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病人的民法监护——以民事强制住院司法实践为视角
论精神病人的监护
世 界精 神卫 生联 盟 ( eWol e eainfrMe tl at) 9 9年在 埃 及 发表 了《 克 索 尔 人权 宣 Th rdF d rt na l 1 8 o o He h 卢
J1 2 0 u..0 6
论 精神 病 人 的监 护
马 深
(- / 东商学 院 法学院 , 东 广州 50 2 ) 广 13 0
摘 要 : 精神病人伤人事件屡见报端 。因此 . 神病人这一精神上 的“ 精 弱势群 体” 由于其不断 出现 的暴 力行为而不 能不引 起社会 的高度重视 。在 民法上 . 对因精神病人 的伤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的民事责任 , 通常 由监护人承担 . 因此 . 针对精 神病人
fn u d:me t1i n s s r n ef n na l e si u a c u d l n
在 历史 上 , 神病 人的 管理通 常是家 庭 的责任 , 精 由其 家人 或 亲属 照 料 和 管束 , 于有 伤人倾 向 的精 神 病 对
人, 亲属往往采取关钱 、 禁闭的方式为之。早期 的欧洲, 对待精神病人的做法常采取驱逐和禁 闭的方 式。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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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 8 7期 20 0 6年 7月
甘 肃
政
法 学 院No 8
J u n I fGa s n ttt fP l ia ce c n w o r a n u I si eo oi c I in ea d La o u t S
On t e Pr ba i n t heM e a l l Pe pl h o to o t nt ly il o e
试论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及其立法现状
试论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及其立法现状作者:闫力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7期摘要对于精神病患者,所采用的是强制医疗,这样的一种措施是一种限权性的,这样子做的目的虽然能够维护社会公共的安全以及得到人权保障,但是同时对于强制对象的个人利益是非常容易得到侵害的,因为,无论是从国际立法还是理论上的一些危害性预防,在我国现有的一些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实践的结果上来看,对于我国的精神病患者医疗制度都需要建立起一套健全的制度,从而来解决多数精神病人得不到有效的治疗和康复,有的关闭家中,有的流落街头,有的危害社会治安,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精神病患强制医疗立法原则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94-02一、精神病患者持续上升的现状根据我国卫生部最新的资料显示,我国的精神障碍患病率所呈现的是继续上升的趋势,在中国,精神病是所有疾病中,排到了第一位,尤其是重性精神病,患病并在1950年时,就有2.7%,到了1970时,已经达到了5.4%,到了1980时,已经上升到11.4%,而在1993年的时候,通过抽样调查的结果显示,已经达到了13.47%,并且这项疾病的发病率还保持着持续上升的趋势,在进入了新世纪之后,虽然没有进行规模的精神障碍调查。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目前所处的阶段正式转型的阶段,当部分人在面临社会给予的种种压力时,他们感受到的无助、挫折等等都可能会成为触发这病的一个导火线,从一般的心理障碍跃到严重精神疾病,这两者之间还有着一段不小的距离,他们中有着部分人,在平常的生活中,看起来与普通人没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但是这并不代表说,他们的心理就是健康的状态,或许在有一个引子的情况下,就会将得到释放或者是崩溃,这也是,现在社会中,精神病人的人数不断增加以及对于社会造成一些安全事件逐渐增多,精神病患者被害的事件不断爆发的原因之一。
强制医疗中精神病人的权利救济研究
强制医疗中精神病人的权利救济研究引言在现代社会,精神疾病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关注点。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精神病患者得到了更好的治疗和关怀,但是在一些情况下,一些患者可能因为病情的严重程度而需要接受强制医疗。
对于强制医疗中的精神病患者来说,他们的权利和救济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强制医疗中精神病患者的权利救济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强制医疗中的精神病人权利强制医疗中的精神病人权利是指,在接受强制医疗过程中,精神病患者应当享有的一系列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权利知情:精神病患者有权知晓自己接受强制医疗的情况,包括治疗方案、预期效果、可能的风险和不良反应等信息。
