府事权,以及数额相对固定、补助政策和标准明确或带有财力补助性质的专项资金,应转为一般性转移支付。
要积极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加大部门内部和跨部门整合力度,扩大资金整合试点范围,进一步提高整合的层次和水平。
2015年预算,省级专项资金统一压减10%,收回资金主要用于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公共服务支出,力争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达到60%以上,促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20•【字号】滨政办字〔2019〕83号•【施行日期】2019.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20日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资管理,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根据国资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规定》(滨国资深改组〔2019〕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投资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确认并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1.企业投资方向。
要围绕“富强滨州”建设,突出“十强产业”,重点投向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项目,四新促四化项目。
要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产能过剩行业投资。
除制造业企业外,企业主营业务范围50%以上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功能类企业投资运营范围原则上80%以上在本市行政区域。
非主业投资占年度投资计划总额比重原则上不超过10%。
2.企业履行投资主体责任。
企业是投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是投资决策直接责任人,承担确定投资方向、策略和标准,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审查论证等前期管理,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并开展后评价,按规定报告投资相关情况并配合监督检查等责任。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字〔2020〕221号文件的实施意见-滨政字〔2021〕21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字〔2020〕221号文件的实施意见正文:----------------------------------------------------------------------------------------------------------------------------------------------------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字〔2020〕221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21号)精神,更好支持富强滨州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支持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1.大力改造提升传统动能。
落实财政奖补政策,推动钢铁、炼化、焦化等行业淘汰落后及过剩产能,支持危化品企业异地迁建、关闭退出和就地改造。
积极争取省级重大项目要素收储交易专项基金,支持开展能耗等指标收储交易,定向用于重大产能布局调整项目。
整合工业领域相关项目资金,重点支持“零增地”和智能化技改项目。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2.大力支持发展新动能。
落实“云服务券”补助政策,重点支持工业设备上云和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打造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园区。
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等新产品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产品推行政府采购首购制度,重点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推广应用。
对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按规定给予退还。
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展,开展小微工业企业示范园区创建。
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建设高素质企业家队伍。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支持企业开展品牌创建、标准制定、认证认可、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落实市长质量奖和专利奖奖励政策。
路灯及亮化设施电费绩效评价报告
路灯及亮化设施电费绩效评价报告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市政府2017年度安排市级财政预算资金1003万元,专项用于路灯及亮化设施电费补助,截止2017年9月30日,共支出754.59万元。
(二)项目绩效目标1、产出目标。
保障管辖范围内27020盏路灯亮灯率达到98%,光照度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保障路灯日运行时间达到10.5小时,公共亮化设施日运行时间达到5小时。
2、效益目标。
方便市民出行,保障夜间交通安全,美化亮化城市,市民满意度达到90%。
二、项目单位绩效自评情况市路灯及城市亮化管理处作为项目实施单位,对2017年1-9月路灯及亮化设施电费开展了绩效自评,自评情况:自评认为电费能够按照预算执行,并及时支付。
保障了路灯亮灯率达到98%,光照度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保障路灯日运行时间达到10.50小时。
项目实施方便了市民夜间出行,保障了夜间交通安全,得到了绝大数市民的赞扬。
市民满意度为100%。
三、绩效评价工作情况(一)绩效评价目的了解市路灯及城市亮化管理处2017年1-9月路灯及亮化设施电费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为预算绩效管理和下年度预算安排提供重要依据。
(二)绩效评价原则及评价方法按照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分级分类、绩效相关原则,采用比较法、因素法、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方法开展绩效评价。
(三)绩效评价工作过程1、前期准备。
下发通知,单位自评。
财政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独立评价,成立绩效评价小组,制定绩效评价方案。
2、组织实施。
整理项目相关资料,细化项目绩效目标,设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座谈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到项目现场实地核查。
3、分析评价。
分析项目管理情况和资金效益,根据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建议。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情况(一)项目决策情况1、绩效目标分析。
市路灯及城市亮化管理处制定了项目产出目标及效果目标,绩效目标明确,能够做到量化、可衡量。
“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的情况汇报
“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的情况汇报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自查工作收到省文物局《关于开展“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后,我们高度重视,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和上级主管部门做了汇报,并将通知转发各县区,要求各县区文物部门向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做好汇报工作,抓紧成立领导组织、制定自查工作方案,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并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措施、着力整改。
同时,我们制定了“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在县区自查的基础上,由市文广新局牵头,于3月中旬对县区“一法一条例”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和建议。
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二、“一法一条例”执法工作开展情况(一)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意见》第八部分对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关要求情况为充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意见》,中共滨州市委召开了第七届十六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滨州市委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三次全会精神加快文化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建设“文化强市”的目标,并对建设文化强市进行了全面部署,各县区《关于加快文化强县建设的实施意见》也相继出台。
《意见》的出台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保障。
