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下孳息归属
买卖合同下孳息归属
买卖合同下孳息归属在买卖合同当中,孳息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
那么孳息究竟是什么呢?简单来说,孳息就是资产所产生的利息、租金等(以下简称“收益”)。
在买卖合同当中,买方和卖方需要明确孳息的归属问题。
这涉及到交易双方的权利和利益。
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买卖合同下孳息归属的问题。
1. 孳息归属方式一般而言,孳息的归属方式有以下两种:1.孳息归卖方所有。
也就是说,孳息的收益归卖方所有。
2.孳息归买方所有。
也就是说,孳息的收益归买方所有。
在具体的合同当中,双方可以自行商定孳息的归属方式。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必须要遵循以下原则:1.孳息的归属方式必须在合同当中明确规定。
2.孳息的归属方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孳息归属的影响不同的孳息归属方式对双方的权利和利益有不同的影响。
下面我们来看看孳息归属方式可能产生的影响。
2.1 孳息归卖方所有如果孳息的归属方式规定为归卖方所有,那么收益将全部归卖方所有。
这也意味着买方不享有任何孳息收益。
这种方式对于买方来说可能并不是很划算,因为买方在购买资产时,通常是希望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到资产并获得资产带来的收益。
而孳息归卖方所有的规定,则使得买方无法享有收益,这给了卖方一定的优势地位。
2.2 孳息归买方所有如果孳息的归属方式规定为归买方所有,那么收益将全部归买方所有。
这也意味着卖方不享有任何孳息收益。
这种方式对于买方来说比较划算,因为买方在购买资产时,希望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到资产并获得资产带来的收益。
而孳息归买方所有的规定,则使得买方可以获得收益,这增加了买方的收益和优势地位。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孳息的收益并不是每年都有。
收益的多少和产生的时间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该注意孳息的归属方式和相关规定。
否则在后续的交易中,可能会产生一些争议和纠纷。
3. 总结在买卖合同中,孳息的归属问题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买方和卖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孳息的归属方式,并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及孳息归属(二篇)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及孳息归属买卖合同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用于约定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合同双方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同时也涉及到孳息的归属问题。
本文将对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及孳息归属进行详细阐述。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是指在买卖双方之间,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过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一般采用风险责任的转移原则,即当物品的交付发生之前,由卖方承担物品的损失风险,交付发生之后,则由买方承担物品的损失风险。
但是,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合同进行风险转移的具体约定。
一种常见的风险转移方式是投保保险。
买卖双方可以约定由买方负责投保合同所涉及的物品,并将保险费用计入交易价格中。
这样一来,一旦物品发生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买卖双方不再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另一种常见的风险转移方式是约定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和方式,以减轻各自的风险。
例如,可以约定卖方在未能按时交付物品的情况下,需要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约定买方在未能按时支付货款的情况下,需要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通过这种方式,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责任,确保合同的履行。
此外,根据买卖合同的特点,当买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物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可以行使退货、更换或修理等维权权利,从而减轻自身的风险。
例如,如果买方在购买电子产品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卖方退货或更换,避免自身负担不必要的风险。
对于孳息的归属问题,买卖合同的一般原则是在交付后,物品所产生的孳息归买方所有。
孳息包括物品所产生的利息、股息、租金等。
但是,在实际交易中,买卖双方也可以通过合同对孳息的归属进行约定。
一种常见的约定是买方支付预付款,并在物品交付之前享有物品所产生的孳息。
这种方式在大宗商品交易中较为常见。
例如,买方在购买原材料时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而物品在运输途中仍然可以产生利息收益,这部分利息收益将归买方所有。
民法典720条 孳息与收益
民法典720条孳息与收益一、民法典关于孳息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孳息归谁买卖合同孳息归谁所有孳息采交付主义,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的区别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都有孳息之名,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现有的立法例看,多将其并列规定,但它们本质并不相同,而且分属不同领域。
两者区分的基础,在于法定孳息是交易之物。
天然孳息是派生之物。
(一)物质形式不同法定孳息因为是用益(用益物权和用益债权)对价,因此原则上用一般等价物来衡量。
即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原则上是货币、是种类物。
天然孳息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
前者如收获的小麦,后者如产下的一只熊猫。
但天然孳息进入交易状态后,才有区分种类物和特定物的法律意义。