2.权利表达意见:精神病患者有权就治疗方案和方法等问题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3.权利隐私:精神病患者在接受强制医疗过程中应当享有与他人一样的隐私权,不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侵犯。
4.权利人格尊严:精神病患者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当受到尊重和爱护,不受到精神和身体上的虐待或歧视。
二、强制医疗中精神病人权利的救济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精神病患者在接受强制医疗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不公平待遇或者侵犯自己的权利。
为了保护这些患者的合法权益,他们需要获得相应的救济。
针对强制医疗中精神病人的权利救济,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1.法律诉讼救济:精神病患者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诉讼过程中,患者可以通过律师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申诉投诉救济:精神病患者可以向相关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社会组织进行申诉投诉,要求对自己接受强制医疗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3.人权组织救济:一些人权组织通常会对精神病患者的权利进行关注和维护,患者可以向这些组织求助,获得相关的法律帮助和支持。
结论在强制医疗中的精神病人权利救济问题上,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法律的保障、严格的监督和全社会的关注,才能更好地保障精神病患者在强制医疗过程中的权利和获得救济。
强制医疗中精神病人的权利救济研究
强制医疗中精神病人的权利救济研究强制医疗针对精神病人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精神病人的权利救济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涉及到人权、医疗伦理和社会公正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探讨强制医疗中精神病人的权利救济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需要明确的是,精神病人也拥有基本的人权和尊严,他们不应该因为自己的精神状况而被剥夺这些权利。
在一些情况下,由于精神病人的行为对自己或他人构成了严重的危险,医生或法院可能会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精神病人的权利救济就变得至关重要。
在进行强制医疗前,应当确保充分尊重精神病人的意愿和权利。
世界卫生组织的《精神疾病和精神卫生》中指出,应当尊重精神病人的权利,包括自由选择治疗方式、自由表达意见和参与决策等。
精神病人的救济权也应当得到保障。
一旦精神病人认为自己被不当对待,应当有途径和手段来进行救济。
强制医疗中精神病人的权利救济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应当建立有效的救济机制。
精神病人应当有权利向相关机构投诉和申诉,有权利获得法律援助。
相关机构应当建立起专门的咨询和援助机构,为精神病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应当推动立法保障精神病人的权利救济。
相关法律应当确立精神病人的救济权利,明确救济的程序和标准,确保精神病人的救济权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也应当规定相应的惩罚机制,以保护精神病人的权利。
需要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监督和审查。
强制医疗是一个涉及到权利和利益的重大决定,应当建立起相关机构对其进行定期审查和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并避免滥用。
应当加强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精神病人在社会中往往面临着歧视和排斥,这使得他们的权利救济更加困难。
社会应当加强对精神病人的关爱和支持,增加对他们权利救济的重视。
有关强制医疗中精神病人的救济权利问题,我国《精神卫生法》已经有了一些相关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地区的精神病院管理混乱,精神病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一些医务人员对精神病人的歧视和漠视现象依然存在。
我们需要更加切实地推进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加强对精神病人的权利救济。
民法典精神病人监护制度是什么?
