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行使 , 而且造成 了政 出多 门和执法 的混乱 , 而也影 从
响 了社 区矫 正法律 监督工 作 的开 展 。
2 .监 督 职 权 有 限性 , 低 了检 察 监 督 实 际 效 降
作 为现象 。社 区矫 作 为执 行 刑罚 的方式 , 照 法律 依 应 当纳入行 政权 的权 属 范 围 。由此 可 以得 出 , 照 按 政权 结构 的推断 , 区矫正行 政执法 涉及到犯 罪 、 社 刑
、
社 区矫正检察 监督的理论基 础
1 律法规 依 据 。社 区矫 正 是 与监 禁 矫 正 并 .法
人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开
展 社 区矫 正试点工 作 的通 知》 司法部 的若 干规 范 和 性文 件 , 以及 试点 省 、 自行 下发 的相 关 规定 , 补 市 填 了法 律层 面上 的缺失 。
合治理 的又一条重 要途径 。检 察机关是 国家法 律监
督机关 , 对社 区矫 正实 施检 察监 督 有利 于 宽严 相济 刑事政 策在社 区矫 正 中 的充分 贯彻 , 利 于社 会综 有
行 的刑罚执行方式 , 然需 要受 到检察 机 关 的法 律 仍
监督 。我 国《 法》 19条 规 定 人 民检 察 院是 国 宪 第 2
家 的法律监督机关 , 国《 我 刑事 诉讼 法》 2 4条 规 第 2 定人 民检察院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执行 机关执行 刑罚 的活动是否合 法
实行监督 , 外第 25 第 2 2条 也分 别规 定 了人 民 此 1、 2 检察 院对批 准暂予监外 执行决定 和假释裁 定 的合法 性可 以进行 监督 。虽 然这些规定 或者从宏 观角度 出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应解决的问题
体操 作 过 程 中存 在一 些 问题 , 因此 , 律 监 督 工 作 应 当 法
加大 力 度 。 方 面要 调 整 对监 所 检 察 部 门的 人员 、 备 一 装 的配 置 , 能 保 证这 项 工作 的正 常 开展 。另 一 方 面 , 才 要 改变 过 去 一 边倒 的工 作 模 式 .即改 变 过 去 监 所 检 察 人 员全 员 驻 所 或驻 监 . 意力 集 中 于驻 所 驻 监 检 察 . 把 注 而 监外 执 行 检察 作 为 副业 的不 足 . 正 个 别 干 警 认 为 监 .纠 所 检 察 是 以派 驻 检 察 室 等 级 创 建 结 果 论 成 败 得 失 , 监 外 执 行 检 察 工作 不 参 与考 核 ,做 好 做 差 无 关 紧 要 的模 糊 思 想 ,将 监 外执 行 检 察 作 为监 所 检 察 的一 项 重 要 工 作来抓 。
四要 以办 公 信 息 化 为 平 台 ,提 升 社 区矫 正 检 察 监
督 的工 作 水 平 。 社 区矫 正试 点 后 , 地 推 广 使 用 了《 各 社
二要 抓住 关 键 ,以交 付 检 察 为 重 点 带 动 法 律 监 督 工 作 全 面 开展 。多 年 监 外 执 行 检 察 工 作 的实 践 告 诉 我
活动进行监 督是检 察机关 的一项重要 职能 。
笔 者试 就 解 决 检 察 机 关 开展 社 区矫 正 检察 监 督 存 在 的 问题 及 解 决 对 策谈 几 点 看 法 。
一
任 务 的 主要 还 是 司法 所 人 员 ,而 他 们 过 去未 接触 过 这
一
工 作 。检 察 机 关 要 针 对 大 部 分 社 区 矫 正工 作 者 缺 乏
的 内部 配合 。 方 面应 当积 极 建 议 修 改法 律 , 一 明确 规 定 作 出罪 犯监 外 执 行 机 关 应 当 向监 外 执 行 地 的人 民 检 察
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报告
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报告近年来,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得到了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进,成为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融入社会的重要途径。
社区矫正工作监督作为保障其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应当受到充分重视和有效监督。
本报告将从不同角度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改进措施,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优化。
一、监督机制建设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机制是确保其有效运行的基础。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监督机制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首先,应建立健全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监督部门,并解决其人员配置和资金问题。
其次,需要强化监督措施,提高监督的全程性和科学性,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估体系,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二、监督对象扩大目前,监督对象主要包括在社区中执行矫正的刑满释放人员。
然而,社区矫正工作的范畴应该更广泛,应该对矫正工作主体、矫正机构以及工作人员开展监督。
这样可以保持社区矫正工作的透明性和公平性,防止职务滥用和权力腐败。
三、社会监督的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不应仅仅由内部机构完成,社会各界的监督参与也至关重要。
可以通过成立矫正工作的监督委员会或者开展公益活动等形式,将社区矫正工作与社会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多维度、全方位的监督网络。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信息化程度较低,监督工作难以跟进。
因此,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全程信息化管理,确保监督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并提供便捷的查询和分析服务。
五、加大宣传力度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得到社会的广泛理解和支持。
因此,应加大宣传力度,向公众普及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和效果,消除公众对矫正人员的偏见和歧视,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声誉。
