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萨仲裁庭”裁决背离国际主流认知(薛力)(2016)
美国《萨班斯法案》的启示
美国《萨班斯法案》的启示萨班斯法案404条款所带来的强大国际影响,COSO委员会的风险管理综合框架对内部控制综合框架的发展和完善,这一切,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政策与实务的启示主要有五个方面:1.培育健康的风险管理文化是商业银行推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
现阶段不少商业银行仍将风险管理简单理解为人的职业道德意识,将防范职业道德造成的违法违规风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和首要矛盾,员工普遍没有风险意识,风险管理更多的是作为口号而存在。
其核心的原因就是没有建立健康的风险管理文化。
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是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它包含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念、风险控制行为、风险道德标准与风险管理环境等要素,反映了银行的价值观,影响着它的经营风格。
要倡导和强化“全员的风险管理意识”,银行要通过各种途径将风险管理理念传递给每一个员工,内化为员工的职业态度和工作习惯,在整个银行形成一种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形成一种风险防范的道德评价和职业环境,保证商业银行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能够敏锐地感知风险、分析风险和防范风险。
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是一个长期培养的过程,它需要董事会的承诺,管理层的推进,老员工的垂范,以及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长期一致的坚持。
2.构建垂直管理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是推行全面风险管理的组织保障。
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亦未建立,风险管理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基层的信贷风险管理,各家银行的风险管理模式趋同,没有突出本银行的业务特色。
要推行全面风险管理,减少地方政府和管理层等其它利益相关者对风险管理的不正当干预,就必须要改变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以地区分行为主体的行政管理模式,建立总行主导的、垂直管理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模式。
首先,要组织实施风险管理部门垂直管理,实行在首席风险官统一领导的垂直化、系统管理的模式,提高风险管理组织的有效性和信息传递的有效性,保证银行对风险的及时反应。
其次,要借鉴成熟国际银行的风险管理的岗位设置,建立包含三个层次的风险管理经理,即业务风险经理、职能风险经理的和资产组合风险经理,分别从事不同层次的风险管理工作。
美国仲裁协会及其对我国仲裁机构的启示
美国仲裁协会及其对我国仲裁机构的启示[摘要]美国仲裁协会是当今世界最大的仲裁机构,其一贯坚守民间性和公益性,强调受案领域和争议解决方式的综合性,加强规范管理,主动变革,引领全球仲裁界潮流。
借鉴美国仲裁协会的成功经验,我国应将仲裁机构明确定位为自主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公益性中介服务组织,立法和司法机关应鼓励仲裁,为之营造宽松友好的法律环境,而仲裁事业的发展,最终还有待仲裁机构和仲裁人自身的不懈努力。
[关键词]仲裁;仲裁机构;独立性《仲裁法》施行近17年来,我国相继设立了超过185家仲裁委员会,仅从机构数量看,似乎我国民商事仲裁已有长足发展。
但是受制于特定社会条件,我国的仲裁机构大多先天带有旧体制胎记,后天又依赖行政化路径,越是发展,越是偏离“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的定位。
如何纠正这种严重背离立法者初衷的局面,引导仲裁机构走上一条良性发展道路?笔者认为重要的一点是妥善处理好国际通行做法与中国特色的关系,中国特色没有错,但是刻意追求特色而罔顾仲裁的本质便成了问题。
[1]中国特色没有错,但是刻意追求特色而罔顾仲裁的本质便成了问题。
仲裁毕竟是法律移植的产物,在全球化背景下,其国际性更加凸显,故在谋划我国仲裁机构发展时,有必要参照域外经验。
本文选取美国仲裁协会这家国际著名仲裁机构为样本,考察其历史与现状,分析其特点及成因,希望对我国仲裁机构能够有所启示。
一、美国仲裁协会的基本情况(一)历史与现状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简称AAA,1926年由美国仲裁社(Arbitration Society of America,1922年成立的全美首家常设仲裁机构)、美国仲裁基金会(Arbitration Foundation)、美国仲裁联合会(Arbitration Conference)合并而成。
作为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美国仲裁协会秉承“公正廉洁、冲突管理、服务至上”的核心价值。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一、我国的仲裁法律体系在相关领域的现状争端解决机制是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而前进的。
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凭借其本身的特性往往适合特定的历史阶段。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效率的要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仲裁成为了现在解决国际商事争端比较热门的手段。
然而仲裁的体系离不开一个国家的司法支持,在对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尤其明显。
我国仲裁的法律体系主要由《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构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基于互惠原则受理决定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故此,1958年的《纽约公约》成了该领域的重要法律依据。
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的时候做出了两项保留,即:“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互惠保留”是我国政府仅承认和执行《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做出的仲裁裁决。