A person needs to know his position, just like a person knows his face. This is the most sober consciousnes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法典精神病人监护制度是什么?导读:《民法典》精神病人监护制度是在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是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之下的话,利害关系人是可以向村委会或者是居委会申请人监护人的,当然了,如果有争议的情况之下,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权。
一、《民法典》精神病人监护制度是什么?《民法典》精神病人监护制度是精神病人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向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申请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权。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精神病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资格的其他监护人可以协商确定,或者村委会、居委会申请指定,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监护人。
二、监护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谈精神病患者的监护问题
生垦塞虽匡药!塑生§旦簦兰鲞筮!i翅里坠墼璺墼幽:鳖2塑:!垡:苎:塑2:!三·239·2.2条形码的生成条形码是本系统运行的基础。
患者收保存状态暂为“在科室”。
以备以后一同再次入库归档。
附治住院时,其基本信息存储于医院HIS系统,利用条形码技图5术,从住院处即可打印带有条形码标识的住院病案首页。
条2.7病案复印扫描要复印病案条形码,自动添加复印时形码即随病案一起流通。
间、复印累计次数,同时记录复印申请人,复印原因。
2.3病案回收患者出院后,病案科人员对回收的病案使用3效果和收益扫描器扫描首页上的条形码就可以将病案号、姓名、入院日期3.1本系统实时记载了。
病案流通状态”,分为“在科室”、等基本信息录入到系统中,显示为“在科室”。
入库房”、“借阅”、“归还”、“复印”,提高了病案在流通中的2.4病案入库病案整理完成后,需要入库归档时,点击入精确定位,提高了病案室工作效率。
库窗口,再次扫描条形码,系统中显示此份病案为“入库房”。
3.2本系统可生成各类统计报表,如未归档(在科室)病历z5病案借阅表、归档(入库房)病历表、借阅登记表、超期未还登记表、复2.5.1医务人员借阅病案时,对于“在科室”病案,直接扫描印登记表等。
条形码生成借饲清单,并规定归还期限,超期未还设置预警,3.3本系统具有准确、快捷的查询功能对于病案的去向、并且借阅人归还之前不能再次借阅其他病历。
病案的利用情况提供了多方面的查询,从而更好地为医、教、2.5.2对于“人库”的病案,从库房中取出后,首先扫描至研、公、检、法、保险领域及患者服务。
“在科室”,然后按“在科室”流程借阅。
对于原有病案没有条参考文献形码的,即用购买的条形码粘贴到病案首页上,手工输入条形码信息,扫描至“在科室”后借阅。
[1]胡以霞.病案管理信息系统的探讨与设计.中国病案,2008,9 2.5.3每份病案在借阅流通时,均应登记借阅目的,包括:再(3):31-33.住院、死亡病历讨论、病历不完善返修、晋级、科研论文需要、[2] 陈俐,等.医院病案管理软件系统编制及条形码应用的研究.中信访及其他。
强制医疗中精神病人的权利救济研究
强制医疗中精神病人的权利救济研究强制医疗是指对精神病人进行非自愿的治疗和管理措施。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病人可能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危险,强制医疗可能是必要的。
由于强制医疗涉及侵犯个人自由和人权的问题,制定必要的救济措施来保护病人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立法框架来确保强制医疗仅仅在极端情况下才能被采取,并且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
该框架应确保所有的强制医疗措施都符合公正和透明的程序。
在采取强制医疗措施之前,应进行充分的评估,以确保病人的病情真正需要强制干预。
评估应由一组独立的专业人员进行,并考虑病人的真实意愿和医学情况。
需要建立一个能够及时应对精神病人权益的救济机构。
这一机构应由独立的人权组织或专门的法院来负责监督和审查强制医疗案件。
该机构应确保所有的强制医疗措施都符合法律规定,并承担起保护病人权益的责任。
当病人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可以向该机构提出申诉,并获得及时的救济。
还需要加强对医护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以提高他们对精神病人权益的关注和保护。
医护人员需要明确了解强制医疗的法律框架和程序,并且在工作中始终遵守相关规定。
他们应该具备适当的沟通技巧和同理心,以便与精神病人建立信任和有效沟通。
需要加强社会对精神病人权益的宣传和教育。
公众应了解精神疾病的本质和患者的特殊需求,以消除对他们的偏见和歧视。
只有当社会能够正确对待精神病人时,病人才能真正感受到自己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在实践中,强制医疗的权利救济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政府、医疗机构、社会组织及公众共同努力。
通过制定健全的法律框架、建立有效的救济机构、加强专业培训和宣传教育,我们可以更好地保障精神病人的权益,促进他们的康复和社会融入。
论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法律监督
