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种有期自由刑数罪并罚之研究--评《刑法修正案(九)》第4条
《刑法修正案(九)》——以死刑制度改革为视角
《刑法修正案(九)》—-以死刑制度改革为视角一、刑法修正案(九)出台背景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
近年来,一些地方多次发生严重暴力恐怖事件,网络犯罪呈现新特点,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需要统筹考虑刑法与其他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的衔接配套,修改、补充刑法的有关规定;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落实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并做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律上的衔接.2014年10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这是自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时隔3年半,刑法再度启动修改。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二、涉及与死刑有关的变动《刑法修正案(九)》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础上,对中国刑法典又进行了多方面的重要修改。
其中,在死刑制度方面提出从两个方面严格限制死刑:一是进一步减少死刑适用的罪名,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种犯罪的死刑;二是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如缓刑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原规定为“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三、死刑制度的变革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坚持“绝不废除死刑,但要少杀”的死刑政策,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刑法典较好地贯彻了这一政策。
在1979年刑法总则中限制适用死刑,即第43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
"1997年刑法在死刑上的主导方向是限制死刑,如删除了1979年刑法中“己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规定。
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思考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1月(下)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思考林娟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1997年《刑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评论不一,迎头抨击者有之,沉默不语者有之。
在内容上,共有52个条文,其中增设的现行刑法分则的罪名总共是24种,对现行刑法分则已经明确规定的10种犯罪增加了新的犯罪行为方式并且将其犯罪情节规定在内,将部分预备行为明确规定为刑罚处罚的对象,对现行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罪名补充了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和并处罚金的情形,极大的扩大了犯罪圈的范围。
因此有学者认为刑事立法与刑法修正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其实并不然,刑法谦抑性并不代表刑事范围的限缩,刑事范围的扩大并不代表是对刑法谦抑性的冲击或者抵触。
关键词:刑法修正;公共安全;社会秩序;职务廉洁性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3-0239-01作者简介:林娟(1992-),女,汉族,山东枣庄人,甘肃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刑法修正案(九)》概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5年8月进行的第九次刑法修正,在犯罪方面,完善现有犯罪的犯罪行为,增设了恐怖主义犯罪,网络犯罪等一系列新犯罪形式与罪名,使犯罪法网更加严密。
在刑罚方面,此次修正废除了九个死刑罪名,对数额巨大的贪污贿赂犯罪设置了终身监禁,不管立功与否,都不能减刑假释,扩大了罚金的适用范围。
刑法结构更加优化。
从法网更加严密,刑法结构更加优化,也是对犯罪的惩罚与公众的期待之间存在不小落差以及对司法实践不满的一个回应,立法与司法的完善会让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与司法的公平正义。
二、《刑法修正案(九)》的主要变化(一)加强对公共安全的保护在刑法的立法过程中,第一次系统的规定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犯罪罪名,为全面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强大的法律武器。
恐怖活动的存在对于社会的公共安全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不仅是现实的危害还有精神的危害,公共安全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生命的安全,是社会安全的重要基础。
浅谈《刑法修正案(九)》
浅谈《刑法修正案(九)》作者:翟冰心来源:《卷宗》2016年第05期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在2015年通过并且已经实行,该修正案紧跟时代的发展,更加注重人权的尊重和社会稳定的维护。
刑九主要涉及取消部分犯罪的死刑、进一步完善反恐立法、严格监控网络犯罪、加强社会治安管理。
关键字:《刑法修正案(九)》;死刑;恐怖主义犯罪;网络犯罪;人身权利;社会治安管理我们知道法律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滞后性,这种特性就决定了法律永远是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动和改革的。
为了加强和完善我国法制建设,更好的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刑法修正案(九)》。
该修正案立足于我国近几年来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并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下对我国的刑法典做出了部分修改和完善。
下面我们分别从《刑法修正案(九)》的宏观来分析我国刑法制度的发展方向,再从各个法律条文的所规定的内容来分析刑法在各个方面的改动。
1 总体把握首先我们可以从《刑法修正案(九)》中看出我国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到贯彻。
