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远煤电: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3月) 2010-03-23
我国煤炭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问题
收稿日期:2012-07-05作者简介:魏涛(1974—),男,河南睢县人,会计师,2008年毕业于河南财经学院,从事财务管理工作,现任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
试论我国煤炭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问题魏涛(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河南禹州461670)摘要:由于我国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制煤炭企业披露其相应的会计信息,煤炭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所披露的会计信息难以满足报表使用者的需求,因此,研究煤炭企业如何完善其会计信息披露就显得至关重要。
介绍了我国煤炭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针对现状提出了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方法及保障措施。
关键词:煤炭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报表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003-0506(2012)10-0127-021我国煤炭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现状1.1煤炭企业相关资产及费用信息披露不充分煤炭行业由于其生产的特殊性,且具有高风险性、高污染性等特点,使其在会计处理上也有其独特之处。
如煤炭企业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等都具有价值高的特点,是煤炭企业重要的资产;安全费用支出、生态环保支出等也成为煤炭企业重要的支出项目。
但纵观煤炭行业上市公司的年报可以看出,只有很少的煤炭企业披露了上述信息,没有反映出煤炭企业自身的经营特点,可见煤炭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并不充分。
1.2缺乏对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传统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资源的高消耗、高污染导致了煤炭企业资源枯竭、水土流失严重、安全事故频发、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煤炭企业频发的安全事故与环境等问题引发了社会公众对煤炭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
煤炭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主要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及生态环保责任。
根据煤炭上市公司的年报来看,很少有企业编制单独的社会责任报告,甚至在其年报中很难看见“社会责任”等相关字眼。
由此可见,煤炭企业缺乏披露其社会责任信息方面的意识。
1.3缺乏对其资源储量等关键信息的披露由于煤炭资源是不可再生能源,其资源储量是煤炭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和前提,其储量及煤质好坏直接影响到煤炭企业的经营效益及发展潜力,是评价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但在煤炭企业的年报中很少看见其披露矿井生产设计能力、资源可采储量、综合采出率等相关指标[1]。
靖远煤电: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证券代码:000552 证券简称:靖远煤电公告编号:2020-22 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第一节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杨先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文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文建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是√否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适用□不适用单位:元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是√否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适用√不适用第三节重要事项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不适用报告期内,公司煤炭产品产量221.71万吨,销量245.79万吨,火力发电量10.85亿度,售电量10.1亿度,供热量296.05万吉焦。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适用□不适用1、2019年5月27日公司九届六次董事会、九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靖煤集团景泰煤业有限公司股权并按股权比例增加出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公司收购靖煤集团持有的景泰煤业60%股权并承接有关股东权利和义务,同时根据白岩子矿井项目前期工作及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增资。
靖远煤电: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3-23
证券代码:000552 证券简称:靖远煤电 公告编号:2009-004 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0年3月19日在靖煤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已于2010年3月9日分别以专人送达和传真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蒲培文主持,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4名,监事杨先春因公外出委托监事蒲培文代为表决,会议的组织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监事审议,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1、审议通过《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审议通过《2009年度财务决算及201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4、审议通过《2009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股份制公司财务制度规范运作,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2009年年度报告摘要能充分反映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经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审计报告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
西藏矿业:董事会就公司本次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意见 2010-04-27
西藏矿业董事会就公司本次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意见
公司第五届六次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关于本次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对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是恰当的,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提高了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董事签字: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4月25日。
ST武锅B: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3月) 2010-03-30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章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1)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3)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4)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程序并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5)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6)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2)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3)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准油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8月) 2010-08-18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的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财务部负责人以及公司内部负责年报数据提供的部门负责人及直接经办人、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第二条所列人员在公司年报披露工作过程中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或未勤勉尽责,导致报出的年报信息中出现重大差错,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及公司其它管理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是指报出的年报信息中有瞒报、错报、漏报的情况,使用这些信息将导致或已经导致公司年报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的。
第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避免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第五条公司各单位在为编制年报提供材料时,均由各单位负责人、责任人签字后提供,以便于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公司及时进行追究与处理。