问 题 。在 很 大 程度 上 决 定 了 危 害行 为 实 施 者 的 命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0 3 —1 0
作者简介 : 林 甘
 ̄( 1 9 8 9 - ) , 浙 江安 吉人 ,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2 0 1 1级 诉 讼 法 学 专 业硕 士研 究 生 , 研 究 方 向 为刑 事 诉 讼 法 ; /  ̄ 1 , ( 1 9 8 8 - ) 。 广 西客 县 人 。 广 西 大 学公 共 管理 学 院 2 0 1 1级 行 政 管 理 专 业 硕 士研 究 生 , 研 究 方 向 为政 府 行 为与 公 共 政 策 分 析 。
常 重大 的意 义 。
一
、
精 神 病 人 由于 大 脑功 能 失 调 , 部 分 或 全 部丧 失
了辨 认 和 控 制 自 己行 为 的能 力 , 因而 随 时都 有 危 害 社会 的可 能 。近 年 来 , 精 神病 人 危 害 他 人 或社 会 的
事件 屡 屡 见 诸于 报 端 。 触 目惊 心 的伤 亡 后 果使 得 精
( 一) 法 律 监督 能 够规 范 强 制 医疗 程 序 的 实施 ,
有效保 障 适用 结论 的合 法性 与合理 性 强 制医 疗程 序 虽然是 一 种 特别 程 序 , 但 它 与 普 通程 序 的 共 同 点在 于 。 都 关 乎罪 与 非 罪 、 罚 与 非 罚
神 病 人 实 施 危 害行 为 的 防 治 问题 目益 引 起 社 会 的
布 。其 中 , 颇 为 引入关 注 的是 “ 依法 不 负刑 事 责任 的 精 神病 人 强 制 医疗 程 序 ” ( 下文 简 称 为 “ 强 制 医疗 程 序” ) 正式 确 立 , 其 作 为独 立 的 一 章被 置 于 特 别程 序
强制收治“精神病人”应法治化
强制收治“精神病人”应法治化20XX年4月4日,人民法院报三版刊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法官梁玫、徐斌《强制收治“精神病人”惹祸端》的文章,作者关于“精神治疗机构不具有实施强制治疗行为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在总结问题产生的原因时,将“精神中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因归结为“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执行中存在偏差”,则过于表面化。
笔者认为,对公民采取强制性医疗措施涉及到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问题,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
因此,避免惹此祸端的根本出路应当是将强制性医疗程序法治化。
就此问题,笔者拟提出如下构想,以供立法参考:一、采取强制性医疗措施的条件采取强制性医疗措施的对象大体上可分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在精神病状态下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或者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而在犯罪后(包括刑事诉讼过程中)精神病发作,因而不能对其判处刑罚或者不能接受审判或执行刑罚的;二是精神病人虽未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但其所患精神病足以使其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陷入危险境地的。
因此,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性医疗措施并不以其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强制性医疗措施在法律性质上不具有惩罚性,而是一种类似于西方国家“保安处分”的预防性法律保障措施。
那么,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性医疗措施是否还须以其行为已经造成某种危险为要件呢?笔者认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具有造成某种危险和损害的可能性,就可以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性医疗措施,而无须等到发生某种危险。
否则,危险一经产生,对社会的危害已成现实,便失去了这一措施的预防功能。
据此,强制性医疗措施的适用也不以精神病症的出现为必须,只要某人患有精神病,且这种精神病足以对其本人或者他人构成危险,或者可能造成其他重大损害,即可适用强制性医疗措施。
二、强制性医疗程序的启动1.案件的管辖。
强制性医疗措施的适用非以犯罪为必要,此时,案件的性质乃为非诉案件,法院的行为便有行政性质之嫌,但考虑到它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其权限理应由法院依法行使。
强制医疗中精神病人的权利救济研究
强制医疗中精神病人的权利救济研究引言精神病患者是社会中需要特殊关爱和保护的群体,而在一些情况下,由于疾病的严重性可能需要进行强制医疗。
在实施强制医疗时,必须充分尊重患者的权利和尊严,避免对其造成额外的伤害。
本文将就强制医疗中精神病人的权利救济进行研究,探讨如何保障患者的权利,有效落实救济措施。
一、强制医疗中的权利保障问题1.强制医疗的必要性与挑战2.精神病患者的权利保障现状在我国,由于历史、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影响,精神病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权利保障存在较大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精神病医院在实施强制治疗时,可能存在滥用职权、侵犯患者人权的情况。
