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安监字
湘潭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基本情况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 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 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六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 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 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 抽查、抽测;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 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小计
1
监督一科
20
9
22
2
53
2
监督二科
15
11
10
7
43
3
市政科
7
22
8
36
73
4
九华分站
43
16
26
10
95
5
昭山分站
32
9
18
23
82
小计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17
67
84
78
346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五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规定》已经在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 行。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 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 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 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湘安监办[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湘安监办〔2010〕71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管局: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省局《2010年全省安监部门行政执法计划》(湘安监政法〔2010〕51号)的要求,结合节后复产验收开展了大规模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对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了重要作用。
但从近期接连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涉险)事故的原因分析和省局对部分市州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明察暗访的情况看,部分地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与总局24号令和湘安监政法〔2010〕51号文件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对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一是多数市州还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的编制、审批和备案工作,已经上报的也与湘安监政法〔2010〕51号文件要求不一致;二是有的地方执法检查流于形式,没有严格按规定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没有依法处置到位,没有及时更新隐患台帐和涉危企业查询信息;三是检查没有真正做到全覆盖,还存在大量盲区和死角。
为解决前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计划执法检查工作落实到位,特就有关问题进一步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严格按照国家总局24号令开展有计划、全覆盖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是省局今年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安监部门改进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实现精细化监管的有效载体,是全面排查安全隐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全省安监队伍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的重大举措,要作为全省安监部门的一件大事持之以恒地抓下去。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的通知
潭建质安监字[2015]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的通知站各科、室、组: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和市住建局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以及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管理,确保稳步提高工程质量,减少质量投诉数量,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部工程验收监督1、分部工程验收监督工作要求(1)本通知所称的分部工程,是指按有关规定需单独进行质量验收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三个分部工程;(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由分管节能监督工作的站领导批准,组织相关监督人员开展中间验收和分部工程验收监督工作;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督工作,经工程项目分管站领导批准,由项目监督科(组)进行验收监督工作;(3)申报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除应满足质量验收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已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阶段达标验收工作,且达到了合格及以上等级的规定;(4)主体结构分部验收需提交的资料应包含《结构实体楼板厚度监督检测表》(详见附件1)和《湘潭市公共建筑及住宅小区有线电视系统验收意见表》(详见附件2);(5)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
2、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程序(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监理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责任监督工程师申报进行该分部质量验收监督,并填写《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申报单》(详见附件3);(2)相关监督科(组)和责任监督工程师确认该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由分管站领导(或分管节能监督工作的站领导)在《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申报单》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验收监督;(3)在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工程实体质量问题和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问题时,应立即发出《分部工程验收整改通知》(详见附件4),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单位限期进行整改;(4)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整改情况。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与事故调查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与事故调查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3.31•【字号】湘安监政法函[2010]36号•【施行日期】201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与事故调查工作要点》的通知(湘安监政法函〔2010〕36号)各市(州)安监局,机关各处室(中心)、执法总队:现将《2010年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与事故调查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2010年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与事故调查工作要点2010年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与事故调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三个重要文件”精神,按照省局统一部署,以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不断提高事故调查处理水平,加大安全法制宣传力度,增强安全文化氛围为重点,为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提供法制保障。
一、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1、进一步推动《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修订。
积极配合省人大财经委、法工委,做好《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工作,认真组织《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释义编纂和宣贯工作。
2、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有关制度。
研究制订《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编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和公布制度。
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3、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23•【字号】张政办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张政办发〔201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3日张家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劳动者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责任追究严格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
潭安监发〔2010〕32号
潭安监发〔2010〕32号关于印发《湘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0年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安监局、工业示范区(高新、九华、昭山)安监局(站)、机关各科室、执法支队:《湘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0年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已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安监局于4月20前要将制定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执法计划上报市安监局备案。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湘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0年行政执法工作计划今年是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一年,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三个文件”精神,扎实推进“三项行动、三项建设”,抓好“三个突出”(预防、监管和责任)、做到“三个加强”(宣教、基础和协作),做到依法执法,促进全市安监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检查责任,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4号)和省安监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安监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湘安监政法〔2010〕第51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依法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增强执法检查的计划性、针对性、有效性,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执法检查,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不枉不纵。
2、属地监管原则。
坚持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管理,界定市、县(市、区)安监局执法检查的对象,强化市、县(市、区)特别是县(市、区)安监局属地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责任。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2010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2010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2.25•【字号】湘安监办[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2010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湘安监办〔2010〕1号)各市州安监局:现将《湖南省2010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湖南省2010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要点2010年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委省政府“三个重要文件”精神,强化安全发展理念,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继续降低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为目标,继续深入推进“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强化各项措施,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工作目标是:全省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比2009年下降2%,亿元GDP事故死亡率下降10%,较大以上事故起数下降5%,坚决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安全生产总体水平进一步提升,坚决实现国家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
