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第七章 政府采购合同及项目的
第7章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PPT课件
收结算手续和政府采购合同中确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金额,经由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向中标
供应商付款结算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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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购项目结算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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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中标供应商提出结算申请。验收采购合同合格,采购人应在7工作日内向政府采
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齐全的申请支付采购资金的相关文件,包括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
第7章 政府采购合同
本章主要介绍作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及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 和结算。重点掌握政府采购合同的有关内容如政府采购合同 的概念、包含的条款、签订、履行、变更与终止等;理解政 府采购合同验收和结算的要求、程序及这两个环节在实践中 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7.1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7.1.1政府采购合同概述 (1)政府采购合同是指政府采购人或由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政府采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法律文本, 是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 的依据。 有人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行政合同,有人认为政府采购合 同是民事合同,有人认为两种合同性质兼而有之,也有人认 为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加商事”合同。
(2)政府采购合同的特点 第一,政府采购合同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且政府采购合同的 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第二,政府采购合同的公平性、公开性。 第三,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严格的管理要求。
审核以后,开出“内部存款结算单”,将资金从单位转移到采购中心,采购中
心与单位各种执一联,据以登记银行存款辅助账。采购货物经单位验收后,采
购中心开出政府采购付款通知单,会计结算中心据以付款。政府采购中心将采
购货物发票交单位,单位采购人员和负责人签字后,由单位经办员填制结保单
,报送会计结算中心,冲销原预付款,同时记入经费支出、固定资产和固定基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一、总则第一条合同当事人甲方(采购人):乙方(中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项目”(项目编号:XXX)的招标结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中标方提供货物的受益人为甲方,甲乙双方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采购内容及产品要求第三条采购内容乙方根据采购方要求提供以下货物:第四条产品要求(一)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为制造厂的原装产品,并提供出厂合格证,交货时质量证明书。
本合同涉及纳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乙方须提供3C认证证书。
(二)乙方供货前必须提交合同货物的产品样本及有关测试、试验、检测报告复印件。
(三)乙方提供的货物,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的有效文件,确保能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
(四)乙方须在完成项目验收竣工后,将所有资料(涉及甲方自建部分,由采购方提供资料后交中标方汇总)汇集成册后交付采购方。
(五)货物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提供免费售后维护服务,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货到现场后由于采购方或第三方使用、保管不当、人为损坏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理,但维护费用由甲方负责。
三、合同总价及付款方式第五条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即¥元。
该合同总价是包含货物销售(含配套必要备品、备件)、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售后维护服务费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
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
第六条付款方式(一)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办理财政集中支付手续,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30%。
(二)项目建设完毕并经用户初步验收合格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办理财政集中支付手续,向乙方支付合同额的 65%。
(三)项目建设完毕并终验合格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办理财政集中支付手续,向乙方支付合同额的 5%。
(四)最终验收通过后次日起进入质保期,乙方应提供三年维护服务。
(五)达到支付条件后,乙方需在采购人办理付款手续之前 7 个工作日内,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给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办理及时办理财政集中支付手续。
《采购专业知识》知识点讲解:政府采购法
《采购专业知识》知识点讲解: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法》的实施,使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对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政府采购法》共9章,88条。
第一章,总则共13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原则、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适用的法律、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采购政策性规定、政府采购信息管理,以及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等;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共12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范围和含义、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和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供应商组合联合体等;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共7条,规定了政府采购采用的方式、适用情形和有关要求等;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共10条,规定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五种采购方式的程序和要求、履约验收和采购文件保存等;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共8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适用的法律、合同形式、合同必备条款、合同订立、合同备案、分包履行、补充合同、合同变更、合同中止或者终止等;第六章,质疑与投诉共8条,规定了供应商就有关政府采购事项进行询问、质疑、投诉的方式、途径和时限,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答复、处理的方式和时限,供应商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等;第七章,监督检查共12条,规定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及人员的要求和考核,审计、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等的监督职责等;第八章,法律责任共13条,规定了各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共5 条,规定了《政府采购法》的例外适用情形以及生效日期等。
《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是一部法律的核心,法律的各项具体规定都是围绕立法目的展开的。
通常情况下,一部法律的第一条都会开宗明义地明确立法目的。
《政府采购法》的第一条具体规定了立法目的,即“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政府采购合同书(专用条款)5篇
政府采购合同书(专用条款)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政府采购合同书(专用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约束力。
第三条本合同的签署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章合同的签署第四条本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签署即生效。
任何一方未签署的合同无效。
第五条政府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签署本合同,并确保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第六条供应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单位的要求签署本合同,并确保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七条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需要协商解决,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并书面确认解决意见。
第九条如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告知对方,并在约定期限内补救履行义务。
第十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存在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十一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解除协议。
