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穗府[1988]41号
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穗府(1988)41号一九八八年五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地区建筑工程(包括市政工程,下同)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管理,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地区(含市属县,下同)范围内,所有建筑工程不论其投资性质、隶属关系、规模大小,对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监督”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总体工程质量的评定、验收。
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是指建筑工程施工中有关防高空坠落、物体打击、机具伤害、触电、以及防火、防爆等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和对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强化建筑企业各项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必须按照“谁设计谁负责质量,谁施工谁负责质量,管生产必须保安全”的原则,必须实行企业管理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的主管机关。
所有建设、施工单位,均应接受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凡未经质量监督安全机构核验合格的建筑工程,不能竣工验收,不准交付使用,银行不予结算,房管部门不能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监督站),在市建委领导下,接受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其主要任务是:(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地区的所有建筑工程的质量、施工安全进行监督。
(二)负责检查本地区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工程的资格,制止未经资格审查的单位和企业,擅自承包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和越级承接建筑工程任务。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书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书编号:〔〕第号工程名称:项目法人(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盖章):机构负责人(签名):20年月日广东省水利厅制填表要求:●工程开工前向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书》时需提交的资料及填表要求一、《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书》(以下简称《监督书》)由项目法人负责填报,《监督书》封面的编号及日期由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填写。
二、《监督书》填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字迹应清晰、整洁,最好使用计算机打印。
三、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办理应按《监督书》各项内容填写清晰,各项内容纸张不够,可以拓展;并提交下列资料,作为监督书办理的附件资料。
1、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各1份);2、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复印件各1份);3、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批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4、项目法人与设计、监理、施工(安装)、检测单位、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厂商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各1份);5、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6、施工企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各1份);7、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8、施工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考核证书(复印件1份);9、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10、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安全考核证书(复印件各1份);11、专职安全员资格证书(上岗证书)、安全考核证书(复印件各1份);12、总监理工程师注册岗位证书(复印件1份);13、施工图(含施工技术要求)及永久设备清单(原件各一套)。
四、图纸应由监理单位审核并盖章确认。
图纸须按归档要求折成A4大小。
五、上述附件资料按顺序编制成册提交,有封面、目录和页码,提交复印件的文件材料,需提交原件核查。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义务第三章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第四章工程质量保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满足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质量义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广东省建设工程送检指南最新版
广东省建设工程送检指南最新版
一、前言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为建设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提供指导。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广东省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三、送检要求
1.送检时间
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应在工程主体结构完工后及时送检。
2.送检内容
(1)主体结构实体检测:混凝土、砌体、钢筋、预应力等;
(2)建筑幕墙、防水工程、装修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分项工程检测;
(3)建设工程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
3.送检资料
(1)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工程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
(3)施工单位质量自检报告;
(4)进场材料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四、检测单位资质要求
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和资质,并在检测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五、检测依据
检测应执行国家、行业和省级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六、检测结果运用
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工程验收和移交使用的重要依据。
七、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检测质量。
八、其他
