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等186项国家标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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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及数据库标准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及数据库标准
范进行梳理与规范,形成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数据集。 2.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通过抽取、转换、补录、整合等方法,
建立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取水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数据 整合另行规定。
三、主要依据
1. GB/T 2260 2. GB/T 4754 3. GB/T 13923 4. GB/T 17986 5. GB/T 21010 6. GB/T 26424 7. TD/T 1001 8. TD/T 1015 9. CJJ/T 115 10. JGJ/T 246 11. JGJ/T 252 12. JGJ 278 13. HY/T 123 14. HY/T 124 15. NY/T 2538 16. NY/T 2539 17. 国土资源部 18. 国土资源部 19. 国土资源部
的权利在登记簿中、权籍图中进行剔除,并把相应的信息转入档案库 管理。档案库管理遵循土地、房产等现行的档案管理要求。
七、工作步骤----(二)规范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整理
2.规范化梳理 对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有效登记信息进行梳理,主要解决三方面问题:
1)解决同名异质和同质异名的问题,实现全部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存在语 义不一致的描述。
七、工作步骤----(二)规范化整理
(二)规范化整理主要工作: 1.无效数据清洗 2.规范化梳理 3.空间数据信息整理 4.非空间数据信息整理 5.不动产登记历史档案整理 6.逻辑关系重建 7.阶段成果
七、工作步骤----(二)规范化整理
1.无效数据清洗 主要在土地、房产等已有不动产登记资料中逐项检查,把已注销
五、职责与分工
不动产登记机构: 负责协调与辖区内其他业务部门的关系,组织制定资料交接方案,做 好数据整合建库项目招标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完成不动产登 记数据整合建库工作,并逐级汇交数据库成果。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报批稿)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报批稿)

ICS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44 广东省地方标准DB 44/ T XXXX—2019不动产登记数据库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database(报批稿)2019-XX-XX发布2019-XX-XX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缩略语 (1)5 数据库内容与要素分类 (2)6 数据库结构定义 (5)附录A(规范性附录)属性值字典表 (40)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武大吉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南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广东省国土资源测绘院、广东省地图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钟远军、邱海泉、梁庆发、刘思洁、谭耀华、谭衍涛、王国峰、潘亚茹、田代恒、胡文顺、黄继明、钟丽、刘龙威、朱振宇。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数据库结构等。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数据交换和共享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7986-2000 房产测量规范GB/T 21010-201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6424-2010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TD/T 1001-2012 地籍调查规程JGJ/T 246-2012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NY/T 2538-201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3 术语和定义GB/T 17986-2000、TD/T 1001-2012、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从半推半就到主动索取

从半推半就到主动索取

新华社北京4月8日电(记者王秉阳)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6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的通知》。

对目前存在的虚假、夸大宣传等问题,通知要求,从事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的机构或个人必须严格依法执业、依法经营,不得在开展近视矫正对外宣传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等表述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

不得违反中医药法规定冒用中医药名义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技术欺骗消费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近来,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领域乱象频发,虚假、夸大宣传等问题突出,严重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威胁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针对“近视可以治愈”等误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眼科主任医师李松峰介绍,儿童青少年近视后,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能治愈。

儿童青少年时期可以通过科学用眼、增加户外活动时间、减少长时间近距离用眼等方式预防、控制和减缓近视。

青少年近视矫正领域乱象频发国家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加强监管一名近视学生正在接受矫正治疗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琼0105民初6774号海南安荣祥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口闽万达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博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你司及第三人海南昌茂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9年6月27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四月一日07反腐风云2019年4月9日星期二编辑/方艳校对/张悦版式/陈艳FAZHISHIBAO日前,记者从陕西省纪委监委网站获悉,经中共陕西省委批准,陕西省纪委监委对榆林市横山区委原副书记、区政府原区长周建国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202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

202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
3、承担单位
本标准的起草工作由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原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承担。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信息中心(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信息中心)、吉林省 自然资源信息中心(原吉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信息 中心(原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信息中心)、安徽省自然资源信息中心(原安 徽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共同作为参加单位。
2014 年 11 月 12 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对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 管理基础平台、加强登记部门与其他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为社会组织及公众提 供服务作了规定。统一信息平台是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础和保障。分散 登记体制下形成的不动产语义、代码、格式不统一,成为建设统一信息平台的障 碍,迫切需要根据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新内涵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的新要求, 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簿卡证册为依据,创新性继承 各类不动产登记数据的规范和标准,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是建立 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重要标准基础,是实现各级不动产机构上下信息互 通、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的重要技术保障。
第二个阶段(2015 年 8 月—2020 年 4 月)
印发全国试用 2015 年 8 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随《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103 号)印 发全国开展试用。 试用后完善 2017 年 6 月,标准使用 2 年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积累了一批标准扩展 完善意见,经认真梳理分析,扩展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中的 15 个表,增加了 24 个字段。2017 年 6 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扩展 及说明由部司函印发全国。 扩展完善形成送审稿 2018 年,按照部领导和不动产登记局要求,将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纳入不 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规定了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登记数据库的内容、要素分类与 编码、数据库结构等,形成了适用于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数据交 换和共享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送审稿)。 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 2019 年 6 月,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送审稿)报送国土资源信息化

