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范围】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基本原则】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监管责任。
第五条【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负责组织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执行发货和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制度,查处违规发货、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行为。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运输车辆装备的许可和管理,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查处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维修企业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行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1目的和范围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销售、生产、储存、使用、装卸、运输及废弃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2职责2.1安全环保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销售、生产、储存、使用、装卸、运输及废弃处置等环节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司水、大气环境监测的管理及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调查。
对各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2.2供应部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环节的安全管理。
负责外购危化品贮存、防护、和发放的安全管理。
2.3销售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2.4汽运公司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
2.5武装保卫部负责公司范围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各环节的安全保卫、防偷防盗、交通运输管理等工作。
2.6生产技术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及废弃处置等过程的工艺管理。
2.7设备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设备管理。
3管理流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流程图如下:4管理程序4.1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4.2组织领导4.2.1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市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其他人员须经单位组织的危险化学品相关知识的安全教育。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要法律法规及标准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 总则: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 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规定。
• 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 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 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 监督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 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 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 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 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 急救援人员。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储存 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 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 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
31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 管理规定》
32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28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 (劳动部/化学工业部19961220颁布,19970101实施) • 总则: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 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 适用范围: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 人员。 • 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 学品的作业活动; • 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 •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分类的常用危 险化学品。
23
该《办法》目前已取消
• 东莞市人民政府文件:《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 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的通知》(东 府〔2008〕5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 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粤府〔2008〕96号) • 取消审批的依据:国务院文件(国发〔2007〕33号)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目录(125条)
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号
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0号令
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1号
10、《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3号
7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30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
GB30000.30-2013;
74、《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2013; 75、《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30871-2014; 76、《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 77、《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78、《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2013; 79、《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80、《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 81、《特种气体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646-2011; 82、《气体纯化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724-2011; 83、《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 3021-2008; 84、《涂料与辅助材料使用安全通则》AQ 5216-2013; 85、《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86、《氯气捕消器技术要求》AQ3015-2008; 87、《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8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 89、《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90、《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 91、《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AQ3027-2008; 9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 93、《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 94、《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13-2008; 95、《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培训及考核要求》AQT3043-2013; 96、《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编制导则》HG23010-1997; 97、《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JT 618-2004; 98、《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2004; 99、《瓶装气体分类》GBT16163-2012; 100、《易燃易爆危险点分级管理要求》GJB 6219-2008;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 管理条例⼀般指针对某⼀项⽬、团体制定的规则,使其有条不紊的进⾏的⼀种⽅法。
与条例的定义类同,管理条例是由国家权⼒机关或⾏政机关(⼀般为国务院)制定⽽发布的⽤于管理和规范政治、经济、⽂化以及⾏业领域的法规⽂件。
接下来由店铺为⼤家整理出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2002年1⽉26⽇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16⽇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民群众⽣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条 危险化学品⽣产、储存、使⽤、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录,由国务院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产、储存、使⽤、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作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员进⾏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产、经营、使⽤国家禁⽌⽣产、经营、使⽤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1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3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剧毒、腐蚀性、爆炸性、易燃性、助燃性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对人体、设施和环境有害的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名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监、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国务院交通、铁路、民用航空、农业标准应当按照化学品危险特性识别和分类标准及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装卸、运输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负全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
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培训并上岗;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依法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1)安全监察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确定、公布和调整,对新建、改建、扩建、储存的安全状况进行审查。
危险化学品项目(含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签发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产品的登记。
(2)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高毒化学品采购许可证和高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本月修正2023简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引言危险化学品是指能够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化学物质。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涉及广泛的领域,包括工业生产、实验室研究、运输和储存等。
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我国推出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本文档将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进行详细解读和说明,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条例。
第一章总则本章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相关定义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1. 目的:明确了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2. 适用范围:规定了本条例适用于国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3. 相关定义: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相关术语进行了定义,为后续条例的执行提供明确的解释。
4. 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本章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满足的条件和管理要求。
1. 生产许可证:规定了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单位必须事先取得生产许可证,满足相应的条件和规定。
2. 经营许可证:规定了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事先取得经营许可证,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3. 监督检查:明确了相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包括日常巡查、不定期检查等。
对于存在问题的单位,将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储存本章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储存活动需要遵守的规定和管理要求。
1. 使用审批:对于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活动需要提前经过审批,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落实。
2. 使用登记: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台账,记录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用途等信息,定期报送给相关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5)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水运许可证和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水运安全监督,驾驶员,船员资格鉴定。道路运输企业和水路运输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经理,护送人员,报关人员和现场检查员。铁路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运输工具的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清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技术,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和农业按照化学品危险特性的识别和分类标准,应当及时调整。