天然孳息都是动产,法定孳息因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故在逻辑上也可以是不动产,但笔者并未发现实务中有这样的例子。
因为,不动产的价值一般较高,作为用益的对价,一般是得不偿失的。
(二)“收取”的性质不同“就一般言,天然孳息之收取,应依物权法之规定,法定孳息之收取,应依债法之规定。
”法定孳息在取得前,是债权请求权;取得后(货币或其他动产占有后)是物权。
对天然孳息的收取是(直接)取得物权。
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传来取得。
或者进一步说,天然孳息作为产出,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作为对价是传来取得。
天然孳息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静态归属规则;法定孳息的法律规范,都是动态的交易规则。
我国孳息归属立法浅析
我国孳息归属立法浅析摘要:孳息伴随着人类的生产文明而产生,由于社会发展与生产关系不断地变化,财产利益越来越复杂,孳息归属的问题也不断深化,其纠纷引发的争论在民事案件中逐渐凸显。
我国在关于孳息方面的立法起步比较晚,对孳息的立法也比较分散、模糊。
在我国《物权法》中将孳息划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却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
本文旨在对就孳息的归属原则及其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对我国当前的孳息立法中突出问题和实践中需要协调改善的问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孳息的归属孳息一词出现在中国古文晋江统的《徙戎论》中:“子孙孳息,今以千计”意思即为繁殖生息,由母物产生的后代、新生物。
在法律词条中孳息是指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孳息和原物是分离的[1]。
我国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对于孳息的解释是:孳息是与原物相对而言的,是由原物而产生的物原始的孳息定义,包括牲畜的幼崽、农作物上采摘的果实等等,天然孳息是物因为自然属性而派生的物。
关于天然孳息归属的问题素来有两种观点的对立,即罗马法的“原物主义”和日耳曼法的“生产主义”。
原物主义自天然孳息从原物分离开始,其所有权应当归属权利人或者原物的所有人、善意占有人。
日耳曼法注则强调生产主义,也就是对通过增加劳动资本的投入,从而取得获取孳息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劳动加工获得的孳息,原物与孳息是“共存”关系[2],原物与孳息应当同时独立存在。
法定孳息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产生的孳息,它可以是原物所有权人进行租赁、投资等民事法律活动中所取得的合法收益。
最初的法定孳息概念简单的指人们依靠垦殖土地、养殖牲畜而从中获得的果实,幼崽等孳息,而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指出何为法定孳息概念的定义[3]。
法定孳息的产生是基于法律关系,是物主需要出让所属物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因此法定孳息一般是按照持续时间来进行收取的,其归属于所有权人或约定的权利人。
天然孳息是原物的派生,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新的物;法定孳息是权益之间的交易产生的,在物质的表现形式上。
孽息是什么意思 孳息和利息的区别
孽息是什么意思孳息和利息的区别孽息是什么:孳息的原意是指:繁殖生息,出自晋江统《徙戎论》。
法律词条“孳息”的意义是:孳息与原物是彼此分离的,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孳息是原物派生的。
应注意法定孳息的种类。
《物权法》有明确解释。
孳息是民法的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原物产生的额外收入。
根据民法规定,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天然孳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
例如:母鸡生的蛋、牲畜下的幼崽,果树长出的果子(英文等拉丁文中孳息的字面意思就是果实,日文的孳息就是汉字“果実”),土地自然生长的粮食、草、树木等植物。
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从属性,以及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限内让与财产使用权而获得的利益。
比如:存款赚取的利息,出租房屋或物品赚取的租金。
也有观点认为,租金属于营业收入,不属于孳息。
孳息的归属果实不仅所有人可以获得,非所有人也可以获得。
因为虽然收益是一种所有权的权利,但收益权必须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由非所有者享有。
当非所有人享有收益权时,他不得不收取果实,所有人收取果实的权利不得不排除所有人的收益权。
也就是说,一旦非所有权人有权收取孳息,所有权人就不能取得原物的孳息。
原物孳息的收取一般以原物的占有为前提。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不占有原物而取得原物的孳息。
但是,占有原作并不意味着有权获得原作的果实。
占有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
合法占有是权利来源的占有,因为占有有法律依据,所以占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是合法的。
合法占有根据占有人的权利基础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占有人基于债权履行义务的占有,例如保管人、承租人、承运人等的占有。
在这种情况下,占有人虽然有权占有标的物,但无权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原物有孳息的,仍应由原物所有人收取。
另一种情况是占有人基于物权的占有,例如,承包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土地使用者等的占有。
在这种情况下,占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是其物权的一种权能,他不仅有权占有标的物,还得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8)第五章 合同法分则(1)
【讨论】 甲、乙于8月15日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 约定甲于9月1日前交货。交货方式是由甲办 理铁路委托运输,运费由乙支付。8月20日, 甲办妥与铁路局的托运手续。货物所有权何 时归乙所有? 甲、乙于8月15日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 约定交货方式是自提。8月20日甲通知乙务必 于8月31日提货。所有权何时归乙?