解除协议应当明确解除原因、解除日期及解除后的责任承担情况。
第五章合同的保密第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条款,不得泄露合同中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及其他保密信息。
第十四条合同涉及商业机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保密义务。
第六章合同的争议解决第十五条本合同的履行和解释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在解决争议时,双方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积极寻求和解。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生效。
第十八条其他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是指具有预算单位资格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和所属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主要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与省级局两级工作架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应指定专门机构全面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一)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主管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承担国税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负责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根据内设机构的实际情况和采购工作的需要,明确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机构,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附后)确定工作职责。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政府采购职责(一)制定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二)制定《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三)编制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预算;(四)编制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五)统一组织实施国税系统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工作;(六)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对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七)按规定统一向有关部门报送本部门或本系统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八)《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及与之配套的其他资金,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的程序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确定政府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施行采购、确定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验收、采购资金支付、信息公开和文件管理等工作过程。
第四条根据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采购方式决定与执行、项目技术参数需求确定与审核、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项目需求确定与评标定标、签订审核合同、采购经办合同签订与验收、项目验收与采购结算审批、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第六条贵州省地震局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政府采购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编制,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执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发展与财务处职责(一)根据国家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订我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制度;(二)负责指导、监督采购责任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三)负责向中国地震局或省财政报送政府采购有关审批或备案文件。
第八条采购各处室(单位)职责(一)结合实际提交各处室(单位)采购需求;(二)开展市场调研,提出技术要求,配合省地震应急指挥和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应急保障中心)编写招标(采购)文件;(三)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第九条纪检监察审计处职责(一)对政府采购可行性论证、市场调研、采购方式选择等前期工作进行监督;(二)受理采购工作中的各种投诉和举报,对具体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三)对政府采购进行财务审计;(四)负责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监督工作。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5篇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保障政府采购实施的公平、公正、透明和真实,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二条政府采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确认政府采购交易内容、权利义务等商品权关系的书面证明。
第三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或者营业执照号码;(二)政府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要求、标的物标识、货物的服务地点、服务时间等内容;(三)本市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进度计划;(四)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五)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期限;(六)政府采购实施的履约方式、验收标准、验收地点等内容;(七)政府采购的付款方式、周期和金额;(八)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形式和履约地点;(九)政府采购合同的违约责任;(十)政府采购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四条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经双方书面协商,签署变更协议。
变更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变更的内容;(二)变更的原因;(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期限。
第五条在下列情形下,政府采购合同可以解除:(一)合同内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二)双方当事人自愿并经协商一致的;(三)政府采购项目的需要变化,且不宜进行变更的。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六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履行。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期履行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报告主管部门确认后再进行履行。
第七条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以政府采购项目货物、服务的质量、数量、技术、服务等标准为准。
第八条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付款方式为差额付款或先款后货、先验后付等方式。
第五章合同的验收第九条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货物、服务应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标准由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验收地点为约定地点。
政府采购工程合同(通用)
政府采购工程合同(通用)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鉴于甲方拟进行政府采购工程,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工程服务,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甲方:[甲方名称]地质:[甲方地质]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乙方名称]地质:[乙方地质]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姓名]第二条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工程验收合格并结清所有款项之日止。
第四条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工程范围及内容第五条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按照本合同附件一《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图纸》的规定,完成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文件,并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工程所需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并保证其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工程所需的施工机具、设备、工具等,并保证其性能良好、安全可靠。
第三章工程质量及验收第九条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工程质量,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完成工程。
第十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工程验收所需的文件、资料等,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第四章工程价款及支付第十二条工程价款按照本合同附件二《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图纸》的规定计算,共计人民币[工程价款金额]元整。
