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房地产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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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结构类型(层次)
开工日期
竣工验收日期
施工图审查意见
设计使用年限
勘察单位
资质等级
设计单位
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
资质等级
施工单位(总包)
资质等级
主要分包单位
资质等级
主要分包单位
资质等级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许可证号






勘单位
意见
法人代表:(公章)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意见
法人代表: (公章)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意见
法人代表: (公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意见
法人代表: (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意见
法人代表: (公章) 年 月 日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文 件 目 录
该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已于年月日收讫。文件齐全。
备案机关(公章)
年月 日
备案机关负责人
备案经手人
备案机关处理意见:
备案机关(公章)
年月 日


房屋建筑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表
浙 江 省 建 设 厅 制
金 华 市 建 设 局印
编号:□□□□□□□□□□□□□□□□□
建设单位
备案日期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造价
工程用途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样本)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样本)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白山备注 2.1 备案文号()注:本表由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建设备案机构各一份.白山备表2.2注:本表由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建设备案机构各一份.白山备表2.3注:本表一式二份,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单位一份,备案机构存档一份.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白山备表3注: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监督机构各一份、施工单位存档一份。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自检评定报告白山备表3.1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一式三份,建设、施工、监督机构各一份。

白山备表3.2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一式三份,建设、施工、监督机构各一份。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白山备表4注:本表及附件材料应在竣工验收前七个工作日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竣工验收组(拟定)成员名单白山备表4.1注:本表由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建设、监督机构各一份.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白山备表4.3注:本表由设计单位填写,一式三份,建设、设计、监督机构各一份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白山备表4.4注:本表由勘察单位填写,一式三份,建设、勘察、监督机构各一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白山备表5.1注:本表由建设(监理)单位填写,一式两份,建设、备案机构各一份白山备表5.2注:本表由建设(监理)单位填写,一式两份,建设、备案机构各一份白山备表5.3注:本表由建设(监理)单位填写,一式两份,建设、备案机构各一份白山备表5.4注:本表由建设(监理)单位填写,一式两份,建设、备案机构各一份白山备表5.5注:本表由建设(监理)单位填写,一式两份,建设、备案机构各一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会议记录白山备表5.6注:竣工验收会议记录由建设单位留存,本页不够可另加附页.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白山市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白山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对天池花园二期(工程名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节能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封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金华市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金华市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金华市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1996.09.03•【字号】•【施行日期】1996.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金华市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婺城区,金华市县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市建设局《金华市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三日金华市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金华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产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区房地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结合金华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合法建造但未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竣工验收的房屋预先出售,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预售商品房,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金华市建设局是金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市区商品房预售的登记、审查和发证工作。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和预售证附件制度。

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XXX市建设局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附件。

预售证附件每个购房户一份,由市建设局在办理预售证时核准商品房套数,随预售证发给开发经营企业,由开发经营企业在预售时填实购房者姓名、预售证号、签发日期后发给购房户。

第六条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一)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二)市计委批准的项目投资立项文件;(三)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使用来源证明;(四)审核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六)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附验资证明材料原件)或达到相应工程建设形象进度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商品房预售方案,包括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及套数、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八)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取得并提交允许向境外预信的批准文件;(九)《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在办证时提交验核。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110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110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110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金华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金华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结合市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区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以下简称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督促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以及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所在辖区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8•【字号】金政办发[2011]127号•【施行日期】201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2号),设立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主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市建设局除城市客运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以外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城乡住房保障,加快建立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加快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四)加快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房源筹集,廉租住房和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土地等保障要素的落实;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指导全市房产权属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指导产权审核、处理、产籍管理工作。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规范工作。

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建建〔2000〕134号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从2000年1 0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实施后,现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等级并颁发的《工程质量等级证书》一律停止发放。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做好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根据我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由省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部门负责制定,报我厅备案。

三、为保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及时到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期要正式下文,将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能委托给当地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要求的质量监督机构。

