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深人发[1995]1号文的通知》的决定-深人发[2002]43号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深人发[1995]1号文的通知》的决定正文:----------------------------------------------------------------------------------------------------------------------------------------------------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修改深人发[1995]1号文的通知(1997年11月27日深人薪[1997]10号)各区人事局,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纪要》(职改字[1991]3号)精神,我市自1993年起全面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达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的通知(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达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的通知(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1.25•【字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达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的通知(二)我市2010年度达到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分值人员名单已于11月8日至11月14日进行公示。
根据公示结果和个人信用查询反馈情况,现对已公示的积分入户人员分批下达计划指标,本次计划指标下达人员名单附后。
请纳入本次计划指标下达名单的人员按照《关于开展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操作指引(2010年度)》的要求,务必于12月6日前由所属用人单位或个人申办代理机构按市区事权划分原则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或区(新区)招调工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逾期提交的,将不予受理。
外来务工人员、用人单位或代理机构应确保书面材料的真实、有效。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及各区(新区)招调工业务主管部门将按照《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和《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操作指引(2010年度)》的要求严格审核书面材料。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将按有关规定对外来务工人员、用人单位或代理机构予以严肃处理。
按照《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的规定,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适用对象为招工人员。
凡在市外已就业、有工作关系的人员,均不符合《试行办法》的规定,不得提出积分入户申请,我市不予受理其书面材料。
对于受理书面材料后发现拟入户人员在市外已就业、有工作关系的,视为提供虚假信息及材料,将对拟入户人员、用人单位或代理机构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计划指标下达人员名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件:。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办理流程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办理流程:申报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信息、公布初审名单→审核个人信用→下达计划指标→提交书面资料→受理审批→办理结果→后续事项(一)申报信息(单位申报+个人申报)A:单位申办拟积分入户员工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入“网上申办”的“积分入户个人条件测评”,输入身份证、姓名和个人社保电脑号,进入人员信息填报页面,填写完毕后提交,选择符合的政策条款和申报单位。
企业立户通过后,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入“网上申办”的“招调员工企业申报系统” ,点击“机构登陆”,进入系统后点菜单“积分入户申报”,再点“查询待审核人员”按钮,查询本单位员工自主申报的信息,点人员列表中“信息审核”链接,审核员工自主申报的信息,对于错误的信息,经办人可以修改,确认无误后,点“提交”,选择符合的政策条款。
B:个人申办拟积分入户员工可填报自己的基本信息后提交个人申报代理机构,再由个人申报代理机构提交政府招调工业务部门,也可由委托的个人申报代理机构直接申报个人信息。
1、签订代理协议拟招员工本人提出申请,个人申报代理机构审查后双方签订《个人委托市外招工代理协议》。
2、申报信息个人申报代理机构认为拟招员工符合个人申报基本要求的,拟招员工应当如实填写《个人申报市外招工信息采集表》,个人申报代理机构受理并进行网上申报。
温馨提示:个人申报目前只有一家代理机构——深圳市职业介绍中心,代理费为每人1200元,以免上当受骗。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信息、公布初审名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申报情况和本年度招收技术工人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确定全市统一的入户分值,达到入户分值人员向社会公示。
(三)审核个人信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达到入户分值人员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拟招工人员本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个人信用报告授权查询委托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送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核查个人信用记录。
深圳户口落户条件是什么?
