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养老保险支出五年翻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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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社字[1999]60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社字[1999]60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 [1999]60 号)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际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 1997〕 26 号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 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 44 号 )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现印发给附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第七条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财政部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财政部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税[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二日
解读要点:
该文件意在弥补财政部08年34号文件的缺陷,是企
业缴费税优政策的重大突破:
1,企业所得税税优比例从职工工资总额的4%提高到5%;
2,“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可以理解为企业缴费允许超过工资总额的5%。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第十 三条
基金筹集
基金 按照 国家规定 按
时、 足额筹集 。地方政府应组织引导参 保农村居民按 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养老 保险费。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补助 标准和行政 区域内参保农村居 民人 口
数安排 补助 资金 , 同级 财政 年度 预 纳入 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 任 何地区 、 门、 部 单位 和 个 人不 得 截 留 和
政 策 法 规
_

保障 部门。
第 一 章 总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 老保险( 以下简称新农保 ) 基金财务管 理, 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 根据《 国务院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发[ o]2 ) ( 2 9 号 等 o 3 国家有 关规 定 , 本 办法 。 制定 第 二条 本 办法适 用 于根 据 国家 有 关规定 设立 的新 农保 基金 。 第 三条 本 办法 所称 新农 保 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是指通过参保农村 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 、政府补贴 等渠道筹集 的,用于支付符合领取条 件 的农 村 居 民养 老金 待 遇 等 支 出 的专 项 资金 。 第 四条 新 农保 经 办机 构 ( 以下 简称经办机构 )具体负责基金的 日常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 第五 条 基金 财务管理 的任 务 是: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 法规 和方针 、 政策, 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 ; 建 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组织落实基金 的预算 、 、 核算 分析和考核工作 , 如实反 映基金收支状况 ; 格遵守财经纪律 , 严 加 强监 督和 检查 , 基金 的安 全 。 确保 第六条 基 金应 纳入 社会 保 障基 金 财政专 户 ( 以下 简称 财政 专户 )实行 , 收支两条线管理 , 单独记账 、 核算。 任何 地区、 部门、 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 挪 用, 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 不得用于 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 费。各级经办 机 构 的人员 经 费 和 经办 新 农 保发 生 的 基本运行费用 、 管理 费用 , 由同级财政 按 国家规 定予 以保 障 。 第 七条 经 办 机构 为 每个 新农 保 参保人建立终身记 录的养老保险个人 账户。个人缴费 、集体补助及其他经 济组织 、社会公益组织 、个人对参保 人缴费的资助 ,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 缴 费补贴 ,记人 个 人 账 户 。个 人 账户 储存额按 国家规定计息 ,全部用于个 人 账户养 老金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批复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批复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批复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1.07•【文号】劳动社部[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批复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函(2007年1月7日劳社部函[2007]2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报送〈人民银行直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函》(银函[2006]323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行直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新老办法平稳过渡和职工队伍的稳定。

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

附: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附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人民银行直属企业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一)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人民银行直属企业实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养老保险要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要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参加人民银行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的直属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一)从2006年1月1日起,职工按照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口径确定)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人民银行系统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高于人民银行系统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缴费基数。

劳社部发〔2007〕3号《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3号《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厅(局):近年来,各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在不断规范和完善省级调剂金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开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加快实现省级统筹步伐,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制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省级统筹的重要意义。

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是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客观要求。

实现省级统筹,有利于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统一缴费基数、比例,规范养老保险待遇政策,促进参保职工跨地区流动;有利于减少管理层次和管理环节,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有利于规范基金运行,加强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因此,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省级统筹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把加快实现省级统筹作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省级统筹工作的重点。

目前,尚未实现省级统筹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明确工作重点。

要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规范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养老保险数据库和业务流程,为实现省级统筹创造条件;要明确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责任,健全省、市、县三级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完善全省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逐步实现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度和使用基金;推进和规范市级统筹,积极创造条件,向省级统筹过渡;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实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垂直管理。

三、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标准》,制定推进省级统筹的具体工作规划。

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专项财务检查的通知-财社字[1995]82号

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专项财务检查的通知-财社字[1995]82号

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专项财务检查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专项财务检查的通知(财社字〔1995〕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煤炭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两项基金”)的管理,确保“两项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严肃财经纪律,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部决定从现在开始至明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两项基金”的专项财务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财务检查的指导思想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成为摆在各级财政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长期以来,各级财政部门积极支持、参与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于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起到了积极作用。

