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的流程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的流程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是指将不良资产中的债权,即欠款债务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一种金融交易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原债权持有人将其持有的不良债权出售给其他投资者,以便获得资金回收和减少风险。
以下是不良资产债权转让的一般流程:1. 评估和定价:原债权持有人首先会对不良债权进行评估和定价。
这包括评估债权的价值、还款能力和风险等因素。
评估结果将决定转让的价格和条件。
2. 寻找买家:原债权持有人会通过多种渠道寻找潜在的买家,例如与金融机构、投资公司或专业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合作,或通过招标、竞拍等方式向公众寻找买家。
3. 签订转让协议:一旦找到买家,双方将签订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协议。
协议中会明确转让的债权信息、转让价格、付款方式、转让条件等条款。
4. 过户手续:在签订协议后,原债权持有人需要将不良债权的所有权过户给买家。
这通常需要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和文件,例如债权转让登记、合同签订等。
5. 资金清算:一旦债权转让完成,买家需要向原债权持有人支付转让价格。
资金清算可以通过银行汇款、电子支付等方式进行。
6. 债务追讨和管理:转让后,买家将成为新的债权持有人,有权追讨欠款。
买家可以通过与债务人协商、采取法律手段等方式来追讨债务,并进行债务管理。
7. 监督和报告:不良资产债权转让过程需要受到监督,并进行定期的报告。
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和市场主体将对转让交易进行监督,确保交易合规和透明。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金融交易,它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能力,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它也为投资者提供了获得高额回报的机会。
通过合理的流程和规范的操作,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可以实现债权持有人和投资者的双赢。
转让合同: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若干政策和法律问题(中)
——解读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作座谈会纪要》(中) 四、限制条款与担保约定 (⼀)限制条款的效⼒ 实践中,⾦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与受让⼈签订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时,常常约定有禁⽌向国有银⾏、各级⼈民政府、国家机构追偿等要求受让⼈放弃部分权利条款。
对于这类条款的效⼒,审判实践见解不⼀。
有观点认为,该约定不仅排除了受让⼈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主体的诉讼权利,⽽且排除了国家机关和原国有商业银⾏依法必须承担的出资责任、清算责任等,应当认定⽆效。
也有观点认为,此种约定仅能约束⾦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受让⼈,受让⼈即便违反该约定向有关国家机关或原国有商业银⾏提起诉讼的,仅构成对⾦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违约,相关主体⽆权以此抗辩。
我们认为,此类约定不仅符合⾦融不良债权剥离政策的⽬的初衷,⽽且在法律性质上亦可被视为“利他合同”或“为第三⼈的合同”。
合同法第六⼗四条规定:“当事⼈约定由债务⼈向第三⼈履⾏债务的,债务⼈未向第三⼈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就该条款是否明确赋予第三⼈对债务⼈的履⾏请求权,我国学界尚存争论;但从体系解释、法意解释、⽐较法解释以及⽬的解释的视⾓观之,将其解释为赋予了第三⼈直接针对债务⼈的请求权更为妥当。
据此,上述限制追偿条款实际赋予了受让⼈针对特定主体的不作为义务,第三⼈基于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信赖,应当有权以此抗辩受让⼈对其追偿债务的请求权。
因此,《纪要》明确规定⼈民法院应当认定此类限制条款有效。
这也为⼈民法院有权审查受让⼈的权利范围确定了理论基础。
(⼆)担保约定的效⼒ 审判实践中,⼀些不良债权的保证担保合同中通常订有类似“主合同变更需经担保⼈同意,未经保证⼈书⾯同意的免除保证责任”的约定,在⾦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债权⼈向担保⼈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担保⼈通常以担保法第⼆⼗⼆条和第⼆⼗四条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提出免责的抗辩。
在法院法发[2005]62号《关于⾦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条明确做出“国有商业银⾏(包括国有控股银⾏)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贷款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须征得担保⼈的同意,担保⼈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论不良金融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不符 合《 金融 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 置公 告管理办法( 修订) 》 规
定的; ( 六) 根据有关规定应经合法 、 独立的评估 机构评估 , 但未 经评估 的; 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评估 机构 、 评估机构 与债 务人 、 金融 资产管理公司和债务人 、 以及 三方 之间恶意 串通 , 低估 、 漏估不 良债权 的; 七) 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 、 拍卖等方式处置 , 但未公开招标 、 拍卖 的 ; 或者公 开招标 中的 投标人少 于三家( 不含三家) 的; 或者以拍卖方式转让不 良债权 时, 未公 开选择有资质 的拍卖 中介机构 的; 或者未依 照《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拍卖法 》 的规定进 行拍 卖的 ; ( 八) 根据有关规 定应 当向行政 主管部 门办理相关报批 或者备 案 、登 记手续而未办 理, 且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 结前 仍未能办理 的; ( 九) 受让人 为 国 家公务员 、 金融监管机 构工作人员 、 政法干警 、 金融 资产 管理 公司工作人员 、 国有企业债 务人管理人员 、 参与资产处置工作 的律师 、 会计师 、 评估师等 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 参与 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的; ( 十) 受让人与参与不 良债权转让 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 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 ( 十一) 存在其他损害 国家利益或社会公 共利益 的转让情形的。” 不 良债权转让行为的特殊性在于 ,该 民事行为除应遵照 民法 通则 、 合 同法的相关规定外 , 还不能违反 相关 行政法 规 、 国务 院授权 的部 门规章 以及 《 纪要 》 的规定 , 这些条 款都是可 能影 响债权转让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 二、 现行法律不足之处 对 于不 良金融债权转让合 同的效力 的案件,司法 实践中 基本 上是按照《 纪要 》 的精神 , 结合《 合 同法 》 和《 金融 资产管理 公司条例》 等法律法规 , 并参照 国家 相关 政策规定 , 重点 审查 不 良债权 的可转让性 、受让人的适格 性以及转让程序的公正 性和合法性。 《 纪要》 规定 了不 良债权转让的十一种无效情形 , 其 中( 一) ( 二) 是对可转 让性的相关限制规定 , 司法实 践中鲜见 相关案 例 ,资产 公司对 于其 明确 的规定 能够准 确把握 ; ( 九) ( 十) 是对受让人 的适格性的审查规定 , 司法实 践中 , 自《 纪要 》 实施后 , 违反此类情形的亦不 多见 , 除 了资产公司严格把控 的 原 因,还有现实的因素 ,相关利害关系人刻意规避 了身份壁 垒, 可变相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受让 目的 , 而实践 中对 于此类情 形 的界 定也存在相 当大的困难 ;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十一)
