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二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
2.
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B.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C.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D.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
3.
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
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
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
的认定相同
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
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
5.
A.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
B.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
C.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9)【2】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9)【2】
二、多项选择题
1.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与窝藏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不同。
A.犯罪客体
B.犯罪主体
C.犯罪对象
D.客观行为
2.阻碍军事行动罪的法律特征是( )。
A.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
B.客观方面表现为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C.必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
D.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3.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犯罪对象是( )。
A.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
B.军车牌照
C.武装部队制服
D.武装部队的印章
4.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
A.冒充军人的身份
B.冒充军人的职称
C.招摇撞骗
D.造成严重的后果
5.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与隐瞒谎报军情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不同。
A.犯罪客体
B.犯罪主体
C.犯罪客观方面
D.主观罪过
6.在危害国防利益罪中,下列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
A.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B.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C.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D.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7.在危害利益罪中,下列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 )。
A.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B.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C.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行为订货罪
D.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8.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阻碍军事行动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
A.客观方面不同
B.罪过形式不同
C.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
D.犯罪对象不同
9.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要区别是( )。
A.犯罪客体不同
B.犯罪的地点不同
C.犯罪手段不同
D.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及答案【2】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及答案【2】
二、多项选择题
1.关于牵连犯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CD )
A、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对牵连犯一般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择一重罪处罚或者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
B、对于牵连犯都是择一重罪处罚
C、刑法分则也有规定对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择一重罪处罚或者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
D、分则条文也有对牵连犯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的
2.关于吸收犯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BC )
A、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存在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所经的发展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当然结果。
B、吸收犯必须是数个独立的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行为
C、入室抢劫罪的非法侵入住宅与抢劫行为存在吸收关系
D、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属于吸收犯
3.实质的一罪有( ABC )。
A、想象竞合犯
B、结果加重犯
C、继续犯
D、连续犯
4.在以下犯罪形态中,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的有( CD )。
A、结果加重犯
B、继续犯
C、连续犯
D、吸收犯
5.数行为在处理时作为一罪的情况有( ABC )。
A、连续犯
B、牵连犯
C、吸收犯
D、惯犯
三、论述题
1.怎样理解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答:对于刑法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现象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不能以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危害结果而否定它的存在,也不能因为其假设存在而存在。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及答案二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及答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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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及答案二
一. 单项选择题
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 )。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B.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C.改造与教育相结合
D.罪刑法定
2.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 )。
A.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B.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C.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D.从重从快从严
3.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 )。
A.主客观相一致
B.罪责自负
C.罪责刑相适应
