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对不服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能否提起行政复议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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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121号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121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1号)时间:2012-11-02 18:24:20 | 作者:hurui | 文章来源:自录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善火灾事故调查的内容和程序,公安部决定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保障现场调查人员的安全,并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四、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五、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为了确定死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本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

火灾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复议吗

火灾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复议吗

火灾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复议吗一、火灾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复议的依据火灾事故是一起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对火灾事故的认定需要严谨、客观、公正的态度,确保事故原因的准确性和责任的清晰性。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火灾事故认定工作也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公正性,导致不当的认定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认定人或单位对认定结果不服,是否可以提出复议呢?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责人,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复议。

火灾事故认定书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因此认定人或单位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火灾事故认定书所涉及的认定结果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可以提出复议请求。

因此,火灾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提出复议,这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二、火灾事故认定书不服复议的程序那么,火灾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提出复议,那复议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火灾事故认定书不服复议的程序如下:1. 提出复议请求认定人或单位不服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果,可以向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组织提出复议请求。

复议请求应当有正当理由和合理事实根据,提出复议请求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2. 复议机关受理与审查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请求后,应当依法进行受理与审查。

如果发现复议请求符合法定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对复议请求的理由、事实和证据进行认真核实、参悟和鉴定。

3. 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审查的结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复议决定。

如果发现原认定结果存在错误或不合理,可以对认定结果予以更正或撤销,并重新作出认定决定。

4. 履行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认定人或单位应当接受并履行复议决定。

如果认定人或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满,可以依法对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及申请程序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及申请程序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及申请程序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复核范围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火灾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以一次为限。

需提交材料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复核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日期);(二)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四)其他材料。

不予受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二)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三)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四)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同时通知原认定机构。

办理时限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机关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在七日内送达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

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

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收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范本1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申请人:张光林,男,194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宣城市人,农民,住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东华山村高家湾组。

申请依据:1、宣州公消火字[2011]第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火灾结果复议流程

火灾结果复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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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doc

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doc

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1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一、为加强卫生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特制定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二、医德,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质,是医务人员与病人、社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总和。

医德规范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的准则。

三、医德规范如下:1、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

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2、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3、文明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4、廉洁奉公。

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5、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6、互学互尊,团结协作。

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7、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

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四、为使本规范切实得到贯彻落实,必须坚持进行医德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认真进行医德考核与评价。

五、本医院必须把医德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和评价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

六、医德教育应以正面教育为主,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长期坚持不懈。

要实行医院新成员的上岗前教育,使之形成制度。

未经上岗前培训不得上岗。

七、建立医德考核与评价制度,制定医德考核标准与考核办法,定期或者随时进行考核,并建立医德考核档案。

八、医德考核与评价方法可分为自我评价、社会评价、科室考核和上级考核。

特别要注意社会评价,经常听取患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九、对医务人员医德考核结果,要作为应聘、提薪、晋升以及评选先进工作者的首要条件。

十、实行奖优罚劣。

对严格遵守医德规范、医德高尚的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不认真遵守医德规范者,应进行批评教育。

对于严重违反医德规范,经教育不改者,应分别情况给予处分。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01年11月14日
公安部
公安部令第61号
6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1986年5月13日
公安部
〔86〕公(消)字41号
7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1987年1月19日
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87〕公发1号
8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1989年9月1日
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89〕公(消)字70号
公安部
公通字〔1996〕15号
12
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火灾统计工作的通知
1996年8月12日
公安部
公通字〔1996〕47号
13
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11月11日
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
公通字〔1996〕82号
14
关于印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
公发〔2002〕4号
14
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2年5月9日
公安部
公复字〔2002〕3号
15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3年5月12日
公安部、国家安监局
公发〔2003〕4号
16
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30
关于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和表格制作与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0月8日
公安部消防局
公消〔2004〕381号
31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调查、评估试点工作的意见
2005年4月26日
公安部消防局