“商事保留”明确了可仲裁事项范围为契约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
由于起步较慢,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所建立的仲裁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规范过于简单,同时一些相关的概念缺乏明确的定义,可操作性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浅析萨班系法案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会计 检 查委 员 会是萨 班斯 法 案的重 头 戏 ,这很 大程 度上 是 因为会 计师 事务 所 在此 次美 国公 司 财务丑 闻风 暴 中助纣 为 虐 ,与公 司高 管 同流合 污 ,粉 饰上市 公 司财 务报 表 ,与注 册 会计师 原本 的职 业 意义 背道 而驰 。于 是 ,美 国议 员们想 出了监 管注册 会计 师 的会 计检查 委 员会 这个 招 ,并 规定五 名 委 员中必 须有三 名 熟 悉 财 务 知 识 的 代 表 公 众 利 益 的 非 会 计 专 业 人 员担 任 ,希 望 借 此 避 免 注 册 会 计 师 同 行 间相 互 庇 护 。 该 委 员 会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应 该 能 对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起 到 警 示 的 作 用 ,毕 竟 现 在 有 一 个 专 家 团 队 来 “ ” 审 他 们 了 , 而 不 是 像 过 去 那 样 任 由注 册 会 计 师 指 黑 为 白 了 。 也 许 有 人 质 疑 在 运 营 经 费 直 接 来 自 会 员 事 务 所 的 情 况 下 , 这 个 检 查 委 员 会 的 作 用 是 否 会 打 折 扣 。 还 有 人 担 忧 监 察 委 员 会 手 操 美 国 会 计 事 务 所 的生 杀大 权 ,难免 出 现滥用 职权 的情 况 。其 实 ,这 些 完 全 是 杞 人 忧 天 。首 先 , 运 营 经 费 虽 然 来 自会 员 事 务 所 交 的 会 费 ,但 是每 位会 员所 交的 会费都 是相 同 的 ,也 就 是 说 检 查 委 员 会 在 经 费 上 并 不 依赖 某一 个或 几个 特定 的事 务所 ,也就 不 存 在 直 接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 其 次 , 检 查 委 员 会 并 不 能 随 意 对 会 计 事 务 所 进 行 处 罚 , 为 它 的 处 罚 程 序 受 S E监 督 , P 因 P SE 可 以加 重 、 撤 销 或 减 轻 检 查 委 员 会 做 出 的 处 罚 决 定 , 防 止 委 员 会 不 公 正 的 裁 决。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支持香港仲裁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支持香港仲裁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9.05•【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支持香港仲裁典型案例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解决经贸投资争议的重要途径。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作出重要决策部署。
“十四五”规划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地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
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充分发挥司法支持和监督仲裁的职能作用,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地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对于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深化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公正高效办理各类涉港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2019年以来,人民法院共受理涉港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000余件。
截至2024年4月,仅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已向内地法院提出保全协助申请119份,涉及标的金额超过300亿元人民币,内地法院从受理协助香港仲裁的保全申请到保全措施执行完毕的平均期限为28.3天。
本次发布的6件典型案例既包括申请确认涉港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协助香港仲裁的保全案件,也包括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件,生动展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支持香港仲裁、推进国际仲裁高质量发展的司法立场。
一是以便捷高效的保全协助保障香港仲裁的顺利进行。
仲裁保全对于保障仲裁程序顺利进行以及仲裁裁决的最终执行具有重要作用。
案例1中,内地法院优化协助保全机制,为香港仲裁程序提供了便捷高效的保全协助,并使得仲裁申请人其后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的案件得到快速处理以及顺利执行,为两地司法互助提供了有益示范。
二是支持和鼓励当事人选择香港仲裁解决纠纷。
萨班斯法案中文版全文
美国萨班斯法案──────────────────────────────针对安然、世通等财务欺诈事件,美国国会出台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
该法案由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奥克斯利和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萨班斯联合提出,又被称作《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萨班斯法案)。
法案对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作了不少修订,在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