D.刑法人道主义
4.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 )。
A.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B.根据宪法
C.维护主权
D.罪刑法定
二. 多项选择题
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中有( )。
A.罪刑法定原则
B.刑罚个别化原则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罪责自负
2.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中有( )。
A.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B.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原则
三.简答题
简述罪刑法定原则为什么排斥类推。
四. 论述题
试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习题答案(8)【2】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习题答案(8)【2】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里的“特别规定”包括( ABD )。
A、我国港澳特别行政区法律作出的特别规定
B、自治区人大针对刑法所作的变通规定
C、自治州人大针对刑法所作的补充规定
D、刑法实施后,新制定的特别刑法、附属刑法所作的特别规定
2.现行刑法对下列哪种情形有溯及力( BC )。
A、1997年9月30日以前(现行刑法生效前)发生的犯罪,现行刑法与行为时刑法对
该犯罪行为的规定是完全相同的
B、犯罪行为由现行刑法生效前继续到生效后,而现行刑法与行为时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但现行刑法处罚较重的
C、犯罪行为由现行刑法生效前连续到现行刑法生效后,而现行刑法与行为时刑法都认为
是犯罪,但新法处罚较重的
D、行为发生在1997年1月6日,法院在1997年5月3日判决有罪,处有期徒刑10年。该案件在1997年12月6日提起再审
3.某甲5月到中国旅游。美国方面通过国际刑警组织通报中国警方,请求中国警方将甲逮捕。经查甲某从未向中国贩卖过毒品,也未在中国贩卖过毒品。我国依法可以对甲采取下列措施( ACD )
A、实行逮捕
B、立即驱逐出境
C、由我国司法机关审判
D、应美国请求实行引渡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 CD )处罚。
A、从轻
B、从重
C、减轻
D、免除
5.关于不作为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D )
A、行为人因为不履行抚养义务而构成遗弃罪,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10)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10)
【- 司法考试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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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10)
【内容提要】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特征
贪污贿赂罪,是指行为人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破坏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收买公务的行为。其主要的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多数犯罪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或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如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这类犯罪的本质就在于以公权牟取私利,具有渎职性犯罪与贪利性犯罪的双重特点。(2)在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私人公共财物或国有资产,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牟取非法利益,亵渎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其中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对单位行贿罪恶的客观行为不具有渎职性,隐瞒境外存款罪是不作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则属于持有型犯罪。(3)大多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还有少数犯罪的主体则只能是单位,如单位受贿罪、单位行为贿罪、私分国有财产罪、私分罚没财产物罪。(4)在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一、贪污贿赂罪中应重点掌握的罪名
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共计12个具体罪名,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的罪名如下:
(一) 贪污罪
1.本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7)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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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7)
【内容提要】
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特征
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产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类罪的特征是:(1)客体: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非法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3)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
二、侵犯财产罪应重点掌握的罪名
本章共有14个条文、12个罪名,应重点掌握的罪名有:
(一)抢劫罪
1.概念: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产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2.特征:(1)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将财物抢走的行为。(3)主体:年满14周岁的人。(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抢劫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不构成抢劫罪。(2)与抢夺罪的界限: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敢、不能、不知反抗而获取财物;抢夺罪是出其不意直接夺取他人财物。(3)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抢劫的方法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构成抢劫罪;抢劫财物之后杀人灭口的,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将人故意伤害或者杀死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4)转化型的抢劫罪的适用条件: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4)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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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4)