民诉中能否对消防部门火灾损失核定重新鉴定

民诉中能否对消防部门火灾损失核定重新鉴定

民诉中能否对消防部门火灾损失核定重新鉴定[案情]原告顾某、被告王某系东西紧邻。

2004年2月23日,是王某的50岁生日。

贺寿放鞭炮是当地人的传统习俗,也是喜庆的高潮,王某庆寿自然也离不开这道程序。

不幸的是,当日下午王家燃放烟花爆竹后,引燃了东邻顾某家的草堆,至当晚9时许,方将草堆火扑灭。

该日,顾某家中无人,请顾某的母亲翻开门查看,未发现顾某屋内有明火。

不料,当日夜间,顾某房屋内突然窜出大火,浓烟滚滚而上,等早春寒夜中熟睡的左邻右舍惊醒时,顾家的4间住房及屋内的全部财物均被焚毁。

公安消防部门认定顾家住房着火为外来火种引起,火灾损失核定为7572元。

事故发生后,顾某与王某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一纸诉状将王某夫妇告上法庭。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火灾系由被告放鞭炮引起并无争议,主要对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损失的核定产生了争议。

原告诉称,因被告放鞭炮贺寿导致我房屋被焚毁,尽管消防部门核定损失为7572元,但整个实际财产损失达14694元,我请求法院依据实际损失判决被告全额赔偿并承当照相、差旅、鉴定、误工等费用。

被告辩称,对火灾原因表示认可,但消防部门核定的损失只有7572元,这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结论,不能随意改变,我仅同意在有权部门核定损失的X围内赔偿。

[分歧]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损失核定能否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予以推翻问题出现了三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损失核定系行政确认行为,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

与认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不同,?中华人民XX国消防法?和公安部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都未规定行政机关对损失核定享有最终决定权,故其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

对可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应通过行政诉讼途径予以推翻,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宜直接否认,否那么就是越俎代疱。

第二种观点认为,损失核定行为属于一种技术性鉴定,对于技术鉴定通常都可以重新鉴定。

如消防部门的鉴定不符合法定的要件,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重新委托鉴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
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
第二十七条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
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条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第三十一条灾害成因的认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报警、初期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情况;
(二)火灾蔓延、损失情况;
(三)与火灾蔓延、损失扩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事实。
第十六条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并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X事嫌疑人。

火灾事故认定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火灾事故认定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灾事故认定是可诉的⾏政⾏为(⼀)消防⾏政诉讼的概念消防⾏政诉讼是指公民、法⼈或其他组织对消防⾏政⾏为不服,依法向⼈民法院起诉,⼈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在双⽅当事⼈或代理⼈和其他诉讼参与⼈的参与下,对消防⾏政争议案件进⾏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消防⾏政诉讼是⾏政诉讼的⼀种,它是按《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的规定进⾏的。

(⼆)⽕灾事故认定不是技术鉴定公安消防机构对⽕灾事故所作的认定与单纯的技术鉴定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技术鉴定是鉴定⼈运⽤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分析、鉴别和判断⽽得出的事实性结论。

⽽⽕灾事故调查与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认定⽕灾原因,统计⽕灾损失,依法对⽕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灾教训的⼀系列⾏为。

《消防法》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灾现场,负责调查⽕灾原因,统计⽕灾损失”,依此授权,公安消防机构具备了⾏政主体资格。

根据公安部《⽕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五条“⽕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可以得出结论,公安消防机构是唯⼀有权在所辖区域内调查、认定⽕灾的职能部门,其作出⽕灾认定是其法定职责,是依职权⾏为,是⼀种积极⾏为,具有地域性和专属性,会对当事⼈的权利义务产⽣直接的法律影响。

⽽技术鉴定是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才进⾏的,是⼀种消极⾏为,不需主动作出,且鉴定机构主体具有多元性,凡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或个⼈均可作出,不受⾏政区域的限,即⽆地域性。

⽽实际上,根据公安部《⽕灾原因认定暂⾏规则》,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灾原因认定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就有关⽕灾痕迹、物证进⾏必要的检验和鉴定。

因此,⽕灾事故认定是在必要的检验和鉴定后⾏政主体履⾏法定职责的⾏为,是⼀种⾏政⾏为,不是技术鉴定。

(三)⽕灾原因认定属于⾏政确认⾏为⾏政确认⾏为是指⾏政主体依法对管理相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进⾏甄别,给予确定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政⾏为。