──────────────────────────────目录萨班斯法案摘要萨班斯法案一、萨班斯法案正文目录二、萨班斯法案正文三、萨班斯法案关于SEC的规定及执行四、萨班斯法案有关定义萨班斯法案摘要萨班斯法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成立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监管执行公众公司审计职业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PCAOB-Public Corporation Accounting Observation Breaur)负责监管执行公众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
法案规定:(一)PCAOB拥有注册、检查、调查和处罚权限,保持独立运作,自主制定预算和进行人员管理,不应作为美国政府的部门或机构,遵从哥伦比亚非赢利公司法,其成员、雇员及所属机构不应视为联邦政府的官员、职员或机构。
(二)授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对PCAOB实施监督。
PCAOB由5名专职委员组成,由SEC与美国财政部长和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商议任命,任期5年。
5名委员应熟悉财务知识,其中可以有2名是或曾经是执业注册会计师,其余3名必须是代表公众利益的非会计专业人士。
(三)要求执行或参与公众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向PCAOB 注册登记。
PCAOB将向登记会计师事务所收取“注册费”和“年费”,以满足其运转的经费需要。
(四)PCAOB有权制定或采纳有关会计师职业团体建议的审计与相关鉴证准则、质量控制准则以及职业道德准则等。
2024年教师资格之中学历史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4年教师资格之中学历史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有力挑战封建神学创世说的科学著作是()。
A.《九十五条论纲》B.《物种起源》C.《纯粹理性批判》D.《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答案】 B2、历史学者曾指出:“罗斯福政府的活动,是以著名的英国经济学家约翰.凯恩斯的思想为基础的。
”凯恩斯的思想运用到罗斯福新政中最明显的表现是()。
A.整顿银行和金融B.兴修田纳西水利工程C.国家干预经济D.颁布《全国工业复兴法案》【答案】 C3、美国史学家史景迁曾这样描述:“蒸汽轮船在长江上穿梭,上海的外滩新式大银行一线排开,军事学堂用源源印刷的西方战术和科学教材训练年轻的军官,奏折通过电报闪电般地从各省传到军机处。
”他描述的境况的时期是()。
A.19世纪40年代B.19世纪60年代C.19世纪70年代D.19世纪90年代【答案】 D4、《全球文明史》写道:“席卷整个中国的战争对正在兴起的官僚精英和平民来说,都是一次较大的挫折。
在这个时代,军事技能和体能被看作比士所具有的文学和礼仪才能更有价值。
”文中的“这个时代”是指()。
A.春秋战国时期B.三国时期C.南北朝时期D.宋金对峙时期【答案】 A5、秦朝时期的军国大事,一般先由丞相、御史大夫和诸卿进行朝议,最后由皇帝裁决。
这一做法使()。
A.中央强化了对地方的控制B.君主专制造成的决策失误有所减少C.君权在事实上遭到了弱化D.民主观念开始渗入到政治体制中【答案】 B6、史载:“晋主虽有南面之尊,无总御之实,宰辅执政,政出多门,权去公家,遂成习俗。
”文中“习俗”指的是()。
A.郡国并行B.内阁专权C.地方割据D.门阀政治【答案】 D7、伯里克利执政时期,雅典的民主政治具有普遍性,成为古代世界民主政治的典范。
当时,雅典的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是()。
A.公民大会B.五百人议事会C.十将军委员会D.元老院【答案】 A8、《新元史》记载:“上自中书省,下逮郡县,亲民之吏,必以蒙古人为长,汉人南人贰之。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效力考辨
体系进行判断。以国内法律 的视角观察仲裁 的国际性 问题 , 首先需要解决究竟应依何 国法律判定的问 题 。因为能将 一项 国 际商 事 仲裁与特 定法 域联 系起来 的因素是 很多 的 , 主要 的因素包 括仲 裁地 点 、 当事
人 的 国籍 、 所或居 所 、 住 法人 的住所 或 营业 所 等 。除此 而外 , 同履 行地 、 议 标 的所 在地 、 合 争 仲裁 中 的法 律 选择 、 仲裁 员 的国籍 、 仲裁 机构所 在地 、 仲裁 裁决将 来 的履行 地等也 可 以成为 连结 因素 。
再考虑各种连接因素的密切程度 , 更多地考虑经济因素 , 强调以争议本身体现的关系、 而非争议解决 的
方式来 判 断 仲裁的 国际性 。
( ) 一 法律 标准
法律 标 准即是 以实 质性 连结 因素为认 定标 准 , 仲裁 是否具 有 国际性 的 问题 , 引至某 一 国内法 律 将 指
例如 ,法 国民事诉讼法》 19 《 第 42条规定 , 涉及国际商事利益的仲裁是国际仲裁” l( “ 。 2 J 相较于法律标准 , 经济标准是一种更为直观与简单的标准 。该标准 旨在以一种简便的方式确定仲 裁是否具有 国际性 , 从而将主要关注点 由冲突规范的选择移至实体规范的适用上。受到该标准的影 响, 《 纽约公约》 规定公约只适用于“ 国仲裁裁决” 非 内国裁决 ” 并未对 “ 外 和“ , 国际仲裁” 作出界定 , 从而明
以上这些连结 因素大致可以分为四类 , 即法律关系的性质、 仲裁地点 、 法律选择和仲裁机构 。 …实践 中, 如果以上连结因素全部在一国境 内, 则毫无疑问该仲裁是一个国内仲裁 , 但问题是 , 如果这些因素 中
收 稿 日期 :0 2— 3— 9 21 0 2
再议《萨班斯法案》对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内部控制影响及应对策略
所以, 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的管理层需要积极学 习《 萨 班斯法案》 的内容 , 并向国外 内部控制先进 的公司学习 管理方法, 积累经验。 2 . 3粗 放 型经 营管理模 式 难 以面对 法案 的考 核 在应对《 萨班斯法案》 的考验 时, 我国在美 上市的 企业 最应 改进 的是 过去 的粗 放 型 的经 营 管理 模 式 。我 国大部分 的企业重业务销售 , 轻 内部管理 , 以为销售 出 了业绩就是企业最大的成功, 却没有意识到要长久发 展下去就要对公司进行有秩序的科学管理。一个缺乏 管理 的企 业 是 不 能抵 抗 市场 风 险 的 , 在 它 的经 营过 程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8— 0 1 5 5 . 2 0 1 3 . 1 1 . O O 6 中图分类号 : F " / 5 2 . 7 文献标 志码 : B 文章编号 : 1 0 0 8- 0 1 5 5 ( 2 0 1 3 ) 1 1 — 0 0 1 1- 0 3
之 间的差 距 2 . 1缺 少相 关人 员