【内容提要】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危害不特定或者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本类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该类犯罪与其他涉及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犯罪区别的关键。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两类:一类是已经实际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行为,如炸死、炸伤20余人,烧毁一幢大楼等;另一类是尚未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实际结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将毒药投入食堂大锅饭里,但被及时发现,未造成人员中毒结果,放火烧楼房被及时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3.本类犯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主体,也包括单位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其中自然人主体居多,单位主体是少数,只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等可以由单位构成;大多数为一般主体,只有个别是特殊主体,如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即为特殊主体。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本类犯罪中的放火罪、爆炸罪和投毒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
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的,也有过失的。如放火罪、爆炸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劫持航空器罪等为故意犯罪,失火罪、交通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为过失犯罪。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10)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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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10)
【内容提要】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特征
贪污贿赂罪,是指行为人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破坏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收买公务的行为。其主要的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多数犯罪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或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如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这类犯罪的本质就在于以公权牟取私利,具有渎职性犯罪与贪利性犯罪的双重特点。(2)在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私人公共财物或国有资产,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牟取非法利益,亵渎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其中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对单位行贿罪恶的客观行为不具有渎职性,隐瞒境外存款罪是不作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则属于持有型犯罪。(3)大多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还有少数犯罪的主体则只能是单位,如单位受贿罪、单位行为贿罪、私分国有财产罪、私分罚没财产物罪。(4)在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一、贪污贿赂罪中应重点掌握的罪名
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共计12个具体罪名,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的罪名如下:
(一) 贪污罪
1.本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精选试题及答案(4)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精选试题及答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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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精选试题及答案(4)
1.张某怀有****的意图,在某山路上将一名少女截住,使用暴力将女孩压在地上,该女孩见状急中生智,就说:“给你3000元钱你放过我!”该女接着就把钱从随身的袋中拿出,张某接住钱包,起身拿出打火机翻看,女孩趁其不备,跳下一道沟崖,张某急忙藏好钱包,寻找女孩,后来不了了之。对张某的行为理解正确的是( )
A 成立抢劫罪的既遂和****罪的未遂
B 成立抢劫罪和****罪的想象竞合犯
C 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理
D 成立抢劫罪和****罪(未遂)的吸收犯
【答案】B
2.甲在上级考察并决定提拔更高职务之前,为了更稳妥地得到提拔,就利用自己是某县政法委书记的职务,安排他人将多次举报自己的乙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对甲的行为,不正确的理解是下列哪个选项?( )
A 滥用职权罪
B 诬告陷害罪
C 报复陷害罪
D 诽谤罪
【答案】B
【解析】考点:诬告陷害罪、滥用职权罪讲解:甲的行为在刑法上有多重意义:滥用职权对举报自己的人进行报复陷害,涉及到了滥用职权罪、报复陷害举报人罪、诬告陷害罪。其中,滥用职权罪和报复陷害举报人罪之间具有法条竞合的关系;同时和诬告陷害罪之间具有想象竞合的关系。首先应该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处理,然后按照“从一重罪重处断的原则”处理。从刑法的规定上看,
诬告陷害罪的法定刑要比报复陷害举报人罪重些。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4)【2】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4)【2】
16.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体是( )。
A.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
B.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C.非法持有枪支的人员
D.依法配置枪支或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17.下列( )应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A.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B.劫持汽车、船只罪
C.投毒罪
D.劫持航空器罪
18.旅客列车司机甲超速行车致列车脱轨,造成多人死伤和巨额财产损失。其行为构成()。
A.交通肇事罪
B.重大责任事故罪
C.铁路营运安全事故罪
D.重大飞行事故罪
19.甲在公路上正常行车时突然打了个喷嚏,致方向盘失去控制,结果车辆冲向路边,撞死两个行人,车辆也严重毁坏。甲的行为( )。
A.构成交通肇事罪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
D.不构成犯罪
20.恐怖组织头目甲指挥其手下在某广场制造了一特大爆炸案。甲及其手下构成( )。
A.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B.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爆炸罪
C.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D.爆炸罪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 )属于公共安全。
A.不特定多人的健康安全
B.重大公共财产的安全
C.重大私有财产的安全
D.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安全
2.下列( )行为人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
A.放火罪
B.爆炸罪
C.劫持航空器罪
D.投毒罪
3.下列( )可以由单位构成。
A.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B.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C.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D.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4.下列属于破坏交通工具罪对象的是( )。
A.电车、火车
B.汽车、船只
C.摩托车、自行车
D.航空器
5.下列属于破坏交通设施罪对象的是( )。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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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 A )
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