(二)学习、宣传“一法一条例”情况1.市、县区司法部门尚未将“一法一条例”明确纳入本市“六五”普法规划内容,我市文化、文物部门正在积极同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争将“一法一条例”增补纳入我市“六五”普法实际工作中,列入普法考试内容,积极营造全社会了解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参与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
2.各县区法制和文物部门能够定期组织业务人员和乡镇文化站长、文保员开展“一法一条例”学习培训活动。
全市文物执法人员统一参加市法制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成绩合格持证上岗。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滨政办发[2010]69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滨政办发[2010]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滨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2号)和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滨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滨发〔2010〕6号),设立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所监管企业履行社会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全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滨政发〔2019〕7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滨政发〔20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19年5月8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5日滨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评估与清理、解释和备案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市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规定。
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6•【字号】滨政发[2013]3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13]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16日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职能分离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政府利用市本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和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筹措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代建制推行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试点首先在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进行。
总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下列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本办法实行代建制。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就业和社会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城建、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发〔2017〕30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发〔2017〕30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09•【字号】滨政办字〔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发〔2017〕30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通知滨政办字〔2018〕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意见》(鲁政发〔2017〕30号),进一步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通知如下:一、明确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资金范围(一)省级以上资金。
凡是鲁政发〔2017〕30号文件列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省级专项目录的资金,全部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二)市级资金。
凡是市级财政对下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全部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规范涉农专项资金政策目标设置,将专项任务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限定在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有特定政策要求的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直接兑付到人和到户的补贴资金,市对下据实结算资金以及农业生产救灾、特大防汛抗旱等定向使用的资金。
指导性任务是指除约束性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只明确支出方向、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不限定具体项目。
约束性任务定向使用,不能统筹。
指导性任务可以统筹使用,不作为考核硬性指标。
(三)县级资金。
县级安排的涉农资金全部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二、改革涉农资金管理机制(一)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方式。
涉农专项资金管理方式由项目管理转向任务管理,除上级有明确规定外,具体项目审批验收权限全部下放到县级,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在研究提报涉农资金分配意见时,要细化分解上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市级涉农资金任务清单要与上级相衔接,提出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同步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随资金一并下达。
知识产权百题问答
知识产权百题问答一、知识产权1、什么是知识产权?答: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取得的专有权利。
2、“知识产权”一词最早为是由谁提出的?答:17世纪中叶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
3、知识产权具有什么基本特征?答: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等。
4、国际上把知识产权分为两大部分,是哪两部分?答: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5、我国于哪一年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正式成员国?答:1980年。
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英文简称是指?答: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7、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74年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的一个专门机构,其总部位于哪个城市?答:瑞士日内瓦。
8、世界贸易组织有三大支柱,分别是?答: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9、提出“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的国家是?答:日本。
10、知识产权领域的第一个世界性的多边公约是?答:《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1、在我国知识产权具体包括哪些种类?答: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制止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商号(厂商名称)、标准、网络域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12、世界知识产权日是哪一天?答:4月26日。
13、根据哪些国家的的提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自2001年起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答:中国和阿尔及利亚两国。
(1970年4月26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正式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这一致力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正式成立。
2000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35届成员大会系列会议通过了中国和阿尔及利亚1999年共同提出的关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提案,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
)14、我国每年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是什么时间?答:4月20日至26日。