为避免多头管理,委托坚持一地一站的原则,由市(地级)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区级(开发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可作为市站的分支机构,业务受市站领导,纳入统一管理。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下列管理职能委托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在规定地域内,按照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工程管理范围,实施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2、受理工程质量监督,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3、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立案前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并负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有权采取的措施;5、负责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争端裁决的范围;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委托的其他职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将工程质量监督职能委托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应当自行承担政府监督管理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五、《竣工验收备案表》中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设计使用年限的内容,可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确定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制度正式实施后填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备案申报日期:年月日会同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制目录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3、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 (10)4、施工许可证 (11)5、施工图设计文件及重大变更审查意见 (12)6、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3)7、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14)8、勘察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15)9、设计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16)10、工程竣工报告 (17)11、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18)12、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 (21)13、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 (22)14、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检查 (23)15、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登记表··241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5)17、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生责任信息变更表 (26)18、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27)19、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28)20、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3221、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34)22、工程观感质量现场检查原始记录 (36)23、工程竣工预验收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 (37)24、工程竣工预验收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回复单 (38)25、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 (39)26、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回复单 (40)27、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41)备2015—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年月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本表一式五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备案机关、城建档案部门、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各一份。

注:表中内填写齐全或基本齐全,不齐全或其他原因不能备案。

注:处理意见主要指建设单位是否违反国家住建部第2号令《房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行为,则按该办法第八条规定处罚。

关于金华市建设工程双龙杯奖评审工作的

关于金华市建设工程双龙杯奖评审工作的

关于年金华市建设工程双龙杯奖(优质工程)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东阳市建管局,各县(市、区)建筑业协会、市政协会,金华开发区建设局、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建设环保征迁局、金磐开发区建设局,市属各建筑业施工企业:根据金华市建设工程双龙杯奖(优质工程)评审细则,现将年金华市建设工程双龙杯奖(优质工程)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工程应是年月日前竣工,申报时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并投入使用的工程。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二、申报时间:为了与申报钱江杯奖(优质工程)的衔接,双龙杯奖(优质工程)的申报资料必须在年月日至月日前报送。

房建工程申报资料送金华市建筑业行业协会, 联系人:吴厚永,地址:金华市雅苑街号环球商务大厦座楼,电话:。

市政工程申报资料送金华市市政行业协会,联系人:范永长,地址:金华市雅苑街号环球商务大厦座楼,电话:,逾期不予受理。

三、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金华市建设工程双龙杯奖(优质工程)评审细则》(见附件)申报条件推荐。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企业在近两年内(年、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该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建设中因商业贿赂受到刑事处罚的;、该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因严重违反建筑市场行为规则,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工程施工单位在本工程中存在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动用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附件: .金华市建设工程双龙杯 (优质工程) 奖评审细则.金华市建设工程双龙杯 (优质工程) 奖申报表.金华市建设工程双龙杯(优质工程)奖申报项目汇总表(详见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金华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网站)附件:金华市建设工程双龙杯奖(优质工程)评审细则一、申报双龙杯奖(优质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并具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

二、工程规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座以上的体育场或座以上的体育馆;.座以上的影剧院;.间标准客房以上的饭店;.平方以上的图书馆、教案楼、综合楼、商场;.公里以上高速公路,公里以上一级公路,公里以上二级公路;.长度300M以上的公路桥梁,800M以上的公路隧道;.平方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建筑面积平方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或组团,平方以上非住宅小区内的高层商住楼或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集中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在平方以上的群体住宅,建筑面积在平方以上的单体建筑;.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单体面积在平方以上或建安工作量在万元以上的仿古建筑,建安工作量在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建安工作量在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置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作量在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堤岸工程、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建安工作量在万元以上的电力、水利工程;.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作量在万元以上的特殊工程项目;.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建筑风格独具特色,质量特别优良的工程项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8•【字号】金政办发〔2022〕27号•【施行日期】2022.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22〕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金华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18日金华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升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水平,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工业用地管理模式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强化工业用地规划管控1.优化工业用地布局。

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修编,坚持“2+4+X”产业导向,聚焦主导产业和重点产业链,优化现有产业空间布局。

重点打造10个重大制造业平台,推动产业入园集聚发展。

工业园区外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工业用途。

(牵头单位:市资规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2.划定工业控制线。

树立“像保护耕地一样保护工业用地”理念,科学划定工业控制线,全市划定工业用地规模不少于40万亩,保障制造业发展用地空间。

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工业用地现状、规划中区块功能定位、工业产值等情况,分析工业用地比例,科学确定规划工业用地总量。

(牵头单位:市资规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3.优先保障工业用地。

优先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用地,积极争取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计划指标预支,提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工业占比。

严格控制“退二进三”规模,每年工业用地出让面积占土地出让面积比例不低于30%。

竣工验收和备案阶段办事指南(建筑、市政工程)

竣工验收和备案阶段办事指南(建筑、市政工程)