本指南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如有修订,以最新版本为准。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标准,保证设计、施工、监理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全员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以提高质量、降低成本、保障安全、节约资源为目标,实现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二章施工单位的职责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负责制定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控制方案,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工程施工活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施工现场的管理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有序和文明施工。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技术交底和研讨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和技术指导,保证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技能培训和考核,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组织进行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测,并及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三章监理单位的职责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对建设工程的监理职责,依法监督建设工程的施工和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方案和进度进行审核,确保施工单位依法、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活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版广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版广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7.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版广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推进工程检测信息化建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粤建质函〔2017〕981号)等要求,我厅升级改造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新版省检测监管平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版省检测监管平台的使用范围新版省检测监管平台用户包含省、市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属承担辅助质量安全监管相关工作的机构以及建设工程检测监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监测机构”)。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检测资质的省内检测监测机构和在我省备案并从事工程检测监测活动的外省检测监测机构,均应纳入新版省检测监管平台管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检测监测机构如实录入检测监测机构基本情况、人员、设备、场所信息,及时上传检测数据等,建立监管台账并将日常监管情况进行记录。
二、新版省检测监管平台的主要内容新版省检测监管平台增加了全省统一的检测报告防伪标识管理功能,检测监测机构出具的各类检测报告应通过省检测监管平台获取全省统一的防伪监管标识码,未按要求取得防伪监管标识码的检测报告不得用于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新版省检测监管平台通过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检测监测机构三级动态联网,汇集检测监测机构及人员基本情况、信息查询、数据上报、统计分析等信息,掌握全省各地市的检测业务系统运行情况、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情况和检测监测机构的内部质量管控情况,对全省检测监测机构资质、人员、设备和检测活动等进行统一监管。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0.20•【字号】粤建质函[2010]535号•【施行日期】201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535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同时促进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过程中排查出的质量问题的整改,我厅决定从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依据(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三)《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六)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技术规范、标准。
二、检查范围在建的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住宅工程,其中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检查桥梁工程。
三、检查内容(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管职能情况,包括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中排查出的工程质量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开展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情况,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管情况,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定期开展工程质量检查情况,实施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情况,对工程质量隐患督促整改情况,对违法、违规工程质量行为依法查处情况等。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7.16•【字号】粤建管字[2003]97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97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及建筑物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明确检测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保证检测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现将《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六日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的管理,明确检测机构的职责与权限,保证检测及鉴定工作在工程质量安全控制中的准确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和对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检测;(二)对上项规定的工程实体的质量检测及鉴定;(三)对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四)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机具安全性能检测;(五)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质量检测。
第四条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检测结果是控制或鉴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依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必须依据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开展检测活动。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报告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报告尊敬的各位领导:本次报告是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的总结与回顾,旨在全面反映施工质量的实际情况,并提出相关问题的整改建议,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以下是本次监督报告的内容概要:1. 项目概述我们监督的建筑工程项目为XXX(建筑项目的具体名称),地点位于XXX(地点),项目总投资XXX(金额)。
2. 施工质量情况在施工过程中,我们对施工工艺、材料使用、施工人员技术水平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监督和检查。
经过详细的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施工质量总体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
3. 问题与整改建议尽管施工质量大体良好,但我们在监督过程中还发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及时整改以确保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升。
以下是我们列出的几个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3.1 XXX问题针对XXX问题,我们建议XXX(具体整改建议),如进行材料替换、加强工艺控制等。
3.2 XXX问题针对XXX问题,我们建议XXX(具体整改建议),如加强工人培训、优化施工流程等。
3.3 XXX问题针对XXX问题,我们建议XXX(具体整改建议),如完善资料记录、强化施工现场管理等。
4. 监督成果总结通过我们的监督和整改,对施工质量进行了有效的控制和提升。
工程施工中的各类问题得到了及时的解决和改进。
施工质量监督不仅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法定责任,更是保障公众利益和建筑工程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