其内容由宣告某项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为构成,具有以下特点:第⼀,是要式的⾏政⾏为。

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财产损失的核定不能作为民事赔偿的

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财产损失的核定不能作为民事赔偿的

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财产损失的核定不能作为民事赔偿的刘光龙不服建宁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案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2004)建行初字第10号裁定书。

来源:北大法宝(一)首部1.裁定书字号: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2004)建行初字第10号裁定书。

2.案由:不服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案。

3.诉讼双方原告:刘光龙,男,195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宁县公安消防大队,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罗0X},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吴1X},福建省三明市公安消防支队参谋。

委托代理人:{林2X},福建省建宁县公安消防大队参谋。

(二)诉辩主张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2003年7月24日,原告所在自然村发生火灾。

火灾发生后,被告作出火灾原因认定,认定25户总计损失为191512元。

原告不服,向三明市公安消防支队申请重新认定。

2003年10月24日三明市公安消防支队撤销被告的认定,责令被告重新认定。

2004年1月13日被告重新作出(建)公消[2004]第32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书,认定原告的直接财产损失为22731元。

2.原告刘光龙诉称:2003年7月24日,原告所在自然村发生火灾。

2003年8月15日被告作出(建)公消[2003]第004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25户总计损失为191512元,火灾原因不明。

原告不服,向三明市公安消防支队申请重新认定。

2003年10月24日三明市公安消防支队撤销被告的认定,责令被告重新认定。

2004年1月13日被告重新作出(建)公消[2004]第32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书,认定原告的直接财产损失为22731元。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不仅有救火的职责。

还有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核定的职责。

消防部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消防部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消防部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作者:王健来源:《消防界》2021年第18期摘要:本文浅议了新形势下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发展趋势,探讨了新形势下消防部门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就有效预防和减少行政诉讼、复议案件提出了可行性的方法和建议。

关键词:执法不当;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一、背景截至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实施以来已经走过了30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实施以来已经走过了20年。

虽然立法构建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这两大“民告官”制度,但实践中尚未得到商事主体的广泛使用,大量纠纷争议没有进入法律程序。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实践情况正发生着变化,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将变得越来越多。

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因执法不当引发的涉消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全面从严治党,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消防执法队伍的需要。

改革转制以来,个别指战员身体进入新时代,脑子没有进入新时代,延续转制前封闭体制下旧的思维和行为惯性,在思想上麻木侥幸,行动上一如既往,导致消防执法问题“减存量、去增量”任重道远。

二是全面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需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文件强调,推动消防执法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打造清正廉洁、作风优良、服务为民的消防执法队伍,构建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正公开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

三是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

受疫情影响,很多企业减产裁员甚至倒闭,緊紧围绕“六稳”“六保”工作大局、全力保障社会单位复工复产是形势任务的需要,更是压减行政许可事项、提高政务服务效能的需要。

四是适应体制改革,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需要。

公安部门在长期的执法实践中,在应对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改制前,消防机构作为公安机关的一个部门,基本依靠公安法制部门具体帮助、指导办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

火灾事故认定书复议最长多久

火灾事故认定书复议最长多久

火灾事故认定书复议最长多久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火灾事故认定书复议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论证,因此复议的时间长度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一般情况下,火灾事故认定书复议的时间可能会长达数个月,甚至更长。

以下我将从复议的流程、时间安排和必要步骤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便了解火灾事故认定书复议最长需要多久完成。

第一,火灾认定书复议的流程火灾认定书复议是针对原认定书的法律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复议申请:当一方对火灾认定书有异议时,需要向相关部门递交复议申请,附带有证据和理由。

2. 复议审查:相关部门会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3. 专家论证:部分复议案件可能需要邀请专家进行论证和鉴定,以提供更客观和准确的结论。

4. 复议决定:相关部门会根据综合审核情况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双方。

第二,火灾认定书复议的时间安排火灾认定书复议的时间安排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的提供和专家的评估等。

在一般情况下,火灾认定书复议的时间可能会长达数个月,甚至更长。

这是因为复议过程需要充分考虑证据和专家意见,确保结论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另外,由于复议过程需要协调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因此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来达成共识。