不动产数据整合方案

不动产数据整合方案
(1)合法性原则:确保数据整合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完整性原则:确保不动产数据全面、准确、无遗漏。
(3)时效性原则:确保不动产数据及时更新,反映市场最新情况。
(4)安全性原则:确保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篡改等风险。
3.数据整合流程
(1)数据采集:通过部门协作、公开渠数据全面、无遗漏。
-准确性:保证数据真实、可靠、一致。
-时效性:保持数据更新,反映市场动态。
-安全性:严格保护数据安全和公民隐私。
3.整合流程
(1)数据采集
-制定数据采集规范,明确采集范围、内容、周期等。
-通过部门协作、公开渠道等途径,采集不动产相关数据。
-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数据质量。
-采用加密、脱敏等技术,保护个人隐私。
-加强数据安全审计,防范数据泄露、篡改等风险。
四、实施策略
1.组织保障:成立不动产数据整合项目组,负责方案实施。
2.技术保障:引进先进技术,提升数据整合能力。
3.资金保障:合理分配预算,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4.政策保障: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推动政策支持。
五、总结
本不动产数据整合方案旨在解决不动产数据分散、标准不一、共享困难等问题,为不动产市场和相关领域提供高效、权威的数据支持。通过实施本方案,有望推动不动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高政府监管效能,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希望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协同推进,确保方案落地生根,发挥应有作用。
(2)数据清洗
-去除重复、错误、不完整等无效数据。
-对异常数据进行核实、纠正。
-统一数据格式,规范数据编码。
(3)数据整合
-构建不动产数据模型,统一数据标准。
-采用先进的数据整合技术,实现数据融合。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规〔2016〕6号2016年5月30日本操作规范有效期五年总则1 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1.1.1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1.1.2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贯彻落实《物权法》《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确定申请人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的种类和范围,并将所需材料目录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随意扩大登记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材料,不得作为登记申请材料。

1.1.3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提供原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

能够通过部门间实时共享取得相关材料原件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1.1.4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规范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环节,严禁随意拆分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流程和登记职责的完整性。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依据而设置的前置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将其纳入不动产登记的业务流程。

1.1.5 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1.2 登记原则1.2.1 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的;2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实施细则》的规定依职权直接登记的。

1.2.2 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2017年7月目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4)4.1地籍区划分 (4)4.2地籍子区划分 (5)5 宗地(宗海)划分 (6)5.1宗地划分 (6)5.2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划分 (8)6 定着物单元划分 (9)6.1定着物单元划分规则 (9)6.2定着物单元划分要求 (11)6.3定着物单元划分方法 (11)7 不动产单元设定 (12)8 不动产单元编码 (12)8.1代码结构 (12)8.2编码方法 (13)8.3过渡期编码 (17)8.4代码表示方法 (18)8.5代码变更规则 (18)8.6代码表 (23)附录A (资料性附录)不动产单元编码示例 (28)A.1地籍区与地籍子区编码示例 (28)A.2宗地编码示例 (28)A.3宗海编码示例 (35)A.4不动产单元编码示例 (36)附录B (资料性附录)不动产单元变更与编码示例 (53)B.1地籍区与地籍子区变更与编码示例 (53)B.2宗地变更与编码示例 (53)B.3不动产单元的变更与编码示例 (55)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单元的设定规则、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结构和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单元的设定、标识、信息处理和交换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7027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 20001.3 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GB/T 17986.1 房产测量规范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NY/T 253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19834 海洋学术语海洋资源学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86项国家标准发布涉装备制造等领域

186项国家标准发布涉装备制造等领域
要闻 Digests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论,加快推进强制性标准整合、修订工作。二、形
பைடு நூலகம்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 成协调配套、简化高效的推荐性标准管理体制。组
意见》
织制修订《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
4 月 7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办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改革完善推荐性
《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
在不动产登记领域,《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
务分工(2019—2020 年)的通知
编制规则》国家标准,建立了以不动产单元为载体
为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协 的不动产单元编码体系,实现了土地、房屋、森林
同有序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确保第三阶段(2019— 与林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草地、海域、
html。
186 项国家标准发布 领域
涉装备制造等
资贵问题,完善财税支持政策,提升创新发展能力,
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不动
改进服务保障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六个 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等 186 项国家标准,
方面做好工作。
涉及不动产登记、车辆安全、装备制造业、公共设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贯彻实施 施和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
务等方面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积极成效。同时, 体 标 准 制 定 机 构 等。 详 细 内 容 可 登 录 http://gkml.
随着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中小企业面临的生产 /nsjg/bzjss/201904/t20190419_293018.
成本上升、融资难融资贵、创新发展能力不足等问 题日益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促进中小企业 健康发展,要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破解融资难融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国土资规〔2016〕6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国土资规〔2016〕6号)
二、扎实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夯实统一登记工作基础 《规范》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各类不 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提交材料、审查要点等内容,规范了登记资料管 理和相关文书格式。这些要求要落实到登记资料移交、业务流程再造、 数据整合和系统开发、信息平台建设等技术准备工作中。各地要投入充 足的技术人员和经费,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工作。要按照《条例》、《实 施细则》的规定,依据《规范》细化的各种登记类型特点,全面梳理, 形成一整套规范的登记业务流程。同时,要尽快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 设好,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满足颁发新证和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 的需要。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是依法开展不 动产登记和资料查询的前提,只有依据完整的原始资料开展登记,才能 保证登记行为准确高效。《物权法》、《条例》、《实施细则》都明确 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中央编办关于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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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 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 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 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 记制度过程中,既要做好不动产登记与相关行业监管、交易管理等工作 的有效衔接,确保平稳有序,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履行 法定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合理审慎开展登记审核,保证登记簿 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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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 号)规定,要做 好不动产登记资料整合、移交等具体工作;《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关 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 号)要 求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做好资料移交等工作;《国土资源部 住 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 见》(国土资发〔2015〕90 号)规定,房屋登记簿等房屋登记资料由不 动产登记机构管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上述规定,积极争取党 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确保登记簿、权 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以及有关登记申请、审核等资料如 期移交到位。电子登记资料和纸质登记资料原件必须按计划完整安全同 步移交。暂时无法同步移交的,优先移交电子登记资料,再逐步移交纸 质登记资料原件。