六、提高矫正机构的执法能力矫正机构的执法能力直接关系到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因此,应加强对矫正机构的执法能力培训,提高其法律水平和专业素养,确保矫正工作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七、改进矫正工作人员的待遇和保障矫正工作人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中坚力量,他们的待遇和保障直接关系到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论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
岫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f叁型圭垒金兰!!!堡!三望型,:鎏——圄爱圈■论末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胡湘文摘要作为一种能充分彰显人道合理配置和社会效果的犯罪处遇制度,社区矫正制度正日益被国际社会广泛借鉴。
我国于2002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继而2003年7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而拉开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对未成年人犯罪人将有利于其以后的发展和重新融入社会,防止其再犯罪。
“社区矫正”立足于对犯罪人个人利益的重视,强调个人经过改造后能更好的回归社会,因此,未成年犯罪人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对象之一。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图分类号:13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59.02所谓“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根据《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一、我国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工作现状与司法矫治中的未成年犯罪人矫治制度相比,社区矫正工作采取的未成年人帮教制度与工读教育制度更多体现的则是柔性教育矫治的特点。
7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制度中蕴含汇聚着家庭、学校、社区等多个维度的教育力量,它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对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的帮助和教育,它是非强制性、群众性的大社会教育活动,它也是以帮带教、寓教于帮、帮教结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手段。
工读教育制度则以维护与保障未成年人的教育权与发展权为办学的出发点与归宿,以开拓性、创造性的教育机制履行着教育矫治的职责,其逐步与普教接轨的办学理念体现着其管理的柔性与办学机制的灵活性。
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模式的构建
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模式的构建导读::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法律监督。
影响了法律监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其克服了监禁矫正模式的诸多弊端。
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模式的构建。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模式,构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制度起源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的英、美等西方国家,作为一种社会化行刑方式,其克服了监禁矫正模式的诸多弊端,并反映了整个刑罚制度由肉刑到监禁刑再到非监禁刑的发展趋势。
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对于规范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实现国家的长治久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检察监督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检察机关不仅仅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者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帮手,更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方当事人,是独立行使检察监督权的监督者,作为监督一方范文,检察监督在社区矫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1、对社区矫正实施检察监督,是保证社区矫正顺利开展的需要。
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不能仅限于矫正过程的监督,监督是由多个检察部门共同参与全方位进行的。
首先,通过对审判权的检察监督,保证只有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才能进入社区矫正范围,从而实现社区矫正在源头和入口上的合法性;其次,通过对社区矫正过程的检察监督,保证执行机关的管理教育活动的依法进行,公平合法的适用奖惩措施,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社区矫正实施过程的公正;其三,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衔接的检察监督,保证社区矫正参与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从而实现社区矫正的顺利开展。
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试论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一种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被认为是现代社会处遇罪犯最重要的形势政策之一。
