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浅析-推荐版 (3页)
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
2021年6月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Jun.2021第44卷第3期Journal of Sh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 Vol.44No.3行政#行政优'权)*+规制周坚1S杜学文#(1.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江苏常州213022;2.中共山西省委党校政治与法律教研部,太原030006)〔摘要〕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有利于降低行政优益权滥用风险和摆脱现实困境。
行政优益权法律规制的理论基D是维持行政协议中行政性和民事性的平衡,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优益权的规定较为笼统,极易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亟需完善相关立法,明确赔偿标准,适当运用比例原则,发挥协商在解决争议中的作用,充分彰显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价值功能,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行政协议;行政优益权;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1203(2021)03-0082-03行政协议不同于传统行政法中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它更注重于双方的参与性。
公民通过与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协议的方式参与社会管理,打破了常规的义务型模式,更趋向于民事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模式。
然而,行政协议并不是民事合同,其区别于民事合同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行政协议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并不是完全平等的,而在民事合同中,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性是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被规定的。
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中享有行政优益权,有对合同行的权权、方更权和权,其原在于行政主体订行政合同是为了行政管理目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前,我国现行法法规对行政协议中行政主体的优益权规定较为笼统,,相关法统一的标和标,协在议中的作,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价值功能。
一、行政优益权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一)有利于降低行政优益权滥用风险行政协议相较于传统行政行为,然相对人不是被权利义务,而是有更平等的参与权,与民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相,然有不平等性,行政主体处于优地位。
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
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一、行政优益权的概念与特点行政优益权,是指在行政协议中由行政机关享有的特殊权益。
行政优益权通常体现在行政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权益优先、资源先占、信息优先获取等。
行政优益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优益权是特定的行政权力扩展。
行政优益权的出发点是为了行政机关更好地履行政务职能,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 行政优益权是受限制的。
行政优益权并非行政机关可以随意行使的特权,其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范和程序的要求,严格受到法律和监督机制的制约。
3. 行政优益权是一种公共性权利。
行政优益权的行使不仅影响行政机关及其合作方,而且对其他社会公众和社会资源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其行使需对社会公众和社会资源做出公平公正的安排。
二、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行政优益权的滥用和侵害,已经成为制约行政协议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了更好地保障行政协议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协议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需要对行政优益权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制。
1. 立法规定行政优益权的范围和限制为了避免行政优益权的滥用和侵害,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对行政优益权的各种形式和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具体包括对行政协议中可能产生行政优益权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资源进行具体界定,并且对行使行政优益权的依据、条件、程序和限制等做出明确规定,明确行政机关进行行政优益权行使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建立行政优益权的申请和审查程序为了确保行政优益权的合法行使,应当建立行政优益权的申请和审查程序。
当行政机关希望享有行政优益权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并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考核。
审查机构应当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行政优益权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审核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确保行政优益权的行使符合行政法律的规范和程序的要求。
3. 加强行政优益权的监督和问责机制为了避免行政优益权的滥用和侵害,需要建立健全的行政优益权监督和问责机制。
应当加强对行政优益权行使的监督,建立行政优益权行使的公开透明和问责制度,对行政机关恶意滥用行政优益权的行为予以惩处,并对行政优益权行使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及其法律规制
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及其法律规制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行政合同作为一种灵活且富有弹性的管理手段,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行政合同不仅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还因行政主体的参与而具有特殊的性质,其中行政优益权便是行政合同区别于民事合同的重要特征之一。
然而,行政优益权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以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与合同的公平正义。
一、行政优益权的内涵与表现形式行政优益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所享有的超越一般合同权利的特殊权力。