导 致 中 国企 业 的赴 美 上 市 之 路 走 得 力 不从 心 。 比如 , 在美上市的四大运营商就遇到 了人才缺乏的问题 。在 I 1 r 企业 里 缺少 既懂 I T又 熟悉会 计 知识 的人员 , I T部 门 成 本管 理 系统有 待改 善 。所 以一 些 专 家建 议 四大 运 营 商加强员工 培训工作 , 对I T部 门成本管理系统的每位 员工都要进行适 当的培训。又 比如 , 在《 萨班斯法案》 中要求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 , 而 中国的企业 缺少 内审人 才 , 一 些 优 秀 的 员 工 并 不 愿 意 走 上 内 审 岗位 。 所 以在 美上 市 的 中 国企 业要 改 变 员 工 观 念 , 把 内部 控 制的思想变得深人人心 , 并且不断培养和吸收适合 内 审岗位 的人才和建立 内部控制体系需要的其他人才 。 2 . 2管理层 缺 少经验 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 网站公 布的统计数据 , 截 止 至2 0 1 1年 8月 1日, 在 美 上 市 的 中 国企 业共 有 8 0家 。 这些 企 业在 面对严 峻 的萨 氏考验 时 所 共 同面 对 的 问题 之一是管理层缺少经验。《 萨班斯法案》 对于内部控制 的要求与中国企业 目前 的管理方式有所不 同, 企业 管 理层对于一下子出台的《 萨班斯法案》 不知所措 。管理 层是 公 司 的核 心领 导力 , 如果 管 理层 没 有 应 对策 略 , 那 么公 司的运 营就显 得很 被 动 , 很 容易 被 市 场所 淘 汰 】 。
门萨智力题-世界顶级智商的人们做的题目-汇编
背景资料:门萨俱乐部是做智力测试的国际组织.门萨的英文名称是“MENSA”,1946年成立于英国牛津,创始人是律师罗兰德·贝里尔和科学家兼律师兰斯·韦林。
当时,这两位自认聪明异常的人突发奇想,编制出一些高难试题以测试智商,受到广泛追捧。
兴奋之余,贝里尔和韦林干脆成立一个俱乐部,号召高智商的人士加入。
今天,门萨俱乐部拥有10万多名会员,遍及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为什么要加入门萨,它的诱惑是什么?据了解,尝试进入门萨的人,都对自己的智力水平有相当的期待或自信。
尤其那些2%的入门者,更确信自己是世界上天生聪明的少数人。
所以,进入门萨的人,普遍带有智商优越感。
下面是一些题目:第一集 1.1伪造的硬币大多数伪造硬币谜题中,使用的都是有两个托盘的天平。
但在本题中,这架天平只有一个托盘。
现在,你有三大袋金币,但事先并不知道每一袋金币的具体数量。
其中一袋全部都是伪造的硬币,每个硬币重55克;另外两袋则全是真硬币,每个硬币重50克。
如果要找出那袋伪造的硬币,你最少得操作多少次才行?第一集 1.3提升工资某公司向工会代言人提供了两个加薪方案,要求他从中选择一个。
第一个方案是12个月后,在20000元的年薪基础上每年提高500元;第二个方案是6个月后,在20000元的年薪基础上每半年提高125元。
不管是选哪一种方案,公司都是每半年发一次工资。
你觉得工会代言人应向职工推荐哪一个方案才更合适?第一集 1.4豪宅里的谋杀罗密欧与朱丽叶幸福地生活在一所豪宅里。
他们既不参加社交活动,也没有与人结怨。
有一天,一个女仆歇斯底里地跑来告诉管家,说他们倒在卧室的地板上死了。
管家迅速与女仆来到卧室,发现正如女仆所描述的那样,两具尸体一动不动地躺在地板上。
房间里没有任何暴力的迹象,尸体上也没有留下任何印记。
凶手似乎也不是破门而入的,因为除了地板上有一些破碎的玻璃外,没有其他迹象可以证明这一点。
管家排除了自杀的可能;中毒也是不可能的,因为晚餐是他亲自准备、亲自伺候的。
门萨协会有什么宗旨和特点
门萨协会有什么宗旨和特点
门萨协会是一个国际性的高智商组织,成立于1946年。
它的宗旨是
鼓励智商高超的人们相互交流、互助,并推动知识的进步和智力的发展。
门萨协会的特点主要包括其成员的高智商、国际化、开放性和社交性。
首先,门萨协会的成员都是智商极高的人们。
根据官方要求,入会者
必须在智商测试中具备超过98%的智商水平才能成为会员。
这意味着门萨
协会的成员拥有在智商上的卓越天赋,他们具备较高的学习能力、逻辑思
维能力和创造力。
这使得门萨协会成为一个独特的组织,汇聚了一批非凡
的智力人才。
其次,门萨协会是一个国际化的组织。
它在全球范围内有许多分支机构,会员遍布世界各地。
协会的国际化使得会员能够与来自不同国家、不
同文化背景的人们交流,拓宽视野,加强了跨文化交流和合作的机会。
门
萨协会也定期举办国际大会、学术研讨会等活动,促进各国会员之间的互
动和交流。
第三,门萨协会倡导开放性和尊重多样性。
在这个组织中,会员可以
自由地分享自己的思想、观点和经验,鼓励他们在多元化的背景下交流和
辩论。
门萨协会的成员来自各行各业,涵盖了科学、艺术、商业、教育等
多个领域。
他们的多样性不仅丰富了组织的内容,也为会员提供了更多的
学习和成长机会。
总之,门萨协会的宗旨是通过智力的交流和相互帮助,推动知识的进
步和智力的发展。
其特点包括成员的高智商、国际化、开放性和社交性。
门萨协会成为了卓越智力人才的聚集地,旨在激发会员的潜力、培养智力,同时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财务课程_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旧时王谢堂前燕, 飞入寻常百姓家
萨班斯法案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概述
• 法案产生之背景 安然,世通等知名公司相继暴露出严重的管理层欺诈丑闻, 使美国上市公司深陷信用危机。 会计系统的漏洞、管理层的失职、内部控制的缺乏以及外部 审计人员的道德风险是导致管理层欺诈丑闻的根本原因。 重建公司信用,规范高级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关系和职业道 德的要求刻不容缓。 2002年6月,布什总统签署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正式生 效,该法案由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奥克斯利和参 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萨班斯联合提出,故简称《萨班斯-奥 克斯利法案》。该法案对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 证券交易法》作了不少修订,在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 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
威定义:
•
包括组织的组成结构及该组织为保护其财产安全、检查其会计资
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经营效率,保证既定的管理政策得以实施
而采取的所有方法和措施。
•
吉姆斯• D •威廉森在《现代主计长手册》第五版中指出:“为了合
理地保障企业特定目标的实现,企业管理当局制定了许多政策和程序。
这个政策和程序集合就是内部控制制度。”(P161)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概述(续)
