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广东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广东高温补贴发放标准近年来,广东地区夏季高温天气频繁,给广大劳动者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广东省政府出台了《广东省高温津贴管理办法》,规定了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广东高温补贴发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福利。
一、高温津贴发放对象。
广东省规定,高温津贴的发放对象为在高温工作环境下从事户外工作的劳动者,包括建筑工人、农民工、环卫工人等。
这些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容易受到中暑等高温伤害,因此有权获得高温津贴的补贴。
二、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根据广东省政府的规定,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如下,当气温在35℃-37℃之间时,每人每天发放15元;当气温在37℃-40℃之间时,每人每天发放20元;当气温在40℃以上时,每人每天发放30元。
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是根据气温的高低进行分类,以保障劳动者在不同高温环境下的权益。
三、高温津贴的发放方式。
广东省规定,高温津贴的发放方式为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直接发放。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高温天数和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进行核算,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高温津贴发放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高温津贴的申领流程。
劳动者在申领高温津贴时,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供相关的工作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劳动者的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高温津贴发放到劳动者的手中。
劳动者在领取高温津贴时,应当核对金额是否正确,并签字确认。
五、高温津贴的管理和监督。
广东省相关部门将建立高温津贴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于违反高温津贴发放标准的用人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广大劳动者也可以通过举报电话或者网络举报平台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广东省政府出台的《广东省高温津贴管理办法》为保障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高温天气达到多少度不用露天工作内容

高温天气达到多少度不用露天工作内容日最高气温39℃以上,用人单位应停止户外露天工作近日,深圳持续发布高温黄色预警,天气酷热。
记者获悉,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用人单位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同时,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高温天气注意事项一、要注意在户外工作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切忌在太阳下长时间裸晒皮肤,最好带冰凉的饮料;二、要注意不要在阳光下疾走,也不要到人聚集的地方。
从外面回到室内后,切勿立即开空调吹;三、要尽量避开在上午10时至下午4时这一时段出行,应在口渴之前就补充水分;四、要注意高温天饮食卫生,防止胃肠感冒;五、要注意保持充足睡眠,有规律地生活和工作,增强免疫力;六、要注意对特殊人群的关照,特别是老人和小孩,高温天容易诱发老年人心脑血管疾病和小儿不良症状;七、要注意预防日光照晒后,日光性皮炎的发病。
如果皮肤出现红肿等症状,应用凉水冲洗,严重者应到医院治疗;八、要注意出现头晕、恶心、口干、迷糊、胸闷气短等症状时,应怀疑是中暑早期症状,应立即休息,喝一些凉水降温,病情严重应立即到医院治疗。
高温天气饮食盛夏人们的吃喝问题是很重要的,这是因为当人在炎热的环境中劳动时,体温调节、水盐代谢以及循环、消化、神经、内分泌和泌尿系统发生显着变化,会导致营养消耗增加,从出汗中流失了不少水和营养素。
广东高温补贴法律规定

广东高温补贴法律规定广东高温补贴法律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合理应对高温天气对工作人员的影响而制定的。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广东高温补贴的法律规定:第一,高温补贴标准。
根据广东省的实际情况,高温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确定,并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温度情况进行调整。
通常情况下,高温补贴标准应按照每天作业时间和温度等级进行区分,并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高温补贴对象。
广东省规定,除职业病防护标准中已明确规定的高温工种外,其他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都可以享受高温补贴。
高温补贴对象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劳动者等。
第三,高温补贴支付方式。
广东省规定,高温补贴应当与工资同时支付,并在劳动者工资单上明示。
高温补贴支付方式可以根据企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可以包括一次性支付、月度支付或按照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后支付等多种方式。
第四,高温补贴调整与发放。
广东省规定,高温补贴的调整应当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气温情况来进行。
一般情况下,高温补贴标准会根据三个温度等级(低温、中温、高温)进行划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高温补贴的发放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不得拖延或迟发。
第五,高温补贴的监督与维权。
广东省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高温补贴,并对高温补贴的标准和支付方式提出质疑。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高温补贴或者支付金额不符合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高温补贴。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对用人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总体而言,广东高温补贴法律规定确保了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的合法权益,为劳动者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广东高温补贴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温度范围和补贴金额,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广东省相关主管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高温补贴的法律规定,确保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1. 引言随着气候变化,高温天气日益频繁,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工作效率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保护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权益,广东省制定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旨在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舒适度。
本文档将介绍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
2. 劳动保护措施为了减轻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工作负荷和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广东省采取以下劳动保护措施:2.1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安排•在气温超过35摄氏度的高温天气下,工作时间应适当缩短。
具体缩短的工作时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在高温天气下,应加强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安排。
每隔一定时间应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并且提供充足的饮水设施。
2.2 劳动者防暑降温用品的提供•在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用品,如防暑药品、防暑降温设备等。
•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提供适当的防护用品,如宽松透气的工作服、帽子、太阳镜等。
2.3 职业健康监护•用人单位应设立职业健康监护机构,定期对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对于特殊岗位劳动者,如户外工作者等,应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并提供相应的健康指导和建议。
3. 培训和教育为了提高劳动者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广东省还规定了培训和教育措施:3.1 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应包括高温天气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和预防措施等。
•培训还应着重强调高温天气下劳动者自我防护的重要性,如避免暴晒、适当增加饮水量等。
3.2 培训时间和频率•培训时间应在高温天气到来之前进行,以确保劳动者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为了加强对劳动者的培训效果,培训应定期进行,以确保劳动者的知识和技能能够得到巩固和提升。
4. 处罚和奖励为了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广东省规定了处罚和奖励措施:4.1 处罚•对于违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用人单位,相关政府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
广东高温补贴政策详情