这种权力的存在旨在保障行政目的的实现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行政优益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行政监督权行政主体有权对行政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相对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例如,在环境保护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可以监督企业的污染治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2、指挥权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相对人的履行行为进行指挥,要求其按照行政机关的指示进行操作。
比如在突发事件应对中,行政机关可以指挥相关企业迅速调配物资。
3、单方面变更权当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体有权单方面变更行政合同的内容。
但这种变更应当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
4、单方面解除权在法定条件下,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解除行政合同,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比如相对人严重违约或者公共利益发生重大变化。
二、行政优益权存在的必要性行政优益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首先,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行政合同往往涉及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行政主体需要通过行使优益权,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其次,提高行政效率。
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情况时,行政主体能够迅速作出决策,调整行政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以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
再者,维护行政权威。
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代表公共权力,其优益权的行使有助于树立行政机关的权威性,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三、行政优益权法律规制的重要性然而,行政优益权如果不受约束,可能会导致权力滥用,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破坏行政合同的平等性和公正性。
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4篇
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4篇篇1行政协议中行政优惠权的法律规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的行政协议也日益增多。
行政协议是政府机构与市场主体之间就具有共同利益的事项达成一致,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在行政协议中,政府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通常会给予一定的行政优益权,通过给予减免税收、补贴、减轻劳动成本等方式来支持市场主体的发展。
然而,行政优益权的合理授予和规范管理成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课题。
一、行政优惠权的法律属性和特点行政优益权是行政机关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政策目标而通过行政协议向市场主体授予的一种特殊的权益。
其主要特点包括:1. 行政优益权是一种特别的权益授予行政优益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在特定情形下向特定对象提供的一种特殊的权益授予,其授予不同于普通的市场交易行为,具有一定的主观裁量性和自由性。
2. 行政优益权是有条件的行政优益权的授予通常是有条件的,需要行政机关对受益者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其符合特定条件或达到特定标准,否则行政优益权不予授予或取消。
3. 行政优益权是临时性的行政优益权的授予通常是有期限和特定的条件,在特定时间段内有效,一旦条件不再满足或期限到期,行政优益权将自动终止或被取消。
二、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原则为保障公平竞争秩序,防止行政优益权的滥用和变相扶持,我国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治原则行政优益权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超越法定权限或滥用自由裁量权。
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授予行政优益权时应确保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2. 公平原则行政优益权的授予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歧视、偏袒或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平等对待不同对象,确保行政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公平透明。
3. 透明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授予行政优益权应当公开透明,对外界无限制地公开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和规定签订的行政协议,不得私下协商或变相操作。
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
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在特定范围内建立的协商、协定关系,是一种行政行为协议,既具有协商性质,又具有强制性质。
在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形式,其法律规制涉及到行政法、合同法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从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概念、性质、法律规制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概念1. 法律基础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首先建立在相关的法律基础之上。
我国行政法以及其他相关行政法律法规,都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和与其他主体建立行政协议进行了规定和限制。
合同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也对行政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规定。
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首先要在这些法律的基础上进行建构和确定。
2. 权利来源3. 权利限制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还包括权利的限制。
行政优益权作为行政协议的一种特殊权益,其行使通常受到一定的限制。
行政优益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不能超越行政机关的授权范围。
