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2014年山东高温津贴标准是多少?
导读:山东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为6月、7月、8月、9月这四个月。
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
有关山东高温津贴标准的具体内容由法律经验编辑为您介绍。
2014年山东高温津贴标准是多少?
1、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
2、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
发放时间:6月、7月、8月、9月。
注意: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2、用人单位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3、如果劳动者高温津贴方面的权益受到损害,可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4、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法房高温津贴的处罚: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山东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2023山东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是什么?2023山东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是什么1、发放时间6-9月,连发4个月2、发放标准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为200元/月,非高温作业人员为140元/月。
并且根据安监总局办公厅通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C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山东省的发放时间为6-9月,其中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为200元/月,非高温作业人员为140元/月。
高温补贴的适用人群范围是什么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人社部等4部门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这意味着,在超过35℃高温的露天作业者和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低至33℃以下的室内劳动者,均可获得高温津贴。
国家规定高温补贴是哪几个月国家规定高温补贴是6月、7月、8月、9月。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且不含33度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并为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公司不发高温补贴违法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单位如果不发放高温补贴的话,确实是违法的。
国家规定发放高温费的时间是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个月。
找法网提醒您,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单位不发高温费怎么投诉单位不发高温费职员可以到劳动保障局等指定机构投诉,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这样的高温天气以及不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33℃以下的情况下作业,没有给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到该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举报投诉受理中心或拨打举报投诉进行举报。
劳动法新规定山东高温补贴
劳动法新规定山东高温补贴劳动法新规定山东高温补贴内容28省份公布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中央气象台14日预报,未来三天,华北东部、黄淮及新疆、甘肃西部、内蒙古西部等地部分地区有35~39℃的高温天气,新疆吐鲁番等地最高气温将超过4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山东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1、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
2、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
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什么情况下才算是高温?高温是以什么为标准的?高温对其他生物影响的标准可依据达到危害时的温度量值制定。
高温热浪使人体不能适应环境,超过人体的耐受极限,从而导致疾病的发生或加重,甚至死亡,动物也是一样;同时高温热浪也可以影响植物生长发育,使农作物减产。
高温热浪过程还会加剧干旱的发生发展;还使用水量、用电量急剧上升,从而给人们生活、生产带来很大影响。
另外,高温热浪往往使人心情烦躁,甚至会出现神志错乱的现象,容易造成公共秩序混乱、事故伤亡以及中毒、火灾等事件的增加,这些是高温热浪的间接影响。
高温天气34℃是个槛,日常生活中,冷与热都会造成身体的不舒适。
人的正常体温大约维持在37℃左右,根据各国的实验,人体感到舒适的气温是:夏季19℃~24℃,冬季12℃~22℃。
所以,在炎热的夏天,湿度较高时,气温达到34℃就需要引起人们注意了。
当气温和湿度高达某一界限时,人体热量散不出去,体温就要升高,以致超过人的忍耐极限,造成死亡事故。
遭遇高温天气的应对策略方法,怎么样合理的避免高温?(1)外出时要打遮阳伞、穿浅色衣服、戴宽沿帽。
有条件的最好涂抹防晒霜;准备充足的水和饮料。
(2)要经常开窗换气,最好在开机1-3小时后关机,要多利用自然风降低室内温度,比如向地面洒些水等。
2021山东省高温补贴是多少?