但由于社区矫正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目前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有些甚至构成了对社区矫正健康长效发展的严重制约,本文从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建设、加强检察监督的程序保障、完善检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的衔接程序三个方面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进行阐述,以求完善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一、社区矫正概述社区矫正,英文community correction,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以及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五种情形。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型刑法措施,集中体现着刑法的谦抑思想和行刑的人道价值。
其以人格矫正为前提,以回归社会为目标,把不需要监禁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和管控,有机的柔和了罪行相适应原则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刑法执行理念,被认为是现代社会处遇罪犯最重要的形势政策之一,代表着犯罪矫正的未来走向。
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摘要:《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这标志着刑法为社区矫正提供法律依据,但没有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和范围的规定,本文笔者结合本区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就当前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如何解决谈一些粗浅的认识和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查监督;问题;对策一、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现状由于我区没有驻所监察室,自2005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始以来,院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分管副检察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干警任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监所与控申联手在辖区镇、街道建立了5个社区检察官工作站,每个月的10日监所、控申的分管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到工作站接待来访,了解社区和基层派出所开展矫正工作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针对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先后出台了《润州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和信息共享、联席会议、跟踪回访等一系列制度,建立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信息库,通过不定期抽查和定期全面检察,强化检察监督效果,实现对矫正对象的动态监控,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基本查清了“监外五种罪犯”底数和脱管、漏管数;二是集中纠正了一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三是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对罪犯的监督和教育矫正;四是减少和避免监禁场所犯人之间的“交叉感染”,降低了社区矫正对象又犯罪率;五是检察职能得到一定发挥,对刑罚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监督改正。
但仍有个别司法所工作流于形式,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脱、漏管现象较为严重。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一)监管内容空乏,难以体现刑罚的威慑力如现行刑法第75条规定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的四项义务,但这四项规定存在较大的缺陷。
其一,缓刑监督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应有的标准,体现不出惩罚性,在上述四项内容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是每一个公民的应尽义务,缓刑犯也不例外,因此,这项义务对缓刑犯来说没有实际意义,其二,缓刑监督仅仅涉及行为控制方面的内容,对促进罪犯再社会化方面的规定尚付阙如。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这标志着刑法为社区矫正提供法律依据,但没有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和范围的规定。
本文结合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就当前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如何解决谈一些粗浅的认识和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问题;对策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制度首次在我国刑事基本法中得以确立,这一行刑社会化发展的里程碑式的规定,是对社区矫正在我国试行七年以来积极意义的充分肯定。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强有力的法律监督,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的适用及工作程序的合法性,保证和促进刑罚执行机关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执行刑事判决、裁定和监管法规。
通过履行检察职权严厉查处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出现的司法腐败案件,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情况和犯罪案件及时进行监督,确保刑事诉讼任务的完成。