• 法案之主要内容 - 成立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监管执行上市公 司审计职业 - 要求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 要求加大公司的财务报告责任 - 要求强化财务披露义务 - 加重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 增加经费拨款,强化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职能 - 要求美国审计总署加强调查研究
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
•
3、1997年,国家审计署《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将“内部控制”的测试当作
案件速递上海一中法院审结本市首例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案件速递上海一中法院审结本市首例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编者按近日,上海一中法院审结本市首例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案。
因仲裁庭组成方式违反当事人仲裁条款的约定,上海一中法院根据《纽约公约》等相关规定,对该外国仲裁裁决作出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定。
“引述”仲裁条款约定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2014年10月29日,来宝公司作为卖方与信泰公司作为买方通过电子邮件签订了《铁矿石买卖合同》,约定由来宝公司销售铁矿石给信泰公司。
合同还约定以引述方式根据《globalORE 标准铁矿石贸易协议》(以下简称《标准协议》)版本L2.4第二部分的条款和条件出售并交付铁矿石。
该《标准协议》明确规定,双方因交易、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和索赔等,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提交新加坡仲裁,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2015年1月14日,来宝公司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主张信泰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要求信泰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来宝公司同时申请仲裁程序按照快速程序进行。
不理会程序异议仲裁中心独任仲裁2015年1月16日,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致函来宝公司和信泰公司,通知双方缴纳仲裁预付款,同时致函信泰公司,要求其对来宝公司提出的快速程序申请提出意见,并告知信泰公司,仲裁中心主席将根据双方提供的事实和理由决定是否按照快速程序进行仲裁。
2015年1月29日,信泰公司致函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表示本案所涉合同不是孤立的案件,其与来宝公司还有四个合同,双方既往存在纠纷,要求一并审议。
信泰公司同时表示,案件较为复杂,其不同意来宝公司关于快速程序的提议,并要求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组成三人仲裁庭。
同年2月5日、2月6日,信泰公司再次致函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表示不同意快速程序申请,要求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然而,2015年2月17日,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通知双方当事人,该中心主席已经批准了来宝公司关于快速程序的申请,决定对该案根据快速程序由独任仲裁员仲裁。
门萨参考答案
门萨参考答案门萨参考答案门萨(Mensa)是世界上最大的智力俱乐部,成立于1946年。
它的会员必须通过一项智力测试,达到或超过全球智力水平的顶尖2%。
参加门萨测试的人们往往希望找到自己的智力水平,并与其他高智商的人交流和互动。
然而,门萨测试的答案并不是简单的数字或单词,而是更复杂和多样化的。
门萨测试包括一系列的智力测验,涵盖了语言能力、逻辑思维、数学能力、空间感知等多个方面。
测试的题目通常要求参与者在有限的时间内解决问题,以衡量他们的思维速度和准确性。
这些问题可能是填空、选择、推理、解谜等形式,涉及到各种不同的知识领域和技能。
在门萨测试中,没有固定的参考答案。
每个问题都有多个可能的解决方法,而门萨更关注的是参与者的思维过程和创造力。
他们希望看到参与者如何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及如何找到不同的解决方案。
因此,门萨测试的答案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的。
举个例子,假设有一个问题要求参与者找出一组数字的规律。
一种可能的答案是通过观察数字的增长模式来找到规律,例如每个数字都比前一个数字增加2。
另一种可能的答案是通过将数字分解成质因数来找到规律,例如每个数字都是2的倍数。
这两种答案都是合理的,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运用了不同的数学思维。
门萨测试的目的不仅仅是评估参与者的智力水平,更重要的是激发他们的思维能力和创造力。
它鼓励人们从不同的角度思考问题,寻找新的解决方案。
因此,参与者在门萨测试中的回答并不仅仅是正确与否,而是他们思考问题的方式和创新能力的体现。
参与门萨测试并不是为了追求一个“正确”的答案,而是为了挑战自己的思维能力和智力潜力。
门萨会员之间的交流和互动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门萨的活动和会议中,会员们可以分享自己的思考过程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互相学习和启发。
这种交流和互动不仅丰富了个人的思维,也促进了智力的进步和创新。
总之,门萨参考答案并不是简单的数字或单词,而是更多样化和复杂的。
门萨测试的目的是评估参与者的智力水平和激发他们的思维能力。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和趋势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和趋势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经贸关系的日益紧密,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解决商业争端和维护商业利益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历程以及当前的趋势。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数百年的演变。
