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商务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留和取消或调整的证明事项清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留和取消或调整的证
明事项清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1.24
•【字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8年第7号
•【施行日期】2018.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保留和取消或调整的证明事项清单的公告
2018年第7号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工作部署,清理规范各类证明事项,方便群众办事创业,按照省政府要求,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或调整的证明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月24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证明事项清单(公共服务类)
证明事项清单(公共服务类)
22建筑企业
养老保障
金返还
1、具有与总包企业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2、按总包企业实收养老金30%的标准拨付给劳务分包企业;
3、如总包企业把工程分包给两个以上劳务分包企业,由总包企业按分包合同价计算各分
包企业应得养老金后直接拨付给劳务分包企业。
各级养老金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使养老金及时拨付到分包企业。
区住建局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3、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职职工人数符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规定的人数。
集中受理材料审核→报财政局放款→集中支付。
证明事项清理统计表
市民政局
保留
未实现全国范围内数据共享,无法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核验
窗口经办
3
民政、残联出具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证明
办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17)102号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所在学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低保领取证、残疾人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扶贫手册、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孤儿证明、优抚证明等)证明材料、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等。”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市人社局
市医疗机构
保留
按政策依据实际经办需要
窗口经办
5
公安机关调查证明
用于办理工伤认定时调查核实受伤职工在履职时是否受到暴力伤害
关于印发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黄石政规(2016)10号)第21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认为申请人确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五)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市人社局
市民政部门
保留
按政策依据实际经办需要
窗口经办
10
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证明
用于办理工伤认定时调查核实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就业状况
关于印发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黄石政规[2016]10号)第46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伤残鉴定书》和《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三)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证明。
市人社局
市教育部∏
保留
按政策依据实际经办需要
开展证明事项清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开展证明事项清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x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要求,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x政办发〔x〕x号)和《x市优化营商环境措施》(x党办发〔x〕x号)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开展证明事项清单编制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通过梳理证明事项,将设定依据、索要主体、开具单位、办理事项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便捷高效、公平规范、阳光透明,促进我市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实施范围市直各部门(含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向当事人索要的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主要任务(一)全面梳理现有证明事项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谁索要、谁梳理”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自治区和市委、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三定”规定等,对本部门本单位履行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其他行政职权)和公共服务事项,分门别类进行全面梳理,按办理事项逐项列出索要的证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开具单位、行使层级等。
(二)依法依规清理证明事项各部门各单位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按照“六个一律”(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取消;能够通过法定证照证明的一律取消;能够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代替的一律取消;能够通过部门间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一律取消)的要求,对梳理出的各类证明事项逐项提出取消、保留的意见(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保留理由),并经本部门本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审核、领导集体研究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
(三)审核确认证明事项市政府法制办抽调相关工作人员对各部门各单位拟取消、保留的证明事项进行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通过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建立证明事项清单,按程序提请市政府研究审定。
证明事项清单(行政许可类)
证明事项清单(行政许可类)序号主项项目名称(证明用途事由)证明材料名称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实施状态办理指南序号内容设定文件名称设定文件文号效力层级设定文件条款内容10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建筑类)1房地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法律、部委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建设局自持保留青岛市建设工程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上报→受理→审查→审批发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持3审图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自持4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手续或青岛市社会投资项目承发包交易表招标办5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自持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质监站7建筑工程安全报监书建管处8工程款支付担保函金融机构9施工、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证书自持110防空地下室设计意见审核1黄岛区人防行政许可申请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年12月省政府令第230号法律、地方性法规、省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南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变更流程
南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变更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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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情况报告
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情况报告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情况报告一、背景•本报告旨在总结我团队在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面的情况。
•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是指对现有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优化和减少,以提高行政效能、减轻企业和公民负担。
二、工作内容1.制定工作计划:–确定清理的目标范围和时间计划;–制定清理工作的分工和责任。
2.梳理证明事项:–对已有的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单梳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和归类。
3.评估证明事项:–针对每个证明事项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保留;–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优化的措施和方案。
4.优化证明流程:–对保留的证明事项,进行流程优化,简化办理程序;–研究并推行线上办理方式,减少纸质材料的使用。
5.减少证明数量:–通过政策调整、制度改革等手段,减少不必要的证明事项;–推行证明事项相互通用和联合办理等方式。
6.宣传和培训:–向广大企业和公民宣传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组织相关培训,提高办事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能力。
三、工作进展•工作计划已制定并按计划进行,目前进展顺利。
•已完成证明事项的全面梳理工作,共梳理出250个证明事项。
•正在进行证明事项的评估工作,预计在本月底完成评估报告。
•优化证明流程的工作已经启动,并在各相关部门推行线上办理方式。
•通过政策调整,已成功减少了30%的证明事项数量。
•已开始宣传和培训工作,受众反馈良好。
四、工作成效1.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平均办理时间缩短30%。
2.通过减少证明数量,降低企业和公民的负担,获得较大社会反响。
3.推行线上办理方式,大幅减少纸质材料的使用,提高行政效能。
4.证明事项清单对外公开,提高政务透明度,增加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信任度。