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当前,社区矫正工作进入全面试点试行阶段,同时也面临着法律依据缺失、执行主体不明确、适用对象数量少,范围狭窄等一系列的实际问题。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如何发挥职能作用让社区矫正工作达到高质量的矫正效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当前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从原来监外执行模式下的检察监督转变为现在社区矫正下的检察监督,虽然各地的工作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结构下开展的,但是法律监督的对象、监督内容等有些发生了变化,给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带来诸多新问题,有些甚至构成了对社区矫正健康发展的严重制约。
主要包括:(一)社区矫正工作立法滞后,检察监督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社区矫正是个”舶来品”,我国现行法律仍没有社区矫正执行的专门规定,使得社区矫正执行等一系列工作既缺乏法律依据,也缺乏可操作性,没有法律的刚性规定,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体现不足,对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的管理则成为一个突出问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一般为重刑犯,服刑时间长,恶习深,心理上抵触社会,应该是被矫正的重点人群,却因为缺少法律上强制性规定的依据,矫正组织对此类人不服从管理的现象束手无策,不能很好地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浅议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
一、当前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
2、机构设置不健全工作处于缺位状态
检察机关对执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主要由监所监察部门负责,没有成立专门的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但并不是所有的基层检察机关都没有刑罚执行监督机构,一些辖区内没有看守所或监狱的检察机关往往没有专门的刑罚执行监督机构,社区矫正工作一直较为忽视甚至空白
3、监督措施单一权威得不到有效维护
3、明确职能。准确把握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主要以审判机关和公安机关的监狱、看守所对有关监外执行的非监禁刑当事人在交付执行活动中是否合法为监督对象和对监外执行的非监禁刑罪犯是否按法律规定进行监管、对社区矫正中的非监禁刑当事人变更执行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设立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构保证监督落到实处
1、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停留在起步阶段,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
检察机关应如何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指导性意见,此前的《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仅将监外执行的监督权明确由监所部门实施,并未涉及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关于安置救济等一系列情况的法律监督:2003年“两高两部”又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也只是规定了“检察机关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由检察机关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置于社区内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现象进行的监督,它包括发现违法问题的方式,但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监督的方式只有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两种:(1)、检察建议。在对社区矫正工作检察监督中使用检察建议就是针对社区矫正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不规范问题建议有关执法机关加强和改进,在应用这一监督手段时应当监督被监管的单位落实情况同时作好说理解释工作,保证法律监督的效果。(2)、纠正违法。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在提出纠正意见前要进行调查,对严重违反行为需要提出书面纠正的应当形成调查笔录,必要时还要调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进行勘验和鉴定;适用法律准确,在提出纠正意见时要根据违法行为事实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程序合法;档案登记完整,按照《监外执行检察办法》规定填写有关登记表并向上级检察院报备,书面纠正违法要形成卷宗。如果被监督对象既不提出异议也不执行,检察机关也就束手无策了。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意义和困境探索
进 社 区矫 正工 作的健康 和稳 定发 展 。其主要 的特 点和 法律基 础 《 刑法》 、 《 刑事 诉讼 法》 、 l 《 监 狱法》 《 治安管理 处理法》 、 《 公安机 关
如下 :
办 理刑事 案件程 序规定 》 等法律 , 都是社 区矫 正检察监 督合 法性 体现 的法 律基础 , 有效 地规 范了社 区矫正检 察监 督 的工 作 。
则。
员基本权 利 的维 护 , 在检 察机 关法律 监督下 , 社区矫 正工 作能够 在刑 罚执 行 的过 程 当中 , 找到法 律监 督的线 索 , 关注 和化 解社会 冲突矛盾 , 促使教 育改造 正检察 监督 的法律基 础
社区矫 正检察监 督的主体 是检察机 关, 以法律 的名义行 事法 察监 督机关 必须 以这些规 定作 为合法性 的根据 , 改 良和完善 相关
律 的监督权 , 因此其 地位和 性质 都 以相 关的法 律为 基础 , 旨在 促 刑事 法制度 的执 行方式 。另外 在 《 宪法》 、《 人 民检察 院组织法 》
◆ 政 法 论 坛
▲制 占轧金
。 。 。 。 。 ’ 。 。 。 。 。 。 ‘ ’ 。 。 。 一
2 0 1 3 ・4 ( 中)
社 区矫正检 察监 督的意义和 困境探索