不动产数据整合检查验收实施细则

不动产数据整合检查验收实施细则

***不动产数据整合检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年**月目录1、总则....................................................... - 1 -1.1制定细则的依据和目的..................................... - 1 -1.2开展检查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 1 -2、检查验收的组织方式......................................... - 2 -2.1主体与责任分工........................................... - 2 -2.2检查验收工作的组织形式................................... - 2 -2.2.1定期工作督导检查................................... - 2 -2.2.2阶段性成果检查..................................... - 3 -2.2.3总体成果验收....................................... - 3 -3、专项成果检查............................................... - 4 -3.1专项成果检查的组织方式................................... - 4 -3.2专项成果检查的主要内容................................... - 4 -3.2.1档案整理成果检查................................... - 4 -3.2.2权籍调查成果检查................................... - 5 -3.2.3不动产测绘成果检查................................. - 5 -3.2.4数据库及信息系统建设............................... - 6 -4、总体成果验收............................................... - 7 -4.1总体成果验收的方法....................................... - 7 -4.2总体成果验收的组织方式................................... - 7 -4.3 总体成果验收的主要内容.................................. - 8 -4.3.1工作保障落实情况检查............................... - 8 -4.3.2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完成情况检查..................... - 9 -4.3.3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成果完成情况检查................. - 9 -4.3.4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化建设成果完成情况检查........... - 9 -4.4验收程序................................................. - 9 -4.4.1准备工作.......................................... - 10 -4.4.2确定抽样样本...................................... - 11 -4.4.3内外业检查........................................ - 12 -4.4.4形成检查验收报告.................................. - 12 -4.4.5检查验收中止...................................... - 12 -4.4.6检查验收中止...................................... - 13 -4.4.7检查验收后处理.................................... - 13 -1、总则1.1制定细则的依据和目的(1)依据:为全面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要求,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1331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1331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函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13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60号)有关要求,全面夯实数据基础,不断提高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服务能力,满足信息共享应用需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存量数据整合汇交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尽快实现存量现势登记数据整合汇交全覆盖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来,各地持续推进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有力支撑保障了全国统一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的建设和运行。

随着信息平台应用的不断拓展,部分市县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进展缓慢问题愈发突出。

截止目前,全国仍有202个市县尚未完成城镇地区不动产登记存量现势数据整合汇交工作,已汇交的部分市县整合数据也存在质量问题,比如,不动产客体数量偏少、关键信息缺失、房地未关联等,亟需进一步做好登记资料移交整理,数据清理补录、关联挂接、整合入库等完善工作,并做好与日常增量登记数据的有效衔接。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针对所辖市县实际工作情况,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对于尚未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的市县(具体名单详见附件),开展“一对一”督促指导,加大对困难市县的帮扶支持力度,务必于2018年底前实现本辖区所有市县存量现势登记数据整合入库并向部汇交全覆盖。

对于已经汇交过存量数据的市县,要持续跟进、督促完善数据成果,不断提高信息平台数据质量。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

附件2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目录1范围 (3)2规范性引用文件 (3)3术语与定义 (3)4总则 (5)4.1目标与任务 (5)4.2基本原则 (5)4.3整合流程 (6)5工作步骤 (7)5.1准备工作 (7)5.2规范化整理 (8)5.3整合关联 (10)5.4数据入库 (11)6成果检查 (11)6.1检查方法 (11)6.2质量控制要素 (11)7主要成果 (13)7.1数据库成果 (13)7.2文字成果 (13)参考文献 (31)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的目标、任务、内容、方法、程序。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TD/T1001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CJJ/T 115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GJ/T 252 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HY/T 123 海域使用分类NY/T 253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 253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LY/T 1955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3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不动产 real estate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3.2不动产单元 real estate unit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3.3 地籍区 cadastral district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2.21•【文号】建房函〔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24〕2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人、房、地、钱”要素联动机制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重要作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是建立“人、房、地、钱”要素联动机制的重要抓手。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科学编制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根据人口变化确定住房需求,根据住房需求科学安排土地供应、引导配置金融资源,实现以人定房,以房定地、以房定钱,促进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结构合理,防止市场大起大落。

二、主要任务(一)科学编制2024年、2025年住房发展年度计划。

各城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准确研判住房需求,完善“保障+市场”的住房供应体系,以政府为主保障工薪收入群体刚性住房需求,以市场为主满足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科学编制2024年、2025年住房发展年度计划。

住房发展年度计划要明确年度各类住房及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区位,测算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

保障性住房要进一步明确供应套数和户型结构。

要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住房保障轮候时间等纳入目标管理。

2024年4月30日前、2025年3月31日前,各城市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当年住房发展年度计划有关情况。

(二)提前谋划2026—2030年住房发展规划。

各城市要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变化、产业布局、住房供需等方面情况,结合存量住房和存量土地等潜在供应情况,提前谋划2026—2030年住房发展规划。

