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5篇
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5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乙方(货主):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乙方委托甲方对其所有的海洋货物运输进行保险,保险标的为乙方所有的货物及其相关利益。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由甲乙双方根据货物价值及其他相关因素共同商定,具体金额及保险价值以甲方出具的保险单为准。
三、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约定的终止时间或货物运输完成之日止。
四、保险责任1. 甲方对乙方在海洋货物运输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承担保险责任:a. 自然灾害(如风暴、洪水、地震等);b. 运输工具事故(如船舶碰撞、火灾、爆炸等);c. 盗窃、抢劫;d. 其他约定原因。
2. 甲方对乙方因上述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五、投保人义务1. 乙方应如实向甲方申报货物的品种、数量、价值及运输路线等,如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2.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六、保险人义务1. 甲方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2.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索赔请求后,应及时处理,并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赔偿款项。
七、赔偿处理1. 乙方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甲方在收到乙方索赔请求后,应及时进行核查。
如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甲方应按照约定进行赔偿;如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甲方应书面说明理由。
3. 乙方应对其提供的索赔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如有虚假,甲方有权拒绝赔偿。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a.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b.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将货物全部提取并安全到达目的地;c.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及时将保险单等相关材料退还甲方。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完整版)
(合同范本)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W-HT-00862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Marine cargo insurance clauses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完整版)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海商法第三章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⒉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包装不良;标志不清;装箱不当。
⒊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所谓的“原残”,装船前鉴定、提单的记载。
⒋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 损失或费用。 正常途耗;虫卵孵化;水果腐烂;市价跌落;运输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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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专门险条款
专门险又称特种货物保险,可以单独投保。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和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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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Ocean Marine Insurance Frozen Products)
(一)险别及责任范围
分为冷藏险和冷藏一切险两个险别。 1.冷藏险(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 ⑴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 ⑵ 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24小时以上所造成的腐烂或损失。 2.冷藏一切险(All 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 ⑴ 冷藏险的责任范围。 ⑵ 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腐烂或损失。
⒍ 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适用于出口港澳且办理押汇的货物。 ❖货物存入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 ,基本险责任终止。 存仓火险责任扩展:30天期限,或过户银行收回押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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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也不包括在一切险中,主要指的是战争险 和罢工险。 (一) 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 Clause 1/1/81) 具体内容见P445 附加条款:未列明的,适用主险;
“偷”与“窃” 不同。 ❖偷窃与抢劫不同。 提货后10天内申请检验。 整件提货不着的证明(向责任方追偿)。
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这是一份涵盖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条款,包括了保险对象、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用、保险责任、免赔、理赔和索赔等方面的内容,具体条款如下:第一条保险对象本保险适用于货物从起运地到目的地的海洋运输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或损害。
第二条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从运输起点开始,到货物到达目的地为止。
保险条款应在保险单上给出。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货物的实际价值。
保险单上应表明。
第四条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根据保险金额、旅程长度、货物价值、货物类型、承运人信誉、自然灾害风险等情况确定。
保险人根据保险单上约定的费率,收取保险费用。
第五条保险责任1. 保险人对因以下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1)运输途中发生的海难、海盗等造成的损失和损害;(2)洪水、地震、龙卷风等自然灾害;(3)货物被堵塞、漏雨、湿气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害;(4)承运人倒闭或撤退、过错责任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害;(5)海关扣押或没收、政府干预等原因造成的货物丢失或损坏。
2. 保险人不承担下列情况的保险责任:(1)因货物的品质、自然老化或使用寿命届满等原因导致的损失和损害;(2)因货物的自然属性,如容易潮湿、腐朽,而导致的损失和损害;(3)因货物的包装、装卸、堆码等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害;(4)因重量或数量不符导致的损失和损害。
第六条免赔保险人在负责赔偿前,有权要求扣除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免赔额。
免赔额的大小由保险条款确定。
第七条理赔货物被损坏、灭失或目的地未到达时,保险人应在收到索赔文件后及时作出理赔决定。
第八条索赔当货物遭受损失时,承运人、收货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货物损失的证明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如在货权转移前保险金已支付,则保险人拥有在索赔期内追索权,因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应由索赔人负担。
以上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具体条款。
为了避免未知的风险,建议货主在托运货物时,一定要购买合适的保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12-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失引起以及对该过失可否免责,暂时处于不确定状态时,可以先
理算,待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后,再决定能否要求其他方分摊。 • 案例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
款规定由货主偿还船方的损失。
船舶因双方互有过失而发生的碰撞,
责任分配原则有两种: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 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失火、爆炸 等意外事
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3)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
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 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在平安险下,自然灾害导致货物的部分损失,保险人 不予以负责。只有当货物装载于运输工具上,且发生过搁浅 、触礁、沉没、焚毁四种意外事故之一的情况下,因自然灾 害导致的部分货物受损,保险人才予以负责。
(2)非正常运输情况下
非正常运输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保险人无法 控制的 运输 延迟 、绕 航、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 ,或者
