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建设_幸福广东_的保障.kdh
加快法治广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工作
加快法治广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工作一、全面推进法治广东建设的重大意义。
充分认识法治是建设幸福广东的重要保障。
建设幸福广东,归根到底,就是要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只有加强法治建设,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畅通诉求表达渠道,有效解决社会矛盾,化解各种纠纷,改善社会治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才能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乡,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
二、法治广东建设的目标任务。
准确把握法治广东建设的目标:进一步完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运行机制和有效实现形式;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明显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能力普遍增强、法治政府基本建立,公正司法不断深化,监督机制更加完善,综治信访维稳格局总体形成,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城乡群众自治机制逐步健全,公民法律素质全面提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得到弘扬,法治文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到2015年,初步建成地方立法完善、执法严格高效、司法公正权威、法治氛围良好、社会和谐稳定的法治省。
三、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行政。
切实明确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各级党委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监督、人事任免、决定重大事项等职权,把有利于推动广东科学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成功经验,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支持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支持各级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完善市厅级领导干部民主法治考核指标,推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好法治建设。
加强社会建设是建设幸福广东的重中之重——广东提升社会建设与管理水平经验做法与启示
决定 》中 ,我 们应 当解放思 想 ,继 续
探索 加强社会 建设 的 良策 良法 ,用 抓
经济建 设 的劲 头抓好 社会建设 ,用 创
( )提高社 会建设 与管理 水平 二 是 建设幸福 广东 的重大 战略举措 。社
造性 的思维 和方法提 高社会 建设 与管 理水 平 ,为广 东实现 转型发 展 、科 学
加 强社会 建设 是建设幸福广 东 的重 中之重
广东提升社会 建设 与管理水平经验做 法与启 示
_ 冰 吴
当 前 ,广东 正处于 经济社会 转型 升级 的关 键 时期 ,社会 矛盾 纠纷 E益 l 突 出 ,社会建设 与管理 的任务艰 巨而
( )多 策 创 新 管 理 方 式 ,提 一 升对外 来人 口的管理 和服务水 平 。当 前 ,广东流动 人 口多达 3 0 多万 ,居 00
验做法折射出以下启示 :
( )提 高 社 会 建 设 与 管 理 水 刻 调整 、思想观念 深刻变 化 ,人们 的 一 平是加 快转 型升级 的迫切要 求 。发 达 行 为方式 、生 活方 式 、利 益诉 求等都 国家历 史经 验表 明 ,工业化 、现代 化 会 发生 明显 的变 化 ,社会 已经 进入 了 本身伴 随着社 会结构 的变迁 ,经济发 矛 盾 凸 显 期 ,社 会 矛 盾 和 危 机 多 发 、
会结 构这一 上层建 筑与经济 基础 相适 新 形势下 保持 党同人 民群众 的血 肉联 系 、创新 社会 管理 的现实需要 ,也 是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促 进 社 会 和谐 的基 础
性工程。
社 会 建 设 已 成 为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事业 总体布 局 的重 要组成 部分 ,与 广东 的转 型升 级 、幸 福广东建 设密 不 可分 。在贯彻 落实 《 中共广东 省委 、 广东省 人 民政 府关于 加强社会 建设 的
广东高院发布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04•【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6·5”世界环境日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类型,包括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积极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模式、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职等内容。
其中,在某船舶公司、某环保公司、谢某某等12人走私废物案中,法院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积极促使涉案企业完成合规整改,实现环境修复的最佳效果。
在周某某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探索行政执法、刑事审判、民事审判有机衔接,实现刑事、民事、行政“三责同追”全方位保护生态环境。
在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依法准许被告人通过认购碳汇的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不仅提高了修复生态行为的可行性,亦有助于“双碳”目标的实现。
近年来,广东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统筹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全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去年以来,广东法院与福建、江西、广西、贵州、云南、海南等6省(区)司法机关先后共建了北江、东江、韩江、西江、云开山、红树林等环境资源跨域协同保护机制,实施跨区司法协作,筑牢生态安全保护屏障。
2023年1月至今年5月,广东法院共新收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1.5万件,数据显示,近三年来全省法院环境资源一审案件受理数呈逐年下降趋势,生态环境源头治理、纠纷前端化解成效显著。
近五年,全省法院发出生态环境资源类司法建议200余份,积极参与生态领域社会管理创新,为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01.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涉案企业完成合规整改可予从宽处罚——某船舶公司、某环保公司、谢某某等12人走私废物案基本案情2018年以来,谢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与某船舶公司、某环保公司等具有接收国际船舶产生的污油水相关资质的公司商谈,向其购买污油水、帮助骗取海关核销等事宜。
管党治党是建设幸福广东的政治保证
务就成为一句空话。
离开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党的性质就会蜕变。
第二、脱离群众,不了解实际,不走群众路线,容易导致决策失误。
改革开放后象“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那样带全局性的决策失误是没有了,但大大小小的决策失误依然存在,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远比贪污腐败造成的损失还要大,令人触目惊心。
第三、脱离群众就不能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
党的政策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党的政策要靠群众落实,脱离群众,党的路线、纲领、政策就无法贯彻落实。
“防火防盗防干部”,干群关系形同水火,怎能贯彻好党的方针政策。
第四、脱离群众就会丧失党的最大政治优势,就会切断党的血脉、掏空党的根基。