最早的商事仲裁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商业城邦,通过商业法庭解决争端。
随着贸易的扩大和经济的发展,国家之间开始建立起商事仲裁的国际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和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等。
这些机构通过制定仲裁规则和程序,提供独立、中立和有效的商事仲裁服务,推动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
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中,一个重要的趋势是仲裁领域的专业化和专门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跨国投资的增加,各行业的商业合作关系变得更加复杂。
为了更好地了解行业特点和商业实践,专门的行业仲裁机构应运而生。
例如,在国际能源领域的仲裁中,伦敦国际能源仲裁院(LMAA)和新加坡国际能源仲裁中心(SIA)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专业性。
这些机构的成立使得行业参与者更容易获得熟悉行业的仲裁人员,从而更好地解决争端。
此外,一些新兴经济体也在积极参与和推进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
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日益重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和深圳国际仲裁院等机构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这些机构为来自各国的商事争端提供了新的解决途径,并增强了亚洲地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地位。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趋势是在线商事仲裁的兴起。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线上仲裁平台的出现使得商事争端的解决变得更加迅捷和高效。
在线商事仲裁不仅节省了解决争端的时间和成本,而且提供了更便捷的解决途径。
例如,欧洲在线消费争端解决平台(ODR)和互联网金融争议解决中心(IFCN)等机构在线上解决了大量的商事争端。
随着在线仲裁的普及和信任度的提高,预计这一趋势将在未来继续增长。
未来,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将继续发展和完善。
十大有影响力仲裁案例
十大有影响力仲裁案例1. 菲律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海仲裁案(2013年-2016年)这是菲律宾对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益提起的仲裁案。
菲律宾声称中国在南海的行为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要求仲裁法庭做出裁决。
然而,中国坚持不接受仲裁,并坚持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议。
2. 阿根廷与英国马尔维纳斯群岛争端仲裁案(1982年)这是阿根廷和英国之间关于马尔维纳斯群岛(福克兰群岛)主权的仲裁案。
阿根廷声称该群岛属于其领土,但英国则坚持主权归属于自己。
最终,英国在1982年的马尔维纳斯群岛战争中击败了阿根廷,继续控制该岛。
3. 英国与美国关于苏伊士运河国有化的仲裁案(1956年)苏伊士运河的国有化引发了英国和美国的争议,这两个国家是运河的主要股东。
英国和美国将争议提交给了国际法院,并最终达成了解决方案,允许埃及国有化运河,但确保了航道的公平和无歧视使用。
4. 阿根廷债务违约仲裁案(2014年)阿根廷违约引发了与债权人之间的争议。
仲裁庭裁定,阿根廷必须支付债权人全部应付的金额,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这个案例对国际债务市场产生了深远影响,引发了对主权债务违约的讨论。
5. 朝鲜与韩国海战仲裁案(2002年)朝鲜和韩国之间发生的海战事件引发了两国之间的争议。
争端通过第三方仲裁解决,仲裁庭宣布朝鲜应对袭击韩国军舰负责,并支付赔偿金。
这个案例对朝鲜和韩国之间的关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6. 荷兰与俄罗斯股东权益仲裁案(2014年)荷兰的一家公司在俄罗斯的投资遭到了俄罗斯政府的干预,导致该公司遭受了损失。
该公司将争议提交给了仲裁庭,仲裁庭裁定俄罗斯政府应对公司进行补偿。
这个案例对国际投资者保护产生了重要影响。
7. 美国与加拿大木材争端仲裁案(1982年-2006年)美国和加拿大之间关于软木木材出口的争端持续了多年。
争端通过仲裁解决,仲裁庭裁定加拿大政府对美国木材行业进行补偿。
这个案例对两国之间的贸易关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8. 日本与韩国慰安妇问题仲裁案(2012年)韩国慰安妇问题引发了与日本之间的争议。
萨班斯法案出台背景
下面在此简单为大家介绍一下《萨奥法案》1. 《萨奥法案》出台的背景2001年以来,美国安然、世通、施乐、默克制药等一些大公司的会计丑闻连续曝光,诚信危机震撼了美国及国际社会。
为了建立并恢复民众对美国资本市场和政府经济政策的信心,对公司财务报告的信心,2002年7月30日,美国总统布什正式签署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连续的会计丑闻揭示了美国企业制度存在的缺陷:1)美国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一定缺陷股票期权激励机制:高级管理人员熟知公司内情,可以在股价下跌前变现股票,损害投资人利益;首席执行管制度:股东大会对经营管理者的控制力减弱,经营管理者为了自身利益而做出掩盖债务、虚报利润等违法违规行为。
2)外部监督不充分会计师一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另一方面又为上市公司提供会计咨询服务,缺乏独立性;会计行业没有统一有效的监管,导致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督失效。
2. 《法案》的基本内容,包括11个部分,其中明确了公司管理层的责任:必须对披露报告额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必须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建立、运行有效负责。
完善了公司审计制度: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全部是“独立董事”禁止上市公司的独立审计人员同时向该上市公司提供包括保管财务数据、设计和执行财务信息制度、资产评估会估价服务等与审计无关的其他专业服务。
