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著作权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著作权
知识点:著作权使用许可、转让和限制
(一)著作权的使用许可
著作权人有权将自己的作品许可他人使用。

除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情形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二)著作权的转让
著作权人可以将法律规定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

转让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人身权不得转让)。

(三)著作权的出质
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四)著作权使用的限制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但是被引用的作品不能构成该作品的主要部分。

提示:可以将别人的作品全篇引用,只要被引用的作品不构成该作品的主要部分。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免费表演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该表演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2)未向公众收取费用。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提示:
(1)必须是中国国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必须是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
(3)必须是将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
(4)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出版发行。

以上四项缺一不可。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此项并不限定作者的国籍、作品的语言文字和出版地点。

提示:上述情况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