密切联系群众是中国共产党的最大政治优势,中国共产党的生命之根、力量之源在人民,党的兴衰成败取决于人民,党的执政的合法性也在于人民。
脱离了群众,党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党的最大政治优势必然严重削弱以至荡然无存。
第五、脱离群众就会重蹈苏联及东欧等国的覆辙。
脱离群众与腐败这执政党的两大致命伤,是东欧剧变的主要原因。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有了群众支持,就会获得力量的源泉,党的事业就能乘风破浪,扬帆猛进,反之就会徘徊不前,甚至全船倾覆!总之,脱离群众的危险在于,要么因得不到群众的支持,共产党下台;要么因服务的主要群体和代表的利益不同而使党变质。
三、转变作风、服务群众,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一是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由对上级负责转变为对人民负责,将为领导服务转变为为人民服务。
二是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作决策、定政策。
不是依据少数人的意愿,依据领导和权贵的意愿,而是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承受能力,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尤其是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切实办好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
三是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健全维护群众权益机制,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如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医疗服务、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教育公平、环境保护、企业改制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群众权益。
建设幸福广东需要制度保障
66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党史学界聚焦广东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编者按:5月17日下午,中共广东省委党史研究室、广东中共党史学会召开“广东党史学界学习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座谈会”。
广东党史学界专家学者30多人出席了会议。
会上,杨汉卿、陈金龙、莫岳云、谢迪斌、唐明勇、王国梁、杨建、王涛等八位专家学者谈了学习广东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的体会,另有五位同志作了自由发言。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和领会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现将他们的发言摘要刊载。
党代会报告的创新之处(广东)杨汉卿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以前党代会报告相比不论是框架结构、谋篇布局还是报告的内容有诸多创新,这里仅就报告第一部分“奋力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的五年”的内容创新略述一二。
一是总结成绩言简意赅。
尽管过去五年广东发展大事多、好事多、难事也多,但在总结成绩时,报告只写了“六个着力”,即,解放思想、转型升级、关键环节改革、民生幸福、民主法治、体制机制建设。
整个报告一万六千多字,其中说成绩的部分只有千字,是报告的十六分之一。
作为一个党代会的报告,这明显区别于政府工作报告,有别于年度的全会报告,具有浓厚的“党味”,也充分体现了十届省委的谦虚谨慎和低调务实,鲜明地揭示了一个道理:造福人民,是党和政府的责任。
讲成绩的字数少,成绩就小吗?不会。
相反,如果讲成绩的部分占报告的三分之一或一半,成绩就会变大吗?同样也不会。
不讲成绩,成绩还是摆在那里,不会因此灭失。
事实上,省第十次党代会以来的五年,在党中央正确领导下,省委紧紧依靠全省党员和广大人民群众,从解放思想入手,先后启动了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诸领域改革,经历了从思想到行动、从经济到社会、从重点突破到系统构建的过程,这是一部继续解放思想史,也是一部继续改革开放史,更是一部实事求是史。
十届省委没有因为过去取得的成绩而沾沾自喜,没有也不会躺在过去的“功劳簿”上睡大觉,而是立足当前,将目光投向远方、着眼未来,把重点放在分析问题、判断形势以及在此基础上作出未来五年的工作部署。
幸福广东与依法治档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2012年第3期Journal of Guangdong Polytechnic Normal University No .3,2012幸福广东与依法治档程靖(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广东广州510665)摘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是我省经济社会的建设目标,档案业应结合行业特点,加强依法治档,提高全民法制意识,加快转型升级服务功能和服务意识,克服各种困难,加快档案现代化建设的步伐,高质量地为广东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强省建设服务,造福人民群众.关键词:幸福广东;依法治档中图分类号:G 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402X (2012)03-0101-02收稿日期:2012-07-10作者简介:程靖(1967-),女,陕西西安人,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档案馆馆员.研究方向:档案管理与研究.我国的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广东的经济社会该如何发展?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同志提出了“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发展思路和建设目标,为广东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全省各行各业现在都根据汪洋书记的要求加快建设步伐,为建设幸福广东而展开了轰轰烈烈的理论探讨和社会实践.那么,我们档案业该如何贯彻落实汪洋书记的“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精神,确实为建设幸福广东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呢?我们认为应当结合档案事业的特点,根据《档案法》的有关法律条款,加强依法治档,加快档案现代化的建设步伐,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加快转型升级服务功能和服务意识,尽心尽责地建设好广东的档案事业,高质量地为广东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强省建设服务,造福人民群众.总结《档案法》颁布实施以来的档案工作的经验,我们认为今后一段时期,档案工作应当注重抓好《档案法》的普法教育,确实落实依法治档,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我国《档案法》已颁布25年,广东“六五”普法也开展了多年,广东的档案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档案工作在各行业里得到重视的程度还远远达不到《档案法》的要求,依法治档存在着被打折扣的现象,尽管档案从业人员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地努力工作,但还是不尽如人意,不能更好地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应有的作用.诚如汪洋书记所指出的那样“建设幸福广东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一些领导干部对建设幸福广东认识还不到位,仍然存在重GDP 总量增长轻发展的质量和效益,重经济事务轻社会民生事务,重人民群众的物质轻精神文化需求等问题.”我省有些单位对档案法的认识和态度也存在着同样的情况,特别是企事业单位,比如一些领导干部对《档案法》认识还不到位等等情况存在.就从我所熟悉的行业说起吧,高等院校是事业单位,档案工作在整个学校的发展过程中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档案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明确指出:“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可以这么说,没有档案就没有一个单位历史的记载,没有过去,也就没有可为未来发展提供的资鉴.