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12.13施行日期2013.01.0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主题类别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2月13日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编号:XXX县(市、区)国税资产重组留抵通知XX号)原纳税人名称原纳税人工商执照登记号原纳税人识别号原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间年月新纳税人名称新纳税人工商执照登记号新纳税人识别号新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间年月原纳税人最后一次增值税纳税申报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批准注销税务登记时间年月日尚未抵扣的留抵进项税额经审核,该纳税人在我局注销时,有尚未抵扣的进项留抵税额合计(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1.09•【文号】国税函[2009]61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五、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
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解读2011年第50号公告:《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我国于1979年引进、试点增值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和整个工商税制改革时正式建立,公布了增值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1994年税制改革时,增值税作为改革的重点逐步走上规范化的道路。1994年以来,以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时间为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为前提的增值税抵扣政策,为增值税税款及时均衡入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增值税当期应抵扣政策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此次下发的50号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对此,我们应该理解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从单纯的“以票控税”的管理思路,调整为对于真实交易行为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可以抵扣的政策,并为此制定了《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第一阶段从1994年到2003年。执行以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抵扣,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在这一阶段,重点强调了以货物和资金的到位为增值税可以抵扣的前提,对于这一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资金不到位和货物不到位的问题融入了增值税的纳税环节的计算中,从而使一部分由于资金紧张而无法付款的纳税人的增值额加大而多缴了增值税,产生了企业纳税资金困难的问题。
第三阶段从2010年开始至今。执行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政策。在此阶段,尽管认证抵扣的时限由90天调整为180天,却依然保持着“以票控税”的管理思路,对于企业发生的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而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的问题没有解决。
会计经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的认证抵扣期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的认证抵扣期限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的认证抵扣期限经历了90天、180天、360天的不断延长的三个阶段。
各阶段的文件规定如下:第一阶段90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文件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阶段180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3010203“⽔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30105“⽆运输⼯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运输⼯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运输⼯具承运⽔路运输服务”、3010504“⽆运输⼯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运输⼯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运输⼯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编码3010501“⽆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于利⽤多种运输⼯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使⽤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发票税控管理
纳税人必须建立严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制度,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保管和使用增值税专 用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二)专用发票的领购与保管
1.票种核定 2.最高限额
(1)票种核定
1.工作流程
(1)票种核定
(一)概述
(3)二维码密文。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有效防范不法分子篡改企业名称、货物名称等汉字信 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税务总局组织研 发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
采用数字密码和二维码技术,利用存储更多信息 量的二维码替代原来的84位和108位字符密文,在加密 发票七要素信息的基础上实现了对购买方企业名称、 销售方企业名称、货物名称、单位和数量等信息的加 密、报税采集和解密认证功能。
1.一般规定
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 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 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 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 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 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3.销货清单的开具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可汇 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 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清单 》,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4.专用发票的作废与缴销管理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 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 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 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 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 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 四 ) 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 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 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 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 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 照本条第 ( 一 ) 项、第 ( 二 ) 项、第 ( 三 ) 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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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中央财政垫付的地方应负担的留抵税额通过 2019 年及以后年度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扣回,上述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 起相应废止。
