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开的内容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14•【字号】冀人口发[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冀人口发﹝2007﹞16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国人口发[2006]7号),保障人民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民主监督权利,加快形成依法行政、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省人口计生委决定在全省人口计生系统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制度,具体意见如下:一、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目的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力争做到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民主监督水平明显提高,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二、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部门和组织(一)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机构);(二)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三)行政村(居)委会。
三、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公开的原则。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需要向群众公开的都要公开。
二是真实公正的原则。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17•【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届〕第65号•【施行日期】2022.01.1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1月17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
计生考试试卷及答案
村级计生专干招聘考试试题(笔试部分)姓名:报考单位:电话:得分:一、填空(每空1分,共17分)。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没收其违法所得?2.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三自活动”是指、、。
3.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的重点对象是。
4.艾滋病可通过哪些途径传播:、、。
5.避孕方法可分为:、、。
6、《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由 (立法机关)通过的。
7.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或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8、妇女最佳生育年龄是。
9.公民享有的知情选择权。
10.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避孕措施。
二、单项选择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每题1分,共15分。
)1.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缴纳()。
A. 政策外生育费B. 社会抚养费C.罚款D.生育罚金2.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三为主”基本方针的是()。
A.以宣传教育为主 B. 以避孕为主C. 以经常性为主D. 以控制人口数量为主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的鉴定中,定为并发症的,则鉴定费由()承担。
A.申请者个人 B. 申请者所在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C.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D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构4.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休假,不正确的是()。
A. 放置宫内节育器,应手术后休息 2 天B. 输精管结扎,应术后休息 7 天C. 取宫内节育器,应术后休息 1 天D. 单纯输卵管结扎,应术后休息 7 天5. 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正常值范围是()。
A. 100~103B. 103~107C. 107~110D. 110~1156.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有权利使用国家()发放的避孕药具。
A. 免费B. 半价C. 提供D.建议购买7. 人口计生工作探索建立以()为先导,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
《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第356号《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已经202x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x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202x年10月30日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切实措施,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本办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人口总数,并按照与户籍人口同等投入标准,确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开支,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实行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并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工作。
计生考试多项选择题100+
三、多项选择l、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B、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C、索取、收取贿赂的D、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予罚款。
( )A、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B、利用超声技术或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C、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3、( )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 )A、妇女怀孕B、生育C、哺乳期间4、( )计划生育证明,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A、伪造B、变造C、买卖5、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 )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A、扶贫贷款B、以工代赈C、扶贫项目D、社会救济6、下列哪种说法是对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计划生育领域的第一部法律B、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计划生育证明C、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7、下列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表述哪种是错的?( )A、《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的B、《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8、下列哪些表述出自《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A、国家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B、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C、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D、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9、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 )的待遇。
A、生育假的奖励B、婚假C、其他福利待遇lO、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应当规定( )的措施。
A、控制人口数量B、加强母婴保健C、提高人口素质11、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基本内容包括( )。
村级计划生育公开的内容(五类二十八项)
(六)村级计划生育公开的内容(五类二十八项)1、政策类{1}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1)经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4)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5)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6)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7)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上述规定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②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③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④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
{2}“奖励扶助”条件和标准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夫妇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奖励扶助金不低于840元。
{3}“特别扶助”条件和标准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
{4}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的优惠政策(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人每月奖励不低于二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2)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3)农村按人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征地补偿时,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多分1人份的优待;(4)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其子女报考本县(市、区)高中时照顾10分;(5)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应给予表彰,并奖励二千元以上奖金;{5}其它奖励优惠优待政策。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内容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内容随着中国的快速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公务公开内容也在不断扩大和完善。
这些政策的公开内容对于保护国家的人口资源、发展经济和社会稳定大有裨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内容以及其重要性。
一、人口信息公开人口是一个国家的基本资源,其信息的公开对于国家制定相关政策非常重要。
人口信息包括人口的数量和分布、性别比例、年龄分布、人口流动等等。
不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会定期发布人口普查的数据,以便于制定人口政策。