金融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合同协议书模板(标准版)
金融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合同协议书甲方(转让方):姓名/名称:【姓名/名称】地址:【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乙方(受让方):姓名/名称:【姓名/名称】地址:【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持有的不良资产债权,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转让合同:第一条转让债权内容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不良资产债权转让给乙方,具体债权信息如下:-债权名称:【债权名称】-债权金额:【债权金额】元人民币-债务人信息:【债务人信息】-债权权利凭证:【债权权利凭证】(如有)2. 甲方保证其对上述债权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并保证债权不存在任何纠纷、限制、抵押或其他权利争议。
第二条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1. 转让价格为【转让价格】元人民币,双方一致同意以此价格进行债权转让。
2.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支付期限】日内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第三条债权转让过程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债权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务合同、债务人还款记录等。
2.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办理债权转让登记、通知债务人等。
第四条债权转让的保证1. 甲方保证其提供的债权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甲方保证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后仍存在还款义务,并保证不会干扰乙方对债权的行使。
第五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完成债权转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转让价格的【违约金比例】%。
2. 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转让价款,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转让价格的【违约金比例】%。
第六条保密条款1.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对涉及本合同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2. 双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应负有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而解除保密义务。
第七条争议解决1.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管辖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管辖
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照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
第二条法律适用
1.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变更、终止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也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条管辖法院
1. 若仲裁未能解决争议,或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2. 双方同意,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合同具有排他性管辖权。
第四条通知与送达
1. 双方应确保各自提供的联系信息准确无误,并在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对方。
2. 任何与本合同相关的书面通知或文件,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至对方提供的地址或电子邮箱。
第五条其他
1. 本管辖条款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管辖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授权
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示例,实际合同的管辖条款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双方协商的结果来确定。
在制定合同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顾问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转让协议(打包)
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转让协议(打包)一、前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在向客户发放贷款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定数量的不良债权。
为了有效地管理这些不良债权,金融机构需要将其转让给专业的不良资产管理公司。
因此,不良债权转让协议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转让协议的相关内容,包括协议的定义、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等。
二、协议定义不良债权转让协议是金融机构与不良资产管理公司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用于将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转让给不良资产管理公司,以转移不良债权所造成的资产损失和风险,使金融机构能够更好地管理自身风险,提高业务效益。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转让方:金融机构受让方: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四、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1.转让方应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受让方提供不良债权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借据、还款记录、抵押物评估报告等;2.转让方应保证不良债权的真实性,如有虚假或隐瞒情况,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转让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向受让方出售不良债权,并按时支付相关的手续费用和税费等;4.转让方应根据协议的要求,对债权转让进行必要的公告和登记等程序。
五、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1.受让方应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2.受让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管理和处置所受让的不良债权,以实现有效的资产回收;3.受让方应按照协议的要求,对债权处置过程进行必要的公告和登记等程序;4.受让方应保证所处理的不良资产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六、转让方式不良债权转让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1.协议转让:双方在协议中规定不良债权的转让方式和价格等要素,按照约定进行转让;2.竞买转让:不良债权拍卖或债权挂牌,受到多家不良资产管理公司的竞买,最终由最高出价者获得;3.公开转让:通过银行、律师、评估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公开招标或挂牌转让,4.债转股:将不良债权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转让。
批量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合同(AMC作为转让方)