附件:2019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前后对照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2019年12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8 号
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 以下简称“异常凭证”) 管理等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 一 ) 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 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二 )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三 )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 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四 ) 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 五 ) 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 ( 失联 ) 企业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 第 76 号 ) 第二条第 ( 一 ) 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 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 一 )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 税额 70%( 含 ) 以上的; ( 二 )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 5 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 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 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 一 ) 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 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 出处理。 ( 二 ) 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 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 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 , 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 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 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 ( 免 ) 税期间取得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 ( 一 ) 项规定执行。 ( 三 ) 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 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都有哪些?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都有哪些?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都有哪些?增值税最⼤的特点之⼀是凭票抵扣进项税额,那么您知道⽬前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有哪些?他们⼜是如何实现进项税额的抵扣?抵扣的⾦额⼜是多少呢?下⾯为您⼀⼀道来。
⼀、需要勾选确认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抵扣凭证类型增值税专⽤发票、机动车销售统⼀发票、收费公路通⾏费增值税电⼦普通发票、仅注明⼀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进⼝增值税专⽤缴款书(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
例外:增值税⼀般纳税⼈⽀付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设备和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取得的增值税专⽤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勾选确认的适⽤对象所有的增值税⼀般纳税⼈。
从2019年3⽉1⽇起,⼀般纳税⼈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可以⾃愿使⽤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查询、选择⽤于申报抵扣、出⼝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三)勾选确认的期限⾃2020年3⽉1⽇起,增值税⼀般纳税⼈取得2017年1⽉1⽇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就是说,您取得的2017年1⽉1⽇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只要在增值税申报前勾选确认,就可抵扣本期的进项税额。
(四)勾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纳税⼈应在勾选确认、稽核⽐对通过的次⽉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额。
您⼀定要记住,当⽉勾选确认、稽核⽐对的增值税发票的税额当⽉必须抵扣!(五)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般情况下为增值税发票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例外情形详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热点问答问:我取得的2016年12⽉31⽇之前的增值税发票未在规定限内认证确认、稽核⽐对或申报抵扣的,该怎么办呢?答:如果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发文单位:天津国家税务局文号:津国税流[2004]53号发布日期:2004-9-17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一)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四、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4.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该篇法规中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所废止。
该篇法规中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明确
0髓 嘁 蠹
中注协发布{亏业人才发展五年规划
意事 项 ,切 实抓好 每项具 体 工作 、每 个 环 节 、每 个细 节 的落 实。
中注协 最近发 布 《中国注 册会计 师行 业 人 才 发 展 规 划 (2O11—2015 年 )》提 出,五 年 内注 册会计 师达 到 12 万人 。会 员人 数达 到 25万 名 ,并着 力 培养 35O名领 军 人才 、600名 具有 国 际 认 可度 的注 册 会 计 师 、5 000名 新 业务 领域 复合 型业务 骨干 :完 善我 国 注 册 会计 师 行 业人 才 选 拔 、培 养 、评 价 、使用 机 制 ,打造 一支 职业胜 任 能力 和 职业道 德水 平共 同提 高 的注 册会 计 师队伍 。有关 人士评 价说 ,《人 才规 划》 的 出 台 .有 利 于 提 升 行 业 整 体 形 象 .形 成 注册会 计 师行 业爱才 、惜 才 、育 才 的 文 化氛 围 ;有利 于整合 各种 培训 资源 , 发挥 各 方 的积极性 和 主动性 ,形 成行 业 人才培 养合 力 ;有利 于现行 各 项培 养 工作 的有机 结合 .形 成注 册会 计 师 行 业人 才建设 的 系统工 程 。
