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各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一览)
各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一览)各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河南:每天补贴15元,起止时间为6-9月;山东: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补贴300元,起止时间为6-9月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80元,起止时间为6-9月;江苏:每月补贴300元,起止时间为6-9月;四川:每天补贴10-18元;广东:每月补贴300元或每天13.8元,起止时间为6-10月;北京:室外每月补贴180元,室内每月补贴120元,起止时间为6-9月;上海:每月补贴300元,起止时间为6-9月;天津:职工上年度日平均工资的12%,起止时间为6-9月;重庆:一般高温每天补贴5元、中度高温每天补贴10元、强度高温每天补贴15元,起止时间为5-9月;河北:室外高温每小时补贴2元,室内高温每小时补贴1.5元 ;吉林:每月补贴200元,起止时间为6-8月;辽宁:每月补贴200元,起止时间为7-9月;内蒙古:每月补贴180元;山西:每月补贴240元,起止时间为6-8月;浙江:室外每月补贴300元、室内每月补贴200元,起止时间为6-9月;安徽:不低于15元每工作日,起止时间为6-8月;福建:每月补贴260元或每天补贴12元,起止时间为5-9月;江西:室外每月补贴300元,室内每月补贴200元,起止时间为6-9月;湖北:每天补贴12元,起止时间为6-9月;湖南:每月补贴150元或每天6.9元,起止时间为7-9月;广西:每月补贴250-300元或每天补贴11.5-13.8元,起止时间为6-10月;海南:每天补贴10元,起止时间为4-10月;贵州:每月补贴168元或每天补贴8元,起止时间为6-9月;云南:每天补贴10元;陕西:每天补贴25元,起止时间为6-9月;甘肃:室外每天补贴12元,其他每天补贴8元,起止时间为6-9月;宁夏:室外每天补贴12元,其他每天补贴8元,起止时间为6-9月;新疆:每天补贴10-20元。
谁能领高温津贴?根据当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单位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劳动法高温费的规定
劳动法高温费的规定劳动法高温费的规定随着全球气候变暖,高温天气对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许多国家都对高温下的劳动进行了法律规定。
在中国,劳动法也对高温下的劳动提供了相应的规定,包括高温费的发放和相关的安全措施,以确保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能够安全工作。
首先,中国劳动法规定了高温费的发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雇主应当根据工种的不同,为在高温环境中工作的劳动者提供高温费。
高温费的具体标准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并定期调整。
其次,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安全保护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雇主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高温环境下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这包括提供足够的饮水和防暑降温设施,如空调、风扇等设备,以及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在高温时段集中工作。
同时,劳动者也有权利要求雇主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设施和条件。
劳动法还规定了对违反高温下劳动保护规定的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雇主对于未支付高温费或不提供相关安全保护措施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雇主的行为也会受到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处罚。
这些规定旨在通过加强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惩罚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除了劳动法,一些地方性的规章制度也对高温下的劳动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
例如,一些城市的地方性劳动法规定了高温下的劳动时间和安全保护要求。
这些规定的出台是基于对当地气候条件和劳动者健康保护的考虑,以确保劳动者能在适宜的环境中工作。
然而,尽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高温下的劳动保护问题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一方面,一些雇主可能对高温费的支付不够重视,或者未提供足够的安全保护设施。
另一方面,一些劳动者可能出于经济利益或其他原因,选择在高温环境下工作而忽视了自己的健康和安全。
因此,为了确保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除了法律的规定外,也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自主意识和对权益的维护能力。
2014山东高温补贴标准
2014山东高温补贴标准
2014-06-10 15:00:34 来源:天气网【字体:大中小】
山东是我国大省之一,其气候条件为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具有降水集中,雨热统计,冬夏较长的特点。
而现在正值山东夏季炎热的时候,一到炎热的夏天人们就会想起高温补贴,尤其是户外工作者。
那2014年山东省高温补贴标准是什么?山东高温费是多少呢?