由于患者本身疾病严重,可能难以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二、权利救济的法律框架1.法律保障的体系构建为了保障精神病患者在强制医疗中的权利,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精神卫生法》、《患者权益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患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例如知情权、自决权、选择权等,并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救济机制。
2.法律救济途径的具体措施在法律框架的基础上,法律救济途径主要包括诉讼救济和行政救济两种形式。
患者及其家属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诉,请求对医疗机构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监督机构的建立和功能发挥也对患者的权利救济起着重要作用。
三、权利保障的具体实施1.加强法律培训为了提高精神病患者及家属的法律意识,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患者及家属的法律宣传和培训,使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救济途径,提高维权意识。
2.建立独立的监督机制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应建立独立的监督机制,通过对医疗机构的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3.完善救济机制在法律救济途径中,应积极促进患者及其家属的参与,为他们提供充分的法律援助,协助其行使诉讼或行政救济权利。
法律援助机构也应建立完善,为经济困难患者及家属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民法典对精神病人权益保护
民法典对精神病人权益保护在现代社会中,精神疾病治疗和精神病人的权益问题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作为国家最高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从法律层面,对于精神病人的治疗和权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护了精神病人的正当权益,从而为精神病人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一、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民法典》中,明确规定18周岁以下和18周岁-70周岁之间因精神疾病、智力障碍、未成年人或其他原因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监护权属于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同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人人平等原则和尊重和保护人权利原则,明确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独立行使其权利和承担其义务。
明确了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从而使得精神病人在行事时有明确的行为准则,并且适当地保障其个人利益。
二、精神病人的治疗《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自主选择医疗、预防或者其他健康服务。
在精神病人治疗中,应当给予精神病人充分的知情权,尊重其治疗意愿和要求,为其提供恰当的治疗方案。
同时,保护医护人员的权利,构建良好的医患关系。
在治疗过程中,医护人员应当遵守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准则,对患者保守秘密。
治疗期间,精神病人的家属应当履行护理义务,予以适当的生活照顾。
三、精神病人的财产保护《民法典》还规定,精神病人的财产不受其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处理。
同时,在拟定财产规划时,精神病人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制定适当的财产规划。
此外,担任精神病人代理人的人应当遵守代理人义务,代理人的行为不得损害代表人的利益。
四、精神病人的诊断和鉴定《民法典》还规定,法院审理精神病人案件,应当听取有关医院的意见,委托有关的医院对案件中涉及的精神病情进行鉴定。
相关法律程序的规定和实践的实施,使得精神病人的诊断和鉴定更为公正和客观。
诊断和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将为精神病人的讨薪、办理户口、维护人身自由等事项提供更严谨权威的裁定结果,使其能够在自己的行动中得到充分的尊重和支持。
强制医疗中精神病人的权利救济研究
强制医疗中精神病人的权利救济研究近年来,强制医疗成为了精神病治疗领域的热点话题。
对于精神病患者来说,强制医疗可能是必要的,但也很容易引发社会对患者权益的担忧。
因此,在强制医疗中保护精神病患者的权利成为了越来越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当前强制医疗中存在的问题着手,探讨如何在强制医疗环境中保护精神病患者的权利,从中除了精神病患者的需要以外,也考虑了社会的需要和医疗工作者的需要。
强制医疗中的问题1. 精神病患者的人权被剥夺强制医疗的基本原则是为精神病患者的疾病治疗,但是,强制医疗的过程中,患者的人权以及治疗过程中的尊严和安全也要得到保障。
然而,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实施强制医疗政策上仍存在很多问题,如精神病患者被强制隔离关禁闭,被强制施行电抽搐等,这些行为往往会使患者遭受人身伤害,此外,也会导致患者的压力和抵抗增加,进一步加重症状。
2. 强制医疗中患者的参与和自主权被削弱强制医疗的过程本质上是一种限制个人自由权的行为,在治疗过程中,医生把主导权放在自己手中,而忽视患者的参与感和自主权,这会导致患者在治疗过程中难以得到充分的理解和接受。