五、下一步工作1.根据评估报告,进一步优化和减少证明事项。
2.推广线上办理方式,加强系统及网络安全。
3.持续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办事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4.提升证明事项清单的动态更新和维护机制。
六、总结•通过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我团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并受到了广大企业和公民的认可和支持。
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
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47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x〕49号)精神,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原则和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47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x〕49号)文件要求,原则上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尽可能取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凡证明事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一律取消。
二、清理分工和时限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是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责任单位。
实施单位职能调整的,由现承担该职能的单位负责清理。
(一)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证明事项,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登记表》,于xx年8月5日前报市法制办汇总,市法制办将按照省要求将汇总结果报省法制办审核。
(二)我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由本级实施部门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填写《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登记表》,于8月5日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汇总审核;政府法制机构将汇总审核结果报本级政府,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
(三)市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本级实施部门进行梳理,提出立即取消或xx年底前取消的处理建议,填写《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登记表》,于8月5日前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汇总审核;政府法制将汇总审核结果报本级政府决定,取消证明事项清单待本级政府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珠海市全面推行“减证便民”政策实施流程详解
珠海市全面推行“减证便民”政策实施流程详解亲爱的市民朋友们:为了给大家提供更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珠海市近期全面推行“减证便民”政策。
此次政策实施旨在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减少证明材料,提高办事效率,让大家享受到更优质的公共服务。
下面,就让我为大家详细解读一下政策实施流程吧!一、全面清理各类证明事项珠海市将全面清理涉及企业和群众的证明事项,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证明负担。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做好证明事项的清理工作,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二、公布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珠海市将公布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明确列出哪些证明事项是必须提供的,哪些证明事项可以替代,以及哪些证明事项可以取消。
市民朋友们可以根据清单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避免多次跑腿。
三、推行告知承诺制珠海市将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制,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提供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将告知申请人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承诺办理行政审批。
申请人要在承诺书中明确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一旦发现虚假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优化证明材料提交方式珠海市将优化证明材料提交方式,通过电子证照、数据共享、内部调查等方式,减少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次数。
同时,推广网上办事,实现行政审批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让市民朋友们足不出户就能办理各项业务。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珠海市将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行政审批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行政审批的公正、公开、透明。
同时,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珠海市将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同时,加强政务服务队伍建设,提高政务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为市民朋友们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亲爱的市民朋友们,我们要全面清理不必要的证明事项。
公共服务类证明事项
自持 保留
自持 保留
6
医疗保健 机构从事 母婴保健 技术服务 许可(变 更、补
自持 保留
自持 保留
《建设项目竣 6 工验收认可书 》 延续还需提交 7 原《卫生许可 证》原件
自持 保留
《放射诊疗许 1 可证》正、副 本
3
放射诊疗 许可(变 更、补 发)
《医疗机构执 2 业许可证》副 本复印件
国家卫生 《生活饮用水卫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 和计划生 部委 生监督管理办法 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 育委员会 规章 》 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令第31号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被许可人在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 满前要求变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 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对被许可人 提出的变更申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 《卫生行政许可 卫生部令 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变更,并换发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在原许可 管理办法》、《 第38号、 部委 证件上予以注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 放射诊疗管理规 卫生部令 规章 予变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 定》 第46号 条: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 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 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 更理由等资料。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 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二)《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第十七 《放射诊疗管理 卫生部令 部委 条: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 规定》 第46号 规章 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 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 更理由等资料。
关于梳理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报告
关于梳理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报告尊敬的领导:根据您的要求,我们已经完成了对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梳理工作。
现在,我将向您汇报我们的工作成果。
一、梳理过程我们在梳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各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全面的审核。
首先,我们明确了梳理的目标和范围,即全面梳理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
接下来,我们进行了以下几个步骤:1. 收集各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清单;2. 对清单进行分类,分为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3. 对每个事项进行详细的审核,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部门、证明材料等;4. 对每个证明材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审核;5.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进行调整和完善。
二、成果展示经过我们的努力,我们已经完成了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梳理工作。
现将两个清单的内容展示如下:1. 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部门、证明材料等详细信息。
我们将保留证明事项分为三大类:基本公共服务类、社会管理类和市场准入类。
每个事项都明确了具体的证明材料,以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办理相关事项时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2. 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部门、告知承诺制说明等详细信息。
我们将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分为两大类:基本公共服务类和社会管理类。
每个事项都明确了告知承诺制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以便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有明确的依据。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在完成梳理工作后,我们将继续完善相关工作,包括:1. 对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进行广泛宣传,让公众了解并知晓相关事项;2.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3. 对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进行定期更新,以适应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
