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乡镇劳务站工作的通知(市局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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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务派遣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一)严格审批标准。

对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单位的资质开展实质性审查,严把行政许可“入口关”:在注册资本方面,确保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在场所设施方面,经营场所地址真实,与开展业务相适应,并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网络设备、网络服务和劳务派遣业务管理方面的信息管理系统等基本设施;在管理制度方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健全规范,制订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等;在专职管理人员方面,引导劳务派遣机构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人力资源管理师等与劳务派遣业务相关的专业管理人员。

(二)优化审批服务。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办理材料,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通过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等线上渠道申请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经营情况年度报告、设立分支机构报告与备案等行政服务事项,全面推行使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实现劳务派遣业务“一网通办”。

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

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

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劳动部关于颁布《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劳部发[1994]458号)为了加强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的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人、农村劳动者就业和各类服务组织从事有关服务活动的行为,引导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现颁布《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为使《规定》切实得到贯彻实施,请各地抓紧作好以下几项工作:一、结合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工作,广泛宣传《规定》的主要内容。

二、根据《规定》中有关条款,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执行办法和执行标准。

三、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好流动就业证的印制与发放的具体安排。

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式样及印制的有关要求,将由我部就业司同各地联系。

附件:《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规范用人单位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的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是指招收和使用常住户口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是指前往常住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就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和农村劳动者。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县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进行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务信息工作规范》的通知-劳办力字[1991]45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务信息工作规范》的通知-劳办力字[1991]45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务信息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务信息工作规范》的通知(1991年7月26日劳办力字(199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现将《劳务信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意见报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

附:劳务信息工作规范(LJ001—9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介绍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劳务信息在职业介绍工作中的作用,促使职业介绍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所。

第三条劳务信息是劳动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劳动力供求信息和其它相关信息,即反映劳动力数量、素质、分布、构成、求职意向,用人单位(含个人用工,下同)需要使用劳动力的数量、素质、工种、岗位、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以及与职业介绍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资料、数据等信息。

第四条劳务信息分类须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须执行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建立劳务市场信息网络。

大城市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所内设立两级信息处理中心,中、小城市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职业介绍所内设立一级或两级信息处理中心,并在所辖区的经济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街道(乡镇)劳动管理部门建立信息网点。

信息处理中心须与信息网点密切联系,形成网络(见附件一,略)。

第六条职业介绍所信息处理中心的工作任务是:(一)汇集、管理劳务信息;(二)开展劳动力供求预测、预报;(三)进行劳务信息咨询服务;(四)指导信息网点的工作;(五)向上级劳动部门报送、传递有关劳务信息。

经费使用情况自查报告通用(8篇)

经费使用情况自查报告通用(8篇)

经费使用情况自查报告通用(8篇)经费使用情况自查报告通用(8篇)。

经费使用情况自查报告重大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自查报告1. 四川省教育厅课题“大众体育竞技化的多元效应研究”批号11SB042,项目实施状况:前期准备相关材料,设计、制定问卷,并检验问卷的信度和效度,现在问卷已经发放,处于回收阶段,已经回收的问卷已经进入数据录入阶段。

已经完成相关论文及综述3篇。

2. 四川省教育厅体育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课题“体育教育训练学专业培养方案改革与学生就业发展趋势的契合研究” 批号TY__,项目实施状况前期完善各相关材料与设备,设计、制定访谈内容,通过专家访谈法进行问卷设计、制定,并检验问卷的信度和效度,现在问卷发放完毕,开始回收。

已经完成相关论文及综述2篇。

3.由于四川省教育厅体育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课题经费尚未到本人科研账户,所以还需在计财处咨询,所以没有收支明细。

4. 四川省教育厅课题的经费已经到账,但是由于本人前期都采用垫付的方式进行相关采购与支出,因此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使用该经费。

(见附件)本人将在最后报账的时候,统一向科研处、计财处提交使用收支明细账。

附件:计财处提供的项目收支明细账注:请研究生导师写好然后到邮箱[emailprotected]自查报告人:沈建峰学院:体育学院2012年10月19日经费使用情况自查报告为保证我校教育、教学与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有计划合理地使用资金,认真做到勤俭办学的方针,根据省、市、县相关文件要求,我校本着从学校发展出发,将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保证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的开支,使学校的各项工作正常运转,促进学校的发展。