但是,在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制新的一轮改革的过程中,在许多高校的组成机构设置中,档案馆作为教辅单位却往往被降低半级,仅作为一个附属机构挂靠在院办或其他部门之下,而没有给予其与图书馆、学报等其他教辅单位一样的独立编制级别,这样势必导致这些单位下属部门人员对当案管理认识不足,认为档案是一个不重要的工作岗位,由此给当案工作人员在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中带来了很大困难,严重导致档案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有关单位的领导层面上,对档案工作实际上存在着不够重视的思想观念,也可以认为《档案法》的意识和依法治档的法治观念在这些单位的领导层中还没有得到很好的第3期普及.以上是单位领导层存在对待档案工作的情况,而企事业单位里所有涉档单位及人员对《档案法》的认识、学习以及在工作中贯彻落实的情况,也就是依法治档的意识更是令人堪忧.《档案法·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十条》规定:“对国家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入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档案法·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但实际工作中违反有关《档案法》上述条款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有些人由于档案观念意识薄弱,对那些需要及时归档的重要资料不及时归档,有的甚至随意堆放,导致遗失或当作废纸卖掉等严重的情况发生,有些人还把一些应当归档的重要资料,比如学生入学、在校学习的档案当作私人的物品,私藏起来.比如我亲身遇到单位有的部门一些负责人,有些学生档案不移交档案室,换部门后仍然不办移交手续,学生来档案室查档案办理相关手续无法找到档案,经过调查才知道有些人换岗不移交档案.同样的,还有基建图纸也遇到类似问题.诸如此类的不知法的情况导致了档案工作开展起来困难重重、状况不断,严重影响档案资料的归档、建档工作的开展.这种现象在近年来兴起的合并风所涉及的学校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其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这部分学生的学生档案资料的不归档或丢失,给这部分学生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造成了诸多困惑和痛苦.诸如此类的事件还有很多,这里就不再一一列举,但仅就我们所提到的案例就可以足以说明档案工作还存在着诸多不依法治档的问题,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改进,确实做到依法治档.比如像上面所遇到的情况,我们的处理经验是及时上报领导,直接督促责任人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尽快解决问题.比如刚谈到的档案未移交问题,就是通过单位下文给直接责任人来解决的.通过上述正反两方面的案例分析,我们深深地感受到《档案法》的普法教育还是任重道远,需要切实加强宣传学习,需要普及到每一位工作者,要求全民熟知《档案法》,提高全民的档案法制意识,并做到《档案法》在各个单位中确实得到落实,做到依法治档.同时还要加快档案现代化的建设步伐,扩大馆藏功能,加快转变服务意识,实现服务转型升级,高质量地为经济社会和文化建设提供服务,造福广大人民群众,为建设幸福广东服务.程靖:幸福广东与依法治档102··。
我国法治建设的论述
我国法治建设的论述
我国法治建设是指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素质,加强法律的实施和监督,推动社会在法治的轨道上稳步发展。
以下是我国法治建设的论述:
首先,法治建设是国家发展的必然选择。
在现代社会,法治是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的保障,是各种社会利益调整的基础,也是实现公正和公平的重要方式。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才能实现长治久安、繁荣发展。
其次,法治建设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法治能够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只有通过法治,才能使每一个人都能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下享有平等的机会,实现个人的自由和发展。
第三,法治建设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条件。
法治能够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民营经济和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企业发展和创新。
同时,法治也能够规范公共事务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和谐。
最后,法治建设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国家才能有效地管理社会事务,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同时,法治也能够增强国家的信誉度和吸引力,提升国家的国际竞争力。
总之,我国法治建设在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只有
不断加强法治建设,完善法律体系,提高法治意识,才能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保证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持久稳定。
“建设幸福广东”视角下完善农村扶贫开发责任机制的思考
经 济 论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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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 4 3 9期
第O 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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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国军 刘
【 摘 要 】 广东农村 贫困是政 治性 、经济性 、社会性、文化性等 多重因素导致的复杂问题 的集合。在建设
城镇居 民基尼系数 03 - 3 农村居 民基尼系数 02 .8
03 .4 03 - 0
O3 - 5 03 - 3
03 . 7 03 . 4
03 _ 6 0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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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
[ 何德 旭 . 序 发展 金 融服 务 业 Ⅱ.- 4 】 有 】 国金 融 , 0 ,( ) q 2 6 9: 0
3 -3 . 3 4
【】 东.‘ 5郭 ‘ 文件”助推河 北省金 融产业加 速发展 . 三个 河北
日报 .2 0 ~5 2 ( 1 0 9 — 6A0 )
I 延军,孙淑芬. 6 降 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效率与贡献研究
和办法 ,努 力提 高扶贫开发水平和扶 贫成效。
【 键 词】 关 建设幸福广东; 农村扶贫开发;责任机制 【 作者简介 】 刘国军,中共广 东省湛江市委党校副教授 , 研 究方向:行政学、政 治学。
一
、
‘ - 十二五 ”时期广 东农 村扶 贫开发 的新 视
共享发展的前提和保障。作为广东省 ‘ 二五”发 ‘ 十
幸福广 东的进 程 中,消除贫 困是 建设 幸福广 东的前提 和基 础 ,让 所有人都免 于贫 困,是 ‘ 设幸福广 东” ‘ 建
2023年度法治广东建设考评指标
2023年度法治广东建设考评指标一、考评指标的制定背景和目的为全面推进法治广东建设,提高广东省法治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广东省政府制定了2023年度法治广东建设考评指标。
本考评指标旨在引导和推动各级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法治建设,形成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促进广东省法治建设的全面发展。
