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行政强制事项
行政强制(共7项)
行政强制(共7项)1、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主要部件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封存未取得计量器具许可证而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3、封存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4、封存未经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进口计量器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10%至50%的罚款。
”5、封存涉嫌违法的计量器具,登记保存涉嫌计量违法的其他物品法律依据:《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依法封存涉嫌计量违法的计量器具。
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封存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十日。
(六)登记保存涉嫌计量违法的其他物品。
6、查封或者扣押涉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强制措施内容及依据
标准化
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进行封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检测等技术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据材料;
(五)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计量器具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计量器具,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向该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梳理及注意事项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梳理及注意事项一、案件立案1.根据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和适用法律,确定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2.确定要审理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确定主管单位。
3.确定案件的受理单位,受理案件材料,登记案件,并给予立案号。
4.发出案件立案通知书,告知相关当事人案件立案情况。
二、调查取证1.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包括事实调查、询问相关当事人、收集证据材料等。
2.当事人有权提出证据申请,负有相应的协助义务。
3.调查取证的过程中,相关当事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三、听证会1.根据需要,组织听证会,对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进行审核。
2.确定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组织形式。
3.通知相关当事人参加听证会,告知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案件审议与裁决1.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审议,分析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审查相关证据材料。
2.根据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决定、作出处罚决定、作出裁定的决策。
五、案件执行1.案件执行单位根据行政决定、处罚决定或裁定的要求,依法对相关违法当事人进行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
2.监督和指导执行工作,确保执行的效果和质量。
注意事项:1.在整个案件流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充足的证据和理由,确保公正、公开、公平。
2.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职权范围。
3.听证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确保听证会的公正、公开。
4.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和要求,确保执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执行过程中的滥用职权和错误执行。
5.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满意,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梳理及注意事项的大致内容,具体的案件流程和注意事项还需根据具体的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了解和研究。
行政强制执行流程
行政强制执行流程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旨在确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有效实施。
以下是一般的行政强制执行流程:
查实违法事实:行政机关首先需要查实违法行为的事实。
这可能需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活动,以收集相关证据。
发出责令通知书:一旦确认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会发出责令通知书,要求被违法行为人采取整改措施。
责令通知书通常包括违法事实、依据法律或法规、要求整改的内容和期限等信息。
整改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如果被违法行为人未能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将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决定采取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会依法作出决定,决定采取具体的强制措施。
例如,可以决定对违法行为的物品进行查封、扣押,对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封闭、停业等。
发出强制执行通知:行政机关会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具体的强制措施、执行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强制执行:按照对违法行为的具体决定,行政机关会派遣执法人员进行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会采取扣押、查封、拆除等措施,以确保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恢复合法状态。
强制执行报告:执行结束后,执法人员会向行政机关提
交强制执行报告,报告中包括执行情况、执行结果以及相关材料等信息。
行政强制执行和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和措施导言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保证行政命令得到有效执行的一种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并实现公平正义。
本文将介绍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原则和程序,并对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详细解释。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施加合法权力的一种表现,旨在保障法律的权威性,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由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操作。
行政机关在行使强制措施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法定性原则行政强制执行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依据,不能凭个人意志或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来执行。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能采取强制措施。
2. 合理性原则行政强制执行的措施必须是合理的,不能超出执行任务的必要范围。
行政机关在执行强制措施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判断,并选择最合适的措施。
3. 适度原则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力度必须适度,不能过度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执行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循适度原则,防止滥用职权或违法执行。
4. 程序性原则行政强制执行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违法程序或规定越权行使。
执行程序包括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申辩意见、出具执行文书等环节,必须依法进行并且书面记录。
5. 公开性原则行政机关在执行强制措施时,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示相关信息,增加执行的透明度。
同时,行政机关应当向当事人提供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保证公平公正。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发现违法行为行政机关通过巡查、举报、监测等手段发现存在违法行为。