广东高温补贴政策详情广东省高温补贴规定一、标准:每人每月150元20XX年广东省颁布的《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在室内工作但温度不能降低到33℃以下的,高温津贴为100元/月。
依据此前省人力资源部门出台的《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日前出台的《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针对津贴发放额度做出明确规定,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的用人单位需发放150元/月的高温津贴,对于不正常出勤等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人员,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6.9元。
新政策意味着无论室内还是室外的工作者,高温津贴的补贴标准均为150元/月。
同时,《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且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二、走访:高温津贴多发给户外工人为了解我市企业落实新政策的力度,日前记者走访了多家企业。
东莞市邦泽电子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一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其企业已经按照相关规定连续5年向符合条件的岗位员工发放高温津贴,但只局限于从事户外工作的工人。
富加宜连接器(东莞)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一王姓负责人告诉记者,其公司于去年开始对从事户外工作的岗位工人发放高温津贴,该公司有约1700名员工,但领到高温津贴的仅有不到10个岗位的员工。
原因是“我们的工作人员大多数在室内车间,由于安装了空调,室内的温度一般都能控制在30℃以下。
”记者在该企业走访时发现,绝大多数员工在室内工作。
记者又来到一家建筑工地,据工地负责人介绍,施工单位每天都会为工人提供凉茶,如果遇上高于35℃的情况则会考虑停工。
有建筑工人向记者表示,自己每个月能拿到150元的高温津贴。
三、处罚:不发高温津贴企业最高罚一万市人力资源部门表示,企业员工如果在高温下作业却没有收到高温津贴,可通过企业所在的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争取合法权益,或者拨打12333投诉。
广州市高温天气劳动防护

广州市高温天气劳动防护随着夏季的到来,广州市大部分地区的气温开始逐渐升高,高温天气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都带来了不小的威胁。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安全,有效预防高温中发生职业病和意外事故,我们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劳动防护措施。
首先,要加强对高温职业病的认识和防范。
高温职业病是由于工作环境中高温和湿度过高导致身体热量排出障碍,从而引起身体温度过高而发生的职业病。
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中工作时应尽量避免剧烈运动,及时喝水,尤其是多饮用含电解质的饮料,以保持水分平衡,及时补充盐分;必要时可以佩戴通风透气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冷却装置等,避免长时间暴露在高温环境中。
另外,要加强对劳动者体检的监测,如果发现身体状况异常,应及时停止工作,并到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
其次,要做好高温下劳动安全的防范。
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易出现中暑等意外伤害,因此要加强对劳动安全的管理。
工作单位应根据高温天气的情况,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轮休制度,减少劳动者在高温时段的工作时间;为劳动者提供透气、吸湿的劳动服装和劳动防护用品,例如宽松、透气的工作衣,防滑的鞋子等;加强现场作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及时排查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同时,要加强劳动者的高温防护意识。
高温天气下,劳动者首先要自我保护意识强,增强防护意识。
要注意个人卫生,保持皮肤清洁干燥,避免过度出汗和皮肤感染;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避免中午高温时段直接暴露在阳光下工作;及时休息,避免疲劳过度;合理分配工作强度,避免长时间的剧烈运动。
同时,工作单位也要通过开展相关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劳动者对高温防护知识的认识和掌握,让劳动者能够自觉地采取相应劳动防护措施,提高对高温环境下工作危害的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最后,要加强对高温天气的监测和预警。
工作单位应建立健全的高温天气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掌握高温天气的变化和趋势,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息,以便工作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广东高温津贴发放规定

