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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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刑罚

9刑罚

Ⅱ 罪责自负
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问题
第60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
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 求,应当偿还。
第八节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
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一、权利内容
1、选举权、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
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 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不适用死刑(含死缓)!
古某,女,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但死 刑执行书因故迟迟未下达。待到死刑执行之时, 法医发现其于等候执行期间与看守她的狱警夏某 通奸现已怀孕。该案如何处理?( )
A.不能执行死刑,因《刑法》规定死刑不适用于已怀孕
的妇女。应立即停止执行并将情况上报;
第14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四、数额立法
1、比例制:按照犯罪数额的一定比例;
第159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 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 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 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三、适用方式
1、选处罚金 与主刑并列,只能单独适用
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单处罚金 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处其他刑罚适用:
犯罪单位!
3、并处罚金

刑九修正案理解与解释

刑九修正案理解与解释

刑法第五十 条: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 行的,在死 刑缓期执行 期间,如果 故意犯罪, 查证属实的, 由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 执行死刑。
主要意见:过于刚性;实践情况较为复杂; 个别案件处理存在争议。 修改之处:提高门槛;延长考验期;备案。
☆ 关于完善刑罚相关制度
1.完善罚金制度(3)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 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 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 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 缴。□ □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 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 或者免除。”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
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
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6.增加强迫他人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个: 第358条规定的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42) 军人违反职责罪2个: 第426条规定的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50) 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51)

原规定:
☆ 关于完善死缓制度(2)
修改后的规定: …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 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 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完善涉恐相关犯罪的规定 (5、6、7、38、 40)
修改4条(120、120之一、311、322),增加 5条(120之二至六) 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现实需要(恐怖 活动犯罪的趋势;恐怖与极端;打早打小的 困难等) 与反恐怖主义法的衔接

刑修九

刑修九

3
3.3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3.3.4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15)
3
3.3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3.3.4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15) (比较重要) 将刑法第241条第6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 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注意,没有免除处罚) 原条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 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 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3
3.3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3.3.2 强制猥亵、侮辱罪(13)
3
3.3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3.3.2 强制猥亵、侮辱罪(13) 将刑法第237条修改为: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 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禁止令
刑法第38条第2款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 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 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 触特定的人。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 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处罚。 第72条第2款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 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 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 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违 反禁止令,要区分情节是否严重。
刑法修正案九
1 2
刑法修正案九概况 刑法总则修正 刑法分则修正 危害公共安全罪
3

刑法修正案(九)逐条解析

刑法修正案(九)逐条解析

刑法修正案(九)逐条解析刑法成为日益膨胀的法律。

备受社会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该修正案涉及刑法总则部分共4条,涉及分则部分共47条。

修正案(九)废除9个罪名的死刑,使死刑罪名减少为46个,在减少乃至废除死刑之路上又前进了一步。

同时,修正案(九)废除了部分罪名(嫖宿幼女罪),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涉及恐怖主义犯罪、虐待弱势人群的犯罪),修改了原来的部分罪名,包括危害公安安全罪(恐怖主义犯罪、危险驾驶罪)、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罪、盗窃、侮辱尸体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等),也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涉及侵害公民信息犯罪)、侵犯财产罪(抢夺罪)、贪污贿赂罪(贪污罪、受贿罪)。

总体而言是扩大了犯罪圈,加大了刑罚的处罚力度。

法门君添加章节,逐条解析,将法条中废除、修改或增加的部分用红字显著标出,对修正案每条后面附加简要解析,仅供参考。

不妥之处,望批评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三章刑罚(第1-3条)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析】对利用职业便利犯罪等增加“职业禁止或限制”的内容,其实,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甚至内部规定对职业限制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教材配套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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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教材配套题库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绪言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五章犯罪客体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七章犯罪主体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第九章正当行为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十一章共同犯罪第十二章罪数形态第十三章刑事责任第十四章刑罚概说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二十九章渎职罪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罪刑法定原则[浙江财大2019年研;广东财大2016年研;武大2013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答: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犯罪客体[山东大学2018年研;广东财大2018年研;武大20 14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

