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涉税失信行为管理办法
诚信纳税承诺书
诚信纳税承诺书诚信纳税承诺书1为倡导诚信纳税,共建诚信社会。
我单位承诺,在办理各项涉税事宜中将秉承善意真诚、恪守诚信原则,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对税收违法违章行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为办税人员的,仅需签署以上《诚信纳税承诺书》,其他办税人员需签署以上《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及《诚信纳税承诺书》。
诚信纳税承诺书2根据《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xx〕99号)、《宿迁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宿政办发〔20xx〕168号)等有关规定,在办理税收优惠事项过程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郑重承诺: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本公司没有下列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1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二)欠缴应纳税款6个月以上且累计欠缴地方税收税款数额 100 万元以上的;(三)拖欠社会保险费 6 个月以上;(四)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或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数额 100 万元以上的。
三、本企业符合以下管理要求:(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四、本企业提供的材料所涉及的全部信息内容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
关于单位承诺书模板3篇
关于单位承诺书模板3篇(实用版)编制人:______审核人:______审批人:______编制单位:____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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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练习题-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节纳税信用管理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
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练习题-第十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节纳税信用管理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单选题]1.自开展2019年度评价时起,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关于其纳(江南博哥)税信用评分的说法,正确的是()。
A.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B.第四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C.次年评价时加扣11分D.次年评价时加扣20分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自开展2019年度评价时起,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
[单选题]3.下列关于纳税信用管理的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是()。
A.税务机关每年2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B.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B级C.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不参加本期评价D.以直接判级进行纳税信用评价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纳税人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选项A错误。
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选项B错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评价:(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2)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3)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4)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5)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以参加本期评价,选项C错误。
[单选题]4.下列关于纳税信用等级M级纳税人政策,表述正确的是()A.小微企业B.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C.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企业D.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企业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适用纳税信用M级的条件:①新设立企业。
苏州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
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制度,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全面、客观、科学、公正地反映企业合同与信用状况,严格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苏政发[2015]21号)、《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和《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府办[2014]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指市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企业自愿申请,对公示年度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公示活动.本办法所称的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公示且在公示有效期内的企业.第三条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该两年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年度,公示有效期自本次发文公示之日起至下次发文公示之日止.第四条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费用由市财政列入预算,统一安排.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为确保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过程和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设立“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
评审委由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海关、人行苏州支行等单位组成。
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
第六条评审委的主要职责为:(一)组织、指导、监督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决定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二)审批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三)审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四)提请市政府命名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第七条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应当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2003-7-17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搞好学习、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本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定,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协调、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总局; 附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第三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第四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一税务登记情况1.开业登记;2.扣缴税款登记;3.税务变更登记;4.登记证件使用;5.年检和换证;6.银行账号报告;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二纳税申报情况1.按期纳税申报率;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四税款缴纳情况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2.欠缴税款情况;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前款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分值进行分解细化;第五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四条的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第六条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四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第七条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第八条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二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三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四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五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第九条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第三章激励与监控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第十一条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四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五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第十二条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第十三条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二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三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四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五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和税款先比对、后抵扣;六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七各地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第十四条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一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二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第四章评定组织与程序第十五条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其所管辖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两个年度评定一次;第十六条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以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第十七条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本项工作的协作,对各自初步确定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税收征管改革后,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设置不一致的,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第十八条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各自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第十九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分别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确定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研究后予以确定并告知有关各方;第二十条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选择适当方式将A级纳税人的名单予以公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向社会提供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查询;第二十一条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A、B、C级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即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日内”、“年内”均含本数;第二十五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现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月4日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XXX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征信系统...-江苏政府采购网