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
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
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
2.乙某为了躲避持刀抢劫犯甲某的追赶,在一胡同拐弯处踹开一住户大门进入躲避,不幸将门后一老太太撞倒在地造成小腿骨折。乙某的行为属于( D )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D、意外事件
3.下列情况属于正当防卫的是( D )
A、黄某被姚某殴打后扬言要报复,姚某听说就拿出一把菜刀,被许某劝阻在一旁,此时黄某想先发制人,就从姚某手中夺过菜刀,将其砍成重伤。对于黄某行为的认定
B、李某身强力壮,对体弱的张某不满,伺机报复,一日见其和女
友在一块,遂调戏侮辱其女友,张某看不过就抡起一根铁棍扑向李某,李某轻而易举的夺下铁棍,并借口防卫将张某手臂打折。对于李某行为的认定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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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答案1
【内容提要】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些说,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规范。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刑法的性质包括阶级性质和法律性质两个方面。刑法的阶级属性是指刑法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即刑法是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刑法的法律属性,即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所特有的属性。它有两个显著的特点: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其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条之规定,刑法制定的目的就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是由我国刑法的性质所决定的。刑法的任务是刑法目的的展开。根据我国刑法第二条之规定,我国刑法的任务就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人民,打击敌人,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是采用编、章、节、条、款、项的结构来编排的。我国刑法在总体上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总则与分则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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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1)
【内容提要】
刑罚执行,简称行刑,是指国家有关司法机关将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一种刑事司法活动。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制度包括减刑和假释两种。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因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的限度: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的适用条件: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时间――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关键――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限制――对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假释的考验期:原判为有期徒刑,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假释的撤销条件: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假释的效力:只及于主刑。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基础习题答案(2)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基础习题答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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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基础习题答案(2)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对于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甲、乙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
C.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甲、乙不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核了两个知识点,一是刑法中的打击错误;二是刑诉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甲、乙误把小孩当作兔子打死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处理上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二是无过失的成立意外事件。但是,本题题干中没有给出甲乙是否存在过失的相关信息,而是从另外一个知识点也考查对甲乙的处理。即从刑诉中的无罪推定原则中来考查对甲乙的处理。从题干中给出的信息可知,小孩的死亡是甲乙所致,但是,到底属于甲乙哪个人的行为所致,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此,没有证据证明甲乙任何一个人导致小孩死亡的话,只能认定甲乙都无罪。因此,D项说法正确。
2.根据《刑法》规定,关于教唆犯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成立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
B.教唆犯都是主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引诱他人吸毒罪的教唆犯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习题答案:正当行为【2】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习题答案:正当行为【2】
一. 单项选择题
1.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 )。
A.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B.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C.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D.不法侵害已经着手实施
2.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 )。
A.不法侵害行为
B.已经着手的不法侵害行为
C.第三者
D.不法侵害者本人
3.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不符合时间条件要求的,在刑法理论上称为( )。
A.事前防卫
B.事后防卫
C.防卫不适时
D.防卫过当
3.本题误选的答案可能是A、B,即事前防卫与事后防卫。因为事前防卫与事后防卫也属于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的情形之一。
4.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 )。
A.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可以减轻处罚
D.应当免除处罚
5.实施正当防卫的起因是( )。
A.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B.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C.防卫行为没有造成损害
D.有不法侵害行为人存在
6.某甲在正当防卫过程中误将前来制止不法侵害的公安人员当成犯罪分子的同伙加以伤害。甲的行为属于( )。
A.假想防卫
B.防卫挑拨
C.防卫不适时
D.防卫过当
7.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 )可能造成的损害。
A.可以大于
B.不能明显小于
C.可以等于
D.必须小于
8.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相同点之一是( )。