1.工程开工前,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2.工程进度达到50%时,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30%;3.工程进度达到80%时,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30%;4.工程验收合格并结清所有款项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目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5﹞210号【发文日期】2005-12-05【实施时间】2005-12-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是指具有预算单位资格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和所属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主要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与省级局两级工作架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应指定专门机构全面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一)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主管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承担国税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负责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根据内设机构的实际情况和采购工作的需要,明确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机构,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附后)确定工作职责。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对采购人提出的 非公开招标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采购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适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需要公示的,应当由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 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不计入审批期限。 第十六条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采购计划、项目规模及资金来源情况。 (二)项目技术需求和标准。 (三)申请非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理由及证明材料。 (四)相关行业及潜在供应商情况。 (五)参与非公开招标的供应商的产生方式和理由。 (六)涉密、应急项目的认定材料。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员制度,聘请社会有关人士担任政府采购监督员,政府采购监督 员对政府采购有监督权和建议权,对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主管部门处 理。 其他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控告和检举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经主管部门查实,实名书面举报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的,从挽回损失的金额中按照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比 例进行奖励,但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十万元。 第六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进入被检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人员。 (三)查阅被检查单位相关资料。 (四)参加被检查单位召开的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会议。 (五)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记录等形式收集有关资料。
第二章
政府采购参加人 第八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 采购的第一责任人。 采购人应当指定采购专责人员,协助政府采购第一责任人组织本单位政府采购事务以及实施本单位的自行采 购,提出政府采购决策建议,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核、内部控制、备案验收、采购监督等事宜。 第九条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参与本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制定。 (二)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并参与验收。 (三)按照规定组织实施保密、应急以及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及参与验收。 (四)对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的采购项目实施效益评估。 (五)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过程和评审质量进行跟踪管理。 (六)受理并协调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的答复,协助投诉处理工作。
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 99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实行统一管理、分类采购。
第四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在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依法实行回避。
第五条采购员岗位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原则上每 3-5年轮岗一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成立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分管办公室局领导任副组长,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和局机关纪委相关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
办公室是政府采购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日常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第七条采购领导小组职责(一)审批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二)审批采购项目预算调整以及预算追加事项;(三)审批采购方式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四)确定中标供应商名单;(五)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处理决定;(六)审批政府采购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办公室职责(一)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局党组会议、采购领导小组有关政府采购事项的决定;(二)审核和汇总各科室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本局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三)负责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合同管理、合同公开、合同备案等工作;(四)负责局日常办公用品和消耗品、办公设备、家具电器、装修(修缮)工程、安保、保洁绿化服务、办公设备维护服务等机关运转保障类项目的政府采购;(五)协助采购科室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六)管理全局的采购预算资金、审核采购项目资金申请和办理资金结算以及固定资产登记和管理等工作;(七)组织项目实施完成后的合同履约验收工作;(八)协助答复政府采购询问、质疑以及处理采购投诉;(九)采购文件归档管理;(十)办理政府采购的其他事项。
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
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标准文本。
第二条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
合同双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和履行合同。
第三条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章合同当事人第四条甲方(采购人):【甲方全称】地址:【甲方地址】联系人:【甲方联系人】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供应商):【乙方全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人:【乙方联系人】电话:【乙方联系电话】第三章合同标的第五条货物/工程/服务名称:【具体名称】规格型号:【具体规格型号】数量:【具体数量】单价:【具体单价】总价:【具体总价】交付地点:【具体交付地点】交付时间:【具体交付时间】第四章合同金额与支付方式第六条合同总金额为【具体金额】元,包括货物/工程/服务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等所有费用。
第七条甲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具体时间】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百分比】作为预付款。
第八条乙方完成交付并通过甲方验收后,甲方应当在【具体时间】内支付剩余合同金额。
第五章质量要求与验收第九条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完成的工程/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第十条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完成的工程/服务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当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一条如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要求交付货物/完成工程/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百分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如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合同金额,应当按照未付款项的【百分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章争议解决第十三条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具体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八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软件项目管理_第7章项目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招标书的主要内容