最新权籍调查方案

最新权籍调查方案

权籍调查方案权籍调查方案一、适用范围 (3)二、调查内容 (3)三、技术路线与方法 (4)(一)主要技术依据 (4)(二)技术路线 (4)(三)调查的基本方法 (5)四、调查程序 (6)(一)准备工作 (6)(二)权属调查 (6)(三)不动产测量 (8)(四)成果审查与入库 (10)(五)成果的整理与归档 (12)五、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 (12)附录A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13)1范围 (13)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3术语和定义 (14)4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15)5宗地(宗海)划分 (15)6定着物单元的划分 (16)7不动产单元设定 (17)8不动产单元编码 (17)附录B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试行)..........................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C不动产权籍调查表(试行). (33)附录C.1地籍调查表 (34)附录C.2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其他使用权调查表 (41)附录C.3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分类面积调查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C.4房屋调查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C.5林权调查表 (46)附录C.6海籍调查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C.7构(建)筑物调查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C.8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填表说明 (54)附录D 不动产单元图样式及编制要求(试行) (84)一、宗地图样图 (84)二、宗地图编制要求 (85)三、房产分户图样图 (86)四、房产分户图编制要求 (87)附录E 不动产测量报告格式及编写要求(试行) (88)权籍调查方案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方案.一、适用范围本方案规定了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内容、技术路线、基本方法、调查程序、成果要求和数据库建设等.本方案适用于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不动产权籍调查.二、调查内容以宗地、宗海为单位,查清宗地、宗海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包括宗地信息、宗海信息、房屋(建、构筑物)信息、森林和林木信息等.(一)宗地信息.查清宗地的权利人、权利类型、权利性质、土地用途、四至、面积等土地状况.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和农用地的其他使用权宗地,还应查清承包地块的发包方、地力等级、是否划定为基本农田、水域滩涂类型、养殖业方式、适宜载畜量、草原质量等内容.(二)宗海信息.查清宗海的权利人、项目名称、项目性质、等级、用海类型、用海方式、使用金总额、使用金标准依据、使用金缴纳情况、使用期限、共有情况、面积、构(建)筑物基本信息等内容.(三)房屋等构(建)筑物信息.查清房屋权利人、坐落、项目名称、房屋性质、构(建)筑物类型、共有情况、用途、规划用途、幢号、户号、总套数、总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建筑面积、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等内容.针对宗地内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还应查清其权利人、构(建)筑物名称、构(建)筑物数量或者面积、分摊土地面积等.(四)森林、林木信息.查清森林与林木的权利人、坐落、造林年度、小地名、林班、小班、面积、起源、主要树种、株数、林种、共有情况等内容.三、技术路线与方法(一)主要技术依据GB/T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GB/ T17986.1 房产测量规范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NY/T253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二)技术路线以地(海)籍调查为基础,以宗地(海)为依托,以满足不动产登记要求为出发点,充分利用已有不动产权籍调查、登记以及前期审批、交易、竣工验收等成果资料,采用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城镇地籍图、村庄地籍图、海籍图、地形图、影像图等图件做工作底图,通过内外业核实、实地调查测量的方法,完成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等工作.(三)调查的基本方法1. 不动产单元的设定与编码.应按照附录A的要求,设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即不动产单元号).2. 不动产权属调查.采用内外业核实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不动产权属调查,查清不动产单元的权属状况、界址、用途、四至等内容,确保不动产单元权属清晰、界址清楚、空间相对位置关系明确.(1)对权属来源资料完整的不动产权属,主要采用内外业核实的调查方法.(2)对权属来源资料缺失、不完整的不动产权属,主要采用外业核实、调查的方法.(3)对无权属来源资料的不动产权属,主要采用外业调查的方法.3. 不动产测量.统筹考虑基础条件、工作需求、经济可行性和技术可能性,在确保不动产权益安全的前提下,依据不动产的类型、位置和不动产单元的构成方式,因地制宜,审慎科学地选择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不动产测量方法,确保不动产单元的界址清楚、面积准确.(1)对城镇、村庄、独立工矿等区域的建设用地,宜采用解析法测量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土地面积,实地丈量房屋边长并采用几何要素法计算房屋面积.(2)对于分散、独立的建设用地,可采用解析法测量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土地面积;也可采用图解法测量界址点坐标,此时,宜实地丈量界址边长和房屋边长并采用几何要素法计算土地面积和房屋面积.(3)对于海域和耕地、林地、园地、草地、水域、滩涂等用地,既可选择解析法也可选择图解法获取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土地(海域)的面积,如果其上存在房屋等定着物,则宜采用实地丈量其边长并采用几何要素法计算房屋面积.四、调查程序不动产权籍调查按照准备工作、权属调查、不动产测量、成果审查入库、成果整理归档的次序开展工作.(一)准备工作根据授权委托的不动产权籍调查任务,调查机构应做好收集、整理和分析所调查的不动产登记、抵押、查封、权属来源、交易、控制点坐标、界址点坐标等相关资料(包括图件、表格、数据和文件等),制定调查方案,发放指界通知书,计算测量放样数据等工作.不动产登记和管理的资料分散于不同部门的,调查机构应携带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见附录B),到国土、房产、林业、农业、海洋、水务、规划、档案等部门的档案室或在数据库中查询、核对并获取被调查对象的档案资料和数据,并要求出具证明或在资料复印件上加盖档案资料专用章.(二)权属调查权属调查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组织完成.权属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核实和调查不动产权属和界址状况、绘制不动产单元草图、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见附录C)等.对界址线有争议、界标发生变化和新设界标等情况,宜现场记录并拍摄照片.1. 核实确认不动产的现状根据申请调查的材料和档案资料查询结果,核实确认不动产的权属现状,确认其界址是否发生变化,然后确定权属调查的具体方法.界址是否发生变化的具体情形如下:(1)新设界址和界址发生变化的情形有:①征收或征用土地;②城镇改造拆迁;③划拨、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④权属界址调整后的宗地或宗海,土地整理后的宗地重划;⑤宗地或宗海的界址因自然力作用而发生的变化等;⑥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宗地或宗海分割和合并.(2)界址不发生变化的情形有:①转移、抵押、继承、交换、收回土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②违法不动产经处理后的变更;③宗地或宗海内地物地貌的改变;如新建建筑物、拆除建筑物、改变建筑物的用途及房屋的翻新、加层、扩建、修缮等;④精确测量界址点的坐标和不动产单元的面积;⑤权利人名称、不动产位置名称、不动产用途等的变更;⑥不动产所属行政管理区的区划变动,即县市区、街道、街坊、乡镇等边界和名称的变动;⑦权利取得方式、权利性质或权利类型发生变化.2. 