行政优益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和公平原则,不能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
行政优益权的行使还受到行政监督和司法审查的制约,必须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 权利保障对于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司法途径是保障其权利的重要途径。
在行政协议中,一旦行政优益权受到侵犯或者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
具体来说,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监督部门进行投诉和申诉,要求其处理侵权或者争议。
当事人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涉及到多个方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细致的界定和处理。
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不仅是行政行为协议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公共利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必要保障。
只有健全的法律规制和完善的司法途径,才能保障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权力的合理行使和市场秩序的公平竞争。
我国行政合同中优益权论文
我国行政合同中优益权的探讨[摘要]行政合同其本质是行政机关为实现政府职能、加强政府与民间合作的一种新型的行政行为。
行政合同虽然以契约的形式出现,但其中的权力因素仍然占据重要地位。
行政优益权由此而生,行政优益权的存在为更好的实现行政机关的行政目标发挥的重要作用。
为我国行政合同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深入研究行政优益权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合同优益权行政法行政合同优益权,也称为行政特权,是指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所享有的一系列的特权,这些特权包括合同的发起权、对相对人的选择权、对合同履行的监督与指挥权以及制裁权等等。
这一权力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保障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和政府职能的实现。
我国目前虽然确立了行政合同制度,但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发展壮大的过程,行政合同制度在我国发展还很不完善。
作为行政合同中一项重要制度的行政优益权,目前人们对其的认识还很不清楚。
因此,为我国行政合同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深入研究行政优益权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行政合同优益权的概述在加强政府与民众的合作,实现政府职能方面,行政合同所起打到的正面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行政合同虽然是一合同的形式出现,但它与民事合同还是存在着很大差别的,相比与民事合同的平等与意思自治,行政合同仍然保留着行政机关的部分权力性。
而这些为了保障行政行为的顺利完成而存在的不同程度的特别权力即我们所说的行政优益权。
行政合同优益权,是指作为行政主体在其所签订的行政合同中,为实现公共利益而享有的由法律,法规确定的或合同中约定的对合同所享有的强制性特权。
行政合同一般以合同缔约双方的意思表示合意而产生,但这种方式虽更有利于合同双方的合作交流,却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行政行为的命令性与单向性,行政合同从本质上说仍属于行政行为范畴。
行政主体所享有的特权,其目的是完成既定的行政目标,从此出发来选定合同相对方、督促相对方按时按量按质地履行行政合同,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浅析
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浅析一、行政合同的概念和特点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是行政机关施行行政职权的一种方式之一。
与普通的民事合同不同,行政合同是在行政权的范畴内进行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
行政合同的特点是:1.权力不平等: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权力,相对人处于被动地位,行政机关在合同中占有优势地位。
2.发布程序严格:行政合同的签订和发放,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例如听证、评估、公示等环节。
3.内容规范性高:行政合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行政优益权的含义和作用行政优益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享有的特殊权利,这些权利可以用来增加行政机关的收益或减少行政机关的成本。
行政优益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行政许可优益权: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可以要求相对人承担某些行政责任,从而增加行政机关的收入。
2.行政合同优益权:行政机关在与相对人签订行政合同时,可以增加自身的收益或减少自身的成本。
3.行政调节优益权: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批准或否决某些行为,调节经济社会活动,从而增加行政机关的收益或减少行政机关的成本。
行政优益权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行政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2.有利于行政机关平衡行政和市场经济的关系,保护市场中的弱势方。
3.有利于行政机关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防范市场失灵和经济风险。
三、行政优益权的限制和保护行政优益权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但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本文重点探讨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限制和保护。
1.合同自由原则: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优益权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和双方合意才能行使。
否则,行政机关无法行使行政优益权。
2.财政保障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时需要有足够的财政保障。
如果没有充足的财政保障,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可能导致国家财政出现严重的财务压力。
3.诚信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优益权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严格遵守签订的合同,不得以任意方式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及其法律规制
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及其法律规制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建立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协议,是行政权力的一种行使形式。
在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政优益权是其与民事合同的显著区别之一。