招标书主要分为三大部分: ◆ 程序条款 ◆ 技术条款 ◆ 商务条款 关于招标书的主要内容,详见课本P107
招投标的基本程序
一般来说招投标活动需经过: 准备阶段 招标阶段 投标阶段 开标阶段 评标阶段 定标阶段
招标阶段
招投标的基本程序
一般来说招投标活动需经过: 准备阶段 招标阶段 投标阶段 开标阶段 评标阶段 定标阶段
投标阶段
投标决策
➢ 竞争对手分析 ➢ 风险分析 ➢ 目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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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的基本程序
一般来说招投标活动需经过: 准备阶段 招标阶段 投标阶段 开标阶段 评标阶段 定标阶段
准备阶段
对招投标活动的整个过程做出具体安排
编制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的分类 按照范围分为:
★ 国际招标书 ★ 国内招标书
按照招标的标的物划分为: ★ 产品 ★ 工程 ★ 服务
编制招标文件
二、编写项目招标书 编写标书是整个招标最重要的一环。标书必须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人在公开媒介上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并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择优选 择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 优点 公开招标的优点在于能够在最大限度内选择投标商,竞 争性更强,择优率更高,同时也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避免招标活 动中的贿标行为,因此,国际上政府采购通常采用这种方式。 缺点 公开招标由于投标人众多,一般耗时较长,需花费的成 本也较大,对于采购标的较小的招标来说,不宜采用公开招标 的方式;投标单位良莠不齐,容易被不负责任的单位抢标。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四条 采购人应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财政部门将对采购人的信息统计工作定期进行考评,并 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依法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其他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上的公告情况; (五)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六)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验收情况; (七)对供应商询问、质疑的处理情况;
第六章
分散采购管理与其他事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可自行组织实施,否则应当委托 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三十四条 分散采购应当依据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完整保存采购文件。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以根据具 体组织形式委托主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分别约定了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 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 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不得增加新的验收内容或标准。凡符合事先确定标准的,即为验 收合格。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廊坊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规定
廊坊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廊坊市政府采购合同的管理,保障政府采购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廊坊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管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采购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四条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应在采购人、供应商、相关监管部门的共同参与下进行。
合同签订前,采购人应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其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五条合同文本应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共同商定,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规范性修改。
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合同内容。
第六条合同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详细约定采购项目的内容、质量标准、交付时间、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具体条款。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七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应严格遵循合同约定,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款项,供应商应按时、保质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八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争议,各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必要时可申请第三方调解或仲裁。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应基于合同约定的条件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申请应由合同一方提出,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应遵循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解除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解除理由。
第十二条在解除合同后,相关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进行善后处理,确保不因解除合同而造成更大的损失。
第五章合同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合同的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责任,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维护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的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政府采购的合同管理制度范文政府采购的合同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保障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采购合同的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应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慎重用人、廉洁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政纪律、职业道德和合同约定。
第五条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部门是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承担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作应建立科学的信息化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共享。
第七条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考核机制,定期对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二章合同管理的任务和职责第八条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一)制定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指导、监督和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二)负责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纠纷处理等;(三)建立政府采购合同信息数据库,提供政府采购合同的信息查询服务;(四)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有关违法违规问题;(五)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程序和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审核质量;(六)开展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九条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一)制定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二)组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三)组织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纠纷处理等工作;(四)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和检查,发现和处理有关违法违规问题;(五)建立政府采购合同信息数据库,提供查询服务;(六)开展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作的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工作。