2014山东高温补贴标准
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
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青岛市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
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全部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企业现执行的防暑降温费低于上述标准的,应改按上述标准执行;生产条件特别艰苦且有支付能力的企业,经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提高发放标准。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上午11时至下午4时应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2023年山东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
2023年山东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2023年山东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2023年山东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是当下热门的话题之一。
高温补贴作为一种社会救济手段,旨在帮助那些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缓解工作压力、提高工作积极性,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人身安全提供支持。
而山东作为中国人口众多的省份之一,高温补贴的标准和发放时间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2023年山东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进行全面评估和探讨。
1. 高温补贴标准高温补贴标准是衡量一个地区高温救助情况的重要指标。
根据以往的经验和相关政策文件,山东省制定的高温补贴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来评估。
1.1 温度标准高温补贴的发放通常以温度作为衡量标准。
在山东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通常规定,在连续三天内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或者国家标准里的其他相应温度),且工作地点无空调、降温设备的情况下,劳动者才可以获得高温补贴。
这一标准旨在确保补贴的目的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给那些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1.2 补贴金额高温补贴金额通常由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山东省,过去的高温补贴标准大致在每天30至50元左右,具体金额会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和工作环境等因素有所差异。
这一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劳动者的需求,但也有人认为金额过低,不足以覆盖高温工作所带来的各项困难和风险。
2023年山东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是否有所调整,仍需进一步关注。
2. 高温补贴发放时间除了补贴标准外,高温补贴的发放时间也是劳动者关注的焦点。
在往年的实践中,山东省通常将高温补贴的发放时间设置在每年的夏季,以确保劳动者在最需要的时候能够及时获得帮助。
一般来说,高温补贴的发放时间会在7月至9月之间,具体时间和发放周期还需以政府公告为准。
3. 个人观点和理解高温补贴作为一项仁政措施,对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人身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在我看来,2023年山东高温补贴的标准和发放时间需要更加细致地考虑和制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2018-2019】山东省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优秀word范文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山东省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下面是关于山东省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日最高气温超过35℃,用人单位要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如果日最高气温超过40℃,当日应停止工作。
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省去年出台了《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已经将高温环境工作要求做了限定。
规定高温天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与暂行办法相比,这个新办法明确提出,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新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对于温度上下限,办法还明确,所称“以上”摄氏度(℃)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即最高气温达到40℃,就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此外,办法规定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2023年高温补贴常见问题的回答
2023年高温补贴常见问题的回答2023年高温补贴常见问题的回答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
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
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1] 全国至少已有27个省份制定了高温津贴标准,未制定的分别为,河北、黑龙江、西藏、青海等四个省份。
具体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长,各省的标准不一。
在这27个省份中,有13个省份发放标准为按月发放,另有14个省份按天发放。
按月发放的地区中,如发放高温津贴排名靠前的浙江、山西、江西等省份,津贴金额最高的为山西和江西,为240元每月,浙江省为225元;最低的为山东省,为120元每人每月。
按天发放的地区中,标准最高的为天津,24元每天,最低的为贵州,8元每人每天,与天津相差2倍。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高的多数为东部地区。
与此相反,西部地区的一些省份发放高温津贴较低高温补贴的实施案例陕西省陕西省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天2元;其他工人每人每天1.2元。
重庆市6月1日,《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正式施行。
根据该办法,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为一般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为中度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则为强度高温天气。
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除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外,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其中中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5元至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10元至20元标准发放。
高温、高寒天气条件下劳动保护的具体办法
高温、高寒天气条件下劳动保护的具体办法在高温、高寒的天气条件下,劳动保护措施对于保障工人的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
在炎热夏季和寒冷冬季,工人面临着很多与天气相关的健康风险,如中暑、中暑、冻伤等。
因此,雇主和相关工作场所必须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确保工人的健康和安全。
在高温天气条件下,劳动保护的具体办法包括:1. 提供清洁的饮用水:在高温环境下,工人容易因为脱水而中暑。
雇主应该确保提供充足的饮用水,并定期检查水质。
此外,他们还可以为工人设置水龙头或饮水机,方便工人随时饮用。
2. 控制工作强度和时间:在高温环境中,工人需要保持适当的工作强度和时间,以减少体力活动和暴露于高温的时间。
雇主应该定期监测环境温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人的工作强度和时间,确保合理的劳动强度和时间。
3. 提供适当的遮阳措施:工作场所应该提供合适的遮阳设施,如遮阳伞或遮阳篷。
这样可以减少工人暴露在直射阳光下的时间和强度,降低中暑的风险。