(2)试用买卖 试用期间的风险,归出卖人负担 试用人同意购买或届期保持沉默,风险归 买受人负担
试用人明示不购买,风险归出卖人负担
【讨论】 甲、乙8月1日订立一彩电试用买卖合同,约定试 用期1个月,甲于当日送交彩电给乙。8月18日,彩 电遭雷击而毁。谁承担风险? 甲、乙8月1日订立一彩电试用买卖合同,约定试 用期1个月,甲于当日送交彩电给乙。到了9月1日 ,乙未向甲作出购买表示,也未作出不购买表示。9 月2日,彩电遭雷击而毁。谁承担风险?
第 五 章 合 同 法 分 则 (1)
重
点
1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3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4 孳息
一、买卖合同
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 概念 孳息的归属
标的物 所有权转 转移的规则
标的物风险 负担的规则
(一)概念
《合同法》第130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 出卖人的义务
1 2 3
交付标的 物
转移标的 物的所有 权
担保标的 物的权利 瑕疵
《合同法》第150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 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但法律另有Hale Waihona Puke 定的除外。”2. 买受人的义务
两方面
支付价款
买卖合同下孳息归属
买卖合同下孳息归属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订立,约定买卖标的物交付和价款支付等权利义务的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孳息归属是一个重要的条款,下面就详细解释一下。
一、什么是孳息?
孳息指的是货币资产或非货币资产的收益,例如货币存款的利息、股票的股息、房屋出租的租金等等。
二、买卖合同下孳息归属的规定
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孳息的归属问题。
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交付前的孳息归卖方
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时间是商品所有权转移的主要标志。
因此,在交付之前,孳息应当归属于卖方。
举个例子,如果买方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之前支付了全部货款,那么卖方应当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在此期间,孳息应该全部归属于卖方。
2. 交付后的孳息归买方
当卖方交付货物并收到全部货款后,货物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买方。
此时,孳息应当归属于买方。
举个例子,如果买方在约定的交付时间之后支付了全部货款,
那么卖方应当按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此时,孳息就应该全部归
属于买方。
三、买卖合同下孳息归属的注意事项
1. 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孳息归属的具体情况。
2. 务必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确定孳息归属。
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及时就孳息归属问题进行沟通,避免出现纠纷。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下孳息归属的问题是十分重要的。
在签订
买卖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孳息归属的具体情况和时间节点,
以避免出现纠纷。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的归属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的归属所有权保留买卖是一种经济合同,其中卖方保留了所售商品的所有权,直到买方完全支付全部货款和其它相关费用。
在此过程中,天然孳息由谁享有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经济学的角度探讨这个问题,并提出一些实践建议。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什么是天然孳息。
在经济学中,天然孳息是指不需要人类劳动的收益,例如土地的收益、动植物的生长和繁殖、资源的再生等等。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特指所售商品的自然增值和收益,例如农产品的生长、畜禽的繁殖等等。
其次,我们需要理解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的归属。
根据法律和经济学原理,所有权在交易完成前仍属于卖方,因此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天然孳息应当归属于卖方。
这种归属权是基于一条简单的原则:谁拥有所有权,谁就享有天然孳息。
然而,在实践中,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的归属可能会存在争议。
一方面,买方可能会主张自己对所售商品的投入劳动和资金也应该计算在内,因此应当分享天然孳息的收益。
另一方面,卖方可能会主张自己对商品的初始投资所表现出的风险和付出也应该计算在内,因此应当独享天然孳息的收益。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三个角度出发进行思考。
第一,从合同的约定出发,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天然孳息的分配方式。
例如,双方可以约定一定比例的分成,或者根据实际收益情况进行分配。
这样可以在交易前就明确权利义务,避免后续争议。
第二,从经济效率出发,分配天然孳息的最优方式是什么?根据Coase定理,当交易成本足够低时,市场机制可以通过价格调节资源配置,从而达到经济效率。
因此,最优方式可能是通过价格机制进行分配,例如以商品的市场价格作为参照,按照买方支付的比例来进行分配。
第三,从风险分担出发,谁应该担负商品增值和收益的风险?这取决于卖方和买方各自的投入和贡献。
如果卖方的投入占据主导地位,那么应该由卖方独享天然孳息;如果买方的投入占据主导地位,那么应该由卖方和买方按照一定比例分享天然孳息的收益。
孳息究竟归谁所有
孳息究竟归谁所有?〖案情介绍〗农民王某打算将自己所有的两头黄牛出售。
经与肉联厂约定,由肉联厂将牛宰杀后,按净得牛肉每斤45元的价格进行结算,除牛头、牛下水归肉联厂外,再由王某付宰杀费50元。
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