该修正案立足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有从宽的立法修改,包括取消了9种犯罪的死刑、提高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增设罚金延期缴纳制度、调整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针对贪污罪受贿罪制订了专门的从宽处罚制度等,也有从严的立法修改,包括增设了多种新罪、扩大危险驾驶罪等多种犯罪的入罪范围、提高部分犯罪的法定刑、针对多种犯罪增设了并处罚金等。
1其次我们可以看出人权保障理念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得到明确的体现。
草案(刑九)总体上注意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司法体制改革任务有关要求,特别注重贯彻了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的“逐渐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取消了9种犯罪的死刑。
2最后改修正案注重刑法与行政法的衔接。
我们知道刑法是任何其他法律的保护法,当然也是行政法的保护法,这次修正案中规定了一些新的罪名就是在注重劳动教养制度取消之后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衔接问题。
必读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必读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改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针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有关部门反复沟通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为准确把握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确保法律正确有效实施,大力学习宣传修改背景、重要意义、主要内容,重点学习宣传与维护社会稳定、群众切身权益相关的,社会广泛关注的修改内容,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如下,仅供大家学习。
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刑法修正案九减少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
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自主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
3、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4、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暴力活动的犯罪。
5、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6、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7、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8.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刑法修正案(九)》死刑改革的观察与思考
《刑法修正案(九)》死刑改革的观察与思考前言当前的中国,在各个方面都在持续着改革。
这一次,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引起了广泛的议论。
毋庸置疑的是,这一修正案预示着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
本文的目的是对这一修正案进行观察和思考,分析其中涉及到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中国死刑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刑法修正案九的主要内容刑法修正案九是中国自1979年以来的第九次修改刑法,主要涉及了死刑制度的改革、保护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的权益、暴力犯罪和电信网络诈骗的惩治措施。
其中,涉及到死刑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缩小适用死刑罪名的范围修订后的刑法,对适用死刑罪名的范围进行了缩小。
例如,在修改前的刑法中,贩毒罪、贪污罪、受贿罪等都可以适用死刑。
而在刑法修正案九中,针对这些罪名的处罚方式进行了调整,将其与“以危害国家安全、恶性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罪名并列,前两者犯罪行为属于极端严重的罪行,而后八种罪名会强调犯罪情况的情节,较之前采用具体刑名。
具体来说,修改后的刑法将罪行在法律上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类,分别是极其严重罪、特别严重罪、严重罪。
其中,专门针对极其严重罪规定适用死刑的情况,而特别严重罪和严重罪,则是适用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罪之间的选择。
这种对死刑罪名的缩小和分类设定,不仅在保护人权和司法公正的角度上有好处,也更符合国际上的主流观点和实践。
2. 限制死刑的执行早期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还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在此前,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在判定有罪的基础上,大多会很快执行死刑。
这一修正案则设置了必要的缓刑程序,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和生命安全。
具体而言,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可通过上诉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缓刑,缓刑期限为两年。
而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死刑缓期执行,其余囚犯则可以参加劳动改造、学习文化和技术知识,可以为法律执行进行更好的融入社会的准备。
死刑改革的意义与现实背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多元化的国家和社会来说,死刑制度的改革是必然的。
我国异种有期自由刑并罚规则探讨
2017年+月第2期总第201期江西警察学院学报JO U R N A L OF JIA N GX I PO LICE INSTITUTEM ar. 2017N o.2 Sum.201我国异种有期自由刑并罚规则採讨(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异种有期自由刑并罚规则的规定存在逻辑混乱、缺乏法律依据、不利于预防犯罪、有违罪刑均衡原则的不合理之处。
对此理论界的解决方法有吸收说、折算说、分别执行说、折衷说,权衡利弊。
分别执行说因其弊端较小、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且与刑罚执行变更制度相契合,较为可取。
