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府办发〔201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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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巫溪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巫溪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巫溪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22
•【字号】渝府[2010]115号
•【施行日期】2010.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巫溪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渝府〔2010〕115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巫溪府文〔2010〕60号)收悉。

经请示民政部,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人民政府驻地由城厢镇人民街88号迁至城厢镇马镇坝广场东路8号。

你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后,其管辖的行政区域不变。

二、所需搬迁经费由你县自筹解决,其搬迁相关手续按程序办理。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资助方案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6〕63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资助方案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6〕63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资助方案的通知正文:----------------------------------------------------------------------------------------------------------------------------------------------------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资助方案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6〕6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巫溪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资助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20日巫溪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资助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5〕19号)和市、县扶贫开发总体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我县2016—2017年困难家庭学生精准资助,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资助全覆盖,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健全完善从学前教育到大学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体系,加大对贫困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及资助资金监管力度。

全面落实国家、市级各类贫困学生资助政策。

抓住关键,突破难点,加大特殊困难群体学生资助力度,设立县级资助项目,实现贫困学生资助全覆盖,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贫失学。

二、重点任务(一)健全完善资助体系。

健全完善从学前教育到大学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建立贫困学生救助档案和贫困学生信息库,并按学年度实行动态管理。

(二)全面落实各类资助。

1. 落实中央、市级资助政策。

(1)学前教育。

优先将建卡贫困户在园幼儿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对受助幼儿免收保教费和生活费,幼儿园不再向建卡贫困户幼儿收取保教费、生活费等其他费用。

(2)义务教育。

建卡贫困户学生除享受原“两免一补”政策外,一是从2016年秋季起,对非寄宿建卡贫困户子女给予生活补助,补助标准参照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执行,小学每生每天4元、初中每生每天5元,全年按250天计算,已享受的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一并纳入计算,不得重复享受;二是从2017年起,提高建卡贫困户子女生活补助标准2元,即达到小学每生每天6元,初中每生每天7元,全年按照250天计算。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巫溪县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巫溪县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巫溪县公共服务事项
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5.03
•【字号】巫溪府办发〔2017〕37号
•【施行日期】2017.05.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巫溪县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
通知
巫溪府办发〔2017〕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巫溪县行政权力清理规范暨网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巫溪县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溪权清暨网审组发〔2016〕3号)要求,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清理单位)对正在行使的政策支持、法律和信息查询、知识产权保护、就业技能培训、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扶贫脱贫等11类公共服务职能和工作流程进行全面清理规范,汇总形成《巫溪县公共服务事项目
录》。

经征求各清理单位意见并反复修改核对,我县共保留公共服务事项210项(其中政策支持类23项、法律和信息查询类25项、知识产权保护类1项、就业技能培训类2项、公共教育类13项、劳动就业类14项、社会保障类20项、医疗卫生类40、住房保障类2项、文化体育类22项、扶贫脱贫类9项、其他类39项)。

现将《巫溪县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在巫溪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巫溪县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附件。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选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9•【字号】巫溪府办发〔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选办法(试行)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7〕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巫溪县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选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29日巫溪县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选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小型工程项目建设效率,严格防控非招标工程项目承包过程中的廉政风险,节约财政资金,降低项目运作成本,根据《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府性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小型工程。

具体指:单项工程预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房屋建筑(包括装饰装修)、市政、小型水利、园林绿化、土地整治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以及经县政府同意采用本办法选择承包商的其它工程。

《巫溪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扶贫攻坚期间村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简化审批流程的工作意见》(溪扶组发﹝2016﹞3号)中竞争性比选方式一并执行本办法。

应急抢险救灾项目和其它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直接发包的项目可不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发包方式。

第三条采用本办法选择承包商的方式是:建立全县统一的备选承包商库,由项目业主在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在备选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承建企业。