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征信系统管理和使用办法(暂行)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负责省级机关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为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位供应商,促进供应商信用诚信履约,将投入使用“政府采购供应商征信评价系统”。
对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管理。
为更好的管理和使用本系统,保障征信系统的有效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数据来源。
本项目信息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1、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提供的江苏省工商、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南京海关等40多个省级部门的全省130多万家企业的信用信息(目前根据实际情况,暂只使用江苏省工商、地税、南京海关、法院相关信息,将来根据情况将增加其他部门的信息,并另行公告)。
2、依《监管办法》组建的供应商库的相关信息。
3、采购中心组织的采购项目中有关供应商的信用记录。
第二条评价方式:建立评价模型,系统通过计算自动评价。
第三条评价结果:得分及对应信用等级。
第四条数据更新时间:采购中心与信息中心每月进行一次数据交换,当月涉及信息中心信用数据的计算均以每月更新日前后数据分别实时计算评价结果;与依《监管办法》组建的供应商库的相关信息实时更新(待该供应商库正式运行后);涉及采购中心信用数据的计算以系统实时计算为准。
第五条系统用户类型及各自权限。
采购中心内设以下角色:系统管理员:对系统的所有用户进行管理,负责添加、修改或删除用户,并对用户类型进行设定。
系统的正常维护由采购中心负责。
信用信息录入员:负责供应商名单导入,信息中心数据的整理,信用评价操作,信用评价结果查询和导出,供应商失信行为录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表彰和处罚信息录入,外省供应商信用数据录入。
采购单位递交至中心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满意度作出的评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14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149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深入推进部门权力内控机制建设,切实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税务稽查和行政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严厉打击涉税犯罪,依法依纪查处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省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望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当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规范税收征管和执法行为,有效预防和查处征收管理和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第四条在下列情况下,实行一案双查:(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国税机关或国税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
1、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2、为涉案纳税人通风报信、作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3、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4、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入股分红的;5、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损失的;6、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11.0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1月7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三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对当事人实施惩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布的案件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对公布案件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案件标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为惩戒严峻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信用管理方法(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告》两个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欢迎大家在2023年5月10日之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纳税信用管理处(邮政编码:100038),请在信封上注明"纳税信用管理方法征求意见'或"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ashuixinyong@。
纳税信用管理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和外部门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处理、公开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方法由省级税务机关制定,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方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级及其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税务机关乐观参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七条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纳税信用管理平台,实现纳税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处理,按公开、公正原则使用纳税信用信息。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保密信息和非信用信息的管理,参照《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方法》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
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
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
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
乐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标 签】纳税信用管理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发文日期】2014-07-04 【实施时间】2014-10-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纳税信用等级
励措施。
第三十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
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激励措
施
。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
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管理措施。
第七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 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
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江苏省信用知识竞赛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70题)1、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由()发布。
∙ A. 国务院∙ B. 国务院办公厅∙ C. 国家发改委∙ D.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2、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的主要目标是:到(),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
∙ A. 2016年∙ B. 2018年∙ C. 2020年∙ D. 2025年3、“信用长三角”由上海市、浙江省、()和我省共同建设。
∙ A. 安徽省∙ B. 山东省∙ C. 广东省∙ D. 福建省4、《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明确,信用承诺(),信用审查广泛应用,信用报告加快推广,信用监管体系基本健全。
∙ A. 全面推行∙ B. 试点先行∙ C. 点面结合∙ D. 探索应用5、《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明确,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社会主体泄露国家秘密、()和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 A. 商业指数∙ B. 企业信息∙ C. 企业信用∙ D. 商业秘密6、对被公示严重失信黑名单有异议并作出异议申请的,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日内予以回复复核结果并说明理由。
∙ A. 7∙ B. 15∙ C. 30∙ D. 607、《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月1日到()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 A. 1、6∙ B. 3、6∙ C. 1、3∙ D. 3、58、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A. 严重违法∙ B. 经营异常∙ C. 黑名单∙ D. 红名单9、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加快完善()产品质量投诉举报咨询服务平台,建立质量诚信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解读: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解读发布日期:2014-09-02 12:18: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税务总局在制定《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时,同步设计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指标》)。
经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4轮模拟测试(涉及17个省市、6313812户/次纳税人)后予以发布。
现将指标设计和评价方式说明如下:一、关于指标内容《评价指标》按照《办法》明确的纳税信用信息范围,分为三部分内容: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基本信息中,除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和经营信息之外,特别设置了人员信息一栏,将相关人员信息进行了专门的归纳和记录,因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出纳和办税员都是企业涉税行为的参与者或知情人,与纳税信用的关系密切。
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应该将企业信用与个人诚信紧密联系。
其中,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信息从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中采集,出纳个人信息记录按照《办法》规定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
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记录纳税人在其他部门的信用记录,是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的相关要求,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
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4个一级指标,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2个一级指标。
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正式稿)
苏州市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与管理,全面、客观、科学、公正地反映企业合同、信用管理状况,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健全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制度,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和《苏州市工商部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申报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且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符合公示条件的,可以依据本办法申报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指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对公示年度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且在公示有效期内的企业。
第四条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每两年进行一次,该两年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年度,公示有效期两年。
第五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机关,负责组织开展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
各县级市(区)市场监管局受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受理并初查公示企业的申报资料。
第六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自愿申报。
自愿申报是指企业自主决定、自愿报名,公示机关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二)公开公正。
公开公正是指公示的标准、程序、结果公开,各企业之间规则统一,权利、机会平等。
(三)动态监管。