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滨国资〔2024〕37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滨国资〔2024〕37号各市属企业:《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第7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5月31日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法治国企建设,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控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本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考核评价,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开展责任追究。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财政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财政支出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滨政办发[2014]12号【发布部门】滨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8.05【实施日期】2014.08.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财政支出意见的通知(滨政办发[2014]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财政支出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5日关于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财政支出的意见(市财政局)为充分发挥财政在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保民生中的职能作用,现就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财政支出提出如下意见:一、准确把握形势,牢固树立勤俭节约意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财政支出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省、市相继出台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对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出了明确要求。
上半年,全市完成公共财政预算收入93.5亿元,增长6.8%,受经济结构性矛盾突出和国内外经济大环境影响,经济发展趋缓,财政增收困难,完成全年财政收入预算面临着严峻形势;而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化各项改革、稳定经济增长、加快社会事业建设、化解政府债务等刚性支出需求较强,财政保障支出压力加大。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财政支出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把抓好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作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行动,从严从紧控制一般行政事业性和建设性支出。
严格落实“约法三章”,政府性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和改扩建,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三公”经费只减不增。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1•【字号】滨政发[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08〕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25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月一日滨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及拆迁安置住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原公有住宅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房屋等。
滨州招商引资考核及补助办法20081032
滨州市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及经费补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客观公正地做好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考核范围第二条招商引资考核的范围从滨州市域以外引进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及非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公益性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经营服务类项目,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三条资金的界定(一)无偿资金市直部门履行职能向上级争取的无偿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认定招商引资额。
属于多个部门联合争取的,由各部门、单位自行协商确定各自的引资额。
无偿捐赠的资金(含实物),按实际到位资金(或实物价值)认定引资额。
(二)金融机构贷款(含国家贴息贷款资金)和其他有偿资金市外金融机构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项目的贷款以及从上级争取的有偿资金,3-5年的按20%认定招商引资额,5年(含5年)以上按30%认定招商引资额。
(三)企业债券项目对于企业自身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期限3-5年的按实际募集外来净资金额的20%一次性认定引资额,5年(含5年)以上按30%一次性认定引资额。
第四条招商引资项目界定(一)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类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按外来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认定引资额。
外来投资企业难以提供固定资产价值证明的,可按注册资本金认定。
但不重复计算。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按项目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资金一次性认定引资额。
不享受补助。
(三)对无不动产投入的经营性项目,按投产后第一个会计年度内交纳的各项税收的5倍认定引资额;对有不动产投入的经营性项目,按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招商引资额(按实际开发面积2000元/m2计算)。
(四)已投产的老企业扩建项目,以不大于发改委核准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认定其引资额,流动资金不予认定。
(五)在市场机制下运作挂牌成交的项目,属部门引荐的,按中标价的30%认定引资额。
不享受补助。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1•【字号】滨政办发[2008]62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滨政办发〔2008〕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健全公共财政收入体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5号)和《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滨政字〔2007〕98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国有资源是保障国民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物质基础,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城乡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开发,形成了一大批城市公共资源。
但由于我市国有资源管理基础薄弱,管理范围不明确,对其有偿使用的性质认识不清,加之管理体制不顺、管理制度不健全、征管措施不力等原因,致使我市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范围比较小,市场化配置率比较低,资产的增值变现潜力还未得到充分开发利用,国有资源浪费、流失现象比较严重,收入部门化、福利化现象在一些部门和单位比较突出。
建立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推进国有资源有度开发、有序利用、有偿使用,是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努力把国有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财政办法】滨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办法】滨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办法】滨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滨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和《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市级财政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设立、使用、监督各环节应当相互协调、相互制约,遵循依法管理、科学公正、权责对等、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切实减少项数和规模,不再投向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二)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和执行,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保障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安全有效使用。