张 良 陈 昕 卉
摘 要 在社 区环境中, 社区矫正的 ̄, f - y 主体是检察机关, 借助社会的力量继续执行刑罚, 属于非监禁刑的开放式手段, 属 于重要的人权保障方式, 同时维护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正义。尽管社区矫正具有一定的教育和违法预防能力, 但由于工作 开展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 不可避免地存在一系列问题, 要求进一步的完善.本文以社区矫正检察监管的特点和法律基础 阐述为切入 口, 继而研究其存在的意义和 困境, 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以促进社 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和持续发展。 关键 词 社 区矫 正 检 察监督 困境 作者简介; 张良,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陈昕卉 ,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论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
主要 社 区矫 正工 作主 要包 括两 种模 式 ,一种 是注重 使用 行政 力 发 , 对未成 年人 犯 实行 最小量 化 的政策 , 量 , 区矫正 工作只 限于 刑罚执 行活 动 , 社 具体 的执 行工 作和矫 正
归社 会 , 因此 , 未成年 犯 罪人 是社 区矫正 工作 的 重点对 象之 一
关键 词
未成年 人
社 区矫 正
检 察监 督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090 9(0 0l一5一2 l0—522 l)2l9( ) 教育 、 社会 公德 教育 、 技能 培 训、 理矫 正 等项 目。 如在 未成年 心 例
中图分类 号 : 9 6 D 2. 3
所谓 “ 社区 矫正” 是与监 禁矫 正相对 的行刑 方式 , 《 知》 根据 通
规 定, 社区矫 正是指将 符合社 区矫 正条件 的 犯 置于社区 内, 由专
门的 国家机 关在 相关社 会 团体和 民间 组织 以及社 会志 愿者 的 协
助 F 在判 决、 定或 决定确 定 的期 内, 正其 犯罪 心理和 行为 , 裁 矫 恶习并促 进其顺 利 回归社会 的非 监禁 刑罚执 行 活动 。
挥 作用 :
( ) 察 机 关在 刑罚 执行监 督 方面将 介 入点前移 一 检
由于 社区矫 正与监狱 矫正 不同之处 就 往 r 社区矫 止对于 未 。
宿, 以开拓 性 、 创造 性的 教育机制履 行着 教育矫 治的职 责, 其逐步 成年 犯罪人 而言 能够 避 免监狱矫 正的 负面影响 , 利于木成 年犯 与普教 接轨 的办 学理 念 体现 着其 管理 的柔性 与 办学机 制 的灵活 人 的回 归社会 。 能将社 区矫 正这 一特性 正确 有效 的发挥 出来 , 为
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分析
刑 罚 的一 个 有 机 统 一 的整 体 , 者 之 间 体 现 了 过渡 性 、 两 相 辅 性 、 补 性 和 整 体性 。 禁 矫 正对 于 发 挥 刑 罚 的特 互 监
首 先 。 利 于 全 面 贯 彻落 实宽 严 相济 的刑 事 政 策 。 有
从 上世纪 8 0年 代 以来 . 国对 犯 罪 的 全 面 或 专 项 “ 我 严
收社 区矫 正 的专业 指 导 队伍 和扩 大社 区矫 正 的资 金 来
源渠 道 . 有 不 可 或缺 的作 用 。当今 西 方 各 国大 量 适 用 具
式 将 社 区矫 正 列入 刑 法条 文 . 区矫 正 正式 进 入 了法 制 社
化 的轨道 。 面 . 者结 合社 区矫 正 检察 监督 工作 , 下 笔 拟就 社 区矫正 检 察监 督过 程 中存在 的问题 做一 分 析
一
正 可 能带 来 的 以消 极 服 从 、 自信 心 与进 取 心 严 重 丧 失 为 特 征 的 “ 狱 人 格 ” 的 出现 具 有 不可 替 代 的弥 补 作 监
相 济 刑 事 政策 的 内涵 和外 延 , 处 理 情 节 较 轻 、 会 危 对 社
非 监 禁 刑 。 仅体 现 了现 代 刑 罚 的人 道 主 义 精 神 . 强 不 增
其他 轻微 犯 罪 人 员 在 社 区矫 正 情 况 的有 效监 督 .实 施 有效 衔接 的社 区矫 正 .对 他 们进 行有 针 对 性 的心 理 引 导 和 行 为 规 范 . 使 形 成 健 康 的社 会 人 格 . 现 再 社 会 促 实
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的实践、问题和对策
百家论点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的实践、问题和对策刘兴爽(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辽宁营口115007)摘要:在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在检察监督工作中还存在着法律规定缺陷、机构设置欠缺、监督手段有限等问题。
因此,分析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对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社区矫正;思想认识;法律理念;制度1引言我国于2012年1月10日颁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同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试行多年的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较为详细的法律依据,在法律意义上,终于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宪法赋予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在检察监督工作中还存在着法律规定缺陷、机构设置欠缺、监督手段有限等诸多问题。
因此,分析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对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是十分必要的。
2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相应的检察监督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社区矫正本身是一种新事物,缺乏配套措施,对其进行的检察监督处于探索阶段,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2.1社区矫正调查评估问题突出为了更好地了解被告人是否适合判处缓刑等监外执行刑罚,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对被判处监外执行的被告人是否更有利,人民法院都会在判决前发出社区调查函,为了判决提供重要参考,毕竟被告人居住地的社区最为了解情况,当地社区是否接纳该人社区矫正。