4. 提供清凉设施:为了加强劳动者的降温效果,在高温环境中,工作场所应提供冷气设备、风扇或空调等设施,以增加工人的舒适度和安全性。
5. 提供适当的工作服:雇主应该为工人提供适当的工作服和装备。
工作服应该能够透气、吸湿、排汗,能够减少体温及湿度的升高,从而减少中暑的风险。
在高寒天气条件下,劳动保护的具体办法包括:1. 提供保暖设施:在寒冷的工作场所,雇主应该提供足够的保暖设施,以保护工人免受低温的影响。
这包括提供暖气设备、加热器、暖空气流通等设施。
2. 提供绝缘和防护设备:对于需要在低温环境下工作的工人,雇主应该提供合适的绝缘和防护设备,如保暖衣物、手套、保温鞋、面罩等。
这些设备可以有效地降低寒冷天气对工人健康的影响。
3. 控制工作时间和强度:在寒冷环境中,工人需要限制工作时间和强度,以减少冻伤的风险。
雇主应该定期监测环境温度,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人的工作时间和强度,以确保工人的安全。
4. 提供热饮和补充营养:在寒冷环境中,工人需要保持体内的热量和能量。
劳动法高温天气作业
劳动法高温天气作业劳动法高温天气作业指的是在高温天气条件下,员工在工作岗位上从事劳动活动的一种工作模式。
随着气候变暖及气候变化的加剧,高温天气作业对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效率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劳动法对高温天气作业提出了相应的管理和保护要求。
本文将从我国劳动法对高温天气作业的规定、高温津贴的发放、劳动保护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我国劳动法对高温天气作业的规定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工作环境的特点,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和职业病,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基于该规定,我国劳动部颁布了《高温津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高温天气作业的标准和要求。
二、高温津贴的发放根据《高温津贴管理办法》,高温天气作业的条件标准包括室内温度超过28摄氏度或者室外温度超过35摄氏度。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的发放应当以现金形式支付,而不得以物质形式或者以其他名义代替。
高温津贴的标准可以根据工作环境的不同而有所调整,但一般不得低于劳动者正常工资的30%。
三、劳动保护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存在一定的威胁,因此,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高温天气作业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劳动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对高温天气作业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设备,并定期进行防暑降温工作,如给予员工适当的休息时间和免费饮用水等。
同时,在高温天气作业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劳动者的劳动休息制度,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休息条件。
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轻或暂停高温天气作业,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四、违反劳动法高温天气作业规定的后果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我国劳动法关于高温天气作业的规定,存在一定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2023年山东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
2023年山东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一、2023年山东高温补贴发放标准近年来,高温津贴政策在一些地方得到了广泛实施。
2023年,山东省也将继续实施高温津贴政策,并对发放标准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根据最新的政策文件,2023年山东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范围:高温津贴适用于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包括农民、建筑工人、采矿工人、餐饮服务员等。
2. 标准: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将根据工作环境的温度、工作时间的长短以及工作强度进行综合考量。
具体标准将根据当地的气象数据和劳动保障部门的监测情况来确定。
3. 调整:2023年山东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公开透明: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将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公开,劳动者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途径查询和了解到具体的发放标准。
二、2023年山东高温补贴发放时间除了发放标准之外,高温津贴政策的发放时间也是劳动者十分关注的问题。
2023年,山东高温补贴的发放时间将有以下几个特点:1. 提前发放:为了更好地帮助劳动者度过高温天气,山东将提前安排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确保劳动者在高温天气到来之前能够及时收到补贴。
2. 定期发放:高温津贴将按照固定的时间周期进行发放,一般为每个季度或者半年进行一次发放,确保劳动者能够及时获得补贴。
3. 灵活调整:如果遇到特殊高温天气,政府将会灵活调整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确保劳动者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帮助。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高温津贴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身体健康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我认为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高温津贴政策,包括提高发放标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等方面,确保这项政策能够真正惠及到每一位劳动者。
在撰写本文时,笔者深入了解了2023年山东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的相关情况,并对其进行了深度和广度兼具的全面评估。
劳动法对室内高温作业的规定
劳动法对室内高温作业的规定劳动法对室内高温作业的规定引言:室内高温作业是指在封闭的环境中,温度超过一定标准的工作条件下从事劳动活动。
这种工作环境下,劳动者容易受到炎热天气带来的不适和健康问题的困扰。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国的劳动法对室内高温作业制定了相关的规定和保障措施。
正文:一、劳动法对室内高温作业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雇佣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劳动环境。
其中,第四十五条特别规定了对高温作业的保护:“在高温、潮湿作业场所工作的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应当缩短,劳动强度降低。
雇佣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暑降温措施,增加劳动者的劳动休息时间,提供适量的饮用水。
”此外,《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雇佣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护理人员,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对疲劳、中暑等情况给予及时处理和援助。
二、室内高温作业中存在的问题尽管劳动法对室内高温作业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雇主或者雇佣单位没有认真履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责任,而是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视了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其次,一些劳动者可能由于经济压力或工作需要,不得不继续从事室内高温作业,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一些单位可能没有配备足够的防暑、降温设备,也没有提供充足的饮用水和休息时间。
三、提升室内高温作业保护的建议为了进一步保护从事室内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以下是一些建议: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政府、媒体和企业的宣传,提高劳动者对室内高温作业中风险和预防措施的认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制定更加具体的规定:制定一些针对室内高温作业的具体规定,例如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劳动强度限制、必要的休息时间和饮用水供应等。