2012年度注册会计 师 任职资格检查即将开始
2O11年 末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发 布 关 于 开 展 2O12年 度 注 册 会 计 师任职 资格检 查 工作 的通知 ,要 求各 地 方注 协应 高度 重视注 册会 计 师任 职 资 格检 查工 作 ,结合本 地 区实 际情 况 , 按 照 时间节 点有序 开展 本地 区的注 册 会 计 师任职 资格检 查工 作 ,同时 ,要 明 确 任职 资格 检查政 策 、时 间 、程序 和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17-04-20【有效级别】:全文有效【补充说明】:【本站发布时间】:2017-04-21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12.2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因客观原因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问题,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符合本公告规定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本公告附件《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抵扣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_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附解>(2011-08-16 10:41: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成文日期:2011-07-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原创>解释:注意: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形式下适用此公告规定,其他方式下不适用此公告。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新旧差异。
旧: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新: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理解:“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以下情况不需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未取得销售款;(二)未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三)未开具销售发票。
二、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销售款凭据”具体是指什么?答:可以理解为提货单.验收单.入库单.合同.发票的组合。
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备案类增值税减免税在纳税人有免税收入申报后次月内的实地核实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规定》(青国税发〔2011〕135号)
22
个体双定户定额核定与调整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及集贸市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7〕67号)
5
未按期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抵扣调查巡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6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调查巡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7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采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
11
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事项的核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12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包括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审批和备案的核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6〕82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国税函〔2006〕97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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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本。
3 为老 年人 出版发行 的报纸 和期 刊。 . 专 4 数 民族 文字 出版物 。 . 少 5 文 图书和盲 文期刊 。 . 盲 6 批 准在 内蒙古 、 . 经 广西 、 西藏 、 宁夏 、 疆 五个 自治 区 内 新 注册 的出版单 位 出版 的出版物 。 7 . 本通 知附件 1 图书 、 纸和 期刊 。 列入 的 报
出地 主管税务 机关 留存一 份 , 交纳税 人一份 , 递迁达 地主管 传 税务 机关一份 。
和 6 示 三联 和六联 )第 l 位代 表 发票 金额 版本 号 ( 表 , 0 目前 统
一
用 “” 0表示 电脑 发票 ) 。 发票号码 为 8 , 年度 、 位 按 分批 次编制 。
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 ) 五 发票代码为 l 位 , 0 编码原则 : 14 第 — 位代表省、 自治 按期 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问题 , 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 位代表制版年度, 位代表 第5 6 第7
批次 ( 分别 用 1234 、、 、表示 四个季 度 )第 8 代表票 种 (代 表 , 位 7 货物 运输 业增值 税专 用发 票 )第 9 , 位代 表发票 联次 ( 分别 用 3
配表) 填报说明》 补充公告如下:
将 2 1年 第 6 号公告 中《 01 4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企 业所 得税 汇
、
货 物运输业 增值 税专用 发票 , 值税 一般纳税 人提 是增
供 货物 运输 服务 ( 暂不 包 括铁 路运 输服 务 ) 具 的专用 发票 , 开
其法律效力、 基本用途、 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 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填报说明第二条“ 分配表项 目
有增 值税专用 发票 一致 。 二、 货物运 输业增 值税专 用发票 的联次 和用途 货 物运 输业 增值 税 专用 发票 分 为三联 票 和六 联票 , 第一 联: 记账联 , 运人 记账 凭证 ; 承 第二 联 : 扣联 , 抵 受票 方扣 税凭 证 ; 三联 : 票联 , 方记账 凭证 ; 四联至 第六联 由发票 第 发 受票 第 使用 单位 自行安排 使用 。 填报说 明” 2 “ 第 项 纳税 人名称 ” 为 “ 改 总机构 名称 ”第 8 “ ; 项 填 写基期 年度 总机构 、 支机构 的经 营收入 总额 ” 各分 改为 :填 写 “
措施
构、 各分支 机构 的经 营收入总额 、 工资总额 和资产 总额 三项 因
( 使用专用的无碳复写纸。 一)
( ) 二 发票规 格为 2 0 m ̄ 7 mm。 4r 18 a
素的合计数及 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 比例和分配税额 的合计
数” 改为 :填写基 期年度各 分支 机构 的经 营收入 总额 、 资总 “ 工 和分配 税额 的合 计数 ” 。 本 公告 自2 1 年 1 1 起 施行 。 02 月 日 特 此公告 。
营业 税优 惠政 策 的通 知
(0 1 1 月 7日 2 1年 2 财税[0 1 2 ) 2 1] 号 9
和克拉玛依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执行增值税 10 0 %先征
后退 的政策 。 三、 01 1 1 自2 1年 月 日起至 2 1年 1 月 3 日, 科普单位 02 2 1 对
为支 持我 国宣传 文化事 业 的发展 , 国务 院批 准 , 2 1 经 在 02 年 底 以前 , 对宣 传 文化 事业 继续 执 行增 值税 和 营业 税 税 收优 惠政策 。现将 有关事项 通知 如下 :
1中国共产 党 和各 民主 党派 的各 级组 织 的机关 报纸 和 机 .