刑罚执行变更制度需提高假释适用率、严格使用减刑、加强执行管控,方能与分别执行说相辅相成,发挥两者最大作用。
关键词:异种有期自由刑并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分别执行说;刑罚执行变更;数罪并罚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2031(2017)02-0059-07我国《刑法》第69条是关于判决宣告前一人犯 数罪如何并罚的规定,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我国只规定了同种自由刑并罚采取限制加重原则,但对于异种有期自由刑如何并罚未作出明文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刑法》第69条中増加一 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的,或 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 仍须执行。
”此规定第一次从立法上明确了异种有期 自由刑并罚的解决办法,其意义重大毋庸置疑,却非 尽善尽美,仍然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_、异种有期自由刑并罚规定不合理异种有期自由刑并罚问题,即一人犯数罪被同 时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中不同种类刑罚,应当 如何并罚的问题。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 内,我国刑事立法都处于停滞状态,关于数罪并罚问 题的解决方式零散地规定在各种条例、批复之中。
直 到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我国第一次形成系统的数罪并 罚制度。
《刑法修正案(九)》中刑罚结构的变动研究
《刑法修正案(九)》中刑罚结构的变动研究作者:艾山江·吾布力哈斯木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6期摘要在我国当前的《刑法》当中,有超过50条罪名能够达到判处死刑的程度。
因此,在现有的刑罚结构中,中心点仍在于死刑。
不过,纵观《刑法》的整个发展历程,以死刑为中心的这种刑罚结构,正在逐步得到削弱,转而朝着注重罚金的方向发展。
在《刑法修正案(九)》当中,强化了非刑罚处理方法、刑罚处理方法之间的联系,在大方向上,也正朝着刑罚适中主义的方向转变,同时也更加注重罚金刑中心化和死刑去中心化。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刑罚结构变动作者简介:艾山江·吾布力哈斯木,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6.049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素质不断提高,在《刑法》方面,也在不断的进行修改和优化。
从刑法制定以来,先后经过了九个修正案。
其中,前面7个修正案,只是对个罪罪状进行了修改,而在最后的两部修正案当中,还增加了对《刑法》总则规定的修改。
《刑法》的最终目的并不在于对罪犯做出惩罚,而是在于在犯罪刑罚处罚方面的合理性。
基于此,在《刑法修正案(九)》当中,刑罚结构发生了一定的变动,对于《刑法》的整体走向也产生了影响。
一、刑罚结构基本样态刑罚结构指的是在整体刑罚体系当中,各个刑种所占的比例。
目前,主要的刑罚结构包括以财产刑和自由刑为中心、以自由刑为中心、以自由刑和生命刑为中心、以身体刑和生命刑为中心等几种刑罚结构。
其中,身体刑和生命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主要应用于古代,而另外三种刑罚结构,就是当前世界范围内主要的刑罚结构基本样态。
在刑罚结构中,根据刑法总则中对于刑罚方法、刑法种类、刑法体系等方面的规定加以反映,并利用刑法分则配置个罪刑罚进行判定。
在20世纪80年代,形成了我国的刑罚结构,最初的主要法律包括了《刑法》、《惩治军人违法职责罪暂行条例》等,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条目中,死刑的配置达到了25%,《暂行条例》规定的犯罪条目中,死刑的配置甚至达到了55%。
异种自由刑并罚的立法问题及其化解
异种自由刑并罚的立法问题及其化解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对异种自由刑并罚予以立法层面的明确规定,折射出立法者对数罪并罚原有空缺的格外重视。
异种自由刑并罚的立法规定回应了实践所需,并试图针对性解决长期困扰理论与实践的棘手问题,但是修正案的现有规定并不能做出理论层面的合理性说明,隐藏在异种自由刑并罚中的刑罚失衡及其逻辑非自洽性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异种自由刑并罚仍然应当以限制加重作为其适用的基础原则,并以重刑为基准进行异种刑之间的刑罚换算,在整体性视域内合理对待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的折算,从而妥当解决并罚制度遗留的现实弊病,最终实现异种自由刑并罚适用时的规范化运行。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异种自由刑;数罪并罚;刑罚中图分类号:DF 612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6.05.10《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在本次刑法修正案中,我们延续了《刑法修正案(八)》的基本方向,既对刑法分则部分进行了诸多补充与调整,同时又对刑法总则部分进行了相当程度的修改。
在总则部分的修改中,关于异种自由刑并罚的内容新增可谓其中的一大突出亮点,在极大程度上填补了自刑法典颁布以来长期存在的空缺,为数罪并罚制度的完善做出了明确性立法弥补。
尽管《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出台之前已经有过多次审议,民主化的参与也体现得比较浓厚,但是,自《刑法修正案(九)》通过之后,异种自由刑并罚的相关内容是否合理,仍然需要我们再次理性地检讨与反思,从而对其规范适用和未来的更好修订与完善提供理论借鉴。
一、《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异种自由刑并罚的立法空缺及其立法必要性在《刑法修正案(九)》第4项明确规定:“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条实施的困境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条实施的困境分析
李井方
【期刊名称】《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6(035)009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第四条首次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了对于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数罪并罚问题,为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数罪并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其理论基础的构成值得商榷,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数罪并罚产生了诸多问题,使得司法的公正和效率受到损害.