5. 结语我们将继续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不断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公众安全做出更大的贡献。
感谢各位领导对本次报告的关注和支持,如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敬上。
(以上内容纯属虚构,仅作参考)。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粤建管函[2008]49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管函[2008]498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的管理,进一步促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及人员,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建立相应的考核管理档案,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二)监督人员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1、监督机构按照受监工程每8-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或8千万元工程造价不少于1人配备,地级以上市的监督机构不少于12人,县(区)级监督机构不少于6人,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2、监督人员专业配备合理,其中地基基础和工程结构类监督人员占监督人员总数不少于50%,水、电等安装工程类不少于25%。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2003年7月16日)粤建管字〔2003〕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的管理,明确检测机构的职责与权限,保证检测及鉴定工作在工程质量安全控制中的准确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和对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检测;(二)对上项规定的工程实体的质量检测及鉴定;(三)对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四)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机具安全性能检测;(五)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质量检测。
第四条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检测结果是控制或鉴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依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必须依据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开展检测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第二章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分为监督检测机构、社会服务性检测机构、企业内部检测机构等三种。
监督检测机构是指经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隶属于地级以上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测机构)。
社会服务性检测机构是指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资质证书,为社会提供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性检测机构);企业内部检测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市政施工企业、预制构件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等建筑业企业内设的试验室(以下简称企业试验室)。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粤建法〔2011〕111号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研究制定与修订工程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监督发现的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和依照委托权限执法,定期对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监督机构开展其它相关工作,并办理委托手续。
第四条 监督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项目下列材料:(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限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工程项目);(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劳务、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资格)证书;(七)施工、监理单位派驻项目施工管理、监理人员的任命(聘任)文件和执业资格证书;(八)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九)应当提交的其它资料。
监督机构应当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表的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电话 。 ( 转第 5 下 8页)
次监 理报 告 , 每月上 旬提 交上 月 的监理报 告 。报
( ) 工 质量监 理报告 一 施 1 施 工进 度及 材 料 、 备 、 、 设 试件 的抽 检 数量 和
告 内容 如下 :
检验情 况 :
2 建设 各方 主体 的质量 行 为情况 ; 、
维普资讯
政务视窗 . 文件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粤建管字[0 67 2 0 ]7号
广 州市 建 委 。各地 级 以上 市建 设 局 。省 直有 关 单
位:
的《 监理 工 程师 通知单 》 《 程暂 停 令》 ( 、工 等 格式 详
理机 构应 每个 月 向质 量 、安 全监 督 机构 分 别提 交
一
理 工 程 师 通 知单 》 《 、 工程 暂 停 令 》 ( 式详 见省 等 格
统表 ) 的整 改情 况 ; 安监 机 构 发 出的安 全 文书 的整 改情 况 或停工 令 的执行 情况 ; 7 每 项 工 程 的 第 一 次 监 理报 告 , 报 告建 设 、 须 各方 现 场 安 全 管理 机 构 组 成名 单 及其 联 系 电话 ; 建设 、施 工 、监理 机 构 主要 安全 管理 人 员有 变 动 时 . 报告 变 动情 况 ; 须 当有 新 进场 的专 业 承包 公 司 或 分包 公 司时 ,须 报告 现 场 管理 机构 名 单 及联 系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模板)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模板)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模板)
1. 概述
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旨在总结和评估工程项目的质量情况,为相关方提供评估和决策依据。
2. 工程项目基本信息
-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工程开始时间:
- 工程竣工时间:
3. 工程质量情况总览
总体评估工程质量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3.1 资料完备性
- 施工图纸齐全,并按照要求进行监督备案。
3.2 施工质量控制
- 施工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进行施工。
- 施工现场是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或违规行为。
3.3 材料质量
- 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 材料是否经过鉴定检测,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4. 工程质量评估
基于以上所述工程质量情况,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评估。
4.1 优点
根据实际情况列出工程项目的一些质量上的优点。
4.2 不足之处
根据实际情况列出工程项目的一些质量上的不足之处。
4.3 改进建议
根据工程项目的质量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建议,以提高工程质量。
5. 结论
根据以上的工程质量情况总览和评估,得出关于工程项目质量的结论。
6. 参考文献
列出在报告编写过程中参考的相关文献和资料。
完成时间:(填写报告完成时间)
审核人:(填写审核人姓名)
请与报告核实人签字确认。