第4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履行企业的主要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操作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负全部责任。
(6)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的企业颁发营业执照,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购买危险化学品。
(八)邮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的邮送行为。
第7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1)进入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危化行业法律法规标准清单最新
危化行业法律法规标准清单最新危化行业是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等环节,是一项高风险和高危险的行业,因而特别需要严格的法律法规标准来保障企业和社会的安全。
下面是危化行业法律法规标准清单及其最新内容。
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11年1月1日实施,要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
最新内容包括要求企业要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对危险化学品货物进行分类管理,并对不同分类的货物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21年1月1日新修订,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了更为细致和全面的规定,主要包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生产安全标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最新修改的内容涉及到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工程技术、环境保护等相关专业知识,同时要求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应满足防火、防爆等安全要求。
3、《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该标准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单位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依据。
最新版于2020年3月实施,在管理要求、安全技术参考等方面进行了更新。
更新的重要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和条件、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护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该预案是指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时,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业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最新版本于2021年1月1日实施,增加了企业的事故应急预案要求,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开展演练,确保预案可行有效。
5、《中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标准体系》该标准系统评价国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程度,并对企业进行风险管理和安全管理。
最新版本于2021年3月实施,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等各方面进行了更新,以更有效地促进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发展。
6、《职业病防治法》该法律规定了职业病的防治措施,其中也包括了危险化学品单位内部的管理和预防措施,如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职工健康检查等。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环境,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目录管理。
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关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定、分类标准和国家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强化和落实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体责任与地方属地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以及带贮存设施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分类,并在包装或容器上标明相应的危险性标识。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等各个环节严格按照其分类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第五条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
第六条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第七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储存区域,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
第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溢出等安全事故。
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和设备,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第十一条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包装、标识,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杜绝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对于因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应当建立健全的废物处理制度,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废物处理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三条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停产整顿,以维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全文(2023最新版本)
第一条为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购置和公路运输的监视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除个人购置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剧毒化学品,按照国务院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购置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实行答应管理制度。
购置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应当按照本方法申请获得《剧毒化学品购置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未获得上述答应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置、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置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不得使用作废的上述答应证件。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严格按照本方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置和公路运输答应证件,建立健全审查核发答应证件的管理档案,公创办理答应证件的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络、号码和____,并监视指导从业单位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购置和公路运输答应管理规定。
省级公安机关对核发的剧毒化学品购置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应当建立计算机数据库,包括证件编号、购置企业、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剧毒化学品品名和数量、目的地、始发地、行驶道路等内容。
数据库的工程和数据的格式应当全国统一。
治安管理、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或者通报制度。
第五条经常需要购置、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持销售单位消费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向购置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要求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将盖有公安机关印章的《剧毒化学品购置凭证》成册发给购置或者使用单位保管、填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完整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销售、运输、使用、处置等活动管理。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治保障、风险管控”的原则。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依法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能力。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销售、运输、使用、处置等活动中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风险。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销售、运输、使用、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销售、运输、使用、处置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管理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明确生产区域和非生产区域,采取隔离措施确保生产区域的安全。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事前风险评估制度,对生产环节中的危险因素进行排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并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和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做好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存储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存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存储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存储单位应当合理规划和划定存储区域,禁止非生产经营区域存储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一、引言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助燃性等危险特性的化学品,它们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可能对人体健康和安全造成威胁。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我国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使用、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备案管理: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在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确保其合法合规。
2.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按照国际惯例,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并在包装上标识相应的安全标志,提醒使用者注意安全。
3.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包装、装载、封堵等要求,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或事故。
4.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在储存过程中的防火、防爆、防腐蚀等要求,确保储存条件符合安全标准。
5. 事故应急管理: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应对事故,减少可能造成的伤害和损失。
三、责任主体《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1. 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需要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术条件,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
2. 使用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需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培训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保障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3. 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需要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术条件,严格遵守运输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4. 储存单位: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需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储存过程中的安全性。
5. 监管部门: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监测体系,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四、法律责任与处罚《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主要包括:1. 警告: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新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
新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新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新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最新版)全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发文机关:国务院发布日期: 2013.12.07生效日期: 2013.12.07时效性:现行有效编辑提示:官方尚未发布修改后的完整版,本文由威科编辑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整理呈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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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最新版)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一、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二、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三、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五、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六、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一、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