深圳户⼝落户条件是什么?深圳户⼝落户条件是必须积分要达到⼀定的程度,或者是必须要通过投靠的⽅式来完成落户。
⽬前根据深圳⼊户的新规定,如果是⽼年⼈投靠的话应当是申请⼈与被投靠⼈在深圳共同⽣活,⽽且需要连续满8年,有深圳的户籍。
⼀、深圳户⼝落户条件是什么?深圳户⼝落户条件是必须积分要达到⼀定的程度,或者是必须要通过投靠的⽅式来完成落户。
(⼀)⽗母投靠⼦⼥随迁⼊户深圳⼊户新规开始实施,⽼⼈投靠由“申请⼈⾝边⽆⼦⼥”调整为“申请⼈与被投靠⼈在深圳共同⽣活,被投靠⼈迁⼊深圳户籍连续满8年且仍拥有深圳户籍”,同时取消⾝边是否有⼦⼥的限制条件1、申请⼈与被投靠⼈在深圳共同⽣活,被投靠⼈迁⼊深圳户籍连续满8年且仍拥有深圳户籍;2、申请⼈男性满60周岁、⼥性满55周岁(须同时满⾜),婚姻在存续期间的,须同时提出⼊户申请,离异或丧偶除外。
3、被投靠⼈属本市家庭户成员。
4、申请⼈(随迁⼈)⽆参加国家禁⽌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投靠⽗母随迁⼊户1、申请⼈⽗母双⽅或⼀⽅是本市常住户⼝居民;2、申请⼈系被投靠⼈有法定责任的未成年⼦⼥(如申请⼈⽗母户⼝均在本市,其未成年兄弟姐妹须⼀并申请)或以下成年⼦⼥:(1)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中(含中职、中技)或⼤学(户⼝未迁⼊⾼校集体户)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2)本省⽣源且户⼝迁往学校的未婚未育应届⾼校毕业⽣,毕业后未正式落实接收单位,⽗母户⼝已迁⾄本市的成年⼦⼥。
3、经拟⼊户地街道计⽣部门审核符合本市迁户计划⽣育政策规定(申请⼈需先⾏携带相关资料到拟⼊户地街道计⽣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相关计⽣信息通过深圳市政务资源交换平台流转到我局,不需提供纸质材料);4、申请⼈⽆参加国家禁⽌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三)夫妻随迁⼊户1、被投靠⼈登记为本市常住户⼝时间及夫妻时间均满两年,被投靠⼈属经本市认定的⾼层次⼈才及具有⾼级专业技术资格、⾼级技师或硕⼠以上研究⽣学历条件⼈员的不受时间限制;2、申请⼈不符合本市⼈才引进迁户条件;深圳⼈才引进迁户条件;3、经拟⼊户地街道计⽣部门审核符合本市迁户计划⽣育政策规定(申请⼈需先⾏携带相关资料到拟⼊户地街道计⽣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相关计⽣信息通过深圳市政务资源交换平台流转到我局,不需提供纸质材料);4、申请⼈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年⼦⼥须⼀并申请;5、可随同申请⼈⼀并申请的成年⼦⼥:(1)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中(含中职、中技)或⼤学(户⼝未迁⼊⾼校集体户)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2)⼀级或⼆级病残且⽣活基本不能⾃理的⽆配偶成年⼦⼥;6、申请⼈⽆参加国家禁⽌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的价值、限度与展望——以深圳市为例
《 孵南 学彳 9 》 殉 4年第 1 期
行
政
讨 ,没有关注积分 制管理实施三 年多 以来 的政 策调整 与变化 。而 深圳市 自 2 0 1 0年实施 积分制 以 来 ,不断调整积分 制的实施条件 和指标体 系 ,具有代表性 和独特性 ,这 也是本文选择 深圳 市为分
析工具的原因。 二、积分制管理的具体内容与特点
、
引 言
2 0 1 0 年第六次人 口普查数据显示 ,我 国流动人 口共有 2 2 1 亿 ,但长期实行 以城 乡二元结构 为 基础的户籍制度对 流动人 口产生 了很 大的负面影 响。广 东省作为拥 有 3 0 0 0多万 流动人 口的大省 , 首先开启了有关 户籍制度的改革探索。2 0 1 0 年1 月 1日 开 始生效的 《 广东省流动人 口服务管理 条 例》标 志着广东省 流动人 口管理进入全面 的居住证 时代 ; 2 0 1 0 年 3月中山市率先在全 国开展 流动
表 1 深圳积 分分值学历分值变化
年份 2 0 1 0 2 0 1 1 2 0 1 2 2 0 1 3 初中 5 分 5 分 高中 ( 中专/ 技) 2 0 分 2 0 分 3 0 分 2 0 分 大专/ 高职 全日 制4 0 分; 非 3 0分 6 0 分 6 0 分 6 0 分 本嚣 L 全日 制6 0 分; 非 5 0分 8 0 分 8 0 分 8 0 分 硕 士 6 0 分 9 0 分 9 0 分 9 0 分 博士 6 0 分 1 0 0 分 l O 0 分 1 0 0 分 满分 6 0 分 1 0 0 分 1 0 0 分 全 日制 加 1 0分 , 夫妻分 居加 3 0 分 1 0 0 分 全 日制 加 1 0分 , 夫妻分 居加 4 0 分 备注 就高不 就低 ,不累 积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4•【字号】深府办[2011]80号•【施行日期】2011.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深府办〔2011〕8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深圳市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一、“十二五”人口发展基础与环境“十一五”期间,深圳人口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人口总量趋于稳定,人口结构持续优化,人口管理与服务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大幅提升。
“十二五”期间,国家发展战略格局将深度调整,国内区域竞争态势将不断加剧,深圳人口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并存。
必须认真研判深圳当前人口发展基础与环境,科学谋划深圳“十二五”人口发展新篇章。
(一)“十一五”人口发展主要成就。
1.常住人口规模突破千万,实际人口迅猛膨胀势头得以遏制。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时点常住人口规模达到1035.84万人,继上海、北京、广州之后成为城区人口超千万的特大城市。
实际管理和服务人口趋于稳定,“十一五”时期人口总量在1300万人上下波动,未出现“十五”时期迅猛膨胀的现象,全市人口发展初步进入成熟稳定阶段。
非户籍就业人口数量超过700万人,非户籍人口就业规模和比重在全国各大城市中继续保持领先,继续成为全国城乡剩余劳动力的重要吸纳地。
2.户籍人口规模快速增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成效明显。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力度明显加大,户籍迁入政策整体趋于积极宽松。
技术技能迁户和投资纳税迁户等新型迁户政策深入实施,人才入户数量增长一倍以上。
开通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渠道和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渠道,人才入户渠道进一步拓宽。
打破原特区内外户籍迁移管理限制,率先实现原特区内外户籍管理一体化。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0.24•【字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深圳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深圳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口管理新机制,使户口管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衔接,与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控制人口增长、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以暂住户口、蓝印户口、常住户口为体系的户籍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市人口增长实行计划指标控制,招调干部工人实行“先市内后市外”的方针和入户深圳经济特区适当从紧,宝安、龙岗两区适当从宽的政策。
第四条本市计划部门负责人口增长的宏观调控、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人口政策,按年度制定并向组织、人事、劳动、公安部门分别下达暂住户口指导性计划指标和蓝印户口、常住户口指令性计划指标。
第五条本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分别负责对招调入常住户口或申办蓝印户口的在职干部、工人及在本市注册的私营企业主的资格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六条本市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审批结果,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分别办理暂住户口或蓝印户口或常住户口,并负责对未在本市签定劳动合同的非职工身份(含工商个体户)的人员申办蓝印户口或常住户口进行资格审核和办理入户手续。