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时间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时间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时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时间新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刑法修正案是指1997年新刑法颁布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对刑法条文的修改和补充。

xxxx分享的新刑法修正案九实施。

供大家参考新刑法修正案九实施篇一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

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增加不少新的规定,比如将在微信微博发布假消息,国家考试中找人替考,试图通过医闹获利,校车客车严重超员超速,虐待老幼病残等9种常见行为,列入刑事处罚范围。

以往,这些违法行为可能被行政处罚,但往后,则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给自己留下极不光彩的案底。

看到这个报道,想起了一句网络流行语:吓死宝宝了离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的日子屈指可数了,你准备好了吗9种常见行为入刑,基本都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尤其是新增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对指尖一族影响甚大,不少网友担忧:我不小心转发了虚假信息,会不会也是犯罪呀网友的担忧是多余的,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才可能构成犯罪。

但没有犯罪的可能,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转发网络信息,否则也很有可能成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分子的帮凶。

谣言止于智者,我们不当谣言的帮凶,就首先要做到不信谣不传谣,指尖点击发送之前,先问几个是真的吗,核实清楚信息的真实性,信息源不可靠的就不转不传,以免助纣为虐,更可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这样,最近的闫肃被去世和杨坤被吸毒也就不会发生了。

在原有法律体系中,打击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定涉及几大方面: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刑法第181条规定了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对编造传播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的,20XX年刑法修正案三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在网络上编造虚假信息侮辱诽谤他人的,两高也于20XX年出台了专门的司法解释,细化标准,将之纳入刑法第246条侮辱诽谤罪的规制范畴。

可对于编造传播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虚假信息的行为,难以在原有刑法中找到相关的适用依据,也就意味着难以对行为人定罪量刑。

刑法修正案九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解读
摘要:
一、刑法修正案九的背景和意义
二、刑法修正案九的主要亮点
三、具体罪名调整及取消死刑的背景和意义
四、刑法修正案九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规定
五、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和影响
正文:
一、刑法修正案九的背景和意义
刑法修正案九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为适应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秩序需要,对现行刑法进行修改和完善的重要法律。

它的出台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刑法修正案九的主要亮点
刑法修正案九的主要亮点包括: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 个罪的死刑;调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等。

三、具体罪名调整及取消死刑的背景和意义
取消死刑的罪名主要是考虑到这些罪名的严重程度已经不再需要适用死刑,同时符合我国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改革方向。

这对于保障人权、彰显社会文明和进步具有积极意义。

四、刑法修正案九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分为三档: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和影响
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影响。

一方面,它体现了我国对于保障人权、限制死刑的立场和决心,有助于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另一方面,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震慑犯罪行为也具有积极作用。

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释全文亮点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释全文亮点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释全文亮点解读刑法是我国最严厉的法典,都是用来处置对社会有重大危害的人的。

作为最严厉的法典,它却并不是完善的,所以每隔几年国家就会对其进行修正,又叫做刑法修正案。

到目前为止,结合社会的实际需要一共修正了九次。

那么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解读,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释亮点解读。

刑法是我国最严厉的法典,都是用来处置对社会有重大危害的人的。

作为最严厉的法典,它却并不是完善的,所以每隔几年国家就会对其进行修正,又叫做刑法修正案。

到目前为止,结合社会的实际需要一共修正了九次。

那么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解读,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释亮点解读。

▲亮点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罪名刑法死刑罪名已减至46个新法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据了解,我国现有适用死刑的罪名55个,取消这9个后尚有46个。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任务也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据此,总结我国一贯坚持的既保留死刑,又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做法,新法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据介绍,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