动态监管是指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市(区)市场监管局对公示企业实施动态监管,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四)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和举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06•【字号】苏府办〔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6日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4号)的工作部署,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共治共享的原则,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使命担当,奋力开创苏州发展的新局面,绘就“强富美高”的更美画卷。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新治理模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证难等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3•【字号】苏府〔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102号)等文件精神,持续提高我市上市公司质量,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功能,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苏州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要求,大力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走在前列,打造高质量的资本市场“苏州板块”。
按照“五个一批”总体工作思路,持续优化上市后备企业培育,推动更多优质企业上市,全市上市挂牌企业数量在全国大中城市保持前列。
大力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持续壮大行业龙头上市公司阵营,打造以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为特色的上市公司集群。
坚持规范与发展并举,认真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要求,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引导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多方合力持续压降企业风险。
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好发展好苏州在资本市场的良好信誉和形象,积极建设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示范区,为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提供有力支撑。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
税规[2014]8号)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地税规[2014]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8.01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4]8号)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管理事项的办理,现将《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予以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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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涉税失信行为管
理办法
核心内容: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涉税失信行为管理办法中,构建纳税人信用体系,建立涉税失信档案。
如果纳税人有欠缴税款,不按规定正常纳税申报、偷逃税款等情况,纳税人被统一纳入涉税失信名单中。
接下来法律快车为您详细介绍。
关于发布《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涉税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管理,推动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切实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涉税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告。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5日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
涉税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管理,推动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切实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公告〔2014〕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公告〔2014〕41号)、《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100号)、《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府办〔2014〕192号)和《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府办〔2014〕19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范围内(不含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下同)纳税人及自然人涉税失信行为(以下简称为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在苏州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指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辖管范围内纳税人及自然人的涉税失信行为管理工作。
第六条失信行为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地方税务局应积极参与地方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失信行为的认定范围
第八条失信行为按适用对象分为纳税人失信名单和自然人失信名单。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列入纳税人失信名单:
(一)有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行为的;
(二)被处以行为类行政处罚,或因认定为偷税被处以税款类行政处罚的;
(三)有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规定可以公示的行为的;
(四)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评价年度应直接判为D级的。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列入自然人失信名单:
(一)纳税人失信名单中所列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业主。
(二)对纳税人失信名单中所列纳税人的失信行为负主要责任的财务负责人。
第三章失信行为的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严重失信行为(下称黑名单)、较重失信行为(下称黄名单)和一般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应认定为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包括:
(一)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逾期6个月以上仍未缴纳的;
(二)被处以以下类型行政处罚的:
1.被处以行为类一般行政处罚,罚款金额1万元以上的;
2.因认定偷税被处以税款类一般行政处罚,罚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三)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依法被公示的;
(四)评价年度直接判为纳税信用D级的。
第十三条应认定为具有较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包括:
(一)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逾期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仍未缴纳的;
(二)被处以以下类型行政处罚的:
1.名单调整前12个月以内,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被行政处罚1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
2.被处以行为类一般行政处罚,罚款金额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符合本条第(二)款第1项的除外;
3.因认定偷税被处以税款类一般行政处罚,罚款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第十四条应认定为具有一般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包括:
(一)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逾期2个月以内仍未缴纳的;
(二)被处以以下类型行政处罚的:
1.被处以行为类行政处罚,罚款金额2000元以下的;
2.因认定偷税被处以税款类行政处罚,罚款金额5万元以下的。
第十五条自然人失信行为的等级划分依据对应纳税人的失信行为等级进行评定。
第四章失信行为的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对列入失信名单的纳税人及自然人,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内部管控,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差别管理。
存在较重及严重失信行为的,税务机关应主动对外提供,提升失信信息的联动效应。
第十七条失信名单的内部应用
(一)分类纳入风险管理,作为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应进行处罚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二)对欠缴税款纳税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采取发票停限供措施。
(三)对非正常纳税人,加强关联企业的监控和管理。
(四)列入失信名单的纳税人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对象。
(五)及时督促纳税人和自然人停止和纠正失信行为,可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
信用提醒指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纳税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诚信约谈指对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敦促其在今后的生产、经营和服务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六)税务机关依法与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七)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管理的措施。
第十八条失信名单的外部应用
(一)将失信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二)将失信信息提供各级信用平台,供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使用部门在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荣誉评定、信用等级评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时,作为参考依据。
(三)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四)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征信机构通报,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
(六)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第五章失信行为的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失信信息统一纳入系统管理,按期自动归集,及时、准确、完整地整合形成失信名单。
失信名单定期滚动更新,分类公示发布并提供外部应用。
第二十条失信名单按季筛选产生。
涉税黄名单有效期3年;自然人纳税人或自然人列入涉税黑名单有效期5年;其他纳税人列入涉税黑名单有效期7年。
有效期自纳税人或自然人列入失信名单的失信行为全部消除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内失信等级提升的,自评定等级调整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涉税黄名单、黑名单分别提供、纳入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黑名单。
第二十二条失信名单发布公告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及公民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
(二)自然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
(三)主要违法、违规事实、相关法律依据、处理情况、处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列入失信名单的纳税人或自然人,对失信行为的认定结果有异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税务机关纳服部门书面申请实施信用修复:
(一)税务机关评定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
(二)非因主观故意发生的失信行为,且已及时整改到位。
第二十四条纳税服务部门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后,于2日内传递至基础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核实。
基础管理部门于10日内完成核实任务,确认失信行为评定错误或有特殊原因已整
改解除的,15日内逐级报市局征管科技部门修正信用名单。
征管科技部门同步修正对外提供或公示的信用名单。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回复。
由纳税服务部门对纳税人或自然人予以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信用修复核实期间,不影响失信信息的公示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和自然人对其失信信息享有知情权。
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知、提醒。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内”、“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制定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