债权转让合同甲方(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受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转让不良资产债权给乙方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定义1.1.相关合同类型1.1.1.本合同:由主合同以及通过援引并入主合同或作为主合同组成部分的所有附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基础合同:指转让方与不良资产债务人签署的合同。
1.1.3.服务合同:指转让方在交易基准日前以及过渡期内为不良资产债权的管理和处置的目的与任何中介机构签署的相关服务合同或合同。
1.2.义务人:债务人、担保人以及上述主体的管理人、接管人或清算委员会(或清算组)的统称。
1.3.相关合同标的1.3.1.不良资产债权:指转让方基于基础合同而享有的债权人的全部权利(以下简称“不良资产债权”或“标的资产”),包括:1.3.1.1.请求、起诉、收回、接受与不良资产债权相关的全部应偿付款项(不论其是否应由义务人偿付)的权利。
1.3.1.2.与不良资产债权相关的抵押权、质押权、保证债权等附属权利。
1.3.1.3.实现和执行不良资产债权相关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的权利。
1.3.2.转让价款:指受让方受让不良资产债权所应支付给转让方的价款。
1.3.3.不良资产债权证明文件:系指转让方于交易基准日所持有的、将于交割日移交给受让方的、与确认和行使不良资产债权项下权利相关的全部法律文件。
1.3.3.1.本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包括:基础合同、借据、担保合同、抵(质)押担保权利凭证、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和解合同、债务重组合同、以物(股权)抵债合同、抵债资产权属证书或证明、破产债权申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甲方与前手权利人的分户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等。
1.3.3.2.转让方的内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批文件、为内部程序而进行的法律、财务尽调、评估文件等)不属于资产文件的范围之内。
1.3.4.抵债资产:指交易基准日前,义务人以合同方式抵偿所欠转让方相应债务且未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以及过渡期内,经合同或裁定方式抵偿所欠转让方相应债务的资产。
金融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
金融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第一条定义1.1 “债权转让”指原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新债权人的行为。
1.2 “债权人”指原持有金融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的一方。
1.3 “债务人”指根据金融借款合同负有还款义务的一方。
1.4 “新债权人”指接受债权转让的一方。
1.5 “金融借款合同”指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的,规定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条款的合同。
第二条债权转让的同意2.1 经双方协商一致,原债权人同意将金融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新债权人。
2.2 新债权人同意接受该债权转让,并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履行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债权转让的范围3.1 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与金融借款合同相关的所有债权。
3.2 债权转让的具体金额和条件由双方在债权转让协议中明确。
第四条债权转让的通知4.1 原债权人应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及时书面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4.2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应按照通知的要求向新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
第五条债权转让的效力5.1 债权转让自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新债权人即取得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对债务人的所有权利。
5.2 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不再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也不再承担与金融借款合同相关的义务。
第六条债务人的义务6.1 债务人应继续按照金融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不得因债权转让而拒绝履行或迟延履行。
6.2 债务人应向新债权人提供必要的财务信息和还款计划,确保债权转让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如债务人违反金融借款合同或本协议的约定,新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7.2 如新债权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原债权人有权要求新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8.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银行债权转让协议书模板6篇
银行债权转让协议书模板6篇第1篇示例:银行债权转让协议书甲方:(出让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鉴于甲方持有某银行的债权,现甲方有意将该债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债权转让事宜1. 甲方将所持有的某银行债权转让给乙方,具体债权详情如下:(1)债权金额:XX元(2)债权期限:XXXX年月日起至XXXX年月日止(3)债权利率:X%(4)还款方式:等额本息/等额本金/其他2. 乙方同意接受该债权转让,并承担相应利息和还款责任。
二、债权转让手续1. 甲方应向某银行办理债权转让手续,确认乙方为债权受让方并按照约定办理还款手续。
2. 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应将相关债权转让凭证、文件等资料交付给乙方,保证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权利义务1. 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债权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乙方同意按照约定期限和方式履行债务,保证及时足额的偿还本金和利息。
四、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如因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争议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字日期:签字日期:备注: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为银行债权转让协议书模板,若有特殊情况需增删内容,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希望双方能够按照协议内容进行认真执行,共同维护合同约定的权益和义务。
第2篇示例:银行债权转让协议书甲方:(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鉴于:1. 甲方是一家具有合法注册并境内正常经营的金融机构,具有转让债权的合法资格;2. 乙方是一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愿意受让甲方债权的合法机构;3.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银行债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精选3篇)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精选3篇)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篇1本协议由以下三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署: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法人):___________负责人(其他组织):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自然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甲方是一家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专门收购银行不良贷款、并依法管理和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甲方所收购、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在性质上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2.甲方根据资产的特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拟就其收购的资产以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3.乙方在充分理解受让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愿意按现状整体受让甲方收购的上述资产。