【总页数】4页(P49-52)
【作者】李井方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4
【相关文献】
1.《立法法》中立法权限与立法程序规定的贯彻问题——以《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为基础的分析 [J], 王志祥;融昊
2.规制失当、认知纠偏与困境破解——后《刑法修正案(九)》时期的行贿罪分析[J], 陈玉姣
3.从《刑法修正案(九)》及司法解释看行贿犯罪的困境、惩处与预防 [J], 陈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四条之检视 [J], 房清侠;吴晓微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四条之检视 [J], 房清侠;吴晓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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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解读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10月19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就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根据解释,对于2022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该解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人大会议再谈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量刑标准3月1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梅地亚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国家法室主任武增,就立法法修改与立法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我们注意到近两年国家不断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去年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也对完善整治贪污贿赂犯罪作出了一些具体的制度规定,请问这些规定有什么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曾经多次表示,要加大反腐败的国家立法,请问具体有什么措施安排有无明确的时间表谢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政治主张,也是全国人民十分关注的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完善我们国家的反腐败国家立法,对于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四中全会决定当中提出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形成一个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这么一个有效机制,从而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我国刑罚配置之异种自由刑数罪并罚规则
我国刑罚配置之异种自由刑数罪并罚规则向准【摘要】异种自由刑数罪并罚是在原有数罪并罚规则基础之上,针对多样化的犯罪现象与司法适用而设置的规则.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异种自由刑并罚内容,吸收原则与并科原则各自蕴含着合理性依据.然而立足于整体数罪并罚的规则,此种规定却存在二者相互矛盾以及刑罚轻重的冲突,给理论与实践带来困扰.基于此,通过对域外异种自由刑数罪并罚规则的考察,借鉴其中折抵和限制加重原则的内容,旨在将我国现有规定做出调整.同时,根据刑罚种类的特殊性做出具体改进,即对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的并罚采用综合折抵原则与限制加重原则的方式,而对有期徒刑、拘役刑和管制刑的并罚继续采用并科原则,从而更好地实现数罪并罚的适用.【期刊名称】《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8(019)005【总页数】6页(P75-80)【关键词】刑罚配置;异种自由刑;数罪并罚【作者】向准【作者单位】吉首大学法学院吉首41610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1刑罚配置直接涉及刑罚种类与刑罚量度的设置,旨在为宣告刑的做出提供明晰的法律规则指引,不过刑法典各罪名的刑罚通常是个罪法定刑配置,那么针对数罪情形就需要法定并罚规则的设置予以回应,因此数罪并罚是刑罚配置中必不可少的内容。
同时,数罪并罚本就是世界各国刑法中的重要刑罚制度,其不仅在理论上已有研究成果,还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当中并以此解决了诸多罪罚问题。
然而,犯罪现象的变化突破了传统数罪并罚的规制,典型为数罪异种自由刑刑罚的处置难以有效适用现有规则。
具体对我国而言,关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之间如何合理恰当地做出数罪并罚的规定一直都处在理论分析阶段,换言之,即“对于行为人的数罪中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情形时应当如何并罚的问题,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