新设界址与界址发生变化的不动产权属调查根据不动产现状确认的结果,针对新设界址与界址发生变化的情形,依不动产的类型,其权属调查方法为:(1)房屋的权属调查方法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执行,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2)耕地的权属调查方法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7)执行,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3)海域的权属调查方法按照《海籍调查规范》(HY/T 124)执行,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4)其他土地的权属调查方法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 T1001)执行,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3. 界址未变化的不动产权属调查根据不动产现状确认的结果,针对界址未发生变化的情形,首先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实地核实调查,然后按照下列方法开展权属调查:(1)如不需要到实地核实调查,则在复印后的原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内变更部分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重新绘制草图.(2)如需要到实地调查,则经实地核实调查后,依不同情形,其处理的方法如下:a. 发现不动产权属状况与相关资料完全一致的,按(1)的规定处理.b. 发现不动产权属状况与相关资料不一致的,应在原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上用红线划去错误内容,标注正确内容,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c. 发现原界址边长或房屋边长数据错误的,应在原草图的复制件上用红线划去错误数据,标注检测数据,重新绘制草图,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三)不动产测量不动产测量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控制测量、界址测量、宗地(海)图和分户房产图的测绘、面积计算、不动产测量报告的撰写等.1. 控制测量对土地及其房屋等定着物,控制测量的技术、方法和精度指标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执行.对海域及其房屋等定着物,控制测量技术、方法和精度指标按照《海籍调查规范》(HY/T 124)执行.过渡期间,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宜采用地籍图的坐标系统和投影方法,并适时建立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的转换关系.最终测量成果须转换到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2. 界址测量(1)应基于不动产类型、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切身利益、不动产管理的需要等条件选择界址测量的精度.对同一权籍要素,如果技术标准之间的精度要求不一致,宜以精度要求高的规定为准.(2)依不同的界址点精度要求选择不同的界址点测量方法.具体的测量方法和程序按照各行业现行技术标准执行.3. 宗地图、宗海图和房产分户图的测制不动产权籍图包括地籍图、海籍图及不动产单元图等,其中不动产单元图主要包括宗地图、宗海图和房产分户图(房产平面图)等.(1)宗地图的测制.以已有各种地籍图为工作底图测绘宗地内部及其周围变化的不动产权籍空间要素和地物地貌要素,并编制宗地图.测绘方法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执行,宗地图的内容按照本方案附录D执行.(2)宗海图的测制.以已有海籍图为工作底图测绘宗海内部及其周围变化的不动产权籍空间要素和地物地貌要素,并编制宗海图.测绘方法和内容按照《海籍调查规范》(HY/T 124)执行.(3)房产分户图的编制.以地籍图、宗地图(分宗房产图)等为工作底图绘制房产分户图.房产分户图的编制要求和内容参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7.3的规定,按照附录D的要求执行.4. 面积计算(1)宗地或宗海面积计算.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解析法或图解法计算宗地或宗海的面积.应基于不动产类型、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切身利益、不动产管理的需要等条件做出合适的选择.宗地面积变更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 T1001)执行,宗海面积变更按照《海籍调查规范》(HY/T 124)执行.(2)房屋面积测算.房屋面积测算方法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执行.5. 不动产测量报告的撰写不动产测量报告主要反映技术标准执行、技术方法、程序、测量成果、成果质量和主要问题的处理等情况,是长期保存的重要技术档案.不动产测量报告格式及编写要求按照附录E执行.(四)成果审查与入库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主要为文字成果、表格成果、图件成果.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授权委托书、权源资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宗海图、房产分户图等.1.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授权机构审查.凡在前期审批、交易、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中经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和授权机构确认的且符合登记要求的成果,可继续沿用.2. 审查的内容有六个方面:一是调查程序是否规范,即权属调查、测量、成果审查、整理归档等是否按照本方案及相关技术标准实施;二是调查成果是否完整,即测绘资料、权属资料、图件和表格资料等是否齐全;三是调查成果是否有效,包含调查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从事调查工作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调查成果是否经过自检等;四是调查成果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五是调查成果是否正确保持宗地、宗海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六是宗地图、宗海图和分户房产图中的空间要素与相邻的界址、地物、地貌是否存在空间位置矛盾.3. 审查的方法.主要采用室内外复核的方法审查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1)应充分利用已有数据库、信息系统、办文系统、电子政务系统审查调查成果.(2)应将调查机构提供的宗地图、宗海图和房产分户图的电子数据导入已有的权籍空间数据库,查看其与相邻的界址、地物、地貌是否存在空间位置矛盾.(3)对权籍空间要素,如果室内无法判定其是否正确时,可到实地查看.(4)对调查成果存在的问题,应责成调查机构修改完善,直至成果合格为止.4.成果入库和地(海)籍图更新.成果通过审查后,审查部门或单位应将审查后的成果提交给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成果管理机构,在完成不动产登记后,更新相关数据库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五)成果的整理与归档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结束后,应该对成果进行整理和归档.1.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经相关部门审查确认后,调查机构应以宗地、宗海为单位,按照统一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不动产权籍图等成果样式,形成不动产单元调查成果,提交纸质成果和相应的电子数据.2.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应按照统一的规格、要求进行整理、立卷、组卷、编目和归档.五、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以现有的地(海)籍数据库为基础,对接与整合土地、房产、海域、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木等各类不动产登记数据,建立统一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一体化管理.为实现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的共享和成果利用,满足不动产登记和管理的需要,日常不动产权籍调查形成的数据成果在完成审查与登记之后,应及时更新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并做好数据库的运行和维护工作.附录A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单元的设定规则、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结构和编制规则.