一、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1)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切实加强对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治理监控,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常态机制。
(2)认真抓好非煤矿山防透水、防中毒窒息、防冒顶片帮、防坠罐跑车、防火灾、防采空区塌陷、防爆破事故工作,整合关闭一批隐患严重的小型矿山企业。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表彰200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表彰200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0.01.27
•【字号】湘安监协调[2010]21号
•【施行日期】2010.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表彰200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湘安监协调〔2010〕21号)
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9年,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三个重要文件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执法,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精细化监管,为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作出了重要贡献。
根据省安委会2009年初批准的考核方案,经严格考核,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授予长沙市安监局等11个市州安监局、长沙县安监局等30个县市区安监局为200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先进单位。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新的一年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国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
“三项建设”各项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努力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新贡献。
附件:200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略)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严禁安监系统工作人员在企业任(兼)职的紧急通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严禁安监系统工作人员在企业任(兼)职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湘安监办[2010]98号•【施行日期】201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严禁安监系统工作人员在企业任(兼)职的紧急通知(湘安监办〔2010〕98号)各市州安监局:2010年5月29日,郴州市汝城县曙光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炸药爆炸事故,造成17人死亡、1人受伤。
据初步调查,该矿系县属国有煤矿,由谷声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等人实行承包经营,汝城县经济局为其行业主管部门,日常安全监管由文明乡政府负责。
2007年4月,经汝城县文明乡政府推荐,县经济局批复同意叶春平任该矿矿长(叶时任乡企业办主任),2008年至今,文明乡政府分工叶春平为乡移民站站长、安监站站长、曙光煤矿管理责任人。
叶春平担任乡安监站站长的同时任曙光煤矿矿长和管理责任人,严重违反中纪委、中组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的规定和省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监管执法五项规定》,导致企业主体责任不明确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落实,给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监管部门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深刻吸取教训,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分清和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严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安监站人员在企业兼任任何职务。
凡此前在企业担(兼)职的,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辞去企业所任职务,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在企业任(兼)职;不能辞去企业职务的,则必须辞去安监系统的公职。
二、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安监站要进一步加强《公务员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九条纪律”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监管执法五项规定》的宣传力度,严格执行中纪委和中组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中组发〔2004〕2号)关于“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的规定,深刻吸取“5.29”曙光煤矿叶春平事件的教训,主动与地方各级、各部门沟通协调,切实做好本次清理工作。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0.22•【字号】湘安监政法[2011]65号•【施行日期】2011.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湘安监政法〔2011〕65号)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条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7.《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8.《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五条9.《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三款10.《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11.《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1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五条13.《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14.《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四款、第三十九条1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1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1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九条1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19.《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20.《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四条21.《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2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2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2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2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11项)1. 权限内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七条(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十条(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5)《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2.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条(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七条3.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4.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三十四条(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七条(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5.权限内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三条(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九条6. 权限内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7.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八条(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第二款8.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9.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九条(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10.权限内安全生产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培训机构资质认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项(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4)《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百五十九项11.矿山救护队三、四级资质认定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百五十八项(2)《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六条(二)行政处罚(共413项)A.安全许可类违法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或者销毁危险物品、没收采矿设备、设施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3)《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5)《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3.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5.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6.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处罚种类:没收经营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7.违反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5)《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8.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种类: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9.伪造、变造及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除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外的其他安全许可证的处罚种类: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10.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或非煤矿矿山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种类: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依据:(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11.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12.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法律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13.