第七条办理各类户口须缴交证件工本费和城市增容费。
工本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城市增容费标准由市政府另定。
深圳积分入户的标准
深圳积分入户的标准深圳积分入户的标准积分入户是广东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央和省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指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核准分值到达一定值后即可申请落户。
接下来由为大家深圳积分入户标准的相关介绍,文章希望大家喜欢!(一)文化程度及技术技能水平1、第一类:100分(1)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2)专项职业能力一级(紧缺类)。
2、第二类:90分(1)非全日制的本科学历并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2)技师(紧缺类);(3)专项职业能力二级(紧缺类)。
3、第三类:80分(1)非全日制的本科学历;(2)大专学历并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能职业资格(紧缺类)。
4、第四类:70分(1)全日制大专学历;(2)高级技能(紧缺类);(3)专项职业能力三级(紧缺类)。
5、第五类:60分非全日制的大专学历。
6、第六类:40分(1)中级技能(紧缺类);(2)专项职业能力四级(紧缺类)。
7、实施说明:(1)由申请人提供学历和技术技能水平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2)本市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不超过4年并具有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另加30分。
(3)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含经全国统考取得),须经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前方可积分。
(4)非在我市参加考试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含全国、全省统考类),必须通过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综合水平测试。
(5)以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积分的,需在取得证书(在我市参加考试取得的证书以发证时间为准,非在我市参加考试的证书以通过综合水平测试时间为准)后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方可积分。
(6)本项指标最高积分不超过100分,按就高不就低原那么计分,不累积。
(7)“以上”包括本数。
8、备注:(1)全日制本科学历指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
全日制大专学历指: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学历、深圳市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并具有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深圳房产积分入户规则
深圳房产积分入户规则深圳市自2014年开始实行房产积分入户政策,该政策对于外地人在深圳购房后是否能够落户产生了重要影响。
下面将详细介绍深圳房产积分入户规则。
一、积分入户政策背景深圳作为中国的特区城市,吸引了大量人才和资金的涌入。
为了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深圳市政府于2014年开始实施了房产积分入户政策。
该政策旨在通过购房者的房产购买行为来筛选优质的人才和资本,并限制人口过快增长对城市资源的压力。
二、积分入户政策适用范围深圳市的房产积分入户政策适用于在深圳购房的非深户籍人士,包括外地购房者和港澳台居民。
对于深户籍人士来说,他们购房后可以直接落户,不受房产积分入户政策的限制。
三、房产积分计算方法根据深圳市政府的规定,购房者在购买深圳市内住宅时,根据购房价格和面积计算房产积分。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1.购房面积每平方米计1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2.购房价格每万元计1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3.购房者的年龄在18至45岁之间,每岁计1分,最高不超过60分。
4.购房者在深圳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满1年,每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40分。
5.购房者获得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或技能人才认定证书,每个证书计20分,最高不超过40分。
四、积分要求和政策执行根据深圳市政府的规定,购房者需要达到一定的积分才能申请落户。
目前,深圳市的积分要求为60分以上。
购房者在满足积分要求后,需要在购房后的90天内向所在区的公安部门申请落户。
公安部门会对购房者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最终决定是否办理落户手续。
五、政策影响房产积分入户政策的实施对于深圳的房地产市场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该政策使得购房者更加谨慎地选择购房项目,提高了市场的整体稳定性。
其次,该政策对于房价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为购房者需要考虑房产积分的要求,导致一些房价较高的项目需求减少。
此外,该政策还对深圳的人才引进起到了一定的筛选作用,吸引了一批高素质的人才落户深圳。
六、政策展望随着深圳的发展和人口增加,房产积分入户政策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事项内容
When you are old and grey and full of sleep,And nodding by the fire, take down this book, And slowly read, and dream of the soft look Your eyes had once, and of their shadows deep; How many loved your moments of glad grace, And loved your beauty with love false or true, But one man loved the pilgrim soul in you,And loved the sorrows of your changing face; And bending down beside the glowing bars, Murmur, a little sadly, how love fledAnd paced upon the mountains overheadAnd hid his face amid a crowd of stars.The furthest distance in the worldIs not between life and deathBut when I stand in front of youYet you don't know thatI love you.The furthest distance in the worldIs not when I stand in front of youYet you can't see my loveBut when undoubtedly knowing the love from both Yet cannot be together.The furthest distance in the worldIs not being apart while being in loveBut when I plainly cannot resist the yearningYet pretending you have never been in my heart. The furthest distance in the worldIs not struggling against the tidesBut using one's indifferent heartTo dig an uncrossable riverFor the one who loves you.。