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后,得款3500元。
王某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归自己所有。
于是双方不得不对簿公堂。
〖不同观点〗对于本案中牛黄的所有权主体为谁,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王某与肉联厂已经约定了牛头、牛下水归肉联厂,牛黄为牛下水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按照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牛黄的所有权应该归肉联厂所得。
另有一种观点认为,尽管王某与肉联厂之间对于牛下水有约定,但是牛黄不能作为牛下水,它应该是黄牛的孳息。
按照民法的基本原理,孳息的所有权应该和原物的所有权一致,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在本案中,原物的所有权仍然是王某,因此,牛黄的所有权仍然应该归王某所有。
〖评析〗本案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确定孳息的所有权。
孳息是物权法中关于物的一个重要制度,是物权法理论上对物的一种分类方法,和其对应的概念是原物。
我们一般说的民法上的物能够为人类所控制、利用,并且能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
民法上又将物进行分类,分类之一是将物分为原物和孳息。
原物是指原已存在之物,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在民法上,又将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所谓天然孳息,是指果树、动物的出产物,以及其他根据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物。
果树上的果实、动物的仔以及奶,它们的产生是根据一些自然的方法而来的,而不是人为抽象地设置。
理解天然孳息时,应当注意孳息必须是独立存在的,就是说它必须与原物分离。
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等因为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是根据人为的权利设定而产生的。
物权法将物分为原物和孳息主要还是为了确定孳息的归属问题,即确定孳息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孳息的归属在法律上的原则是原物归谁所有,孳息也就归谁所有,或者说孳息的所有权是跟着原物的所有权走的。
关于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孳息转移的小结
买卖合同法律规定的第一个总结一、买卖合同的特点“三转”合同: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孳息转移。
二、所有权转移:自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HTF133条)(一)什么是交付对于动产,交付是转移占有;对于不动产,交付是登记。
(二)几个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的情形①所有权保留:条件或期限满足时交付(HTF134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
②简易交付:合同生效时交付(HTF140条)(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③占有改定:合同生效时交付(WQF27条)(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④试用买卖:购买或视为购买时交付(HTF171条)(法律另有规定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
⑤在途买卖:合同成立时交付。
⑥特殊动产:法律规定特定动产需办理法定手续方能转移所有权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三、风险转移:交付前出卖人承担,交付后买受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HTF142条)①所有权保留,风险自交付时转移。
②简易交付,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转移。
③占有改定,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转移。
④试用买卖,试用期间的风险,出卖人负担;试用买卖合同生效后,包括试用人员同意购买或期限届满保持沉默的,风险归买受人负担;试用人明示不购买的,风险归出卖人负担。
⑤在途买卖,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HTF144条)。
⑥一方违约的。
因买受人原因致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自买受人违约之日起风险归买受人承担;因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瑕疵的,买受人拒绝受领或解除合同的,其后风险归出卖人承担(HTF143条、HTF146条、HTF148条)。
四、孳息转移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HTF163条)。
五、说明HTF是指合同法,WQF是指物权法。
司考民法知识点——原物与孳息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原物与孳息(★★)1.区分标准。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
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
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
2. 孳息的类型❶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
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
❷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
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
须注意:购买股票取得(天星司考)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
特别提示:①为什么购买股票所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例如: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