实践表明,取消部分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社会各方面对减少死刑罪名反应正面。

这次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取消后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对相关犯罪在取消死刑后通过加强执法,该严厉惩处的依法严厉惩处,可以做到整体惩处力度不减,以确保社会治安整体形势稳定。

此外,上述犯罪取消死刑后,如出现情节特别恶劣,符合数罪并罚或者其他有关犯罪规定的,可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

新法还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

刑法九种刑罚

刑法九种刑罚

九种刑罚
一.主刑:
特点: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对一个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使用两种以上的主刑。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1.管制:
(1)概念:是指对犯罪人实施社区矫正的一种刑法方法(五种主刑中唯一不剥夺犯罪分子自由的开放性刑种)
(2)特点:
a.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实施社区矫正。

b.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

限制自由的具体内容: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的规定;离开所
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

(39)
c.对犯罪分子自由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
d.对被判处管制型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3)期限:
a.一般状态: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38)
b.特殊状态:数罪并罚时,管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另:管制的期限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2日。

(41)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告解除管制。

(40)
(4)执行主体:各司法所或者司法局所设立的社区矫正部门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公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5)执行方式: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

(6)特殊之处:(1)不剥夺人身自由,但限制人身自由;
(2)同工同酬,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也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
(3)适用于罪行较轻,危险性小,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分子。

1。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讲解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讲解

胡云腾解读刑法修正案(九)文: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来源:中国审判杂志微信公众号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法修正案(九)》)终于出台了,这是我国刑法发展完善过程中的一件大事。

《刑法修正案(九)》共52个条文,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条文最多的修正案。

其中,为《刑法》新增15个条文,另在原条文中新增八款,删除原条文中的两款,对33个条文作出修改。

从范围看,本次修正涉及面相当广泛,尤其对《刑法》分则的修改力度很大。

从内容看,本次修正针对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形势,对有关惩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网络犯罪、腐败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等刑法规范作了大幅度修改完善,内容丰富且非常重要。

从理论看,本次修正敢于突破传统刑法理论的条条框框,大胆进行制度创新,在立法理念、刑事政策、罪刑设置等方面有诸多创新,给人眼睛一亮、耳目一新之感。

从实践看,本次修正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精神,果断对一些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敏感问题动手,充分体现了解决实践难题的责任担当,切实贯彻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依据刑法惩治预防犯罪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

认真学习领会《刑法修正案(九)》,确保《刑法修正案(九)》全面正确实施,确保刑事审判职能充分有效发挥,是各级人民法院、广大刑事法官的重要职责使命。

这里仅从《刑法修正案(九)》所体现的改革创新精神角度,谈几点学习体会。

一、《刑法修正案(九)》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罪名的要求《刑法修正案(九)》是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后出台的第一个刑法修正案,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刑事法律文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336项深化改革任务,其中有20多项属于法治改革举措。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决定”)系统部署了190项法治改革任务,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精)

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精)

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全文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九的再次减少9个死刑罪名,减少后刑法死刑罪名共46个。

新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妇女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实施了18年的嫖宿幼女罪取消,罪行行为以强奸罪论处。

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就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进行解读。

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刑法修正案九较少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

我国现有的死刑共55个,取消这9个后,有46个。

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新刑法做的补充: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自主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

3、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4、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暴力活动的犯罪。

5、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6、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7、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是犯罪。

8、增加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是犯罪。

三、加强人身权利保护,扩大强制猥亵妇女罪使用范围,收买妇女儿童一律作犯罪评价1、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

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练习题(二十)——刑法(9)

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练习题(二十)——刑法(9)

刑法(9)70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先后执行。

【正确答案:】错误702、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领导职务。

【正确答案:】错误703、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正确答案:】正确704、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正确答案:】正确705、周某利用担任某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员的职务便利,收受其客户给予的回扣累计30000元,周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正确答案:】正确706、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正确70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正确答案:】正确708、甲、乙二人购买1000克黑火药,并自制了土炸药,后携带炸药去水塘僻静处炸鱼。