广东高温津贴发放规定广东省高温津贴发放规定为有效保护广东省内工作人员的劳动权益和减轻高温天气对劳动者的影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广东省高温津贴发放规定》。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内在高温环境工作的企事业单位职工、政府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劳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二、高温补贴标准根据高温天气的不同程度,高温津贴标准分为三档:1.一级高温:气温超过35度,高温津贴标准为每天50元。
2.二级高温:气温超过37度,高温津贴标准为每天80元。
3.三级高温:气温超过40度,高温津贴标准为每天120元。
三、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和方式1.高温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当月的最后一天。
2.高温津贴由企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核算和发放,政府工作人员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个体工商户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发放。
四、申请条件和程序1.申请条件:劳动者必须在高温环境工作,且满足当地气温达到高温标准的要求。
2.申请程序:(1)企事业单位职工应向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附上劳动合同和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2)政府工作人员应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附上身份证明和工作证明等相关材料。
(3)个体工商户应向所在地的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附上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五、监督与处罚1.相关部门应定期对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个体工商户进行高温天气补贴的发放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于拒绝发放高温津贴或者虚报高温天气情况的单位或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业务等。
以上就是广东省高温津贴发放规定的概要内容。
该规定的出台,有力保障了广东省内工作人员的劳动权益,有效减轻了高温天气对劳动者的影响,促进了广东省经济的稳定发展。
[广东省高温工作补贴标准公布]广东劳动法高温补贴标准
![[广东省高温工作补贴标准公布]广东劳动法高温补贴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4b5c7e18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f3.png)
[广东省高温工作补贴标准公布]广东劳动法高温补贴标
准
随着夏季高温天气的来临,广东省劳动保障局近日公布了广东省的高
温工作补贴标准。
根据新规定,广东省的企事业单位和用人单位需要为在
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员工支付相应的高温工作补贴,以确保员工的劳动权益
和身体健康。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局公布的标准,高温工作补贴的金额将根据高温
天气和工作环境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气象部门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即气温达到35℃及以上,高温
工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2.气象部门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即气温达到33℃及以上但未达
到35℃,高温工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
3.气象部门发布高温黄色预警信号,即气温达到31℃及以上但未达
到33℃,高温工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4.若气温未达到31℃,但工作环境温度超过28℃,且符合相关高温
决策程序的要求,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高温工作补贴金额。
此外,广东省还规定了高温工作补贴的发放时间和方式。
用人单位应
当每月将高温工作补贴与员工的工资一同发放,不得拖欠或延迟发放。
同时,用人单位还要详细记录员工的高温工作补贴发放情况,并与劳动者签
订书面协议,确保补贴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总而言之,广东省的高温工作补贴标准的公布为劳动者在高温工作环
境下提供了必要的保护和支持。
同时,用人单位也有责任保证高温工作补
贴的发放及其透明度。
只有充分保障员工的权益和健康,才能够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023广东高温补贴是哪几个月

2023广东高温补贴是哪几个月广东高温补贴是哪几个月是6月到10月,《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明确提出: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
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
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高温补贴的社会评价在这炙热的天气里,还需要每一位市民拥有“心静自然凉”的宽容境界,多一点平和,多一点忍耐,对彼此多一份关怀。
望着烈日下环卫工人的辛勤清扫,交通协管员不停地挥动着指挥旗帜,交警汗流浃背地指挥交通,你我都应该用自觉守规,给他们增添一份夏日清凉。
应对热浪侵袭,需要爱心和理解,但更离不开制度的保障和刚性约束。
有关部门应参照物价变动情况,及时制定最新高温津贴政策,同时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严格查处高温违规施工和拒不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暂行”多年的防暑降温措施条例,也应适时进行必要修订。
最新广东省高温补贴发放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温津贴发放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第四条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第五条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第六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折算高温津贴,如当月折算后的高温津贴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第八条高温津贴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年度调整。
第九条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粤府令第166号)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粤府令第166号)
朱小丹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02
【摘要】《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3页(P2-4)
【作者】朱小丹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1.1
【相关文献】
1.广东施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J],
2.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J], 无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粤府令第269号) [J],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83号) [J],
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函[2020]383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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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2012年,粤人社发[2012]117号
![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2012年,粤人社发[2012]1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ad8dc65c1711cc7931b716c5.png)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2]117号第1条 为了规范高温津贴发放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第四条 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第五条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折算高温津贴,如当月折算后的高温津贴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第八条 高温津贴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年度调整。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6•【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朱小丹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进行指导。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温天气预警预报制度,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后,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和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保障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广东省高温工作补贴标准公布 广东劳动法高温补贴标准