但是现实中,法院一般都将社区调查函交给被告人(一般被告人都是出于取保候审状态),让其自己到社区或司法局去盖章,征询是否同意,被告人有时自己根本不知道该怎么做,不知道该到哪个部门,到了该部门,又不知道怎么才能符合盖章同意的条件,有时候能找到相关工作人员都实属不易,被告人只好挖门盗洞地去找关系,这使得被告人看到的司法行政部门是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而且这里面也会增加司法腐败的风险。
浅议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浅议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摘要]开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
实践中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检察监督对象模糊、检察自身定位不准确、监督方式滞后、监督力度缺乏等问题。
需要在社区矫正立法、检察机关机构设置、检察监督方式、工作衔接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以监督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方式;问题建议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指出,“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根据上述意见,社区矫正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当前,刑罚轻缓化、开放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而社区矫正有利于改造罪犯再社会化进程,实现“监狱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应在刑罚结构中占较大比重。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对刑罚执行活动实行监督,而社区矫正属于刑罚执行方式。
因此开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
本文现就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谈几点浅见,以抛砖引玉。
一、目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相应的检察监督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社区矫正本身是一种新事物,缺乏配套措施。
对其进行的检察监督处于探索阶段,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一)法律规定不明确当前各地大多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来制定相应的社区矫正地方性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尚没有出台一部统率和调整社区矫正活动的法律法规,使社区矫正执行等一系列工作既缺乏法律依据,存在法律冲突,也缺乏可操作性。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具有法律监督权,但检察机关在监督中拥有哪些权力,应尽哪些义务,通过何种途径行使权力,监督的对象、矫正对象申诉的处理等问题则缺乏明确规定。
试论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
而是 由司法 1 试 点 工作扩 大至 河北 等 l 个 省 ( 月, 2 自治区 、 直辖市 )此 后 , , 又 机 关监督 的主体 不再承担 主要 的监外 刑罚执 行工 作 , 有9 省( 个 自治区) 开始试 点工作 。2 0 年 l 08 2月, 中央政 法委 所 和社 区工 作人 员 负责进 行矫 正工 作 。被矫 正对 象请 、销假 审 《
、
我 国社 区矫正 工作 的现 状
2 0 年 7月, 高人 民法 院 、 03 最 最高人 民检 察院 、 公安 部 、 司法 检 察机关 作为 刑罚 执行 的监督 部 门, 监督 的对 象是 公安机 关。 但
大 部联合 发布 《 于开 展社 区矫 正试点 工作 的通知》在 北京 、 关 , 上海 在 实践过 程中 , 量对监 外服刑 人员 的管理 工作 由司法所和 社区
三 依据 , 正组 织对 此类人 不 服从 管理 的现象束 手无 策 , 能很 好 二 是监 督罪犯 在社区 的服 刑情 况 ; 是监 督罪犯 的合法 权利 不受 矫 不 实 矫 地发挥 化解 社会 矛盾 , 维护 社会 和谐稳 定的 作用 。此外 , 对于检 侵 犯 。 际操作 中 , 正对 象 的合法 权利最 容 易被执 行机关 所忽 察机 关在社 区矫 正 的法 律监 督 中拥有 哪些 权力 , 尽哪些 义 务, 应 视 , 时甚至 不依 法定程 序被 侵犯 或剥 夺 。 有 例如 社 区矫 正中普遍
权利 的罪犯 一般 为重 型犯 , 服刑 时间长 , 习深 , 理上抵 触 社 恶 心
论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究 ; 遐 龄 (9 0 ) 男 , 周 1 7 一 , 四川 人 , 学 本 科 , 庆 市公 安局 监 管 总 队副 总 队 长 , 大 重 主要 从 事 刑 事
法学 研 究 。
关 于 《 事 法 院 权 力 法 ( 决 )0 0) o eso 刑 判 2 0 )( w r f P
大到 1 8个 省 ( 自治 区 、 辖 市 ) 逐 步推 至 全 国 。 直 并
第 五 . 施具 有 一定 的强 制性 。 区矫正属 于 措 社 非 监禁 化 的执 行 方式 .从 表 面 上看 ,矫 正 对象 是
“ 自由人 ” 但是 此 种 自由并非 完全 意 义 上 的 自由 , , 对 于矫 正对 象 来说 ,在矫 正 期 内必 须服 从 矫正 主 体 的监 管 、 育 , 遵 守 矫 正 纪 律 , 教 要 这是 刑 罚 执 行
其 缓 刑考 验期 限 ;假 释 的期 限 为 自假 释之 日起 的 假 释 考验 期 ( 有期 徒 刑为 剩余 刑 期 , 期徒 刑 为 十 无
年 ) 管 制 的期 限 为 生 效判 决 确 定 的刑 期 ; 夺 政 ; 剥
行 为恶 习 , 并给 予 其适 当的援 助 , 进其 顺 利 回归 促 社会 的非监禁 刑 罚执行 活 动 。2 0 0 3年 7月 1 01 3,
诸 多 困境 ,有 些 问题 甚 至构 成 了对 社 区矫 正健 康 持 续发 展 的严重 制约 。
上述 《 知 》 立 了“ 安机 关作 为 执 法 主体 , 通 确 公 司法
行 政机关 作 为 日常 工作 主 体 ”的 社 区矫 正执 行 模
式 矫 正 主体可 以分为两 类 人 : 类是 社 区矫 正专 一
化 的 刑 罚执 行 方 法 , 它也 应该 受到 人 民检 察 院的 检 察 监 督 。 社 区矫 正检 察 监 督 的 主 要 内容 在 于 社 区矫 正措 施 和 程序 的合 法 性 。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权运作研究