一旦发现,行政机关将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行政强制法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强制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或者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强制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公正、公平、合理,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
第四条行政强制活动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
第二章行政执法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强制措施,应当依法制定行政执法规则,明确自由裁量权的限度和规范。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执法人员具备合格的执法能力。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强制措施,应当出具书面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强制措施,应当依法告知违法行为的种类、事实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强制措施,应当依法进行证据的收集、保存和鉴定。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强制措施前,应当采取必要的诫勉、教育或者咨询等措施,督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一条行政强制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查封、扣押、没收、拆除等。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应当依法明确。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第十四条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程序,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章强制施行第十六条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拘传、传唤、拘留等强制措施:(一)当事人故意拒绝执行行政强制决定;(二)当事人欺骗、妨碍行政强制的进行;(三)当事人有暴力抗拒行政强制决定的行为,或者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决定,应当依法制定执行场所、时间和方式,确保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决定,应当出具执行通知书,并向当事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强制措施类)
单位:赤峰市红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
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子项Biblioteka 设定依据实施机构实施对象
公开
范围
办理
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调整意见及理由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
(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
安监局
行政强制法全文细则
行政强制法全文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行政强制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全文细则。
第二条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行政强制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法律的范围;2.正当性原则:行政强制活动必须在充分的调查和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保护;3.公平性原则:行政强制活动应当公正、公平,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4.适度性原则:行政强制活动应当适度,不得过度干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事先告知原则:行政强制活动应当提前向当事人告知法律依据、强制措施等事项;6.听证权原则: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强制机关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申辩意见。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程序第三条平等保护的原则行政强制机关应当在行使行政强制权时,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对待任何一方。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决定行政强制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行政强制决定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强制执行的依据和理由;2.强制措施和执行时限;3.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4.行政强制决定的处罚方式和结果。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执行行政强制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后,应当依法执行。
行政强制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财产查封、冻结;2.行政罚款;3.责令停产停业;4.强制拆除等。
第六条行政强制的期限行政强制机关执行行政强制的期限应当合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明确的承诺和约束。
第七条行政强制的申诉和申辩当事人对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有权利向上一级行政强制机关提出申诉,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行政强制的救济措施当事人因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利向行政强制机关要求赔偿,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三章行政强制的责任和违法处理第九条行政强制机关的责任行政强制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权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行政强制的合法、公正,对于滥用职权、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讲解
《行政强制法》讲解在现代社会的治理中,法律作为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重要准则,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行政强制法》是一部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重要法律。
今天,咱们就来好好聊聊这部法律。
首先,咱们得搞清楚啥是行政强制。
简单来说,行政强制就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手段。
这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大类。
行政强制措施呢,就像是在紧急情况下给车子踩的那一脚刹车。
比如说,要是发现某个商店在卖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假冒伪劣食品,行政机关可以当场查封这个商店,这就是行政强制措施。
它的特点是具有临时性、紧迫性,目的是为了防止危害的扩大或者证据的灭失。
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还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等。
行政强制执行呢,则是在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时候,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手段,让相对人履行义务。
比如说,某人被罚款了但一直不交,行政机关就可以从他的银行账户里直接扣钱,这就是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又可以分为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像强行拆除违法建筑;间接强制执行呢,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代履行等。
那么,为啥要有《行政强制法》呢?这可太重要啦!一方面,它能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法律来规范行政强制行为,行政机关可能会滥用权力,随意对老百姓采取强制手段,那社会不就乱套了嘛!另一方面,它也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有了这部法律,老百姓就知道行政机关在啥情况下能采取强制手段,要是行政机关违法强制,老百姓也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接下来,咱们说说《行政强制法》的一些重要原则。
合法性原则那是必须的。
行政强制必须依法进行,要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想咋来就咋来。
比如,行政机关不能自己随便创设一种行政强制手段。
合理性原则也很关键。
行政强制的手段和目的要相称,不能杀鸡用牛刀。
能不采取强制手段的就尽量不采取,能采取轻一点的强制手段的就别用重的。
行政强制措施及依据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抽样取证《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强制卸载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客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暂扣车辆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
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一、行政处罚程序1、立案审查:对于举报、投诉或者相关部门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查清事实并评估证据,决定是否立案审查。