[1]直至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正,首次在立法上将解决此问题的方法以新增第2款的方式规定在刑法典当中,如此不仅丰富了数罪并罚的法定内容,更为重要的是给不同种类自由刑之间的并罚设置了明确的处理规则,促使司法适用有据可依。
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原因及主要内容
《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原因及主要内容一、修正的原因(一)贯彻联合国人权保护以及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
(二)解决中国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二、主要法律文件(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除以下三项内容,其他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1、关于贪污罪、受贿罪可以判处不可减刑、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的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2、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案件法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3、关于虐待案件自诉转公诉的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行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三、《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总则性内容的修改(一)进一步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1、取消了9个犯罪的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剩余55个死刑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刑罚修订内容介评
2015年第6期法治研究《刑法修正案(九)》刑罚修订内容介评陈 伟*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内容较为宽泛,其中刑罚内容的多处增加与调整是其中的显著性亮点。
本次刑罚立法修正不仅包括总则还有分则;既有死刑与绝对死刑的修改,还包括附加刑罚金刑的修订;贪贿类犯罪的刑罚既有罪名之下法定刑的具体调整,还有酌定情节法定化的原则性调整。
本次刑罚修订有回应社会现实与时俱进的特性,总体性的刑罚较为轻缓并且宽中有严,贯彻并浓缩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刑罚调整兼顾了报应与预防的双重功能需要。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 刑罚 特点 评价*作者简介:陈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
① 由于罪名的具体确定必须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罪名表为准,所以笔者所述的不是司法罪名,而仅仅只是学理罪名,因而这些罪名的个数最终是多少,笔者的陈述并不精准,需要在最高法确定之后才能最终得出。
《刑法修正案(九)》已经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就本次修正案的整体内容来看,由于牵涉面广泛,在正式出台之前,已经受到了普遍关注。
《刑法修正案(九)》共有52个条文,其中涉及到总则部分的有4条,分则部分有47条,适用时效有1条。
从《刑法修正案(九)》涉及的章节内容来看,刑法总则章节共有4条,包括总则第三章“刑罚”第37条、50条、53条、69条;涉及的刑法分则章节有第二章(4条)、第三章(4条)、第四章(7条)、第五章(1条)、第六章(23条)、第八章(6条)、第十章(2条),即除了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之外,本次刑法修正案已经囊括了分则的8大章节。
另外,就笔者的分析与理解来看,本次刑法修正可能带来的罪名变动的有19个,完全新增的有16个罪名①,废除的有1个罪名,罪名罪状或法定刑调整的有36个罪名。
在整体的刑法修正案中,基本上都涉及到刑罚适用相关的内容,为了对此有所区别,笔者将不包括具体罪名法定刑变更部分,而是主要针对直接性的刑罚适用的立法修订予以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
效力问题的解释
【发文字号】法释〔2015〕19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5.10.29
【实施日期】201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十二条刑法
第一条刑法三十七条
第二条刑法五十条
第三条刑法六十九条
第四条刑法二百四十六条刑法二百四十六条
第五条刑法二百六十条刑法二百六十条
第六条刑法刑法刑法二百八十四条刑法
第七条刑法刑法刑法三百零七条刑法
刑法刑法
第八条刑法刑法刑法三百八十三条刑法刑法三百八十三条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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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角度的《刑法修正案(九)》总则
司法考试角度的《刑法修正案(九)》总则一、保安处分预防犯罪的要求。
禁止从业:释放后三至五年。