第四条备选承包商库由县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招标办)按照“公开、择优、自愿”的原则建立,由县招标办管理,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使用。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7〕93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7〕93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正文:----------------------------------------------------------------------------------------------------------------------------------------------------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7〕9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8〕23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临时用地范围本通知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短期内使用的,与生产生活或建设工程有关的不宜办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临时性土地。

临时用地的范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具体包括:(一)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工程地质勘察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三)矿山企业在采矿区范围内开采小型矿产以及零星分散资源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四)临时性的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用地;(五)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7〕40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7〕40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7〕4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巫溪县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9日巫溪县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权力依法运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巫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权力,是指县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实施机关)依法行使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职权。

行政权力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检查和其他行政权力等十类。

第三条行政权力实行清单制度,所有的行政权力均应纳入行政权力清单运行。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各实施机关行政权力的公开运行、动态调整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对象包括各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监督管理内容包括行政权力实施主体和调整权力事项依据的合法性,行政权力实施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规范性,以及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五条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

坚持职权法定、依法追责,强化对政府权力的制约监督,把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纳入法治轨道。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巫溪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巫溪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巫溪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24•【字号】巫溪府办发〔2019〕64号•【施行日期】201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巫溪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按照市司法局审核意见,县政府组织县水利局等部门对《巫溪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认真修改完善,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24日巫溪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划清工程权属,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落实管护措施,加强社会监督,确保工程长期良性运行和工程效益持久充分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和《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是指在我县农村区域(包括农村集镇)为解决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兴建的供水人口20人以上的农村供水工程。

第三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和使用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县水利局是全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全县农村供水管理的规章制度,对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和安排工程运行管理补助资金;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生态环境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监督工作;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及供水安全负总责。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6〕73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6〕73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6〕7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巫溪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8日巫溪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和储存安全,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障巫溪粮食安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1〕26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权属县政府,储备规模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储存方式采用固定储备。

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四条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县商务局是县级储备粮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负责行政管理、储备结构等,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审核认定承储资格,监督检查县级储备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4•【字号】巫溪府办发〔2020〕74号•【施行日期】2020.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巫溪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4日巫溪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巫溪县海绵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推行海绵城市建设模式,促进城市建设与生态系统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3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在城市建设中,充分保护、修复和恢复城市水生态系统,统筹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排放系统,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和利用,并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的城市开发建设方式。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落实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各项设施。

本办法所称低影响开发,是指在城市开发过程中采用源头、分散的小型雨水控制设施,维持场地开发前后水文特征基本不变,有效缓解不透水面积增加造成的径流总量、径流污染、径流峰值等增加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途径之一。

第三条本县县城建成区内城市开发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住房城乡建委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贯彻落实海绵城市政策法规体系,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0•【字号】巫溪府办发〔2017〕68号•【施行日期】2017.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7〕6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巫溪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0日巫溪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切实规范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进一步改进保障性住房供应、分配和管理模式,提高国有资产及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行,建立健全准入、退出机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渝府〔2002〕205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府发〔2010〕61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66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准入、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按优惠租金主要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30•【字号】巫溪府办发〔2017〕129号•【施行日期】2017.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7〕12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巫溪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巫溪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巫溪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巫溪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等4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30日巫溪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为切实做好全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一)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一)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四、县人民政府及部门应重点公开的内容(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城市桥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城市桥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城市桥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巫溪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25•【字号】巫溪府办发〔2018〕97号•【施行日期】2018.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城市桥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巫溪县城市桥梁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25日巫溪县城市桥梁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有效应对我县城市桥梁事故,科学、及时、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城市桥梁事故应急预案》《巫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巫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城市桥梁事故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科学处置;分级管理、部门协作;职责明确、资源共享;平战结合、运转高效。