2021⼭东省⾼温补贴是多少?⼭东⾼温补贴依据规定,⽤⼈单位应当全年度应当发放4个⽉⾼温补贴费,每年6⽉到九⽉,室外从事⾼温作业者,每⽉领取200元⾼温补贴,不从事⾼温作业的员⼯,每年领取4个⽉⾼温补贴,每⽉140元,⾼温补贴不计⼊最低⼯资标准。
⼀、是多少?1.⼭东省⾼温补贴发放标准从事室外和⾼温作业⼈员,每⼈每⽉从120元提⾼到200元; ⾮⾼温作业⼈员每⼈每⽉从80元提⾼到140元。
全年按6⽉、7⽉、8⽉、9⽉共4个⽉计发,列⼊企业成费⽤。
2.⼭东省⾼温天⽓劳动保护规定《⼭东省⾼温天⽓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单位在下列⾼温天⽓期间,应当合理安排⼯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体健康和⽣命安全: (⼀)⽇最⾼⽓温达到40℃以上,⼆、国家⾼温补贴发放标准是多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部、⼈⼒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温天⽓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温津贴,并纳⼊总额。
⾼温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因此国家对⾼温补贴标准并没有做同意规定,⽽由省级劳动保障⾏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发放形式?防暑降温费不是福利,⽽是⼯资中的⼀部分。
根据相关规定,⽤⼈单位应当为⾼温作业、⾼温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够的、符合卫⽣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但企业不能以发放饮料、绿⾖等防暑降温饮料充当⾼温补贴。
有些单位蓄意规避政策不发⾼温津贴,或者⽤绿⾖汤、凉茶、冰棍等物品代替⾼温津贴,都属于违法⾏为。
⾼温补贴应以现⾦的形式发放。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因此,企业以现⾦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并⼊个⼈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于征收⽐例则归⼊⼯资总额计算。
在夏天⾼温季节,企业向处于户外⾼温环境作业的职⼯,每⽉最少发放225元补贴,⽽⼀般职⼯,也可以拿到180元的补贴。
山东建筑工地夏天高温防暑应急预案
山东建筑工地夏天高温防暑应急预案一、背景随着气候变暖和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夏季高温天气逐渐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一个普遍问题。
在山东地区,特别是建筑工地上,由于工作环境狭小、阳光直射、高温多湿等因素,劳动者容易受到高温的威胁,甚至可能发生中暑等严重事故。
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筑工地夏天高温防暑应急预案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预案目标本预案的目标是确保建筑工地施工期间,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避免因高温导致的中暑和其他相关事故的发生。
三、应急预案内容1.监测和预警建筑工地应安装气象监测设备,及时监测高温天气的变化情况,并根据监测结果发布高温预警信息给工地管理人员和劳动者。
2.安排与调整工作时间高温天气期间,应尽量安排工人在早晨和傍晚等低温时段进行工作,避免在太阳炙烤的正午时段工作。
3.配备和使用个人防暑用品为每位劳动者配备足够的防暑用品,如防暑服、防暑帽、防护眼镜、防暑手套、防护鞋等,并确保他们正确、合理地使用这些防暑用品。
4.提供充足的饮水供应建筑工地应设置多个饮水点,确保供应充足的饮用水,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水质。
在高温天气下,饮水点的位置应靠近工作现场,并做好清洁和消毒工作。
5.加强体温监测和医疗保障在高温天气下,建筑工地应设立专门的体温检测点,定期对劳动者进行体温监测,并确保有合格的急救人员和紧急医疗设备在工地现场。
6.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筑工地应完善餐饮服务设施,并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同时,提供清淡易消化的饭菜,减少辛辣和油腻食物的摄入,保证劳动者食欲和身体健康。
7.加强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培训通过定期的防暑知识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劳动者的防暑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高温中暑的症状、急救措施、防暑用品的正确使用等。
8.预案的实施、评估和改进建筑工地应制定实施计划,并详细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和任务。
预案实施期间,要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高温补贴法律规定有哪些?
⾼温补贴法律规定有哪些?1、法律规定⾼温补贴标准,国家规定,⽤⼈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温天⽓下(⽇最⾼⽓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付⾼温补贴。
2、⾼温补贴怎么发放,3、怎样才能享受⾼温津贴,4、津贴纳⼊最低⼯资标准吗职⼯在付出⾟勤劳动的同时,享受到各种劳动保障和福利待遇。
到了夏天,户外⼯作的职⼯可以拿到⼀笔,⼀般是按⽉发放。
如果企业不向职⼯发放⾼温补贴,其⾏为属于违法,会受到相关制裁的。
那么⾼温补贴法律规定有哪些?下⾯⼩编结合有关给⼤家讲⼀讲。
⼀、⾼温补贴法律规定有哪些?按照我国《》的规定,⽤⼈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品。
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温天⽓下(⽇最⾼⽓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付⾼温津贴,并纳⼊总额。
⽤⼈单位应当为⾼温作业、⾼温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够的、符合卫⽣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温津贴。
⼆、不发放⾼温补贴的企业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根据规定,企业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温补贴必须以现⾦形式发放。
对此,每年,我市⽀队都会对⾼温场所进⾏劳动保障专项检查,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企业未发放⾼温补贴的情况,会按规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根据《⼭东省⾼温天⽓劳动保护办法》第⼆⼗⼆条规定,⽤⼈单位强迫劳动者在⾼温天⽓期间⼯作的,或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温补助费的发放主体是谁?根据《》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单位等组织称⽤⼈单位。
【2018-2019】山东省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优秀word范文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山东省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下面是关于山东省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日最高气温超过35℃,用人单位要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如果日最高气温超过40℃,当日应停止工作。
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省去年出台了《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已经将高温环境工作要求做了限定。
规定高温天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与暂行办法相比,这个新办法明确提出,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新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对于温度上下限,办法还明确,所称“以上”摄氏度(℃)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即最高气温达到40℃,就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此外,办法规定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高温、高寒天气条件下劳动保护的具体办法
高温、高寒天气条件下劳动保护的具体办法在高温、高寒的天气条件下,劳动保护措施对于保障工人的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
在炎热夏季和寒冷冬季,工人面临着很多与天气相关的健康风险,如中暑、中暑、冻伤等。
因此,雇主和相关工作场所必须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确保工人的健康和安全。
在高温天气条件下,劳动保护的具体办法包括:1. 提供清洁的饮用水:在高温环境下,工人容易因为脱水而中暑。
雇主应该确保提供充足的饮用水,并定期检查水质。
此外,他们还可以为工人设置水龙头或饮水机,方便工人随时饮用。
2. 控制工作强度和时间:在高温环境中,工人需要保持适当的工作强度和时间,以减少体力活动和暴露于高温的时间。
雇主应该定期监测环境温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人的工作强度和时间,确保合理的劳动强度和时间。
3. 提供适当的遮阳措施:工作场所应该提供合适的遮阳设施,如遮阳伞或遮阳篷。
这样可以减少工人暴露在直射阳光下的时间和强度,降低中暑的风险。
4. 提供清凉设施:为了加强劳动者的降温效果,在高温环境中,工作场所应提供冷气设备、风扇或空调等设施,以增加工人的舒适度和安全性。
5. 提供适当的工作服:雇主应该为工人提供适当的工作服和装备。
工作服应该能够透气、吸湿、排汗,能够减少体温及湿度的升高,从而减少中暑的风险。
在高寒天气条件下,劳动保护的具体办法包括:1. 提供保暖设施:在寒冷的工作场所,雇主应该提供足够的保暖设施,以保护工人免受低温的影响。
这包括提供暖气设备、加热器、暖空气流通等设施。