二、考评指标体系的结构及各指标权重分配考评指标体系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两个层次。
一级指标包括:立法质量、行政执法、司法公正、法律监督、法律服务、法治文化六个方面。
各指标权重分配如下:1. 立法质量(20%):主要考核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法律文件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2. 行政执法(25%):主要考核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执法程序、执法效果等方面。
3. 司法公正(15%):主要考核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司法公正性、司法效率等方面。
4. 法律监督(15%):主要考核人大、政协、社会团体等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情况。
5. 法律服务(10%):主要考核律师、公证、仲裁等法律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6. 法治文化(15%):主要考核法治宣传教育、法治文化建设等方面。
三、指标设计原则如科学性、可操作性等本次考评指标的设计遵循了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比较性的原则。
各指标权重经过专家论证,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确保了考评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考评指标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广东省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
此外,本次考评指标还注重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比较,确保了考评结果的可比较性。
四、指标来源与数据来源说明本次考评指标的数据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政府部门统计数据、专业机构调查数据、媒体报道数据以及公众满意度调查数据等。
政府部门统计数据主要包括广东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年度工作报告、相关政策文件等;专业机构调查数据主要包括各类社会调查机构、民调机构等的数据;媒体报道数据主要包括各类新闻媒体对广东省法治建设的报道数据;公众满意度调查数据主要是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公众对广东省法治建设的满意度数据。
法制保障自主创新 加快建设幸福广东
法制保障自主创新加快建设幸福广东摘要:党的十七大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
现阶段,广东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2011年,广东在全国率先探索出台了《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该条例出台实施后对于广东未来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关键词:自主创新;立法;先行先试《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1月30日经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条例》的重大意义近两年来,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年均增长15%,2010年突破3万亿元;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累计增长17.9%。
全省技术自给率从2005年的45.5%上升到2010年的65%,对外技术依存度下降到35%,自主创新突破了大批关键核心技术。
为进一步提高广东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广东,广东省率先出台了《条例》,其意义重大。
一是落实广东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
近年来,广东省委省政府在出台《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广东省自主创新规划纲要》、《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等多个重要政策文件中均明确要求尽快出台《条例》。
因此,《条例》的出台,既是落实广东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又规范和促进广东省自主创新事业科学发展,必将有利于提升广东省自主创新能力。
二是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广东。
当前,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型升级关键期,面对诸多的矛盾和问题,如增长方式比较粗放,产业结构不够合理,科技支撑力量较为薄弱,资源环境压力日益增大。
形势要求要着力促进自主创新,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因此,广东省出台《条例》,对于促进广东省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是十分必要的。
三是有利于促进广东先行先试。
目前,国家暂未出台”自主创新”方面的立法。
法治建设提升人民幸福感的关键途径
法治建设提升人民幸福感的关键途径当代社会发展中,法治建设被视为提升人民幸福感的重要途径之一。
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对权益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探讨法治建设在提升人民幸福感中的关键作用,并从立法、司法和法治意识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立法:严格法律制定与执行首先,法治建设的关键途径之一是通过严格制定和执行法律来保证公正和平等的社会秩序。
立法是法治的基础,只有当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得到切实保障时,法治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因此,政府应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加强立法机构建设,提高立法效率和质量,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可操作性。
司法: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其次,构建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也是提升人民幸福感的关键途径之一。
司法的公正性是法治的核心要素,只有在司法体系的保障下,法律才能得到有效实施。
为此,应建立健全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确保司法独立性,加强司法能力和素质培养,提高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和效力。
同时,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司法公正性得到全面维护。
法治意识:培养全民法治观念最后,提升人民幸福感的关键途径之一是培养全民的法治意识。
法治意识是法治建设持久发展的基础,只有当人民普遍具备法治意识时,法治才能真正得到贯彻。
因此,应加强法治教育,提高人民法律意识,推动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
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人民对法治的认同感和依法行事的自觉性。
总之,法治建设作为提升人民幸福感的关键途径,需要通过严格立法、构建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以及培养全民的法治意识来不断推进。
只有实现了公正、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和社会秩序,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和满足感。
因此,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加强合作,致力于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法治体系,为人民提供更加和谐和幸福的社会环境。
建设法治社会促进人民幸福感提升
建设法治社会促进人民幸福感提升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人民对于法治社会的需求日益增长。