这50万元的股息也是依据法律关系(股票买卖合同)产生的收益。
可为什么这50万元股息就不属于法定孳息呢?②法定孳息的经典定义是:“不使用原本的对价”。
即原本的所有权人将原本让渡给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对价才属于法定孳息。
例如:甲因借给乙100万元所获10万元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
再例如:甲将房屋(天星司考)出租给乙所获10万元租金也属于法定孳息。
它们都是甲不使用原本的对价。
③恰成对照的是,如果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
这100万元的原本乃归甲自己使用,而非让渡给他人使用,所以,这50万元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
④同样的道理,甲向乙公司出资100万元,第一年分红20万元,这20万元的分红也不属于法定孳息。
【真题】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05年·卷三·52题)(答案:AD)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C.动物腹中的胎儿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3.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❶天然孳息: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②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❷法定孳息:①按照当(天星司考)事人的约定。
②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特别提示:虽然《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于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后)、质权人、留置权人(在质押期间、留置期间)有权收取(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孳息,但并非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2018-2019】孳息概念定义及买卖中的标的物孳息归谁所有?-易修改word版 (1页)
【2018-2019】孳息概念定义及买卖中的标的物孳息归谁所有?-易修改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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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息概念定义及买卖中的标的物孳息归谁所有?
孳息,“原物”的对称,是指根据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由原物
而产生的收益。
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由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母牛产下的小牛犊。
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
根据《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如买卖已怀孕的母牛,若母牛在交付之前产下牛犊,则该牛犊归出卖人所有,若母牛在交付之后产下牛犊,则牛犊归买受人所有。
民法典630条与460条
民法典630条与460条
第六百三十条【标的物孽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孽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孽息归属的规定。
【条文主旨】孳息是“原物”的对称,是由物或者权利而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孽息是指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如土地生长的稻麦、树木的果实、牲畜的幼畜、挤出的牛乳、剪下的羊毛等。
法定孽息是指依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如有利息的借贷或租赁,出借人有权收取的利息,出租人有权收取的租金等。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涉及的孽息,一般为天然孽息。
但如果买卖的不是一般的货物,则也有可能涉及法定孳息,如买卖正被出租的房屋即是。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孽息的归属是合同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一般在法律上会有一个确定归属的原则。
对此立法上有两种主张:一种主张认为,标的物所产生的孳息属于所有权人。
即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其孳息就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其孳息也就没有转移。
也就是说,孳息是和所有权联系在一起的。
这种主张的理论基础是所有权理论。
另一种主张认为,标的物所产生的孽息根据标的物交付占有来确定。
即标的物转移或者交付给对方,其孳息就转移给对方:标的物没有转移或者交付给对方,其孳息也就没有转移给对方。
买卖合同孳息归谁所有
买卖合同孳息归谁所有在⽇常⽣活中,买卖合同是⽐较常见的合同之⼀,买卖合同也存在⼀定风险,那么买卖合同孳息归谁所有,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谁承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店铺⼩编整理了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谁承担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买卖合同孳息归谁所有孳息采交付主义,交付前产⽣的归出卖⼈,交付后产⽣的归买受⼈。
如,甲卖⼀头⽜给⼄,交付后第三天⼄将⽜杀了出卖,发现有⽜黄,那么,该⽜黄归⼄所有。
这⾥的产⽣,并不是说形成,⽽是说已经。
所有权保留特约的买卖合同中,出卖⼈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后仍保有所有权,买受⼈在交清最后⼀笔贷款后始得到标的物所有权。
那么在标的物交付后⾄交清最后⼀笔款项前的这⼀段期间内,标的物所产⽣的孳息应归买受⼈所有,⽽不是归出卖⼈(所有权⼈)所有。