2、听证程序: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对于需要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案件进行公开听证。
当事人可以自愿参加,并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
3、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初步调查和听证结果,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复议程序: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审理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
5、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1、问询通知:对被执行人进行问询或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自行履行法定义务或者提供有关财产状况的材料。
2、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者没有提供有关财产状况的材料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相应的财产。
3、查封、扣押:当事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逃匿时,行政机关可以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保障执行权利。
4、拍卖变卖:当事人采取上述强制措施仍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变卖,获得违法所得或者执行款项。
5、其他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确保执行权利的实现。
总结: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行政处罚程序、听证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复议程序、行政诉讼、问询通知、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他强制措施。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查封扣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制定出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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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清单管理制度
县级清单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县级行政管理,规范清单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县级行政机关内部清单管理工作。
三、工作目标1.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清单管理制度,规范清单的制定、修改、审批和公开。
2.增强透明度:通过公开清单,加强政务公开,提高行政透明度。
3.提高效能:通过清单管理,优化政务流程,提高行政效能。
四、清单的内容1.清单的定义:清单是指政府部门依法依章制定并公开的行政权力事项、服务事项、经营活动和其他相关事项的目录。
2.清单的分类:(1)行政权力清单:包括政府机关对外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事项的目录。
(2)服务事项清单:包括政府机关提供的公共服务、依法依规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以及部门内部服务等服务事项的目录。
(3)经营活动清单:包括政府机关依法依规开展的经济活动、公益活动等经营活动的目录。
(4)其他相关事项清单:包括政府机关承担的其他与行政权力、服务事项、经营活动有关的事项的目录。
五、清单管理的程序1.清单的制定(1)清单的必要性审查:政府部门在制定清单前要进行必要性审查,确认清单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清单的编制:政府部门按照规范和标准,编制清单内容,确保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3)清单的征求意见:政府部门在制定清单时,要征求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公众的意见,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共识。
(4)清单的审议通过:政府部门按照程序,将清单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议通过。
(5)清单的公开:政府部门在制定清单后,要将清单内容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清单的修改(1)清单的修改必要性审查:政府部门在修改清单前要进行必要性审查,确认清单的修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清单的征求意见:政府部门在修改清单时,要征求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公众的意见,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共识。
(3)清单的审议通过:政府部门按照程序,将清单修改方案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议通过。
行政强制法逐条释义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法逐条释义行政强制法一、定义行政强制法是指国家机关对不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规制和制约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法律适用范围行政强制法适用于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的强制措施。
三、法定强制与自由裁量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循法定强制原则,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政机关可以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
四、强制措施的种类和程序行政强制措施包括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没收物品、限制行动、查封、扣押及强制执行等措施,强制措施程序包括下列步骤:1. 通知和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前,通过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向当事人发出通知,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听证。
2. 鉴定和评估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进行必要的鉴定或评估。
3. 作出决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进行必要的程序,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4. 强制执行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五、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在接受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包括提出异议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
六、行政强制法的职责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职责,明确了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七、行政强制法的监督和制约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职责,也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职责是否合法的监督和制约措施。
八、行政强制法的意义行政强制法是保障国家权利和公民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通过对不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进行规制和制约,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的维护,推动了全国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行政强制法对于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权威性,维护公民权利和制约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有着重要的意义。
县级政府能制定行政强制措施吗
县级政府能制定⾏政强制措施吗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强制措施种类⽐较多,分为⾏政强制措施、民事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等,⽽⾏政强制措施是由⾏政机关实施的,那么县级政府能不能制定⾏政强制措施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县级政府能制定⾏政强制措施吗县级政府不能制定⾏政强制措施,⾏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制定的,⾏政法规在⼀定条件下可以制定⾏政强制措施。
《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第⼗条⾏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政管理职权事项的,⾏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政法规,且属于地⽅性事务的,地⽅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项、第三项的⾏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件不得设定⾏政强制措施。