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9]8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9〕8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四月十七日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请定期报送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拟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项目是指国内企业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融资方式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凡利用国家和本市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未列入《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社会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草拟全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下述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一)总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项目;(二)涉及免征关税或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手续的项目;(三)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项目;(四)其他需要全市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条件的项目。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3.14•【字号】深人社规[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和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市外调入符合干部调配规定的国内在职人员(以下简称“调干”)和接收留学人员。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境)留学生,或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办理调干业务以及接收留学人员业务。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7〕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8月14日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及其监管活动。
第三条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设施共享、社区融和、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招拍挂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政策制订和统筹管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确定住房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坐落布局、后续分配要求等。
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作为监管主体,或委托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签订监管协议书。
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质量。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01•【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已经2014年9月18日市政府五届一百一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4年12月1日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负责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负责提供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以及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货币补贴预算和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
规划国土、公安、税务部门负责根据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核查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房屋产权登记、户籍、纳税等信息。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37号
(深府办函〔2013〕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7日
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改革和完善人才引进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制定本办法。
对审核未批准的申请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书面通知其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申请人办理迁户时,如系农业户口,可予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其符合本市随迁政策的子女可随其同时迁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人力பைடு நூலகம்源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人才引进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拟引进人才可自主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委托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委托所在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三章 办理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人才引进业务审核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决定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12.21•【字号】深发[1998]24号•【施行日期】1998.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决定(1998年12月21日深发〔1998〕24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实现两年内我市社会治安有更大好转的目标,根据中央、省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指示,结合我市流动人口管理的实际,特作如下决定:一、明确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按照“党委领导、政府牵头、公安为主、各方参与、综合管理”的原则,着重抓好治安管理和劳务管理,形成“以户口管理为基础,治安管理为重点,劳务管理为根本,其他管理相配套”的工作机制,使我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二、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充分发挥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市委、市政府决定充实和加强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兼任。
成员由市府办、社会治安综治办、计划、公安、劳动、人事、运输、口岸、工商、城管、规划国土、民政、计生、广深铁路公司等部门和各区负责人以及武警指挥部、七支队、特检站、边防分局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简称“流管办”)为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一位副秘书长兼任。
为加强和充实流动人口管理的力量,在市公安局下设“外来人口管理处”,承担流管办具体工作。
市公安局要通过内部调剂,落实外来人口管理处编制,各组成部门要相对固定人员,参与流管办工作。
外来务工人员证明(精选多篇)