所以说,对孳息归属权采交付主义与所有权⼈主义的差别,典型地体现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
买卖合同风险谁承担《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风险负担,是指⾮可归责于任何⼀⽅当事⼈的原因,标的物发⽣的毁损灭失的损失承担。
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不仅适⽤于动产,⽽且也适⽤不动产。
(⼀)交付主义:不同交付⽅式下的风险负担:1、现实交付情形下,若为送货上门,⾃货交买受⼈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若为上门提货,⾃货出出卖⼈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若为代办托运,⾃货交承运⼈时转移风险给买受⼈。
2、指⽰交付情形下,⾃物权凭证交付给买受⼈时转移风险给买受⼈。
3、简易交付情形下,⾃合同⽣效时转移风险给买受⼈。
(⼆)例外:因买受⼈原因交货迟延的;出卖⼈瑕疵履⾏的;路货买卖;交货地点不明确的;买受⼈受领迟延的。
另外,注意两个问题:出卖⼈未交付物权凭证以外的标的物单证、资料的,不影响风险负担转移(第147条)。
买卖合同下孳息归属简版范文
买卖合同下孳息归属买卖合同下孳息归属引言买卖合同是一种法律协议,描述了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商品或服务交换的条件和约定。
在买卖合同中,除了商品或服务的交付和付款方式之外,还可能涉及到一些附加条款,其中之一就是孳息归属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买卖合同中孳息归属的相关法律原则和常见规定。
什么是孳息?在谈论孳息归属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孳息。
孳息是指通过投资或贷款所获得的额外收益或利润。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一方提前付款或提前交付商品,这可能会导致孳息产生。
孳息归属的原则买卖合同下的孳息归属通常遵循以下原则:1. 权益原则:根据权益原则,孳息应当归属于产生孳息的一方。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买方提前付款购买商品,产生的利息就属于买方。
2. 协商原则:孳息的归属也可以根据各方的协商来确定。
在买卖合同中,各方可以自行约定孳息的分配方式。
孳息归属的特殊情况有一些特殊情况下,买卖合同中的孳息归属可能需要特别关注:1. 延迟交付:如果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商品或服务,买方可能有权获得一定的孳息。
这种情况下,孳息通常归属于买方,并且卖方可能需要支付额外的赔偿。
2. 提前付款:如果买方提前付款购买商品,而卖方未能按时交付,买方可能有权获得一定的孳息。
孳息的归属将根据买卖合同的具体规定而定。
3. 退款:在买卖合同中,如果买方在一定期限内退货并获得退款,可能还会有关于孳息的特殊规定。
这些规定可以约定退款金额是否包括孳息,以及孳息的计算方式等。
举例说明为了更好地理解买卖合同下孳息归属的问题,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案例:1. 买方提前付款购买商品,但卖方延迟交付。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能有权获得延迟交付期间产生的利息,并且利息归属于买方。
2. 卖方提前交付商品,但买方延迟支付。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滞纳金或利息给卖方作为赔偿。
结论买卖合同下孳息归属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根据权益原则和协商原则,孳息的归属通常取决于具体的合同约定。
2020年一建考试工程法规知识点: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2020年一建考试工程法规知识点: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一、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买卖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对于房屋买卖等标的额较大的财产买卖,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的方式(1)现实交付;(2)简易交付(成立之前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视为完成交付(3)占有改定:出卖人继续占有;(4)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5)拟制交付:交付权利凭证。
2.电子信息产品: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3.交货地点(1)需要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交付;(2)不需要运输: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的,在标的物所在地交付;不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的,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营业地交付。
4.质量:按国家、行业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5.权利瑕疵担保: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1.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拒收;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
2.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在合理期间内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通知出卖人;有质量保证期的,不适用两年的规定。