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根据省教育厅办公文件精神,从大局出发,从小处着手,对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现报告如下:一、提高认识,成立机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学校领导班子认真学习了省厅通知后,充分认识到生均公用经费的合理使用的重要性,这次检查很有必要也很重要。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部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劳技字[1992]4号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部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劳技字[1992]4号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部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部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劳技字〔199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安全)部门,有关研究机构、院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现将《劳动部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劳动部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劳动部一九九二年二月十日劳动部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一九九二年二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部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保证标准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部制订标准的范围:(一)劳动安全卫生1.劳动安全及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2.工业产品在设计、生产、检验、储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技术标准;3.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安全技术标准和使用安全技术标准,安全附件安全技术标准;4.工矿企业工作条件及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标准;5.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考核标准;6.气瓶产品标准;7.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二)劳动经济1.劳动定额定员标准;2.因工伤残等级技术标准;3.工种分类和技术等级标准;4.劳动工资和劳动力资源技术标准;5.劳动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

第三条劳动部归口管理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一)国家标准在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统一部署下,由劳动部科技办公室具体组织编制本部的国家标准计划(规划),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就业工作站规章制度

就业工作站规章制度

就业工作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就业工作站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员工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就业工作站是公司为员工提供就业服务、职业规划等服务的部门,旨在帮助员工实现个人职业发展目标。

第三条就业工作站制度适用于就业工作站全体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及派遣员工。

第四条就业工作站的宗旨是“以人为本,追求卓越”,服务员工,促进公司和员工共同发展。

第五条就业工作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真诚为员工提供服务。

第六条就业工作站设立人事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执行该规章制度。

第七条就业工作站规章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人事部门所有。

第二章员工管理第八条就业工作站按照公司的招聘规定,管理员工的招聘、录用、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就业工作站要对员工进行全面管理和指导,制定员工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有效监督。

第十条就业工作站要及时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和工作困难,并提供专业指导和帮助。

第十一条就业工作站要建立员工档案,妥善保管员工的个人资料和工作记录,保护员工的隐私权。

第十二条就业工作站要保障员工的工作安全和劳动权益,加强员工的职业健康教育。

第十三条就业工作站要为员工提供合适的职业发展机会,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培训和学习。

第十四条就业工作站要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职业需求,及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或职业规划。

第十五条就业工作站要对员工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激励员工挖掘潜力,提升绩效。

第三章工作环境第十六条就业工作站要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十七条就业工作站要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确保员工的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就业工作站要定期维护办公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修理和更换陈旧设备。

第十九条就业工作站要规范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合理分配工作量,避免过度加班。

第二十条就业工作站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团队建设和业务培训,提升团队协作能力和专业素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7•【字号】鄂人社办发〔2018〕88号•【施行日期】201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8〕8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监督管理,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下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8〕85号)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劳务派遣单位在省内设立子公司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在省内设立分公司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向原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书面报告,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备案。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严格审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受理条件各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07•【字号】榕政办〔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2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7日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素质优良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进一步完善基层治理工作,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加强城市基层党建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福州市范围内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班子中的专职成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成员),以及市、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统一招聘的专职从事基层党建、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

第三条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和社区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等各类社区组织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各项事业。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基本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宣传党的主张,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根据居民需求,提出合理方案,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协调驻区单位党组织开展党建互联互动,推进党建引领小区治理;倡导树立社区志愿服务精神,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志愿互助等服务。

工程质量自查报告范文(精选5篇)

工程质量自查报告范文(精选5篇)

工程质量自查报告范文(精选5篇)时间一溜烟儿的走了,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了,回顾这段时间的工作,既存在亮点,也存在不足,非常值得我们做好总结和完成自查报告。

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自查报告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质量自查报告范文(精选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程质量自查报告1为进一步提升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整顿全县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根据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市建建字〔20xx〕38号)精神,我局于5月11日开展了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市场综合大检查活动。

现将检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在综合大检查领导组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局建管科牵头,规划、质量、安全等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并联合县纪检委对全县在建工程进行了全面检查。

全县共检查建筑工程25项,总建筑面积22.92万平方米,总投资3.33亿元,涉及建设单位 25家,施工单位15 家,监理单位4家。

同时,还对今年以来发现的违规工程3项进行了检查处理。

这次活动主要检查了在建项目的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及各方主体市场行为。

检查中,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和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25份,停工整改通知书6份;发现违法违规建设项目3项;共出动人员120人次,车辆20余次。