3.加强监督和执法:加大对室内高温作业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
4.提供必要的设施和设备:雇佣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和设备,确保劳动者在工作环境中的舒适和安全。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第239号《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已经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户外露天作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电力、冶金、邮政、燃气等行业,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做好本行业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温天气预警预报制度,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后,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落实相关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2023年最新的最新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2023年最新的最新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 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最新
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最新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最新高温天气对于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工作效率都有着明显的影响。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保护办法,特别是关于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法规。
最新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明确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责任主体。
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雇主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在高温天气中,雇主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劳动者免受高温天气的伤害。
同时,劳动者也有权利要求雇主提供必要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
其次,规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具体措施。
最新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明确规定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包括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在高温时段进行高强度劳动;提供必要的休息时间和饮水设施,保证劳动者充分休息和补水;要求雇主对劳动者进行健康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高温中出现的健康问题。
第三,明确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雇主应当向在高温工作环境中工作的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具体标准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根据不同地区高温程度和劳动强度制定。
高温津贴的支付标准应当与劳动者所受到高温伤害的程度和劳动强度有关,确保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得到合理的回报。
第四,强化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监督执法。
最新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明确规定,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强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执法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法规的行为。
对于违法违规雇主,要依法给予处罚,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保护。
最后,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宣传教育。
为提高劳动者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最新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劳动者的宣传教育工作,向劳动者普及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重要性和具体措施。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对高温天气的认知水平和自我保护意识,减少高温天气对劳动者的伤害。
综上所述,最新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责任主体,规定具体措施,制定津贴发放标准,加强监督执法和宣传教育,可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中的权益和健康,并提高工作效率。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鲁卫职健字〔2019〕3号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执法监察局:目前,我省已进入高温酷暑季节,为切实做好高温季节防暑降温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中暑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好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防暑降温工作直接关系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近年来,我省个别地区已发生过因夏季高温天气引发的严重中暑甚至死亡事件,高温中暑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高温中暑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切实把防暑降温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一线救护力量,及时救治中暑患者。
针对易发生中暑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用人单位和重点岗位,督促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扎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
加大对高温危害及其防护措施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广泛宣传防暑降温常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和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
二、强化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用人单位是防暑降温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
要组织针对性职业健康检查。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组织高温天气室外作业和高温岗位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
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高温来袭保护劳动者的应急措施
高温来袭保护劳动者的应急措施现代社会中,夏季高温是不可避免的自然现象,并且对劳动者的健康和生产效率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此,在面对高温天气时,必须采取一系列的应急措施,以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并提高工作效率。
本文将介绍一些保护劳动者的应急措施,旨在为读者提供实用的建议。
一、合理调整劳动时间和强度在高温天气中,为了降低劳动者因长时间暴露在高温环境中而受到的伤害,首先应该合理调整劳动时间和强度。