建设法治社会是实现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法律的公正和有效实施将有力促进人民的幸福感提升。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建设法治社会对于人民幸福感的促进作用。
第一,法治社会为人民提供了公平正义的保障。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权威得到充分维护和尊重,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法律公正的实施能够彻底消除各种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同时,在法制的约束下,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不会受到任意侵犯或滥用职权的行为。
人民在这样的环境中能够感受到公平和正义的待遇,提高了他们的幸福感。
第二,法治社会为人民提供了稳定和可预期的社会环境。
建设法治社会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减少不确定性因素的干扰。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与规则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桥梁作用,规范了社会关系和行为准则。
人民有机会在有序和稳定的环境中生活、工作和发展。
他们能够预知和依靠法律的约束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这样的社会环境让人们感到安心和满足,提高了幸福感。
第三,法治社会为人民提供了公平竞争和机会平等的制度保障。
法律的公正执行使得人民能够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进行公平竞争。
无论是就业、教育还是其他领域,人民都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和能力获得应有的回报和机会。
法治社会中,法律平等对待每一个人,消除了人们因社会地位、贫富差距等而遭受的不公平待遇。
这种公平竞争和机会平等的制度安排,促进了人民的创造力和潜能的发掘,激发了他们的积极性和幸福感。
第四,法治社会为人民提供了法律救济和维权渠道。
在法治社会中,人民有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面对违法行为还是侵犯,人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讨回自己的利益。
法治社会的建设为人民提供了多种多样的法律救济和维权渠道,使得他们能够依法维权和申诉。
这种制度保障使得人民能够更加安全地生活和工作,提高了他们对于社会和国家的信任和满意度,从而提升幸福感。
综上所述,建设法治社会对于人民幸福感的提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广东法治建设申论作文
广东法治建设申论作文广东法治建设是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的作用日益凸显,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
而广东作为中国经济最发达的省份之一,其法治建设也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广东法治建设需要注重立法的完善和优化。
立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法律,才能确保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行。
广东可通过加强立法工作,不断修订和完善现行法律,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和新情况的出现。
特别是在经济领域,要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和法律保护,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的正当权益。
其次,广东法治建设需要加强执法的规范化和严格执行。
法律只有得到有效执行,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广东应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法律素养和执行能力。
同时,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防止执法滥用职权和腐败问题的发生,确保司法公正和行政效能。
此外,广东法治建设还需要促进法律意识的普及和提高。
法治建设不仅是政府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
广东可以通过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对于青少年尤为重要,要在校园中加强法律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养成守法的良好习惯。
最后,广东法治建设需要注重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创新。
司法体制的健全和完善,对于保障公众权益和社会公正至关重要。
广东可加强司法改革,推动审判方式的多元化,提高审判效率和司法公正。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律师制度和法律援助体系,为公民提供更加可靠和高效的法律服务。
总之,广东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立法的完善、执法的规范、法律意识的普及和司法体制的改革,才能实现广东法治的良好建设,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为广东奋进新征程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为广东奋进新征程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作者:胡妍来源:《小康》2022年第35期唯奉法者强,唯明法者进。
当前,广东省正举全省之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形成一系列特色亮点和經验做法,为在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
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把法治建设进行专章论述、专门部署,强调扎实推进依法行政。
近年来,广东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迈上新台阶,高质量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探索制定开创性突破性立法广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加强重要领域立法、新兴领域立法、民生领域立法,用高质量立法护航高质量发展。
2021年,广东出台《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这是全国首个数字经济地方性法规;2022年3月,《广东省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施行;2022年7月1日,《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施行,推动广东打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出台实施《广东省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十四五”规划》、法治广东建设“一规划两纲要”……近年来,广东聚焦营商环境、社会治理、数字经济等重点领域立法,以灵活的立法形式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2017年以来出台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120余部。
广东省司法厅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并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民生领域立法,强化重大国家发展战略法治服务保障;深入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维护司法公正高效权威,为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提供坚实支撑。
广东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陈旭东表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要坚持立法先行,更好发挥政府立法的职能作用,为推进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提供更加精准有效的制度供给。