本文将探讨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以及其相关的法律规制。
一、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在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和特殊权益,即行政优益权。
行政优益权体现了行政机关特殊的行使行政职权的地位,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协议性强制权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享有协议性强制权,即当对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责令改正、限期履行、罚款等。
这与民事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自身行政职权直接进行强制,无需通过司法程序。
2. 行政干预权行政机关作为合同一方,在行政合同中常常具有特殊的行政干预权。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要求对方履行特定的行政程序、取得特定的行政许可等。
这种行政干预权的行使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3. 特许权在一些特定领域,行政机关可能会授予对方特许权,即行政许可权。
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授予对方特许权的目的是为了在特定范围内规范对方的行为,保护公众权益。
例如,行政机关可以授予企业特许权,允许其独占生产某种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
二、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行政优益权的行使需要受到法律的规制和约束,以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公正。
在行政法律制度中,以下几个原则对行政优益权的行使有着重要的规范意义:1. 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必须依法进行。
行政合同是在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下进行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优益权时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法规,不能超越法定权限、滥用行政权力。
2. 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优益权时应当保证公平、平等待遇,不得歧视对待任何一方。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行政优益权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浅析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及其规制
浅析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及其规制【摘要】行政合同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高于行政合同相对方享有行政优益权,这种天然不对等性权利容易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有必要规制行政优益权,优化行政优益权的救济途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行政合同;行政优益权;规制一、我国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的现状与规制行政优益权的必要性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优化行政管理吸收民法契约自由的精神,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而行政优益权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法律赋予行政主体选择权、要求履行权、监督权、指导权、单方变更和解除权、制裁权、强制执行权等特权。
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而是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
因此契约行为本身受到基于公法和私法的双重规制,使行政主体也在合同中享有一般民事法人没有的权利,即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种种行政权力。
(一)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行使行政优益权的合理性行政合同的本质是一种行政行为,只是为了调动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而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契约形式出现,以此来弱化行政行为的单向性、命令性。
当然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缔结行政合同代表的是公共利益的公权力集中行使,在行政合同的法律关系中,当遇到特定因素危及公共利益时,行政主体当然享有优益权。
公共利益之所以优先,是因为公共利益具有超越个人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实质上体现了每一个社会成员或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且承认公共利益优先并不否认个人利益的存在和发展。
[1]而且赋予行政主体以特权,是为了使其能够导引行政合同的缔结和履行向着行政主体所期望的方向发展,使特定的行政目标得以实现。
[2]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
(二)我国行政合同中关于行政优益权的立法现状在我国,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的具体权利义务设置并无明文规定,行政合同法律制度体系尚未建成,只有一部分行政优益权零散载于一些法律规范中。
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浅析
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浅析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惠权浅析行政合同是指政府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中的行政优惠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执法职权时,对于承诺或者纳税义务不满足法定要件的当事人提供的纾困措施或豁免措施。
本文将对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惠权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一、行政优惠权的法律基础行政优惠权的行使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行政优惠权的范围和条件。
根据该法的规定,行政优惠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能超越法定权限,并且不能损害公共利益。
行政优惠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歧视特定当事人。
二、行政优惠权的种类行政优惠权根据其性质和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经济性行政优惠权和非经济性行政优惠权两大类。
1. 经济性行政优惠权经济性行政优惠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执法职权时,对于纳税义务人或其他有经济关系的当事人给予的减免、免除、减少等优惠措施。
例如,减免税款、延期缴税、减免滞纳金等。