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种类: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1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一条(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15.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16.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7.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或者销毁危险物品、罚款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18、冒用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9、使用伪造的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0、接受转让的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2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处罚种类:责令其改正、罚款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2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2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2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种类:撤销许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25.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26.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罚款、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27.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28.对已经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种类: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三款(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四十条(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29.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种类: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30.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再具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湖南安全监管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湖南安全监管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湘安监函〔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湖南安全监管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湘安监函〔2017〕43号各市州安监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2017年湖南安监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已经2017年第1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5日2017年湖南安监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2017年是“七五”普法的关键之年,全省安监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重要指示,突出“整章建制、依法治理、以案释法”重点,坚持“宣教、培训、考试、示范”并重原则,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普法工作,努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和谐安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突出整章建制,着力加强对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1.适时调整普法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进一步明确普法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负责人,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并将相关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2.紧密结合全省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修订省局机关普法清单,制定出台全省安监系统普法工作要点,明确本系统年内应普及的法律法规以及拟开展的普法工作,并于当年1月30日前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3.建立健全党组(党委)定期听取普法工作情况汇报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普法工作纵深开展。
健全落实党组依法决策、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领导干部年度述法制度、领导干部庭审旁听制度和出庭应诉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着力提升领导干部法制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1.15•【字号】湘安监[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1.1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安监[2014]3号)各市州安监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检查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1月15日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检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行政检查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障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机关)及其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湖南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检查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重要方式之一,是指安全监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对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遵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预防措施进行检查了解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安全监管机关以及受其委托执法组织的机构对非煤矿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有色、冶金、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相关中介服务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以下统称安全生产)实施的检查。
前款受委托执法组织的机构包括市州安监局委托经开区、高开区、保税区、农场安全监管机构,县市区安监局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与处置办法》的通知-湘安监[2014]23号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与处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与处置办法》的通知(湘安监﹝2014﹞23号)各市州安监局:现将《湖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与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5月19日湖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与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工作,强化社会监督,完善“打非治违”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和减少生产安全及职业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安监部门受理的安全生产举报(以下简称“举报”)案件。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电话、传真、网络(含电子邮箱、短信、微信、微博)等形式,向安监部门反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事故、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非法违法行为等方面的问题。
省安监局统一设立举报电话(12350)、传真(*************)和电子邮箱(******************.cn),并向社会公布。
各市州安监部门应开通“12350”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特服电话。
第三条各级安监部门举报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奖励、管理等工作。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中心”)为省安监局举报承办机构,主要负责电话接听(12350、*************)、受理、回复、奖励、管理工作。
相关业务处室或执法总队为省安监局举报核查机构,主要负责举报的核查、处理工作。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7.09•【字号】湘安监政法[2010]106号•【施行日期】201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湘安监政法〔2010〕106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中心)、执法总队:《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已于2010年6月21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目录第一章综合类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节《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中介服务类第一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节《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节《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节《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职业健康类第一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非煤矿山类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节《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节《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类第一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烟花爆竹类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综合类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10•【字号】湘安监非煤[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湘安监非煤〔2012〕9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各非煤矿山企业,各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77号)、《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90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63号)和湖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有色、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安监办〔2011〕6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创建、评审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落实《国务院通知》和《指导意见》精神,本着规范工作、全面推进的原则,健全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标准体系、评审组织体系和奖励约束体系;促进非煤矿山企业按照“证照齐全、系统完善、操作标准、现场有序、管理规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原则,实现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推进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结果通报的通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结果通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5.12•【字号】湘安监烟花[2010]84号•【施行日期】201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结果通报的通知(湘安监烟花〔2010〕84号)各市州安监局:4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三〔2010〕72号)通报了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国家安监总局组织的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结果。