报告编写人:(填写编写人姓名)。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广东省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广东省工程质量管理办法)1) 新版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2)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3)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应当具备相应证书,属进口的应当具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4)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按照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用于施工。
5)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见证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现场检测。
6)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对编制的工程勘察文件及设计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7)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8)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9) 施工单位对采用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经自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核验签字确认,对国家和省规定应当实行抽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下取样送检,经检测合格后使用。
10)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告知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1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2) 施工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附件2: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委托检测办事指南为方便各有关单位了解委托检测的手续,现对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机械设备进行报检的各个环节及注意事项说明如下:一、报检手续1、应按规定办理设备产权登记,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安装使用。
2、施工单位(安装单位)先到属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设备安装告知手续。
3、委托报检统一窗口。
施工单位将每一工程待检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汇总列表后汇集到到属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设备清单中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址、设备种类及数量、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
4、属地安监站将待检的设备清单传真至检测机构,检测机构与与委托单位约定具体进场检测时间。
二、现场检测1、按约定进场检测时间,检测机构安排人员进场。
检测人员指导委托单位现场填写委托单,收取检测费(提供正式发票,收费标准见附表),然后即进行现场检测。
2、委托单位应提前做好现场检测的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包括:a)现场负责人一名、电工一名、专职操作司机一名、专职指挥一名;b)设置现场警戒标志和警戒区域;c)预先准备现场载荷试验所需的砝码或重物;d)其它所需配合和协调的事项。
3、现场检测过程中,针对每台设备,委托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a)设备产权登记证(另提供一份复印件);b)设备履历表;c)安装告知回执(另提供一份复印件);d)制造单位生产许可证;e)设备出厂合格证(另提供一份复印件);f)主要零部件(如钢丝绳、吊钩、高强度螺栓、螺母、垫圈、车轮、安全器等)合格证;g)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电气原理图、电气布线图、液压系统原理图);e)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宜包括作业人员上岗证);f)装拆方案(宜包含附墙、顶升加节等内容)g)基础工程设计、施工方案;h)基础隐蔽工程施工验收记录;i)基础砼强度试验报告;j)地锚的设计、施工方案。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 引言本报告旨在对某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并对其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
工程质量是保障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和最终达到设计要求的核心要素,而质量监督则是确保工程质量达标的重要手段。
通过本报告的编制和发布,旨在向相关方面提供及时、全面的质量情况反馈,进而促进质量改进和问题解决。
2. 工程概况2.1 项目背景本工程项目为某商业综合体的建设,总建筑面积约为XX万平方米。
该项目涉及多个工程专业,包括土建、装修、给排水、电气等。
本项目的建设目标是创建一个现代化、功能齐全、高质量的商业综合体,提供商务、购物、餐饮、休闲等服务。
2.2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有丰富的工程施工经验和专业技术力量。
该公司在过去的工程项目中积累了良好的声誉和口碑。
2.3 工程周期本工程项目计划总工期为XX个月,预计在XXXX年X月完工。
3. 质量监督情况3.1 监督范围本次质量监督的主要范围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土建施工、装修施工、给排水施工、电气施工等。
监督范围覆盖了整个工程项目的主体部分。
3.2 监督方法本次质量监督采用了日常巡查、检测抽查、随机抽样等方法进行。
监督人员定期对工程现场进行巡查,关注质量问题点,对关键工序和节点进行抽查,以确保施工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3.3 监督结果本次质量监督发现了一些质量问题,具体如下:土建工程中,部分基础沉降过大,需进行整体加固。
装修工程中,部分墙面贴砖不平整,需重新整改。
给排水工程中,部分水管连接处存在渗漏问题,需要及时修复。
电气工程中,部分灯具连接不牢固,存在安全隐患,需要重新固定。
3.4 问题处理和整改根据发现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方案和时间计划,并开始进行整改工作。
质量监督人员将持续跟踪和监督整改过程,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4. 建议和改进措施施工单位应加强基础工程的施工管理,确保基础沉降在合理范围内,并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6.12•【字号】粤建管字[2006]77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粤建管字[2006]77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确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全面、及时地了解工程质量安全信息。
目前,我省深圳、广州等市已陆续建立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并取得较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和安全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省推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将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向该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书面监理报告(附件1、附件2)。
监理报告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监理执业章和单位公章。
当施工现场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或有违规行为又不能有效制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立即报告(附件3)。
二、定期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开工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每个月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分别提交一次监理报告,每月上旬提交上月的监理报告。