从检查情况看,全县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履行较好,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安全生产措施基本落实,市场行为不断规范。

从项目上看,县城建设项目好于乡镇,住宅工程项目、高层建筑项目、规模较大项目、市场诚信较好的企业所承建的项目好于其他项目,高资质、规模大的企业好于低资质、规模小的企业。

具体表现在:1.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我局高度重视建筑市场及质量安全工作,将开展“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年”活动作为今年建筑业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规〔2020〕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规〔2020〕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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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政规〔202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7部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批转市卫生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91号)
二、《转发市经协办关于加强异地天津商会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02号)
三、《转发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67号)
四、《转发市合作交流办关于加快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建设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07号)
五、《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工业企业废水未经集中处理直接排放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36号)
六、《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76号)
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委市文明办拟定的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管理
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22号)特此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3日
——结束——。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建设的意见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建设的意见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6.16•【字号】劳社秘[2008]147号•【施行日期】200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建设的意见(劳社秘〔2008〕147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8〕51号),加快健全覆盖全省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根据皖政〔2006〕3号、皖政〔2006〕52号、皖编办〔2003〕11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机构设置全省乡镇都要设立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对外统一挂牌,乡镇分管负责同志兼任所长,至少配备2名工作人员,业务上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指导;配置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室、档案室和服务场所,配备电话、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设置政务公开、信息公布栏;有条件的地方要在行政村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或聘用劳动保障信息员,将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延伸到村。

二、工作职责(一)开展政策法规宣传咨询服务。

1.负责宣传国家、省和地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

2.负责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咨询服务。

3.宣传转移就业、自谋职业、回乡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失业人员再就业。

(二)提供培训就业服务。

1.负责辖区内城乡劳动力资源、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流动就业人员的调查、建档、统计工作。

2.负责辖区内登记失业人员日常动态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协助落实扶持政策。

3.负责收集、发布技能培训、就业岗位信息,组织辖区内农业富余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组织其转移就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工作的函-劳社厅函[2004]16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工作的函-劳社厅函[2004]16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工作
的函
正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力
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工作的函
(劳社厅函[2004]165号2004年7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是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健全劳动力市场价格机制的重要措施。

为了进一步做好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工作,完成在162家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实现试点城市建立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工作目标,请你们按照《关于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4号)要求和我部关于组织开展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推进试点工作的有关安排,督促本地区“三化”建设试点城市及时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重点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尚未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城市,自今年起建立此项制度,及时发布价位信息。

请各地区将各城市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文件、资料(一式2份)及时报我部劳动工资司备案。

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部。

——结束——。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2001年7月16日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街道办事处建设,发挥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密切政府与群众的联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辖区内行使相应政府管理职能。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以居民工作为基础,以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为重点,把辖区建设成为社会稳定、秩序良好、环境整洁、生活方便、文化繁荣、经济发达的文明社区。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符合便于联系群众和有效管理的要求。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人民政府提出,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内部工作机构设置,根据职能和任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设主任一名,根据辖区规模和工作需要设副主任若干名。

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政府任命。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为国家公务员。

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编制,由行政编制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设立市容管理监察中队。

市容管理监察中队作为区市容管理监察大队的派出机构,接受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容管理监察大队的双重领导,日常管理以街道办事处为主,中队主要负责人由一名街道副主任兼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7]13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7]13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工作的通知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7]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我部制定实施《创建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工作要点》以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很多县的党委政府把劳务输出工作作为强县富民的战略措施,列为一把手工程大力推进,使这项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

全国第一批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认真落实各项任务目标和工作措施,创造出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经验。

为进一步引导和推动劳务输出工作健康发展,我部修订了《创建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确定了第二批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名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指导示范县按照工作要点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重点落实好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和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二、各地要指导劳务输出示范县认真落实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大力开展农民工培训,提升农村劳动力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要把技能培训与打造具有本地特色的劳务品牌结合起来,提升劳务输出的层次和质量。

三、各地要指导劳务输出示范县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建立延伸至村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信息网络。

四、省、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创建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作为搞好劳务输出的重要抓手。

在资金、政策等方面加强对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的指导和支持。

要及时总结和推广他们的经验,加强对其他劳务输出县的工作指导,推动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异地输出和返乡创业方面有新的突破。