2. 提供绝缘和防护设备:对于需要在低温环境下工作的工人,雇主应该提供合适的绝缘和防护设备,如保暖衣物、手套、保温鞋、面罩等。
这些设备可以有效地降低寒冷天气对工人健康的影响。
3. 控制工作时间和强度:在寒冷环境中,工人需要限制工作时间和强度,以减少冻伤的风险。
雇主应该定期监测环境温度,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人的工作时间和强度,以确保工人的安全。
4. 提供热饮和补充营养:在寒冷环境中,工人需要保持体内的热量和能量。
2019年职工高温费山东省是怎样规定的?
2019年职工高温费山东省是怎样规定的?夏季高温环境下工作,容易出现中暑和其他工伤事故。
国家规定,在夏季高温环境中必须给工作人员发放高温补贴,并采取措施防暑,这是对工作人员的一种福利。
很多人想知道山东省的有关规定。
那么,2017年职工高温费山东省是怎样规定的?下面就让小编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夏季高温环境下工作,容易出现中暑和其他工伤事故。
国家规定,在夏季高温环境中必须给工作人员发放高温补贴,并采取措施防暑,这是对工作人员的一种福利。
很多人想知道山东省的有关规定。
那么,2017年职工高温费山东省是怎样规定的?下面就让小编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2017年山东省高温费的补贴规定发放时间:6-9月,连发4个月发放标准: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为200元/月,非高温作业人员为140元/月根据安监总局办公厅通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山东省的发放时间为6-9月,其中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为200元/月,非高温作业人员为140元/月。
▲二、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规定:《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二)、未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的;(三)、未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的;(四)、提供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解读《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解读《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7•【分类】其他正文解读《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11年7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
一、颁布《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目的(一)规范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目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仍执行1960年由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防暑降温工作的基本原则、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
规定年代久远,多数条款已经过时。
2007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国总工会等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是政策性文件,约束力较低,且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缺乏强制性的监督处罚措施。
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立法严重滞后,立法层次低,约束力不强。
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亟待法规规章的规范。
(二)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夏季我省一些地区高温天气频发,由于用人单位对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认识不足,劳动保护政策执行不到位,特别是部分户外露天作业的单位没有有效避开高温时段作业,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中暑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造成死亡事件,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
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亟待法规规章的保障。
二、如何落实《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应当做好以下几点:首先,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省政府发布《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以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山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及时进行了转载,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进行了高密度集中报道。
目前,“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在“百度搜索”找到相关结果约499000个。
通过广泛宣传,使用人单位了解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并自觉执行规定,使劳动者知晓高温天气期间劳动应得到哪些保护,应该享有哪些权益。
山东高温费发放标准2023年
山东高温费发放标准2023年
据山东省政府最新通知,自2023年起,山东省实施新的高温费
发放标准。
根据通知,标准将根据员工所在行业不同,分为三档:第一档:适用于室外工作的建筑工人、道路维修工、清洁工、环
卫工等,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第二档:适用于高温环境下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电焊工、加工
中心工、炉工等,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第三档:适用于高温环境下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且工作负荷较
大的钢铁工人、火电工人、炼油工人等,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此外,通知还明确,高温津贴不属于社保福利范围,由企业自行
负担。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发放高温费,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
2023年山东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
2023年山东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一、2023年山东高温补贴发放标准近年来,高温津贴政策在一些地方得到了广泛实施。
2023年,山东省也将继续实施高温津贴政策,并对发放标准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根据最新的政策文件,2023年山东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范围:高温津贴适用于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包括农民、建筑工人、采矿工人、餐饮服务员等。
2. 标准: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将根据工作环境的温度、工作时间的长短以及工作强度进行综合考量。
具体标准将根据当地的气象数据和劳动保障部门的监测情况来确定。
3. 调整:2023年山东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公开透明: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将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公开,劳动者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途径查询和了解到具体的发放标准。
二、2023年山东高温补贴发放时间除了发放标准之外,高温津贴政策的发放时间也是劳动者十分关注的问题。
2023年,山东高温补贴的发放时间将有以下几个特点:1. 提前发放:为了更好地帮助劳动者度过高温天气,山东将提前安排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确保劳动者在高温天气到来之前能够及时收到补贴。
2. 定期发放:高温津贴将按照固定的时间周期进行发放,一般为每个季度或者半年进行一次发放,确保劳动者能够及时获得补贴。
3. 灵活调整:如果遇到特殊高温天气,政府将会灵活调整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确保劳动者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帮助。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高温津贴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身体健康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我认为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高温津贴政策,包括提高发放标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等方面,确保这项政策能够真正惠及到每一位劳动者。
在撰写本文时,笔者深入了解了2023年山东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的相关情况,并对其进行了深度和广度兼具的全面评估。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6]44号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6〕44号)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经研究,适当提高我省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