竣工验收和备案阶段办事指南(建筑、市政工程)••••事项办理所在位置:事项名称竣工验收和备案阶段办事指南(建筑、市政工程)事项类别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申报(公共服务)(市质安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行政监督检查)(市规划委)、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政许可)(市消防支队)、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市人防办)、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市人防办)、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市市政园林局)、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绿地率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市市政园林局)、新建(改、扩建)项目通信配套建设竣工验收(公共服务)(市通信管理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市气象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公共服务)(市水利局)、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行政监督检查)(国土房产局)、建设工程档案认可(行政确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公共服务)(市建设局)审批单位市质安站、市规划委、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市政园林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国土房产局、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市建设局审批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申报 1.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2.竣工预验收提出的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 3。

符合GB50300-2013、GB50141—2008、GB50268—2008、CJJ1-2008、CJJ2—2008规定的验收条件。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1。

规划部门出具验线意见的《厦门市建设工程±0。

00验线报备表》; 2.规划部门出具验线意见的《厦门市建设工程验线检查表》;3.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或《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

消防设施经检测合格; 2.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出具《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金华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二审行政判决书

金华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二审行政判决书

金华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7【案件字号】(2020)浙07行终7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少华钟雪丹张淑英【审理法官】冯少华钟雪丹张淑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金华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金华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公司】金华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蔡邦龙、傅延晖浙江容海律师事务所;周春梅、丰琪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蔡邦龙、傅延晖浙江容海律师事务所周春梅、丰琪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蔡邦龙、傅延晖周春梅、丰琪【代理律所】浙江容海律师事务所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金华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根据《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保修金退还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应条款之规定,物业保修金存储期限为8年,在住宅物业交付之日起满8年的前一个月内,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将拟退还保修金事项在物业小区内公示,无异议的应按规定退还保修金及利息,对有异议且异议与物业保修具有直接关联的,应按规定方式予以解决。

【权责关键词】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保修金退还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应条款之规定,物业保修金存储期限为8年,在住宅物业交付之日起满8年的前一个月内,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将拟退还保修金事项在物业小区内公示,无异议的应按规定退还保修金及利息,对有异议且异议与物业保修具有直接关联的,应按规定方式予以解决。

《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浙建建〔2000〕134号
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
《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下列管理职能委托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在规定地域内,按照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工程管理范围,实施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受理工程质量监督,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3、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立案前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并负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有权采取的措施;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参加。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第六条
工程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初步验收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可邀请有关单位对需要提前进行检查或检测的内容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需要整改或完善的,初步验收后应组织整改或完善。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是指建设单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各一份: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流程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流程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流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蚌埠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

2 法律法规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3 申报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体工程竣工已备案,小区内基础配套设施已按详规建设完毕,相关专业部门已验收。

分期项目可分期备案。

4 申报材料1、开发单位申请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报告;2、竣工项目工作总结;3、项目土地成交合同;4、房地产开发合同;5、资本金审查意见书;6、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项目选址意见书); 8、土地使用证;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开发项目详细规划图;11、批准项目拆迁红线图;12、拆迁批准文件;1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4、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15、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16、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17、项目企业验收证明;18、业主“两书”落实情况;19、小区配套设施考核管理卡(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物业、公安、消防、规划、路灯等);20、经济适用住房核价通知书;5 办理程序1、受理2、审查3、审批6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7 收费标准免费8 工作流程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开发办窗口)申请?受理(开发办窗口张平,即办)?审查(开发办窗口张平,2个工作日)?现场勘察(建委窗口首席代表朱向群、张平,1个工作日)?核准备案(建委窗口首席代表朱向群,1个工作日)?核发核准备案材料(开发办窗口张平,即办)。

格不合。

金华市人民政府印发金华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2002]96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印发金华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2002]96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印发金华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印发金华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2002〕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金华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三日金华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保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公用设施配套比较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居民生活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共设施和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房产的所有权人。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根据业主委托,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的物业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和整治,同时对住宅区的安全、环境卫生、绿化等进行日常管理,并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相关服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法人。

第四条市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主管市区范围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物业主管部门做好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入住率达到60%以上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人数超过100名的,可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1•【字号】•【施行日期】2008.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金华市区物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二十一日金华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新建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在开发建设中应综合考虑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需要。