2. 非经济性行政优惠权非经济性行政优惠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执法职权时,对于承诺义务人或其他无经济关系的当事人给予的纾困、豁免等优惠措施。
例如,对于承诺义务人的减轻处罚、免除责任等。
三、行政优惠权的运用原则行政优惠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行政优惠权的行使应当公平合理,不能对特定当事人进行歧视。
行政机关在决定是否行使行政优惠权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法定原则行政优惠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
行政机关不能超越法定权限便行使行政优惠权。
3. 自由原则当事人享有行政优惠权的自由选择权。
行政机关不能强制当事人接受或放弃行政优惠权。
四、行政优惠权的审查标准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优惠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以下审查标准:1. 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惠权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法定条件。
行政优益权名词解释
行政优益权名词解释
行政优益权指的是政府部门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政策给予特定对象或特定事项特殊待遇或特权的一种行政行为。
优益权可以理解为政府对特定主体给予特殊优惠待遇的权益,是政府行政行为的一种主观性体现。
行政优益权是现代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出现有其一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依据:行政优益权的权力来源于法律,而不是行政机关主观意志的随意行使。
政府依法制定的法律法规或政府政策,为特定对象或特定事项设定具有一定优惠性的待遇标准,行政机关根据这些法律依据实施行政行为,给予特定对象特殊待遇是合法并合规的。
2. 公共利益:行政优益权的行使应当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即在确保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政府对部分主体给予一定优惠待遇是有利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最大化的。
例如,政府对新建重点项目给予税收减免或补贴,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创造。
3. 限制性原则:行政优益权在行使的时候应当受到限制,不能成为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腐败或任意扩大行政权限的温床。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优益权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程序公正和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原则。
4. 监督机制:为了保证行政优益权的公正合理,一般会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例如,审计机关对政府的行政优益权行使进行
监督、法院对行政优益权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等。
总结起来,行政优益权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政策特定对象或特定事项给予特殊优惠待遇的一种行政行为,其合法性来源于法律法规,行使应当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并受到限制性原则和相应的监督机制的约束。
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政优先权和⾏政受益权
1:⾏政优先权定义:是指⾏政主体在⾏使⾏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和⾏为上的优益条件,只适⽤于⾏政主体依法履⾏公务期间。
其内容主要包括:
①先⾏处置权。
⾏政主体⾏使⾏政职权,实施⾏政⾏为都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例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相对⼈进⾏治安⾏政处罚,必须依法遵循以下四个步骤:传唤、讯问、取证、裁决。
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不受程序的制约,现⾏处置,如先⾏扣留等。
②获得社会协助权。
⾏政主体在从事紧急公务时,有关组织和个⼈由协助执⾏或提供⽅便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这将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公安机关或消防机构在执⾏紧急公务时,有权要求其他交通车量避让或取得其他优先条件。
③推定有效权。
⾏政主体的⾏政决定,并不是⼀经作出即具有终局效⼒,其中有许多还需经过⾏政复议、⾏政诉讼程序后,才能产⽣终局效⼒。
为了保障秩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政法律规范特许可以推定⾏政决定有效,即在⾏政复议和⾏政诉讼期间,不停⽌该⾏政决定的执⾏。
如税务机关要求纳税⼈纳税,某纳税⼈不服,但也只能先交上税再通过合法渠道解决。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政优益权是指⾏政主体从国家那⾥所享受到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为了保证⾏政主体⾏使⾏政职权,提⾼效率,维护⾏政秩序,国家必须向⾏政主体提供物质条件,如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具等。
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
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
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与某些特定的个人或组织之间签订的具有行政法意义的协议。
行政协议具有一定的行政效果和行政约束力,它可以为协议当事人提供行政优益权,即能够享受到与其达成的协议相关的行政优惠或特权。
行政协议中的行政优益权在法律上有一些特定的规制,下面将从四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行政协议中的行政优益权的归属。
根据我国行政法的规定,行政优益权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归属通常是由具有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确定特定的个人或组织享有行政优益权。
行政优益权的归属与授予的行政权力的范围和层次有关。
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条件。
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条件通常是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和协议内容来确定的。
通常情况下,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条件应当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具备享受行政优益权的资格和符合协议约定的条件等。
第四,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监督和保障。
在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监督和保障需依赖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的监督和保障。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和保障,确保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有效行使和实施。