关于梳理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报告
关于梳理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报告摘要:一、引言1.背景介绍2.报告目的二、梳理保留证明事项清单1.证明事项的定义和分类2.保留证明事项的原则3.具体梳理过程4.保留清单的公示和反馈三、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1.告知承诺制的定义和意义2.承诺制证明事项的分类3.具体制定过程4.承诺清单的实施和监管四、证明事项清单的实用性分析1.提高行政效率2.减轻企业负担3.优化政务服务4.防范风险五、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清单管理面临的挑战2.完善措施的建议六、结论1.报告总结2.对未来工作的展望正文:随着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证明事项清单的梳理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制定成为当前工作的重要内容。
本文旨在对相关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以期为优化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率提供有益借鉴。
一、背景介绍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证明事项清单的梳理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制定。
保留证明事项清单是为了确保政务服务的高效运转,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则是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政务服务环境。
二、梳理保留证明事项清单1.证明事项的定义和分类证明事项是指在政务服务过程中,政府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供的用以证明其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根据事项性质和影响程度,可以将证明事项分为保留事项、取消事项和调整事项。
2.保留证明事项的原则在梳理保留证明事项清单时,遵循以下原则:必要性、合理性、实用性和公平性。
必要性原则要求清单中的证明事项必须是政务服务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合理性原则要求证明事项的设置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实用性原则要求证明事项要有实际操作意义;公平性原则要求证明事项对待所有申请人要公平公正。
3.具体梳理过程首先,对政务服务过程中的所有证明事项进行梳理,分类统计;其次,对各类证明事项进行评估,判断其必要性、合理性、实用性和公平性;最后,形成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并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4.保留清单的公示和反馈保留清单在公示期间,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必要时对清单进行调整。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的通知-武政办〔2020〕4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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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的通知
武政办〔2020〕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56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取消18项市级证明事项、保留5项市级证明事项,现予以公布。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办事群众和企业索要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对保留的证明事项,要及时公布新的办事指南。
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保留证明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部门间查询等方式核实相关信息,被查询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要大力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监管,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14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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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商务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南京市商务局
市场监管部门
提供复印件
2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原件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规范性文件)《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的通知》(苏商经〔2013〕457号)第二条各省辖市商务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直接负责受理辖区内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申报和批准工作,并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第四条各省辖市商务局负责本辖区内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的年审和换证等工作。
南京市商务局
市场监管部门
核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2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证明(原件、复印件)
公安部门
核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3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1
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内资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文本需附中文译本,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南京市商务局
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
提供复印件
4
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拍卖企业设立审批
1
营业执照或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预留告知书复印件(经营范围仅含与拍卖相关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十二条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江苏省经贸委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经贸商建〔2005〕343号)第一条关于拍卖企业的设立(二)申请设立拍卖企业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由全体投资人署名的拟设公司章程原件;
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6.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
7.已经过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注册单位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供核对);
8.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及租用合同复印件;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0.员工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职称、拟任职务、联系电话等)。
南京市商务局
市场监管部门
提供复印件
2
已经过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变更注册单位的《拍卖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提供复印件
拍卖企业分支机构审批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十二条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江苏省经贸委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经贸商建〔2005〕343号)第二条关于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二)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须提交的材料。
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的申请;
2.拍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4.已经过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注册单位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供核对);
5.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及租用合同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拍卖企业验资报告(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拍卖分公司验资报告(注册资本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
8.员工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职称、拟任职务、联系电话等);
9.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南京市商务局
市场监管部门
提供复印件
2
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提供复印件
拍卖企业变更审批
1
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变更注册资本、申请补证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十二条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江苏省经贸委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经贸商建〔2005〕343号)第四条关于拍卖企业变更注册登记拍卖企业申请变更注册登记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股东决议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除上述材料外,变更企业名称的,还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变更住所的,还需提供新的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及租用合同复印件;变更注册资本的,还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变更股权的,还需提供股份转让协议和新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还需提供新任法定代表人任命书与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企业改制的,还需提供原企业股东会决议(或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文
件)复印件、全体投资人署名的公司新章程原件。
(本资料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