第六条公司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2、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3、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4、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因下列行为造成报出的年报信息中出现重大差错,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2、违反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新疆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4、其他未勤勉尽责行为。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市AA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A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AA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能源审计报告全文
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能源审计报告二○○七年十一月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能源审计报告摘要根据甘肃省经济委员会[2007]253号文件《关于对年耗能1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进行能源审计的通知》和省经委8月28日会议要求,为全面掌握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能源管理水平及用能状况,排查在能源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挖掘节能潜力,寻找节能方向,降低能源消耗和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9月~11月进行了2005年度能源核查,目前已完成《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能源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如下:一、企业概况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靖煤公司)是以煤炭生产为主的生产经营企业。
截止2006年末,矿区保有地质储量8.0亿吨,成煤期为侏罗纪,煤种为不粘结煤。
主导产品“晶虹”煤具有低硫、低磷、低灰、高发热量等优点,广泛用于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
年生产能力在800万吨以上。
目前,全公司装备大型综放工作面9个,轻型综放工作面5个,装备“综掘机+转载机+皮带机+锚杆钻机”的综掘机械化作业线11条,基本满足了综掘综放“一保一”的配置需要。
截止2007年9月底,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100%,煤巷掘进机械化程度达到57.7%,全员工效为4.776吨/工日,矿井建设正朝着安全、高效、集约化方向迈进。
2005年公司总资产286,856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47,855万元,长期投资7,018万元,固定资产99,291万元,无形及其它资产27,942万元。
负债总计167,915万元,其中,流动负债155,328万元,长期负债12,587万元;资产负债率58.14%。
净资产118,94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为102,539万元(未经股东会确认)。
股权构成:省国资委66,102万元,占总资本的64.47%;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35,184万元,占总资本的34.31%;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为1,253万元,占总资本的 1.22%。
能源审计报告全文
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能源审计报告二○○七年十一月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能源审计报告摘要根据甘肃省经济委员会[2007]253号文件《关于对年耗能1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进行能源审计的通知》和省经委8月28日会议要求,为全面掌握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能源管理水平及用能状况,排查在能源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挖掘节能潜力,寻找节能方向,降低能源消耗和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9月~11月进行了2005年度能源核查,目前已完成《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能源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如下:一、企业概况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靖煤公司)是以煤炭生产为主的生产经营企业。
截止2006年末,矿区保有地质储量8.0亿吨,成煤期为侏罗纪,煤种为不粘结煤。
主导产品“晶虹”煤具有低硫、低磷、低灰、高发热量等优点,广泛用于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
年生产能力在800万吨以上。
目前,全公司装备大型综放工作面9个,轻型综放工作面5个,装备“综掘机+转载机+皮带机+锚杆钻机”的综掘机械化作业线11条,基本满足了综掘综放“一保一”的配置需要。
截止2007年9月底,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100%,煤巷掘进机械化程度达到57.7%,全员工效为4.776吨/工日,矿井建设正朝着安全、高效、集约化方向迈进。
2005年公司总资产286,856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47,855万元,长期投资7,018万元,固定资产99,291万元,无形及其它资产27,942万元。
负债总计167,915万元,其中,流动负债155,328万元,长期负债12,587万元;资产负债率58.14%。
净资产118,94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为102,539万元(未经股东会确认)。
股权构成:省国资委66,102万元,占总资本的64.47%;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35,184万元,占总资本的34.31%;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为1,253万元,占总资本的1.22%。
靖远煤电: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52 证券简称:靖远煤电公告编号:2020-020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会议基本情况(1)会议届次: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4月21日(星期二)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4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2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21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股东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
如果出现重复投票将按以下规则处理:①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②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网络投票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0年4月15日(星期三)(7)出席对象:①截止2020年4月1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3:00点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②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③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白银市平川区大桥路1号,公司211会议室2、会议出席情况登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0人,持有和代表公司股份1,074,541,760股,占公司总股本2,286,971,050股的46.98%。
靖煤十一五规划表
社会与经济效益
备注
一、 “十五”完成项目 1 红会一矿通风系统、魏家地 矿瓦斯抽放系统技术改造项 2001年 2002年 目 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救护 2003年 2003年 中心技术装备配置项目
8
靖煤公司瓦斯热电联供电站 2004年 2004年 项目(一期)
2003年 2004年
1436
环 境 生 态 建 设
10
靖远煤业公司矿区废水回用 与雨水集流工程
2005年 2005年
10560
11
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煤 塌陷区综合治理项目
2005年 2005年
11321
安 全 技 术 改 造 和 信 息 化 建 设 项 目
2
323
3
王家山煤矿集中生产技术改 2002年 2005年 造项目
19100
4
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 安全信息网络建设国债重点 2003年 2005年 技术改造项目 靖远煤业有 限责任公 司 2003 2003年 2004年 年国债安全补助项目 2004年煤矿安全改造项目 2005年 2005年
大宝魏至红会矿区深部瓦斯 18 抽放及瓦斯热电联供电站综 合利用项目
2005年 2008年
8230
利用地面打钻新技术,结合井下瓦斯抽放,提高 瓦斯抽放率和利用率,扩建魏家地、大水头瓦斯 扩建工程 热电联供电站,总装机0.8万KW,建立西北地区 瓦斯综合利用的示范工程。 项目的建设可从根本上解决我公司具有可燃价值 (低位发热量在 5000KJ/Kg 以上)的 1300 余万吨 煤矸石和选煤厂选出的大量劣质煤出路问题,建 前期工作已 设坑口煤矸石电厂还将改善我省电网的供电状 基本完成 况,提高当地电网的供电质量,带动区域经济实 现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社会经济效益。 以我公司廉价的坑口原煤做原料建设煤制基烯烃 项目,年消耗煤炭约380万吨,年生产甲醇180万 省发改委已 同意开展前 吨进而生产烯烃60万吨,实现煤炭就地转化并向 期工作 高效益、高附加值的煤化工领域拓展。 开发利用本地丰富的风能资源发电,积极开展5 万千瓦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以此项目带动区 域经济发展。
靖远煤电:2011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 2011-04-26
2011 年 3 月 31 日
期末余额
单位:元
年初余额
法定代表人:梁习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文建
会计机构负责人:高来德
2
利
编制单位: 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项 一、营业收入 减:营业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资产减值损失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投资收益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 投资收益 二、营业利润 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三、利润总额 减:所得税费用 四、净利润 五、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二)稀释每股收益 目 行次
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GANSU JINGYUAN COAL INDUSTRY & ELECTRICITY POWER CO.,LTD
2011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