行政协议中的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是为了保护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和权益的合理性,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依法行使,使行政协议双方能够在合法、公正、公平的基础上实现共同利益的最大化。
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
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行政协议是指行政实体与社会组织、个人之间,在特定的时、地、事项下,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通过协商、协定、合同等形式达成的行政行为。
行政协议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法律事实,它通过协商、协定的方式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行政争端和冲突。
但是,在行政协议中,行政实体作为强制行政权的代表,具有行政优益权,需要进行法律规制。
一、行政优益权的定义和特点行政优益权是指行政实体在行政协议中从合作方取得的额外利益,如额外的财政收入、行政权利等。
行政实体在行政协议中享有行政优益权,主要是因为它拥有行政强制权和行政资源,可以在协商的过程中占据较强的地位,从而从合作方获得更多的优益。
行政优益权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优益权是行政实体在行政协议中获得的一种权利,具有强制性;(3)行政实体从行政协议中取得的额外利益能够增加其财政收入,增强其行政权力和执行能力;(4)行政实体在行政协议中享有行政优益权,可能对其他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害。
由于行政优益权存在一定的强制性和不公平性,因此需要对其进行规制。
法律规制行政优益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息公开透明行政实体作为协商的一方,在行政协议的过程中需要向合作方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确保合作方能够充分了解行政实体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行政协议的内容应该公开透明,避免出现不公平的条款和内容。
(2)平等谈判和协商在行政协议的过程中,行政实体必须遵循平等谈判和协商的原则,尊重合作方的利益和权利。
同时,在行政协议的签订过程中,行政实体需要依法履行程序,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过度享有优益权,损害合作方利益。
(3)责任提示和补偿在行政协议中,行政实体应明确其权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行政实体还应负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避免对其他当事人权利和利益造成损害。
(4)追究责任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不当占据优益权的行政实体,应该依法追究其责任。
行政实体在行政协议中的行为,如果超过法定许可的范围,损害了合作方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8篇
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8篇篇1一、协议目的为规范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实现行政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协议。
二、行政优益权的定义与范围行政优益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行政协议中享有的优势地位及特权。
行政优益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缔约优先权:行政机关在签订行政协议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优先缔约的权利。
2. 指挥权:行政机关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有权对相对人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行政协议的顺利履行。
3. 单方变更与解除权:在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时,行政机关有权单方变更或解除行政协议。
三、行政优益权的行使原则1. 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优益权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超越权限或滥用权力。
2. 公开、公平、公正: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优益权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
3. 诚实信用:行政机关应当诚实守信地行使行政优益权,不得滥用权力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规制1. 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优益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2. 司法审查: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优益权时存在违法行为,可以申请司法审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内部监督: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行政优益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依法行政。
4. 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五、行政协议的履行与争议解决1. 履行义务: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协议义务。
2. 争议解决: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违约责任1. 行政机关违约责任: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优益权时违反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2024年版行政优益权在合同法中的具体适用解析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行政优益权在合同法中的具体适用解析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行政优益权的定义1.2 合同法的定义1.3 具体适用的解析2. 行政优益权的法律依据2.1 相关法律法规列举2.2 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解析3. 行政优益权的适用条件3.1 适用条件列举3.2 适用条件的具体解析4. 行政优益权的具体行使4.1 行使方式列举4.2 行使条件的具体解析5. 行政优益权行使的限制5.1 行使限制列举5.2 行使限制的具体解析6. 行政优益权与合同法的关系6.1 行政优益权与合同法相互作用解析6.2 行政优益权在合同法中的地位解析7. 行政优益权在合同签订阶段的适用7.1 适用情形列举7.2 适用情形的具体解析8. 行政优益权在合同履行阶段的适用8.1 适用情形列举8.2 适用情形的具体解析9. 行政优益权在合同变更阶段的适用9.1 适用情形列举9.2 适用情形的具体解析10. 行政优益权在合同解除阶段的适用10.1 适用情形列举10.2 适用情形的具体解析11. 行政优益权在合同纠纷解决阶段的适用11.1 适用情形列举11.2 适用情形的具体解析12. 行政优益权在合同法适用中的特殊问题12.1 特殊问题列举12.2 特殊问题的具体解析13. 行政优益权在合同法适用中的案例分析13.1 案例列举13.2 案例的具体解析14. 合同法中行政优益权适用的其他问题14.1 其他问题列举14.2 其他问题的具体解析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行政优益权的定义行政优益权是指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为实现公共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依法享有的优先权和特殊权。