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单元的设定、标识、信息处理和交换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宗地cadastral parcel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3.2宗海cadastral sea权属界线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3.3房屋building独立成栋、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以及区分幢、层、套、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3.4定着物things fixed on land固定于土地(海域)并不能移动的房屋、森林、林木等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3.5不动产real estate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3.6不动产单元real estate unit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3.7不动产单元代码identifier of real estate unit即不动产单元号,是按一定规则赋予不动产单元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3.8地籍区cadastral district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不动产管理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4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a)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区.b)在地籍区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子区.c)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化而调整.d)海籍调查可不划分地籍区和地籍子区.5宗地(宗海)划分5.1宗地划分在地籍子区内,按照以下情形划分宗地:a)依据宗地的权属来源,划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划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和其他使用权宗地等.b)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民集体共同所有的地块,且土地所有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有宗.c)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地块,且土地使用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用宗.d)土地权属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地块可设为一宗地.5.2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划分在县级行政辖区内,按下列情形划分宗海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范围:a)依据宗海的权属来源,划分海域使用权宗海.b)依据无居民海岛的权属来源,划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范围. 6定着物单元的划分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应将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划分为不同的定着物单元.6.1定着物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按以下情形划分定着物单元:a)同一权利人拥有的独幢房屋宜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b)具有多个权利人的一幢房屋,应按照界线固定,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幢、层、套、间等封闭空间划分定着物单元.c)同一权利人拥有多套(层、间等)界线固定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房屋,每套(层、间等)房屋宜各自划分定着物单元.d)同一权利人(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拥有的两幢或两幢以上的房屋可共同组成一个定着物单元.6.2定着物为森林、林木的,按以下情形划分定着物单元:a)权属界线封闭、独立成片的森林、林木可划分一个定着物单元.b)属于同一权利人多片森林、林木可共同组成一个定着物单元.6.3定着物为其他类型的,按以下情形划分定着物单元:a)每个定着物可各自单独划分一个定着物单元.b)属于同一权利人全部同类定着物(如:水塔、烟囱等)可组成一个定着物单元.7不动产单元设定a)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应设定不动产单元.b)无定着物的使用权宗地(宗海)应设为一个不动产单元.c)有定着物的使用权宗地(宗海),宗地(宗海)内的每个定着物单元与该宗地(宗海)应设为一个不动产单元.8不动产单元编码8.1代码结构按照每个不动产单元应具有唯一代码的基本要求,依据GB/T 7027规定的信息分类原则和方法,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七层28位层次码结构,由宗地(宗海)代码与定着物代码构成,分述如下:a)宗地(宗海)代码为五层19位层次码,采用TD/T 1001规定的编码规则,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宗海)特征码、宗地(宗海)顺序号,其中宗地(宗海)特征码和宗地(宗海)顺序号组成宗地(宗海)号.b)定着物代码为二层9位层次码,按层次分别表示定着物特征码、定着物单元编号.c)不动产单元代码结构如下图所示:8.2编码方法a)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GB/T 2260规定的行政区划代码.b)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码值为000~999;其中,海籍调查时,地籍区可用“000”表示.c)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码值为000~999;其中,海籍调查时,地籍子区可用“000”表示.d)第四层次为宗地(宗海)特征码,代码为2位.其中:1)第1位用G、J、Z表示.“G”表示国家土地(海域)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海域)所有权未确定或有争议.2)第2位用A、B、S、X、C、D、E、F、G、H、W、Y表示.“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D”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E”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F”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草地),“H”表示海域使用权宗海,“G”表示使用权无居民海岛,“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海域),“Y”表示其它使用权土地(海域),用于宗地(宗海)特征扩展.e)第五层次为宗地(宗海)顺序号,代码为5位,码值为00001~ 99999,在相应的宗地(宗海)特征码后顺序编号.f)第六层次为定着物特征码,代码为1位,用F、L、Q、W表示.“F”表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L”表示森林或林木,“Q”表示其他类型的定着物,“W”表示无定着物. g)第七层次为定着物单元编号,代码为8位.1)定着物为房屋的,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应具有唯一编号.前4位表示房屋的幢号,房屋幢号在使用权宗地(或地籍子区)内统一编号,码值为0001~9999;后4位表示房屋的户号,房屋户号在每幢房屋内统一编号,码值为0001~9999.2)定着物为森林、林木的,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应具有唯一的编号,码值为00000001 ~ 99999999.3)其他的定着物,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应具有唯一的编号,码值为00000001 ~ 99999999.4)使用权宗地(宗海)内无定着物的,定着物单元编号用“00000000”表示.8.3代码表示方法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分段的表示,具体方法如下:a)第一段表示行政区划代码.b)第二段表示地籍区与地籍子区.c)第三段表示宗地(宗海)号,由宗地(宗海)特征码和宗地(宗海)顺序号共同组成.d)第四段表示定着物代码,由定着物特征码和定着物单元编号共同组成.e)不动产单元代码在表示时,段与段之间可用全角字符“空格”进行分隔,“空格”不占用不动产单元代码的位数.如:。