而且人口信息公开也可以帮助维护人口的权益,例如为少数民族、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更好的社会服务和就业机会等。
二、计划生育政策的公开内容计划生育政策是中国的基本国策之一,其公开内容对于广大群众的生育计划和生育保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计划生育政策的公开内容主要包括生育政策的基本原则、计划生育技术的应用方式和相关规定、生育保健的医疗服务、计划生育政策的奖惩措施等等。
这些内容的公开可以增加民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了解,避免因为缺乏信息的误解,进而有效地促进国家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重要性1. 为防止政策误解和不当行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内容就是政府推行的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措施和政策。
这些内容的公开有利于防止广大群众因为缺乏相关信息而误解政策,也有利于防止有些人以种种非法的手段从事违规行为,从而侵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公民积极参与政策制定和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公开内容可以帮助公民更加理解国家的政策意图,从而增加他们参与政策制定和执行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同时也可以检查政府是否在各个方面合理地推进计划生育政策。
3. 提高人民满意度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公开内容可以为政府创造信任和透明度,并通过政府的切实管理,为人民提供更为优质的公共服务,进而提高人民对政府的满意度。
总结起来,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内容对于保障国家的人口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稳定大有裨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基本要求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基本要求乡镇党委、政府创国优工作要求一、党委、政府研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要求(以党委、政府会议、记录为准)1、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解决人口和计划生工作实际问题,记录内容具体,详细。
2、每年组织班子成员学习中央《决定》和省市区《实施意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不少于4次。
(检查书记、乡镇长学习笔记本,不少4次)3、会议记录体现本年度解决本乡镇计生工作中2件以上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党委、政府安排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面要求(以相关会议记录为准)1、乡镇每年安排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记录上不少于12次。
2、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大规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
要有相关会议通知、报到册。
三、班子成员及一般干部计生知识知晓情况1、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全面掌握乡镇及各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每周到村调研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1次以上(村记录),要有计划生育工作笔记。
包片领导、包村干部掌握所包片、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要有计划生育工作笔记,做到工作思路清晰、底子清楚。
2、乡镇所有领导、干部要熟悉掌握计划生育相关法规政策。
⑵乡镇计划生育协会。
⑶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领导小组。
⑷计划生育新农村新家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⑸国优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3、职责、制度上墙乡镇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职责;乡镇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制度;统计报表工作制度;环孕情监测工作制度;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流动人□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制度;治理新生儿性别比偏高工作制度;计划生育工作例会制度;(新增)行政执法责任制;案卷评查制度;首问责任追究制度;非诉案件申请执行程序;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执收执罚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4、挂牌计划生育工作牌,按要求每月更换一次。
5、法规政策(l)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柳城镇政务公开内容
柳城镇政务公开内容中共柳城镇委员会柳城镇人民政府二0一0年三月前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又好又快发展的主要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的实施项目立镇和工业强镇战略,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全镇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各级领导班子执政能力,建立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柳城、和谐柳城,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本栏目为柳城镇党务、政务公开内容,敬请广大党员、群众踊跃监督。
柳城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工作分工李忠廷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分管人大工作。
李玉良人大主席负责人大全面工作;分管计生、农经、教育、文化、老干部、老龄委、关工委、老科协工作。
重点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和村级财务管理工作。
王柏辉党委副书记、镇长主持政府全面工作;分管财政、国税、地税、银行、信用社、审计、农业综合开发、后勤、车辆、办公室。
重点抓好财政管理和项目建设。
曾庆明党委副书记(兼任机关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分管组织、宣传、纪检、武装、统战、工会、劳动、人事、保险、档案、共青团、妇联、党校(干部培训基地)、新农村建设、综治、公安、司法、信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依法行政。
重点抓好思想政治、社会稳定、机关建设及干部培训工作。
刘振江副镇长(兼任工会副主席)配合工业园区建设,分管乡企、安全生产、水利、防汛、农业(不含大棚)、招商引资、工商联、交通、铁路建设。
重点配合好工业园区建设,抓好高效农业和招商引资工作。
李学奇副镇长分管畜牧、统计、土地、城建、农电、民政、工商、供销、粮食、邮政、物价、电信、网通、联通。
重点抓好畜牧小区等项目建设工作。
赵景武副镇长分管林业、护林防火、果树、蔬菜大棚、卫生、广播、电视、农村合作医疗、环保、扶贫开发、科技、科协。
重点抓好蔬菜大棚等项目建设工作。
王亚梅:配合畜牧小区建设。
李彩泉:配合大棚建设。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4月21日修正)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4月21日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垦区和森工林区内的本条例实施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成员单位考核制度。
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计生、农业等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在评选综合性先进、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工作人员晋升职级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第二章生育调节第十一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计划生育试题及答案(四)
计划生育试题及答案8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方针是什么?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方针是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
8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对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的要求是什么?答: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83.什么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原则?答:(1)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原则;(2)知情选择原则;(3)安全、有效、适宜原则;(4)受术者同意原则;(5)基本项目免费原则。
84.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哪些内容?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7 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1)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2)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3)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和随访。
8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除了开展技术服务外,还包括哪些内容?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除了开展技术服务外,也包括心理方面的服务。
不仅包括临床工作,还包括群众工作。
86.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87.个体医疗机构和人员是否可以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29 条规定,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88.要求省级人口计生委在网站上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定是什么?答:各省(区、市)在本级人口计生委网站上,公布本行区域范围内具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2022最新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哪些内容
2022最新版湖北省⼈⼝与计划⽣育条例有哪些内容湖北省⼈⼤修改了计划⽣育条例,那具体作出了哪些修改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湖北省⼈⼝与计划⽣育条例最新版⽅⾯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最新版湖北省⼈⼝与计划⽣育条例有哪些内容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与计划⽣育⼯作,促进⼈⼝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与计划⽣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与计划⽣育⼯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综合治理出⽣⼈⼝性别⽐⼯作机制,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作为主的⽅针,控制⼈⼝数量,提⾼⼈⼝素质,改善⼈⼝结构。