加强法治建设保障共同富裕的权益保护
加强法治建设保障共同富裕的权益保护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共同富裕是我国的基本方针之一。
为了实现共同富裕,必须加强法治建设,以保障每个人的权益。
本文将从法治建设、共同富裕和权益保护三个方面进行论述,旨在探讨如何通过加强法治建设来保障共同富裕的权益。
一、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也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保障。
加强法治建设能够为共同富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首先,法治建设有助于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益。
在法治社会中,人民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法律对每个人都是平等适用的,保证了每个人在社会发展中有公平的机会。
其次,法治建设能够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经济的有序发展。
只有在法治的环境下,各类市场主体才能依法竞争,使经济能够公正、高效地运行。
再次,法治建设也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保障。
通过法治建设,可以有效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共同富裕的重要性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我国一直坚持推进的目标。
共同富裕不仅体现了社会发展的公平性,也是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的重要保障。
共同富裕的实现,不仅要求经济的快速发展,也需要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和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
共同富裕能够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分享到社会发展的成果,才能够实现真正的共同富裕。
三、加强法治建设保障权益为了确保共同富裕的权益保护,需要加强法治建设。
首先,要完善法律体系,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与共同富裕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和方式。
同时,还需要健全法律实施的机制,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其次,要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通过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让每个人都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知道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加强司法建设也是保障共同富裕的重要环节。
要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确保司法活动能够公正、公平地进行。
法治广东调研报告
法治广东调研报告法治广东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广东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和窗口,坚持以法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深远的影响力。
为了了解广东法治建设的情况,本次调研旨在分析广东法治建设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为推进法治广东建设提供参考意见。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共收集500份有效问卷,召开2次座谈会,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深入交流。
三、调研结果1. 成效(1)法律体系完善:广东始终坚持依法治省,积极构建法治化的社会治理体系,制定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
(2)司法公正高效:广东注重加强司法体制建设,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法院系统不断强化自身建设,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
(3)执法规范化:广东加强了执法规范化建设,注重科学执法,推进政府和公务员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2. 问题(1)执法不严:一些地方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严不实问题,导致了一些违法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2)执法不公:个别司法案件处理不公,对权益受损的一方不能提供公正的判决和赔偿,影响了群众的法治信仰。
(3)法治意识淡薄:一些企业和个人法律意识不强,法治观念淡薄,容易产生违法违规现象,需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
四、建议(1)进一步加强执法严格性:加大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力度,对执法不严不实的问题进行整治,确保执法公正性和效果。
(2)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体制改革,解决个别司法案件处理不公的问题,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3)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利用各种形式的媒体宣传法治思想,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法制教育,提高法治意识。
(4)鼓励社会参与法治建设: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的力量参与法治建设,建立健全法治广东的机制。
五、总结广东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要进一步加强执法严格性,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鼓励社会参与法治建设。
法治是建设“幸福广东”的保障
作者: 江启疆[1];康世强[2]
作者机构: [1]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广东广州510610;[2]深圳市新安街,广东深圳
518101
出版物刊名: 探求
页码: 102-106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3期
主题词: 幸福广东;法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摘要:“幸福广东”的建设离不开法治的保障。
它要求政府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必须确立社会正义法治理念,并以此制导政府行为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权行为;另外,要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地方立法,为建设“幸福广东”打造一个法制保障平台,以保障“幸福广东”建设在具体项目上有法可依,给予“幸福广东”建设以强大的推动。
法治广东建设实施方案
法治广东建设实施方案一、前言。
法治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障。
广东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区,法治建设一直是关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法治广东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总体目标。