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增加死缓犯执行死刑的合理限制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才可以执行死刑。
第五十条第一款:“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完善异种自由刑的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并罚拘役,吸收;有期徒刑、拘役分别并罚管制的,并科。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分则一、增加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周延惩罚1、帮助恐怖活动罪(共犯行为正犯化)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预备行为既遂化)“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
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引言死刑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在社会上一直备受争议。
在中国,死刑制度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对死刑制度的改革更是备受关注。
《刑法修正案(九)》作为我国死刑制度的重要法律文件,对死刑制度的改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刑法修正案(九)》中出现的几个方面,谈谈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
一、限制死刑范围《刑法修正案(九)》有一项重要的规定,就是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
根据新修正的《刑法》,我国将逐步开展死刑应用的缩小和调整,通过削减适用死刑罪名和减轻特定罪名实施死刑的比例来缓解死刑的适用范围,这是死刑制度的重要改革。
在过去,我国存在一种惩罚重于教育的思想,因此死刑罪名数量庞大,除了常见的谋杀、故意伤害等罪名外,也包括一些看起来并不严重的罪名,如虚假诉讼、走私等等。
为了限制死刑罪名适用范围,新修正的《刑法》将涉及较少人命损失的罪名实施死刑的比例进行降低。
这是对死刑判决方面的一种严格限制。
这一限制的出现,对于减轻适用死刑的比例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二、减轻死刑适用情况除了限制死刑罪名适用范围外,《刑法修正案(九)》还对死刑的级别做出了调整。
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从事非法买卖毒品,情节严重的,以死刑判处。
”现在沿海地区被查获有机会被判死刑的新疆、甘肃、陕西、安徽等地人,在新《刑法》的原则下,这种情况将得到改善。
虽然该规定并未完全拟定,但我国不应只注重法律因素,而应将整个社会因素均衡考虑。
若界定不当,或者身心健康状况不佳的罪犯在警察压力下,可能被判刑入狱。
我国的死刑适用比例也在近年来得到大幅度下降。
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中所提及的情况,2007年的死刑判罚比例比十年前下降了70%以上。
这样一种调整的出现,虽然不会导致死刑罪名完全的消失,但却有望减轻死刑的适用情况。
三、行使死刑权的条件对于死刑制度的恰当运用,也需要制定更为明确的条件。
《刑法修正案(九)》的解读与评论
《刑法修正案(九)》的解读与评论
陈兴良
【期刊名称】《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6(000)001
【摘要】This paper analyzes Amendment of Criminal Law( 9 th )and makes some comments in detail.%《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标志着刊法进一步完善。
本文对该修正案内容进行了梳理,并在此基础上作了评论。
【总页数】14页(P121-134)
【作者】陈兴良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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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第4期总第195期江西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J+1.2016No.4 Sum.195异种有期自由刑教罪并罚之研究--评《刑法修正案(九)》第4条黄龙(广西民族大学,广西南宁530006)摘要:《刑法修正案九》第4条对异种有期自由刑的数罪并罚做出了具体规定,解决了法律界长期以来的困惑,但 是,该条款内容的合理性值得进一步商榷,比如使得并罚结果不公正、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给刑罚执行带来诸多难题、不利于刑罚目的实现等。
当拘役与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应当将拘役折算为有期徒刑,然后按照限制加重原则下的折算说进行并罚;当管制与拘役、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应将管制折抵为罚金,然后按照并科原则下的分别执行说进行并罚。
关键词:异种有期自由刑;数罪并罚;刑法修正案(九)中图分类号:D924.13 文献标志码:A长期以来,我国刑法虽然对同种有期自由刑的数罪并罚做出了规定,但对异种有期自由刑的数罪并罚并未明确,对此,法律界一贯存有争议。
2015年%月,《刑法修正案(九)》正式颁布,其第4条对异种自由刑数罪并罚做出了具体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笔者认为,该争议并未因此而平息,而该条款的合理性也需要进一步商榷。
