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增值税进项抵扣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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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最新增值税进项抵扣汇总 抵扣分类:
不可抵扣进项
当期不可抵扣
税
进项税转出
可抵扣进项税 凭票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进抵扣
当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期
完税凭证
分期抵扣
进
海关专用缴款书
项
购进抵扣
抵扣率
税
投入产出法抵扣
计算抵扣
购进农产品
农产品核定 成本法抵扣
通行费
抵扣率抵扣 票据
二、分辨进项税抵扣
(一)人: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抵扣进项税
额。
(二)方法: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或是二者兼而有之。全部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只有一般纳税人采取一般计税方法或二者兼
而有之的才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抵扣凭证:符合抵扣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只有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目前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
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征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道路、桥、闸通行费发
票。 (四)票面:检查一下扣税凭证票面是否符合开具要求,例如:无税收分类编码、发票专
用章不规范、备注栏不符合规定、纳税人名称、税号等要素填写不规范等等。
(五)用途:如果上面均符合规定,但用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例
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购进贷款服务、餐饮服务等。
(六)期限:认证、勾选、稽核比对应在规定时间内操作,一定自开具之日起 360 日内认
证或勾选。 (七)申报:一般纳税人均按规定操作,最后还要看是否按规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三、不得抵扣情形
(一)业务不该抵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
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具体包括: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
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3.特殊政策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1)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凭证不合规
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
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资格不具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
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资格而未办理的。
四、可抵扣情形
主要分为凭票抵扣税额和计算抵扣税额,凭票抵扣又分为当期抵扣和分期抵扣,计算抵扣
主要是针对收购农产品而言。
(一)凭票抵扣
购进方的进项税额一般由销售方的销项税额对应构成。故进项税额在正常情况下是: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
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
以按照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未全部取得的,采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办法》进行抵扣。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
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提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需要当月进行认证或勾选,认证相符或确认勾选的,应在
次月申报期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进行“先比对
后抵扣”,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应于稽核比对相符的当月申报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
则不予抵扣。
目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参见下表:
扣税凭证 适用情形
备注
认证方式
1、认证申报抵扣,当月认证当
增值税专用 发票
境内采购货物和接受应税劳务、服 务,购买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
由境内供货方或提供劳务 月抵扣
方、转让方开具,亦或由其 2、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 2
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017 年 7 月 1 日(含)后开具,
在 360 日内认证抵扣。
1、认证申报抵扣,当月认证当
月抵扣
机动车销售 购买机动车 统一发票
由境内供货方开具,或由其 2、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
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发票,自 2017 年 7 月 1 日(含)
后开具的,在 360 日内认证抵
扣。
农产品收购
发票
收购免税农产品
收购方开具
计算抵扣没有认证期限
农产品销售
销售方开具
发票
1、认证申报抵扣,当月认证当
海关进口增 值税 缴款书
进口货物
报关地海关开具
月抵扣 2、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自 2017 年 7 月 1 日 (含)后开具的,在 360 日内申
请稽核比对。
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 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 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申报抵扣税额没有认证期限
收费公路通 纳税人支付的收费公路通行费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自开具之日起 360 日内勾选
行费增值税
电子普通发
票(征税发
票)
一级、二级 纳税人支付的通行费
收费站
桥、闸通行费无期限,一二级公
公路通行
路通行费 12 月 31 日前取得的。
费、桥、闸
通行费
(二)计算抵扣
1.计算抵扣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
购进方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但可以自
行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
税额抵扣。
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不可抵扣进项
当期不可抵扣
税
进项税转出
可抵扣进项税 凭票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进抵扣
当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期
完税凭证
分期抵扣
进
海关专用缴款书
项
购进抵扣
抵扣率
税
投入产出法抵扣
计算抵扣
购进农产品
农产品核定 成本法抵扣
通行费
抵扣率抵扣 票据
二、分辨进项税抵扣
(一)人: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抵扣进项税
额。
(二)方法: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或是二者兼而有之。全部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只有一般纳税人采取一般计税方法或二者兼
而有之的才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抵扣凭证:符合抵扣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只有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目前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
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征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道路、桥、闸通行费发
票。 (四)票面:检查一下扣税凭证票面是否符合开具要求,例如:无税收分类编码、发票专
用章不规范、备注栏不符合规定、纳税人名称、税号等要素填写不规范等等。
(五)用途:如果上面均符合规定,但用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例
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购进贷款服务、餐饮服务等。
(六)期限:认证、勾选、稽核比对应在规定时间内操作,一定自开具之日起 360 日内认
证或勾选。 (七)申报:一般纳税人均按规定操作,最后还要看是否按规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三、不得抵扣情形
(一)业务不该抵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
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具体包括: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
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3.特殊政策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1)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凭证不合规
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
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资格不具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
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资格而未办理的。
四、可抵扣情形
主要分为凭票抵扣税额和计算抵扣税额,凭票抵扣又分为当期抵扣和分期抵扣,计算抵扣
主要是针对收购农产品而言。
(一)凭票抵扣
购进方的进项税额一般由销售方的销项税额对应构成。故进项税额在正常情况下是: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
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
以按照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未全部取得的,采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办法》进行抵扣。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
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提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需要当月进行认证或勾选,认证相符或确认勾选的,应在
次月申报期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进行“先比对
后抵扣”,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应于稽核比对相符的当月申报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
则不予抵扣。
目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参见下表:
扣税凭证 适用情形
备注
认证方式
1、认证申报抵扣,当月认证当
增值税专用 发票
境内采购货物和接受应税劳务、服 务,购买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
由境内供货方或提供劳务 月抵扣
方、转让方开具,亦或由其 2、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 2
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017 年 7 月 1 日(含)后开具,
在 360 日内认证抵扣。
1、认证申报抵扣,当月认证当
月抵扣
机动车销售 购买机动车 统一发票
由境内供货方开具,或由其 2、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
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发票,自 2017 年 7 月 1 日(含)
后开具的,在 360 日内认证抵
扣。
农产品收购
发票
收购免税农产品
收购方开具
计算抵扣没有认证期限
农产品销售
销售方开具
发票
1、认证申报抵扣,当月认证当
海关进口增 值税 缴款书
进口货物
报关地海关开具
月抵扣 2、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自 2017 年 7 月 1 日 (含)后开具的,在 360 日内申
请稽核比对。
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 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 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申报抵扣税额没有认证期限
收费公路通 纳税人支付的收费公路通行费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自开具之日起 360 日内勾选
行费增值税
电子普通发
票(征税发
票)
一级、二级 纳税人支付的通行费
收费站
桥、闸通行费无期限,一二级公
公路通行
路通行费 12 月 31 日前取得的。
费、桥、闸
通行费
(二)计算抵扣
1.计算抵扣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
购进方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但可以自
行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
税额抵扣。
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