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
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二、企业现执行的防暑降温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改按上述标准执行;生产条件特别艰苦且有支付能力的企业,经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提高发放标准。
三、防暑降温工作季节性强,企业应合理安排夏季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产安全。
四、各级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和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把改善企业职工的劳动环境、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各类企业都要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月起执行。
经济效益较好、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今年仍可按4个月发放;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亦可只发放8月、9月两个月的防暑降温费。
山东2023年防暑降温标准
山东2023年防暑降温标准
一、温度控制标准
根据气象部门数据,山东将夏季高温天气分为三个等级:
1. 轻度高温: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持续时间不超过3天;
2. 中度高温:日最高气温在37℃以上,持续时间不超过5天;
3. 强度高温:日最高气温在40℃以上,持续时间不超过2天。
针对不同等级的高温天气,企业和政府部门需采取相应的防暑降温措施。
二、高温津贴标准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如下:
1. 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
2. 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
3. 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对于日工作时间及加班时间,山东省规定如下:
1. 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加班不超过3小时;
2. 日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可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需求进行合理安排。
三、防暑降温措施建议
为保障职工夏季身体健康和生产安全,山东省建议各企业采取以下防暑降温措施:
1. 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尽量避免高温时段作业;
2. 配备防暑降温药品和设备,如风扇、空调、手套、帽子等;
3. 加强对职工的防暑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4.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体检,发现身体不适及时进行治疗和休息。
四、相关规定和要求
1. 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防暑降温政策;
2. 对于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或违反其他防暑降温政策的企业,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3. 各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企业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第239号《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已经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户外露天作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电力、冶金、邮政、燃气等行业,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做好本行业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温天气预警预报制度,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后,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落实相关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山东省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山东省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山东省防暑降温费是为了保障广大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而设立的一项特殊补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山东省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一、适用范围。
山东省防暑降温费适用范围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劳动者。
二、发放标准。
1. 高温津贴标准。
根据山东省气象部门发布的高温预警等级,确定高温津贴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黄色预警,每人每天30元;橙色预警,每人每天50元;红色预警,每人每天80元。
2. 降温费标准。
当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采取降温措施(如空调、降温设备等)时,可按照实际情况给予劳动者降温费。
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每人每天30元。
三、发放程序。
1.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工资发放前将高温津贴和降温费一并发放到劳动者工资中,并在工资单中明细列出。
2. 劳动者如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和降温费,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将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四、监督管理。
山东省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和降温费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结语。
山东省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
希望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标准执行,确保劳动者能够及时、足额地获得防暑降温费,共同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环境。
以上就是山东省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各位文档创作者和用人单位能够认真遵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山东省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山东省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山东省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下面是关于山东省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日最高气温超过35℃,用人单位要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如果日最高气温超过40℃,当日应停止工作。
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省去年出台了《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已经将高温环境工作要求做了限定。
规定高温天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与暂行办法相比,这个新办法明确提出,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新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对于温度上下限,办法还明确,所称“以上”摄氏度(℃)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即最高气温达到40℃,就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此外,办法规定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要求大热天工作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是高温劳动者的重要权益。
新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2023年山东省高温补贴是多少
2023年山东省高温补贴是多少2023年山东省高温补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
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山东省高温补贴标准的通知山东省高温补贴标准的通知。
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各类企业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没有拿到高温补贴怎么办?根据规定,如果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C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的,都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此外,单位还应该向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应发放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管辖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高温作业几种类型1、高温强热辐射作业:其特点是气温高,热辐射强度大,相对湿度低,形成干热环境,这类作业场所都有强烈的辐射热源,室内外气温差可达10℃以上,以对流热和辐射热作用于人体。