法定代表人:梁习明 总经理:陈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文建 会计机构负责人:高来德 时间:2011 年 4 月 25 日
0
资产负债表
会计机构负责人:高来德
3
现金流量表
编制单位: 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资 产 2011 年 3 月 31 日 行次 注释 本期金额 158,412,112.44 236,317.01 158,648,429.45 40,462,563.57 38,958,938.37 47,104,651.42 376,733.00 126,902,886.36 31,745,543.09 单位:元 上期金额 146,710,493.47 107,139.22 146,817,632.69 20,658,967.99 38,565,303.56 58,927,823.77 352,440.90 118,504,536.22 28,313,096.47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收到的税费返还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 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购建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 付的现金 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4,130,648.65 180,568,707.07 194,699,355.72 21,061,542.47 100,767,112.09 121,828,654.56 17,614,894.44 -17,614,894.44 7,251,554.00 -7,251,554.00 17,614,894.44 7,251,554.00
靖远煤电:关于托管刘化集团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修订)
证券代码:000552 股票简称:靖远煤电编号:2020-033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托管刘化集团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修订)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关联交易,公司仅受托经营管理关联方下属子公司,关联方支付相应的托管费用,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实质性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为避免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清洁高效气化气综合利用(搬迁改造)项目投产后导致的公司与甘肃刘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刘化集团”)之间的同业经营状况,拟由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靖煤集团”)与公司签署《托管协议》,将靖煤集团持有的刘化集团100%的股权托管给公司,由公司行使对托管股权所享有的除收益权、处置权、要求解散公司权、清算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对被托管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托管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靖煤集团不再持有刘化集团或刘化集团终止经营为止,至迟不超过2025年9月30日。
经双方协商一致,靖煤集团每年支付给公司托管费110.25万元整。
因靖煤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该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5月1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托管刘化集团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修订),关联董事杨先春、苟小弟、陈虎、高宏杰在董事会审议本项关联交易议案时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出具了独立董事意见。
二、关联方介绍1、名称: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法定代表人:杨先春3、注册资本:188720.52万元人民币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5、住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0224761810J7、经营范围:煤炭生产、销售、运输;煤炭地质勘查;工程测量;普通货物运输;设备租赁;住宿;餐饮;烟;白酒、啤酒、果露酒;房屋租赁;印刷品、出版物经营;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工矿配件、机电产品(不含小汽车)、五金交电的批发、零售;机械产品、矿山机械、矿山机电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供水、供电;文体用品、日用百货销售(以上经营分支机构经营,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差错追究制度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经2011年3月22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水平,落实年报信息披露责任,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监局的其他有关规定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遵循的原则: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2、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3、追究责任与教育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内容第三条年报信息披露涵盖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年报财务报告及附注;2、年报中除财务报告及附注以外部分、年报摘要、《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系列议案、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内控报告评价核实意见》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说明》、公司独立董事提出的相关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与会计师就年报审计的相关沟通文件、保荐代表人出具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3、业绩预告;4、业绩快报;5、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文件。
第四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年报(含年报摘要)正文及其他年报配套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上交所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通知、备忘录等,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2、财务报告的内容或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3、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真实理解;4、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5、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6、证券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7、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的事项;8、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1)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① 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② 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③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④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靖远煤电: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4-16
证券代码:000552 证券简称:靖远煤电公告编号:2011-007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召开时间:2011年4月15日(星期五)上午9:302、召开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501号公司证券部会议室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主持人:梁习明6、出席情况:登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2人,代表股份84,040,0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和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书面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1、审议关于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4,040,0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关于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4,040,0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关于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及201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4,040,0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关于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2010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77,87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股利人民币0.30元(含税),共计5,336,100元,剩余的未分配利润138,687,886.59元暂不进行分配,用于公司发展和以后年度利润分配。
表决结果:同意84,040,0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靖远煤电:独立董事相关意见 2010-10-30