当前,开展“两项基金”财务检查工作,是推动企业深化改革,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通过检查,进一步摸清目前“两项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供依据;通过检查,广泛开展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通过检查,积极推进规章制度建设,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过紧日子的思想。

二、财务检查的范围和内容财务检查的范围包括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以及经办机构的管理费,重点检查1993年以来上述资金收支管理使用情况,对于1993年以前出现的问题目前仍未解决的,也属于检查的范围。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8.04•【文号】财社字[1999]118号•【施行日期】199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加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管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活动,监督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

具体包括:一、办理社会保障资金日常缴存、拨付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做到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二、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决算、财政专户会计报表等。

三、监督部门和单位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合理安排社会保障资金。

监督部门和单位及时、足额将社会保障资金缴存财政专户,按批准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及时核拨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五条财政专户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3.17•【文号】人社部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为做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覆盖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举措,对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全力推进并确保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各地区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决定》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周密安排。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预算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预算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

财政部、⼈⼒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制度改⾰实施准备期预算管理和基本养⽼保险基⾦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号:财社[2016]161号颁布⽇期:2016-11-03执⾏⽇期:2016-12-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养⽼保险制度改⾰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保险制度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6〕36号)、《财政部⼈⼒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保险基⾦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6〕101号)等⽂件规定精神,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制度改⾰实施准备期(以下简称准备期)有关预算管理和基本养⽼保险基⾦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准备期定义准备期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制度改⾰实际实施时间与国家规定实施时间(2014年10⽉1⽇)之间的错后期。

为不影响退休⼈员⽣活,机关事业单位已退休⼈员在准备期内退休费仍按原资⾦渠道发放。

制度实际实施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对准备期的基⾦财务核算及相关年度预算作相应处理。

⼆、准备期处理的基本原则(⼀)明细算账。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准确计算从2014年10⽉1⽇起单位和⼯作⼈员应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以下简称应缴费)和各机关事业单位已发放列⽀并应由基本养⽼保险基⾦⽀付的退休费(以下简称退休费),各级财政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应区分财政供款⽅式和负担⽐例计算应由财政负担的基本养⽼保险单位缴费和退休费。

(⼆)全额记账。

各级经办机构对于实施准备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作⼈员应缴基本养⽼保险费全额确认为基本养⽼保险费收⼊,机关事业单位已发放的退休费全额确认为基本养⽼保险待遇⽀出。

(三)差额结算。

财政部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财综字[1998]15号

财政部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财综字[1998]15号

财政部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1998年3月9日财综字[199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要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纳人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障处(科)负责基金专户总会计工作,并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用款申请,办理资金拨付等事宜。

基金的总会计和拨款,要分别设专人管理。

二、在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及其他统计数字,由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处(科)审核后汇总,并由各级财政部门单独向同级政府报告。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要求管好用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基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四、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处(科)管理的各部门(单位)的其他预算外资金,都要统一纳入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专户总会计以及其他综合性工作,仍由财政部门的综合处(科)负责办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财政专户资金会计核算工作,加强财政专产资金管理。

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结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9.28•【文号】劳社部发[2000]20号•【施行日期】2000.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和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精神,切实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的清理工作,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以国家统一制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为依据,对已经纳入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计发标准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理。

其中:(一)对《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下发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主要包括:按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项目和标准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生活、物价补贴(包括按国家统一政策由省级政府制定标准的项目)。

(二)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出台后离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含调节金),以及按国家统一调整政策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的清理规范工作。

人社部发[2020]28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人社部发[2020]28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为做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覆盖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举措,对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全力推进并确保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各地区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决定》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周密安排。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本省(市、区)政策要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

各地区原来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要按照《决定》进行调整。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在党组(党委)领导下,制定本部门贯彻《决定》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

各地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的实施办法、各部门的工作方案,连同各类人员视同缴费指数表(见附表),在2015年5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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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国务院批准,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

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8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左右确定。

三、调整办法。

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基本统一。

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要兼顾公平与激励,合理确定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部分比重。

四、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

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19年5月31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9.11.10•【文号】财社[2009]211号•【施行日期】2009.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11月10日财社[2009]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做好中央财政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助范围和标准根据《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50%。

对各地的具体补助金额,根据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农保试点县(市、区、旗,以下简称试点县)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下同)参保农业户籍人口总数、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核定。