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职责

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职责

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职责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平台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37号)文件精神,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并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行政村(居委会、社区)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承担就业工作的基本职责,主要包括:一、负责组织开展就业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二、负责组织开展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动态管理工作。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二)调查统计:按照《关于组织对全县人力资源状况进行调查统计的通知》(金人社字〔2011〕8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详细到每位劳动者的人力资源信息数据库。

(三)动态管理:1、将辖区内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新生劳动力信息新增录入,将超出法定劳动年龄人员、死亡人员和户籍迁出等城乡劳动力减少人员信息删除。

2、了解辖区内人力资源就业、失业状况的变化情况,重点掌握困难群体的就业、失业和需求信息,修改相关人员的就业、失业状态信息,调整人力资源数据库。

3、每个季度末月16日前将更新后的《金沙县人力资源调查情况汇总表》(纸质资料和Excel电子文档)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局。

三、负责审核、上报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相关资料,组织开展登记失业人员日常管理工作。

(一)办理依据:《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9〕14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66号)。

(二)概念:1、就业人员:指具有劳动能力且在劳动年龄内(男16-60岁,女16-55岁),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其中,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

就业驿站管理制度

就业驿站管理制度

就业驿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就业驿站管理行为,提高就业服务工作质量,保障服务对象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就业驿站是指由政府主导并将其职能下放到区、乡镇(街道)、社区,实行以求职、创业、培训、服务、走访、咨询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就业服务中心。

第三条就业驿站是为了促进就业创业与技能培训、提供就业信息与咨询、指导现代职业规划、促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和服务社区,引导居民创业、发展小微企业而设立的现代就业服务体系。

第四条就业驿站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开展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第五条就业驿站的服务对象包括失业人员、求职者、企业用工单位、创业者等。

第六条就业驿站的工作包括就业服务、创业指导、人才培养、劳动力市场信息发布、社会保险等相关服务。

第七条就业驿站应当依法保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就业市场秩序,开展公正公平的服务。

第八条就业驿站的管理机构为区(乡镇、社区)政府主管部门。

第二章就业驿站的设置、管理第九条就业驿站的设置应当按照就业服务需求以及区域基础设施等条件合理确定。

第十条就业驿站应当设立就业服务、创业指导、人才培养等专业化的服务岗位。

第十一条就业驿站应当配备合格的专业人员,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益。

第十二条就业驿站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驿站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促进其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就业驿站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服务档案,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第三章就业驿站的服务对象及服务内容第十四条就业驿站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失业人员、求职者、企业用工单位、创业者等。

第十五条就业驿站应当提供求职信息、岗位推介、职业介绍、职业规划指导等服务。

第十六条就业驿站应当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政策咨询、创业培训等服务。

第十七条就业驿站应当对社会保险、劳动法律法规等进行宣传和服务。

第十八条就业驿站应当开展各类培训及就业技能提升服务。

第四章就业驿站的信息发布和宣传第十九条就业驿站应当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信息、就业政策、就业培训等相关信息。

就业驿站工作制度范本

就业驿站工作制度范本

就业驿站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求职者和用工单位,提高就业服务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就业驿站是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旨在为求职者和用工单位提供信息对接、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三条就业驿站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就业驿站的工作目标是促进就业、扩大就业,帮助求职者尽快找到合适的工作,帮助用工单位招聘到所需人才。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就业驿站设站长一名,负责驿站的整体工作;设工作人员若干名,负责具体业务的开展。

第六条站长负责驿站的管理工作,对驿站的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人员负责接待求职者,收集和发布就业信息,组织招聘活动等。

第七条就业驿站应设立专门的办公场所,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

三、工作内容第八条收集和发布就业信息。

就业驿站应定期收集各类就业信息,通过驿站网站、公告栏等方式及时发布,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九条职业介绍。

就业驿站应根据求职者的需求和用工单位的需求,进行匹配推荐,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第十条就业指导。

就业驿站应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包括求职技巧培训、职业规划指导等。

第十一条招聘活动。

就业驿站应定期举办各类招聘活动,为求职者和用工单位提供交流平台。

第十二条政策咨询。

就业驿站应提供就业、创业等相关政策的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权益保障。

就业驿站应协助解决求职者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纠纷,维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流程第十四条求职者前来就业驿站,首先由工作人员进行接待,了解求职者的需求。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根据求职者的需求,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信息查询、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等。