由于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变更或
终 止运输 合同,导 致被保险货 物运抵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
。
(1)在非正常情况下,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酌情缴 纳部分费用后,原保险单继续有效; (2)货物如在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在这 个卸货港口或地方卖出去以及交货时终止。但最长时间不能 超过货物在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满60天。
特别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战争险 罢工险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险
专门险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险
1.2 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主要是人为的道德危险、贸易商未按照合同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用于保护海洋运输中的货物免受损害或丢失。
以下是一个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____字的条款。
第一条:保险定义1.1 货物:指在海洋运输中的所有货物和财物,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设备、材料、容器、包装及其他与其直接相关的商品。
1.2 船东:指提供船只运输服务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
1.3 承运人:指承担货物承运责任的船舶运输公司或个人。
1.4 承保人:指购买本保险的货物所有人或法定代表人。
1.5 受保人:指经保险承保后享受保险责任的货物所有人或法定代表人。
1.6 保险金额:指货物的保险价值,根据保险价值确定保险费率。
1.7 保险费:指购买本保险所需支付的费用。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本保险承保范围限于海洋运输期间的货物损失或丢失。
2.2 保险责任开始于承运人接收货物时,结束于货物到达目的地并交付给受保人时。
2.3 保险责任仅限于货物在正常海运过程中受到的损失或丢失,并不包括由于货物本身的性质或包装不适合海洋运输而导致的损失。
2.4 保险责任在以下情况下不承担:2.4.1 被海洋裁定机构认定的不可抗力或挽救行动;2.4.2 被货物所有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失;2.4.3 未按照合同规定对货物进行包装或保管而导致的损失;2.4.4 由于政府行为、战争、恐怖主义活动或军事行动导致的损失;2.4.5 由于承运人的失职或疏忽导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3.1 保险金额应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但不得超过货物的采购成本或市场价值。
3.2 保险费率根据货物的性质、价值、包装等因素确定,保费应于保险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
如果保险费率调整,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支付保险费用。
第四条:索赔处理4.1 当货物发生损失或丢失时,受保人应立即通知承保人,并提交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价值证明、货物航运单据、损失程度证明等。
4.2 承保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及时处理索赔,并根据索赔金额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24版)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24版)第一章:总则(请填写合同方详细信息)1.2 本合同的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等事项,按照本章节的条款规定执行。
第二章:保险标的2.1 本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运输途中的货物,包括货物本身及其包装物、附件、备件等。
2.2 保险货物的价值按照实际货值或者约定价值确定,以较高者为准。
(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二)货币、证券、古玩、艺术品、珠宝、贵金属等珍贵财物;(三)文件、账簿、图表、电脑软件等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保险的物品。
第三章:保险责任(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二)运输工具碰撞、搁浅、触礁、沉没等意外事故;(三)盗窃、抢劫、 hijacking 等刑事犯罪行为;(四)其他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损坏或者灭失。
(一)货物本身的缺陷、质量问题或者自然损耗;(二)货物包装不当导致的损失;(三)战争、罢工、封锁、禁运等政治原因造成的损失;(四)保险公司已经提醒但被保险人未能采取措施避免的损失;(五)其他依法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情况。
第四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4.1 保险金额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货物的价值。
4.2 保险费用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因素计算。
4.3 保险费率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标准执行。
4.4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如下:(一)保险费一次性支付;(二)按照运输进度分阶段支付;(三)双方约定的其他支付方式。
第五章:保险期限和赔偿处理5.1 保险期限从货物出发之日起至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止。
5.2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5.3 保险公司收到赔偿请求后,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审查并支付赔偿金额。
5.4 赔偿金额根据保险货物的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公司规定的赔偿比例确定。
5.5 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额后,有权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三篇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三篇篇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1条保险目的本保险条款的目的在于对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进行保险,包括货物本身的损失以及可能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
第2条保险范围2.1 本保险条款适用于一切海洋运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海上船舶、货运轮船、航空器等)。
2.2 保险范围包括货物从装船地到卸货地的整个运输过程。
第3条保险金额3.1 保险金额以货物的实际价值为基础,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3.2 保险金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
第4条保险费用4.1 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和货物的性质、运输路线、运输方式等因素向保险人支付。
4.2 保险费用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
第5条保险责任5.1 保险人承担保险金额以内的损失赔偿责任。
5.2 保险人不承担以下损失的赔偿责任:5.2.1 由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包装不当导致的损失;5.2.2 由于战争、恐怖袭击、政府行为、罢工、天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5.2.3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
第6条保险理赔6.1 被保险人在发现货物损失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损失的证据和相关文件。
6.2 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查,并根据保险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赔。
第7条保险终止7.1 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后终止。
7.2 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提前终止或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也可终止。
7.3 终止合同后,保险人应退还未使用的保险费用。
第8条争议解决8.1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8.2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9条附则9.1 本保险条款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并在保险期限届满后终止。
9.2 本保险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9.3 本保险条款的其他事项由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另行约定。
以上为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____字范文,仅供参考。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1. 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2.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以下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或损害负责赔偿:- 碰撞、触礁、爆炸、沉船、触底、倾覆或船舶的失踪;- 货物在装卸过程中的意外损失;- 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货物本身性质或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失。