二、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联合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新农保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经两部审核同意后,核拨补助资金。

(一)申报材料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上报的申报材料,应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地开展新农保试点的情况,确保报表数据真实、内容完整,不得瞒报、虚报、漏报。

申报材料包括:1.申请报告。

包括本地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准备情况、政策规定和资金安排情况、试点启动和实施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6.30•【文号】财社〔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6月30日)财社〔201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总体要求(一)本通知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各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四)经办机构为每个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五)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具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基金收入管理(一)基金应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补助政策及弥补基金收支缺口的需要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人社部发[2015]28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剖

人社部发[2015]28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为做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覆盖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举措,对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全力推进并确保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各地区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决定》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周密安排。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本省(市、区)政策要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

各地区原来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要按照《决定》进行调整。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在党组(党委)领导下,制定本部门贯彻《决定》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2006.6.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五、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问题的批复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问题的批复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03.21•【文号】劳部发[1995]140号•【施行日期】1995.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部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问题的批复(1995年3月21日劳部发〔1995〕140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你行《关于报送<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的函》(银函〔1994〕85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149号)精神,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厅(含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人民保险公司)自1994年1月1日起,按照《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对直属单位的职工养老保险费用试行系统统筹,待条件成熟后纳入全国统筹。

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并向劳动部、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

二、经研究测算,分别核定你行第六单位1994年养老保险基金提取比例(见附表),请遵照执行,今后应逐步向统一比例过渡。

中央调剂金的征集时间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有关养老保险基金的移交问题,请按劳动部、财政部《关于铁道部等五部门直属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92〕20号)精神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提取比例表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提取比例表────────────┬───────────────────────单位│提取比例(占工资总额%)────────────┼───────────────────────中国人民银行│13────────────┼───────────────────────中国工商银行│16.4────────────┼───────────────────────中国农业银行│16────────────┼───────────────────────中国银行│3.5────────────┼───────────────────────中国人民建设银行│6────────────┼───────────────────────交通银行│0.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5────────────┴───────────────────────。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93]财综字第122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93]财综字第122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93)财综字第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铁道部,邮电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根据中发(1993)6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为维护和促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事业的健康发展,保证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两项基金”)的完整和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对“两项基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1、“两项基金”是国家用于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事业的专项基金,是保障离退休职工和待业职工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的物质保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决定挪作它用。

“两项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部分,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债券。

对于挤占挪用“两项基金”的行为,一律视为违反财经纪律,必须予以纠正。

各级财政部门要紧密结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对“两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检查和清理。

凡采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购买股票、开办经济实体、参与房地产交易等方式投放的基金,及以其它名目挤占的基金,要限期收回。

造成损失和浪费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2、各级财政部门对于存入财政专户的“两项基金”,要在严格管理的同时,按规定支付利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3、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级社会保险和待业保险管理部门管理费提取使用的管理。

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严格核定管理费的提取比例,认真审核管理费的开支范围、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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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养老保险支出五年翻一倍
财政部近日公布了关于2013 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说明。

数据显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项中,2013 年支出16699 亿元,同比增长20%,相比五年前翻了一倍。

有专家认为,未来基金收入增长很有可能难以负
担支出的增加,2014 年底缴费收入就有可能会少于支出,出现年度缴费赤字。

上述决算显示,2013 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0790 亿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17002 亿元,比上年增加1975 亿元,增长13%,完成预算的110%。

2013 年支出16699 亿元,其中,基本养老金支出16090 亿元,比上年增加2632 亿元,增长20%,完成预算的101%。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收支已经连续多年以接近20%的速度增长,上述数据相比五年前均翻了近一倍。

根据人社部统计公报,2008 年全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9740 亿元,全年基金总支出7390 亿元。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表示,养老保险收入
增长的原因在于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和缴费基数的提高,而支出增加则主要是由
于养老金领取人数增加和养老金待遇水平的提高。

不过,未来基金收入的增长能否跟得上支出增加的速度呢?有专家对此
表示担忧。

按照人社部公布的口径,2011 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收入比支出多1000 多亿元,而这一数据到了2013 年,就只多出159 亿元。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汪德华表示:假如目前的制度继续运行下去,收不抵支的
情况必然会发生,这里的收指缴费收入。

汪德华认为,由于目前财政补贴一年有两三千亿元,因此总收入扣除总
支出,还有不少盈余,但是假如按照缴费收入来看,情况不容乐观:我们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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