⼆、⾏政强制执⾏⾏政机关依法作出⾏政决定后,当事⼈在⾏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义务的,具有⾏政强制执⾏权的⾏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
我们很多执法部门对于⾏政强制执⾏应该不陌⽣,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就是其中⼀种。
但是,《⾏政强制法》通过以后,我们以前所遵守的强制拆除的程序可能就要有所改变了。
下⾯就具体谈⼀下《⾏政强制法》所规定的⾏政强制执⾏的⼀些主要程序。
⼀是发催告书。
⾏政机关作出强制执⾏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形式催告当事⼈履⾏义务,并告知当事⼈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是当事⼈陈述和申辩。
⾏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的意见,对当事⼈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记录、复核。
当事⼈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的,⾏政机关应当采纳。
三是作出强制执⾏决定并送达当事⼈。
强制执⾏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当事⼈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的⽅式和时间;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期。
四是实施强制执⾏。
在实施强制执⾏的环节,为了更充分地保障当事⼈的权利,《⾏政强制法》规定,除紧急情况外,⾏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实施⾏政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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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下三种情况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6
强制将故意堵塞收费车道的车辆拖至安全场所
7
强行拆除、清除擅自设置的非交通标志牌、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管线、电缆等设施、障碍物或堆放的物件材料等
8
强制超载超限车辆卸货、卸载
9
禁止违法船舶进出港口
10
责令违法船舶驶向指定地点
11
强制超载运输船舶卸载
12
拆除违法船舶的动力装置
13
扣押违法的船舶、浮动设施
14
强行拖离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船舶
15
强制拆除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渡口和恢复撤销的渡口
16
强制清除港口和航道内养殖、种植的植物、水生物、设置的永久性固定设施或者其他物体
17
责令违法船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活动完成后,清理遗留物,恢复原状
财政部门(1项)
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项)
1
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划拨社会保险费
2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缺失的社保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1
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以及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
2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等(种植业)
3
封存、没收、销毁违反条例规定擅自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4
封存或者销毁无证的蚕种
5
扣押农机事故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
6
扣押、查封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投入使用,或者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拒不停止使用的农用动力机械
8
对未按照规定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代处置
9
对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擅自处置的代处置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4项)
1
查封施工现场
2
加处罚款
3
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4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代履行
12
实验室发生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后采取的强制措施
13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14
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13
临时查封
14
抽样取证
15
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16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实行强制执行
17
强制执行影响安全疏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18
收容教育
19
取缔
20
强制性教育
21
拘留审查
22
限制活动范围
23
遣送出境
24
冻结
民政部门(1项)
1
强制执行将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或者在禁止建造坟墓的地区建坟的改正
7
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强制措施
8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强制措施
9
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强制措施
10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强制措施
农业部门(21项)
交通运输部门(26项)
1
代为履行公路养护义务、代为补种绿化物
2
扣押客运标志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货运输车辆和经营设备、违法工具等
3
扣押违法超限运输、扰乱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或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车辆、工具
4
扣押违法从事修车业务的维修经营设备
5
责令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停止行驶
19
造成水污染的强制治理
20
销毁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
21
扣留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适任证书
22
限制违法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23
申请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4
强制消除安全隐患
25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26
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县(市、区)行政强制项目目录
(共204项)
部门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公安部门(24项)
1
传唤
2
盘问
3
检查人身、场所、物品
4
对醉酒的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5
对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6
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
7
强制隔离戒毒
8
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立即拘留
9
现场管制
10
交通管制
11
扣押、扣留
12
先行登记保存
水务部门(10项)
1
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强制措施
2
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强制措施
3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强制措施
4
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强制措施
5
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的强制措施
6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强制措施
环境保部门(9项)
1
水污染事故代处置。
2
危险废物代处置。
3
放射性固体废物代处置。
4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代处置。
5
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
6
查封或者暂扣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7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查封、扣押
7
扣押存在事故隐患且拒不停止使用的农业机械
8
查封拒不停止施工的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的设备和建筑材料
9
封存或者扣押与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10
封存、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种植业)
11
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进行查封、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