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不动产登记规程》等19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不动产登记规程》等19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不动产登记规程》等19项行业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6.11•【文号】自然资源部公告2024年第26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自然资源部公告2024年第26号关于发布《不动产登记规程》等19项行业标准的公告《不动产登记规程》等19项行业标准已通过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经2024年第3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批准、发布,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

标准编号及名称如下:TD/T 1095-2024不动产登记规程TD/T 1096-2024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通则TD/T 1097-2024园地估价规程TD/T 1098-2024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数据库建设规范TD/T 1099-2024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TD/T 1100-2024耕地资源分区分类评价技术规程TD/T 1101-2024市县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指南TD/T 1102-2024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成效评估规范TD/T 1070.3-2024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第3部分:金属矿山TD/T 1018-2024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程(代替TD/T 1018-2008)DZ/T 0467-2024高纯石英用硅质原料评价工作指南DZ/T 0468-2024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评价规范DZ/T 0469-2024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规范DZ/T 0470-2024地下水统测技术要求DZ/T 0471-2024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水风险评估规范DZ/T 0472-2024工矿废弃地土地复垦水土环境质量调查评价规范DZ/T 0473-2024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编图规范DZ/T 0474-2024咸水层二氧化碳地质封存潜力评价技术指南DZ/T 0282-2024水文地质调查规范(1:50 000)(代替DZ/T 0282-2015)自然资源部2024年6月11日。

浅谈高速公路不动产确权登记

浅谈高速公路不动产确权登记
具体工作时,高速公路可按路基、桥梁、隧道、交叉工 程、服务设施、养护设施、监控通信区等不同功能区划分 不动产单元进行确权登记。 3.2 登簿和发证分离
鉴于线性工程具有跨越多个行政区范围的特点,存有 “一县多证”、“一县一证”和“一路一证”等多种方式 进行登记发证。为规范登记和便于管理,按照登簿与发证 可分离的原则,同一权利人的同一线性工程可以采用一路 一证的方式登记发证,登记时先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受
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供山西省高速公路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者参考。
关键词:高速公路;不动产;确权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487(2018)04-90-3
1 引言
组建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山西对高速公路管理 体制进行改革的一步。为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建设,充分发 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对资产债务结构进行优化的举措,对高速公路土地 使用权进行不动产登记发证,以评估值作价出资或授权经 营的方式注入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来提高企业融资 能力和土地使用率、降低资产负债率。以期尽快实现资产 的划转,逐步构建起权责统一、监管到位的交通运输综合 行政执法体制。
4)服务区、停车区等经营性用地需先与主线等非经营 性用地划清界限,之后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不动产 权籍调查,形成满足规程规范要求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 果后,经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程序后进行不动产 登记。
总之,山西省高速公路不动产确权登记的思想是针对收 集到的现有资料,对其进行分析,剔除掉不可用的数据, 对可用数据进行整理、转换,再经过不动产权籍调查或测 量,对所有资料补充完善,满足不动产登记要求准备的资 料后进行不动产登记。
2)49条路段在项目建设期进行了土地勘测定界工作,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方针2023年7月发布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方针2023年7月发布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方针2023年7月发布介绍本文档旨在指导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的方针和规范。

该方针适用于2023年7月以后的所有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工作。

目的该方针的目的是确保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信息交流效果。

方针内容1. 不动产单元设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不动产单元应具备明确的边界和合理的面积,并且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分割和合并。

2. 代码编制:不动产单元应分配唯一的代码以便进行标识和识别。

代码编制应根据地理位置、土地用途和其他相关要素进行规范,以确保代码的唯一性和标准化。

3. 数据维护:对于已设定的不动产单元和编制的代码,需建立相应的数据管理系统进行维护和更新。

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是保持系统有效性和可靠性的关键。

4. 协调合作: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需要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协同合作。

各相关单位应加强沟通和协调,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信息的及时传递。

5. 监督和评估:相关部门应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总结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方针的发布旨在规范和指导相关工作的进行。

通过遵守本方针,我们可以确保不动产单元设定的准确性和代码编制的一致性,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信息交流效果。

各相关单位在工作过程中需要加强协同合作,并建立相应的数据管理系统进行数据的维护和更新。

监督和评估机制的建立也是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

请在使用本文档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不动产登记包含3项二级指标

不动产登记包含3项二级指标

不动产登记包含3项二级指标【原创版】目录一、不动产登记的概述二、不动产登记包含的三项二级指标三、各项二级指标的具体内容四、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性正文一、不动产登记的概述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政行为。

它是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不动产权属的准确性、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不动产登记包含的三项二级指标不动产登记主要包括以下三项二级指标:1.权利人信息:包括权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等基本信息。

权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不动产单元信息:不动产单元是指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和独立权属的土地或者建筑物。

不动产单元信息包括不动产的坐落、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

3.权利事项信息:权利事项信息是指不动产权利的种类、内容、范围等具体情况。

常见的权利事项包括所有权、抵押权、租赁权等。

三、各项二级指标的具体内容1.权利人信息:权利人信息是登记的核心内容,直接影响不动产权属的确认和交易安全。

在登记过程中,需要准确核实权利人的身份信息,确保登记的准确性。

2.不动产单元信息:不动产单元信息是描述不动产基本状况的重要内容。

在登记过程中,需要详细记录不动产的地理位置、面积、用途等信息,以便在交易过程中为各方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