4.甲方已委托丁方公开竞价转让本协议项下资产,资产已由乙方竞价成交。
为此,甲、乙、丁三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资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定义1.1 甲方。
本协议中“甲方”具有本协议开头部分所赋予的含义。
金融债权转让协议书6篇
金融债权转让协议书6篇全文共6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金融债权转让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鉴于甲方拥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债权金额)、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债权,为了更好地利用资金,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金融债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债权转让事实:甲方将上述债权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接受转让。
第二条债权金额:转让债权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元。
第三条债权转让利息:债权的利息从【转让日】起,由乙方享有。
第四条债权转让手续费:债权转让手续费由____________(甲/乙)方承担,具体金额为____________元。
第五条债权转让的约定条件:1. 甲方保证其对所述债权有合法拥有权,并无未履行或有争议的约束;2. 乙方有权享有上述债权;3. 双方确认上述债权未经质押、转让或债权人变更。
4. 甲乙双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债权转让手续:1. 甲乙双方及相关机构完成相应的债权转让手续;2. 乙方负责支付债权转让相关费用。
第七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有效期为【债权到期日】止。
第八条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及履行:1.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甲、乙双方均应自行承担因本协议履行所产生的税费;3. 本协议确定的诉讼管辖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字:签字:日期:日期:以上为金融债权转让协议书范本,具体协议内容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的协议为准。
希望双方能够遵守协议的约定,顺利完成债权转让交易,达到双方的预期目标。
债权转让合同(通用14篇)
债权转让合同(通用14篇)债权转让合同篇1甲方:乙方:丙方:截止7月16日,甲方欠乙方《__项目》款合计人民币柒拾陆万元(小写¥:76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现甲乙丙三方就各方之间的债务清偿问题相互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同意将其对甲方的债权人民币柒拾陆万元(小写¥:760000.00元)转让给丙方,抵作丙方所欠甲方在《__项目》工程款,丙方直接向乙方偿还债务柒拾陆万元(小写¥:760000.00元),承担法律规定的债务人的相关义务。
二、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再享有对甲方的债权柒拾陆万元(小写¥:760000.00元),同时甲方享有的丙方债权减少至贰佰玖拾万元(小写¥:2900000.00元)。
三、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叁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协议签订时间:月日五、协议签订地点:河北省六、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叁方各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债权转让合同篇2一、债权转让合同成立的条件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人之债。
债权转让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四)、必须有转让通知。
二、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债权转让合同主体为出让人和受让人白无疑问,从法律规定来看:1、债权转让为处分行为,要求出让人应有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转让应当认定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或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经追认后有效);2、受让人是否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观点认为,受让人取得债权,属纯获法律上的利益,故依合同法的上列条款,只要有限制行为能力即可。
AMC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协议-不良资产处置基金与企业债务重组
编号:【】中国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与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行与【XX重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债权转让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XX】年【】月【】日债权转让合同本合同由以下三方于【2018】年【】月【】日在中国【济南】共同签署。
甲方:中国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负责人:地址:乙方: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行】负责人:地址:丙方:XX重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地址:甲方、乙方、丙方合称为“三方”,单称为“一方”。
鉴于:1.经财政部及银监会批准,中国XX资产管理公司改制为中国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XX资产管理公司各办事处机构名称统一变更为“中国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简称“中国XXXX分公司”。
据此,中国XX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名称变更为中国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
2.甲方为中国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分支机构,领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甲方所收购、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在性质上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3.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上述不良贷款债权进行管理和处置。
4.丙方在充分理解受让不良贷款债权风险的基础上,愿意按现状整体受让甲方收购的上述不良贷款债权。
5.乙方根据不良贷款资产的特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拟就其管理的不良贷款债权(见附件一)以转让方式进行处置,并取得甲方认可。
为此,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不良贷款债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昭信守。