可以通过缩短工作时间或增加休息时间来减轻劳动者的体力负担,并防止过度劳累。
同时,在高温天气中,应该避免进行高强度的体力劳动,以免给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造成负面影响。
二、提供高温天气下的防暑用品为了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雇主应该提供高温天气下的防暑用品。
例如,雇主可以为每位劳动者提供遮阳帽、太阳镜、防晒霜等防暑用品,以减少紫外线对劳动者皮肤的伤害。
此外,为劳动者提供清凉饮料和汗布等防暑用品也是必要的,以帮助劳动者降低体温并补充水分。
三、改善工作环境条件在高温天气中,改善工作环境条件是保护劳动者的关键。
雇主应该努力提供凉爽、通风的工作场所,并确保场所内的空调、风扇等设备正常运行。
此外,对于一些需要劳动者在室外工作的行业,可以采取增加遮阳设施、搭建凉棚等措施,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四、加强劳动者的健康宣传和培训为了帮助劳动者更好地应对高温天气,雇主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健康宣传和培训。
通过开展健康知识的宣讲和培训活动,劳动者可以了解高温天气对身体健康的危害,学会正确使用防暑用品,以及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
这将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降低高温天气对劳动者的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面对高温来袭,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合理调整劳动时间和强度、提供防暑用品、改善工作环境条件以及加强健康宣传和培训,可以有效减少高温对劳动者的伤害,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效率。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付出努力,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劳动者如何在大暑期间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
劳动者如何在大暑期间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夏季的大暑时节,高温、湿热的天气给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在这样的气候条件下,身体容易出现疲劳、脱水、中暑等问题,严重时甚至危及生命。
因此,劳动者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
本文将介绍一些相关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一、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在大暑期间,炎热的气温容易使人感到疲倦和精力不足。
劳动者应该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避免长时间连续作业。
在高温时段,可以调整工作时间,选择在清晨或傍晚凉爽的时候进行重要的工作。
此外,每隔一段时间,也应该进行适当的休息,放松身体,补充能量。
二、注意饮食搭配和加强营养夏季高温时节,人体往往会大量出汗,容易导致脱水。
为了保护身体健康,劳动者应该增加水分的摄入量,及时补充身体所需的水分。
此外,饮食搭配也很重要,应尽量多摄取富含维生素和矿物质的蔬菜水果,保证身体所需的营养素。
避免食用过多的油腻、辛辣食物,以免加重身体的负担。
三、避免长时间暴露在高温环境中高温环境容易引发中暑等问题,劳动者应该尽量避免长时间暴露在高温环境中。
如果工作需要长时间在户外进行,可以适量减少工作时间,或在必要的时候选择穿透气性好的服装,戴上帽子等,以减少对身体的影响。
此外,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利用空调、风扇等设备降低室内温度,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
四、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在高温季节,由于汗液的增多,人体容易滋生细菌,容易引发皮肤感染等问题。
为了保护身体健康,劳动者应该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经常洗手、洗澡,保持皮肤清洁,避免细菌滋生。
注意穿着透气性好的衣物,及时更换内衣和袜子,保持身体的干燥。
五、加强体育锻炼和健身运动适度的体育锻炼和健身运动有助于增强身体的抵抗力,提高身体的适应能力。
劳动者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运动方式,如慢跑、太极拳、瑜伽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运动时间应选择在早晚气温较低的时候进行,避免中午或阳光最强烈的时候锻炼,以免对身体产生不良影响。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户外露天作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电力、冶金、邮政、燃气等行业,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做好本行业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温天气预警预报制度,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后,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落实相关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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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已经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户外露天作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电力、冶金、邮政、燃气等行业,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做好本行业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温天气预警预报制度,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后,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落实相关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
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防暑降温费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环境安全,向劳动者提供必需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对劳动保护设施的维护和用品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设施,保证生产现场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期间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或者记入劳动者健康档案。
对患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环境的劳动者,以及孕期、哺乳期、年龄较大、体质较差的劳动者,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整的,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对其加强预防中暑和其他疾病的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高温天气作业的自我劳动保护意识。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改善劳动者高温天气期间的饮食卫生条件,防止夏季疾病流行。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下设立休息场所,并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数量和高温天气作业情况,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
第十八条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因工作发生中暑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停止作业,立即救治;发生重症中暑的,用人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或者工作岗位的安排。
第二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的;
(三)未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的;
(四)提供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其他气象灾害条件下,用人单位应根据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其防御指南,调整工作时间,保证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