第十六条对于有特定需求的求职者,工作人员可为其提供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

第十七条对于用工单位的招聘需求,工作人员应进行收集和整理,通过驿站网站、公告栏等方式发布。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应定期举办招聘活动,为求职者和用工单位提供交流平台。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9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9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9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四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行为,加大对违法用工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社会保(国发〔200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险费征缴暂行条例》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境内劳务派遣(以下简称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定如下:一、严格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一)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生产劳动的行为。

(二)劳务派遣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三)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在校学生向用工单位派遣从事实习活动。

二、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四)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必须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的工作内容、工种(岗位)、人员数量、劳动条件、技能等级要求、劳动安全卫生、派遣期限、劳务费用(含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福利待遇费用及相关劳务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与结算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事项,并附被派遣劳动者人员名单或变化人员名单。

劳动部关于劳动服务公司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力字[1989]37号

劳动部关于劳动服务公司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力字[1989]37号

劳动部关于劳动服务公司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劳动服务公司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12月1日劳力字(1989)37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和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经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劳动服务公司清理整顿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劳动服务公司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适应我国实际情况,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待业人员就业、发展经济、保障社会安定团结的一种好形式。

今后应当继续使其健康发展。

在当前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要通过清理整顿,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和改善领导,改变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职责不分的状况,促进劳动服务公司更好地发挥其社会和经济作用。

二、劳动服务公司是由各级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领导、组织兴办的以安置待业人员为主要目的,进行生产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主办单位在资金、场地、设备、技术、原材料等方面应给以积极扶持,但不得通过劳动服务公司利用计划内外商品的价差和产品转让等方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提取投入资金以外的经营收入,不得平调劳动服务公司的财产。

三、进一步加强对劳动服务公司的领导和管理。

原县以上各级劳动部门设置的劳动服务公司,是在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并受其委托,承担本地区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和劳动就业服务任务的工作机构,要按照行政管理和企业经营职责分开的原则,不再称劳动服务公司,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管理劳动服务公司工作机构的设置,由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四、各级各类劳动服务公司都要坚决按照中央、国务院《决定》精神,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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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陇人社发…2011‟246号
陇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
步规范乡镇劳务工作站劳务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社(劳动保障)局、劳务办(局):
今年5—6月,市人社局主要领导带队在九县(区)开展了调研督查,7月下旬又对各县(区)进行了上半年工作考核。

期间,发现一部分乡镇劳务工作站劳务工作不规范,存在工作站人员不专、不懂政策、不明任务、不知如何开展工作、不晓工作流程、统计报表不健全、工作资料严重缺失等突出问题。

为了深入贯彻《就业促进法》、《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7‟71号),进一步规范、夯实全市乡镇和行政村基层劳务服务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劳务部门要充分认识乡镇、行政村基层劳务服务工作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把基层劳务服务工作优先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整体规划,重点落实好基层劳务工作人员、经费、编制等,理顺基层劳务工作,加强基层劳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切实发挥劳务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全力做好基层劳务服务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岗位责任
乡镇劳务工作站设立专门服务场所或服务窗口,向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劳务信息和就业服务,并组织、指导、协调行政村开展劳务经济工作,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1.负责本乡镇劳务经济产业的开发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年终对村级劳务信息员进行工作考核,提出奖罚意见,报县(区)劳务办(局)兑现奖罚;2.制定本乡镇劳务经济工作发展规划,并指导村委会和村级劳务信息员开展劳务经济工作;3.创建劳务基地,搭建就业平台,组织富余劳动力外出就业;4.开展用工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推荐,为农民工提供就业援助;5.提供培训信息,受理培训登记,组织或开展劳务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协调职业技能鉴定;6.及时发布劳务市场信息,提供信息查询、法律咨询、创业咨询等服务;7.培育、扶持、发展劳务经济人和劳务带头人队伍,引导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8.宣传劳动法规和劳务政策,协助县(区)人社(劳动保障)、劳务部门开展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执法检查;9.及时、准确做好劳务数据或报表的摸底统计和汇总上报工作,
并建好各类工作台账;10.承担上级人社(劳动保障)、劳务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并认真完成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行政村建立村级劳务信息员制度,并开展上门入户服务,承担劳务服务工作的职责包括:1.开展劳动和劳务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2.开展农村劳动力的调查统计,建立基础台账,并及时更新信息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3. 引导本村适龄富余劳动力到劳务服务机构和具有资质的各类劳务中介机构求职,寻求就业援助;4.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组织推荐富余劳动力参加劳务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5.及时发布劳务市场用工信息,提供信息查询、法律咨询等服务;6. 及时掌握有创业意愿返乡农民工的信息,引导创业并提供相关创业服务;7.引导、支持、协调劳务经济人和劳务带头人开展有组织劳务输转活动;8.协助各级人社(劳动保障)、劳务部门开展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执法检查;9.及时、准确做好劳务数据(报表)的摸底统计和汇总上报工作,并建好各类工作台账。