3. 医生可能滥用强制医疗权力在实践中,一些医生会滥用强制医疗权力,使得患者受到不必要的惩罚或者伤害,如过度使用药物和电疗等刺激性的治疗方式,这种行为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屡禁不止。
保护精神病患者的权利方式1. 引入精神病患者意见辅助程序在强制医疗的过程中引入精神病患者的意见辅助程序,加强法律保护,及时发现和修复强制医疗的错误和不合理行为,并纠正其工作中的错误。
2. 强制医疗程序的透明化强制医疗程序的透明化可以防止权力滥用,提高民主监管和公众反馈,从根本上保护患者的权益。
3. 必要性审查机制在强制医疗程序中建立必要性审查机制,在强制医疗进行前,通过特定的评估机制来审查强制医疗是否确实是必要的,以避免滥用强制医疗权力,减少对患者的负面影响。
4. 保护医生合法权益为了确保强制医疗的顺利进行,保障医护人员应享有必要的合法权益,在强制医疗过程中有效保护医务人员的安全,从而更好地执行任务。
理解精神疾病法保障精神病人的隐私与尊严
05
社会支持与关爱体系建设
社会支持体系现状及不足
社会认知度不足
当前社会对精神疾病的认知度普 遍较低,导致精神病人难以获得
充分的理解和支持。
服务体系不完善
现有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在覆盖 面、专业性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存 在不足,无法满足精神病人的多
元化需求。
法律法规不健全
尽管国家已经出台了一些与精神 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 执行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和挑
歧视和偏见会导致社会排斥和不公平 现象,维护精神病人的尊严有助于促 进社会和谐和公正。
促进康复
精神疾病的康复过程需要病人的积极 参与和合作,维护其尊严有助于提高 病人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促进康复。
歧视与偏见对精神病人影响
心理压力
歧视和偏见会给精神病人带来额 外的心理压力,加重其病情和症
状。
社会排斥
由于歧视和偏见,精神病人可能遭 受社会排斥,被孤立和边缘化。
治疗障碍
歧视和偏见可能导致精神病人难以 获得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支持。
提升尊严维护意识与行动
01
02
03
04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精 神疾病和精神病人的认识和理
解,消除歧视和偏见。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 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和尊严
。
提供专业支持
建立专业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为精神病人提供全面的治疗
、康复和支持服务。
促进社会参与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精神卫 生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 和支持精神病人的良好氛围。
04
医疗机构责任与义务
医疗机构在保障隐私和尊严中作用
01
02
03
对精神病人民事强制住院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人 不 愿意 的情 况下 , 可 以 强制 其 住 院 , 缺 少相 应 明 确 的法 律 规 范 。 这 导 致 了在 实践 中, 多精 神 病 人 因 自杀 、 也 则 很 自 残等 种 种 非 犯 罪 因素 被 亲 属 强 行 送 进 医院 的行 为 无 法 准 确 定 性 , 由此 引起 的 医 疗 纠 纷 和 诉 讼 也 日益 增 多。 若 对 精 神 病 人 民事 强 制 住 院 必 须依 据 的 基 本 原 则 、 强制 行 为 适 用要 件 进 行 解 构 分析 , 并探 讨 与 精 神 病 人 民事 强 制 住 院行 为
纠纷等 。在实践 中 , 国没 有 区分 有 社 会 危 害性 的 我
有一 定社 会 危险 性 或 自身 危 险 性 的 精神 疾 病 患者 ,
如具 有 自伤 、 害社 会 倾 向 而且 不 住 院 并且 加 以治 危 疗看 护就 不足 以预 防危 害 发 生 的精 神 病 人 , 者严 或
对 精 神 病 人 民事 强 制 住 院 若 干 问题 的 法 律 思 考
张 文 婷
( 东 大 学 法 学 院 , 东 济 南 2 00 ) 山 山 5 1 0
摘
要 : 目前 在 我 国, 于 已做 出犯 罪行 为 的精 神 病 人 , 对 必要 时可 以根 据 刑 法 予 以 强制 医 疗 , 是 对 于在 精 神 病 但
最 近几 年 , 全 国许 多地 方 因 为强 制 住 院 医疗 在
全 的威 胁 。这 种 人 院 方 式 在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中被 应 用 , 要 由刑 法 、 主 刑事诉 讼 法调整 。另一种 则是 民事 性 强制 住 院 。这 主要 针对 没有 涉及犯 罪行 为但 是仍
而引起 的法律 纠纷 不断 出现 。其 中相 当一部 分人 确 实是肇 祸精神 病患 者 , 也 有 一 大部 分 人 并 没 有 犯 可 罪 或违 法行为 , 或是 一 些 精 神正 常 的人 被 强 行送 甚 进 精神 病 院 , 因仅 仅是 频 频 上访 、 起 家庭 矛 盾 、 济 经
对精神病人民事强制住院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对精神病人民事强制住院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张文婷
【期刊名称】《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0(043)004