法治广东建设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到2035年,广东法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法治环境更加完善,法治体系更加健全,法治能力更加提升,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为建设法治广东奠定坚实基础。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培养法治思维,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法治体系。
加强法治体系建设,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法治机制。
加强立法工作,推动法律法规与时俱进,健全法律法规执行机制,提高法治效能,保障公民权益。
(三)推进依法行政。
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行为。
建立健全政府依法行政体系,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四)加强司法保障。
加强司法保障,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司法公正。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审判水平,保障司法独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加强法治监督。
加强法治监督,推动权力运行依法监督。
建立健全法治监督体系,加强对公职人员和公共机构的监督,保障法治权威。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法治广东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法治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制度建设。
加强法治制度建设,完善法治法规体系,健全法治机制,推动法治工作有序开展。
(三)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培训,提高法治工作水平。
(四)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法治宣传引导,倡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导全社会形成尊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五、总结。
2023年度法治广东建设考评指标
2023年度法治广东建设考评指标为了进一步推进法治广东建设,加强法治意识的普及和提高全体广东人民的法治素养水平,广东省人民政府特制定了2023年度法治广东建设考评指标。
本文将对这些考评指标进行详细说明。
一、法律法规遵守情况考评法律法规的遵守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广东建设的关键环节之一。
因此,在2023年的考评指标中,将对广东省各级政府和全体公民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进行考评。
考评内容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是否合法合规,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等。
此外,将对涉及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公平等重点领域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进行重点考评。
二、法治宣传教育成效考评法治宣传教育是提高全体人民法治意识的重要途径。
在2023年的考评指标中,将考评广东省各级政府的法治宣传教育成效。
考评内容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法治知识普及的效果和普通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情况等。
此外,还将对青少年法治教育和社区法治宣传工作进行重点考评。
三、司法公正与廉洁考评司法公正和廉洁是法治社会的两大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广东建设的关键环节之一。
在2023年的考评指标中,将对广东省各级法院和涉及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司法公正和廉洁情况进行考评。
考评内容包括判决公正性、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办案效率等。
此外,还将对司法机关内部的廉洁建设情况进行重点考评。
四、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情况考评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任务。
在2023年的考评指标中,将考评广东省各级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情况。
考评内容包括应急管理、社会治安维护等方面的工作成效。
此外,还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效果进行重点考评。
五、法治建设工作成效考评本次考评指标还将综合评估广东省法治建设的工作成效。
考评内容包括法治建设的框架、政策和措施是否合理有效,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情况,法治建设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的贡献等。
以上就是2023年度法治广东建设考评指标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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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求2011年第3期(新137期·总200期)收稿日期:2011—3—15作者简介:江启疆(1955—),男,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康世强(1963—),男,深圳市新安街法援服务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
·法治与社会·法治是建设“幸福广东”的保障□江启疆1康世强2(1、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广东广州510610;2、深圳市新安街,广东深圳518101)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与建设“幸福广东”是2011年广东省委十届八次全会上确定的“十二五”规划的两大发展主题。
事实上,这两大主题是在中央发展经济与建设和谐社会总体战略框架内结合广东省情的具体化,是将经济发展与民生幸福紧密结合发展的模式。
就“幸福广东”建设而言,它是广东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化过程,是以广东人民共享改革成果,最终落实中央和谐社会建设为发展目标。
胡锦涛总书记对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做出了高度概括,指出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和谐社会的建构,从终极意义讲,是关照人自身,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的体现。
可以说,和谐社会的构建起于人类对于幸福生活的憧憬与期待,并最终落脚于人类幸福的实现。
”[1]因此,这就确定了“幸福广东”建设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并以广东广大人民切实享受到的幸福生活为目标。
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面指导“幸福广东”建设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核心,因为法治社会以民主为基石、以民生为内容、[摘要]“幸福广东”的建设离不开法治的保障。
它要求政府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必须确立社会正义法治理念,并以此制导政府行为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权行为;另外,要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地方立法,为建设“幸福广东”打造一个法制保障平台,以保障“幸福广东”建设在具体项目上有法可依,给予“幸福广东”建设以强大的推动。
[关键词]幸福广东;法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图分类号]DF0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744(2011)03—0102—051022011年第3期以民权的不断丰富并且保证其顺利实现为指向,以限制权力并监督其严格依法行使为特定对象,一切社会生产与生活秩序以法律为圭臬,最终促进并保障最大程度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和弥合社会主要矛盾之间的冲突。