第三,必要步骤在火灾认定书复议的过程中,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必要步骤,包括对证据的审核和专家的论证等。

这些步骤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以确保复议结论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此外,复议过程中可能还需要进行多次协商和沟通,消耗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综上所述,火灾认定书复议的时间长度可能会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可能会长达数个月,甚至更长。

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火灾认定书复议需要经过充分的调查和论证,确保结论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因此,在进行火灾认定书复议时,需要合理安排时间,并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以确保复议工作的顺利进行。

火灾事故受案规定

火灾事故受案规定

火灾事故受案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火灾事故的受案工作,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受案工作是指对火灾事故的立案受理、调查取证、鉴定定性、追究责任以及司法审判等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火灾事故受案工作的原则是依法公正、严格监督、科学精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在火灾事故受案工作中,应当依法保护火灾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其人格尊严,对有功行为给予依法奖励。

第五条火灾事故的受案工作,要充分发挥政府、公安、司法、消防等部门的协作作用,形成合力,确保火灾事故受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火灾事故的受案流程第六条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组织受案工作,包括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对火灾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和定性,以及查找和追究责任等。

第七条对于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应当在火灾扑灭的同时立即开展受案工作,确保及时取证、现场保存,以便查明事故原因和追究责任。

第八条受案工作应当注重对火灾事故过程的还原,从火灾的起因、发生过程、以及各个环节的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调查。

第九条在火灾事故受案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事故受害人和目击者的陈述和证词,保证其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第十条火灾事故的立案、受理和审理,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第十一条受案工作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组织专家学者、行业领域的专业人员参与,共同研究、分析和定性火灾事故,确保火灾事故受案工作的精准性和权威性。

第三章火灾事故的追责第十二条对于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确保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那些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依法严惩。

第十四条对于那些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事故但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确保其改正错误,促进安全生产。

关于新形势下火灾事故复核案件办理的思考

关于新形势下火灾事故复核案件办理的思考

关于新形势下火灾事故复核案件办理的思考一、当前火灾事故复核案件办理的现状(一)群众对火灾事故认定不理解。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工作,是《消防法》赋予消防救援人员的法定职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部分群众因火灾导致自身财产大量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同时火灾又蔓延造成其他群众受灾、受损,自身被火灾烧的“倾家荡产”,还要给其他受灾户赔偿损失甚至受到刑事处理,认为是火灾事故认定不准确导致的。

事实上,由于火灾事故案件与其他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本质区别,出现此类情况后,群众一时无法接受事实,认为是我们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存在瑕疵或问题,有认定错误或者认定不规范的情况。

(二)火灾事故认定容易受到干扰。

消防救援队伍由武警消防部队转隶为消防救援队伍后,原来的消防部队属性改变为非现役消防救援队伍,在火灾事故发生后,需要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与受灾群众及当地各级政府、部门沟通协调,需要大量的人力、精力来协调处理各项认定及善后工作,部分地方政府部门和群众认为消防救援队伍已经是地方机构,没有了部队的“光环”,动辄就会对火灾事故认定结果提出异议,认为火灾事故认定只是普通的行政行为,不管是否正确,先提出异议再说,消防救援队伍总要给个说法,火灾调人员受到的各种干扰日益增多,给火灾事故认定的权威性带来挑战。

(三)群众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不断提升。

近年来,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飞速发展带动了公民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的显著提升,人民群众维权意识和法律知识不断健全,人民群众要求认定的火灾事故事实必须有理有据、经得起推敲,委托律师与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沟通”极为普遍,要求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给予专业的解读和解释。

而火灾事故复核时间的设定可能会出现火灾事故复核时现场已被故意破坏的情形。

特别是由于火灾事故的特殊性,往往在一方当事人申请复核时,另一方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将已经认定的火灾事故现场进行清理和破坏,影响了真正的火灾事故复核结果。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相关法律法规未能及时修改。

火灾事故认定不可诉的原因

火灾事故认定不可诉的原因

火灾事故认定不可诉的原因火灾是一种常见的灾难性事件,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在火灾发生后,及时对火灾事故进行认定,是保障受害者权益,追究责任的重要一环。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火灾事故认定却存在不可诉的情况,这给受害者带来了不小的困扰和不公正的对待。