市区原有的未封闭管理的住宅小区,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也可以由社区行使物业管理权,实施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合二为一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管工作,组织物业管理行业重大问题的调研及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婺城区、金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行政执法、工商、环保、物价、规划、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治安消防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划分停车位及行车路线,明确停放要求;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重阻塞交通、阻碍消防通道、强行停放有毒(害)等危险品车和油罐车(化学品车)的行为,依据《消防法》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处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交通事故;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和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消防设施的行为。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投资项目联审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2002]58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投资项目联审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2002]58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投资项目联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投资项目联审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2002〕58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金华市区投资项目联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五月十日金华市区投资项目联审暂行办法为规范行政审批管理,优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特制订金华市区投资项目联审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适应我国加入WTO,以依法行政、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改善服务为目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按照“服务投资、方便市民”的要求,以完善投资领域关联度较高的事项审批为突破口,简化审批环节,实行“一门受理、主审负责、全程代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

项目联审的基本原则是,结合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落实主审部门和协审单位的责任;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强化领导,部门协调,规范审批操作,提速审批时限;积极稳妥地推进建立运转灵活、方便高效的行政审批管理体系。

二、联审范围国内投资立项、外商投资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重大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商注册登记前置审批,纳入联审范围。

其它联合审批条件成熟的项目,均要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审批。

条件不成熟的项目,由各审批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规范审批工作。

三、联审单位联审实行主审单位负责制,即从项目立项受理,到综合验收,由主审单位对各环节审批全程负责。

(一)国内投资立项联审:一般小型基建(房地产)项目立项、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或总建筑面积5000m2以上基建(房地产)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投资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资金来源审查,主审单位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协审单位为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财政局、经贸委、林业局、水利局、安全局、有关银行、项目主管部门等。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金华市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37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金华市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37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金华市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促进金华市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37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等要求,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化解房地产库存,确保金华市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购买住房的支持力度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公积金职工家庭住房改善的支持力度。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非普通住房或还清公积金贷款再次购买住房,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享受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等待遇;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房价款的20%,贷款额度调整为不高于房价款的80%;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60万元,职工单方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30万元。

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通过“公转商”贴息贷款、引入银行流动性贷款、资产证券化等组合拳,稳定住房消费40亿元。

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扩展至农业转移人口。

农业转移人口购买住房享受职工家庭的同等优惠待遇。

二、加大金融支持房地产去库存的力度落实差别化个人住房信贷政策。

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各商业银行要积极落实央行要求,支持居民个人购买住房信贷需求。

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保险业务,提高对中低收入群体的金融服务水平,满足其购房贷款需求。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12•【字号】•【施行日期】2015.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房地产“分类调控”政策,增强建筑业发展后劲,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房地产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购买住房支持力度(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职工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现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公积金贷款、再次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家庭,按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在本省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金华市户籍职工,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房价的30%,贷款额度调整为不高于房价的70%;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贷款额度调整为60万元,职工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调整为30万元。

二、加大金融支持房地产力度(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财务可持续”的原则,积极采用银团贷款等方式,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按照一定比例,切块银行信贷资金,用以扶持房地产企业。

(二)积极完善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开展房地产企业信贷政策执行效果现场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定价,规范收费行为,减轻房地产企业负担,努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三)进一步优化商业银行住房金融服务,压缩贷款审批周期,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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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
金华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办理事项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办理实施单位
金华市建设局
三、承办对象
建设单位
四、办理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五、申报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六、报送材料
(一)房地产、公共建筑等项目
1、业主组织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
4、地质勘察报告;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房地产项目);
9、业主出具的本工程水、电、路及其配套设施完成的证明;
10、建设工程竣工规划专项审核意见书;
11、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12、环保部门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
13、档案质量认定书;
14、环卫设施合格意见书;
15、绿化验收合格意见书;
16、防雷设施合格证;
17、人防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有人防工程的);
18、管道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9、提供物业保修金交纳证明(房地产项目)。

(二)工业企业项目
1、业主组织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专项审核意见书;
3、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4、环保部门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
5、档案质量认定书;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
8、地质勘察报告;
七、办理程序
行政中心建设窗口受理并组织现场踏勘→分管领导签发→窗口送达、公告
八、办理期限
1、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十、办理项目年检
无年检
十一、办理方式
非行政许可事项
十二、受理机构及联系地点
受理机构全称: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
受理地点:金华市双龙南街828号(市农科教大楼二楼)
联系人:李滨
联系电话:82469552
十三、政府公开网址
金华市建设局:
/
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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