本文共有12050.5字,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第一篇:外来务工人员证明外来务工人员证明具备哪些条件的外地人员可领榷就业证》?案例:李明是陕西人,今年23岁,原来做过装修工作,现由于自己的耳朵因病失聪,在家乡没有很合适的工作,想到北京找份装修杂工的活,但不知能否领榷就业证》?《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规定如下:(1)年满16周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行业、工种除外);(2)身体健康;(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4)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5)各项证件、证明材料齐全。
怎样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案例:刘海现在西安某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绿化工作,他想自己去办理《就业证》,但不知该如何去办?《就业证》须由用人单位办理,外来务工人员个人不能办理,程序如下:(1)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提出使用外来劳动力用工申请;(2)经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审批后,开具暂住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使用外地务工人员《通知单》;(3)用工单位持《通知单》,并提供《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出人员花名册》、照片到暂住地职业介绍中心办理就业证。
对违反外地人员进城务工规定的行为应怎样处罚?案例:武汉某纯净水公司,夏季业务量增大,急需送水员,刚好某建筑工地工人李某辞职,就被聘用做送水员,纯净水公司认为李某在建筑工地已办理有《就业证》,而且还在有效期内,所以现在就不用再办理了。
这样做对吗?(1)对招用无《就业证》或者无效《就业证》的外地进城务工人员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并按每使用一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未按劳动行政机关批准的工种或者未按《就业证》登记的工种使用进城务工人员的,每使用一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涂改、转借、冒用《就业证》的双方责任人,分别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就业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没收非法《就业证》。
外来务工人员证明(精选多篇)
外来务工人员证明(精选多篇)第一篇:外来务工人员证明外来务工人员证明具备哪些条件的外地人员可领榷就业证》?案例:李明是陕西人,今年23岁,原来做过装修工作,现由于自己的耳朵因病失聪,在家乡没有很合适的工作,想到北京找份装修杂工的活,但不知能否领榷就业证》?《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规定如下:内容有变化的,须到介绍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家庭服务员的登记、介绍工作,由市和区、县劳动局批准的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具体办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营利性介绍家庭服务员的活动。
办理家庭服务员从业登记需要:(1)本人身份证和《暂住证》;(2)县级以上医院近期开具的体检证明;(3)原籍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出就业登记卡》;(4)育龄妇女应当持有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核发的《婚育证》;(5)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第二篇: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义工服务积分证明办理指引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义工服务积分证明办理指引一、政策依据《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20__年4月12日—20__年3月5日三、办理条件凡已办理深圳市居住证、并在深圳缴纳社会保险的注册义工,均可向所属义工法人组织申请开具义工服务证明,由深圳市义工联统一认证。
四、积分认定标准(一)地域围:深圳市;(二)时间围:近五年内(即20__年至20__年五个年度内);(三)义工服务要求: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注册义工须满6个月,单项义工服务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四)积分标准:义工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积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五、申请材料1、《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义工服务积分申请表》原件;2、身份证或者居住证复印件;3、义工服务时间明细证明材料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两份,递交到市义工联,复印件需要验证原件。
(一)申请人属于各区义工组织注册义工的,将《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义工服务积分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或居住证、义工证、义工服务时间证明或义工服务证书等材料提交至区级义工联审核,由区级义工联负责人在《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义工服务积分申请表》签字并盖章确认其服务的真实情况后,再递交到市义工联最后盖章确认。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待遇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办〔2017〕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待遇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待遇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办〔2017〕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待遇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7日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待遇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环卫行业用工行为,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待遇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4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卫企业工人。
事业编制环卫工人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第三条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是落实环卫工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
各区(含新区,下同)、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提升城市质量的高度出发,切实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保持环卫队伍稳定,推动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改善环卫工人工资福利待遇第四条环卫工人基础工资(不含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按不低于当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10%确定,逢政策性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日始当月相应调整其基础工资。
建立环卫工人工资动态增长机制,使环卫工人工资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匹配。
第五条实施环卫岗位津贴制度。