从抽检结果看,我省有4家生产企业被检测含氯酸钾产品,有2家批发公司销售含氯酸钾产品(无生产厂家),有74家生产企业和12家批发公司未建立产品流向登记。
从通报的情况看,我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规使用氯酸钾和批发公司违规销售含氯酸钾产品(非法产品)现象仍然存在,烟花爆竹企业未建立流向登记制度问题突出,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任务依然艰巨,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为进一步深化氯酸钾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严肃查处违规使用氯酸钾和违规经营含氯酸钾产品的行为。
对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4家生产企业,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的2家批发企业,要视为经营非法烟花爆竹,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销毁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要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四条从严给予经济处罚,并建立违规记录,若再次发现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对74家生产企业和12家批发公司未建立产品流向登记的,依法督促其在2个月内建立产品流向登记制度,如复查时仍未建立流向登记的,依法从重处罚。
湘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湘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根据潭市编【2015】51号文件规定,本部门主要职责是:1. 贯彻执行国家、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 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和控制指标分解方案,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3. 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的中央、省属在潭工矿商贸企业和市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4. 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承担市属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职责;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组织实施并负责其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工作和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检查、指导、协调与服务。
6. 承担全市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病预防有关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7.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8. 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家安监总局来湘督查烟花爆竹安全的通知-湘安监烟花函[2010]3号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家安监总局来湘督查烟花爆竹安全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家安监总局来湘督查烟花爆竹安全的通知(湘安监烟花函〔2010〕3号)长沙市、株洲市安监局:为了做好201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监察专员王海军带队将于2010年元月中下旬来我省督查烟花爆竹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重点内容1.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情况。
2.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9年12月23日召开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222号)精神的情况。
3.为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所采取的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4.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开展情况;对违规企业的处罚落实情况;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5.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主要措施及其落实情况、工作经验及取得成果。
二、督查方式1.听取工作汇报,检查部署有关工作的文件资料及落实情况。
2.抽查重点市(地)、县(市、区)、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
3.抽查部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4.督查结束时,反馈督查情况和意见;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下达整改通知。
三、督查日程安排1、督查组成员:组长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监察专员王海军成员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三司副调研员傅贤龙湖北省安监局调研员孔繁荣省安监局副巡视员吴官保省安监局烟花爆竹监管处处长范志宇(139****1166)。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通知-湘安监[2013]77号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通知(湘安监〔2013〕77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有关企业,有关服务机构:近年来,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关于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统一部署,突出责任落实、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安全投入、隐患整改和现场管理,一批企业实现了达标升级,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得到加强,安全保障能力不断提高,对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越来越复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面临新形势新任务。
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深入扎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新要求尽管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少数地方和企业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积极性不高,达标创建动态管理和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工作进展不平衡,重进度轻质量,重形式轻实效,达标升级后管理滑坡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影响了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顺利推进。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基础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效能的基础前提;是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的有效举措。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持续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充分认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国、全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部署上来,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负责、中介服务、巩固提高”的原则,按照“时间服从质量、进度服从标准”的要求,采取更加务实有效的措施,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把关验收、循序渐进创建、强化激励约束、加强动态管理,全面深入扎实开展企业达标创建活动,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2年二季度全省安全监管执法评价排名情况的通报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2年二季度全省安全监管执法评价排名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2年二季度全省安全监管执法评价排名情况的通报湘安办通报〔2022〕14号各市州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评价排名的通知》部署,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等部门对各市州相应行业监管部门二季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综合考评和排名情况通报如下(省应急管理厅排名另行通报):(一)住建部门综合评价结果:排名前3位的为郴州市、岳阳市、怀化市;排名后3位的为湘潭市、娄底市、益阳市。
(二)交通运输部门综合评价结果:排名前3位的为湘西自治州、株洲市、益阳市;排名后3位的为湘潭市、张家界市、常德市。
(三)自然资源部门综合评价结果:排名前3位的为益阳市、常德市、岳阳市;排名后3位的为怀化市、湘潭市、株洲市。
(四)水利部门综合评价结果:排名前3位的为永州市、娄底市(与永州市并列第一)、常德市;排名后3位的为张家界市、湘西自治州、衡阳市。
(五)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评价结果:排名前3位的为湘潭市、长沙市、常德市;排名后3位的为娄底市、衡阳市、湘西自治州。
(六)消防救援部门综合评价结果:排名前 3 位的为邵阳市、娄底市、永州市;排名后 3 位的为郴州市、湘潭市、张家界市。
(七)公安交警部门综合评价结果:排名前 3 位的为长沙市、邵阳市、岳阳市;排名后 3 位的为张家界市、益阳市、永州市。
附件:2022年二季度全省安全监管执法评价排名表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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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安监字[2010]43号
临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整顿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的紧急通知
各烟花爆竹销售网点: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55号令)和国家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局7号令),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对全县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进行全面整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
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彻底整顿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市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促进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持序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1)全面掌握全县烟花爆竹经营情况。
(2)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的零售网点。
(3)维护经营持序、规范经营市场、消除安全隐患。
三、整顿和规范内容
一是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制度。
凡在我县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零售网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是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经营(零售),必须做到“四专一防”即:专点经营、专库存放、专柜销售、专人销货,有防火设施设备。
三是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不得销售“三无产品”(无生产厂家、无生产合格证、无注册商标)。
四是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每个零售网点5000.00元)。
四、工作要求
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此项活动顺利开展,并结合各自实际,按照整顿和规范内容认真整改。
否则,我局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附:甘南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销产品一览表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提词:烟花爆竹整顿规范通知抄送:州安监局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县安委会主任、副主任。
临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