1.5 事故分级根据严重程度,城市桥梁事故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城市桥梁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上的特大桥发生桥梁突然坍塌。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城市桥梁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上的大桥及其它等级道路上的特大桥发生桥梁突然坍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领取养老工伤失业待遇资格核查办法》的通知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领取养老工伤失业待遇资格核查办法》的通知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领取养老工伤失业待遇资格核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1.27•【字号】巫溪府办发〔2019〕117号•【施行日期】2019.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领取养老工伤失业待遇资格核查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巫溪县领取养老工伤失业待遇资格核查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7日巫溪县领取养老工伤失业待遇资格核查办法为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做好我县养老工伤失业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渝人社办〔2019〕9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此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领取养老、工伤、失业待遇资格核查工作,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防止养老、工伤、失业保险金冒领、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的重要举措。

各乡镇(街道)、相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资格核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ldquo;谁核查谁负责&rdquo;的原则明确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强化基础管理,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措施,组织做好资格核查工作。

第二条领取养老、工伤、失业待遇资格核查是指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养老待遇、工伤待遇、失业待遇的人员进行核查,确认其待遇领取资格。

核查的对象为参加我市各类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且按月领取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工伤定期待遇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人、个人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以下称&ldquo;待遇领取人员&rdquo;)。

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溪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巫溪府发〔2016〕40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溪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巫溪府发〔2016〕40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溪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溪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巫溪府发〔2016〕4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巫溪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2016年9月18日巫溪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临时生活特殊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实际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县民政局要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政策研究制定、组织实施、日常管理等工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全部纳入救助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卫生计生、教委、国土、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临时救助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临时救助制度以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实行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获得救助。

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溪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的通知-巫溪府发〔2016〕51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溪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的通知-巫溪府发〔2016〕51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溪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的通知正文:----------------------------------------------------------------------------------------------------------------------------------------------------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溪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的通知巫溪府发〔2016〕5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渝府发〔2008〕119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部署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调整更新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395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基准地价实施工作,现将《巫溪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执行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巫溪县人民政府2016年10月25日重庆市巫溪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一、适用范围重庆市巫溪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适用于巫溪县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基准地价内涵基准地价的内涵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同级别、不同用途、设定容积率和土地开发程度下,特定出让年限的区域平均价格。

基准地价的价格表现形式为楼面地价,是指单位建筑面积分摊的完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单位:元/平方米)。

(一)基准地价容积率。

商业为3.0;办公为3.0;住宅为2.5;工业为1.0。

(二)基准地价土地开发程度。

商业、办公、住宅为“六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通燃气及宗地内场地平整;工业为“五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及宗地内场地平整。

(三)基准地价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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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府办发〔2010〕19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溪县民政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溪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
巫溪县民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巫溪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办〔2009〕183号)和《中共巫溪县委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巫溪县政府机构的改革实施意见》(巫溪委发〔2009〕32号),设立巫溪县民政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县性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的责任。

(三)贯彻执行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负责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承办烈士的报批审核和褒扬工作;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负责核查、上报灾情;管理分配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社会捐赠工作。

(五)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
人员救助工作。

(六)负责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基层政权建设的相关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工作。

(七)拟订本县行政区划规划;负责村以下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核报批和承办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申报工作;主管地名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划界限管理工作。

(八)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的供养和管理工作;负责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管理。

(九)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监督指导全县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负责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婚姻、殡葬和儿童收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十一)组织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巫溪县民政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外事接待等机关日常运
转工作;拟订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承担统计、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政务值班、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计财、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优抚安置科
负责拥军优属工作;负责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伤残抚恤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管理及承办双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救灾救济科
拟订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地方性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承办救灾资金申请,分配方案拟订、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指导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完善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承担全县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农村五保等工作。

(四)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负责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工作;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意见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拟订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地方性规章并指导实施;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发展规划和福利机构有关管理办法;贯彻殡葬管理政策,推行殡葬改革。

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和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负责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县标准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组织承办县级界线的联合检查;负责乡镇界线管理工作及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
拟订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章并督促实施;按照管辖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负责县级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
三、人员编制
巫溪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1名。

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1名配备。

四、附则
本规定由巫溪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巫溪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行政管理机构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委、办,各人民团体,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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