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以下简称培训考核)管理,确保培训考核工作公平公正、科学有效,根据《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两部分,目的是评估培训对象是否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培训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全国培训考核工作的统筹管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培训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培训基地负责过程考核及相关工作的具体落实,考核基地负责结业考核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考核模式,制定考核标准,建立考核题库,规范考务管理,公布考核信息,统筹管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指导监督各省(区、市)的考核工作。
根据需要,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协助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省(区、市)考核实施方案,遴选建设考核基地,组建和培训管理考官队伍,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公布本省(区、市)考核结果,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管理监督本辖区的考核工作。
根据需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协助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落实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培训过程考核,组织结业考核报名,协助申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考核基地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遴选认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承担结业考核任务。
第三章过程考核第七条过程考核是对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临床能力水平与素质的动态评价,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内容涉及医德医风、临床职业素养、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
国卫科教发〔2014〕4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指导管理办法(试行)
精心整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生;员;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二)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省级以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当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工作。
第八条培训基地接受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具体做好培训招收、实施和考核及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培训基地第九条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培训需求及各地的培训能力,统筹规划各地培训基地数量。
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为三级甲等医院;(二)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要求;省(区、市)培训基地分配名额。
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调领导机制,制订并落实确保培训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各项具体措施,切实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培训基地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基地的培训工作,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作为协调领导机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承担培训任务的科室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
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应当落实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人的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以下简称培训考核)管理,确保培训考核工作公平公正、科学有效,根据《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两部分,目的是评估培训对象是否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培训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全国培训考核工作的统筹管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培训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培训基地负责过程考核及相关工作的具体落实,考核基地负责结业考核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考核模式,制定考核标准,建立考核题库,规范考务管理,公布考核信息,统筹管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指导监督各省(区、市)的考核工作。
根据需要,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协助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省(区、市)考核实施方案,遴选建设考核基地,组建和培训管理考官队伍,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公布本省(区、市)考核结果,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管理监督本辖区的考核工作。
根据需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协助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落实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培训过程考核,组织结业考核报名,协助申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考核基地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遴选认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承担结业考核任务。
第三章过程考核第七条过程考核是对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临床能力水平与素质的动态评价,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内容涉及医德医风、临床职业素养、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
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办法及学分管理标准
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办法及学分管理标准医院根据卫生部《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办法》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我省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办法采取学分累计制和终末综合考核相结合,本科毕业生最低累计500学分,专科毕业生最低累计700学分。
具体细则如下:一、考核内容、办法及学分比例(一)实行定性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考核内容如下:1、热爱本职工作、有事业心、工作认真负责、服务态度好。
2、遵纪守法,遵守医院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严格劳动纪律、服从组织分配。
3、遵守医德规范,廉洁行医,不收受红包,不开搭车药。
4、关心集体、顾全大局,团结互助,积极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每年考核1次,本人先按以上内容写出年终总结,由主管培训的科室主任负责考核,写出考核意见,做出评定,记入本人业务考核档案。
(二)临床实践:本科毕业400学分,专科毕业570学分。
1、临床实践时间:本科毕业学分达到150分(30学分/年5年),专科毕业学分达到210分(30学分/年7年)。
凡参加临床工作,每年实际出勤满248个工作日,可获得满学30学分。