A.危害来源
B.实施条件
C.实施目的
D.实施对象
9.我国刑法规定,只能是在( )的情况下,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A.危险已经发生
B.迫不得已
C.危险将要发生
D.危险可能发生
10.紧急避险的对象是( )。
A.危险
B.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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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二
答案】
1.ABCD。对属地管辖的把握,首先注意把握“地”的含义。属地管辖的“地”包括中国领域,即领土、领水、领空;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也视为中国领域(第6条第2款)。其次,对于属地管辖意义上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地(第6条第3款)。选项A,犯罪结果地在中国领域内;选项B犯罪行为地,同时也在中国领空内;选项C,犯罪行为地在中国航空器内;选项D,犯罪行为地在中国领域内。因此,选项ABCD都应选。
2.C、D。根据刑法第59条,没收财产的范围仅限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选项A、B属于非法财物,但并非没收财产刑的对象,而应当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予以没收或者追缴。
3.BC。宣告前数罪,罪名相同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宣告前的数罪的罪名不同的,才实行数罪并罚。选项A的情形,犯罪数额累计计算,按一罪处理。选项D的情形,因为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当然也没有并罚的问题。
4.BC。甲的行为不具防卫的起因条件,即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构成假想防卫,不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符合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和对象条件的情形下,但不符合限度条件的防卫,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对于不符合
起因条件的假想防卫,行为人有过失的且刑法有规定的,为过失犯罪;行为人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因此,选项B、C应选。对于不符合起因条件的假想防卫,不存在故意犯罪的问题。因此,排除选项A。如果甲明知不存在乙的紧急的不法侵害,而致使乙死亡的,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题干“甲误认为”表明不是“明知”。
5.ABCD。根据刑法第225条第1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刑法第140条,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据此,选项A、B、C均正确。甲的行为由于侵犯不同客体而构成不同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据此选项D应选。
6.ABCD。对属地管辖的把握,首先注意把握“地”的含义。属地管辖的“地”包括中国领域,即领土、领水、领空;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也视为中国领域(第6条第2款)。其次,对于属地管辖意义上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地(第6条第3款)。选项A,犯罪结果地在中国领域内;选项B犯罪行为地,同时也在中国领空内;选项C,犯罪行为地在中国航空器内;选项D,犯罪行为地在中国领域内。因此,选项ABCD都应选。
7.BC。甲的行为不具防卫的起因条件,即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构成假想防卫,不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符合防卫的起因
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和对象条件的情形下,但不符合限度条件的防卫,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对于不符合起因条件的假想防卫,行为人有过失的且刑法有规定的,为过失犯罪;行为人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因此,选项B、C应选。对于不符合起因条件的假想防卫,不存在故意犯罪的问题。因此,排除选项A。如果甲明知不存在乙的紧急的不法侵害,而致使乙死亡的,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题干“甲误认为”表明不是“明知”。
8. BD。刑事责任年龄。依据是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根据该规定15岁的人对盗窃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不追究刑事责任,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
9.ABC。犯罪特殊主体。要领是熟悉法条规定或具体犯罪的特殊主体。A.选项是破坏监管秩序罪与脱逃罪主体的差别问题。A选项所列的是脱逃罪的主体,而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范围略小于脱逃罪的,只包括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已决犯)。不包括嫌疑人、被告人这样的被关押的未决犯。法律这样规定大约是因为惩罚脱逃罪着重点在关押秩序;而惩罚破坏监管秩序罪着重于监狱秩序。B选项有两点不妥:1.扩大了伪证罪的主体范围“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2.未限定“在刑事诉讼中”。C、D二选项涉及金融诈骗罪的主体范围,对此刑法第
200条对单位可否构成金融诈骗罪的主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贷款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都不包括单位。
关于特殊主体的掌握包括两方面:1.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一般理解为当然包括自然人;至于单位主体必须依法有明文规定为限。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理解为当然不包含单位主体。2.自然人犯罪主体中的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一般主体问题属于总则关于责任能力、年龄的一般规定;特殊主体属于分则各罪的特殊规定。着重掌握:(1)不包含自然人主体的情形。(2)包含单位主体的情形。(3)特殊主体。而这三种情形都需要用个案的方法掌握,即一个罪一个罪地记忆,非常麻烦,而且不值得。因此只能大致了解,然后结合推理。通常自然犯(伦理犯)不包含单位主体,如杀人、抢劫、盗窃等;反之,涉及经济、环境等法定犯(行政犯)包含单位主体的可能性较大。特殊主体主要是记住常见罪的,尤其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的特殊主体的犯罪。因为这涉及案件的侦查管辖归属于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此外,渎职罪、贪污贿赂罪绝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只要记住这两章的罪名中那几个不是特殊主体就可以了。
10.BCD。间接故意的认定。间接故意的要点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通常发生在追求一个犯罪结果(张某死亡)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其他人死亡)的场合。黄某对张某死亡结果是直接故意,对放火导致其他人(李某)死亡是间接故意。本题是非常典型的教科书式的说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例子。因为黄某本有放火杀人致人死亡的故意,所以排斥对行为直接结果(死亡)成立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故C、
和D、选项肯定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的心态。
关于本题有3点值得一提:1.从错误论方面解释。黄某本想放火烧死张某,因为对象错误,实际烧死了李某,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黄某对李某死亡结果同样承担故意的罪责。2.从案件处理结论上讲,就是故意杀人罪既遂。3.如果问:黄某构成放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如何认定?要点是看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造成重大火灾并烧死了李某,应当认定为放火罪,李某死亡作为放火罪的结果,不必另外定故意杀人罪。如果没有引起重大火灾,也就是说没有实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使用放火的方法杀人,仅成立故意杀人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