甲在岸边准备向水中掷炸药时,不慎引起炸药爆炸,将乙炸死,自己也受重伤。

甲的行为构成过失爆炸罪。

【正确答案:】错误709、陈某强迫刘某穿着印有恐怖主义标志的服饰上街,否则就殴打刘某。

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正确710、李某制作并散发宣扬恐怖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宣扬恐怖主义,情节严重,构成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正确答案:】错误711、甲资助恐怖活动培训,情节严重,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

【正确答案:】正确712、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又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应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正确713、某疾控中心发现其辖区内张某出现发热症状,疑似为“寨卡病毒”患者,要求其接受检疫,但张某坚持称自己是感冒而拒不接受检疫,致使与张某同住一胡同的8人受到“寨卡病毒”感染。

浅谈《刑法修正案(九)》

浅谈《刑法修正案(九)》

浅谈《刑法修正案(九)》发表时间:2018-01-03T16:01:47.023Z 来源:《知识-力量》2017年9月下作者:杨雨[导读] 此次的修改涉及近五十个条文,说明此次修改力度之大。

本文对其中的“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实施终身监禁且不得减刑假释”问题进行简要评述。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杨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草案公布以来就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并最终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此次的修改涉及近五十个条文,说明此次修改力度之大。

本文对其中的“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实施终身监禁且不得减刑假释”问题进行简要评述。

一、修改前后对比97年《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规定了四种情形:(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

并对这四种情形,处以最低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死刑的刑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被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以下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此次修改(一)删去具体数额的规定,分为原则性的“较大或其他较重情节“、”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原因及主要内容

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原因及主要内容

《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原因及主要内容一、修正的原因(一)贯彻联合国人权保护以及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

(二)解决中国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二、主要法律文件(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除以下三项内容,其他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1、关于贪污罪、受贿罪可以判处不可减刑、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的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2、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案件法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3、关于虐待案件自诉转公诉的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行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三、《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总则性内容的修改(一)进一步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1、取消了9个犯罪的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剩余55个死刑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刑罚修订内容介评

《刑法修正案(九)》刑罚修订内容介评

2015年第6期法治研究《刑法修正案(九)》刑罚修订内容介评陈 伟*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内容较为宽泛,其中刑罚内容的多处增加与调整是其中的显著性亮点。

本次刑罚立法修正不仅包括总则还有分则;既有死刑与绝对死刑的修改,还包括附加刑罚金刑的修订;贪贿类犯罪的刑罚既有罪名之下法定刑的具体调整,还有酌定情节法定化的原则性调整。

本次刑罚修订有回应社会现实与时俱进的特性,总体性的刑罚较为轻缓并且宽中有严,贯彻并浓缩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刑罚调整兼顾了报应与预防的双重功能需要。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 刑罚 特点 评价*作者简介:陈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

① 由于罪名的具体确定必须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罪名表为准,所以笔者所述的不是司法罪名,而仅仅只是学理罪名,因而这些罪名的个数最终是多少,笔者的陈述并不精准,需要在最高法确定之后才能最终得出。

《刑法修正案(九)》已经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就本次修正案的整体内容来看,由于牵涉面广泛,在正式出台之前,已经受到了普遍关注。

《刑法修正案(九)》共有52个条文,其中涉及到总则部分的有4条,分则部分有47条,适用时效有1条。

从《刑法修正案(九)》涉及的章节内容来看,刑法总则章节共有4条,包括总则第三章“刑罚”第37条、50条、53条、69条;涉及的刑法分则章节有第二章(4条)、第三章(4条)、第四章(7条)、第五章(1条)、第六章(23条)、第八章(6条)、第十章(2条),即除了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之外,本次刑法修正案已经囊括了分则的8大章节。