此外,还加强了会计监督,强化信息披露的监控,突出了舞弊防范,加强了法律制裁。
3. 《法案》中核心条款简介404条款简介首席执行管或财务总监签署年度报告以确认其实施和维护内部控制框架和财务报告的责任,并对其效果进行评估。
外部审计师通过对控制文档记录和控制效果的测试,对管理层报告发表意见。
要求在美的上市公司必须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是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运行、评估的责任人;SEC(美国证监会)和PCAOB推荐COSO作为企业建立内部控制体系的标准。
302条款:首席执行官或财务总监声明其负责建立并维护与披露有关的控制和程序,并已经设计有关披露的控制和程序以保证其获知必要的信息,同时对有关披露的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报告。
法律精英的命运与法治的悲怆
法律精英的命运与法治的悲怆(本文是南方周末《被遗忘30年的法律精英》、《他们被忽视的代价》、《我们在传承》三篇文章的集录,个别文字有变动。
作者为记者万静波、吴晨光、谢春雷)被遗忘30年的法律精英一群老知识分子的坎坷命运足以让我们警惕:有些忽略,会让整个社会付出代价一本词典引出一群老人这是一本有史以来中国最大的英汉英美法词典,460多万字,所收词条已达到4.5万多个,是日本出版的《英美法词典》的3倍。
词典的最后校样已经完成。
在没有政府支持,没有经济资助,没有鲜花和掌声,甚至连正规办公室都没有的情况下,两代学人在默默无闻中历经九载寒暑的呕心沥血之作,终于接近了尾声。
国家司法部一位司长评价说:“这是个很奇怪的事,一部具有国家权威的词典,却由一群无职无权无钱的学人和老人编撰,他们做了我们整个司法行政教育系统想做而做不了的事。
”这本书后面,有一群几乎被人们遗忘的老人。
这是一些响亮的名字,一些在1949年以前就已成为法学权威的前辈名宿———盛振为,美国西北大学法学博士,东吴大学前校长兼法学院院长;周木丹,比利时鲁汶大学1934年法学博士;卢峻,美国哈佛大学1933年法学博士;王名扬,法国巴黎大学1953年法学博士;蔡晋,东吴大学1933年法学士;许之森,东吴大学1934年法学士;卢绳祖,东吴大学1934年法学士;徐开墅,东吴大学1940年法学士;王毓骅,美国印地安那大学1949年法学博士;俞伟奕,东吴大学1944年法学士;郭念祖,东吴大学1946年法学士;陈忠诚,东吴大学1947年法学士;周承文,东吴大学1944年法学士;高文彬,东吴大学1945年法学士;……这行名单还可以开列很长,他们几乎全是东吴大学法学院毕业生。
东吴大学法学院,1915年成立于上海,是中国在教授中国法之外惟一系统地讲授英美法的学院,解放前中国最著名的法学院之一。
从1930年代到1990年代,国际法院一共有过6位中国籍法官,从顾维钧开始,一直到1997年的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法官李浩培,都是东吴法学院的教授或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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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萨仲裁庭”裁决背离国际主流认知薛力:“门萨仲裁庭”裁决并非国际法学界与南海研究圈主流认知,明显带有“严厉惩罚中国”的痕迹,充满争议。
收藏更新于33分钟前中国社科院世经政所国际战略室主任薛力为FT中文网撰稿(本文为作者“一带一路与中国外交转型”系列评论之十五)对于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以门萨(Thomas A. Mensah)为庭长的临时仲裁庭(以下简称“门萨仲裁庭”)是否有管辖权(jurisdiction),各方存在不同的认知。
依据笔者的观察,中国官方与中国国际法学界(的大部分文章)认为仲裁庭没有管辖权,主要理由是:这个案件违背了仲裁的合意原则;实质上是主权问题和海域划界问题,主权问题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调整的事项,而海域划界问题则属于中国2006年声明排除的事项;菲律宾的做法未满足公约第281条的要求以及已经达成的协议,也没有依据第283条的要求做必要的沟通;公约第299条规定:“根据第297条或以一项按照第298条发表的声明予以除外,不依第二节所规定的解决争端程序处理的争端,只有经争端各方协议,才可提交这种程序”。
而欧美媒体与国际法学界大部分观点认为仲裁庭有管辖权,理由是:强制仲裁是不同于一般国际法规约的一大特色,缔约国一旦批准就要接受;双方如果没有就选择四机制(国际法院、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公约附件七仲裁庭、公约附件八特别仲裁庭)中的哪一个达成共识,则申诉方可以依据公约第287条、第288条与附件七等,申请组成仲裁庭并启动仲裁程序;根据公约第288条,菲律宾的申诉要求(claims)是否属于排除事项,不能由争端双方决定,即此案“管辖权的管辖权”属于“门萨仲裁庭”。
随着仲裁结果的公布,对裁决(award)的分析成为一个重点。
从国际法角度,人们高度关注这几个问题:“门萨仲裁庭”认定菲律宾与中国事前就争端进行了充分的沟通,菲律宾是因为沟通无效才提起仲裁的,果真如此么?仲裁庭是否遵循了法律审慎原则?裁决是否公平?把太平岛裁定为不能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岩礁(rock)合理么?符合全球沿海国与海岛国的政治意志么?关于事前沟通仲裁庭认为,《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多边政府间文件,以及中菲之间的一系列联合声明,并没有排除或禁止菲律宾提起仲裁;中菲之间的外交交流记录显示双方已经就争端的解决交换了意见,菲律宾坚持多边谈判而中国坚持双边谈判。
因此菲律宾可以提起仲裁,仲裁庭也可以接受仲裁请求。
问题是,政府间文件体现的正是有关国家处理相关问题的偏好与选择,此类文件不可能把“禁止进行第三方解决争端”列入条款。
仲裁庭可否明示一下,哪个政府间文件有这样的条款?如果没有,仲裁庭以此为由接受仲裁请求是不是过于勉强了?中国2014年提出并实施的双轨思路显示中国已经接受在多边框架下处理南沙争端,始于2013年9月苏州会议、一直延续到2016年6月越南下龙湾进行的关于“南海行为准则”的多边磋商,不是中国同意并进行多边谈判的实例?还有,菲律宾的15项仲裁诉求(submissions)中,哪一项事前与中国进行了沟通并证明无效?如果根本就没有与中国进行沟通,而是先提出仲裁请求再告知中国,这种做法是否适当?据悉,菲律宾针对这个问题事前咨询过国际海洋法法庭,得到的答复是:这属于具体事项,没有必要在事前沟通。
这如果属实,问题就更严重了。
关于法律审慎原则众所周知,公约是众多国家历时九年谈判的结果,体现了全球绝大部分国家的意愿,成为世界上处理海洋问题的主要法律,因而有人称之为“海洋宪法”。
迄今为止,公约已经被152个国家批准。