是事关社 区矫 正工作 成败 、 区矫 正 目的能 否实 现 的关 社 节点。与此同时 , 执行 环节也是 最容易 滋生问题 的阶段。 就检察监督 的视 野看 , 区矫 正执 行环 节存在 的主要 问 社
题可归 结 为两 类 : 类 是 “ 会 控制 网 络扩 张 的 问题 ” 一 社 。
欧美 国家在 实施社 区矫 正过程 中 曾经发 生过社会 控制 网
络扩张的问题 。美国社 区矫 正研 究人 员指 出 , 区矫正 社
研究导致 了社会 控制 网络 的急 速扩 张 , 尤其是 很多 罪行
轻微 的人 , 间接地被政府 纳入控 制则更为 明显。 我 国社
权力 的内在逻辑结构入手 , 构建调查机 制、 纠正机制和弹劾机制三位一体 的科学 、 高效 的运作机制。
关 键 词 社 区矫正 检察监督 运作机制
社 区矫正 检察监 督权 的, 用场域 f " l z
狱行刑过程 , 样有 助于 审判 环节 与执行 环节 的衔 接 以 这 及监狱矫 正与社 区矫 正 的互 动。二是检 察机关在 社 区矫 正中担负的职责。2 1 00年 2月 5日, 最高人 民检察 院颁 布 的《 关于深 入推 进社会 矛盾化 解 、 社会 管理创 新 、 公正廉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检 察机关刑 罚执行 监督 的重 要 组成部分 , 与人 民检察 院监所 监督相对 应 的, 是 由检察 机 关对审判机关 和狱 政机关 所作 出的 已经 生效 的缓 刑 、 管
洁执 法的实施 意见 》 明确指 出 : 级检 察机关要认 真履行 各 检察 职责 , 积极参加社 区矫 正试点 和推广工 作 , 证纳 入 保 社区矫正 的服刑 人员 符合 法定 条件 和程 序 , 促进 建立 适 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 的社 区矫 正工作体 系。完善 对 社区矫 正进 行 法律监 督 的方式 和措 施 , 依法 开展 对社 区 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 , 防止和纠 正脱 管 、 漏管等 问
检察监督视野下社区轿正若干问题思考
法治政府FA ZHI ZHENG FU检察监督视野下社区轿正若干问题思考◎李觉之陈杰勋陈达刘金明钟瑜一、社区矫正的实践意义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在我国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罪犯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
通过对上述四类罪犯的心理、行为进行专门的矫正教育,使其可以更好地融入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社区矫正风行于20世纪50年代。
以安塞尔为代表的新社会防卫学派提出对罪犯实行人道和再社会化,使社区矫正思想由孕育走向成熟,并逐渐由学说渗透到立法,再转化为各国的行刑实践。
我国于2003年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6个省市实行社区矫正工作试点。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
作为罪犯再社会化的新型刑罚措施,社区矫正在实践过程中拥有非常大的实践价值。
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点:(一)体现了刑罚的个别化。
现代刑法主张刑罚的个别化,这有利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维护社会的长期和谐稳定。
社区矫正制度从主体的犯罪性行为及社会危害性考量,针对犯罪情形情节采取有针对性的惩治措施,体现报应刑与目的刑的一致性,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一致性,有利于实现行刑个别化、科学化。
(二)降低了监管成本。
不同于监狱的监禁刑,社区矫正采取的是非监禁刑罚,极大地减少了在人力物力上的消耗。
同等情况下,社区矫正虽然也需要国家财政资金支持,但远没有监狱所需要的资金量大。
(三)有利于服刑人员回归社会。
监禁刑罪犯由于长期处于监禁状态,与社会缺少沟通,往往在刑满释放后与社会脱节,难以适应社会,造成体制化监禁状态,并且刑满释放人员容易受到社会人员的歧视,造成释放人员内心压力过大以致于再犯罪。
社区矫正制度通过工作人员的心理辅导和线下教育,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开导,使社区矫正对象能够更快重返社会、适应社会,降低回归社会成本。
《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理念研究》
《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理念研究》篇一一、引言社区矫正是我国司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通过将犯罪分子置于社区中进行教育、帮扶和监督,以实现刑罚执行与再社会化的目的。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保障这一制度公正、有效执行的重要环节。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理念,探讨其重要性、存在问题及解决策略,以期为推动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发展提供参考。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背景与意义社区矫正是以教育、帮扶、监管为主要手段的刑罚执行方式,旨在帮助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则是为了确保这一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法性。
它的存在对于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现状(一)发展历程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过程。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逐渐成为司法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实施情况当前,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已取得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方式单一、监督效果不明显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社区矫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亟待解决。
四、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理念(一)依法监督依法监督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