另外,就笔者的分析与理解来看,本次刑法修正可能带来的罪名变动的有19个,完全新增的有16个罪名①,废除的有1个罪名,罪名罪状或法定刑调整的有36个罪名。

在整体的刑法修正案中,基本上都涉及到刑罚适用相关的内容,为了对此有所区别,笔者将不包括具体罪名法定刑变更部分,而是主要针对直接性的刑罚适用的立法修订予以陈述。

刑法修正案9解释

刑法修正案9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5年11月1月起施行,《解释》于同日起配合新刑法实施。

《解释》全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行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9章 渎职罪

第9章  渎职罪
• 一、徇私枉法罪 •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 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 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他不 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 事实。具体包括:①对明知无罪的人而 使他受追诉。②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 庇不使他受追诉。故意包庇不使受追诉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 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实。故意违背事实真相, 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 施,但实际放任不管,致使人犯逃避刑事 追诉的,也属于枉法包庇的情形;③在刑 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 裁判。
• 3.本罪与责任事故犯罪的界限。玩忽职守罪以造 成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本质上也属于一种责任 事故型犯罪,与其他事故型犯罪所不同的,在于 它是公务型责任事故。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 营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 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违 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医疗事故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事故型犯罪, 它们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犯罪 主体都是不相同的。
• 3.本罪与刑法另有规定的其他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刑 法另有规定的特定的滥用职权的犯罪如徇私枉法罪、枉法 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 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 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非法提供出口退税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非法 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 出人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 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罪犯逃避处罚罪等,滥用 职权罪与上列其他具有滥用职权性质的犯罪是普通法与特 别法的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 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条款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法的规定定 罪处罚。

刑法9受贿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刑法9受贿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Growing up is a game against yourself. Don’t worry that others will do better than you. You just need to do better every day than the day befor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刑法9受贿罪司法解释是什么?导读:刑法9受贿罪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是对贪污罪具体的处罚规定,比如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等。

一、刑法9受贿罪司法解释是什么?刑法9受贿罪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是: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新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最新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最新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新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全文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九的再次减少9个罪名,减少后刑法死刑罪名共46个。

新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妇女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实施了18年的取消,罪行行为以论处,本文由在本文就2018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进行解读。

如果您在刑事方面遇到困难,我们建议您委托律师处理,最大程度地维护您的权益!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刑法修正案九较少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

我国现有的死刑共55个,取消这9个后,有46个。

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新刑法做的补充: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自主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

3、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4、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暴力活动的犯罪。

5、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6、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7、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是犯罪。