【摘要】目前在我国,对于已做出犯罪行为的精神病人,必要时可以根据刑法予以强制医疗,但是对于在精神病人不愿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强制其住院,则缺少相应明确的法律规范.这导致了在实践中,很多精神病人因自杀、自残等种种非犯罪因素被亲属强行送进医院的行为无法准确定性,由此引起的医疗纠纷和诉讼也日益增多.若对精神病人民事强制住院必须依据的基本原则、强制行为适用要件进行解构分析,并探讨与精神病人民事强制住院行为相关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和监护问题,将对设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精神病人民事强制住院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总页数】6页(P139-144)
【作者】张文婷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8
【相关文献】
1.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范的界定——兼评《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 [J], 卜璐
2.论精神病人的民法监护——以民事强制住院司法实践为视角 [J], 张文婷
3.住院精神病人意外伤害的法律思考 [J], 刘孟斌
4.法院对出租汽车经营权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思考 [J], 刘继厚
5.民事强制执行中“买卖不破租赁”若干问题的研究 [J], 欧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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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
-114-
关键词: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现状对策
一、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概述 1. 精神病人 一般来说,精神病是由于人体丘脑、大脑功能的紊乱,导 致人在感知、思维情感和行为等方面出现的持久的明显的异常。 精神病主要包括以下种类:精神活性物质伴发的精神障碍、中 毒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病、情感障碍、心因 性精神障碍、与文化相关的精神障碍、人格障碍、性心理障碍、 精神发育迟滞等。需要注意的是,神经病不同于精神病。 2.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是指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 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为了消除其人身危险性、恢复其健康, 而对其采取强制性的医疗措施。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强制医疗在性质上是一种特殊的社 会防卫措施,而非一种刑罚措施;强制医疗不是对被告人进行 定罪量刑,而是消除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险性、防止其再次伤害 他人,进而防卫社会。 二、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意义 1. 保障精神病人及他人的人权 人权与人身具有不可分性,精神病人也享有人权。精神病 人由于自身的疾病,在诉讼中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出于对弱势 人群的保护,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加强对精神病人的权利保护。 强制医疗通过对精神病人进行隔离、治疗,限制精神病人的活 动范围,既防止了被害人对精神病人进行报复,又降低了精神 病人伤害他人的可能性,保护了他人的人身安全。此外,刑诉 法对进行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的法律援助权的规定等,也体现 出对精神病人的保护。 2. 社会防卫 社会防卫就其本义而言,是指“保护社会免受犯罪侵犯”。[1] 我国精神病人的绝对数量较大,多数游离在社会之中,处于政 府、社会和家庭三不管的状态下,成为危害社会的不定时炸弹, 屡屡实施危害社会的暴力行为,却难以被有效管制。精神病人 由于是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所以不能对其科以刑罚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其放 任不管。现实中,精神病人由于家人看护不严等原因再次实施 犯罪的案件时有耳闻,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防止精神病 人再次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伤害,强制医疗就是一个有力措施。 三、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现状 1. 适用对象单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为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却将两类特殊主体——不能完全辨认 或控制自己行为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实施犯 罪时没有精神病,实施犯罪行为后患有精神病而无刑事责任能 力的精神病人排除在强制医疗之外。 2. 鉴定程序混乱,缺乏权威
浅议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白之冤即“ 被精神病” , 所以在制度设计上必须做到极其精 上 , 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在适用强制医疗时也是遵循客观危