1定义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特定涵义:1.1主债权:指截至基准日,甲方对《标的债权明细》(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示的主债务人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丙方转让的债权。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持有的金融不良债权,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将该不良债权转让给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债权转让1.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的不良债权(以下简称“转让债权”)转让给乙方。
1.2 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受让上述转让债权。
第二条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2.1 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
2.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款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三条债权文件的移交3.1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转让价款后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所有与转让债权相关的文件、资料及凭证移交给乙方。
3.2 乙方应妥善保管上述文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四条债权转让的效力4.1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再享有转让债权的任何权利,乙方取得转让债权的全部权利。
4.2 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债权转让的法律手续。
第五条债权转让的声明与保证5.1 甲方声明并保证其对转让债权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且未对转让债权设定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
5.2 乙方声明并保证其具备受让转让债权的资格和能力。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转让价款的________%。
6.2 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8.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本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74号 2005年7月4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债权转让工作,有效处置不良资产,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资产公司应严格执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财金〔2004〕41号)、《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打包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12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财金〔2005〕47号)等有关规定,充分论证采取转让方式处置资产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合理确定能够提升处置回收价值的有效方式,确保处置程序的规范性和处置信息的公开透明,并高度重视和积极防范不良债权转让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二、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敖全国企业政策性减半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第三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
三、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
四、除上述限制转让的债权和限制参与购买的人员外,资产公司应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吸引国内外各类合格投资者参与不良资产市场交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处置回收率,并慎重确定债权买受人,防止借机炒作资产和逃废债务。
五、资产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全面梳理、修改和完善现有规章制度,规范债权转让程序和转让过程中评估、定价、处置信息公告、招标拍卖、中介机构选用等各个环节的操作,采取职责分离、岗位轮换、责任追究等措施,严格控制和防范债权转让中的首选风险和操作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债权转移合同
债权转移合同
合同范本。
债权转移合同。
甲方,(债权转让方名称)。
乙方,(债权受让方名称)。
鉴于甲方持有(具体债权名称及金额),现甲方愿意将该债权
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债权转让内容。
1. 甲方同意将持有的(具体债权名称及金额)全部转让给乙方。
2.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转让的债权,并承担相应的债务偿还义务。
二、债权转让方式。
1. 债权转让的方式为(书面转让/电子转让/其他方式),具体转让方式双方协商一致。
2. 债权转让生效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债权转让凭证,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三、债权转让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保证其持有的债权系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限制性约定或处分的情形。
2. 乙方同意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务偿还义务,并保证及时足额地履行还款义务。
四、其他约定。
1. 债权转让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债权转让协议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字日期,年月日。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确认。
(以上为债权转移合同的范本,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
不良资产转让合同
不良资产转让合同甲方甲方为(公司/个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注册地址为(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姓名),联系电话为(电话号码)。
乙方乙方为(公司/个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址为(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姓名),联系电话为(电话号码)。
转让内容甲方因(原因),拟通过本合同将其持有的不良资产转让给乙方。
不良资产具体包括(列明转让资产),具体数量和金额详见附件。
转让价格乙方同意以(金额)(人民币/美元等货币)的价格购买甲方所持有的上述不良资产,甲方同意这一价格,签署本合同即表示接受。
交割时间及方式甲乙双方协商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交割:(具体交割方式)甲方应该在本合同签署后的(XX)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办理资产过户手续,操作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资产清单乙方应在收到资产清单后的(XX)个工作日内核对清单,如有异议应及时判定和给出书面说明。
不良资产的保障不良资产的保障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
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赔偿另一方产生的一切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双方应自行协商,并在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协议。