第三章合同签订第十条政府采购活动中,合同的签订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立项:政府采购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经过立项程序确定采购项目,并确定采购需求和预算;(二)采购文件的编制:政府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编制采购文件,明确采购方式、标的物、评标办法和要求等;(三)公告和招标:政府采购单位根据采购方式的要求,进行公告和招标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四)投标和评标:采购单位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完成投标和评标工作;(五)合同签订:采购单位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并签订合同;(六)监督和验收:采购单位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供货的监督和验收工作,确保合同的履行;(七)付款和结算: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并完成结算工作。
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
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物资采购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物资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购买、设备的采购、工程的承包等。
第二条合同的约束力本合同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条合同的订立1. 本合同的订立以招标文件中确定的中标人与乙方之间签订的采购合同为准。
2. 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后,乙方应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质量、数量、交付日期等。
第四条价格条款1. 本合同的价格为含税价,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执行。
2. 若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相关政策改变,导致合同价格发生变化的,双方应及时协商后确定调整金额。
第五条交付与验收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交付合格的物资。
2. 乙方交付的物资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
3. 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正常交付物资,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实施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补偿方式。
第六条合同履行期限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物资或完成工程任务。
2. 如因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方式,并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七条付款方式1.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和付款方式支付货款。
2. 乙方应在甲方支付货款后合理时间内开具发票,并及时提供给甲方。
3. 如乙方未按时开具发票,甲方有权暂停付款直至问题解决。
第二章合同的违约责任第八条合同的解除1. 乙方未按时交付物资或未按要求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 甲方解除合同时,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1. 如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受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违规行为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
第三章争议解决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1.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友好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政府采购的合同
政府采购的合同一、合同背景政府采购合同是指政府或政府机关与供应商之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的法律文件。
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性、透明度和效益,保护政府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合同内容政府采购合同包含以下内容:1. 合同甲方与乙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2. 商品或服务的详细描述,包括数量、规格、质量要求等;3. 交货或履行期限;4. 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5. 供应商提供的保证金及履约保证等;6.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7. 法律适用和合同解释;8. 合同签署日期。
三、合同签署流程政府采购合同的签署流程一般如下:1. 发布采购公告,邀请供应商提供报价或投标文件;2. 评审报价或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供应商;3. 中标供应商与政府或政府机关进行谈判,商定具体细节;4. 双方确认合同条款,签署合同;5. 履行合同,完成商品或服务交付;6. 验收商品或服务,并支付合同价款;7. 监督合同履行情况,如有争议,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四、合同履行与监督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与监督非常重要,主要目的是保证合同的实施顺利进行,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效益。
主要措施包括:1. 履行合同约定的商品或服务供应,保证质量和数量的要求;2. 落实合同条款,确保支付及结算顺利进行;3. 加强监管,防止合同违约和不当行为的发生;4. 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5. 监督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保护政府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合同变更与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发生变更或解除,主要原因包括:1. 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2.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可以解除合同;3. 如发现供应商存在违约行为,政府或政府机关可以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六、合同争议解决政府采购合同争议解决主要通过以下途径:1. 双方协商解决,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2. 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3. 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裁决;4. 根据合同约定,选择其他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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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
•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正确、适当、 全面地完成合同中订立的各项义务的行为。 • 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签署,各种手续完成以后,政 府采购合同便产生法律效力,从此开始便进入政 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阶段。 • 合同的履行是整个政府采购过程中决定性的阶段,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的好与坏,决定着政府采 购全过程的成败。
• 5.中标供应商有违反合同行为的,采购人应当将 有关中标供应商违约的情况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及 时书面报告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 6.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后,政府采购 管理机构可以随时抽查采购人,对采购标准、采 购内容等事项进行核实。
(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遵循的原则
•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应当遵 循以下原则: • 1.协作履行原则 • 当事人不仅应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还应基 于诚信实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义务。 • 2.情势变更原则 • (1)具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 (2)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终止之前。 • (3)变更的事实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 • (4)情势变更结果导致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 (二)合同的取消和终止 • 1.一般来说有下列情形的,政府采购合同权利义 务终止: • (1)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政府采购双方已按 照合同要求履行其义务,采购行为结束,政府采 购合同自动终止。 • (2)因为违约行为而取消合同。 • (3)双方同意取消合同。 • (4)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一节 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
• • • • • •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概念 二、政府采购合同条款的确定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 五、政府采购合同变更 六、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止与终止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概念