8、增加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是犯罪。

三、加强人身权利保护,扩大强制猥亵妇女罪使用范围,收买妇女儿童一律作犯罪评价1、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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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法侵害是现实存在的 即其侵害行为是真实存在而不是行为人主观 臆想或推测的,否则属于”假想防卫“。 ①”假想防卫“是指不法侵害并不存在,行为人 却误以为存在而错误地行使所谓正当防卫,造 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②对于”假想防卫“依照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 原则来解决,要么是过失犯罪,或者是意外事 件。
2、“尚未结束”是指 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 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 续中,防卫人可以利 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 或排除,包括行为本 身正在进行之中和行 为已经结束而导致的 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
3、防卫不适时的情况 (1)事先防卫 指不法侵害行为尚处在预备阶段或者犯意表 示阶段,对合法权益的威胁尚未达到现实状态, 就对其采取损害某种合法权益行为。 如:"先下手为强"的非法侵害。
注意: 这两者必须同时具备,即只有明显
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才负刑事责任; 同时刑法规定了特别防卫权。
3、特别防卫权
第20条第3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 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 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 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立法理由 鉴于严重危及 人身安全的暴力犯 罪的严重社会危害 性及其对被害人潜 在性的严重危害结 果。
(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黑吃黑”) 例如:抢劫赌场,盗窃他人走私货物的案 件,赌博犯和走私分子可否采取防卫手段保护 赌资和走私货物与赃款? 一般认为因其所保护的不是公民的合法权 益,缺乏防卫意图的正当性,不成立正当防卫。 应该对侵害者和防卫者分别追究法律责任。
(4)偶然防卫 因为行为人没有防卫意图,应当按照一般 的犯罪行为处理。 【案例】某甲与某乙素有仇隙,于是某甲搞了一 把枪要杀某乙。翌日晚间某甲窜到某乙院外, 某甲见一人背影确认是某乙,于是举枪射击, 而恰逢某乙正在进行强奸犯罪。结果某甲将某 乙打死,同时也阻止了其正在进行的强奸犯罪 行为。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呢?
(2)受到精神病人或无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 如果是精神病人或无责任能力人实施侵害行为,在 明知情况下实行反击的为紧急避险。 但由于紧急避险的条件较为苛刻,尤其是侵害人与 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都是平等的,这种避险行为 可能没有实际意义。 故有学者认为对其无论是否明知其为精神 对象不以主观上有责任为必要,不能因为构成要件中 主体条件不符而不负刑事责任,就否认其不法侵害的 性质。
“行凶”应理解为故意重伤害以上的伤害行为, 而不包括轻伤害。 行凶者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即放任故意。 “行凶”的场合,不法侵害者实施的是或死或 伤的暴力犯罪。 不法侵害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应结合不法侵害他人的行为的施暴强度、器具、 部位、环境及施暴者个人人格等因素综合考虑。
思考:
“杀人是暴力犯罪”这一命题是否正确? ③对"危及"的理解 是指不法侵害很可能损及防卫人的人身安 全而非已经损及。 危及是或然概念,损及是已然概念。即前 者是指发生损害的可能性,后者是发生损害的 现实性。两者的联系在于行凶的不法侵害正在 进行。
二、特征
(一)形式上与犯罪行为有相似之处;
(二)不具有犯罪行为特有的社会危害性; (三)为法律所允许或许可。
三、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本质及分类
(一)本质
不具有犯罪行为特有的社会危害性,并在 许多情况下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所必需。 这也是刑法所承认和规定这类行为以及免 责的根据,既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 利益,亦有利于鼓励人们同多种犯罪行为做斗争。
2、不具备防卫意图的几种情况 (1)防卫挑拨 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目的,以故意挑衅、 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的不法侵害,事后借 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提问:正当防卫能否事先有准备?
(2)相互的非法侵害 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 的相互侵害行为。如:相互斗殴,因其双方行 为都是非法,故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问题。 但是,如果非法侵害一方已经明显放弃侵 害,如求饶、逃跑、宣布认输或不再斗殴,而 另一方以穷追不舍继续加害,则已经放弃侵害 的一方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分析】
不是。 理由是:某甲纯粹是出于杀人的意图实施该 “防卫行为”,并无防卫意图,其杀人行为只 不过是偶然地、恰巧地符合防卫行为的表面特 征而已。
(五)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1、对“必要限度”认识的几种观点
(1)客观需要说 即只要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 的,即使在强度、后果方面超出对方可能造成 的损害,也不认为是超过限度。
(3)针对第三者实施的防卫行为 如果是出于不得已可以视为紧急避险,如 果不是明知其为第三者则以假想防卫论,故意 对第三者实施侵害,以故意犯罪论。
(四)主观条件——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1、防卫意图(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包括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和对 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决意,是认识因 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 因为正当防卫本身的合法性,故不研究其 故意或过失问题。
案 例