第四条各级⼈民政府领导本⾏政区域内的⼈⼝与计划⽣育⼯作,实⾏主要领导负责的⽬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民政府卫⽣计⽣⾏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计划⽣育⼯作和与计划⽣育有关的⼈⼝⼯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卫⽣计⽣⾏政部门可以委托卫⽣和计⽣执法机构承担⼈⼝与计划⽣育⾏政执法的有关具体⼯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职责,负责有关的⼈⼝与计划⽣育⼯作。
⼯会、共青团、妇联、计划⽣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民政府开展⼈⼝与计划⽣育⼯作。
第五条实⾏计划⽣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实⾏计划⽣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夫妻双⽅在实⾏计划⽣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第六条各级⼈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与计划⽣育⼯作经费,保障⼈⼝与计划⽣育财政投⼊增长幅度⾼于经常性财政收⼊增长幅度,确保⼈⼝与计划⽣育⼯作的需要。
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与计划⽣育⼯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与计划⽣育⼯作经费应当专款专⽤。
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卫⽣计⽣⾏政部门应当加强⼈⼝与计划⽣育⼯作经费的监督、管理。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版)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贵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修订)》已经1999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国强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贵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1995年10月25日制定1999年9月6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离开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民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育龄人员。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直辖市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衽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列入目标管理,明确职责,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第四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专人负责。
公安、工商、城建、劳动、交通、卫生、民政、乡企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管理第五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地方人民政府和用工单位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实行“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和审验,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怀孕、生育情况,开展宣传教育,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档案、报表和联系制度。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办理《贵阳市外来人员婚育审检证》(以下简称《审检证》),落实节育措施后,办理《临时审检证》,并限止30日内回户籍所在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卫生计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
卫生计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行为,正确行使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本单位制定的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在政府网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网站上公布,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卫生计生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裁量结果应当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事项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评议,并将考核、评议结果纳入年终综合考评指标。
第五条未按要求将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正本)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正本)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计划、财政、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药品监督、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六条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执行本条例,并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第二章综合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篇一: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开的内容米亚罗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开的内容1、一孩生育证的登记发放程序(1)申领对象: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女子)的夫妻。
(2)办理程序:符合生育政策要求生育的,应在生育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①夫妻双方身份证;②户口簿;③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④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
符合生育第一孩条件的,给予登记,发给一孩生育证,同时在夫妻双方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
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2、二孩生育证的审批发放程序(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①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②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③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④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⑤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⑥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①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女孩的;②经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③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④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⑤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乡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大演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一、乡党政主要领导工作职责。
乡党政主要领导对全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为本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有:1、负责协调乡政府、乡直各单位及各村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抓好计划生育工作;2、每周听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汇报,掌握全乡计划生育工作动态,督促和指导各村及有关部门抓好人口计划生育工作;3、保障本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
二、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分管领导工作职责。
分管领导对本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有:1、领导乡计生办(服务所)开展工作;2、负责协调计划生育办公室同其他部门之间工作关系;3、负责审核计划生育工作各类报表和文件资料;4、协调、处理全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三、联系村的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作职责。
联系村的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所联系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为所联系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共同责任人,主要职责有:1、指导联系村按上级要求做好计划生育基础工作;2、负责督促联系村干部协助本村按上级要求开展的计划生育集中服务活动和其他工作;3、指导、协助联系村抓好育龄妇女的孕、环检和孕情跟踪工作;4、帮助村落实“四项手术”;5、指导村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6、帮助联系村协调好与其它部门(单位)工作关系。
四、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职责。
乡计生办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全乡的计划生育日常工作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有:1、负责计划生育办公室日常工作;2、负责各类计划生育表格,统计数据等填报,负责有关计划生育的文件资料起草;3、指导并督促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开展,帮助村计划生育专干搞好计划生育业务工作;4、督促乡计划生育服务所搞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5、和村共同负责处理计划生育突发事件;6、负责收集有关计划生育信息并及时汇报;7、负责本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业务管理工作;8、负责组织和实施“婚育新风"、“关爱女孩"、“村民自治”等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9、乡计生办其它工作人员在计生办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计生办内部分工,共同履行上述职责.五、乡计生服务所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2023年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县孟定镇罕宏村(社区工作人员)自考复习100题模拟考试含答案
2023年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县孟定镇罕宏村(社区工作人员)自考复习100题模拟考试含答案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共1套试卷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1卷一.单选题(共50题)1.()涉密计算机的维修、淘汰处理方式不正确的是()A.登记后到保密部门指定的单位维修B.将存储秘密信息的磁介质拆卸后再送保修C.要进行清点、登记,经单位领导批准D.将淘汰的计算机硬盘带回家再利用2.()专办员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应当在()日内通知职工本人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A.5B.7C.10D.153.()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残疾人的生活。