―、《刑法修正案(九)》第4条数罪并罚规定之质疑《刑法修正案(九)》第4条规定,在《刑法》第69条中増加一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按照该规定,拘役与有期徒刑的并罚采取吸收原则;管制与拘役、有期徒刑的并罚采取并科原则。
由此,带来了一些新的争议和问题。
(一)该増设条款前后部分适用并罚不均衡、不公正该款前半部分,拘役、有期徒刑同属剥夺自由刑,二者数罪并罚时,采有期徒刑吸收拘役,拘役不再执行;该款后半部分,管制属限制自由刑,拘役、有文章编号&2095-2031 (2016)04-0073-05期徒刑属剥夺自由刑,当管制与拘役、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管制却必须分别执行。
如果说前者有轻纵罪犯之嫌,那么与前者对比,后者似乎又有严苛之嫌。
这样前后对比,同一条款前后规定适用并罚的结果显得有失均衡。
比如,甲、乙两人,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乙同样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管制5个月,那么,根据新的规定,甲的拘役被吸收,只执行有期徒刑1年,而乙的有期徒刑1年和管制5个月则需要分别执行。
很明显,罪行较重的甲受到的刑罚却比乙轻缓。
拘役是剥夺自由刑,通常要在看守所服刑,是比限制自由的管制更为严厉的刑罚,刑罚较管制重的拘役可以被有期徒刑吸收,而相对较轻的管制却不可以被吸收,这将导致在适用有期徒刑与拘役并罚时,相对比适用有期徒刑与管制并罚更为轻纵,对犯罪嫌疑人也更为有利,其结果是犯罪更重的人所受刑罚相对较轻,这就会产生并罚适用结果不均衡、不公正的现象。
(二)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有罪必罚、一罪一收稿日期&2016-06-11作者简介:黄龙(1984-),男,汉族,河南新乡人,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从事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罚、数罪数罚”,但是,拘役与有期徒刑并罚情况下,对拘役不再执行,意味着某些犯罪行为没有得到刑法上的评价,体现不出对犯数罪进行从严处罚的理念,也无法很好贯彻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
“当一个人犯数罪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时,以有期徒刑吸收拘役,实质上就等于对被判处拘役的犯罪没有做出刑罚处罚,显然有失公正。
”[1]比如,某人犯A、B两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宣告刑为拘役11个月,在拘役期间发现漏罪应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此时,11个月的拘役惩罚程度要高于8个月的有期徒刑,按照有期徒刑吸收拘役的新规定,将导致8个月的有期徒刑吸收11个月的拘役,这明显是不妥的。
另外,从刑罚的目的来看,这种并罚方法,将导致犯数罪和犯一罪承担相同的刑事责任,不利于实现报应惩戒和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
根据心理强制说,某行为人实行了第一个将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极可能继续实行第二个将被判处拘役的犯罪行为,因为其完全可以预测到即便是实行了第二个犯罪行为,也会被第一个犯罪行为的有期徒刑所吸收,不会受到惩罚,这无异于鼓励犯罪。
(三)打破了数罪并罚以限制加重为主的局面,使部分情况下的并罚失去意义笔者认为,刑罚规则的调整必须充分考虑刑法体系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不能有违和之感。
我国刑罚的数罪并罚大体上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兼及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
具体来讲,对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吸收原则;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限制加重原则;对判处有附加刑的,则采并科原则,与主刑分别执行。
而新的规定实际上打破了有期自由刑并罚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的局面,笔者看来,这种改变与之前的刑法体系缺乏协调性。
一般地,吸收原则多用于重刑的实施将导致轻刑无法执行的情况,如死刑的执行导致有期徒刑不具可执行性,而有期徒刑吸收拘役并不属于此类情况,其吸收的理由并不充分,可以说与整个刑法体系存在违和之感。
另外,数罪并罚的作用价值之一在于对犯数罪的罪犯处以重于犯单罪的刑罚,而有期徒刑吸收拘役却无法契合这一作用价值。
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如果发现犯罪分子存在将被判处拘役的漏罪或新罪,按照第4条的吸收原则,无论是“先并后减”规定,还是“先减后并”,都将失去其数罪并罚的实质意义,对漏罪或新罪进行评价的司法程序将沦人空转的窘境,此时也无法体现司法追诉的价值。