三、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2)买受人无理由拒收标的物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4)需要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5)出卖人未按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注: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时,买受人依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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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下孳息归属篇一: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孳息归属问题研究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孳息归属问题之思考陈刚(惠州学院经济管理系,广东惠州516007 ) [ 摘要] 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标的物归属问题上,我国学界有不同认识。
这种分歧主要源于在两种不同意义上使用“交付”一词的结果,“交付主义”的孳息归属判断规则是科学的。
[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孳息归属;交付主义Thinking about Yield Attributable to Retention ofTitle Contract of SaleCHEN Gang(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Huizhou University ,Huizhou 516007,china )Abstract :Retained in the contract for the sale of ownership on the ownership of the subject matter, has a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of China's scholars. This difference mainly stems from two different sense in using the "delivery" is the result of "delivery ism" to determine the yield attribution rules of science.Keywords :retention of title; yield attributable; deliverydoctrine1 孳息概述孳息概念孳息是民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
根据民法,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依据物的自然属性而衍生的额外收益,比如树上的果子,羊身上的羊毛等。
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关系而得到的额外收益,比如房屋租金,投资所得分红等。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风险责任承担及孳息归属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
第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
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错一方负担。
在标的物非因不可规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
具体来说,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不动产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示的,风险则由所有人负担。
第三、孳息归属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2 学界和司法界对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争议[ 作者简介] :陈刚(1976- ),男,陕西富平人,惠州学院经济管理系法学讲师,硕士,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物权与债权。
关于孳息归属问题,大致有两种观点,即:一是孳息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准,即采“交付主义” ,即便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也不例外;二是孳息以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为准,即采“所有权主义” ,还有部分将动产与不动产做了一定区别。
交付主义“交付主义”认为:合同法采交付主义,孳息的归属权原则上是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在买卖合同中,则应依交付而转移。
对孳息归属权采交付主义与所有权人主义的差别,典型地体现在附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
在附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仍拥有所有权,买受人在交清最后一笔货款后始得到标的物的所有权。
则在标的物交付后至交清最后一笔款前的这一段期间内,标的物所产生的孳息应归买受人所有,而不是归出卖人(即所有权人)所有。
所有权主义“所有权主义”认为:所有权转移,孳息转移,如果所有权保留,则孳息应归属于所有权人。
所有权保留的约定一般是以买受人未支付相应对价为前提,此时买受人未全面履行支付对价义务,就不应享有收取孳息的权利。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交付”也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涵,如果把本条中使用的“交付”理解为“转移占有” ,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的。
孳息归属,事实上是与所有权的归属相伴随的,即使没有转移实际占有,只要所有权发生了转移,风险就随之转移,孳息也应一并转移。
可见,我国《合同法》实行的应该是“所有权主义” 。
3 结论笔者赞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孳息归属采“交付主义” 原因具体分析如下:从立法原意角度来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标的物转移后,孳息所有权归属的基本原则采“交付主义” 。
与之对应的是《物权法》第116 条规定,天然孳息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此即意味着天然孳息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无约定即归用益物权人,而此时的用益物权人即为买受人。
用益物权人在孳息的取得上,是优于所有权人的,这也是用益物权为定限物权的一个表现。
从风险转移角度来分析如果按照“所有权主义”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后,孳息则归出卖人所有。