检察机关应依据法律法规,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全面、严格的监督,确保其合法、公正、有效。
(二)保护人权保护人权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重要目标。
检察机关应关注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得到尊重和保护。
(三)综合治理综合治理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重要策略。
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综合治理,推动形成政府、社会、家庭等多方参与的矫正工作格局。
五、完善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对策建议(一)加强立法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权限和程序,确保其能够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二)强化队伍建设加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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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是在 《 刑 法修 正案 ( 八) 》 中提 出“ 社 区矫 正 ” 的概念 的, 在 中 国, “ 社 区矫正 ” , 是指将符 合社 区矫正 条件 的罪犯 置于社 区内 ,
由专 门的国家机 关, 在相 关社会 团体和 民间组织 以及 社会志愿 者 矫 正作 为一种 开放 式 的刑罚执 行活动 霹 涉 到对人 最基本 的权利
一
、
社 区矫 正 的含义
任, 在矫 正过程 中有无违 法犯罪行 为 : 第三 , 执行 主体是否 钊 ‘ 对被
依照法 律及 时做 出调整 。 。 所谓 “ 社区矫正 ( C o mm u n i t y c o r r e c t i o n ) ” , 是指 是一种不使 罪 执 行主 体 的矫 正情 况 ,
2 0 1 3・5 ◆ 政 法 论 坛
浅析社 区矫正 的检 察监 督
孟大伟
摘 要
吕
梁
随着 《 刑 法修正 案( 八) 》 的通 过 , 社 区矫 正 制度正 式写入 刑 法 , 并于 2 0 1 1 年 5月 1日开始 实施 。 在 追求 法制 丈明的
今天, 刑罚 的适 用和执 行 过程 中充分体 现 文明化 、 人性化 、 教 育化是 必然趋 势 , 非监 禁刑扩 大适用 , 使得社 区矫 正成 为司法 工作 的重要 内容 。与此 同时 , 作为 国 家法律监督 机 关 , 人 民检 察 院 负载 的监督 职责 的 范畴 , 必然 包容 了对 社 区矫 正 工作 的 监督 。 由于其 必要性 , 社 区矫 正 的检 察监 督 受到 高度 的重视 , 但是 , 由于其 监督 对 象的新 兴性 , 目前 , 人 民检察 院对社 区矫 正 工作 的监督 尚面 临着 困难 , 使 其运 行 不可避免 的存 在缺 陷 。本文 力求通过 对社 区矫正 工 的检 察监 督 的依 据 、 必要性 进行 分析 , 并指 出该 项工 作现 阶段存 在 的运 行缺 陷, 从 而提 出完善对 策 , 建构 出今 后 工作 的蓝 图, 以指 导工作 实践 。 关键 词 社 区矫 正 检 察监督 法律 依据 必要性 作者 简介 : 孟 大伟 , 北京 市 昌平 区人 民检 察院检 所检 察处 干警 ; 吕梁 , 北京 市 昌平 区人 民政府 法制 办公 室副主任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6 . 7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l 3 ) 0 5 - 1 6 l - O 2
社 区服 务 、 暂 时释放 、 中途 之 家、 工作 释放 、 学 习释放 等 。
督, 因此 , 人 民检察 院对 社区 矫正工 作进 行监督 是十 分必要 的 。 其 一 ,保障 刑 罚执行 权 的正确 有效 实施 。刑罚 执行权 的行 使, 直接 关 系到 国家刑 罚权 的实现 和罪犯 合法 权益 的保护 。 社 区
犯与 社会 隔离并利 用社 区资源教 育改造 罪犯 的方法 , 是所有在 社
区环 境 中管理 教育罪 犯方 式 的总称 。 简单 地说 , 就 是让符 合法 定
三、 社 区矫正检 察监 督 的必要 性
社 区矫 正不仅 能进 一步改 革和完 善我 国的刑 罚执行制 度, 而
条件 的罪 犯在 社 区中执行 刑 罚。 国外较 常 见的包括 缓刑 、 假释 、 且 有利 于积 极推进 民主 法制 建设 , 意义十 分重 大 。 有 权利 必有监
犯依 法做 出判 决 、 裁 定或者 决定 ; 人 民检 察 院对社 区矫 正各执 法 矫 正工 作在 立法 与执 法层面 都 能得 到进 一 步J J u 强、改进和 完善,
环节 依法 实行法律 监督 ; 公安机 关对违 反治安管 理规 定和重 新犯 进 而 使 我 国的 社 区矫 正 工 作 更符 合 我 国 国情 与 科 学 发 展 的要
矫 正对象 主要 包括 : ( 1 ) 被判 处管 制的 ; ( 2 ) 被宣 告缓 刑 的; ( 3 ) 被
一
定 的权力 真空, 极易 诱发 司法腐 败, 导 致权 力滥用 。 其二, 推 动 社区矫 正工 作的深 入开 展 。 我 国的社 区矫 正 工作
暂予 监外执 行 的; ( 4 ) 被 裁定假释 的 ; ( 5 ) 被剥夺 政 治权 利 , 并 在社
的协 助下 , 在判决 、 裁定或 决定确 定 的期 限 内, 矫 正其 犯罪心 理和
—
—
人 身 自由权 、 人格 权 的限制和 行使 。 刑 罚执行 机构在 执行 中
如果缺 乏 监督机 制的介入 , 则会 形成 行 为恶 习 , 并 促进其 顺利 回 归社会 的非监 禁刑 罚执行 活动 。 社 区 拥 有相 当程度 的 自由裁 量权,
为依 法规 范实施社 区矫 正,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 、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刑事 诉讼法》 等有 关法律 规定 , 我 国制 定了 《 社 区矫 区矫 正工作 施行执 行监 督, 能 够适 时地发现 社 区矫正 工作 中的 问 并予 以依法 纠 正, 有 助于 立法 、 执 法等相 关部 门对监 外罪 犯执 正 实施 办法》 。 其 中规定 : 司法 行政 机关 负责指 导管 理 、 组织 实施 题 , 从 而促使 社区 社 区矫 正工作 ; 人 民法 院对 符合 社区矫 正适 用 条件 的被告 人 、 罪 法 活动 中存 在的 薄弱环 节进 行适 时的检 讨与总 结,
会上 服刑 的 。 0 二、 社 区矫 正检 察监 督 的法律依 据
还 处于 探索 阶段, 在制定 和完 善合理 的工 作机制 等方面 都需要 法
律 的支持 与经 验的支撑 , 在立 法层面 尚留有 大量空 白有待创 新, 在
实践层 面 也面 临许 多 困难与 问题有 待解 决 。检察 机关通 过 对社
罪 的社 区矫正 人 员及 时依 法 处理 。 人 民检察 院作为法 律监督机 关 , 其 法律监 督范 围包括立 案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