2、高温高湿作业:这类作业环境的气象特点是气温、气湿高,而热辐射较弱。
主要是由于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水蒸气或生产上要求车间内保持较高的相对湿度所致。
3、夏季露天作业:建筑、搬运等露天作业,除受太阳的辐射作用外,还接受被加热的地面和周围物体放出的辐射热。
高温补贴领取人员高温补贴发放有两个标准,只要符合其一,用人单位就需要及时给职工发放!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2)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的。
2023山东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补贴时间)
2023山东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补贴时间)2023山东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1、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
2、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
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消息一、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
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
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
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二、各类企业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实施防暑降温工作方案,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三、各类企业应当通过集体协商、依法制定规章等方式,确定本单位各工作岗位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四、各级人社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遵守劳保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保证职工权益。
五、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高温补贴的发放主体是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称用人单位。
23号文确定,虽然夏季高温津贴的发放主体是企业,但是“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大学,民办医院、疗养院,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民办福利院等。
什么是高温补贴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证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方法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全文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全文《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全文为了规范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制定了《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户外露天作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电力、冶金、邮政、燃气等行业,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做好本行业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高温天气预警预报制度,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后,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落实相关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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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已经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户外露天作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电力、冶金、邮政、燃气等行业,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做好本行业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温天气预警预报制度,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后,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落实相关措施,保障劳
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
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
中列支。
防暑降温费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环境安全,向劳动者提供必需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对劳动保护设施的维护和用品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设施,保证生产现场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期间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或者记入劳动者健康档案。
对患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环境的劳动者,以及孕期、哺乳期、年龄较大、体质较差的劳动者,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整的,应当在高温
天气期间对其加强预防中暑和其他疾病的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高温天气作业的自我劳动保护意识。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改善劳动者高温天气期间的饮食卫生条件,防止夏季疾病流行。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下设立休息场所,并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数量和高温天气作业情况,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
第十八条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因工作发生中暑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停止作业,立即救治;发生重症中暑的,用人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或者工作岗位的安排。
第二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的;
(三)未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的;
(四)提供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其他气象灾害条件下,用人单位应根据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其防御指南,调整工作时间,保证安全
生产,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劳社[2006]44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经研究,适当提高我省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
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
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二、企业现执行的防暑降温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改按上述标准执行;生产条件特别艰苦且有支付能力的企业,经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提高发放标准。
三、防暑降温工作季节性强,企业应合理安排夏季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产安全。
四、各级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和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把改善企业职工的劳动环境、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各类企业都要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月起执行。
经济效益较好、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今年仍可按4个月发放;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亦可只发放8月、9月两个月的防暑降温费。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