(四)给刑罚执行过程带来一些难题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4条的异种有期自由刑并罚规定,刑罚执行过程可能出现的难题有:一是如何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其效力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开始起算,当然也适用主刑执行期间;而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其效力期限与管制相等。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当管制与有期徒刑并罚,并均附加剥夺治权利时,那么该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从哪里起算?二是累犯的认定期限问题,当管制与有期徒刑适用并罚时,认定累犯的五年期限如何起算?三是行刑过程的衔接问题,当有期徒刑变更为假释、监外执行时,如何与管制衔接?刑罚执行过程涉及公安、监狱、司法行政机关等多个部门,行刑程序是否过于繁琐,是否浪费司法资源?四是先行羁押期限的折抵问题,在管制与有期徒刑并罚时,行为人先行羁押期限应折抵为有期徒刑还是管制?五是并罚方法的问题,在拘役期间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应判处有期徒刑的,已经执行的拘役是否应当在并罚中扣除?另外,还将会出现其他一些困境,比如,拘役与有期徒刑并罚时将导致在法庭上出现这样的尴尬局面:当某行为人犯有两罪,一罪应判有期徒刑,另一罪应当判处管制时,辩护人出于被告人的利益着想,就会往重的处罚(拘役)辩护,而公诉人出于惩罚犯罪着想,往轻的处罚(管制)指控,这种情况如何应对?另一种情况,假如某行为人犯故意伤害罪应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犯盗窃罪应判处拘役,但法官考虑到判处拘役将被有期徒刑吸收,则可能将本应判处拘役的罪名判为有期徒刑或管制,影响了刑罚的正当性。
此外,有学者根据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数据认为,判处管制几乎就是“不管不制”,“由于管制刑本身的固有缺陷,在司法实践中管制刑几乎被虚置”。
因此,当管制与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如果有期徒刑执行之后,再执行管制,似有多此一举之嫌,徒増麻烦。
因此,《刑法修正案(九)》第4条虽然明确了异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依据,但确实又带来许多新的问题,这值得法律界进一步研究探讨。
二、异种有期自由刑数罪并罚学说之简析根据我国刑法,数罪并罚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
在这些原则指导下,就异种有期自由刑的数罪并罚问题,又形成了若干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吸收说认为应当适用重刑吸收轻刑的并罚规则,最终只执行数个刑罚中最重的刑罚。
也就是说重刑吸收轻刑,轻刑则不再执行。
即有期徒刑吸收管制或者拘役刑,只执行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吸收管制,只执行拘役刑。
啤亥观点操作方法简便易行,而且对于较轻的刑罚不予执行,体现出了对犯罪行为人的宽缓和人道关怀。
但是,“该说最大的弊病就是导致重罪轻罚,违背《刑法》第69条数罪从重的处罚法理,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在吸收说下,其他轻罪得不到相应的评价,违背有罪必罚、一罪一罚、数罪数罚的刑法原则,放纵了犯罪分子,不利于有效打击犯罪。
(二)分别执行说该说以并科原则为基础,认为应当对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个异种自由刑,按从重到轻的顺序逐个执行。
即“先执行有期徒刑,再执行拘役或管制;或者先执行拘役,再执行管制。
”!51该说对数罪全面予以评价,并使所判刑罚全部得以执行,有利于打击犯罪,起到震慑作用,但是,该学说体现出的报复主义刑罚思想,以及带来的重刑主义后果,并不符合当前刑罚轻缓化的国际潮流。
(三)折算说折算说也叫换算说,其理论基础是限制加重原则,认为应当把不同种类的自由刑折算成种类相同的自由刑,然后按照限制加重的并罚方法确定应执行的刑期。
具体有两种折算方法,一是重刑折算成轻刑的方式,以数个刑罚中的轻刑为基础进行折抵。
比 如,将拘役的刑期折算为管制,再把数个管制刑合并处罚。
二是轻刑折算成重刑的方式。
以数个刑罚中的重刑为基础。
主张统一将不同种有期自由刑中的轻刑折算为同一种较重的刑罚,再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该说一方面克服了分别执行说的重刑主义刑罚倾向,另一方面避免了吸收说的罪责刑不相适应。
但是,由于不同有期自由刑之间的性质、特点、作用等差异性,折算过程势必导致被折算自由刑的功能和作用丧失,以及出现刑罚实质上的加重或减轻局面。
(四)折衷说折衷说亦称为混合说,该说认为数罪被判处异种有期自由刑,在决定执行的刑罚时,不应绝对地采用某一种并罚方式,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地采用吸收、并科、限制加重等不同的原则方法进行并罚。
其“主张排斥绝对地采用上述任一种并罚原则,而采用相对灵活的方法同时适用两种学说。
”。
m 折衷说是在综合考虑和权衡各种学说优劣的基础上提出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数罪并罚采用的正是这一学说。
虽然笔者赞同采用折衷说,但是,对《刑法修正案(九)》第4条体现出的折衷说理论构架,存在一些不同看法。
三、异种有期自由刑数罪并罚之合理化建议(一+管制与拘役、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1.管制与拘役、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困境。
对于管制与拘役、有期徒刑的并罚,如果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第4条规定,即并科原则下的分别执行说,由重到轻的顺序逐一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则将带来如何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累犯认定期限等一系列难题,这些前文已有述及,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