环卫岗位津贴按劳动强度、作业条件和接触垃圾粪便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同程度,结合我市实际,分为三个等级:一类岗位:直接接触垃圾、粪便、渗滤液、填埋气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岗位,如垃圾(病死禽畜、粪便、渗滤液、填埋气等)处理工、垃圾(粪便)运输车驾驶员、垃圾转运站操作工、道路(垃圾收集点、公厕)清扫保洁工、其他类似工作岗位等,津贴标准不低于18元/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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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办〔2011〕59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
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农民工入户城镇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拓宽外来务工人员入户渠道,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及《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分入户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外来务工人员入户深圳市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指标累计积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外来务工人员可按深圳市招收技术工人办法申请入户。
第三条已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纳入深圳市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适用本办法,但适用国家干部调配规定的人员、已在户籍地办理正式招工手续的人员、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及留学人员除外。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健康;
(三)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劳动教养及犯罪记录。
第四条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统筹兼- 2 -
顾、稳妥有序的原则对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进行宏观调控,将积分入户工作统一纳入深圳市户籍人口机械增长年度计划内进行管理。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政策的实施,协调、监督、检查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审核办理达到规定分值外来务工人员的招工入户手续。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入户人员的入户手续,协助审核外来务工人员居住证登记和守法情况信息。
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协助审核外来务工人员计划生育情况。
第六条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
一级指标包括基本要求、个人素质、居住情况、参保情况、奖励加分、减分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是对一级指标的具体细化,具体积分分值体现在三级指标中(见附表)。
第七条外来务工人员每项积分指标的积分需由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后方有效。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整合资源,建立积分制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和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
第八条原则上外来务工人员积满60分即可向市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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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局或各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招工入户申请,其积分信息统一纳入全市积分入户信息库,按由高到低的原则进行排名。
申请人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其信息库内积分信息进行主动更新。
第九条达到申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通过所在工作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或各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入户申请,也可以个人申报方式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入户。
第十条外来务工人员每年度具体入户积分分值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在一定审批时段内根据外来务工人员积分排名情况和招收技术工人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和各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招工入户计划,对达到入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招工入户。
第十一条达到入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及时按要求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或各区人力资源部门报送其各项积分分值证明材料,经核实有效后,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批准其招工入户。
第十二条达到入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迁户时,如系农业户口,可予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
第十三条达到入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迁户时,其未成年子女,可选择随父或随母同时迁入。
其配偶随迁入户按市政府有效的夫妻分居入户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 4 -
指引,确保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畅顺执行。
第十五条已符合《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相关核准入户条件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入户。
第十六条积分入户申请人员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将被记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且永久取消申请人积分入户的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政府有关部门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积分入户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后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省、市户籍改革进程适时调整。
国家和省、市户籍改革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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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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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户口管理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6月24日印发
(印40份)-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