A.保障和改善B.保障和提高C.逐步提高4.()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除个人自用可购买少量高锰酸钾外,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申请什么许可?A.购买许可证B.经营备案证C.购买备案证D.经营许可证;5.()在我国,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关系是()。
A.领导与被领导B.指导与被指导C.委托与被委托D.监督与被监督6.()就业援助服务内容包括()。
A.入学指导B.职称评定C.职业指导D.生活指导7.()()是残疾人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A.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B.改善残疾人的生活质量C.恢复残疾人的身体健康D.增强人们关心、爱护残疾人的意识8.()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应具备条件不包括。
A.A、持有户籍所在地常驻城市户口B.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C.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D.农村五保对象。
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A.1B.3C.2D.410.()突发事件预警的关键是建立()。
A.工会三方调解机制B.企业劳资沟通机制C.企业信息网络平台D.企业突发事件预警机制11.()区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做出审批决定后()日内,通过街道书面或委托社区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2023年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市沱牌镇中街(社区工作人员)自考复习100题模拟考试含答案
2023年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市沱牌镇中街(社区工作人员)自考复习100题模拟考试含答案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共1套试卷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1卷一.单选题(共50题)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
A.兼职康复工作岗位B.兼职康复工作岗位C.康复医学科室2.()“同工同酬”是指()。
A.一个企业内部报酬应该相同B. 同等价值的劳动应当得到同等的报酬C.一个国家做相同工作的人报酬相同D. 所有人报酬相同3.()人力资源规划在整个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占有()。
A.一般地位B.特殊地位C.突出地位D.重要地位4.()菏泽市慈善总会成立于A.2004年6月B.、2005年6月C.2006年6月D.2004年7 月5.()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规定。
A.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B.其他中央有关机关C.其他有关部门D.中央军事委员会6.()下列哪项不属于民政管理的救灾款使用范围()A.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B.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C.灾民倒房恢复重建D.重建因灾受损校舍。
7.()厂务公开制度是企业管理一方向()公开企业相关情况,听取意见,并接受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A.本企业职工B.企业经营者C.社会D.有关管理部门8.()团员在()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团支部。
A.10B.3C.30D.29.()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有效时间是()。
A.2个月B.3个月C.1年D.6个月10.()在优抚医院和光荣院社会工作中,建立现实辨识小组时,社会工作者扮演的角色有()。
A.协调者B.倡导者C.教育者D.支持者1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A.30日B.45日C.60日12.()城市街道办事处与以下哪个部门可以负责社区戒毒工作?A.村支部B.社区居委会C.乡镇人民政府D.公安派出所13.()外界的干涉越大,恋人相爱越深指的是爱情中的()心理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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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亚罗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公
开的内容
1、一孩生育证的登记发放程序
(1)申领对象: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
养子女、继女子)的夫妻。
(2)办理程序:符合生育政策要求生育的,应在
生育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填写《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①
夫妻双方身份证;②户口簿;③结婚证(属再婚的,
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
关证明);④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
明。
符合生育第一孩条件的,给予登记,发给一孩生
育证,同时在夫妻双方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
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
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2、二孩生育证的审批发放程序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
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①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②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③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④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⑤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⑥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①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女孩的;②经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③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④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⑤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国
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2)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①夫妻双方身份证;②户口簿;③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④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⑤按规定填写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⑥足以证明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技术鉴定或其它材料。
米亚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将生育二孩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生育证审批小组作出审批决定。
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批小组的决定发给二孩生育证,并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别张榜公布。
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
不符合生育条件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3、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
(1)拟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居住生活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年龄在18至49周岁的成年育龄人员,均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成年育龄人员到户籍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①本人的《居民身份证》;②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③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④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①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②申请人违法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③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4、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程序及奖励政策
(1)发放对象:①一对夫妻只生育1个子女的;
②一对夫妻按规定有两个子女,因死亡只留下一个子女的;③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1个或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④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
(2)申领程序:①由夫妻双方申请,到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如实填写;②经双方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核实,报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③夫妻户籍不在一地的,可以向其子女和父母一方的共同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①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十元以上,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是财政拨款单位职工的,从财政拨款
中列支,其他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承担;是农村居民的,由乡(镇)、村发给,或采取其他奖励形式;是城镇无业居民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是城市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
②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③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时给予优待;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扶贫、救灾、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④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应给予表彰,并奖励二千元以上奖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奖励百分之五十,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