1.2 合同法的定义合同法是指调整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浅析
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浅析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与合同相对方之间订立的一种特殊合同,具有行政性质和行政法律效力。
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拥有行政优益权,即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行政主体享有的相对优势地位和权益。
本文将对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进行浅析。
一、行政优益权的概念和特点行政优益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拥有的相对优势地位和权益。
其特点如下:1. 一方有行政地位优势: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通常具有行政地位,拥有行使行政权力的能力,相对于合同相对方而言,行政主体的地位更高、权限更大。
2. 一方掌握优势资源: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通常拥有资源和信息的优势,例如政府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掌握着土地资源,可以对合同方施加一定的压力。
3. 一方享有特殊权限: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享有特殊权限,例如政府在国有资产出售合同中享有对国有资产的处置权,可以对合同方的履约情况进行干预。
二、行政优益权的表现形式行政优益权在行政合同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优先合作权:行政主体通常享有与特定合同相对方合作的优先权,例如政府与某企业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时,政府通常享有与该企业进行合作的独家权利。
2. 审批权和许可权: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通常具有审批权和许可权,例如政府在投资项目合同中可以对合同方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批,对其进行项目许可。
3. 政策支持权:行政主体可以通过制定政策对行政合同中的一方给予支持,例如政府对某个产业给予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
4. 处罚权和买断权: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可以对违约方行使处罚权或买断权,例如政府对国有资源合同的违约方可以采取罚款、解除合同或强制买断等措施。
三、行政优益权的合理运用与限制行政优益权的合理运用可以促进行政合同的履约和实现合同目标,但也容易引发不公平和失衡的情况。
因此,对行政优益权的运用应进行合理限制。
1. 建立公平竞争环境:行政主体应尊重市场经济原则,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避免滥用行政优益权导致的不公平竞争。
2024版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研究
2024版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研究合同目录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1.2 研究意义1.3 研究目的与范围第二章:行政合同概述2.1 行政合同的定义2.2 行政合同的特征2.3 行政合同的分类第三章:行政优益权的理论基础3.1 行政优益权的概念3.2 行政优益权的法律依据3.3 行政优益权的法理分析第四章:行政优益权在行政合同中的体现4.1 行政优益权的行使条件4.2 行政优益权的行使方式4.3 行政优益权的行使限制第五章:行政优益权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关系5.1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涵5.2 行政优益权对合同自由原则的影响5.3 平衡行政优益权与合同自由原则的策略第六章:行政优益权的行使与合同效力6.1 行政优益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6.2 行政优益权行使的法律后果6.3 合同效力的恢复与补救第七章:行政优益权行使的程序与监督7.1 行政优益权行使的程序要求7.2 行政优益权行使的监督机制7.3 行政优益权行使的透明度与公开性第八章:行政优益权与合同责任8.1 行政优益权行使中的违约责任8.2 行政优益权行使中的侵权责任8.3 行政优益权行使中的行政责任第九章:行政优益权的救济途径9.1 行政复议9.2 行政诉讼9.3 其他救济途径第十章:案例分析10.1 国内外行政优益权案例概述10.2 行政优益权案例分析10.3 案例启示与借鉴第十一章:行政优益权的立法完善11.1 现行立法的不足11.2 立法完善的建议11.3 立法完善的预期效果第十二章:结论与建议12.1 研究结论12.2 实践建议12.3 研究展望第十三章:附则13.1 研究限制13.2 研究贡献13.3 签字栏、签到时间、签订地点第十四章:参考文献14.1 中文参考文献14.2 外文参考文献第十五章:附录15.1 相关法律法规汇编15.2 研究问卷与调查数据15.3 其他附录材料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随着行政法领域的发展,行政合同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论行政优益权
论行政优益权通过对行政优益权的内涵的剖析,界定了行政优益权的范围和保障措施。
进而阐述如何赋予行政权以优益权,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公共利益,切实保证国家、人民的根本利益;合理配置行政优益权,合理赋予合乎人民利益的行政行为以优益权保障。
标签:行政优益权;保障;正当性公共管理是以行政权力为后盾的,为保证执法者有效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在职务上和物质上给予执法主体以优益权,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
但是,优益权的滥用又是全社会持续关注的社会问题,在我国这方面的问题尤为严重,例如遍布全国的公车私用、公款旅游等。
本文通过对行政优益权的剖析,呼唤人们对其给予关注,共同思考如何公正、合理地分配、行使优益权。
一、行政优益权及其存在的正当性行政优益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赋予行政主体职务上或物质上的许多优先和受益条件,行政主体享受这些优益条件的资格和可选择性。
简言之,行政优益权就是国家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提供的行为优先条件和物质保障条件。
前者称为行政优先权,它体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后者称为行政受益权,它体现行政主体与国家的关系。
行政优先权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时依法享有的职务上的各种优惠条件,被视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具有的一种“特权”,它更多地体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
这种优先权由特定主体在具有法律根据且在法定情形发生时享用,行政公务人员在私人事务中并不享有、也不得冒用行政优先权。