除法定假日及规定脱产学习(每周不超过两个半天)外,其他原因的脱产临床工作时间累计天数,以5天为1学分计算,予以扣除,由主管培训的科室主任负责,每年考核1次,并授予学分。
2、临床能力:本科毕业生达到250学分,专科毕业达到360学分。
由市地卫生局或培训基地,成立由主治医师、主任(副主任)医师参加的考核小组,根据卫生部《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制定靠个方案和考核标准,每年考核1次,授予学分。
考核项目及学分比例如下:(1)病历、医嘱和处方书写能力(10学分/年),要求随即抽查被考核者既往书写的病历、医嘱处方各3份进行评定。
本科毕业连续评定4年,共40学分;专科毕业连续评定6年,共60学分。
(2)查房能力(15学分/年),要求被考核者以主治医师身份查房,考核其询问病史、观察病人、诊断分析能力、鉴别诊断、理论联系师级以及带教能力和管理病人等能力。
国卫科教发〔 〕 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二)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案建议;(三)对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对培训招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五)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六)制定考核标准和要求,检查指导考核工作;(七)承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并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公布;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模版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住院医师的培训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和培训机构。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二章培训对象第四条参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对象是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医疗机构工作的医师。
第三章培训内容第五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内容应包括基础理论知识、临床实践技能、医学文化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内容。
第六条培训机构应根据住院医师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并实施具体的培训计划。
第七条培训课程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四章培训管理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和设施条件,确保培训效果。
第九条培训机构应定期组织培训班,确保住院医师能按时完成培训任务。
第十条培训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明确培训目标和内容。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通过定期考核和评估,对住院医师的培训效果进行监控和反馈。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应积极与相关医疗机构合作,共同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五章培训考核第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和评价体系,对住院医师进行全面、客观的考核。
第十四条培训机构应组织考试和实际操作等形式的考核,确保住院医师的培训成果能够得到有效评估。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住院医师本人,并作为医疗机构评价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应保密,不得随意公开或外泄。
第六章培训证书第十七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应由培训机构颁发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培训合格证书应包含住院医师的个人信息和培训成绩等内容,并加盖培训机构的公章和负责人签字。
第十九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可以作为医师职称评定和职业发展的依据。
第七章培训监督第二十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监督和指导工作,确保培训工作的规范开展。
第二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培训机构的审批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整改或取消资质。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切实完成我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专硕”)的培养目标,明确并规范各种考核,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一、考核对象1.在我院参加培训的所有住培医师,即本院住培医师(2014 年及以后新入职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简称“单位人”)、社会化招收住培医师(简称“社会人”)、省派委培住培医师(简称“委培”)及我院招收的专硕。
二、考核类型与方式1.日常登记:由住培医师完成,记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综合管理平台,导师出科前审核。
2.出科考核:住培医师每轮转完一个科室,由各专业基地对住培医师进行理论考核,由轮转科室对住培医师进行临床基本技能操作考核。
住培秘书将考核结果记录到《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教学秘书登记本》。
3.年度考核:住培前两年每年一次。
由住培基地组织考核。
4.结业考核:培训结束后参加省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结业考核。
三、考核资格的审查1.住培医师参加各项考核前由专业基地申报,教务科负责资格审查。
2.住培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参加出科考核资格。
2.1 缺勤时间超过本科室或专业组轮转规定时间的1/3 以上;2.2 医德医风不良。
详见《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师管理细则》。
3.住培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参加年度考核资格:3.1 本年度内住培医师连续缺勤 2 周或累计缺勤 4 周以上;3.2 出科考核 2 次及以上不合格;3.3 医德医风不良;3.4 造成一、二级医疗事故或在三级医疗事故中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
4.住培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参加结业考核资格:4.1 未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未通过;4.2 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四、考核评价与管理1.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参加住培医师结业考核成绩合格者,颁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2.出科考核经补考不合格者,于年度考核前再给予 1 次补考,仍不合格者,于结业考核前补该轮转科室培训至考核合格方给予参加结业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结业考核;结业考核不合格者,由住培医师本人提出申请,教务科审核同意后,培训时间顺延。
202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202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一、总则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培训内容、培训要求和培训期限,对医学专业毕业生进行系统化、全面覆盖、深入细致的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关资格证书的教育活动。
二、培训要求1. 培养目标:培养具备扎实的医学理论基础和临床实践能力,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科学论文撰写能力,具有较强的临床研究和创新能力的医师;2. 培训内容:包括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临床实践技能、学术研究等内容;3. 培训周期:一般为三年,根据具体专业和个人情况,可适当延长至四年;4. 培训机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应在具备相应临床科室、师资力量和教学资源的医疗机构进行,医院应设立住院医师培训委员会,负责培训计划、培训资源等的管理和监督;5. 培训质量监控:住院医师培训质量应得到有效监控和评估,培训结束后进行综合考核,合格者颁发相应资格证书。