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 比对结果相符但 未按规定期限 申报抵 关期刊 , 各级人大 、 政协 、 政府 、 工会 、 共青 团、 妇联 、 科协的机
关报 纸和 机关期 刊 , 新华 社 的机关报 纸 和机关 期刊 , 事部 门 军
四、 增值 税一 般 纳税人 取得 20 年 1 1 07 月 日以后 开具 , 本 公 告 施 行 前 发 生 的 未 按 期 申报 抵 扣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 在 可 2 1 年 6 3 前 按本公 告规 定 申请 办理 , 不再 受理 。 0 2 月 0日 逾期 五 、 公告 自2 1 年 1 1 本 0 2 月 日起施 行 。
特此公告 。
本 公 告 自2 1 年 1 13 执 行 。 此前 已经 发 生 的 事 02 月 起 1
项, 不再 调整 。
特此公告 。
国家 税务 总局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 于启 用货物 运输 业增值税 专 用发票 的公告
(0 1 1月 1 2 1 年 2 5日 国家税 务总局 2 1 年第 7 号 ) 01 4
关 于发 布《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企业 所得税 月 ( ) 季 度 预 缴纳税 申报表 》 报表 的补充公 告 等
(0 1 1月 2 国家税 务总局 2 1 年第 7 号 ) 2 1年 2 2日 01 6
21年 1 1 0 2 月 日起, 将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 制度改革试点 , 逐步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保障改革试点
f 对 下列 出版 物在 出 版环 节执 行 增值 税 先征 后退 5 % 二) 0 的政策 :
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 申报抵扣 的, 仍按照现行增值税
扣税 凭证 申报抵 扣有关 规定 执行 。 二、 客观原 因包 括如 下类型 : ( ) 自然灾 害 、 会 突发 事 件等 不 可抗 力原 因造成 增 一 因 社
~
、
增 值税 一 般纳税 人 取得 的增 值税 扣 税凭 证 已认证 或
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 实行纳税辅导 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 口增值税专用缴
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 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取得的
扣 , 于发 生 真实 交易 且符 合 本公 告第 二 条规 定 的客 观 原 因 属
特此 公告 。
二 、 2 1 年 1 1 起 至 2 1 年 1 月 3 日, 下列 新 自 01 月 日 02 2 1 对
华书店执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 对全 国县( 一) 含县 级 市 、 、 , 同) 区 旗 下 及县 以下 新 华 书店
和农 村供 销社 在本 地销售 的 出版物 免征增 值税 。对新 华 书店 组 建 的发 行集 团或原 新华 书 店改 制 而成 的连 锁经 营企业 , 其 县及 县 以下 网点 在本地 销售 的出版 物 , 免征增 值税 。
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 的经营收入额” 第9 “ ; 项 填写基期年度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总机构 、 分支机 构的工 资总额 ” 各 改为 :填写基期 年度 各 分支 “
机构的工资额”第 1 项“ ; 0 填写基期年度 总机构 、 各分支机构 的资产总额 , 不包括无形资产” 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 “
三、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纸张 、 式样、 内容及防伪 构的资产额 , 不包括无形资产” 第 1 项 “ ; 3 填写基期年度总机
附件 :略 ) (
县( 含县级市、 旗) 区、 及县以下新华 书店包括地 、 含县 县(
财政部 、 国家税 务总局 关 于继 续 执行 宣传 文化增 值税 和
级市 、 旗) 区、 两级合二为一 的新华书店, 不包括位于市( 含直辖
市、 地级 市) 的区 中的新华 书店 。 所辖 ( 对 新疆维 吾 尔 自治 区新华 书店 、 木 齐市新 华书 店 二) 乌鲁
2列入 本通 知附件 2 . 的报 纸 。
取得 认 证结 果通 知 书 或稽 核结 果 通知 书 , 能 及时 办理 申报 退 的 图书和期 刊 以外 的其他 图书 和期刊 、 制 品。 未 音像
抵扣 ;
( ) 四 由于企 业 办税 人员 伤 亡 、 突发 危重 疾病 或 者擅 自离 职, 未能 办理交 接手续 , 致未 能按期 申报抵 扣 ; 导 ( ) 五 国家税务 总局规 定 的其 他情形 。 三 、 值税 一 般纳 税 人发 生符 合 本 公告 规定 未 按期 申报 增
一
的门票收入, 以及县( 含县级市、 旗1 区、 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 协开展 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 向境 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 0 1 1 1 自2 1 年 月 日起至2 1 年 1 月 3 日, 02 2 1 对依本通
( 发票各联次颜色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 三) 各联 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次的颜 色依次 为黑 、 、 、 、 和紫 色。 绿 棕 红 灰 ( ) 票 内容包 括 : 四 发 发票 代 码 、 票 号码 、 票 1期 、 发 开 3 承
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 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 、 收货人及 纳税人识别号 、 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 密码区 、 起运地 、 经 由、 到达地 、 费用项 目及金额、 运输货物信息、 合计金额、 税率 、
f 对下列印刷、 三) 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 10 0%先征后退的
政策:
1 . 数 民族 文字 出版物 的 印刷 或制作 业务 。 对少 2 入 本通 知 附件 3 . 列 的新疆 维 吾尔 自治 区印刷 企 业 的印
刷业 务 。
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 可按照本公告附件《 未按期申报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的规定 , 申请办理抵扣手续。
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 允许纳税人继续 申报抵扣其进项税 的机关 报纸 和机关 期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