细而不能有差错, 否则后果非常严重。长期以来我国对于 害行为为基础的适用原则。
这一问题规定的过于原则化 , 条文规定不够细致, 操作性不
被强制医疗, 应当被收治的人不被收治而继续危害社会。
的研究和分析 , 从而发现还存在的一些问题 , 并和西方发达 国家的做法进行比较 , 对这一问题提出了一些思考。
一
我国现行法律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及存在
问题
1 . 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 ( 1 ) 客观条件 。
人进行强制医疗的 特别程序, 对于保障精神病人的 合法权
根据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 强制医疗程
规 定 。但 是 由 于适 用 对 象 以及 启 动 主 体 过 窄和 救 济 程 序 不 完 善 的 问 题 , 其 社 会 防 卫 功 能 受 到 限 制 。我 国 还 需要
进 一步严 格规 定精 神病人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 , 适 当扩大适 用范 围及启 动主体 , 设 立解除后 的跟踪 防 范程序 , 进
神病人重新流入社会的现实危险性, 另一方面也让那些企
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2 8 5 条可知, 强制医疗的启动程 图以精神病辩护而逃避法律制裁的“ 别有用心的人” 打消
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检察院( 包括公安机关在侦 此念。 查阶段, 发现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后, 向检察院移送强制医疗 根据美国的法律规定, 只有经过精神病治疗机构或者
第l 6卷 第 l 2期 2 0 1 6年 1 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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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司法 鉴 定 21年 期 ( 00 第6 总第5期 3
鉴 定 实 践 F r n i r c ie o e scP a t c
论 精 神 病 人 的 民法 监 护
一
以民事强制住 院司法实践为视角
张 文 婷
( 东大学 法学 院, 东 济 南 200 ) 山 山 5 10
摘 要 : 目前 , 界 多数 国 家关 于精 神 病人 强制 住 院的 立法 都直接 与 广 义上 的监护 法律 相联 系。监 护制 度在 保 护 民事行 世 为 能力欠缺 的精 神 障碍 患 者的 身心安 全 和提供 必要 的住 院及 医疗措 施 方 面发 挥 了重要 作 用 。 而 , 于我 国关 于精 神 病 然 由 人 监 护制 度 的 法律规 定 较 为 简陋和 滞后 , 致 了 实践 中 , 别 是在 涉及 民事 强制 住 院措 施适 用时 , 多精 神病 人 的人 身 导 特 很
l gs ai e p o o a s t sa ls h y t m fme t a i n s c vlc mp lo o p t ia i n o u t l o t e st a i n o u e il t r p s o e tb ih t e s se o n a p te t i i o u s r h s i z t fs ia e t h iu t fo r v l l y l a o b o
c u tya d t u h ri rv h rtcin o n a ains’r hs o n r n o fr e mp o e tep oe to fme tl te t i t. t p g Ke r :Me t ains y wo ds na P te t ;Gad a l r in;Cii Co u sr s i lzto vl mp lo Ho p t iain;C vlCa a iy y a ii p ct
供 一 些 立法 建议 。
关键 词 : 精神 障碍 ; 监护 ; 民事 强制住 院 ; 民事行 为 能力
中 图分 类 号 : F9 . Dv 5 7 3
文 献标 志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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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 r c :Atpe e t ma yc u t e nt ewol i k e ilt n rltn oc mp loy h s i l ain o t ain swi ta t r sn , n o nr si h rdln slgsai eaig t o us r o pt i to fmea p t t t i o az l e h
g ada a u r in lw.rh a da sse p a s n i o tn rl i rtcig me t ain s r e g ri u n y tm ly a mp ra t oe n p oe t na p t t,wh a k ii c p ct,a d n n l e o lc cvl a a i y n i p o iig n c sa y c n iin frh s i ie ains n Chn ,b c u e t e lgsain i hsr g r slg ig b h n ,ti rvdn e e sr o dt o o pt zd p t t.I i a e a s h e ilt n ti e ad i a gn e id hs o l a e o
自由和健 康权 益并 没有 得 到有 效照 管 , 至受到 严 重侵 害 , 甚 由此 引起 的 医疗 纠纷 和诉 讼也 日益 增 多。在 此 试 图对 我 国精 神病 人 民法监 护制 度进 行 解构 分析 ,以期 为进 一 步 完善适 合我 国国情 的精神 病人 监 护制 度和 维护精神 病 人健 康权 益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