3. 除外责任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货物的自然损耗、变质或固有缺陷;- 货物的包装、标记或数量不符合合同规定;- 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战争、罢工、暴动或政府行为造成的损失;- 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4.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应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但不得超过货物的市场价格。
5. 索赔程序货物发生损失或损害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和赔偿。
6.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时开始,至货物卸载完毕时结束。
7. 保险费保险费根据货物的价值、运输路线和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
8. 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Marine Cargo Insurance Terms1. Scope of InsuranceThis insurance contract covers losses or damages to goods during marine transportation due to accidental incidents or natural disasters.2. Insurance LiabilityThe insurance company is liable for compensation for losses or damages to the goods caused by the following reasons:- Collision, grounding, explosion, sinking, touching bottom, capsizing, or disappearance of the vessel;- Accidental loss of goods during loading or unloading;- Losses caused by natural disasters or accidental incidents during transportation;- Losses caused by the inherent nature or improper packaging of the goods during transportation.3. ExclusionsThe insurance company is not liable for compensation for losses or damages caused by the following situations:- Natural wear and tear, spoilage, or inherent defects of the goods;- The packaging, marking, or quantity of the goods do not comply with the contract specifications;- Losses caused by war, strikes, riots, or government actions during transportation;- Losses caused by intentional acts or gross negligence during transportation.4. Insurance AmountThe insurance amount should be determined based on the actual value of the goods, but shall not exceed the market price of the goods.5. Claims ProcedureIn the event of loss or damage to the goods, the insuredshall immediately notify the insurance company and provide relevant proof for the insurance company to investigate and compensate.6. Insurance PeriodThe insurance period begins when the goods are loaded onto the transport vehicle and ends when the goods are unloaded.7. Insurance PremiumThe insurance premium is determined based on factors such as the value of the goods, the transportation route, and therisk level.8. Dispute ResolutionAny disputes arising from this insurance contract should be resolved through friendly negotiation; if negotiation fails,it may be submitted to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at the place of contract signing for arbitration.。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旨在为投保人提供海洋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失的风险保障。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本条款、投保单、批单、声明及其他相关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装卸或转运过程中由于货物落海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为减少货物损失而采取的合理抢救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第四章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明确列明。
第五章保险费第六条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及约定的费率计算,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一次缴清。
第六章赔偿处理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根据货物的实际损失、施救费用以及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计算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七章被保险人义务第八条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保险人。
第八章争议处理第九条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或诉讼。
第九章其他事项第十条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根据运输合同约定的运输期限确定。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投保人签名:__________保险人签名:__________签订日期:[签订日期]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简化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示例。
在实际应用中,保险条款应详细列明所有可能的风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限额、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并且需要符合国际海洋运输法规和当地法律法规。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 保险范围本保险适用于海洋运输中的货物损失或损坏,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被盗、火灾、意外事故、货物受潮、礁石碰撞等造成的损失。
2. 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对于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海洋运输中货物的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但以下情况不在保险赔付范围内:•意外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保护和防范;•货物包装不符合国际标准,导致损坏;•遵循海洋运输协议和规定的船舶沉没、触礁等造成的货物损失。
3. 保险金额及费用被保险人应根据货物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并按照一定比例支付保险费用。
若未能确定货物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将按照运输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进行计算。
4. 保险期限本保险的有效期限为约定的海洋运输的起始日期至目的地的到达日期。
5.1 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损坏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5.2 保险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将派出评估人员对货物的损失程度进行评估,并与被保险人协商赔付方案。
5.3 保险公司将根据货物的实际损失程度进行赔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5.4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所有与保险赔付有关的文件及证据,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和理赔。
6.1 本保险在以下情况下终止:•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提前终止保险合同;•被保险物品到达目的地。
6.2 若在保险期限届满前提出终止保险合同的申请,保险公司将退还剩余保险费用。
7. 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在双方协商不成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以上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条款,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在海洋运输过程中,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障手段,可以有效降低货物运输风险带来的损失。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条款,并对货物进行充分的保护和防范措施,以减少潜在的损失。