补充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书面协议。
补充协议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争议解决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合同生效及变更本合同自甲方和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变更时也应当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处理。
甲方(盖章):(签字):乙方(盖章):(签字):日期:YYYY年MM月DD日。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分析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分析关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分析张景盛国家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XX年国务院组建了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金*产管理公司,分别受让了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XX年以前金*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主要是资产重组、委托代理处置、法律诉讼等年以后,管理公司开始通过转让方式对不良债权进行打包批量处置在处置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最主要的处置手段就是二次转让,即以打包出售、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来实现,不良债权经资产管理公司整体打包、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等多种形式流向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受让债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多以诉讼形式追讨债权,引发了大量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相关的案件笔者曾先后为信达、长城二家资产管理公司从事不良资产的调查和处置代理工作,也参与了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包的“打包”转让事务笔者认为,我国金*产管理公司对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对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是我国社会特定时期的特殊产物,政策性较强所以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不是法律适用本身的问题,而是司法实践如何更好地将法律适用与金融政策相衔接的问题,但是随着不良债权处置方式从资产管理公司自行处置到以债权转让的打包批量处置的转变,确实存在因相关金融政策执行不力、相关法律规定滞后,使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债权受让人通过转让行为获取暴利,或者严重损害国有资产利益的现象针对在司法实践中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债权再次转让时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试图分析如下:一、认定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再转让债权的效力,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时,一般是予以认可的但是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金*产管理公司在转让债权时有诸多的限制,这些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层级上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宜作为认定转让无效的直接法律依据,但出现上述规范性文件中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时,哪些因素应作为认定债权转让效力的参考因素在实践中有争议为了依法妥善解决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x月x日公布了法发〔〕19号《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纪要》对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损害国家利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确定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规定了在11种情形下,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具体包括: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涉及国防、军工等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以及其他依法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情形的与受让人恶意串通转让不良债权的转让不良债权公告违反《金*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规定,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处置不良资产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实际转让的资产包与转让前公告的资产包内容严重不符,且不符合《金*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应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但未经评估的;或者金*产管理公司与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与债务人、金*产管理公司和债务人、以及三方之间恶意串通,低估、漏估不良债权的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处置,但未公开招标、拍卖的; 或者公开招标中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或者以拍卖方式转让不良债权时,未公开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的;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的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报批或者备案、登记手续而未办理,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能办理的受让人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的受让人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存在其他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转让情形的二、几种具体的情形分析1、关于受让人受让资格的限制此前,财政部于XX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74号通知)第三条规定,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这种情况下由于相关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不良债权的处置工作,在实践中上述人员往往利用身份、地位和信息的优势获取不良债权的内部信息,在受让不良债权后可获得巨额利润由于上述规范性文件并非法律和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保护国有资产流失角度考虑,《纪要》明确上述人员受让债权时无效2、转让债权的种类对转让债权种类的限制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转让的债权属于[]74号通知第二条规定所禁止转让的债权,即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该规定禁止了涉及国家利益的特定不良债权对外公开转让二是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了“禁止再转售条款”,但受让人再度转让该债权的[]74号通知第二条所列的第一种情形,即国家机关作为担保人或者债务人的,其债权转让效力应如何认定我们认为: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借款或进行担保,其参与民事活动有