被告人:彭某,男,25岁,工人。 1999年7月24日晚8:30,彭某在某市解放路其家附 近,遇见两男青年正在侮辱其女朋友毛某,便上前指 责,遭到一名男青年殴打,被迫还手,在对打时,穿 着便衣的民警朱某路过,未表明其公安人员身份,即 抓住彭某的左肩,彭某误认为是对方的同伙帮凶,便 拔出牛角刀对朱的左眼戳了一刀逃跑,因朱某叫喊, 彭某被群众抓住,现拘留。经治疗朱某左眼已经全瞎, 经法医鉴定,属于法定重伤的一种。 问:彭某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2)事后防卫 指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情况下,对侵害人的某种 权益进行打击的行为,一般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况中: ①不法侵害行为已自动中止; ②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或者已丧失侵害能力; ③侵害行为已实施完毕,危害结果已发生,无法挽回。 事后防卫,大多属报复性的侵害,但也有少数属 认识错误。对于前者按故意犯罪论处,后者按过失犯 罪或意外事件处理。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教学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正当防卫行 为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理解正当 防卫成立的条件及防卫过当的刑事 责任;理解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及 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重 点 与 难 点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第一节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概述 一、概念
是指某种行为在形式上似乎符合犯罪构成, 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 违法性,相反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业务行为等。
分 析
根据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分析此案,彭某 的行为是假想防卫的行为,但是其行为主观上 没有罪过,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 起的,是意外事件。 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的不法侵害 (1)来自无主动物的自发侵害纯粹是一种自然现 象,不属于不法侵害。人们将毒蛇打死、将饿 狼击毙的行为不具有刑法学上的意义,不是正 当防卫。 (2)对于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侵害 或有主动物的自发损害,人们可以对其进行抵 抗、反击。这种行为属于避险行为,如果符合 紧急避险的条件,成立紧急避险,否则行为人 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我国正当防卫立法的变化 1979年刑法的规定: 为了使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 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 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 除处罚。
变化体现在:
增加了“国家利益”和“财产”权利,保护的利 益更明确、具体;保护的权益也更加具体。 在限度上放宽;规定“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 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同时规定了无限防卫权 (特殊防卫权)。
(二)时间条件_____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1、“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尚未 结束的进行状态。 “已经开始”一般可以理解为已经着手直 接实行侵害行为。 但在实践中,有些情况下如:杀人犯持刀 砍向被害人,强奸犯施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 胁。不法侵害虽尚未着手,但客观的现实威胁 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当防卫,就有可能丧失 防卫时机,故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二)分类
1、法定类型(刑法)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2、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分类 (1)履行职务行为; 包括直接依法实施的职业行为和执行命令的职务行 为。 (2)正当业务行为(医疗行为、竞技行为); (3)自救行为; (4)基于权利人自愿的损害(有学者称之为 “被害人 同意的行为”),包括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推定 权利人承诺的损害与权利人的自损行为; (5)科学研究和自然探险行为。
(2)对法条的理解 ①是否只要实施了上述五种行为,被侵害人就可 以实施特殊防卫? 一般认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 罪“约束着前面五种犯罪。
②何为“行凶”? 法律上没有规定“行凶罪”相照应,又无 语文上的立法如司法解释,这就要求法官根据 对“特殊防卫权”的价值去理解。 行凶是借来语,百姓日常使用"行凶"涵义 极广,即包括使用致命暴力打杀他人,也包括 学生、朋友、邻里间的一般殴打。但作为法律 概念应有其较为固定的内涵。
(三)对象条件——不法侵害者本人
1、不法侵害人 法律只规定了反击的对象,而没有限定实 行反击的人,反击对象与实行反击的人之间是 何种关系,在所不问。理由在于: (1)这是达到防卫目的最直接有效途径; (2)行为人自身行为的非法性质。
2、不法侵害人的特殊情况 (1)受到动物的侵害 由于动物或无人豢养的动物袭击,其不属 不法侵害,故无正当防卫之说。但如果是动物 受人指使则按正当防卫论。
三、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一)起因条件_____有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因此对合法行为不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不能 对正当防卫再进行一次”正当防卫“。同样对 紧急避险亦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是否仅限于犯罪行为? 它既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一般违法行为。 但并非对所有的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都可 以实施正当防卫,只有那些具有暴力性、破坏 性、对客体造成损害且在时间上具有一定急迫感 的不法侵害行为,才可以适用正当防卫。 如: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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