报告内容如下:(一)施工质量监理报告1、施工进度及材料、设备、试件的抽检数量和检验情况;2、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情况;3、施工现场上月质量状况;4、监理机构发出的有关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程暂停令》等(格式详见省统表)的整改情况;质监机构发出的质量文书的整改情况或停工令的执行情况;5、每项工程的第一次监理报告,须报告建设各方现场质量管理机构组成名单及其联系电话。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22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正文:----------------------------------------------------------------------------------------------------------------------------------------------------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1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建设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木工程、设备和管线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及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自用的低层住宅,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对建设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维修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和规程。
本条例所称专业工程,是指除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
政府有关专业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二)负责对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建筑构配件等单位的资质审查;(三)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四)组织或者参与建设工程质量验收;(五)查处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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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竣工验收质量
类别
名称
地基及基础工程
主体
工程
屋面
工程
门窗
工程
楼地面
工程
装饰
工程
暖卫、
燃气工程
建筑电气工程
通风空调工程
电梯
工程
符合强制性标准情况
未发现
不符合
未发现
不符合未发现不Fra bibliotek合未发现
不符合
未发现
不符合
未发现
不符合
资料情况
未发现
不齐全
未发现
不齐全
未发现
不齐全
未发现
不齐全
未发现
监理许可证号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技术职称
执
业
资
格
证
号
勘察负责人
结构设计
负责人
施工项目经理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图审查单位
肇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站
审查资
格证明
肇联建审字[2013]0019号(德庆县)
二、各方主体质量行为
各
方
主
体
质
量
行
为
建设单位
基本能遵守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勘察单位
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基本符合有关规定。
备注
执行强制性技术规范标准情况
土建单位
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熟悉,基本掌握强制性标准,工程的材料使用、检测与施工、设计、检验、验收及施工未发现违反强制性条文标准的规定。
设备安装单位
排水工程基本能消除质量通病,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质保资料基本齐全。
装修单位
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熟悉,基本掌握强制性标准,工程的材料使用、检测与施工、设计、检验、验收及施工未发现违反强制性条文标准的规定。
土建监督员签名:
2014年6月3日
设
备
项目监督
工程师意见
同意验收小组对工程质量的评价
签名:
2014年6月4日
监督站盖章:
2014年6月4日
验收日期
备注
桩基工程
地基基础工程
主体结构工程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建筑屋面工程
五、工程竣工验收
(一)工程竣工验收必备条件
序号
项目名称
检查落实情况
备注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必
备
条
件
1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已完成合同的各项内容
2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未发现不齐全
3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材料)的进场试验报告(含监督抽检)
附表八
编号: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筑工程)
工程名称:德庆兴邦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萃取车间3
发出日期:2014年6月4日
监督机构(盖章):德庆县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东省建设厅制
一、工程概况
监督编号:德质监第2013015号
工程名称
德庆兴邦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萃取车间3
工程地点
德庆县工业园兴邦稀土公司内
建筑面积
未发现不齐全
4
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有
5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有
6
法律、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
(二)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监督检查情况
验收组织
未发现违反验收组织规定的情况
验收程序
未发现违反验收组织规定的情况
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未发现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是否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
1920
工程造价
(万元)
191.85794
结构类型
框架
层数
地上1层
工程类型
新建
开工日期
2013年6月20日
报监日期
2013年7月10日
竣工验收日期
2014年5月28日
建设单位
资
质
证
号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总承包单位
承建单位
(土建)
承建单位
(设备)
承建单位
(装修)
监理单位
桩基检测单位
(注册登记)
施工许可证
设计单位
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基本符合有关规定。
施工单位
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基本符合有关规定,质量保证体系和责任落实,能遵守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
监理单位
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基本符合有关规定,监理人员旁站到位,专业配套。
检
测
单
位
桩基
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基本符合有关规定。
建材
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基本符合有关规定。
主
体
结
构
1、对主体工程钢筋隐蔽验收抽查2次,抽查结果基本符合有关要求。
2、工程使用的材料均有见证取样送检,送检数量符合规定要求。
3、质保资料整理基本齐全。
建
筑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1、排水工程经检查,基本满足使用功能要求,质保资料基本齐全。
质
量
问
题
处
理
情
况
四、中间验收情况
验收项目
验收情况
施工单位
检测单位
验收结论
不齐全
未发现
不齐全
功能情况
满足
满足
满足
满足
满足
满足
观感情况
--
--
良好
良好
良好
良好
本次验收未
达到使用功
能的部位
有关情况
说明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综
合
意
见
土
建
2014年5月28日,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勘察、施工单位对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完成了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见证取样检验测试结果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查测试符合要求,并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质保资料齐全,消除了质量通病,施工安全评价合格,建设、设计、监理、勘察、施工单位均同意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三、实物质量抽查情况
土
建
工
程
地
基
基
础
1、该工程基础为钻孔灌注桩,工程桩共54根,参加成桩检验1次,无发现质量方面的问题。
2、工程使用的材料均有见证取样送检,并符合相应的验评标准和要求。
3、抽查质保资料基本齐全。
4、桩静载检测3根,其承载力均能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小应变检测42根,其中Ⅰ类桩21根,Ⅱ类桩20根,Ⅲ类桩1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