因此,“幸福广东”必须以解决民生问题为基本,使人民过上富裕的生活,而不因一些人的贫困而失去做人的尊严;“幸福广东”建设必须保障民权得以充分实现,使人们真正享受权利实现所带来的生活幸福感,而不因权力的专横而阻挡公民权利实现的进路。
“幸福广东”建设必须以较完善的法制建立起和谐的社会生产与生活秩序,保障使人们在和谐秩序中自由、快乐地工作与生活,而不因经济秩序混乱使人们蒙受各种损失,也不因生活秩序混乱失去惬意的生活,也不因生产秩序与环境的混乱使人们身心疲惫和健康受损。
“幸福广东”建设应该循着正义与公平的路径进行,使人们充分享受社会正义与公平带来的灿烂阳光,不因司法不公杜绝了人们诉诸司法的救济通道,也不因社会分配不公继续扩大贫富差距和唯有特权阶层才能享受到不公平社会分配带来的利益,等等。
“幸福广东”建设很大程度上以政府为主导,因此无论是制定“幸福广东”指数的标准,还是设计“幸福广东”建设的蓝图和实施具体建设项目,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引领,并在实践中贯彻法治的精神与原则。
为此,首先,要以“法律至上”的观念打造“幸福广东”建设的观念基础,只有在全社会牢固确立了“法律至上”观念,才能彻底摒除传统社会权力政治时期的“权力至上”观念,才能促使政府官员自觉严格依法行权,才能促使他们自我约束权力并将权力服膺于法律,造福人民。
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然成为“幸福广东”建设中对人平等尊重和关怀的法治理念基础。
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还原人在法律面前的权利平等与尊严,不依人的权力高低与财富多寡划分人的社会权利等级以及作为确立人的尊严之标准。
“幸福广东”建设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人的尊严受到同样尊重,以致人们在权利平等的基础上共同享受和谐与幸福的生活。
“幸福广东”建设过程必然是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过程。
再次,以正义原则构筑建设“幸福广东”的社会正义基础。
社会正义在司法中体现为司法公正原则。
法治社会是一个充满着社会公正与正义的社会,虽然任何社会都存在难以避免的不公正行为而造成各种侵权事实,但是,有权利侵害就必然有司法救济,司法就是人们实施权利救济并保障权利实现的最终通道,是对不公正与不正义行为的最终矫正。
因此,维护并保障司法公正就凸显了建设“幸福广东”的重要意义。
社会正义在社会分配领域体现为分配公平原则。
社会分配严重不公是拉开我国贫富差距与城乡二元化距离的核心问题,因此政府在设计社会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到科学性与公平性,防止分配制度设计不公正而人为扩大贫富社会阶层之间的幸福距离感。
最后,依法行政是“幸福广东”建设过程中政府行权的根本准则。
权力受限是法治社会对传统社会“权力无限”在宏观上的规束,依法行政则是法律对微观权力行使的具体约束;如若权力不依严格程序和实体规定行使,必然会产生权力恣意妄为而造成诸多对权利侵犯的社会事实,如此,民权实现必然在诸多方面遭到权力的阻击。
权利不能实现就意味着人们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利益得不到表达,人们的实际幸福感就难以得到体现。
因此,建设“幸福广东”的过程必然是要求政府权力严格依法行使的过程,也是造就和谐权力行为环境的过程。
103法治是建设“幸福广东”的保障2011年第3期二、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为建设“幸福广东”打造和谐的法制保障平台在2011年全国两会上,吴邦国委员长宣告,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法制的健全与完善,在某种意义上说,我们距离法制健全与完善之路还很遥远。
因为随社会形势和发展状况对法律进行立、废、改,不仅是社会发展需要法律调整不断跟进的要求,也是法律本身不断完善的需要和法律体系逐渐成熟的要求,尤其是对处于社会改革全面向纵深发展的我国而言更是如此。
因为旧体制的淘汰,新体制的确立将使社会面临许多需要解决的新问题,在原来社会层面上许多得以有效调整的秩序与行为,跃迁到新的社会层面也需要新的法律重新进行规制,这一切皆蕴含着法律需要更新的含义,因此进一步完善法制则是必然的路径选择,更何况,基于国情与广东省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许多法律制定之初,其本身就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
“幸福广东”建设是基于广东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展开。
这是因为在民生遇到诸多生存与生活的困窘问题上,在社会主体许多权利受到这样或那样侵害的前提下,在社会存在一些非正义和不公正的现实中,在贫富差距日益扩大与贫困群体数量日益扩张的情况下,在社会公共安全充满各种危险变数的环境中,人们对社会财富分配方式的不满,对权利受到侵害难以得到满意救济的失望,对迅速改变不安全的社会公共环境的期待,对社会正义与公平的渴望,以及人们对医疗现状的焦虑等等,这一切皆反映了广大群众对社会现实状况的不满意。
正是这一切构成了“幸福广东”建设的基本前提与主要内容。
“幸福广东”建设必须在法治框架内依托法制平台进行,因此健全与完善地方立法,全面为“幸福广东”各项目的建设建立起规范,以保证公权行使合法,权利实现有据,“幸福广东”建设的项目与内容具有制度上的根据与指向,这些必然成为建设“幸福广东”的必要前提。
由于“幸福广东”建设具有强烈的地域性特点,因此根据广东社会发展的现实和未来趋向,健全和完善地方立法以指导“幸福广东”建设则是当务之急。
制定了的法律就必须实施,法律顺利实施则是“幸福广东”建设的必要保障;法律实施遇到各方面的阻碍,则会深刻影响“幸福广东”建设的具体进程,甚至会对“幸福广东”建设起到阻碍作用。
影响法律实施的原因来自多方面,就法律内部而言,影响法律实施的原因,既有主干性法律缺少相应配套的特别法,以致主干性法律难以起到有效调整社会的作用;也存在单项法规本身规定不全面或内容缺损,以及不适应社会发展情势,阻碍了“幸福广东”的具体建设;也有不同法规之间的相互冲突影响了法的实施,以致人们可以在相互冲突的法律间自由选择具体法律的适用,以致危害“幸福广东”的具体建设;当然,还存在着相关法规的缺失,致使“幸福广东”建设在具体事项上形成无法律指导或规制的局面。
可以说,上述这些影响法律顺利实施的情况普遍存在于广东的实践之中。
譬如,现行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是调整广东省企事业单位工资支付方面的主干性立法,然而,它并没有明确规定建立企业工资协商机制,以及构建企业工资增长及国家机关工资增长常态化机制的内容,这显然不符合逐步改善民生与建立工资稳定增长机制的“幸福广东”建设的目标。
因此,这就要求在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时一并进行配套性立法,以保证主干性立法顺利实施,确保“幸福广东”建设顺利进行。
[2]再譬如,住房是改善城镇人口民生状况探求1042011年第3期的一个特定指标,也是“幸福广东”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然而,城市目前住房供需矛盾突出已经全面而深刻地影响了国家大局。
为此,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大力投入资金进行社会保障房的建设,并向各地方下达了“十二五”期间社会保障房建设的具体规模与数量,同时号召有能力的社会主体积极参与这项建设。
由此连带出的一个问题是:城镇土地供应量稀缺,能否利用农村集体用地建设社会保障房?根据2005年10月广东正式实施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集体用地的流转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此规定无疑限制了利用农村集体用地参与社会保障房建设的资格,这规定显然已经不适应广东目前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为保证“幸福广东”建设的安居工程用地,就有必要对该条款进行修改。
再譬如,由此引出的另一个问题是:广东省已经向各地市下达了当年社会保障建设的具体指标,广东一些地方先期也建设了一些经济实用房,并作出了安排。
但是广东省统一的《广东省社会保障性住房条例》尚未出台(深圳除外,深圳已于2010年1月通过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因此地方法规的缺位,使得经济实用房购房条件、以及购房户经济达到什么样的条件下该房产权必须转移给政府、对出售交易的具体限制等,公共租赁房和廉价租赁房入住的资格条件、强制退出租赁的条件与其他各种诸如不允许租赁户私下出租限制的基本运作条件等一系列重要问题缺失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因此,在地方立法缺位的情况下,从先期对这些保障性住房的安排与操作方面的实践看,经济实用房购房条件常被一些不具有购房资格的人以造假的方式钻营,获得租赁房的承租人或将此房用于出租获利或常年将此房闲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