三、培训过程1. 培训计划:医院应制订详细的住院医师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培训组织形式、培训科室设置、培训师资力量等;2. 培训科室:医院应根据培训要求设置培训科室,确保住院医师能够在临床实践中学习和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 培训师资:医院应配备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教学能力的专业医师作为住院医师的导师,指导住院医师的培训和学习;4. 培训学分:住院医师需要在培训期内完成一定学分的学习和培训,并通过相应考核才能获得资格证书;5. 培训考核:住院医师培训结束后,需要进行综合考核,包括笔试、临床技能考核、学术报告等,合格者方可获得资格证书;6. 学术研究:住院医师应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包括医学文献阅读、科研课题的申报和完成、学术会议的参与等。
四、培训管理1. 培训档案:医院应建立住院医师培训档案,记录住院医师的培训计划、培训成绩、考核结果等相关信息;2. 导师管理:医院应加强对住院医师导师的管理和考核,确保导师具备良好的教学能力和医学水平;3. 学习指导:医院应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指导,为住院医师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学习机会;4. 培训评估:医院应定期对住院医师培训进行评估,以改进培训质量和效果;5. 专业发展:医院应为住院医师提供专业发展和职业规划的指导和帮助,鼓励住院医师参与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6. 培训资助:医院可为住院医师提供一定的培训经费和生活补贴,以确保住院医师能够专注于学习和培训。
规培考核实施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以下简称培训考核)管理,确保培训考核工作公平公正、科学有效,根据《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两部分,目的是评估培训对象是否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培训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全国培训考核工作的统筹管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培训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培训基地负责过程考核及相关工作的具体落实,考核基地负责结业考核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考核模式,制定考核标准,建立考核题库,规范考务管理,公布考核信息,统筹管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指导监督各省(区、市)的考核工作。
根据需要,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协助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省(区、市)考核实施方案,遴选建设考核基地,组建和培训管理考官队伍,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公布本省(区、市)考核结果,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管理监督本辖区的考核工作。
根据需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协助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落实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培训过程考核,组织结业考核报名,协助申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考核基地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遴选认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承担结业考核任务。
第三章过程考核第七条过程考核是对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临床能力水平与素质的动态评价,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内容涉及医德医风、临床职业素养、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以下简称培训考核)管理,确保培训考核工作公平公正、科学有效,根据《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两部分,目的是评估培训对象是否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培训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全国培训考核工作的统筹管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培训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培训基地负责过程考核及相关工作的具体落实,考核基地负责结业考核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考核模式,制定考核标准,建立考核题库,规范考务管理,公布考核信息,统筹管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指导监督各省(区、市)的考核工作。
根据需要,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协助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省(区、市)考核实施方案,遴选建设考核基地,组建和培训管理考官队伍,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公布本省(区、市)考核结果,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管理监督本辖区的考核工作。
根据需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协助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落实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培训过程考核,组织结业考核报名,协助申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考核基地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遴选认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承担结业考核任务。
第三章过程考核第七条过程考核是对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临床能力水平与素质的动态评价,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内容涉及医德医风、临床职业素养、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是指医院对住院医师进行规范化培训的管理办法。
以下为一个参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的内容:一、总则1. 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住院医师的培训工作,提高住院医师的临床技能和综合素质。
2.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医院的住院医师培训工作。
二、培训内容1. 培训内容包括理论学习、实践操作和病例讨论等。
2. 培训内容应符合住院医师的实际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更新。
三、培训时间1. 住院医师的培训时间应根据不同专业和不同年级进行安排。
2. 培训时间应充分考虑住院医师的工作量和工作强度,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和工作时间。
四、培训方法1. 培训方法包括面授课程、模拟操作训练、实地实习和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
2. 培训方法应根据住院医师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优化。
五、培训评估1. 培训过程应进行评估,评估指标包括知识掌握程度、技能操作能力和临床表现等方面。
2. 培训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住院医师,并进行个人指导和辅导。
六、培训记录1. 培训过程和评估结果应做好记录,包括培训课程、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和培训内容等。
2. 培训记录应作为住院医师绩效考核的依据。
七、培训管理1. 培训工作由医院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
2. 培训工作应设立专门的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资源的配置和培训效果的监督。
八、法律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和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是一个简要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的内容,具体实施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操作。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是指对住院医师进行规范化培训的管理方法。