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火灾事故认定不可诉的原因。

首先,火灾事故认定不可诉的原因之一是法律规定。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火灾事故认定的不可诉有明确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火灾预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火灾认定结论是公安机关出具的,其认定结果不接受行政复议,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 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火灾认定的不可诉性,使得受害者无法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对火灾事故认定结果进行申诉。

其次,火灾事故认定不可诉的原因还包括相关部门认定机构的权力和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火灾预防法》的规定,火灾认定是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公安机关在火灾认定过程中具有相应的权力和责任。

公安机关具有专业的火灾认定技术和人员,其认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受害者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对火灾认定结果进行申诉。

再者,火灾事故认定不可诉的原因还在于火灾的法律性质和认定程序。

火灾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灾害事件,对火灾事故的认定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和程序,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公安机关作为火灾认定的主体,其认定程序和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受害者无法通过法律程序对火灾认定结果进行申诉。

最后,火灾事故认定不可诉的原因还在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火灾是一种突发性的灾害事件,对社会的稳定和秩序造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对火灾认定的不可诉性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防止受害者因为认定结果产生过多的纠纷和争端。

在实际生活中,火灾事故认定的不可诉性给受害者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和不公正的对待。

受害者往往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但却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地寻求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为受害者的权益提供更多的保障和帮助。

火灾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

火灾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

火灾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一、法律性质火灾事故认定书是一种法律文件,是公安机关对于火灾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的书面表达。

其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涉及的责任主体和相关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约束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并且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和依法程序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1. 火灾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行政法律文件。

火灾事故认定书的主体是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表现形式。

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火灾事故进行认定,并作出认定书。

火灾事故认定书具有针对性,是公安机关对事实的公认和认定,同时也是对于事实主体的一种行政指导。

公安机关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属于行政法律文件之一,具有相关的法律效力。

2. 火灾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行政行为的结果。

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和认定。

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结果,是对事实的认定和处理的行政行为文件。

火灾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和结果,是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表现,对于相关责任主体具有法律约束的效力。

3. 火灾事故认定书具有法律效力。

火灾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依法出具的,具有相关的法律效力。

对于火灾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和结果,相关责任主体有义务遵守和执行。

同时,火灾事故认定书也是相关法律程序和法律程序之一,对于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诉讼程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对于火灾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对于相关的责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律约束力。

4. 火灾事故认定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证据。

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对于火灾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的结果,在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诉讼程序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火灾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和结果,是相关法律认定的重要依据和证据。

在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诉讼程序中,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重要的法律证据,对于相关的权益和责任具有重要的证明和指导作用。

因此,火灾事故认定书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火灾统计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火灾统计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火灾统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火灾统计工作的通知(1996年8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1990年1月《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的火灾统计工作质量有了较大提高。

但是,由于火灾统计网络不够健全,对火灾统计工作进行不恰当的行政干预,人为压低火灾次数及损失额,造成火灾统计不实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仍很严重。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加强和改进火灾统计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加大统计监督力度,切实做好纠正火灾统计不实的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火灾统计责任范围,对当地火灾的发生数及损失情况认真组织核实。

从1997年起,各消防总队要直接参与特大火灾损失额的核实;市(地)消防支队要直接参与火灾损失额的核实。

每年各消防总队要组织两次以上的火灾工作检查,公安部对各地的火灾统计和工作情况也将随时组织抽查,公安部对各地的火灾统计和工作情况也将随时组织抽查,对发现的故意漏报、瞒报、迟报火灾信息的行为要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二、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火灾统计队伍的建设。

各消防总队、消防支队要配备专职火灾统计干部,县(区)公安机关的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指定专人负责火灾登记与核查工作。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保持火灾统计干部的相对稳定,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地(市)以上公安消防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火灾统计人员业务培训,以适应新时期火灾统计工作的需要。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总结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促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是指对重大、较大火灾事故,以及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开展的调查处理活动。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铁路、港航、民航、森林草原、矿井地下部分、军事设施等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生产安全火灾事故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厘清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并评估责任单位(场所)落实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照本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完成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火灾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互相配合,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