行政优先权包括公务行为推定有效、获得社会协助、先行处置、公务行为受特别保护等权利。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3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务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相对人进行治安行政处罚,必须依法遵循以下四个步骤:传唤,讯问,取证,裁决。
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不受程序的制約,现行处置,如先行扣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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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浅析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优化行政管理吸收民法契约自由的精神,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己经成为行政主体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方式。
行政合同打破了以往的行政行为的单方性,双方经过协商一致,以合同的形式来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
但是行政合同说到底在性质上仍然是公权力的行使,这就使行政主体具有了很多与民事合同不同的特权,也就是行政合同的行政优益权。
一、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的涵义及其内容
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一方享有的,基于行政法律的规定或行政合同条款的规定,为保障和实现公共利益,对合同相对方行使的强制性权力。
关于行政优益权的具体权力内容,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学者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分析得出了很多不同的观点,但基本都有重合的地方。
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主要包括:
第一、发起行政合同的权力。
行政合同的发起人只能是行政主体。
行政合同的内容、形式、标的,甚至是跟谁订立行政合同都是由行政主体单方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只能作为承诺方。
第二、指导、监督行政合同的权力。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而制定的,因此行政主体要对行政合同履行的整个过程都要进行指导和监督,以确保行政合同履行的数量和质量都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
第三、变更、解除行政合同的权力。
当不可抗力和突发状况导致行政合同不能够再继续履行下去或者继续履行下去会不利于公共利益的保护时,就需要行政主体单方面行使调整合同内容的权力,以保护公共利益。
第四、制裁权。
行政合同在很多情况下可能会与行政相对人的个人利益发生冲突,行政相对人很有可能不履行或者不按照合同内容履行。
行政主体就可以行使制裁权。
第五、强制相对人履行行政合同的权力。
对于不履行行政合同的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
二、我国行政优益权的现状及规制的必要性
行政主体在行政优益权的基础上进行行政管理既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又有利于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但目前我国行政优益权的现状还存在许多不足,可能会导致行政优益权的滥用。
以下主要从我国行政优益权的法律现状和实施现状来分析我国行政优益权规制的必要性。
(一)行政优益权的法律现状
虽然行政合同己经被广泛运用于行政管理过程中,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对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进行系统的法律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规中。
行政优益权的内容、形式、行使的程序以及救济的方式上都没有明确规定。
法律的缺失会导致行政优益权的滥用,违背了行政优益权这项制度产生的初衷和原则。
(二)行政优益权的实施现状
行政合同从本质上来说,仍然是一种行政权力,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滥用行政优益权的现象。
有的行政机关将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变成一种变相的行政命令,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还有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优益权的制裁权侵害相对方的权益。
部分行政机关怠于行使行政优益权中的监督指导权,或者与行政合同的相对方恶意串通,导致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行政优益权的法律现状和实施现状都表明我国迫切需要对行政优益权进行规制。
三、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的规制
第一、制定完备的法律来将行政优益权具体化。
行政优益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何为公共利益,应当先明确下来。
公共利益则是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能时追求的能够满足社会公众生存、享受和发展的基本需要。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国外己经有很多国家都对行政合同优益权进行了立法。
比如,德国在比较早的时候就以成文法的形式建立起了行政合同法律体系。
我国也应当专门制定法律来规制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
首先是要明确行政优益权的行使主体。
由于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行政合同的主体比较混乱。
法律应当规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哪些行政主体有使用行政合同的权力。
其次是要明确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的种类等具体内容,防止行政主体擅自给自己增加权力。
第二、对行政主体的行政优益权加强程序性规制。
目前我国行政合同的优益权并没有程序性规定,导致行政主体会任意地、随时随地地行使优益权,这种行为会使其丧失应有的属性。
程序是控制权力的有效保障。
应此我国应当加强行政优益权的程序性控制。
包括确立行政优益权行使的原则,例如回避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公开制度以及听证制度等等。
第三、完善行政合同优益权的救济制度。
无论行政优益权的法律有多么完备,滥用行政优益权的现象不可能会完全杜绝,所以建立完善的救济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国外有通过仲裁、调解来解决行政合同中行政优益权所引起的纠纷的,但是我国行政纠纷不适用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
而且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代表的是公
共利益,如果允许协商解决就会有损公共利益。
因为行政合同相较于其他行政行为具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性,每一起行政合同的纠纷都会有不同的特点,如果仍然像针对一般行政行为的诉讼那样,就会陷入机械化的局面。
其次,审判依据应当扩宽范围。
行政合同吸收了民事合同的契约精神,融入了更多私法的元素。
因此在行政合同的行政优益权引起的纠纷中,应当将一些私法的规则也纳入其中。
而不能仅以行政诉讼的规则作为唯一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