独立董事相关意见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核查,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截止2010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二、截止2010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其他股东、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体系,有效地防止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发生,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也得到较好的控制,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追溯调整财务报表数据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 号》(财会[2009]8 号)规定,公司对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的核算政策进行了变更,又公司对煤炭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标准进行了调整,公司根据该变更对2009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追溯调整事项符合财政部财会[2009]8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规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真实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杨世龙 张 萍 李新民 王万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南风股份:年度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3月) 2011-03-16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年度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本制度经2011年3月15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即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公司对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因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所负职责和义务以及因其他个人原因致使公司年报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以保障和增强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并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财务、审计等部门人员。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的组织与分工第四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指导与监督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立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任组长,全面负责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的总体协调,小组成员由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财务会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年审会计师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为年报编制工作提供帮助与指导,并对所提供的用于编制年报的书面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表由财务部门统一组织编制,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涉及到年报编制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年报编制工作小组的统一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第一手核算资料和相关业务的书面资料。
第八条 经过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由公司证券部负责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或直接报送至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并对操作的准确性和报送的及时性负责。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一)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
(三)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2、定期报告披露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实际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
4、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
5、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1、发现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后,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2、公司应当及时对重大差错进行更正和公告,并在公告中详细说明差错的性质、原因、影响以及更正后的财务数据等内容。
3、公司应当对重大差错的责任进行认定,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一)责任追究的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有责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3、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二)责任追究的形式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扣发薪酬。
3、降职、撤职。
4、解除劳动合同。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三)责任追究的对象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3、参与年报编制、审核、披露等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
晋控煤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晋控煤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1. 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企业环境责任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晋控煤业作为我国煤炭行业的领军企业,其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表现对整个行业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近年来,晋控煤业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如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投资者的决策,也对企业自身的声誉和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研究晋控煤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对于提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促进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1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政府和企业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已经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晋控煤业作为一家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环保责任,加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工作,以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通过公开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企业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自身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促使企业采取积极措施改进环境管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有助于推动企业实施绿色发展战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绿色发展已成为企业转型升级的必然选择。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可以让投资者、监管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了解到企业在环保方面的投资和成果,从而为企业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在全球化的市场环境中,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环保形象已经成为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重要因素。
通过加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企业可以展示其环保成果和责任担当,提升品牌形象,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有助于促进企业与政府、社会的沟通与合作。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可以为政府部门提供企业环保状况的参考依据,有助于政府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环保政策。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也有助于企业与社会各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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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报使用人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年报的其它内容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提出相关处理方案,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罚款、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充分了解情况,听取责任人的陈述,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处理责任人时要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及当事人在公司的职位、相应的责任,实事求是、区分对待。
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已经2010年3月19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