• 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依照一定的 法定程序,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 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所达成的协议的法律文本。 • 政府采购合同可以分成以下几类:供货合同、工 程承包合同、服务合同。 • 政府采购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采购人与中标 的供应商(以下统称当事人)双方的名称或者姓 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 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 法,特殊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的规范要求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除按《合同法》的有关 要求执行外,一般还应注意如下五方面的要求: 一是所定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的供应 商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二是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 的要求,作为订立政府采购合同的条件; 三是采购人和中标的供应商不得私下订立背离 政府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 等手续生效的政府采购合同,依照其规定办理; 五是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其他要求。
(五)价格或者报酬
• 价款或者报酬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 代价的货币支付。价款一般是指对提供财产的当 事人支付的货币。报酬一般是指对提供劳务或者 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 • 价格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规定清楚或者规定计 算价款或报酬的方法。 • 制定价格的方法很多,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大类: 固定价格法和滑动定价法。
(六)履行期限
• 履行期限是指政府采购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 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 • 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完成的时 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政府采购 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的客观依据。
(七)履行地点和方式
• 1.履行地点 • 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和对 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不同的政府采购合同, 履行地点有不同的特点 。履行地点在政府采购合 同中应当规定的明确而且具体。 • 2.履行方式 •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做 法。不同的政府采购合同,决定了履行方式的差 异。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应当从 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诈等方面考虑采取最为适当 的履行方式,并且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规定。
五、政府采购合同变更
• 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是指政府采购合同成立后, 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 或者补充。 • 政府采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的方 式,经协商一致达成的。 • 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的内容既可能是合同标的变 更,也可能是数量的增加或者减少、履行地点的 变更、履行方式的改变、履行期限的提前或者延 期、违约责任的重新约定、当事人给付价款或者 报酬的调整等。 • 政府采购合同变更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但有的 情况下,仅有当事人协商是不够的,当事人还应 当履行法定的程序。
• 2.当发现上述有关问题后,采购机构应将调查报 告及有关问题提交管理人员以做出决定。中止的 决定应遵循民主的原则,给予合同双方当事人解 释说明和辩护的机会。中止决定作出后立刻用信 函方式通告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告知中止的原因、 产生的后果等有关事项。 • 3.合同中止的后果。 • (1)双方义务暂时停止。 • (2)因为合同中止而延长项目完工期,各自的履 约担保也应相应延长。 • (3)由于合同的中止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 违约方负责赔偿责任。
(四)质量
• 采购的基本原则是:质量第一、服务第二,价格 排最后。 • 质量是指标准和技术要求。它包括性能、效用、 工艺等,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体现 出来。 • 政府采购合同中应当对质量问题尽可能地做出细 致、准确和清楚的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 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有其他质量标 准的,应尽可能约定其适用的标准。
(十)特殊条款
• 政府采购合同特殊条款是指当事人在政府采购合 同中特别约定的条款。它是政府采购合同一般条 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特 殊条款为准。
(十一)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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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 装规格、包装标志和包装费用的负担等内容。 2.运输条款。采购机构在同供应商协商时,必须 就货物的运输方式、交货时间、装运地和目的 地,能否分批装运和转船、转运等问题达成协 议,并在合同中具体订明。 3.检验条款。为了保证采购的物资和项目的品质 数量以及能按时交货,在合同中必须制定检验 条款。 4.保险条款。采购的物资在运输途中可能会遭受 到各种损失,因此在合同中应制定保险条款, 对所需要物资进行保险。 5.索赔条款。索赔一般是在货物遭受损害时提出。
第七章 政府采购合同及 项目的验收与结算
本章框架
• 第一节 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
• 第二节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
• 第三节 政府采购项目结算
本章重点
• 政府采购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的规范要求是什么 • 政府采购合同权利义务中止和终止的情形 有哪些 •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要求和程序 • 政府采购项目结算的要求和程序
请思考
•
2006年7月18日,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受湖北省 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 人”)的委托,以公开招标方式对“湖北省电子政 务一期工程主机服务器及集成”项目中所需设备进 行省级采购。8月30日开标,在6家供应商中,A公司 中标。 本来是一个极其简单的标,在招标结束后却出 现了大问题,采购人迟迟不肯签合同。A公司一位负 责人表示,原因是采购人对于中标服务器中所装的 操作系统不甚满意,要求将所采购服务器中的Linux 操作系统更换成别的系统。 那么,采购人有权力进行这种更换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 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 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 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 责任。 • 关于合同追加: •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 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 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 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 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监督合同履行的规范要求 •
• •
•
1.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 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2.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合同文件进行审核。 3.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当将有关 合同变更的内容及时书面报告政府采购管理机 构。 4.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些特殊情况需 要中止、取消、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当将取 消、中止或终止的理由以及相应的措施及时书 面报告政府采购管理机构。(C)
• 2.合同终止涉及的法律责任 • 对于合同的取消和终止常常会产生法律责任的问 题。处理这一问题的基本原则是应使愿意实施合 同的一方不受损失,但从法律角度来考虑,由采 购方还是供应商负担责任,责任范围如何,需要 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 在做出取消合同的决定时,如果是由供应商的违 约行为造成的,采购机构还应考虑到合同的具体 规定,给与供应商补过机会。 • 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肋、 保密的义务。
(二)标的
• 标的是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 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 必备条款。 • 政府采购合同各种各样,千差万别,其标的也是 多种多样 : • 1.有形资产。 • 2.无形资产。 • 3.劳务。 • 4.工作成果。
(三)数量
• 数量条款是采购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按约定 的数量交付货物是供应商的基本义务。在大多数 的政府采购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 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 合同中数量条款制订时要遵循的原则是: • 1.数量条款应当具体明确 • 2.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 3.机动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
• 政府采购招投标结束后,招标方与中标承包方 需要进行会谈和签订具体的合同条款。合同一经 签订,没有特殊情况难以变更,因此合同的签订 在政府采购中处于一种特别重要的地位。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 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 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 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 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 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 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