(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监察机关负责依法依规查处专项资金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第六条专项资金设立应当符合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应当突出公共财政导向。
属于市级事权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在市级列支和管理。
属于县(区)事权的,市级一般不安排专项资金。
属于市和县(区)共同事权的,市级通过安排专项资金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第七条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种类。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滨政字〔2020〕16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鲁政字〔2020〕16号)精神,加快推动全市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滚动使用,规范管理、防控风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以机制创新为重点,以财政资金循环使用和绩效提升为目标,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为建设富强滨州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改革试点,建立完善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制度,逐步形成涵盖投前、投后、退出等各个阶段,管理办法齐全、操作规程完备的政策体系,推动在更大范围、更多领域实施股权投资管理,实现财政资金的良性循环。
市级统筹相关财政资金不低于3亿元,用于实施股权投资改革,其中第一批安排6000万元。
二、投资范围(一)产业化项目。
聚焦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以及“四新”“四化”领域,对具有引领带动作用、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成果转化和产业转型升级等项目,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
重点投向企业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产业区域布局调整等项目。
(二)基础设施项目。
对后续经营具有盈利性的公路交通、轨道交通、机场建设、水利设施、环境保护、城市建设、旅游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可结合项目实际和管理要求,合理确定运作模式和投资期限,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滨政办字〔2020〕76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32号),为确保将每一笔财政资金用到刀刃上、紧要处,真正落实、落细过“紧日子”各项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兜牢民生底线。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优先保障民生支出。
通过完善制度、压实责任、强化监管等措施,开辟绿色通道,明确民生政策,保障重点领域支出、重点项目建设,全力支持做好“六稳”工作,落实“一守六保三促”任务,坚决守住基层“三保”底线。
市级财政要加大对困难地区转移支付力度,推动县(市、区)加快高质量发展。
二、进一步压减一般性支出,严禁年底突击花钱。
市级在严格落实年初预算压减政策基础上,对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一般性支出再压减30%,因公出国(境)经费压减70%。
各级、各部门要执守简朴、精打细算,对政策目标不明确的一般奖补类支出、可暂缓实施的项目支出全部收回,非急需非刚性支出在年初预算压减基础上再压减20%以上。
严禁以各种名义年底突击花钱,不该开支或不必开支的事项一律不开支,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一般性支出可压尽压。
三、进一步硬化预算约束,实行支出预警管控。
牢固树立零基预算、综合预算、绩效预算理念,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列支,严格执行各项经费标准,基本支出严格按序时进度支付,工程建设类和项目管理类资金坚持量力而行,严禁擅自超规模、超预算建设。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0•【字号】滨政发[2007]39号•【施行日期】2007.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滨政发〔2007〕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中央、省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切实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划拨、出让、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等收入。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和征收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工作。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一律通过山东省财政非税收入征缴系统征缴,由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汇缴国库;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征缴管理,进一步加大清欠和征缴力度,确保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按政策规定应收尽收。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入政策,非经市政府批准不得随意减免和拖欠。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土地出让费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管理工作。
各项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办法】滨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滨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和《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市级财政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设立、使用、监督各环节应当相互协调、相互制约,遵循依法管理、科学公正、权责对等、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切实减少项数和规模,不再投向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二)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
专项资金预算申报和执行,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保障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安全有效使用。
(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监察机关负责依法依规查处专项资金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六条专项资金设立应当符合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应当突出公共财政导向。
属于市级事权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在市级列支和管理。
属于县(区)事权的,市级一般不安排专项资金。
属于市和县(区)共同事权的,市级通过安排专项资金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第七条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种类。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
对于临时性或阶段性的工作和任务所需资金,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在现有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或通过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安排,不单独设立专项资金。
第八条严格专项资金设立程序。
设立专项资金,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时间要求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转办理意见对专项资金设立进行审核。
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市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时,应当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
第九条严格控制专项资金。
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不得设立专项资金,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和工作会议中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
除救灾等应急支出外,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新设专项资金或者调增专项资金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