明显的过错,理应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同时,即使经转让相关企业或个人成为国家机关的债权人,双方也是民事活动中的正常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会因债权人主张权利而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被转让的,不应轻易认定为无效但在实践中国家机关作为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债务转让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可能,对于[]74号通知第二条第二种情形所列的特种企业的债权,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倾向于认定债权转让无效,但不宜直接援引通知的规定,对于此类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因涉及国家的公共政策及国家安全,可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或者《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认定此类债权的转让无效在协议约定“禁止转售条款”的情形下,是否可以因此认定再转让协议无效?有的意见认为:“禁止转售条款”主要在于防止购买者炒作债权,对债权进行再度转让获取商业利润现行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约定亦未禁止,故该条款应是无效的,债权再转让应为有效,这种意见是否可行把握不准还有观点认为,当前尚无法律法规禁止不良债权的转售,因此,对于禁止转售条款,其只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条款,该条款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效力仅止于该约定的双方当事人此次《纪要》认为,金*产管理公司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中订有禁止转售、禁止向国有银行、各级人民*、国家机构等追偿、禁止转让给特定第三人等要求受让人放弃部分权利条款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条款有效但是,当第三方善意无过错地从受让人处受让该债权时,能否因此确认该合同无效,从而牺牲善意第三人的合同期待利益?若第三人又将该债权转让他方,其合同效力又当如何认定?多数观点认为,在此情形下,应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只要第三人受让该债权时不知道该条款,且对此不知不存在过错,该债权转让合同即为有效“禁止转售条款”仅仅成为当事人向违反该约定的对方当事人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而不能成为否定其后手合同效力的依据3、转让债权的审批手续根据财政部XX年颁布的《金*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在进行不良债权转让时的处置审批工作都作了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当金*产管理公司没有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批时,是否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尤其是不良债权未经适当审批手续转让给境外企业和个人时,应否确认其效力的问题《纪要》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报批或者备案、登记手续而未办理,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能办理的,债权转让无效显然对于需要审批的时间已经放宽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有利于最大限度维护交易的稳定4、转让价款当前,由于在实践中出现了受让人以极低价购得高额债权并获取丰厚收益的情形,社会舆论对不良债权处理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最高人民法院也专门下发通知,要求慎重处理不良金融债权处置案件,保证不良债权处置交易的安全和顺畅,加强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审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在债权转让合同中,若债权转让合同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转让价款一般不宜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参考因素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数额的不良债权以极其低廉的价格转让给其他企业、个人的情形,产生受让人“一夜暴富”的现象有观点认为,不良债权的转让,受让人是风险与机遇同在他有可能将受让债权全部实现为现实的财产利益,也可能由于固有风险而颗粒无收、得不偿失受让人行使债权获得较高收益,可能是由于其所掌握的债务人的独特财产信息,可能是由于转让债权后债务人经济状况、偿债能力的变化,也可能是转让债权过程中存在着的违规操作而致债权被低价转让无论何种原因,只要在不良债权评估、公开招标及拍卖过程中未出现恶意串通、违规操作,则仍应肯定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由于受让方获得较高回报是在债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发生的事实,此情形亦不能成为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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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本协议由以下三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署: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法人):___________负责人(其他组织):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自然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甲方是一家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专门收购银行不良贷款、并依法管理和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甲方所收购、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在性质上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2.甲方根据资产的特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拟就其收购的资产以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3.乙方在充分理解受让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愿意按现状整体受让甲方收购的上述资产。
4.甲方已委托丁方公开竞价转让本协议项下资产,资产已由乙方竞价成交。
为此,甲、乙、丁三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资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定义1.1甲方。
本协议中“甲方”具有本协议开头部分所赋予的含义。
1.2乙方。
本协议中“乙方”具有本协议开头部分所赋予的含义。
1.3丁方。
本协议中“丁方”具有本协议开头部分所赋予的含义。
1.4不良贷款。
本协议中“不良贷款”是指,甲方从银行收购并加以管理和处置的贷款。
1.5资产。
资产,作为总称是指本协议附件中所列示的原始贷款合同项下经甲方(及/或)贷款剥离银行处置和回收后的剩余债权资产(及/或)其形成或转化的相应资产(及/或)权利;单项资产则,根据上下文需要,系指任何一项本协议附件中所列示的原始贷款合同项下经甲方(及/或)贷款剥离银行处置和回收后的剩余债权资产(及/或)其形成或转化的相应资产(及/或)权利。
1.6资产证明文件。
本协议中“资产证明文件”是指,用以证明资产权利的合同、文件、信函等书面材料。
1.7风险。
本协议中“风险”是指,资产因法律政策、资产本身以及资产证明文件等方面原因导致的不能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可能性,以及乙方因受让该资产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可能性。
1.8从权利。
本协议中“从权利”是指,与资产有关的担保权等附属权利。
1.9转让基准日。