同时,保险公司应及时处理赔付事宜,提供专业的理赔服务,确保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30195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完整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完整版)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024版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详解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详解本合同目录一览1. 保险条款的适用范围1.1 适用货物类型1.2 适用运输方式1.3 适用区域2. 保险责任2.1 保险人的责任范围2.2 保险责任的起始和终止时间2.3 保险人不承担的责任3.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3.1 保险金额的确定3.2 保险费的计算和支付3.3 保险费的退还和调整4.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4.1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4.2 被保险人的配合义务4.3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其他义务5. 保险事故的申报和处理5.1 保险事故的申报时间5.2 保险事故的处理程序5.3 保险赔偿的计算和支付6.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1 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6.2 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7. 争议解决方式7.1 协商解决7.2 仲裁解决7.3 诉讼解决8. 保险合同的效力8.1 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8.2 保险合同的失效条件9. 保险条款的解释9.1 条款的解释原则9.2 条款解释的争议解决10. 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10.1 保险人的权利10.2 保险人的义务1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11.1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11.2 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12. 合同的签订和解除12.1 合同签订的条件和程序12.2 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13. 保险事故的认定和赔偿计算13.1 保险事故的认定标准13.2 赔偿计算的方法和原则14. 合同的附件和补充条款14.1 附件的内容和效力14.2 补充条款的制定和生效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条款的适用范围1.1 适用货物类型本保险条款适用于一切合法运输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机器、仪器、珠宝、贵金属、艺术品、文物、古董、易腐品、危险品、放射性物质等。
1.2 适用运输方式本保险条款适用于海、陆、空等各种运输方式。
1.3 适用区域本保险条款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运输区域。
2024版海洋运输保险条款
2024版海洋运输保险条款甲方(保险人):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2024版海洋运输保险条款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保险标的1.1 乙方将其所拥有的海洋运输货物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甲方承担对乙方所投保的海洋运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
第三条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3.1 甲乙双方约定,本次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
3.2 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对乙方因海洋运输货物损失而产生的各项费用进行赔偿。
赔偿限额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损失、装卸费、仓储费、运输费、检验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保险期限4.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五条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5.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向甲方支付保险费用。
5.2 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为:乙方在货物装船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部保险费用。
第六条保险单证及索赔6.1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用后,向乙方签发保险单证。
6.2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发票等。
甲方在核实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和限额进行赔偿。
第七条其他条款7.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7.4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合同编号:_________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6 页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第 2 页共 6 页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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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人。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7) Sacrifice in and Contribution to General Average and Salvage Charges.
(8) Such proportion of losses sustained by the ship owners as is to be reimbursed by the Cargo Owner under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4) Partial or total loss consequent on falling of entire package or packages into sea during loading, transshipment or discharge.
(5) Reasonable cost incurred by the Insured in salvaging the goods or averting or minimizing a loss recoverable under the policy, provided that such cost shall not exceed the sum Insured of the consignment so saved.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refers to the loss where an actual total loss appears to be unavoidable or the cost to be incurred in recovering or reconditioning the goods together with the forwarding cost to the destination named in the Policy would exceed their value on arrival.
(6) Losses attributable to discharge of the insured goods at a port of distress following a sea peril as well as special charges arising from loading, warehousing and forwarding of the goods at an intermediate port of call or refuge.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 Total or Partial Loss caused by accidents-the carrying conveyance being grounded, stranded, sunk or in collision with floating ice or other objects as fire or explosion.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对由于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2. With Average (W.A.)
Aside from the risks covered under F.P.A. condition as above, this insurance also covers Partial Losses of the insured goods caused by heavy weather, lightening, tsunami, earthquake and/or flood.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否则,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五、赔偿处理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如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3) Partial loss of the insured goods attributable to heavy weather, lightning and/or tsunami, where the conveyance has been grounded, stranded, sunk or burnt, irrespective of whether the event or events took place before or after such accidents.
1.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
This insurance covers:
(1) Total or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of the whole consignment hereby insured caused in the course of transit by natural calamities-heavy weather, lightning, tsunami, earthquake and flood. In case a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is claimed for, the Insured shall abandon to the Company the damaged goods and all his rights and title pertaining thereto. The goods on each lighter to or from the seagoing vessel shall be deemed a separate ris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