第五条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由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火灾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

较大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

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

第七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对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提级调查处理。

对情况复杂、社会影响大的火灾事故,下级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开展调查处理。

火灾事故认定书的法律属性

火灾事故认定书的法律属性

火灾事故认定书的法律属性(法律属性)一、火灾事故认定书的法律作用火灾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程序,具有法律属性。

火灾事故认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规,对火灾事故进行认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法律程序的有效证据。

二、火灾事故认定书的法律程序1. 火灾事故认定程序公安机关接到火灾事故报警后,依法立即赶到火灾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经调查取证,如果确认为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其中应包括火灾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情况等内容,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有权在收到火灾事故认定书后提出书面质疑,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复核。

2. 火灾事故认定书的送达程序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并以邮寄、送达当事人的方式送达。

当事人有权在收到火灾事故认定书后提出异议,异议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复核。

在进行复核的期间,对于火灾事故认定书所确定的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履行。

三、火灾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效力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认定火灾事故的结果。

火灾事故认定书所确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火灾事故认定书所确定的责任履行法律义务。

如果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果有异议,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提出申请,进行司法救济。

四、火灾事故认定书的法律保护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认定火灾事故的结果,对火灾事故认定书所确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进行认定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证据,确保认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当事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时,有权提出复核和申请司法救济等行为。

火灾事故认定时限规定

火灾事故认定时限规定

火灾事故认定时限规定近年来,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不仅造成了物质财产的损失,也对人们的生命安全产生了威胁。

对于火灾事故的认定,不仅需要迅速查明起火原因和责任方,也需要制定一定的时限规定,以保障事故的及时处理和调查。

下面,本文将对火灾事故认定时限规定进行分析探讨。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火灾报警或发现火灾现场后立即到场处理,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认定结论。

如果需要进一步调查,可以延长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这一规定指出,公安机关在处理火灾事故时需要高度重视,及时到场处理并作出认定结论。

而且规定了时限,限定了公安机关的处理时间,以保证火灾事故的及时处理和调查,防止发生更大的损失。

二、《消防法》中的规定《消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消防机关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并在火灾扑灭后,立即组织调查,查明火灾起因、经过和责任。

调查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予配合调查的,消防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强制调查。

这一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类似,都规定了时限,限定了调查的时间。

同时还规定了对于不予配合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方式,强化了调查力度,更好地保证了火灾事故的及时处理和调查。

三、时限规定的必要性火灾事故是一种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处理和调查,如果没有时限规定,可能会出现调查慢、进展缓慢的情况从而对火灾事故的后果产生更大的影响,这时,时限规定就很有必要了。

此外,时限规定还有以下的优点:(1)明确责任:时限规定可以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责任时间,更好地保证了调查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2)限定时间:时限规定可以最大限度地限定调查时间,尽快解决问题,防止出现拖延或推诿的情况。

(3)保护证据:时限规定可以促使证据的收集和保护,防止证据消失或破坏,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为一系列调查提供有力支撑。

四、时限规定应该如何实施时限规定的实施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关和有关单位的配合,采取以下措施实施:(1)加强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对公安机关、消防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工作效率,确保规定的时限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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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不服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能否提起行政复议的批复》如何理解?
《公安部关于对不服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能否提起行政复议的批复》(公复字[2000]9号)中有这样的文字“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是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受损失单位和个人上报的火灾损失情况进行的核定,是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的一个环节,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

”,如何理解?(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是否能成为赔偿依据?
所谓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认定并公开宣告某种法律事实或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行为。

行政确认不直接改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只是通过行政确认明确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成为决定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先决条件,本案中被告有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核定的法定职责,但是,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并不等同于火灾实际的损失。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标准适用于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等,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不可能像鉴定那样将烧毁程度等数据精确量化计算价值(例如名人字画),只能依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作出,其性质是一种统计数据,其作用是用于宏观的火灾统计,作为国家消防宏观指导、决策的依据。

所以,核定的结论不是火灾财产的实际损失,不能作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赔偿的依据。

当事人寻求救济时,可以委托财产评估或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评估或鉴定结论可以作为火灾实际财产损失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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