安理会“五常”中,美国没有批准,其他四国已经批准但都发表了内容相似的保留声明,把领土争端、海洋划界、军事活动等争端排除在国际司法与仲裁程序外(依据中国外交部网站的信息,中国在2006年8月25日给联合国秘书长的声明中,把“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活动以及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等争端”排除在国际司法或仲裁程序外)。
这是公约赋予缔约国的权利。
各国参与或接受国际法规约,是为了以较小成本和平解决彼此间的利益争端。
但是,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因为缺乏足够的强制执行程序等原因而被称作“软法”,许多规约条款是各方妥协的产物,其内涵不够清晰,各方可以依据自己的需要进行解读。
而对于无法达成共识的事项,国际规约一般不列入条款。
这有效地避免了许多争端,是审慎原则在国际法制定过程中的体现。
在国际司法与仲裁实践中,审慎原则体现为:各方同意原则,一般不受理单方强行发起的案件;通常只接受国家间的争端案件,以及一些由组织机构提起的诉求,较少接受个人诉求案件;判决或裁决体现现有国际规约条款的精神,可判(裁)可不判(裁)的不判(裁),避免“清晰化”的判(裁)决违反一些成员国或缔约方的意愿与引发新的争端。
从这些方面看,“门萨仲裁庭”并没有很好执行审慎原则,特别是其大幅度清晰化公约第121条“岛屿制度”的做法,引发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与担忧。
人们疑惑:一个临时仲裁庭的五个仲裁员,有权利做出明显违反许多缔约国意愿的裁决么?可以就申诉方没有提起的事项做出裁决么?仲裁庭的做法是在“平息争端”还是“制造争端”?这样下去,还有多少国家愿意参加此类国际机制?这种法律激进主义与扩张主义的做法,并非国际法的主流吧?裁决的公平性“门萨仲裁庭”的裁决,接受了菲律宾15项仲裁请求中的14项,并且是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完成。
法律的天平明显地倾向了菲律宾。
这在国际司法与仲裁案件中比较少见。
通常的做法是:历时经年后做出判(裁)决,在宣布一方获胜的同时,会判(裁)定另外一方享有某些权利,以便体现法律的公平,也利于判(裁)决的落实。
这也是各界对“门萨仲裁庭”的期盼。
而仲裁庭“一边倒”的裁决明显出乎绝大多数研究者的意料,更引发了人们对仲裁结果公正性的担忧。
更重要的是,仲裁庭认定中国对七个岛礁的陆域吹填活动不具有军事性质,不构成军事活动。
可是,中国与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一样,都在南沙所控岛礁有驻军,这是天下皆知的事实。
在当前的南海形势下,中国会把扩建后的岛礁转为纯民用?依据常识就知道这是不可能的。
事实上,中国的主张是:与其他声索国的做法相仿,中国的七个南沙岛礁在扩建后属于军民两用,但是,作为最大的南海沿岸国,中国除了在这些岛礁上部署必要的防务设施外,还将致力于提供公共产品,服务于医疗、救灾、交通、科研等方面,这方面将做得比其他声索国更好。
但是,仲裁庭偏偏选择性失明,做出了违反常识的判断,以便避开公约298条的管辖权限制规定。
还有,仲裁庭认为“南沙群岛不能作为整体共同产生海洋水域”,而这是菲律宾的仲裁诉求中所没有的,属于仲裁庭越权主动审查,违背了仲裁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性。
换句话说,这种做法已经不单单是法律扩张主义与法律激进主义,而是走得更远,连“不告不理”的国际法常识都不顾了。
太平岛法律地位“门萨仲裁庭”裁决所有的南沙、中沙岛礁都不能主张专属经济区。
这明显违反国际法学界与南海研究圈的普遍认知。
笔者在过去几年里,参加了许多与南海相关的学术会议,对数十位非声索国的代表性国际法学者、南海问题专家进行了一对一的学术访谈。
关于南海有多少岛礁可以主张专属经济区,专家们有的认为五个左右,有的认为十几个,有的认为30多个,但都认为太平岛无疑是符合公约标准的岛屿。
那么,仲裁庭依据什么来裁决太平岛为不能维持人类可持续生存的岛礁?菲律宾提出了八点依据:没有可饮用的淡水(fresh water suitable for drinking),没有天然食物(natural source of nourishment),没有农用土壤(agricultural soil),没有原住民(indigenous population),除了军事守备部队(military garrison)外从无人类定居,二战前连军事占领都没有,除阳光与空气外台湾驻岛人员完全依赖外来供应,岛上从来没有经济活动。
台湾方面过去几个月已经用事实证明:岛上有相当丰富的天然食物、有农用土壤、有经济活动、太平岛并非仅为驻岛人员提供阳光与空气。
其实,菲律宾方面提供给仲裁庭的法国文献也显示,1936年访问该岛的法国植物学家发现岛上有植被(数量不多)、部分地方为土壤所覆盖(covered only partly with soil)。
驻岛的海巡署人员显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军事守备部队,充其量算准军事部队,岛上医院里的医生护士更不是。
法国、日本在1945年前的占领行为也否定了“二战前未被军事占领”的说法。
至于“没有原住民”,这从来不是构成岛屿的必要条件。
菲律宾特别指出岛上“没有可饮用的淡水”,显然是将之作为关键证据。
可惜这并非事实。
研究者都知道,太平岛与中业岛是南沙主要岛屿中极少数有淡水的,水量也足够大。
当然,口感不够好(中业岛的淡水质量更好些),但这是没办法的事情,作为补救措施,收集并储藏的雨水成为饮用水的首选。
这是太平岛设置海水淡化装置之前的真实情形,也是千百年来全球许多海岛居民的普遍做法。
依据“门萨仲裁庭”的逻辑,全球无数公认的岛屿都只能拥有12海里领海,这不是在挑战全球沿海国家与海岛国家的普遍意志么?他们的相关法律全部都要修改?国际仲裁的法律效力弱于国际司法判决,那么,谁给了五个仲裁员如此大的权力?这不是在制造争端与矛盾又是什么?主权国家真的会支持这种扩权行为?至少大国不大可能让几个仲裁员对自己的重大国家利益行使这种超级权利。
已经有学者提到,这个裁决给美国参议院不批准公约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理由。
实际情形是:台湾方面在1980年代曾经钻过一口600多米深的水井,1992年又兴建集水坪、蓄水池等设施。
而于1993年设置完成的两部海水淡化机每天工作4小时可制造23吨淡水。
现在岛上有4口原生井,每日出水量可达65吨。
其中三口井井水盐度介于1‰至3‰,远低于海水盐度的33‰至35‰。
水质最好的是位于东部的五号井,井水总溶解质为418至427 mg/L,接近矿泉水,每天出水量3吨,可供给1500人一日饮用。
五位没有进行过实地调查的高龄仲裁员,依据遥感资料、几个专家证人的作证(有位澳大利亚学者在作证时的说法与其学术文章中的说法正好相反)、少数几篇研究报告,就做出了违反南海问题研究圈共识的裁决,明显是先有主观倾向后的行为。
这种裁决严重动摇了人们对“门萨仲裁庭”公正严谨地执法的信心,其行为已不仅仅是法律激进与扩张,而是明显的偏见与武断了。
南海历史性权利仲裁庭对中国在南海历史性权利的解读也值得商榷。
它认为:中国的航行权与捕鱼权并非排他性的,在公约诞生前相当于在公海的权利;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不同于公约所说的历史性所有权(通常指历史性港湾与沿海某些水域)仅仅指南海资源,这不能超过公约的规定,即不包括“石油或者矿业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