本协议中“转让基准日”是指,甲方计算拟转让的资产金额的截止日,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二条风险揭示2.1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资产后,对该资产按原借款合同在转让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由于法律政策导向的不确定性,乙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2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资产后,由于法律政策导向的不确定性,乙方可能无法享有甲方对其转让的资产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2.3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
乙方受让的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1)资产债务人已经破产或下落不明;(2)资产已过诉讼时效,同时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3)资产的担保协议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4)资产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5)资产的保证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6)资产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同时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7)资产的保证人已经破产或下落不明的;(8)资产的担保物权在资产诉讼时效完成的两年内未予行使的;(9)资产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的;(10)资产的抵押协议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11)资产嗣后因违章或其他原因被有关部门拆除;(12)资产嗣后被有关部门拆迁;(13)资产不能办理有效权属证明或证书、凭证或过户手续;(14)资产的权利证明文件嗣后被有权机关或部门撤销或变更;(15)资产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有可能对乙方、或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16)乙方将承担本协议签署前已存在的甲乙丁三方已知或未知的涉及资产的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文书、合同、法律、政策、文件等所确定的义务和责任;(17)资产存在权利不完整、第三人拥有部分权利(及/或)第三人对资产已经、正在或将要实施侵权行为之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被第三人占用、侵权等情形);(18)资产存有欠付政府、司法机关或其他第三人某种费用之可能;(19)资产嗣后有被政府征用之可能;(20)资产有因各种原因引起的已毁损、灭失之可能;(21)资产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2.4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资产,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甲方在债务人处存有部分未予抵销的资产,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资产的金额与本协议3.6条表述的转让金额以及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各资产金额不完全一致。
2.5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上述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获得,并与甲方、丁方签署本协议。
2.6乙方已被告知并同意对其受让的资产中涉及贷款剥离银行投资或自办实体的项目放弃对贷款剥离银行(及/或)其投资或自办实体的追溯权。
2.7乙方已被告知并同意对其受让的资产中涉及中国各级政府担保的项目不得向外国投资者转让,并应要求其后续受让人不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该类项目。
2.8乙方已被告知并同意对其受让的资产中包含的以下三类债权(及/或)该等债权形成或转化的资产(及/或)权利放弃追索权,并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包括但不限于以显失公平或有重大误解、资产未完成有效交付、不能正常行使资产权利等为由,主张竞价或转让无效,要求撤销、变更或解除竞价或转让、要求减少支付成交款等):(1)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中对国家机关的债权(及/或)其他权利;(2)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3)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案例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
2.9对于最初由贷款剥离银行签署,后随资产由甲方承继的,或由甲方签署的,为保全或处置特定资产而达成的诉讼代理协议和清收代理协议以及类似的协议(“第三方协议”),乙方同意,一经本协议生效,其将继承甲方自转让基准日起在该等“第三方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受该等“第三方协议”条款的约束。
2.10乙方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所揭示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获得。
第三条转让标的3.1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系本协议1.5条所表述的作为总称的资产,经过一定时期的回收和处置,其表现形式可能已不再是贷款等债权形态,部分资产表现形式可能为其它债权形态,也可能为物权形态,还可能为物上请求权或其它权利、权益形态。
3.2为便于说明,对于转让标的,本协议及其附件、丁方在报纸或网站上所登《竞价公告》均仍可能以不良贷款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等)形式表述,不论其表述形式、用语及方式如何,作为本次转让标的的资产或权利种类(或性质)均依其客观状态所唯一确定。
3.3作为转让标的的资产由甲方整体转让给乙方。
3.4资产之数量及情状均以现状为准,乙方已通过询问甲方的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到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了买方尽职调查,并已获取资产现状的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乙方对资产现状无异议。
3.5在向乙方交付(除非本协议另有特别约定,甲方完成本协议第六条所约定的资产证明文件的交付义务即视为完成了对乙方的资产交付义务)资产前,非因甲方出于故意侵害乙方合同及其相关利益目的而致资产现状之任何变化,乙方均认可资产现状未改变。
3.6甲方向乙方转让对等户债务人共计笔资产,账面金额为人民币元(小写:_________元);甲方同时向乙方转让户实物资产或权利。
具体详见本协议附件一。
资产的实际数量以本协议附件二清单中所指有关资产证明文件能够有效证明的属于甲方的资产及/或权利为准。
乙方充分理解和认可以下对转让标的的特别说明并同意不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包括但不限于以显失公平或有重大误解、资产未完成有效交付、不能正常行使资产权利等为由,主张竞价或转让无效,要求撤销、变更或解除竞价或转让、要求减少支付成交款等):Ⅰ.转让基准日起(含转让基准日当日)至资产实际交付之前,如果:(1)甲方回收了实物、物上请求权、现金、股权等相关资产(及/或)权利;(2)不论甲方是否知悉,以下四类主体为甲方利益回收相关资产(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a.回收实物、物上请求权、现金、股权等相关资产(及/或)权利;b.达成有关以物、以股权等资产(及/或)权利偿债的协议;c.作出有关抵债裁定;d.依职权对债务人或相关义务人作出财产处分决定):①甲方的代理人或其授权代表;②贷款剥离银行(包括贷款剥离银行的代理人或其授权代表);③相关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或仲裁机关;④代甲方回收资产的其他主体。
则,上述两种情形均视为甲方的回收,所涉相关资产(及/或)权利均应归甲方所有,且并不因此影响转让价格。
Ⅱ.转让基准日之前(不含转让基准日当日),如果以下四类主体为甲方利益回收相关资产(可能包括但不限于a.回收实物、物上请求权、现金、股权等相关资产(及/或)权利;b.达成有关以物、以股权等资产(及/或)权利偿债的协议;c.作出有关抵债裁定;d.依职权对债务人或相关义务人作出财产处分决定)且甲方尚不知悉该等事实的,视为甲方的回收,所涉相关资产(及/或)权利均应归甲方所有,且并不因此影响转让价格:①甲方的代理人或其授权代表;②贷款剥离银行(包括贷款剥离银行的代理人或其授权代表);③相关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或仲裁机关;④代甲方回收资产的其他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