广东省高温工作补贴标准公布广东劳动法高温补贴标准何为高温工作环境?按照卫生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精神,高温工作环境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减低到33℃以下的”。
●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10月●非高温作业人员月津贴100元●通知具有强制性,企业应依规定计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六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依据标准,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在岗人员每人每月可享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也可以享受每人每月100元的高温津贴,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10月。
据悉,这一由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联合发出的针对高温津贴发放状况的通知尚属首次。
未正常出勤的按天折算《通知》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将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
职工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每年6~10月期间,用人单位除发放高温津贴外,还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从今年9月起正式计发为保障长期从事高温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通知》将高温津贴标准扩大到非夏季天气从事高温工作人员。
对用人单位在其他时间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工作的,除应按行业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外,也应不低于上述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此次下发的通知是严格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出来的,因此可说是一个具备一定强制性的办法,企业应该对通知规定的相关事宜予以重视”,陈斯毅介绍,其实这个办法是由劳动保障、卫生等六部门于本月5日正式制定出台的,办法也就是从9月份开始正式施行。
因此,从通知施行的9月份开始,企业就应该依规定依岗位计发津贴。
而对于此前已经过去的规定计发月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予以补发。
2019年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全文-精选word文档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全文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进行指导。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温天气预警预报制度,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后,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和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保障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设施,保证生产现场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应当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
广东省高温补贴红头文件

广东省高温补贴红头文件广东省高温补贴红头文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下面为大家带来广东省高温补贴红头文件,快来看看吧。
炎炎夏日已经到来。
昨日,广州市气象台发布了今年首个高温黄色预警信号,最高气温达33.8℃。
而今年广东高温津贴也将从今日起正式发放,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对因事假、工伤等因素导致不能正常出勤的,可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每人每天6.9元。
昨天,广州市区五山观测站测得最高气温33.8℃,是今年以来该站录得的最高气温。
昨天上午,广州市气象台发布了今年首个高温黄色预警信号;截至当天下午4时,除南沙外,其余各区均已发布高温黄色预警。
监测显示,广州昨天晴到多云,阳光强烈,最高气温33℃~36℃,较前天上升1℃左右。
广州市气象台首席预报员罗聪介绍,今年5月份以来,广州(以全市5个国家观测站为参考)的平均气温为26.1℃,较常年平均略偏高0.5℃,而降雨比常年略偏少一成。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根据规定,广东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对因事假、工伤等因素导致不能正常出勤的,可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每人每天6.9元。
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按照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需发放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相关单位将面临《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所规定的处罚,即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广州市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
一、目的
为规范高温津贴发放,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二、适用时间和人群
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岗位工作场所在露天或公司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至33°C以下(不含33°C)的岗位人员,发放高温津贴。
三、高温津贴标准
3.1 高温津贴标准,详见下表;
3.2 以上高温津贴根据法定出勤天数计算,与工资一起发放;
3.3 当改变工作环境,则按新的工作环境另行约定或取消。
四、本规则执行于2024年6月1号。
五、本规则如与以往规则相冲突,以本规则为准;最终解释权归XX公司所有。
编制:审核:审批:
XX公司
XX年XX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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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温季节劳动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温季节劳动保护工
作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粤人社明电[2010]3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7.09
【实施日期】2010.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温季节劳动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粤人社明电〔2010〕3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工在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现就做好高温天气下职工劳动保护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合理安排高温下职工的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安全;露天作业的,应根据气温状况,及时采取调整或缩短工作时间等措施,避开12:00至15:00时最高温时段进行作业。
气温达到38℃(含38℃)以上时,用人单位经采取措施不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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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2012-07-26 00:00:00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朱小丹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进行指导。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温天气预警预报制度,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后,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和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保障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设施,保证生产现场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应当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作业的自我劳动保护能力。
第九条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第十条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作业场所温度低于35℃的(不含35℃),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第九条规定。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三条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
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并加强对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下设立休息场所,并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备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对患有不适合在高温天气露天工作或者室内高温工作疾病的劳动者,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整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的,应当采取应对突发疾病的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配备常用防暑药品。
劳动者出现中暑时,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病情严重的,应当立即送医院治疗。
第十九条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处罚: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落实通风、降温、隔热等防暑降温措施的;
(二)未设立休息场所的。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提供清凉饮料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企业工会或者所在地总工会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
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摄氏度(℃),除已注明的外,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