该管理办法旨在加强住院医师的培训质量和水平,提高其医疗技术和人文素养,使其能够胜任临床医疗工作。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培训计划:制定住院医师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等。
2. 培训机构:确定住院医师的培训机构,如医院、医学院等。
3. 培训导师:指定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教学能力的医生作为住院医师的导师,负责指导其临床实践和培训进程。
4. 培训评估:建立住院医师的培训评估机制,对其培训过程进行评估,包括临床案例讨论、技术操作考核等。
5. 培训记录:对住院医师的培训过程进行记录,包括每个住院医师的培训计划、培训成绩和学习情况等。
6. 培训证书:对完成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颁发培训证书,以证明其具备相应的临床能力和素质。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提高住院医师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对于改善医疗服务和保障患者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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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院医师培训考核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证考核工作公平、有效,根据《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以下简称培训考核)是评价经过培训后的住院医师是否达到培训标准要求的考核。
第三条培训考核内容依据卫生部发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确定。
第四条培训考核分为培训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
结业考核方式分为结业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第五条培训考核的具体方案由卫生部制定和发布。
第六条培训结业考核每年举行1次,考试时间由卫生部确定,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培训考核工作实行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
培训基地三级负责制。
第八条卫生部统一指导全国培训考核工作。
其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培训基地的培训考核工作;
(二)制定全国考核工作有关管理办法和结业考核方案;
(三)规范住院医师培训合格证书管理;
(四)负责组织对考核工作的评估和质量监控。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辖区内培训考核工作;
(二)检查、督导培训基地培训考核工作;
(三)制定辖区内培训考核的考务工作管理办法;
(四)认定辖区内结业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的考点;
(五)审核、公布结业考核结果并报卫生部备案;
(六)接受卫生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培训基地职责:
(一)根据培训标准组织在培住院医师的培训过程考核;
(二)负责住院医师结业考核的报名工作,核实考生相关资料和考核信息并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接受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各级考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承担考核工作机构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严格各项考核工作管理和纪律,保
证考核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章培训过程考核
第十二条培训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培训过程的综合评价,是保证临床医师培训质量的关键环节。
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指标完成情况、临床综合能力、参加业务学习活动等方面。
第十三条培训基地是培训过程考核的组织与实施机构,负责在培住院医师的轮转出科考核、审核《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手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按照考核内容对住院医师进行综合评价;填写《培训考核手册》和《培训过程考核汇总表》等。
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培训基地的培训过程考核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培训过程考核要在结业笔试日期公布前1个月完成。
第四章结业考核报考条件和程序
第十六条住院医师报考结业考核的条件:
(一)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二)在培训基地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三)培训过程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报考程序: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住院医师的报考条件进
行审核。
对审核合格者,发放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结业笔试准考证》。
(二)对结业笔试合格的住院医师,由考核管理部门签发考试合格证明,并据此参加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第十八条考生报名后无故不参加结业考核者,取消当年考核资格,次年重新进行报名审核。
第五章结业笔试
第十九条结业笔试是对完成规范化培训后的住院医师是否具备培训标准所要求的从事该专科医疗工作的医学专业理论、公共科目理论、临床思维能力和相关人文知识的评价。
第二十条结业笔试由卫生部委托相关机构统一命题、组卷、印制。
考务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结业笔试的合格线由卫生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第二十二条临床实践技能考核是检验培训后的住院医师是否具备培训标准所要求的从事该专科临床实践能力的综合考核。
第二十三条考核内容和方法的选择原则应以能客观地评价住院医师是否掌握培训标准所要求的临床基本实践能力为原则。
第二十四条临床实践技能考核要根据卫生部关于各专
科《住院医师临床实践技能考核方案》的要求,采取多站考核模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承担临床实践技能考核的机构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第二十六条承担临床实践技能考核的考官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指导住院医师培训的经历;
(三)经过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考官培训。
第二十七条临床实践技能考核的合格线由卫生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考务工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部指导下,因地制宜制定本辖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考务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住院医师培训考务工作要建立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基地三级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章考核结果评定
第三十条对结业考核合格的住院医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住院医师取得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
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三十二条未通过结业笔试或临床实践技能考核者,次年可再次报考;再次参加结业笔试或临床实践技能考核以及延期培训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九章违纪与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培训过程考核的内容或报考条件弄虚作假的住院医师,2年之内不得报考结业笔试或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第三十四条结业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中出现的违纪问题按照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考务工作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未按要求实施培训过程考核的培训基地,给予限期1年整改处理;如无改善,且住院医师投诉较多,将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该培训基地予以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考核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经调查核实后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