因为标的物交付后,买受人成为标的物及孳息的实际用益物权人及管领人,这时如让已不能实际控制标的物的出卖人来承担此种风险,显然违背公平原则;但如买受人承担标的物孳息的风险,而孳息所有权则归出卖人所有,同样也有违公平原则。
因此,在“所有权主义”框架下,所有权与风险负担的失衡问题难以解决,亦不符合逻辑。
从法定孳息的角度来分析有学者认为,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孳息从交付之时转移,事实上是与所有权相伴随的,即使没有转移实际占有,只要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标的物的孳息就随之转移这种观点忽略了法定孳息(货币)自身的特性:占有发生转移,所有权一并转移。
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货币的占有与所有是同一的,简称为“所有和占有一致”原则。
这一规则涵义包括:第一,货币占有的取得即视为货币所有权的取得,贷币占有丧失即视为货币所有权的丧失。
第二,货币一旦交付,必然会发生所有权的移转。
因此,如采“所有权主义”,和“所有和占有一致原则”相冲突,有悖常理。
因此,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孳息归属问题中采“交付主义”,既符合立法者的意图,也符合实际。
参考文献:[1] 付英,王丰.买卖合同中风险和孳息转移的界限[N].检察日报,XX.[2] 隋鹏生.天然孳息的属性和归属[J].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XX (11): 44.[3] 宋振玲.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孳息归属判断规则之我见[J].丹东师专学报,XX(7) :37.篇二:孳息究竟归谁所有孳息究竟归谁所有?〖案情介绍〗农民王某打算将自己所有的两头黄牛出售。
经与肉联厂约定,由肉联厂将牛宰杀后,按净得牛肉每斤 4 5元的价格进行结算,除牛头、牛下水归肉联厂外,再由王某付宰杀费50 元。
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 克。
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后,得款3500 元。
王某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归自己所有。
于是双方不得不对簿公堂。
〖不同观点〗对于本案中牛黄的所有权主体为谁,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王某与肉联厂已经约定了牛头、牛下水归肉联厂,牛黄为牛下水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按照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牛黄的所有权应该归肉联厂所得。
另有一种观点认为,尽管王某与肉联厂之间对于牛下水有约定,但是牛黄不能作为牛下水,它应该是黄牛的孳息。
按照民法的基本原理,孳息的所有权应该和原物的所有权一致,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在本案中,原物的所有权仍然是王某,因此,牛黄的所有权仍然应该归王某所有。
〖评析〗本案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确定孳息的所有权。
孳息是物权法中关于物的一个重要制度,是物权法理论上对物的一种分类方法,和其对应的概念是原物。
我们一般说的民法上的物能够为人类所控制、利用,并且能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
民法上又将物进行分类,分类之一是将物分为原物和孳息。
原物是指原已存在之物,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在民法上,又将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所谓天然孳息,是指果树、动物的出产物,以及其他根据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物。
果树上的果实、动物的仔以及奶,它们的产生是根据一些自然的方法而来的,而不是人为抽象地设置。
理解天然孳息时,应当注意孳息必须是独立存在的,就是说它必须与原物分离。
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等因为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是根据人为的权利设定而产生的。
物权法将物分为原物和孳息主要还是为了确定孳息的归属问题,即确定孳息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孳息的归属在法律上的原则是原物归谁所有,孳息也就归谁所有,或者说孳息的所有权是跟着原物的所有权走的。
就本案而言,牛黄到底归谁所有,主要问题是牛黄是什么的孳息。
是牛的孳息还是牛下水的孳息依一般的自然常识我们应该可以认定牛黄并不是牛下水的孳息,而是牛的孳息。
这似乎争议不大,但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我们还必须澄清的一个问题是,如何认定王某与肉联厂的约定。
双方约定:由肉联厂将牛宰杀后,按净得牛肉每斤4 5元的价格进行结算,除牛头、牛下水归肉联厂外,再由王某付宰杀费50元。
我们认为这个简单的约定中却包含了两个不同性质的合同:一个是劳务合同,即肉联厂为王某宰杀黄牛,王某支付50元金钱以及牛头和牛下水作为劳务报酬。
另一个合同是买卖合同,即肉联厂以每斤4 5元的价格收购王某的牛肉。
应该说这个约定对于牛肉和牛头、牛下水的归属都作了比较明确的约定,但是并没有对牛黄的权利归属作出明确约定,更不能认定牛黄是牛下水的一般分,否则是显失公平的判断牛黄的权利归属只能依照物权法上关于孳息的归属原则,即原物归谁所有,孳息也就归谁所有。
在这个案例中,牛黄是牛的孳息,而不是牛下水的孳息,所以牛黄归王某所有,肉联厂应该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肉联厂已经将牛黄出售于他人,无法返还原物,但是肉联厂获得了3500 元价款,这种价款应该属于不当得利,肉联厂应当将3500 元的牛黄价款作为不当得利归还给王某。
篇三:合同中风险和孳息转移的界限合同中风险和孳息转移的界限作者: 付英王丰新闻来源: 检察日报关于买卖合同风险和孳息问题,在国家司法考试中经常出现,但在一些较权威的著作中有两种说法,即:一是风险和孳息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准,即使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也不例外;二是风险和孳息以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宿为准,还有的依动产与不动产而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