各县(区)劳务部门要指导和管理乡镇、行政村基层劳务平台落实工作职责,设法落实村级劳务信息员报酬,以职责要求确定岗位标准,定岗定责,专人负责,互相配合,把基层劳务服务工作做实做细,形成完整高效的工作体系。

三、加强基础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按照统筹城乡就业服务工作的需求,加强乡镇劳务工作站建设,使其实现五有:“有场所”,即乡镇劳务工作站有办公室或办公场所;“有人员”,即拥有专(兼)职劳务工作站站长、劳务专干2-4人,应均为
大中专毕业生;“有制度”,即劳务工作站有工作职责、管理办法、服务流程和工作纪律等工作制度,要求制度上墙,并落实到位;“有设备”,即配齐办公所需的桌椅、档案柜、电脑、传真机等设施设备,并不断完善工作条件;“有资料”,即有报表资料和各类工作台帐档案资料等。

各县(区)根据工作实际,创新性落实村级劳务信息员队伍建设。

各县(区)人社(劳动保障)局、劳务办(局)要积极汇报县(区)委、县(区)政府,努力争取落实乡镇劳务工作站人员、场地、经费和编制等,不断提高基层乡镇劳务工作站劳务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四、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能力。

今年8、9月,市人社局将抽调部分业务干部组成培训工作组赴各县(区)对基层劳务系统工作人员开展政策、业务和服务技能等培训,各县(区)人社(劳动保障)、劳务部门要认真组织县区、乡镇、村级劳务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工作培训。

通过培训,切实提高乡镇、村级劳务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适应劳务经济形势变化和就业政策拓展对基层劳务服务工作的现实要求。

五、完善管理考核,建立长效机制
各县(区)人社(劳动保障)、劳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乡镇、行政村劳务服务工作平台管理、考核制度,并具体负责乡镇劳务工作人员的管理、调配、工作计划、工作指导和年度工作考核等,建立村级劳务信息员制度。

乡镇劳务工作站负责对所辖行政村劳务信息员的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县(区)劳务部门,对考核合格者,由县(区)给予相应报酬(或奖励)。

各县(区)劳务部门要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表彰
奖励成绩显著的乡镇劳务工作站和业绩突出的劳务工作人员,对工作不力的乡镇劳务工作站和个人给予批评督导,着力提高乡镇劳务工作站劳务服务工作水平。

要建立管理考核长效机制,从实际出发,不断健全乡镇劳务工作站管理考核制度,形成年初下达任务,年中督促检查,年末考核评优、兑现考核奖励的机制,保证考核奖励制度长期有效落实。

市政府劳务办制定了十类劳务工作基本情况表卡册(台账),各县(区)劳务办(局)要督导各乡镇劳务工作站、行政村基层劳务服务平台,按照市政府劳务办制定的表卡册(见附件),建立健全乡镇、村级劳务工作台账。

附件:
1.陇南市县区农村家庭劳动力登记卡(表一、二)
2.陇南市县区农村劳动力资源汇总表(表三1)
3.陇南市县区农村劳动力资源汇总表(表三2)
4.陇南市县区村级有组织输转务工人员花名册(表四)
5.陇南市县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人员花名册(表五1)
6.陇南市县区农村劳动力创业培训人员花名册(表五1)
7.陇南市县区登记回乡创业人员花名册(表六)
8.陇南市县区农村劳务带头人、劳务经纪人花名册(表七)
9.陇南市县区境外就业人员花名册(表八)
10.陇南市县区村级劳务信息员花名册(表九)
11.陇南市县区劳务工作人员花名册(表十)
二O一一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劳务基层建设通知
陇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8月2日印发
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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