3.权利事项信息:权利事项信息是反映不动产权利状况的关键内容。

在登记过程中,需要明确记载权利的种类、内容、范围等信息,以便在交易过程中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性不动产登记对于维护不动产权属的准确性、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不动产登记,可以确保不动产权利的合法性、真实性,避免因权属不清而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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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中的问题与优化策略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中的问题与优化策略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中的问题与优化策略摘要:自从党的十九大确定了振兴乡村战略以后,新农村在现代化城镇的推动下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与此同时,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在目前的工作实践中,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执行与落实中存在着一些的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本文基于此对目前确权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方法,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关键词: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问题;对策1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基本概述伴随国家出台《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条例,进一步推动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城乡一体化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这些法律条款可以避免各种产权及经济纠纷,从根本上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并为其提供科学有效的证明,从而确保房产使用的合法。

农村基地的初次申请需要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批和公示工作完成后收取相关的证件资料。

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因此相关部门应该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实地勘察工作,相关工作人员熟悉工作流程,并规范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步骤,进而缩短登记的周期,提升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进度,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各家各户都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人员的实地测量工作,勘察者应科学审查各村各屋、宅基地的使用权。

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之后,将所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者、实际面积、位置信息等详细记录在册。

除此之外,还需要对房屋产权代表、建筑结构、房屋面积、建筑时间以及产权责任等进行进一步明确。

最后要按照相关的确权登记规定,将收集到的各项资料整理为档案,以便对后面各项工作开展提供数据支持。

2确权工作开展中的问题分析2.1 面积超标与一户多宅依照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每户农民仅可获取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自此项规定实施以来,凡被农民集体成员房屋建设所占用的宅基地超出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大使用面积标准的皆不予以不动产确权。

农村房屋权籍调查成果数据接收标准

农村房屋权籍调查成果数据接收标准

xx省农村房屋权籍调查成果数据接收标准目录1.编制目的 (1)2.适用范围 (1)3.规范性引用文件 (1)4.缩略语 (1)5.成果数据要求 (2)5.1.成果数据整体结构 (2)5.2.电子档案结构 (3)5.2.1.电子档案文件命名规则 (4)5.2.2.宗地的电子档案 (5)5.2.3.户的电子档案 (5)6.数据处理注意事项 (5)7.数据标准定义 (6)7.1.空间要素结构定义 (6)7.1.1.表1:宗地结构定义(表名:ZDJBXX) (6)7.1.2.表2:自然幢结构定义(表名:ZRZ) (7)7.1.3.表3: 界址线结构定义(表名:JZX) (8)7.1.4.表4:界址点结构定义(表名:JZD) (9)7.1.5.表5:注记属性结构表(表名:ZJ) (9)7.1.6.表6:栅格数据结构定义(表名:SGSJ) (10)7.2.非空间要素结构定义 (10)7.2.1.表1:逻辑幢结构定义(表名:LJZ) (10)7.2.2.表2:层结构定义(表名:C) (11)7.2.3.表3:户结构定义(表名:H) (12)7.2.4.表4: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结构定义(表名:JSYDSYQ)147.2.5.表5:房地产权(独幢、层、套、间房屋)结构定义(表名:FDCQ2)157.2.6.表6:权利人结构定义(表名:QLR) (16)8.附录A要素分类表 (18)9.附录B属性字典表 (20)10.附录C 实体关系图 (31)11.附录D移交数据内容清单表 (32)12.附录E拓扑错误典型示例 (33)1)错误类型1 自相交 (33)2)错误类型2 压盖 (33)3)错误类型3 有缝隙(当图层要求无缝隙时) (34)1.编制目的为满足xx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需要,确保xx省农村房屋权籍调查成果能和xx省不动产登记平台的权籍信息数据库叠加整合,而制定本数据接收标准。

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xx省农村房屋权籍调查成果数据与xx省不动产登记平台的权籍信息数据库叠加整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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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等186项国家标准发布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等186项国家标准。

本批发布的国家标准紧紧围绕社会民生关注的热点问题,涉及不动产登记、车辆安全、装备制造业、公共设施和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

在不动产登记领域,发布《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国家标准,建立了以不动产单元为载体的不动产单元编码体系,实现了土地、房屋、森林与林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草地、海域、无居民海岛等不动产的统一登记,有利于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登记的公示和公信功能、建设统一的信息平台。

在车辆安全领域,发布《汽车侧面柱碰撞的乘员保护》国家标准,聚焦交通事故中对乘员伤害程度较高的车辆侧面柱碰撞,规定了汽车侧面柱碰撞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在提高车辆安全性、降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人员伤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在装备制造业领域,发布《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系列国家标准,将推动重型机械制造行业整体的工艺技术进步,为企业开拓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发挥“桥梁”作用,支撑我国运用自主技术和标准成套完成的金属板
材热连轧、大型石化等代表性项目服务于“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

在公共设施领域,发布《城市公共设施电动汽车充
换电设施运营管理服务规范》等2项国家标准,解决了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中存在的油车占位、二维码不清晰、
安全提示不足等实际问题,明确了不同类型充换电设施
在建设、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置及防护要
求,为大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充换电服务,切实保障人民
生命财产安全。

在环境保护领域,发布《废铅酸蓄电池回收技术规
范》国家标准,规定了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运输、
转移过程的处理方法及管理措施,有利于规范生产企业
对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利用,防止二次污染,同时对规
范废蓄电池回收行业的整体发展起到示范作用。

下一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
委员会将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标准制修订力度,发挥标
准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资料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
FJQTS/民生关注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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